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安全施工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责任感,遵章守纪,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熟悉爆破程序及技术要求,有较全面的爆破安全生产管理、操作素质。
3、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爆破工严格执行戴安全帽,穿胶鞋,严禁穿拖鞋,不带安全帽上岗。
4、爆破装药现场,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撒离现场。
5、领装、运卸管应专人负责,保管押运使用,严禁炸药、雷管混运、混装、混管,剩余炸药、雷管应当时及时退还仓库。
6、严格执行爆破时间,有专人指挥,爆破警戒区要有明牌派出专人负责疏散,准时发出起爆,解除等信号。
7、随时组织安全爆破常识教育及检查工作,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保障爆破安全工作的开展。
8、爆破安全程序:爆破前的准备爆破药品的领取及押运现场的验收、装药、堵塞、监炮起爆前的警戒防护信号疏散起爆爆破后的清场退库。
第2篇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周围环境等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总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露天爆破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11、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爆破作业。
12、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13、夜间或天气等条件恶劣无法保证安全爆破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统一醒目且不产生静电的棉质工作服,工作服上要有夜光条,佩戴安全帽和胸卡。
二、钻孔、装药和堵塞
1、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说明书确定的孔网参数进行钻孔,以保证安全爆破。
2、装药前要验孔,保证爆破单耗,以防装药过多发生爆破事故。
3、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隐患,禁止吸烟,并清退无关人员及机具离开作业现场。
4、不准在夜间进行装药爆破作业,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证措施。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5、制做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6、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7、起爆药包装入孔内时,必须一手拉着导爆管或导爆管索、电雷管脚线,轻轻地将药包送入孔内。
8、任何车辆(包括炸药车)或设备不得碾压爆破器材。当危险品运输车辆或设备需要进入爆破作业区,必须有人指挥监护。
9、充填时,必须将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拉直靠在炮孔边上,防止损坏。
10、充填物应用黄泥球或深孔岩粉末,禁止用石块,以防造成爆破飞石。
11、填塞时要根据炮孔深度确定堵塞长度,并且加强堵塞。
12、深孔爆破必须按设计量进行装药,严禁超装。
13、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14、爆破遇到雷雨天时,电起爆系统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15、露天深孔爆破要用导爆管起爆网络,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电起爆网络时,装药前要测量电雷管的电阻值,以防产生哑炮。使用输出电流<30ma的专用检测仪表进行测量。同一起爆网路中,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电雷管,电雷管电阻差不大于0.3ω,通过每个电雷管的电流强度不小于2.5a。
16、电爆网路的实测值与设计计算值误差应小于5%。
17、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8、起爆网络联结完毕,要进行最后一次检查,核对火工品使用数量,严禁无丢失、遗漏。
三、警戒与信号:
1、进入爆破作业区,应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用专用红旗标记圈定爆区,设警戒线,并设专职的警戒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区。
2、在各路口要设警戒牌,注明“正在爆破作业,严禁进入现场”字样。
3、警戒人员要佩带明显标志,并认真负责,严格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出现意外情况时,要立即向爆破指挥人员汇报。
4、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距离,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为:
(1)人员与爆破点的最小安全距离:
①深孔爆破:正面方向不得低于300m,周围不得低于200米;
②二次破碎(含根底炮):四周各为400m后侧为200m沿山坡向下爆破时,以上数据的增加量按设计计算确定。
(2)装药车装药时,其周围20m范围内严禁钻机同时进行穿孔作业。
(3)设备撤离的最小安全距离:爆破正面方向不低于200m,后方、侧方各不低于100m。
5、装药结束后,如不能及时联线起爆,应派专人警戒爆区现场。
6、爆破要派装有警笛的车辆,负责爆破时的清场巡查和提供爆破信号,爆破信号以警笛声为准,信号规定为:
(1)预备信号:当装药和起爆网络联结完毕,并清退了安全警戒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后,发预备信号。预备信号发出后,任何人员和设备禁止进入爆区,准备起爆。
(2)起爆信号:在预备信号发出约5分钟后,再次让各警戒点报警戒情况,确认安全后,具备起爆条件,发起爆信号后起爆。
(3)解除信号: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盲炮及时清理,盲炮的处理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操作,临时不能处理的,需做好明显的盲炮标记,并上报有关负责人,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出第三次警报信号,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7、每次爆破时,每个方向及重要位置均应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人员及明显标志。
8、爆破作业要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四、起爆、起爆方式及爆后检查
1、起爆器钥匙要由爆破员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以防造成误爆事故,爆破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2、起爆方式:
(1)电力起爆:
①爆破前,必须检查起爆器开关是否在断电位置,起爆器必须由专人管理。
②爆破专用线路不得与任何带电体接触。活动母线只许在装药完毕后,方可从工作面逐段往起爆开关处放线。
③母线与脚线连接前,必须先将母线与脚线导通,并短路一下,以消除外部干扰电。
④用电桥测量电雷管电阻时,每次通电(按通电按钮)时间不得长于3秒。
⑤雷雨天气时,禁止使用电力起爆方法进行露天爆破。
⑥当杂散电流测量值大于30ma时,应暂缓起爆。
⑦每个电雷管的准爆电流:直流不小于2a,交流不小于2.5a。
(2)导爆管起爆:
①导爆管不得有死结,不得用力拉扯。
②与雷管连接位置离尾部封9处要大于20cm。
③雷管聚能穴方向(除e*cl地表雷管外)应与导爆管传爆方向相反,并且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3)导爆索起爆:
①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②支线应顺主线方向联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cm,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③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④硐室大爆破时,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导爆索须采取防渗油措施。
3、每次爆破后,要全面检查、清理现场,不得将爆破器材遗留在作业场地。
4、爆后检查时重点要查看飞石距离、爆破质量和有无盲炮,
当有盲炮时要按盲炮处理方法进行排除。
5、对现场进行检查完毕后,要填写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
6、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7、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五、盲炮处理:
(一)、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以上碎渣;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3、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二)、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三)、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网络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沿小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铺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第二章火工品的管理
