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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管理制度(一)(十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53

烟草管理制度(一)

第1篇 烟草管理制度(一)

烟草管理制度,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烟草专卖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的财政税收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以及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四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海关、边防、税务、交通、铁路、民航、海运、汽运、邮政、物价、城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烟草专卖管理政策、措施,拟订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对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区政府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烟草违法活动,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市、区政府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验。

第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许可证遗失(含正、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歇业时,应在歇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烟叶种植应当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并与海南省烟草公司*公司签订合同后种植。

晾晒烟按名录晾晒烟实行专卖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烟草制品,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海南省烟草公司*公司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批发的烟草制品必须标有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能追溯其供货渠道的专卖供货标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

第十八条经营烟草制品实行“凭许可证供货”制度。

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海南省烟草公司*公司进货,并将购货发票等相关凭证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备查。

第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发布活动,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第二十条卷烟经营者不得悬挂未经批准的烟草广告、标语和未经核准的卷烟专卖店名称;不得将空烟盒摆放、张贴于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严禁生产和销售假烟、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

不得为非法经营假烟、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等活动提供便利。

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非烟是指不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或无专卖供货标识的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二条生产和经营烟机、烟机专用配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专卖品,以及以下等烟叶、废烟叶、废烟丝、烟末、烟梗为原料生产烟浸膏、烟碱等产品的,应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严禁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第四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跨省或超出经营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在*辖区内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海南省烟草公司*公司出具的有效购货凭证。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制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伪造、涂改、复印、过期的准运证的;

(二)使用超越有效权限签发的准运证的;

(三)重复使用准运证或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准运证核定的品种、数量、规格及调入、调出地点不符的;

(五)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六)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渠道购货的合法有效凭证的;

(七)其他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运人不得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公路、车站、货运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地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并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并可根据举报对运输工具、窝藏烟草专卖品的场所等进行强制检查;

(三)查阅、复制、摘抄、暂扣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准运证和其他资料;

(四)决定查封、暂扣、登记保存涉嫌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工具。

第三十一条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越权处罚,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烟草专卖品和罚没款。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假烟的鉴定,由国务院或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测站负责。

第三十四条违法烟草专卖品的价值计算:

(一)一般烟草专卖品的价值依据国家指导价格计算;

(二)卷烟价值依据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指导价格进行计算,无指导价的,参照同类产品市场价计算;

(三)假冒伪劣卷烟及商标标识无论销售与否,其价值一律参照同类正品流通卷烟的价格进行计算;

(四)卷烟价值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证多点经营的,对持证的经营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其他无证经营点,仍按照无证经营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办理许可证遗失、变更、歇业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营假烟、烟、非烟的;

(三)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阻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五)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强制扣缴非法生产设备、原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烟草专卖供货标识、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烟草专卖标识生产、销售、使用提供便利的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发布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宣传促销和广告发布活动,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悬挂烟草广告、标语和卷烟专卖店名称以及在经营场所摆放、张贴空烟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法经营假烟和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假烟、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假烟总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经营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烟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烟总价值2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非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非烟总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前款(一)(二)(三)项中违法经营物品总价值无法确定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假烟、烟、非烟或假冒卷烟商标标识活动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和经营烟机、烟机专用配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专卖品,以及以下等烟叶、废烟叶、废烟丝、烟末、烟梗为原料生产烟浸膏、烟碱等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擅自作销售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擅自作其他处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追回所提供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法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承运人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依法查封、暂扣、登记保存的涉案物资经通知、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案件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私分、挪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越权处理烟草违法案件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舞弊、滥用权力、索贿贿赂或者为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篇 烟草案卷管理制度(一)

烟草案卷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烟草专卖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和浅析烟草企业内部档案的管理文章,欢迎阅读!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案卷整理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图纸、表格、视听资料等都应列入归档的范围。

第三条 案卷归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统一保管的原则。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长期存放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 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归卷制度。

