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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矿安全管理的八点意见(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14 热度:49

浅谈煤矿安全管理的八点意见

第1篇 浅谈煤矿安全管理的八点意见

煤矿安全是相对的,不安全是绝对的。只要有煤矿建设或煤炭生产活动,就会有安全问题。当前,煤炭市场日趋疲软,煤矿安全管理更加严峻。所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绝对不能过高地估计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绝对不能过高地估计干部群众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绝对不能过高地估计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我们要常怀敬畏生命、敬畏制度、敬畏责任之心,多措并举、综合治理,采取风险预控措施,狠抓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是根本,落实到位是关键。现阶段,国家监察手段不硬、政府监管能力不强、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责任落实不够彻底,这既是普遍问题,又是根本问题。为此,我们要严格流程、把控标准、责任到位,积极推行资质对接地方监管网络体系,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将国家“安全第一”的方针政策真正体现在基层,创新途径,在政策支持下,实现根本性转变。

下面,我想从八个方面谈一谈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一、瞄准目标 凝心聚力

我们要始终坚持科学办矿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科学有效的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中长期发展阶段性目标为核心,紧密结合企业建设实际,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管单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优化内外部建设环境,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煤矿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监管任务,促使设计、施工、监理各环节形成系统,实现全员全过程安全管控。在项目建设系统内,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统领、指导、服务”职能,采取有效措施,为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安全的作业环境和舒适的生活环境,亲情感化、提供推力;施工单位能够严格履行“执行、组织、管理”职能,形成“高效执行、组织严密、自主保安”的施工氛围,统筹兼顾、主动发力;监理单位能够自觉履行“监督、反馈、管控”职能,营造“监管到位、信息流畅、方法有效”的监管格局,落实职责、把控方向,全面推动项目建设安全高效运行。在建设单位系统内,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体制,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权责明确、管理顺畅、全员参与”的科学管理体系,瞄准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重点抓好手指口述、专项整治、质量标准化、素质提升、风险预控、本安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二、 理念引领 方法创新

坚持安全第一,先于理念、贵在方法,关键在于落实。我们要严格按照国家政府的办矿理念和办矿标准基本工作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融汇贯通、创新思维,探索并实践符合煤矿企业实际的安全体系和工作方法。

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务必要有统一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务必要有规范的、系统的工作方法。当前,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切实有效的进一步扎实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是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和煤矿产业实际,理念先进、全面防控和应用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为煤矿企业安全工作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抓手。该体系融合了本质安全、手指口述以及质量标准化等管理方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了煤矿安全体系化、规范化的闭环管理。该体系指出,煤矿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应该是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而不是事故本身。在煤矿风险管理过程中,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是煤矿全面认识其生产运营风险的有效过程,也是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立的基础,通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使煤矿清楚作业环境、设备设施、行为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和管控重点,有利于作业环境的改善、设备设施维护,操作行为的规范。

该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持续改进,能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可控、在控。我们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提高认识,找准工作切入点,强化领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行,加快建设适合企业具体实际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日趋完善。

1、风险预控 无漏防控

全面构建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是今后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该体系充分体现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预防为主”的基本思想。通过事前防范对危险源进行控制,更加突出“人本安全”理念。该体系能够构建起横到边、纵到底、全天候立体安全管控网络,实现体系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

2、动态调控 主动管控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对安全工作的效果是通过持续不断的pdca循环(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来实现的。在循环中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完善体系,再进入下一轮循环,周而复始,不断完善,螺旋上升,使安全更加可靠,系统更加完善。同时在全员参与的过程中,使员工的风险意识得到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自主保安意识和主动管控水平。

三、 一岗双责 带压履职

我们要端正态度、正确认识当前所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绝对不能过高地评价我们的管理水平,不能过高地估计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我们肩负的安全重担,带压履行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

一是要始终坚持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履行“一岗双责”工作任务,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当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多元构筑、筑牢各道安全生产防线;二是要进一步健全责任考核机制,权责明确、准确定位、严格考核,持续提升“一岗双责”的考核标准和执行力度;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安委会的权限和职责,进一步明确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四是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技术力量,创新模式,设置职能部门安全专责,构建安全专业化和专业专职化的管理模型;五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约束来规范行为,继续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激励责任意识,激发履职能力。坚定推行安全责任风险抵押奖励制度、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排查预警制度和安全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将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保障,适时进行制度机制创新将为各项安全工作措施保持活力。