1、火工品的申请、购买、储存和运输要严格执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火工库的选址要按相关规范,经管理部门确认,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不准私改、私建。
3、火工库要按规范有防雷设施,并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4、火工库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5、火工库的管理由矿方负责,监督施工方的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负责从火工库到爆破现场的押运和监督。
6、火工库要24小时有规定数量的保安值班,库房内要有可靠的报警系统,并至少有两条狗。
7、库房内的雷管要存放在保险柜内。
8、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先核对爆破器材的数量,电雷管的脚线必须短路。
(2)炸药和雷管要用箱式车分开运输,不得同车运输,运输 到现场的雷管必须用非金属、密封的箱子存储,不准露天存放。
(3)运输车辆不得驶离至目的地线路,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休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
(4)搬运时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开,必须轻拿轻放擦、撞击、抛掷,严禁接触火源和电源。
9、运输到现场的炸药与雷管不能一起存放,必须保证炸药、雷管相隔20米,并由专人保管。
10、火工品实际出入库数量要与信息数据相符,并及时上报。
11、严格遵守火工品领退制度,领退及使用要有记录,保证火工材料不丢失或挪作它用
12、火工品必须由具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专业人员领用、清退并签字,他人不得擅自领用、清退代签。
13、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14、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15、要把好火工品的质量检验关:
(1)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导通试验时,电阻值相差太大,不能串联使用。
(2)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16、爆破器材不允许在施工现场过夜,当日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退,入到爆破器材专用库房。因特殊情况,经申请公安机关允许爆破器材在施工现场过夜的,必须每班派两人昼夜看护。
第3篇 爆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程施工的进度。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凡是进行爆破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1.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1.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门鉴定批准;
1.3进行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1.4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班长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1.5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5.1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1.5.2工作认真负责;
1.5.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体检合格;
1.5.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6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1.7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7.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1.7.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1.7.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7.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1.7.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1.7.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8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8.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1.8.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1.8.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1.8.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9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9.1负责器材库管理细则;
1.9.2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1.9.3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1.9.4监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0爆破班长的职责:
1.10.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1.10.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1.10.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1.10.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11爆破员的职责:
1.11.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1.11.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11.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1.11.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1.11.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2.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1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爆破工作:
2.1.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1.2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2.1.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2.1.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2.1.5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2.1.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2.1.7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2.1.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2.1.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2.1.10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2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2.3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3.1装药前应对峒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3.2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2.3.3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2.3.4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2.3.5禁止烟火;