对日常处理完毕的执法案卷材料,由本部门指定一名案卷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案卷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时应将接收的卷宗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五条 案卷管理人员应每月定期对本单位已经结案的案卷及相关材料按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行政许可等类别进行整理、汇总,编制检索目录并按序排列,妥善进行保管。

第六条 卷宗的保管期限须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填写于卷宗目录中。

填写的字迹要工整。

第七条 凡归档的卷宗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签署手续完备。

卷宗材料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八条 专卖管理部门于每年三月十号前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上年度已经结案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案卷。

案卷管理人员须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并认真清点核对,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严格履行移交归档手续。

第九条 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照类别、保管期限、年度顺序统一编号排列。

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制度,由档案管理人记录查阅人、查阅内容、查阅时间等事项。

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需要调阅案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擅自复印、遗失、丢失、毁损案卷材料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浅析烟草企业内部档案的管理

档案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社会功能和社会使命是档案存在与发展的依据,档案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某种或多种积极的甚至不可缺少的作用。

烟草企业档案工作是烟草企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做好烟草企业档案工作是每个烟草企业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然而,就历史而言,不少烟草企业档案管理人员更换频繁,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现就如何改进烟草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提出对策。

一、烟草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管理意识还较为淡薄。

一是思想认识模糊。

部分烟草企业没有把档案管理工作放到夯实基层基础的战略高度加以认识,存在“档案归档案,业务归业务”,互不联系的模糊认识,不知道为什么要开展烟草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怎样开展档案管理。

二是实际重视不够。

少数烟草企业没有认识到档案在信息化时代的实用价值,认为档案管理工作只是收集过时的文件材料,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去管理,出不了政绩,是得不偿失的徒劳,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三是缺乏主观能动性。

重形式轻内容,重晋级轻效能,晋升档案管理级别大多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考评,没有真正从对历史负责、对烟草企业负责的高度去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管理力量还较为薄弱。

一是档案管理队伍不稳定。

在烟草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均由办公室勤杂人员兼任,且变动频繁,专业化程度不高,存在不懂不问、不会不学的个别现象,导致档案整理、管理不是很规范。

二是管理质量不够高。

其主要表现在于:首先有的档案管理员只会立卷归档的基本知识,对档案的全宗号、目录号、类别号、案卷号、保管期限混淆不清,出现编错号、盖错章的情况。

其次档案的目录索引不全,年代久远的档案难以找到索引表,致使在用时用不上,不能很好地为烟草企业工作服务。

最后对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档案的利用价值显现不出来,致使档案管理质量一直上不去。

(三)档案管理观念还较为落后。

一是管理方式陈旧。

当前烟草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以手工管理为主,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和查阅大多沿袭传统的手工模式,较少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致使档案管理质量较低,查找速度慢,使用效率低。

二是资金保障不到位。

烟草企业档案经费不到位,用于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的资金投入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管理与服务还存在脱节现象。

一是档案门类不够丰富。

有的烟草企业只注重文书、户籍档案的收集,而忽视声像、实物档案以及与烟草企业业务有关的资料的收集,影响了烟草企业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是档案资源个别流失。

由于历史的或保管不善等原因,个别档案存在断代现象;

部分档案管理人员认为自己保管档案材料能够方便工作,不愿上交集中管理,导致一些重要的档案资料损毁、丢失。

三是重保管轻利用。

一些烟草企业在工作中,忽视了档案资料的作用,不愿或不习惯通过档案资料为烟草企业战略发展、为烟草企业管理提供服务,以此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造成大量信息资源闲置。

二、加强烟草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深化认识,强化责任感。

一要提高认识。

要充分认识烟草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常抓不懈,真正列入议事日程,做到定期研究、定期分析、定期检查。

二要增强责任感。

烟草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领导汇报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增加必要的投入,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担负起承上启下、内外联系、协调各方的重任;

要经常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学习档案法律法规,树立档案工作的责任感,提高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

