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休假管理制度程序
假休管理制度及程序
员工各种假期的申请,无论时间长短,一律填写假期申请表由部门经理/总监批准后生效,请假归来需向部门经理/总监销假,假期申请表填写两份,一份交人力资源部,一份留部门存查。
一、 主管级及以下员工请假由部门经理批准生效,经理级以上人员请假需报总监批准后方生效,并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 请假天数审批:部门经理可批准本部门员工(包括主管)请假1天。2天以上由总监在假期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由人力资源部备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各部门员工请假后的有关工作等均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三、 假期分类:
1、 法定假:执行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国庆节1天,合计6天。法定假日由部门安排轮休,遇法定假日正常上班的,由部门安排补休,若部门因工作不能安排休息或补休,则按加班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发给加班工资。
2、 年假申请:凡在酒店工作满一年,出勤率在95%以上的员工,可获有薪年假三天、经理级以上可获五天(含例假不含法定假日)。休年假必须提前7天申请,填写假期申请表后由部门主管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高级主管级及以上员工申请年假须经总监/总经理审批方为有效。年假原则是不得延至下年度,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审批。
3、 事假申请: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向部门经理申请。如属急事来不及当面请假,必须在24小时以其他方式(如电话)补办请假手续。凡请假者需仔细填写假期申请表,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四天至十天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原则上未经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的特别审批,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事假一天扣一天工资。
4、 病假申请:休病假者必须由医院医生开据病假证明。休病假的员工需填写假期申请表,附病假证明,经部门经理/总监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突发性急病需休假者,应在24小时之内电话通知部门经理/总监,回来后出据医院开据的急诊及病假证明并补办请假手续。
5、 慰唁/恩恤假:员工直系亲属(三代以内)去世者,酒店给予三天有薪假期。员工应先填写假期申请表,由部门经理/总监批准后,附有关证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6、 工伤假:经有关医院医生开据证明,填写假期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总监批准后,附有关证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2篇 各种休假管理规定制度(范例)
一.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已转正)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每年按规定给与报销路费一次,二年中另一次探亲假期需自筹调休解决。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cnfla文章-帮您找文章]
(二)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和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四)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六)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家。
(七)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因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
(八)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九)“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法定假)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
二.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三)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因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报销医药费。
(四)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调入医院连续工作不满一年即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
(五)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81)52号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由科室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批准。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硬功外出或病休要告诉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翌年内病史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四.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原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
五.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岳父、岳母、公婆,给丧假1天,超过3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六.工伤职工因工负伤,因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职工公休假规定
1.从工作第二年起,不满六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5天;满六年不满十六年的,休假10天;满六年不满二十六年的,休假15天;二十六年以上,休假20天。
2.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3.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保健费。
4.职工休假应在本单位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安排,由本人首先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科室提出意见,报院人事科批准后再作具体安排。职工休假期间如需外出,应向所在科室说明去向。
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6.各科室每月应将各种休假凭据,同科室考勤一齐月底前报人事科。如发现不安报批程序擅自安排休假者,扣罚该部门科室负责人及负责考勤人员当月奖金。
7.当年工休假原则上当年休,不提休、不补休。如确应工作需要,该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科室负责向人事科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长同意,给于适当经济补贴。
8.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年工休假:
(1)当年病、事假或疗养时间累计超过30天;
(2)当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4)当年6月底新调入者;
9.工休假不得相互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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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职责内务职责内审员职责
第3篇 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管理,严肃纪律,保持良好工作秩序,进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潍坊水务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假期种类
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工伤/职业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
第四条 休假管理
1、休息日
非轮班制员工休息日为星期六、星期日;轮班制员工的休息日为轮休日。
无特殊情况,休息日不需办理任何请假手续。
2、法定休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腊月三十、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三月初三);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现行标准,随国家调整而调整
具体放假时间按国家颁布的规定及集团休假通知执行。
3、年休假
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公司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以其他形式安排休假。
4、病假
定义:员工因患病、负伤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而获得的一种假期。
医疗期规定:
工作时间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 |||||
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 | 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 | 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 | 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 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 | 本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 | 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 |
医疗期 | 3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9个月 | 12个月 | 18个月 | 24个月 |
病假工资 | 70% | 70% | 70% | 60% | 60% | 60% | 60% |
员工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公司停发其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休假要求
在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办公室提交《请假条》(附件1);
休假2天(含)以上者须持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历或休假证明,无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获批准请病假的员工,先冲减带薪年休假后,超出部分再按照病假工资待遇计算。
5、事假
事假以小时为计算单位,事假为无薪假期。
6、工伤/职业病假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后,按指定的医疗单证明需要治疗、休养的假期。工伤认定和有关假期按国家《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发放岗位工资,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婚假
休假标准
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明可享有3天婚假;
休假要求
在公司服务期间结婚登记;
婚假为带薪假期,必须提前一周申请且一次性用完;
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8、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休假天数及产假期间待遇,以生育保险核定为准。
9、护理假
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妻子分娩,男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
10、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的,给予3天带薪假期。
第五条 休假审批程序
1、审批权限
厂级领导: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中层及以下人员:
3天以内由各公司领导审批;
3天(含)以上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2、请假程序
员工请假,必须持相关证明详细填写《请假条》,依照审批权限提交相关领导批准;
审批后的《请假条》由各公司综合部留存,作为考勤备案;
员工所有休假均需经相关领导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按旷工处理。
3、销假
员工休假结束,须持相关证明到各公司办公室销假。
第4篇 公休假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公休假制度管理规定【1】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年假
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让休息这是犯法知道吗!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公休假制度如何规定【2】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一、公休假日制度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二、法定节假日制度
法定节假日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三、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1)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全省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2)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2、年休假的假期:
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以下是中国政府网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探亲假制度:
探亲假是指给予与配偶和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的制度。中国自1958开始实行探亲制度,1981重新修订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者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带薪年休假办法。劳动部1995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劳动法》中的休假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5篇 公务员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6篇 公务员休假管理制度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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