四、 扎根现场 夯实基础

一切为了现场、为了现场的一切。只有充分了解煤矿生产建设现场情况,我们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对于资源与环境,我们要多措并举,下大功夫研究煤(岩)层的赋存条件,根据煤(岩)层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瓦斯地质条件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认知,优化设计,制定出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对于装备与技术,要大力推广应用新材料、高精尖装备、新技术和新工艺,持续提升矿井科技含量,努力打造“安全高效、绿色环保、智能集控”的数字化矿山;对于环节与系统,要注重细节、简化环节、优化系统,实现系统配套,保安全、促生产、增效益;对于人员与队伍,要立足人本安全,培育和吸收精尖人才,努力打造“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精英管理团队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对于体制与机制,要健全机构、完善体制、创新机制,构建统一领导、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管理体制机制。

第2篇 搞好煤矿安全管理掌握矛盾分析方法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人们要用煤炭为人类造福,就要对煤炭进行开采,而作为煤炭开采的孪生子———煤矿安全问题也随之而产生。事故时刻威胁着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煤矿必须“以安全为天”,实行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

必须运用矛盾分析方法,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的内部包含着矛盾,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发展过程的实在内容就是矛盾的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矛盾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a既对立又统一的本性,煤矿开采同样是作为系统和过程而存在,成为矛盾的统一体。

比如生产与安全、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效益、装备与管理、人与物、人与作业环境、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等之间的矛盾都是客观存在,并存在于整个煤矿的开采之中。除少部分煤矿露天开采外,大部分煤矿均为地下开采。它由开拓、采掘、运输、提升、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组成,与人员设备、地质、水文、矿内外环境、管理等因素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整体。煤矿开采始终处于“

建设和破坏”这一动态过程之中,为了采煤就要“

建设”,要开拓一系列的峒室和巷道,布置采区,采煤工作面不断向前推移并及时支护,而随着工作面的推移,采煤工作面的后方又要按规定及时退柱放顶,“破坏”顶板岩层的完整性;新的采区建成,结束的采区又要予以封闭,不断地循环更替。

煤矿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井下操作空间小,湿度大,能见度低,矿内空气含有一定数量的有害气体,作业环境差;战线长,人员分散,不易及时联络和相互照应;下井人员受到水、火、瓦斯、煤尘和冒顶“五大灾害”的威胁;在有限的空间内,内置着设备和管线,存放着材料,堆集着矸石、煤炭,人流、物流、风流、水流充满着窄小的空间,安全问题尤为突出。

矛盾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观点。对立统一规律是关于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关键是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农七师电力公司红山煤矿分析了事故的内因和外因,认为在一定的装备条件情况下,人对搞好安全生产起主要作用。他们总结出矿工容易发生事故的十种规律:回家前返矿后思想不集中;作业情况变好时思想麻痹;上夜班疲劳精力不集中;

任务紧不顾质量忽视安全;放炮后不敲帮问顶空顶作业;工作收尾或晚点时心急火燎;逢年过节,家有急事,身在矿心在家;受表扬自高自大心不在焉;批评受罚后沮丧烦恼;心事重重,心烦意乱,丢三忘四。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第一讲

第一课安全第一要牢记珍惜生命最重要

咱们煤矿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它的作业环境差,经常受到瓦斯、水、火、粉尘、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因此,安全生产是咱们煤矿的第一重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是国家的主人,这和旧社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旧社会,反动统治者只顾压榨劳动人民的血汗,完全不顾劳动人民的死活。煤矿的条件就更差了,事故不断发生。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用大量的资金改善安全生产的条件,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安全第一的方针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和落实,政府和企业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第一位的工作来抓,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煤矿职工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我们每个煤矿职工的共同责任。我们必须以高度的主人翁态度,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当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的时候,就要暂时停止生产,把不安全因素排除后再生产。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决不能怕麻烦、图省事、马虎凑合。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煤矿的各种规程办事,不能想么干就怎么干,严禁违章作业。此外,还要努力学习煤矿基本知识,练就过硬的生产本领,提高自己同自然灾害做斗争的能力。

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业领导和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了矛盾的时候,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各项指标。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声产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地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可以大为减少。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的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讲走进煤矿

第二课安全技术先学会三大规程要知晓

新进矿的井下工人首先要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这是必不可少的。培训的时间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包括一定时间的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熟悉和了解在井下工作最基本的安全知识。新工人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还要随同有经验的老工人一起工作四个月,继续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操作技术,经考核合格,证明完全掌握了本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才能在井下独立工作。如果要是换了工种,或者从这个矿井调到那个矿井去工作的话,在担任新工作以前,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新环境并学习有关的安全知识。