(二)强化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一要选准用好档案管理人员。

将那些较细心勤快、热爱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选配到档案管理员的岗位上来,烟草企业及上级部门要从政治上爱护、生活上关心他们,鼓励他们要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充分激发他们的潜能和热情。

在岗位调整时,要考虑到保持烟草企业档案管理员队伍稳定的重要性,尽量少调整档案管理员,确保该队伍的专业性。

二要强化档案业务培训。

要积极选送烟草企业档案干部参加政府档案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鼓励他们自学档案管理知识,并从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障,提高档案干部的实际操作技能和业务指导能力。

要根据烟草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又结合烟草行业的特殊性,适时举办烟草企业档案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培养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要求的人才。

三要组织观摩学习。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一方面请档案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专家上门指导,另一方面,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到一些企业参观学习档案管理先进经验和具体操作技能,以促进烟草企业档案工作健康、平衡发展。

要形成烟草专卖局档案管理部门和烟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相互协作、和谐发展的格局,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烟草企业检查指导档案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力促规范。

(三)规范管理,提高档案质量。

一要规范归档材料收集工作。

要制定、完善、健全收集制度,严格按照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的规定收集;

要创新收集手段,运用事前监控收发文件、登门寻求等形式,做到广泛收集和重点收集相结合;

要把握时间要求,遵循各类档案的形成规律,适时收集;

要丰富收集范围,既要收集纸质载体,又要收集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磁介质载体以及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二要规范档案整理工作。

要严格按照各类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做到组卷合理、案卷(件)内文件排列有序、案卷标题简明、保管期限准确、案卷(件)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案卷(件)装订结实美观。

三要规范内部档案管理工作。

要实行各种门类、载体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方便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环境和物质条件,落实档案库房、办公用房和阅档室三分开,全面配置防潮、防湿、防火、防虫等安全保管和保护设备;

要严格按照《档案借阅制度》开展档案借阅工作,对逾期不还、丢失、破损或发生失窃、泄密事件的,必须严肃处理。

(四)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意识。

一要提高科技含量。

要积极应用烟草企业档案管理软件,实现档案信息输入、检索、利用等工作的现代化,为迅速、准确和全方位的档案信息服务奠定基础。

二要狠抓档案编研工作。

在努力编篡好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文件汇编等常规性编研材料的同时,主动了解单位工作动态,调查档案利用需求,深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事后服务为超前服务。

三要改进档案服务措施。

要研究利用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检索手段,建立多途径、多形式、多载体的检索体系,突破传统单一、狭窄的案卷目录“一本账”的状况。

(五)开发利用,提高利用效率。

不管烟草企业内部哪种类型的档案,都有其不容忽视的价值,即能为现实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和依据作用,有些情况下甚至起到关键性或决定性的作用,所以烟草企业管理人员要学会并熟练运用档案特有的功能,着力做好档案的维护工作,尽力使“死档案”变为“活资料”,从而更好地为烟草企业发展服务。

为了逐步使烟草企业档案开发利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不能片面强调硬件设施,应当从软件建设入手做工作,强调平时运作情况的记载,并以此作为考核本年度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以推进烟草企业档案工作为现实业务服务。

同时把烟草企业档案建设列入基础设施计划,统筹解决烟草企业档案保管条件、规范化装备、现代化设备及其他实际困难,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下拨专款,着眼于档案工作的现代化建设,逐步从手工操作转向计算机管理,大力发展烟草企业档案事业,早日适应新形势下烟草企业档案工作的迫切需要。

第3篇 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烟草业)

1. 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职工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 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

2.1 女工是我厂生产劳动的主要群体。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女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制度。

2.2 针对我厂女工大多在生产第一线的劳动状况,每两年必须对女工进行妇科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具体由厂女工委和医务室负责实施落实。