2.3.6禁止用明火照明;
2.4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4.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4.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2.4.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2.4.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2.4.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炸药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5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6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2.7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3.爆破警戒信号
3.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2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3.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4.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4.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4.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4.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盲炮处理
5.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1.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5.1.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5.1.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5.1.5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5.1.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5.1.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5.2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5.2.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5.2.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5.2.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5.2.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2.5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5.3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5.3.1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在联线起爆;
5.3.2在距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5.3.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5.4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取下列方法:
5.4.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5.4.2沿竖井或平峒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6.起爆器材加工
6.1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6.2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1.5m;
6.3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每盘导爆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6.3.1切取导火索和导爆管时,每根导火索的一头应切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6.3.2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6.4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6.5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6.6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6.7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6.8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6.9加工起爆药秘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6.10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7.安全条例
7.1爆破施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
7.2施工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在主要的交通道路以及四周设立“禁止通行”、“施工重地”、“危险”等标志;
7.3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7.4在爆破施工中需专门培训或经考试合格人员,从事有关爆破工作;
7.5爆破器材根据施工当日发生量申报业主,由业主炸药库领取运到施工现场;
7.6施工现场不设置炸药库,储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存放时,会同保卫人员及安全部门协商限量储存;
7.7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
7.8爆破工在加工剪好的导火索,应每十根一把,顺方向盘好,放在干燥处,严禁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7.9导火索与雷管连接时,必须在专用的施工场内加工;
7.10在同一地点时,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爆破同时进行;
7.11爆破材料使用前,爆破工人必须进行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7.1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规定的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息,并在制定地点设安全哨,值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哨;
7.13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指定安全地点,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迁到工作面;
7.14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露天、雷雨和五级风以上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7.15爆破警戒统一规定如下:
7.15.1由施工队安全员负责组织爆破的通知与警戒工作;
7.15.2在村庄和公路设置红色警戒旗,爆破前,由安全员进行爆破前的警戒;
7.15.3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成功,如发现瞎炮,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7.15.4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掩蔽地点;
7.15.5点炮之前开挖工班必须派人通知其他部位的作业人员准确的爆破时间;
7.15.6点炮之前,通往爆破区域的主交通洞必须用警戒旗进行封闭;
7.15.7点炮之前,能够进入爆破区域的所有通道都必须用警戒旗进行封闭;
7.15.8点炮之前开挖工班必须派人在一切可能进入爆区的通道上进行警戒,直到爆破结束;
7.15.9爆破作业之前,必须通知相邻施工部位的其它分包商的现场施工人员,待确认相邻施工部位的其它分包商的现场施工人员已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点炮;
7.15.10明挖松动爆破避炮的最小安全距离300m,并满足设计安全距离的要求;
7.15.11洞内在避炮洞避炮应距工作面不小于100m;
7.15.12地下洞室钻孔爆破与混凝土衬砌平行作业时,确保混凝土衬砌不遭破坏,一般不宜小于50m;
7.15.13避炮人员不得停留于洞顶岩石裸露或喷混凝土结束后时间不足1小时的洞段及不安全地段;
7.15.14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爆破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采用单向钻孔爆破贯通,竖井或斜井自上而下掘进距贯通面5m时,应采取自上而下贯通;