有人认为煤矿生产是粗拉活,其实,煤矿生产是一门很复杂的技术,每个煤矿职工都要在生产实践中不断认识和掌握井下瓦斯、粉尘、水、火、顶板等自然规律和防止各种灾害的技能,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因此,学习安全技术就成为每个井下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法规,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规的具体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准则。人人都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三大规程,像对待国家其他法规一样,自觉地严格地遵守规程中的各项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章作业。同时还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如果有人不遵守纪律,不执行规程,就应该批评和制止。不听劝阻造成后果的,就该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在这里说说《煤矿安全规程》。这个《规程》是2001年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规程》以《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原有的《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生产实践为基础,向世界先进水平靠近,具有权威科学、实用、全面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是煤矿必须遵守的规程。

《规程》共有四编751条。第一编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编是露天开采部分。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必须作好职业危害的预防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该《规程》是第七次修订本,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作业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是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制订的规程。我们在生产中必须按照规程作业和操作,才能保证安全生产和生产的质量。这三个规程是我们安全生产的护身符,必须认真执行。

第一讲走进煤矿

第三课下井之前准备好事无巨细都重要

每个人在入井前,一定要吃饱睡好,这样可以体力充沛,精神集中。人井之前,绝对不能喝酒。喝了酒以后,人往往会神志昏沉,精神不集中,工作中就会出现差错。所以,入井前喝了酒的人是不准下井的。

口袋里装的香烟、火柴或者其他引火物品,下井前都要取出来,不能带到井下。因为在井下吸烟能引起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有的矿井就发生过类似的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在井下是绝对禁止吸烟的。

工作服和鞋袜穿着要整齐利索,不可袒胸露背,也不要把衣服披在肩上,这样容易被转动的机器咬着而发生意外。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以免摩擦产生静电。如果在工作地点有淋水还要穿上雨衣。脖子上最好围条毛巾,既可擦汗,又能避免煤渣掉进衣服里面去。

入井一定要戴好安全帽和携带自救器,不戴安全帽和没带自救器的人,是不准入井的。入井的人要了解和熟悉发生事故时的自救措施。

工作中要用的小工具,入井前都要检查一遍,是否带全,不要忘在井上,以免影响工作。锋利的工具,要套上防护套,防备伤人。

矿灯是煤矿工人的眼睛,每个下井的人都要佩带一盏矿灯。不戴矿灯的人是不准下井的。

矿灯由灯头、灯线和电池盒子三部分组成。领到矿灯以后,一定要检查一下所领的矿灯是否完好。检查的内容是:

一、灯头有没有破伤,灯圈是不是松动,灯头玻璃有没有破裂;

二、电池盒子有没有破裂或漏液的现象;

三、灯线外皮有没有破损的地方,灯线同灯头和电池的接线牢不牢,接触好不好;

四、灯锁锁好没有,是不是松动;

五、灯头上的开关是不是完好可靠,灯光亮不亮。

如果检查后,发现有上面所说的任何一种毛病,都要交回灯房换一盏完好明亮的。不完好的矿灯在井下不但起不到照明作用,影响走路和生产,甚至还可能由此引起重大事故。

领到了矿灯,经过检查,确定没有问题,就要佩带好,不要提在手里。在井下绝对禁止任何人打开电池盒子盖或拧开灯头。因为矿灯的电池盒子和灯头是锁死的,只有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如果自己强行打开,势必损坏矿灯,而且会产生电火花引起重大事故。如果矿灯在井下熄灭或损坏了,绝对不准在井下打开电池盒或拧开灯头进行修理,也不要敲打灯头和电池盒子,可以等到有人升井时,跟他一起生井去灯房调换,或者打电话给矿井调度室请求派人送一盏好灯下去。

下班以后,一定要马上把灯交回灯房,以便及时检修和充电,第二天再用。切不可把灯带回家或锁在自己的更衣箱里。

第一讲走进煤矿

第四课乘罐乘车下井去乘坐规矩要知道

我们下井要乘罐笼或者人车,所以我们要了解乘坐的一些知识。

我们先来说罐笼。罐笼是运送人员上下井和提升煤炭、矸石、材料、设备的专用设备,是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和人员安全出入井的关键装备。任何人上下井乘坐罐笼,都要遵守规则,服从井口管理人员的指挥,按顺序上下,不可拥挤或打闹。

无论在什么时候,没有得到井口管理员或把钩工人的许可,不准进出罐笼,尤其是在已经发出了信号以后,或者没有发出停车信号、罐笼没有停稳以前,千万不要争抢上下,否则是很危险的。