2.3 女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4 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5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6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产车间应每班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次性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每班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2.7 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8 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9 女职工第一次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休息十四天,工资、资金照发(只享受一次),第二次及以后人流假按病假处理;已领取准生证怀孕的女职工施行中期引产手术时,可休息一个月,没有享受过人流假的,工资照发,奖金按60%计发。

2.10 女工在其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省公司或市劳动局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女职工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3.1 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2 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殊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是经过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单位鉴定合格的产品。

3.3 劳工科负责全厂劳保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工作,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能负全部责任。

3.4 发放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的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工科应根据企业各工种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操作工配备齐全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劳工科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继续使用。

3.5 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不得强求全厂服装的统一。

3.6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3.7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变电室、配电室及有静电危险发生的场所,严禁穿戴化纤防护用品入内。

3.8 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部门应努力维护特殊防护用品的完好、安全、可靠,严禁将特殊防护用品(如变、配电室的高压绝缘鞋等)挪作他用。

3.9 职工应按规定要求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10 安保科和工会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正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职工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

4.1 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合理发放职工保健、营养津贴,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制定本制度。

4.2岗位划分:

4.2.1 特殊工种岗位按国家劳动部规定划分;

4.2.2 艰苦岗位、一般岗位由劳工科划分。

4.3 劳工科、设备科共同测定各岗位粉尘浓度、噪声等级以及高温情况,根据国家局烟人〔1994〕第2号文件规定各工种保健、营养津贴发放标准,经厂部审批后执行。

4.4 发放周期由劳工科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4.5 各车间、部门应按发放标准把津贴发放至各岗位,任何人不得克扣或截留。

4.6 安保科对岗位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按规定执行者将报由厂部处理。

5. 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5.1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5.2 劳工科每两年组

第4篇 变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烟草业)

1.总则

1.1 为确保我厂变、配电房的用电安全,保障我厂生产用电需要,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变电房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工作票制度,高、低压配电房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六项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变、配电房。

2. 岗位责任制

2.1 变、配电房值班电工应遵守有关工作制度, 严格按停送电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2 变、配电房值班电工应熟悉变、 配电系统及各供电回路的载荷情况,确保变、配电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2.3 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工作,做好运行日志的记录,遇雷雨、 大风等气候突变及其它异常情况时应加强巡视。

2.4 进入变、配电房须随手关门,防止闲人和小动物入内。

2.5 在巡视、检修、安装时发现的各类设备缺陷, 应作记录并尽可能立即组织处理, 对非紧急和不危及安全运行的问题可列入检修计划进行处理。

2.6 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配电室;检查人员进入配电房时, 主管部门电气技术人员或值班电工应陪同进入,并施行登记制度。

2.7 值班电工在负荷高峰时间应抄录用电负荷及运行数据。值夜班电工应每隔三天关灯检查一次,以便发现放电、发热、电晕等不正常现象。

2.8 配合维修、测试人员完成修试任务,并对修试情况做好记录。

2.9 妥善保管各种安全用具,保养好各种仪器、设施。

2.10 定期停电清扫电气设备,检查电气设备连接点和保护接地情况。

2.11 维护变、配电房的整洁,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2.12 做好交接班记录。

3. 交接班制度

3.1 交接班双方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3.2 交班人在交班前应做好交班准备工作,并对接班人员进行“四交接”:到位交接;现场交接;图纸交接;实物交接。

3.3 接班人接班前应认真巡查变、配电设备,查阅前一班工作记录,了解运行情况,做到“五清”:看清、问清、查清、点清、记清。

3.4 交接班内容:

3.4.1 “两票”执行情况;

3.4.2 上级命令和有关通知、调度员操作指令的落实情况;

3.4.3 系统及回路的负载变化情况;

3.4.4 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发现的设备缺陷;

3.4.5 各种记录、图纸资料、安全用具的使用及保管情况;

3.5 遇下列情况不得进行交班:

3.5.1 事故处理或正进行重要操作;

3.5.2 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状态不良;