7.15.15从开始警戒到响炮之前,除爆破警戒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不同的洞室之间走动;
7.15.16长隧洞相向掘进中,当距贯通面50m-60m时,宜采用小导洞贯通;
7.15.17爆破施工过程中严,禁边打孔、边装药;
7.15.18点燃导火索必须用专用导火索点火工具,禁止使用非点火专用工具;
7.15.19爆破施工钻孔中严禁打残孔。
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敦化抽水蓄能电站场内道路项目经理部
2022年10月1日
第4篇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从事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必须持证(爆破证和安全资格证)上岗。
二、入井前,爆破工必须对自己领用的炮器、便携仪等进行认真检查,保证仪器灵敏可靠。
三、放炮母线长度根据撤人距离要求必须符合以下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少于50米;煤巷不少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少于100米,且严禁出现明接头。
四、严格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
五、“三人联锁”放炮实施换牌时,应严格按下述程序进行。
1、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并将放炮母线与连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部、支架、上下安全出口、风量、堵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符合放炮条件时,负责清点人数、布置警戒,组织人员撤到规定的安全地点躲避。警戒设置后,生产班组长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工。
3、瓦检工按规定检查瓦斯确认符合放炮条件,接到生产班组长放炮命令牌后,监督放炮警戒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无误后将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4、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要求生产班组长在一炮三检记录对应位置签上放炮意见及其姓名,爆破工检查无误后,爆破工将放炮母线与炮器连接准备放炮。放炮工作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
5、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放炮前,爆破工要认真检查网路是否导通。在网路正常后,爆破工必须发出放炮警号,高喊数声“放炮”或鸣哨数声,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放炮信号:一声停、二声放炮、三声撤除警戒)。
6、放炮后,爆破工必须立即取下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7、放炮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等情况。如无异常,方可撤除警戒,通知警戒线以外人员返回,恢复工作,三牌各归原主。
六、破警戒把口规定:
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离:煤30米,煤岩50米。
采煤工作面设两道警戒线:
(1)上付巷设一道警戒线,警戒线距上安全出口30米(回风侧),班长派把口工警戒把口;辅助放炮员(副炮手)监督,并测量每炮回风流瓦斯浓度。
(2)放炮地点以下(进风侧)设一道警戒线,此警戒线随放炮移动而移动,爆破工和班长在警戒线外进行爆破作业。
当在安全出口进行爆破作业时,下付巷警戒线设在距安全出口30-50米处。
放炮期间,出现特殊情况,如崩倒支架、压死溜子、冒顶,爆破工必须将母线从炮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生产班长在接到放炮员通知后,方可召集人员进入现场处理。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煤巷掘进面:直巷75米;弯巷:50米;岩巷(半煤岩巷)掘进面:直巷100米;弯巷:75米。临时作业(崩底、扩修等)地点:根据作业地点的岩性,依照采、掘面撤人距离规定,确定撤人距离。
新掘巷道、临时作业(放炮)地点、贯通(需放炮)制定措施时,必须附作业地点放炮把口示意图,并注明警戒位置、距离、把口个数,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齐“两牌一绳”,否则,严禁作业。
班组长和爆破工必须熟悉通往爆破地点100米范围内通道和巷道状况,亲自布置把口工担任警戒工作。警戒把口要求如下:
⑴每个警戒点派2个人,到达警戒位置后,其中一人警戒,另一人返回向班组长报告该地点警戒到位。
⑵当把口人员有限,每个警戒点不足派出两人时,每点可分别派一名把口工到指定警戒位置,由班组长亲自巡视把口地点,落实把口人员到位情况,待把口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返回,除换牌外,生产班组长要在爆破记录本上签上“口已把好,允许放炮”命令,且要签上姓名、当时的时间。
⑶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必须撤到警戒线以外进行放炮。
⑷把口人员在未接到撤除警戒命令前,不得私自进入警戒区或撤除警戒,撤除警戒命令由班组长负责安排专人通知。
⑸严格执行“一炮一警戒制度”。
七、“两牌一绳”:
1、放炮警戒牌:放炮警戒牌(尺寸250×200mm)标明:“正在放炮、严禁通行”字样。要求字迹清晰、牌板规范。
2、警戒位置牌:(尺寸250×200mm)标明:“撤人距离××米”要求:警戒位置必须固定在距离爆破地点符合有关规定的警戒位置,该牌由生产区队技术人员负责定期挪动。
3、警戒拉绳:
警戒拉绳一律采用直径不小于0.8cm的麻绳,长度要求不小于把口地点的巷道宽度。
凡发现无证把口,对把口人员罚款30元;爆破作业把口地点警戒牌(警戒位置牌、放炮警戒牌)数量不足或不规范、字迹不清、爆破作业把口地点无警戒拉绳或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
八、火工品管理要严格执行“专人、专号、专箱”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九、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之间必须相互密接。
十、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角线悬挂和扭结,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十一、脚线的连接要采用串联方法,由爆破工或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路线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十二、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正向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分次装药、分次放炮,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放炮,要根据工作面条件的要求,严格执行掐口炮;煤巷、岩巷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坚持使用临时支护和超前支护。
十四、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爆和拒爆。发现残爆、拒爆不立即停止作业,罚款100元;发现残爆、拒爆不通知放炮员而擅自处理,罚款500元;不经生产班长签字(“炮已放完”、姓名、时间),放炮员离开爆破作业地点,对放炮员罚款30元;不符合放炮条件或放炮工作结束而生产班长不签字者,对生产班长罚款50元。
十五、未经放炮员允许,私自撤除放炮警戒,罚款100元,罚生产班长50元;放炮员不制止,罚放炮员30元。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第5篇 石方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必须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护结合”的安全方针,确保施工安全。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
爆破器材的运输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事先办理《爆破物品运输证》。
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
禁止爆破器材同其他货物混装,或炸药同起爆器材混装。
由专职押运员押运,无关人员不准搭乘。
遇雷雨或暴风雨时,停止装运爆破器材。
遇城镇或市,要绕道经过,中途停歇要远离居民区。
爆破器材的库存保管
1、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现场临时炸药库贮存炸药、雷管、导火索数量,不超过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最大储存量,三者分库存放,库距不小于10m。库房设置在远离村庄(>450m)的僻静处,距县级公路及110kv高压电线路等>300m;库房门窗严密,防水防盗,四周设刺网,并设有单独看管房;设双人警卫保管,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和严格当日专人领、用、退手续。库区昼夜设警卫,严禁吸烟和用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库房要符合安全规定,建库前要向市公安局申请,建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才准存储爆破器材。