罐笼每次乘载的人数是有规定限额的。如果已经满员,就要等下一次再上,切不可强挤抢上。

当罐笼里已经装了物料或推进矿车时,不管装的物料有多少,矿车里有没有装东西,都不准再搭乘人员。双层或多层罐笼,人员和物料要分层运送,已经装了物料的那一层就不准再乘人。

在罐笼升降过程中,要站立稳当,手要握住扶手。不要把头和手脚或携带的工具、物料伸到外面去,也不要在罐笼内互相打闹,更不准向井筒抛扔任何东西。

在建井期间,还没有安装罐笼时,可以乘吊桶上下井。乘吊桶时,更要注意安全,每个人都要佩带好保险带。任何人都不准坐在吊桶边缘上。要等吊桶停稳和盖门关闭以后,才可以上下吊桶。

我们再来说人车。在斜井上下井,只准乘坐专门的人车或乘坐采用钢丝绳牵引的胶带运输机。在平巷中,要乘坐专门运送人员的人车或者由矿车组成的单独列车,不要乘坐卸式或侧卸式矿车、物料车和平板车。因为这些车的安全装置不齐,不适宜人员乘坐。

上下车时不要拥挤。车没停稳,或者已经发出了开车信号,都不准上下车,更不准在列车行进中跳上跳下,否则很容易发生事故的。

一辆车坐几个人是有规定的。如果车内已经满员,就要自觉等下一趟车,不要再硬挤进去,更不能扒蹲在车外面。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矿井,车上面都有一根架空线,那是带电的,上下车的时候,以及在列车行进中,不要脱掉安全帽,身体和随身携带的工具都不能碰上架线,否则有触电的危险。

如果你乘坐的是用空矿车组成的列车,由于这种车的安全设备不全,乘坐时要做到: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厢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六、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不论乘坐什么车,在开动以后,无论什么东西掉落下去,都不要马上去抢捡,否则是很危险的。

第一讲走进煤矿

第五课井下行走须留心防灾路线要记牢

井下的来往车辆很多,巷道的宽度有限,行走一定要注意安全。

为了防止巷道中来往的车辆伤人,在运输大巷的一侧,都设有人行道。不要在轨道中间行走,也不要随便横穿电车轨道、绞车道,否则容易发生危险。如果一定要横穿,就要看清前后来往的车辆,要在没有车辆通过的时候才能横越穿过,特别在跨越钢丝绳的时候,更要多加小心,防止绊倒或被钢丝绳打着。在人行道宽度不够的巷道里行走,在车辆接近时,要立即进入躲避硐躲避,等车辆过去了再走。

带式输送机和刮板输送机不论是否开动,都不能在上面行走,不然,很容易摔倒或夹住腿脚。

任何人不准从立井和斜井的井底穿过,要从绕道绕过去。巷道口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说明里面积聚了有害气体,人员进去有中毒和窒息的危险,所以这些地方都是不能进去的。

在巷道顶部有人进行维修工作时,要先同上面的人联系好,请他们暂时停止工作,然后再通过。溜煤眼和下料眼内不准行人,也不要在溜煤眼的放煤口停留,防止被滚落下来的块煤打伤。钻杆、铁锹等长工具都要拿在手里,不要抗在肩上,避免伤人或碰坏电灯、电缆等。在有架线电机车行驶的巷道里行走时,尤其要注意不能让工具碰到架空线,否则会有触电的危险。在绞车道行走时,要先停车后行人。不管在哪里都不要双腿骑钢丝绳行走。

根据煤矿井下的特殊工作条件,为了在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所有人员都能及时安全地撤到地面上来。每个煤矿都设有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井下各开采水平之间和各个采区都有两个以上的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安全出口是矿井中一项很重要的安全设施。在井下工作的人都要熟悉本矿井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各条巷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路线。每隔一定时期,或者井巷出口有改变时,都要再熟悉一次各个主要井巷和出口。煤矿井巷很多,工作场所分散,为了使每个人都能在一旦发生了重大事故时迅速撤到安全地点,每个矿井还预先对每个工作地区选定了最近的撤退路线。这条最近最安全的路线叫避灾路线。每个在井下工作的人都要像熟悉井巷安全出口一样熟悉这条路线。在这些避灾路线中,自井下通到地面的各个主要巷道里,以及在巷道拐弯的地方和巷道的相互交叉点,都挂有路标,路标上画着箭头,指明安全出口的方向,并写名安全出口的距离,沿着安全出口的方向走去,就可以出井,路标的作用很大,人人都要爱护它。