3.5.3 接班人未进入岗位,特别是值班负责人未到时。

4. 操作规程

4.1 值班电工应熟悉电气设备,并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4.2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维修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4.3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4.4 在变、配电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并应有工作许可人、工作监护人及工作间断和工作终结安全措施。

4.5 倒闸操作

4.5.1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

4.5.2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的顺序与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拉闸。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程序锁,程序 锁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不许乱用。

4.5.3 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发令人应在“监护人”一栏中签名并对操作过程进行监护,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4.5.4 操作票应填写以下内容:

①所操作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②应拉合的开关和刀闸;

③开关和刀闸的位置情况;

④负荷分配情况;

⑤接地线拆装情况;

⑥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回路保险器的拆装情况;

⑦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

4.5.5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随意涂改;操作人和监

第5篇 co2膨胀烟丝线安全管理制度 (烟草业)

1、范围:

1.1 本制度制订co2膨胀烟丝线安全管理要求、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车间门卫安全管理制度、co2检测制度、co2膨胀烟丝线值班人员管理制度和co2压力容器值班交接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co2膨胀烟丝线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的人员。

2、安全管理要求:

2.1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等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2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经过co2膨胀烟丝特殊工种岗位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或维修。

2.3所有进出车间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制丝车间的门卫管理制度。

2.4操作工严格按《工艺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2.5维修人员除遵守通用工种、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必须遵守本厂制定的co2膨胀烟丝线设备维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6车间内配备的空气面具、空气呼吸器及消防器材,应妥善保管且严禁他人随便动用或挪用,并要求每人都会正确使用。见《co2线安全知识》

2.7电控柜、消防器材前严禁堆放杂物,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2.8停产期间、节假日或不生产时应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两人一组每隔一小时必须按要求项目抄表记录。

2.9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查看各压力表的压力读数,正确按照6.2《值班内容》条款6.2.2/6.2.3/6.2.4的要求进行手动压力排放。

2.10遵章守纪,严禁任何人乱动非本专责范围的设备或跨越危险区域警戒线。

2.11生产全部结束,应认真观察设备及周围情况,如工艺罐v20压力、

co2储罐v18压力。填写交接班记录,关掉本岗位的动力源,但co2膨胀线的plc控制电源及气源不关,各项操作经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1 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建立设备台帐,并归档保存设备资料。

3.2 按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定期年检制度。如车间的压力容器、安全阀、焚烧炉、压力表等每年必须经上级技术部门年检合格后方可再使用。

3.3 设备在启动和运行过程中,若有异常声音或电气跳闸,应立即按暂停钮或紧急停车开关,但co2膨胀烟丝线冷热端设备不要轻易按急停开关,否则将会使co2膨胀烟丝线设备全线停车。这将造成生产物流突然停止,使co2无法回流;焚烧炉熄火;烟丝在升华罐内堆积炭化等严重后果。

3.4 操作者在设备运行时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如机械设备的传动带、明齿轮,接近地面的联轴器、传动轴、皮带轮、压轮、砂轮及运动构件等危险部位应装有安全防护装置。

3.5 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保险装置、信号标志和指示器等,禁止随意拆卸。

3.6 设备的危险部位或区域,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3.7 始终保证一切声光报警系统、co2检测器及自动通风系统灵敏与有效性。

3.8 做好一切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4、车间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4.1车间主通道门应设专人值班。

4.2本车间人员凭上岗证进入车间。非本车间人员不得进入车间,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

4.3 联系工作的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车间,特殊情况须经厂办联系后发给参观证由对口部门和车间有关人员陪同进入车间。

4.4 当车间发生紧急情况或声光警报器启动时,门卫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车间。

4.5 在停产期间、节假日或不生产时,除车间维修人员和专门值班人员可以进入车间外,其它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车间。特殊情况需进入车间的必须出具部门或车间工作联系单。门卫应将工作联系单收好并作记录。

