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一)
1.能自然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能自然的物品和化学易燃物品堆垛应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
3.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6.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7.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8.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9.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10.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11.易燃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库房结构和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篇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对生产、生活中的易燃和易爆品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并减少环境污染。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3.职责
3.1生产经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规定,负责对易燃和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3.2各车间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3.3安全生产部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监控管理。
4.工作程序
4.1人员的管理
4.1.1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4.1.2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
4.1.3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4.1.4做好防火和灭火准备。
4.1.5经常性的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4.2易燃和易爆品的储存
4.2.1易燃和易爆品的储存
4.2.1.1易燃和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4.2.1.2仓库内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4.2.1.3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和防火规定,物品之间的通道要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4.2.1.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应当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4.2.1.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4.2.3易燃和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4.2.3.1 管理易燃和易爆品的单位要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出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进行清点;
4.2.3.2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
4.2.3.3 各种气瓶在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粘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或平使。氧气瓶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能小于8m;
4.2.3.4 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和易爆品的场所进行监控。
4.3 生产经理每半年对各单位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车间对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3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1)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
b.石油醚(90-120)—闪点-21.7℃;
c.苯—闪点4.44℃;
d.工业甲醇—闪点11℃;
e.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二氯乙烷—闪点13℃;
h.丙酮—20℃。
4.1.2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
4.1.3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二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
4.2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贮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的标志。
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7领用要求
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8.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8.2.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8.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9废物处理
9.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经营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0奖惩
10.l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经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10.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11动火规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
11.2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经营部提出申请,经经营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
11.4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第4篇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
1、项目部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施工队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施工队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5篇 某选煤厂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对于运输、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每年必须有不少于两次的业务知识学习时间,新工人未经培训合格,不能从事易燃易爆工作。
二、在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摔、掷、抛、拖、拉,要轻拿轻放。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严格防火制度,必须加强通风,防止达到燃烧爆炸浓度。
四、对生产设备和盛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防止易燃液体和气体跑、冒、滴、漏,并分库存放。
五、在车间内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规定存放期限,指定存放地点,确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6篇 明确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贮存管理制度
(一)氧气、乙炔的使用及贮存
1、乙炔瓶、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年限进行技术检查,使用送检合格的气瓶。
2、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得砼车运输,不得同库存放;在运输贮存氧气和乙炔时,应避免气瓶剧烈震动和碰撞;使用过程中防止气瓶受暴晒。
3、使用氧气和乙炔时,两种气瓶距离不得小于8米,氧气瓶距离明火不小于10米,乙炔瓶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米。
4、操作中严禁粘有油脂的手套、工具、棉纱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接触;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5、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橡皮管及割炬等。
6、模板、木枋的堆放
(1)模板及木枋应堆放在通风良好的指定场所,远离火源或与火源有效隔离。
(2)模板、木枋堆场周围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及足够的灭火器材。
7、油料、油漆等的存放和使用
(1)油料、油漆单独分类存放,库房周围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及足够有效地消防器材。
(2)开启油料、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碰击不发火花的工具。
(3)使用以上材料时,操作者严禁吸烟,操作范围内亦严禁烟火。
(4)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货物一律不得同库存放。
(5)保持库房通风整洁。
(6)货物堆码不应超高,垛底应有垫衬。
第7篇 明确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及贮存管理制度
(一)氧气、乙炔的使用及贮存
1、乙炔瓶、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年限进行技术检查,使用送检合格的气瓶。
2、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得砼车运输,不得同库存放;在运输贮存氧气和乙炔时,应避免气瓶剧烈震动和碰撞;使用过程中防止气瓶受暴晒。
3、使用氧气和乙炔时,两种气瓶距离不得小于8米,氧气瓶距离明火不小于10米,乙炔瓶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米。
4、操作中严禁粘有油脂的手套、工具、棉纱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接触;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5、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橡皮管及割炬等。
6、模板、木枋的堆放
(1)模板及木枋应堆放在通风良好的指定场所,远离火源或与火源有效隔离。
(2)模板、木枋堆场周围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及足够的灭火器材。
7、油料、油漆等的存放和使用
(1)油料、油漆单独分类存放,库房周围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及足够有效地消防器材。
(2)开启油料、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碰击不发火花的工具。