每个矿井都至少有两个通到地面的出口,如果都是立井,则在每个井筒中还要装有梯子间,当一旦井下发生了重大灾害事故,提升设备受到破坏,人员可以从梯子间攀登出去。攀登梯子时要按顺序,不要惊慌、拥挤。

第一讲走进煤矿

第六课井下信号要明白机电设备要认识

井下各个工作环节都设有用声和光表示的各种工作信号和安全信号。信号是保证工作联系和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手段。

每个矿井的各种信号都是有规定的。提升和运输,一般都用红绿灯和电铃来做信号。红灯表示危险,看到红灯就要暂时停下;绿灯表示安全,可以通过。电铃的长短不同表示不同的信号,还有用拉绳打钟做信号的,也有用传话筒发出信号的。此外还有发生灾害事故的报警信号,瓦斯报警断电仪发出的瓦斯超限警报,设备启动或停止的联络信号,等等。每个下井职工听到或看到这些信号,要遵照信号的规定,听从信号的指挥,有时还必须迅速停止工作,躲避到安全的地点去。

每个人都必须熟悉本矿规定的各种信号,在井下行走或工作时,要时时注意来自各方的信号,根据不同的信号,采取不同的行动,不可粗心大意,否则就会发生危险。

信号设备关系到每个井下人员的切身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秩序,所以人人都要加以爱护,不要随意拨弄和损坏它们。如果发现信号失灵或不起作用时,就要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便派人修复。

信号是指挥生产和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被指定的人员才可以发送信号,其他人都不能擅自发送。

机电设备是煤矿生产中不可缺少的装备,也是煤矿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煤矿井下的设备很多,分采掘机械、电气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等大类。具体的有采煤机、掘进机、各种运输机、绞车、风机、水泵、电动机、开关、电缆等。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还有一整套液压支架和大小不同的管路。随着煤矿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种机电设备还会逐渐增多。机电设备由指定的司机操作。不是指定的司机,切不要开动、停止或拨弄,否则不但会损坏这些设备,妨碍正常工作,甚至可能引起重大事故。机电峒室是个重要的地方,为了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不是工作人员不能随便进去。每个工人对自己所管理和操作的设备都应当会使用,会管理,会检查毛病,会排除故障,做到用好、管好、维护好,任何机点设备发生了故障,只能由该设备的司机本人或专职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修理。如果需要在井下打开设备外壳进行检查和维修时,必须先切掉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任何人都不准在井下带电检修设备。如见到有人带电检修时,要坚决制止。

井下有很多电缆,大家都要很好爱护,不要碰坏它。否则可能会造成短路,发生危险甚至瓦斯爆炸事故。电缆本是悬挂在巷道两帮上的,如果见到电缆掉落到地上,就要立即向机电人员报告,及时修理。

第一讲走进煤矿

第七课手拉手来交接班敲帮问顶不能忘

煤矿井下的情况是时常变化的,特别是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天天都在向前推进,会时常出现新的情况。所以,每次到工作岗位后,在开始工作前,首先要把情况特别是安全方面的情况问清楚,不了解情况就盲目开始工作是不安全的。

要掌握工作地点的情况,就要做好交接班工作。井下所有人员都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没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工种,也要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双方都必须用团结友爱和对同志对工作负责的态度,认真地把本班的工作情况、安全情况、可能会发生危险的地方,详细地告诉接班的人。特别是在回采和掘进工作面工作的人,更要把工作面顶板变化情况、支护情况和瓦斯情况想接班的人交代清楚,交代清楚才能离开。接班的人除了认真考虑交班人的意见外,还应该主动询问上一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并根据交班交代的情况,在开始工作前,先把工作地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处理完,做到在安全条件下生产,顺利完成本班任务。

不论交班的人还是接班的人,都应该主动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尽量在本班处理完,不给下一班留下隐患和麻烦,班和班之间要互相创造安全生产的条件,互相打好基础,纠正和克服自顾自的本位主义倾向。

过去,在井下发生的一些事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由于不重视交接班,情况不明而造成的。我们应该接受这个教训,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井下的工作条件和地面是完全不同的。在矿井里,我们的头顶上和两帮都是煤或岩石,悬空饿石块,随时都会从顶上掉下来。所以,工作地点一定要有完好的支架,把顶部和两帮的石头和煤都支撑好。否则,煤和石块就会垮落下来,这就是煤矿经常遇到的冒顶和片帮。因此。每个在井下人,必须以高度的注意力,及时注视工作地点的顶板和两帮的情况,发现了问题就及时处理,防止发生冒顶和片帮事故。

