第1篇 第一医院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休假管理制度
为落实职工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二、假期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及当年违法违纪受处分者;
(二)待岗、试岗者;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者;
(四)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超出规定产假假期者;
(八)脱产学习、培训3个月以上者;
(九)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期满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当年从外单位调入未享受休假者,根据在院实际时间按比例享受。
享受其它休假待遇如放射假等的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年休假的,按年休假待遇补足。
四、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各科室根据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建议每半年为一个计算时段,不跨年度使用,以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六、干部的3天以上休假安排报院办备案。
七、本办法从2008年起执行。本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2篇 丰盛医院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医院对职工年休假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享受年休假人员范围
正式事业编在岗职工在医院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确定
1.职工在医院工作累计满1周年不满10周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周年不满20周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周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年休假天数,每年初由人事科公布。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当年调入本院的职工年休假,按实际上班天数折算。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周年不满10周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周年不满20周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周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5)当年产假90天的;
(6)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如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职工请事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
三、职工年休假安排
1、年休假应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科室(病区)领导有计划地一次或分次安排,做到忙时少安排,闲时多安排,时间过半,休假过半。职工非计划要求休假的,原则上应在科室排班前报告本科室(病区)领导,并经同意后,方可休假。
2、职工因病或因急事,要求临时休假,科室(病区)领导应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给予考虑,凡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者,要在报告中写明或口头明确告诉科室(病区)领导,以便及时考勤,但轮到夜班或法定节假日上班,原则上不得使用年休假。如果在此期间确实需请假,则应按病、事假处理。
3、年休假时间以1天起算。在年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则法定节假日天数不在年休假内。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4、新享受年休假者和需调整休假天数的职工,上半年到达规定的年限,当年享受;下半年达到规定的年限,则以次年度开始享受,由人事科每年初公布。
5、医院中层干部休假,3天以上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并指定临时科室(病区)负责人。
6、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就地安排,如要外出的,须向所在科室留下地址或联系人,以便有急事时及时联系。
7、休假前必须先履行休假手续并报人事科备案,否则一律当旷工处理。
8、职工休假期间须保证通讯畅通,遇到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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