3、设专职保管人员看守管理库房,建立来客登记制度;
4、建立爆破器材入库验收制度,建立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
5、爆破器材推放整齐,不混存,不超量。
6、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
爆破器材的使用
由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
2、在施工现场选合适地点存放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装置不得和炸药放在一起。
3、建立爆破器材现场领用登记制度。
4、装药作业由爆破员进行,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装药并遵守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5、安全员对爆破器材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严禁无关人员进场。
每天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库房。
二、石方爆破作业
1、石方爆破工程的施工方案必须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2、在全面熟悉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对和检查无误后方可作业。
3、爆破员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公安机关核后的有效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4、爆破施工时,要指定一名领导在现场负责全面工作。
5、装药量、装药结构及堵塞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已装置炸药的炮孔必须适当地用土覆盖及保护。
6、爆破时人员撤离安全区,对危险区进行警戒,严禁人畜、车辆进入。
7、爆破后,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危石、落石必须及时清除。
8、对每次爆破的地质状况、主要参数、爆破效果等,应做详细记录。必要时可用测震仪、声波仪等。对建筑物进行安全监测。每次爆破后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9、盲炮的预防和处理
(1)预防盲炮办法:选取合格的爆破器材:装药前清理炮孔积水;装药时要小心,防止损坏药包和线器,联接网路时要仔细操作,并按规定进行检查。
(2)处理盲炮办法: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起爆线路已被破坏时,用木竹工具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将盲炮诱爆;在安全距离外用风水喷管吹出填塞物及炸药并回收雷管。
项目经理部一分部
2010年3月10日
第6篇 矿区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严格管理矿区爆破作业,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矿山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爆破总要求
2.1所有在矿承包从事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要有相关的安全资质,从事爆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2所有爆破设计及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2.2爆破作业时,应事先向相关单位送发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爆破通知书》,爆破通知书应明确具体的时间、地点、总炸药量、最大单响药量、炮破冲击波的安全距离、爆破地震安全距离、设备搬迁距离、警戒范围及通风等安全注意事项;
3 爆破工作程序
3.1爆破作业程序
设计→设计审核→火工材料的计划审批、领用→装药→联线→撤离→警戒→起爆→通风→检查
3.1.1 爆破设计
3.1.1.1采场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设计,根据工程性质所要求的内容与深度编写文字说明和附上必需的图纸资料,以保证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和经济上合理。采场爆破安全要求:最大单响药量不得超过400kg,冲击波安全半径80m~100m,地震波半径为30m~50m。
日常采场爆破设计由项目管理员、安环科领导批准。某些局部的爆破可以不编写爆破说明书,如掘进、消除局部悬顶,平整工作面,巷道局部刷帮与窝底,处理盲炮等情况而进行的浅孔爆破,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要求。大爆破及特殊爆破的爆破设计书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1.1.2地表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设计,同时要编写爆破施工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其爆破设计由爆破技术人员设计,安环科领导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2凿岩作业
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凿岩,并严格执行《凿岩安全管理制度》
3.3炮孔验收
炮孔施工完毕后,要按布孔设计的要求进行测量验收,对不合格的炮孔,及时进行补孔。形成《炮孔验收记录》。
3.4装药、堵塞、联线
3.4.1各施工单位每次采场爆破作业须由专人指挥。在装药连线前,井下爆破作业应派专人对危险区域内顶底板、两帮进行细致的检查,及时敲帮问顶,保证作业现场照明良好、通风良好,火工材料应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装药连线后,应对爆破网络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起爆作业;
3.4.2有关装药、堵塞的作业见《装药与堵塞作业规程》
3.5警戒
点火前务必把警戒工作做严、做细、做实,爆破员、监炮员必须在工作面等待命令。清场完毕现场指挥人员及时向铜业公司调度汇报,现场指挥人员在得到调度同意起爆的指令后,向爆破员下达起爆指令。爆破员接到起爆指令后进行起爆作业,然后迅速撤离到事先选定的避炮位置;
3.6爆破后
3.6.1通风
新鲜风流由中段石门进入装矿巷道,清洗工作面,或经采准斜坡道进入分段凿岩工作面,污风经采空区、上中段回风道由风井排出地面。
采场爆破后,启动南风井或北风井风机中的两台电机,加强通风两小时(即风机的两台电机同时开动两小时)。
3.6.2爆破效果查看
3.6.2.1井下施爆单位在爆破后半小时且确认无炮烟危害时派专人对爆破地点及其周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电工送电及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爆破后对通往空场的各通道口,应设置路障,并挂上“禁止入内”的标志。
3.6.2.2地表施爆单位在爆破后15分钟后派专人对爆破地点及其周边进行仔细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可撤离爆破警戒。
3.6.3拒爆、悬顶的处理
如有拒爆、悬顶现象,应立即报告施工项目部、采矿厂、调度室、安环科,以便共同制定处理方案。
4 爆破过程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4.1 用电雷管起爆时,只准用爆破专用检测仪表逐个检查每次爆破所使用电雷管的电阻值及工作面杂散电流,用于同一爆破网络的电雷管为同厂同型号产品。起爆时用起爆器起爆。
4.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准进行爆破作业:
--岩体有冒顶危险的;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6.8.1.3规定时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易燃易爆气体含量超标或有突出症兆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4.3通讯联络
4.3.1井下爆破施工现场必须与铜业公司调度室、施工队调度室保持通讯联络。爆破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两个调度室汇报。爆破前必须征得铜业公司调度室同意。铜业公司调度在接到爆破请求后,立即通知主、副井值班室以及两个施工队调度室安排有关人员撤离,在确认有关人员全部撤离至安全地点后,铜业公司调度室通知爆破现场进行起爆作业。
4.3.2地表爆破施工现场必须与铜业公司调度室保持通讯联络,爆破前必须征得铜业公司调度室同意。铜业公司调度在接到爆破请求后,立即通知爆破区域相关单位安排有关人员撤离,在确认有关人员全部撤离至安全地点后,铜业公司调度室通知爆破现场进行起爆作业。
4.4 掘进爆破作业点火前,必须事先通知相邻(包括纵向相邻)危险区域工作面作业人员撤离(尤其是天、溜井作业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告知天、溜井掘进作业人员做好避炮工作),用口哨、喇叭等做警戒信号,并在爆区各通道口悬挂“爆破作业,禁止通行”的警示牌,在确认安全后方准点火放炮,炮响15分钟,确认安全后,爆破工方准进入爆破工作面检查和撤销警戒,撤销警戒时务必将警示牌摘除。
4.5 爆破时间:
4.5.1 掘进爆破作业时间统一在交接班时段集中爆破,破大块等裸露爆破只能在采场或穿脉巷内集中爆破,爆破时间定为: 8:30-9:30 16:30-17:30 0:00 -1:00;采矿爆破时间原则上0:30 -1:30(以审批的爆破通知书为准);地表爆破时间为:13:40-15:00 19:40-21:00(夏季)