(3)使用以上材料时,操作者严禁吸烟,操作范围内亦严禁烟火。
(4)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货物一律不得同库存放。
(5)保持库房通风整洁。
(6)货物堆码不应超高,垛底应有垫衬。
第8篇 x选煤厂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对于运输、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每年必须有不少于两次的业务知识学习时间,新工人未经培训合格,不能从事易燃易爆工作。
二、在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摔、掷、抛、拖、拉,要轻拿轻放。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严格防火制度,必须加强通风,防止达到燃烧爆炸浓度。
四、对生产设备和盛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防止易燃液体和气体跑、冒、滴、漏,并分库存放。
五、在车间内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规定存放期限,指定存放地点,确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9篇 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及时入库,专库专管,加设明显标志,并建立严格的限额领退料手续。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和房屋、交通要道、高压线等保持安全距离,仓库要用砖石砌筑。
3、库内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湿度表。门窗应向外开,不要使用透明玻璃,垫板的铁钉不能外露。照明要用防爆照明设备和专用启填充工具,并应有消防设备。库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4、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分别储存在可靠的专设处所,设指定拟人负责,严格管理制度。
5、对有毒或有危险性的废料处理,应在当地公安、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
6、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发放有项目部专人审批,记录清楚。
第10篇 易燃易爆物品装运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的人员,必须熟悉该物品的危险性质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并经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2所有易燃易爆的物品的装运,必须按包装皮上标出的注意事项进行装卸,不得倒置或堆积过高,严禁碰撞或敲击。
3开启包装时,严禁使用碰击产生的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仓库内启封。
4装运过程中,严禁烈日曝晒和雨淋。
5装卸现场和运输车辆,必须备用足够的灭火器和水源,并设有醒日的“严禁吸烟”、“严禁烟火”标志牌。
6运输易燃易爆的罐车都必须有接地设施,车辆要有“防火”标志和灭火器材,并不得高速行驶。
7罐充装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超过总容量的85%,桶内顶部要留有50一100mm的空间。
8罐盖和罐口之间要有橡胶或其它软木。防止撞击产生火花。
9凡带有 0.1mpa压力以上的易燃易爆的罐都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取得容器合格证方可使用。
10 装车或卸车管线都必须有良好的防静电设施。
11运输车辆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及其它防火区域,必须带好防火帽,当可燃气瓶泄漏到地面并挥发较大时,机动车禁止启动。
12 易燃易爆物品装卸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安全防火须知”并张贴在出入口和装卸区醒目的地方。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装置区的各项安全规定。外单位装卸人员进入装卸区也必须遵守装卸区各项安全规定。
第11篇 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公司的防火管理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严格管理,以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厂内各类危险化学物品储存的柴油、乙炔气、氧气及其供气设施均属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运输、领用上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2 危险物品仓库、油罐为全厂消防重点部位,做到闲人莫入、严禁烟火。库内照明装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危险物品及油库内严禁设休息室,保管员发货完毕即人离门锁。
3 危险物品领用,应由使用部门填写领料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交行政部审批,保管员凭审批单才能发货。
4 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仓时,仓库保管员必须认真检查清点数量,有否破损短缺,汽油桶、柴油桶容量是否恰当,如发现油桶破损、泄漏、灌装超容量等,应立即查清原因,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5 汽油、柴油进仓时,不准使用铁手钩、铁器撬棒搬运,搬运进仓时做到小心轻放。严禁滚、碰、撞、摔等,以免发生意外,严禁明火接近上述物品。
6 危险品、油库保管员必须尽职尽责,领发帐物必须相符,对库内各类物品堆放做到分类列标,规范、整齐。每天对危险品仓库、油库或存放点进行检查,查门、窗是否安全,油桶、油罐、危险化学品储桶有否泄漏。在高温季节,查库内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查油桶、油罐内是否保持5—7%的气体空间,以免发生受热膨胀,同时做好油罐的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或行政部并做好相应措施。
7 未经审批,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准擅自领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如发现擅自挪用上述物品的将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8 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的相关条款以及造成后果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12篇 住宅车库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车库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是指: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稀纳水、酒精、石蜡、氧气、乙炔等物品,应禁止进入车库内存放。
2.车库内不准使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电器设备。
3.易燃易爆物品如需入库,必须先到安管部申请登记,经检查符合安全标准备案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存放,并上报主管领导。
4.对已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定期严格检查,并在仓库外显要位置设立危险标志。
5.在车库的显要位置应放置专用灭火器材。
6.车库内严禁吸烟,未经批准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火种入库。
7.车库通道要保持一定距离,不准在通道上停车堵塞通道。
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车库。
第13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第一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玻璃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1、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2)化学危险物品与其它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和同车或者同船混合装运,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运化学危险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不得超过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
(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物品时,应备有相应防护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
(5)装卸化学危险物品,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地点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现场。
(6)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如果必须在夜间装卸时,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设备。
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火车的蔽车和脚踏车载运爆炸物品。
3、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前后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玻璃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4、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明火修理运输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时,必须有人看守,并不准停留在机关、工厂、仓库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区和桥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设施旁。
5、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应视情况需要,派专人押运或指定可靠人员负责运输。不得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6、载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要有明显标志。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和销毁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新参加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训练。
4、初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会同玻璃、技术部门共同把关,严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记录。
5、化学危险物品因保管过期,变质失效,应报告上级批准并征得所在地玻璃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予以销毁。
6、化学危险物品销毁工作必须由一名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亲自指挥,雨天和夜间尽量不进行销毁工作。
第四章附则
1、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安全岗位责任制。
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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