4.6门卫人员应严格遵守门卫职责,做到勤问、勤查,严守岗位,照章办事。严格交接班制度,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4.7门卫人员在值勤期间不准与无关人员闲谈说笑。

5、co2检测制度:

5.1 co2膨胀烟丝线的固定式co2检测器应对作业区的环境进行不间断、连续地检测。

5.2 co2检测器应始终保持灵敏、可靠。

5.3 co2检测器每半个月标定一次,并做好标定记录。其标定方法如下:

① 用100%氮气(纯度为99.9%)标准瓶,通过专用接口与co2检测器联接,打开接口的阀门,等待1分钟左右,若浓度显示为零,则原标定正确。

② 若显示不为零,则用螺丝刀调节检测器上的“zero”旋钮,直到显示为零,则标定完成。

5.4当某检测器检测到高浓度co2引起报警后,应立即进行重新标定。

5.5每一个检测器与声光报警系统要一一对应。

5.6 当车间发生co2泄漏,经抢修停止泄漏后,需用手提co2检测器来查找是否还存在小泄漏源,同时检查由于co2泄漏而引起结冰的管道和设备,并做好检测记录。

5.7固定式和手提式co2检测器每年须由计量科负责送上级计量部门年检确认合格后方可再使用。

6、co2膨胀烟丝线值班人员管理制度

6.1 c

第6篇 交接班管理制度(烟草业)

1. 总则

1.1为加强我厂交接班的安全管理,确保我厂员工的人身安全和 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 交接班制度

2.1 交班人员交班时应做工作:

2.1.1 交班人员应对岗位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记入运行日志。

2.1.2 交班人应向接班人详细介绍本班运行情况、 发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2.1.3 交接前应清洁设备和操作场地。

2.1.4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须待事故处理完、设备恢复正常后才能分岗位交接。

2.1.5 将所有操作工具擦拭清点后方能移交。

2.1.6 发现接班人员酒后上班或有病时, 应报告领导另行指派合格人员接班。

2.1.7 接班人未按时到班时,交班人应向领导报告,不得擅自离某某开岗位。

2.2 接班人交接班时应做工作:

2.2.1 接班人应按时作息,保持充沛精力,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地点。

2.2.2 因故不能按时交班时,应事先向车间领导汇报。

2.2.3 听取交班人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并认真阅读运行日志。

2.2.4 交接班时若遇上事故发生,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

2.2.5 检查清点交班人员的移交工具。

2.2.6 接班之前严禁喝酒。

2.3 交接班内容(交接双方共同参与)

2.3.1 交接前一班的运行情况记录、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等;

2.3.2 交、 接班人员应认真对设备共同巡查一次,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发现的设备缺陷。

2.3.3 设备、工作场所保养清洁情况。

2.4 遇下列情况不得进行交班:

2.4.1 事故处理或正进行重要操作;

2.4.2 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状态不良;

2.4.3 接班人未进入岗位,特别是值班负责人未到时。

第7篇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

烟草合同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贩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逾越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三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8篇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烟草业)

1. 总则

1.1 特殊工种作业对操作者、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的危害因素,为加强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规范性,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电动葫芦安全使用规定等五个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

2. 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1 为保证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素质,提高其作业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2 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2.1 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2.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工种的操作技能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成绩合格者。

2.2.3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特殊工种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2.4 培训结束后应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工种。

2.6 已取得操作证书者,每隔2年需由原考核单位复训考核一次(汽车驾驶员除外),复审不合格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取消其操作资格。

2.7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8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2.9 部门领导对所属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指导,督促他们在生产操作的同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避免事故发生。

2.10 企业劳工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发放特殊工种人员的防护用品,督促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防止事故的发生。

2.11 职教中心负责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取证工作,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成绩进行建档记录,人劳科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人员卡,安保科督促劳工科组织到达复训期限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复训考核。

3.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1 为确保厂区道路通畅,保障厂内行车安全,制定本规定。