4.5.2 处理溜井堵塞的爆破,原则上不受以上爆破时间的限制,但必须做好溜井上下及周边的警戒工作,并报铜业公司调度室。
4.5.3 如有特殊爆破情况,井下爆破应提前通知铜业公司调度室和采矿厂,由采矿厂统一安排。地表爆破应提前通知铜业公司调度室和安环科,由总调度室统一安排。
5 爆破作业规程
5.1 装药作业规程
5.1.1 装药前必须用木质炮棍仔细检查每个钻孔,对倾斜孔、垂直孔应进行检查,以确定装药前钻孔状态是否正常。
5.1.2 严禁用力将炸药顶进钻孔或使之穿过钻孔中的障碍,以防止引爆炸药;严禁剖切、抛落、捣压和滥用起爆药包。
5.1.3 在已经装了药的钻孔附近,严禁进行钻孔作业。
5.1.4 装药时,不得在作业场地附近堆放多余的炸药,作业人员严禁吸烟。
5.2 堵塞作业规程
5.2.1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直接捣固起爆药包,不得使用任何种类的金属工具进行堵塞作业,包括头上包有金属皮的炮棍,采用的木炮棍不得暴露金属部分,但对连接各段炮棍的不产生火花的金属连接套除外。严禁用力捣击堵塞物。严禁捣击去掉包装皮的胶质炸药。
5.2.2 必须采用砂子、土、粘土和其他不可燃的堵塞物来堵塞装药后的钻孔。严禁用废弃塑料袋和5cm以上石块堵塞炮孔。
5.2.3 堵塞时必须避免弯折或损坏导火索、导爆索及电雷管的脚线。
5.3 导火索起爆作业规程
5.3.1导爆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导火索长度不得短于1.2m。
5.3.2 同一工作面由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必须先点燃安全计时导火索,安全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大于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5.3.3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火和灯火进行点火。严禁脚踩或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严禁在需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及深孔爆破中采用导火索。
5.4 导爆索起爆作业规程
5.4.1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5.4.2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接等方法联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迭的长度不得小于15厘米,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播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5.4.3 导爆索网路除联接时水手结和双环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5.4.4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在距导爆索端部15厘米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5.5 导爆管起爆作业规程
5.5.1 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装在孔内的导爆管不得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5.5.2 孔外传爆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隙。导爆管网路采用雷管起爆时,应防止雷管的聚能穴切断导爆管而引起拒爆,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防止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
5.6 裸露药包爆破作业规程
5.6.1 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于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只准用瞬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5.6.2 一般情况下,不宜将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
5.6.3 一次爆破的药量不得大于5kg。
5.7 浅眼爆破作业规程
5.7.1 浅眼爆破应符合爆破说明有关凿岩、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项规定。
5.7.2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7.3 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5.8 深孔爆破作业规程
5.8.1 深孔爆破应由具有资质的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5.8.2 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时,应进行维护。
5.8.3 深孔爆破必须采用电力、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
5.8.4 禁止用炮棍撞击阻塞在深孔内的起爆药包;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
5.9 大孔爆破作业规程
5.10 盲炮处理作业规程
5.10.1处理前,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派人员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在场。盲炮处理方法如下:
5.10.2只有眼底留残药时,可以将药卷掏出或用水清洗。
5.10.3只有起爆药包拒爆时,可以用水清洗或重新装入起爆药包。
5.10.4当雷管和炸药全部拒爆时,可掏出炮泥后,再装入起爆药包。或在距原炮眼30cm(浅孔)或1.5m(深孔)以外打平行眼爆破。禁止从盲炮中掏出起爆药包、拉扯起爆药包或拉扯起爆药包的电雷管脚线,导爆索及导爆管。
6凡因违反上述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爆破、警戒不到位、撤消警戒后不摘除警示牌的),出现的一切责任后果自负,并对该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且责令该次爆破作业人员到安环科接受为期1天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7 记录
7.1 爆破作业记录
7.2 炮孔验收记录
第7篇 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我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采剥工作的顺利发展,防止发生爆破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公司一切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单位、作业场所及其主管部门。
3.职责
3.1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 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3.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负责10吨以下中深孔台阶爆破的单体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爆破员的职责: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能转让他人或买卖;
3.4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检查、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能力处理的要及时报爆破工作领导人;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时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4管理内容与程序
4.1 爆破作业的一般要求
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2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2.1一般规定
4.2.1.1露天爆破按审批的爆破说明书或爆破设计书进行。
4.2.1.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温度异常;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未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2.1.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4.2.1.4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2.1.5装药前不准将爆破器材与炸药混在一起。
4.2.1.6装药工作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必须按设计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d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e若发现起爆药包(含雷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f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