冒顶和片帮是有预兆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广大煤矿工人通过长期的生产实践,摸索和总结出了一套简单而又行之有效的检查和管理顶班、防止事故发生的可靠方法,每个井下工人都应该学会和掌握这些方法。

检查顶板和两帮的最简单而又最可靠的方法就是敲帮问顶。敲帮问顶的方法是:站在安全的地方,用手镐由轻而重地敲打顶板和煤帮,发出“空空”或“嗡嗡”表示顶板石块或煤帮有立即掉下来的危险,就要马上用长把工具把悬空的石块或煤块撬下来。敲的时候如果是发出清脆的声音,也还不能断定顶板就没有问题,还需要用手指紧贴顶板,再用镐轻轻打几次。如果手指感到有些震动,说明顶板石块已经脱离了整体,有冒落的危险。就应该立即在这里补设顶子,把顶板支撑好,使它不致冒落。如果声音清脆又没有震动感,说明顶板没有脱离,是安全的。

第一讲走进煤矿

第八课工作面上学问多矿井通风先搞清

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是煤矿生产的最前线。在这里,人员多、设备集中、声音大、工作空间狭窄,工作和行走都受到限制。所以,思想要集中,处处要留心。如果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在工作面,除了要注意敲帮问顶和周围的支护情况外,还要做到:

1、行走时要走人行道,不要靠煤帮走,也不要在刮板输送机上走,也不要在没有顶子或指甲的地方站立;

2、要注意避开采煤机的滚筒和牵引链,防止碰伤。在采用放炮落煤的工作面工作,要随时注意放炮信号,听从放炮员的信号指挥;

3、要按照规格把支柱打正打牢。放炮打倒的或工作中碰倒的柱子,要立即重新支好;

4、不要拨弄工作面的采掘设备和输送机械。工具不要乱摔乱放;

5、不要把大设备放在刮板输送机上搬运。在用刮板输送机运送支护材料时,一定要照下面的方法去做:材料放入刮板输送机时,要先放前端,再放后端;从刮板输送机上取出材料时,要先取后端,再拉出前端;

6、使用综合机械化设备的工作面,在液压支架上有许多开关手柄,不是移架工不可随意拨弄,要注意保护油管和柱体;

7、不要在工作面互相打闹,也不能钻到采空区中去休息。

没有新鲜空气,人就不能生存。在井下,不但人员呼吸需要新鲜的空气,从煤层和岩石散发出来的有害气体也需要新鲜的空气来吹散。新鲜空气还起着调节温度和湿度、改善劳动环境的作用。所以,在煤矿井下,新鲜空气是非常宝贵的。

井下的新鲜空气是靠安装在地面井口的主要通风设备送到各个工作地点的。同时,又靠他们把污浊的空气和有害气体抽排到井上来的。可见,这些通风设备对于保证矿井安全有多么重要的作用。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矿工的安全和健康,明文规定所有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禁止采用自然通风的方法;还规定了每个人必须保证的最低风量和为了吹散井下有害气体所需要的最少的风量标准;以及规定了井巷中允许的风流速度和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矿井的通风条件得到了根本改善。

为了把新鲜的空气按不同需要分送到各个工作地点,井下根据需要安装有局部通风机,设置了风墙、风门、风桥和风障等。在有的巷道里还安装了调节风窗,用它来调节风量。此外,还在一些地点设置了通风瓦斯记录牌、危险警告牌等。这些都是很重要的通风设备和设施,大家都要认真爱护,不能随便损坏和拆除。调节风窗上的木板不可随意搬动。每次通过风门的时候,一定要随手把门关好,切不可把邻近的两到风门同时打开,那样就会让新鲜空气白白跑掉,工作面就得不到足够的新鲜空气了。

通风的好坏,对安全生产有着直接的关系,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井下的正常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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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课局部通风专人管认清瓦斯真面目

在大多数掘进工作面,仅靠装在地面的通风机是不能得到充足的新鲜空气的。这就需要在这些工作面的适当地方安装局部通风机,并采用抗静电和阻燃的风筒与它连接,把风送到工作地点。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是井下最重要的通风设备,大家必须爱护。局部通风机担负着昼夜不停地向掘进工作面送风的重要任务,所以,每台局部通风机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且规定了严格的要求:第一,它必须保持经常运转,无论正常生产或交接班时,都不能停风;第二,要保证供给工作面足够的风量;第三,风筒要吊挂在巷道一侧的顶部,不能有漏风,也不能被车刮或炮崩;第四,如果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停风时,工作面里一切设备的电源都能随之切断和闭锁;第五,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并不产生循环风等等。大家在井下,都要留心观察局部通风机的运转是否符合以上要求,同时做到:

1、不经允许,不可擅自开动或停止它;

2、在巷道里架棚、推车或搬运设备时,不要刮坏风筒,看到风筒有损坏就要报告;

3、开动着的局部通风机,风叶转动很快,不能把手伸进去,也不可把木棒等东西塞进去;

4、一旦风机停了,就要切断电源,并离开工作面;

有些巷道在巷道口设置了栅栏,挂了危险警告牌,表示里面积聚了有害气体,禁止人员进入,也不许拆毁栅栏,摘掉警告牌。

煤是由古代的植物变质生成的。在成煤的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对人体有害的气体。在煤矿井下,把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统称为瓦斯。有时单指甲烷。在开采过程中,这些有害气体就会放散出来,有时会达到很高的浓度。如果不注意就会引起燃烧、爆炸或使人窒息,造成事故。但只要懂得了它的性质,掌握了治理的科学方法,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办事,也就不会发生危险。

瓦斯是煤矿井下的有害气体中,最常见、含量最大的一种气体。瓦斯是一种看不见、闻不着、尝不出气味的气体,但它能引起燃烧爆炸和窒息。当空气中瓦斯的浓度在5%以下和超过16%时,遇到火就能爆炸;而当浓度在9.5%时,发生的爆炸力最强,破坏性也最大。瓦斯爆炸是煤矿井下的严重灾害之一。此外,空气中有了瓦斯,就会降低氧气的含量,瓦斯达到一定浓度,人就会感到气憋气短,呼吸困难,含量再大时,还会把人憋死。因此,我们对瓦斯要特别注意。第一,不能让瓦斯积聚,第二,井下绝对禁止明火作业和在工作产生火花。

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很多,主要是加强矿井通风,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同时,要经常检查和掌握井下各个地区的通风和瓦斯涌出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而防止井下火源的主要措施就是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放炮时采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防爆型放炮器;还要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以及管好井下火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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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课瓦斯管理是大事有害气体莫轻视

瓦斯是从煤层和岩石层中放散出来的。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层或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根据放出瓦斯的多少和放出的形式的不同,我们把矿井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井三个等级。各级瓦斯矿井在供给风量、机电设备的选用、安全管理等方面各有不同的要求。除规程规定的特殊要求以外,不论在哪一个等级的矿井中,都必须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1、做好矿井通风工作,合理分配风量,决不能使瓦斯积聚。当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规程规定或一个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规程规定,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以及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采取措施抽放瓦斯;

2、做好机电设备的管理,彻底消灭井下电气发火和其他一切明火

3、要按规定定时对井下各个地点进行瓦斯检查,特别是在工作面装药放炮前后,一定要认真检查瓦斯含量。如果超过规定,就要立即处理。只有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限度以下时,才能装药和放炮;

4、工作面停了风,就要自动停止工作;

5、不进入设有栅栏的巷道内。

只要做到这些,瓦斯爆炸和窒息事故就可以避免。

瓦斯,既是一种有害气体,也是一种宝贵的资源。现在我国已经有很多煤矿采用专门设备,把瓦斯从地下抽到地面。还有不少煤矿利用瓦斯发电、制造炭黑、甲醛等化工产品,做到了化害为利,物尽其用。

在煤矿井下,除了甲烷以外,还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氧化氮等有害气体。

一氧化碳是一种很毒的气体。空气中只要含有万分之五的一氧化碳,一小时内就可以使人中毒。如果含量到了千分之五,短时间内就可以使人中毒死亡。井下一氧化碳的主要来源是煤炭的自燃。在自然发火区域附近工作的人,要特别注意巷道内通风瓦斯记录牌上的检查记载。在井下发生了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以后,也能产生大量高浓度的一氧化碳。在激光内下遇到这种不幸灾害时,就要很快撤到新鲜风流中去,切不要在灾变地点的下风停留

二氧化碳没有毒性,但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很高时,人就会感到呼吸困难,甚至把人憋死。井下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是坑木的氧化腐烂,也有煤层或岩层本身含有大量二氧化碳,它比空气重,常在老塘、水仓等巷到底部积存。因此,在这些地方工作要特别留意。