3.2 本规定适用于在厂区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3.3 机动车辆(不含叉车、抱车)在厂区行驶时限速10公里/小时,经过十字路口、叉道或拐弯时应鸣喇叭、减速,否则将课以罚款50元,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罚。

3.4 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时,一切应服从值班经警和专职安全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3.5 在厂区交通要道上不得无故停车、倒车,严禁大型机动车在厂区内超车。违反规定者,课以罚款50元。

3.6 所有机动车辆应按标志线和指定地点停放,严禁摩托车、自行车进入厂房和车间内停放,违者予以罚款50元。

3.7 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厂时,经警有权检查;载货出厂车辆应向值班经警出示凭证(如发票、货单等)方可出厂,强行出厂者予以罚款500元。

3.8 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库区、职工生活区内驾驶机动车辆,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国家、私人财产损失和发生人身事故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3.9 严禁厂部各种机动车辆交给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人员驾驶,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当月累计违反规定2次者,除加倍罚款外,将吊扣其机动车驾照3个月,若因此发生事故,机动车司机应承担一切责任;扣证期间由厂部另行分配工作或待业学习。

3.10 严禁厂区驾驶员酒后开车外出执行任务,否则每发现一次予以罚款50元,酿成事故的,肇事者应承担一切责任。

3.11 严禁将叉车、片烟夹板抱车驶出厂区上路,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12 叉车、抱车工作时速限定为5公里/小时,严禁叉车、抱车高速行驶和载人,或用其中一部车拖动、推动另一部车,违者予以罚款100元。

3.13 各部门、车间应经常对驾驶员和职工进行安全行车教育和交通法规学习。凡肇事应报安保科备案,不得私下了结、留下隐患;本厂职工造成事故的,部门(车间)应承担责任,并对厂部作出检查。

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

4.1 锅炉、压力容器是固有危险较大的承压易爆设备,为使其安全经济运行,确保职工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4.2 设备副厂长必须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4.3 有关部门在购买锅炉、压力容器或购买带有压力容器的设备时,必须

第9篇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烟草业)

1. 总则:

1.1 为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提高管理与使用人员的自觉防范意识,保障仓储及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有关仓储及生产使用部门。

2.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于有足够耐火等级的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专人管理,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因工作关系需要进入必须登记。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曝、泄压、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2.2 储存危险化学品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3 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4 严禁化学性质和防护、灭火方法等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进行存放。

2.5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登记。入库后,应定期进行检查。在仓储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2.6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与生产实际使用量相结合,不得超量储存。

2.7 过热、过潮和受阳光辐射容易导致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地容易积水的场所存放。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和通风的地点。

2.8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储存室,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2.9 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定双人保管制度。发生被盗、丢失即向厂安保科报案。

第10篇 放射源管理制度(烟草业)

1. 为加强对我厂卷烟设备中放射性同位素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伤害和责任事故,保障设备操作人员和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带有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车间及其职工。

3. 放射源安全管理:

3.1 厂设备科负责建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卷烟设备、设备台账和报请公安部门审查备案工作。设置的台账卡应注明设备使用时间、名称、编号、使用状况和使用期限。

3.2 未经厂安全防护小组同意,严禁任何人拆卸同位素放射源。需在该部位维修时,一天内应将拆下的铅盒交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妥善保管;超过一天时间应由专人负责送交保卫科保管。维修过程中,应注意放射源辐射伤害,严禁任意摆放。

3.3 安保科负责对放射源的日常安全工作。夜间值班和巡查人员应对放射源加以重点防范和察看。

3.4 计量科应定期组织对放射源进行技术性安全监测,并建立监测记录档案。

3.5 车间要严格对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要教育职工安全、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有关规定,严禁敲打、磕碰等,出现损伤立即报告,严防放射源泄漏危害职工身体健康或造成放射性污染环境事故。

3.6 劳工科应组织在放射源岗位上操作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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