h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手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4.2.1.7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证堵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c堵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2.1.8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4.2.1.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2.1.10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残留。
4.2.1.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4.2.2爆破警戒与信号
4.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米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4.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4.2.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应使员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4.2.3 起爆
4.2.3.1火雷管起爆
4.2.3.1.1加工起爆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地点加工。
4.2.3.1.2装配起爆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坏、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4.2.3.1.3应将加工好的起爆雷管分别存放,信号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4.2.3.1.4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紧固。
4.2.3.1.5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地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破作业所需要用量。
4.2.3.1.6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4.2.3.2导爆索起爆
4.2.3.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4.2.3.2.2导爆索起爆网路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迭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4.2.3.2.3导爆索网路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2.3.3导爆管起爆
4.2.3.3.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结死。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4.2.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4.2.3.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路联结应全部装药充填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4.2.3.3.4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端部(聚能穴)禁止朝向导爆管传爆方向联接。联接时,可采用联接块或者胶布。
4.2.3.3.5敷设好的起爆网路,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
4.2.3.3.6深孔爆破充填块度不准大于30cm,以免砸断导爆管。
4.2.3.3.7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孔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接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4.2.3.3.8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4.2.3.3.9在有爆破性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4.3 裸露药包爆破
4.3.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4.3.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 深孔爆破
4.4.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4.4.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
4.4.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危险区。要执行停送电制度。爆破前,整个危险区内停电,否则不准起爆。
4.4.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4.4.2现场装填工作
4.4.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禁止在卸有炸药的区域及装填完毕后的爆区通过。
4.4.2.2起爆药包的加工点不得受其它作业的影响。
4.4.2.3没有装药的炮孔,不准放置起爆药包。
4.4.2.4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磨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4.4.2.5微差爆破时,各药室、深孔的微差雷管的段别应与设计相符。
4.4.2.6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4.4.2.7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解决。
4.4.2.8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9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和减少装药量,如果需要调整装药数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2.10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当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应事先对不防水的雷管采取防潮措施。
4.4.2.11在保证堵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
4.4.2.12深孔爆破堵塞前必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堵塞。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3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4工作中严格控制装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所用炸药和起爆材料的最低抗水时间。
4.4.2.15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4.5 爆破后检查与肓孔处理
4.5.1爆破后的检查
4.5.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钟,巷道掘进不小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5.1.2如果发现盲孔、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4.5.1.3经检查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5.1.4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5.2盲炮处理
4.5.2.1处理盲孔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孔或怀疑有盲孔,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孔,应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派富有爆破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峒室爆破的盲孔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处理盲孔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盲孔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f每次处理盲孔必须由处理盲孔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4.5.2.2发生盲孔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孔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5.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孔允许用手小心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药包,履盖新的封泥起爆。
4.5.2.4处理浅孔爆破的盲孔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履盖2倍以上碎渣。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c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c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作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4.5.2.5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线起爆;
b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4.6 安全距离
各种爆破,爆炸源与人员和其它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4.6.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4.6.1.1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地震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1.0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 2~3 cm/s ;
c钢筋混泥土框架房屋 5 cm/s;
d水工隧洞10 cm/s;
e交通隧洞15 cm/s;
f矿山巷道:
围岩不稳固有良好支护10 cm/s;
围岩中等稳固有良好支护20 cm/s;
围岩稳固无支护30 cm/s。
4.6.1.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式(1)计算,
r=(k/v)1/a.qm…………(1)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3;
k、a——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1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表1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4.6.1.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4.6.2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4.6.2.1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rk=25q1/3………………………(2)
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
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
4.6.2.2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它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4.6.3 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4.6.3.1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表2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 m
1、爆破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
2、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注:1、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2、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 kg。
3、对设备的撤离:爆破正前方为120米以外,后侧为60米以外,山坡下的增加另外计算确定。
4.7 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制度
4.7.1 爆破器材的外部运输,必须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4.7.2 如果我场具有运输能力,在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运输,但应遵守运输的有关规定。
4.7.3禁止用翻斗车、自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爆破器材。
4.7.4装御与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b 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c 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d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以及清除运输工具的一切杂物;
e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f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层;
g 装御运输爆破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h 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乘车;
i 应持有公安局发的爆破物品运输证,车辆应挂有危险标志,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j雷雨天及暴风雨天禁止装御爆破.
4.7.5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出车前,汽车主管负责人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标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 汽车驾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应减半;
d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间距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f 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4.7.6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夜间或在峒室巷道搬运爆破器材,应随身携带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b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里;
c 领取爆破器材后,应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放;
d 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和行走;
e 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 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4.8 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管理制度
4.8.1爆破器材的检验
4.8.1.1检验要求
a 用雷管起爆合格的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说明雷管的起爆能力不符合要求;
c 用合格的雷管起爆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则说明该导爆索和炸药不符合要求;
d 用毫秒延期雷管的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检测仪表(雷管参数测定仪)以检验雷管的质量。
4.8.1.2性能检测工作应由爆破管理人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进行。
4.8.1.3性能检测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4.8.2对不合格爆破器材返库销毁的规定
4.8.2.1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准自行销毁,不准再加工使用。
4.8.2.2确认为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应退回原发单位。由原发单位按销毁爆破器材的规定,组织爆破人员销毁(原发单位指当地库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
4.8.2.3退回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退回的器材名称、数量、退回的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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