硫化氢在老巷特别多,有臭鸡蛋味,很毒,浓度高了,也会使人中毒死亡。它还有可燃性和爆炸性。所以在井下闻到臭鸡蛋味时,要迅速退出,并向调度室或领导报告。

氧化氮是一种黄褐色的有强烈刺激性的毒气。它主要是炸药爆炸后生成的。所以在采用打眼放炮作业的工作面,在每次放炮以后,一定要等炮烟吹散了才能进入工作面,不要一听到炮响就顶着炮烟进入工作面,这样容易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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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煤与瓦斯会突出井下放炮有说道

有些矿井在采掘过程中,会突然从煤层中喷出大量的煤炭和瓦斯,这种突然喷出现象叫做煤与瓦斯突出。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煤与瓦斯突出是地层压力和煤层里的瓦斯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般在矿井开采到深部才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有很大的破坏力,还由于它在短时间内有大量高浓度的瓦斯喷出来,如果遇到火花就会爆炸,所以,对它要特别重视。但是在发生突出之前,一般都是有预兆的。如煤层里发出劈裂声,工作面压力增大,打钻时夹钻、顶钻、喷钻等,这些征兆不一定同时出现,不同的矿井出现的预兆也不完全一样,在有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工作的人,都要了解和熟悉本矿井发生瓦斯突出前的预兆。当发现这些预兆时,就要立刻报告,如果情况严重,可立即停止作业,迅速迎着风流撤出来。然后向调度报告。我国煤矿通过长期的实践,已经积累了很多预防突出的好经验,如开采解放层、采用大直径超前钻孔、水力冲孔、前探支架和震动放炮等。有突出危险的矿井里,各项安全要求特别是对火源的控制比一般的瓦斯矿井更加严格,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发生火花的现象存在。机电设备必须全部是防爆型的。对这些规定也是人人必须熟知和自觉遵守的。

在井下掘进巷道和采煤,有的用机器。有的用打眼放炮,所以爆炸材料在煤矿是一种很重要的材料。爆炸材料是雷管和炸药的总称,是易爆物品,使用和处置不当,就会发生爆炸。因此,爆炸材料只能由经过专门训练、懂得爆炸材料性能和使用爆炸材料的人员运送、保管和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携带和使用爆炸材料,也不准进入爆炸材料库,不准和带有爆炸材料的人一起乘罐笼或同坐人车。

放炮员必须把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要放在离开机器和电气设备并且支架完好的地方。每次放炮时都要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地方,任何人看到放炮员不这样做时,都应该向他提出批评,并让他改正。

任何人在井下拾到没有爆炸的或残留的炸药或雷管,都要交给放炮员,或送到爆炸材料库处理。

放炮前后,放炮员都要用口哨发出信号。放炮信号有三种,即预告信号、放炮信号和解除信号,在听到预告信号后,所有在放炮区域内的人都要自动避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去。没有听到解除信号,不准从安全地点出来,更不准越过警戒线进入放炮区域。任何人在行进中,接近放炮警戒区是,都要听从警戒人员的劝告,不要强行进入放炮区域内。只有在放炮地点经过通风,吹散了炮烟,检查了瓦斯和顶板,放炮员发出了解除信号后,才能回到工作面去。恢复工作前,首先要敲帮问顶,检查顶板和支架。被崩倒、崩坏的支架要及时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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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课井下防火要注意防水也是大事情

煤矿井下有很多坑木、电缆和几设备,这些东西,有的容易燃烧,有的本身就能发火。采没时丢弃在井下的浮煤,时间长了也会自燃。放炮时留下的残药还会燃烧。如果平时对这些问题放松警惕,就会引起火灾。所以在井下要十分注意防火。

煤矿井下火灾有两大类,一类是由煤的自燃引起的,叫内因火灾;另一类是外部明火引燃了可燃物引起的,叫外因火灾。遗留在井下的浮煤是自然发火的祸根。所以,在采煤时,一定要把工作面的浮煤清理干净。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并很快密闭,密闭的质量要好,做到不漏风。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还可以采取灌浆防火或采用阻化剂防火等措施,以防止煤的自燃。煤炭自燃是有预兆的,如果局部温度升高,工作面有雾气或煤油气味,回风中出现一氧化碳等。如果发现了这些预兆,就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有少数不遵守规定,把烟火带到井下;电缆被砸坏了,也不及时修补,造成漏电失火;还有的放炮员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残药燃烧,从而在一些矿井引起了本可以避免的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一定要接受这些事故教训,严肃纪律,严格操作,绝不让井下产生任何一点火花,这样井下外因火灾就可以杜绝了。

井下火灾一般都是由小火蔓延成灾的,所以任何人在井下发现了火点,除了要马上报告外,还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把火点扑灭。

在煤矿生产中,随着工作面推进,经过爆破震动或顶板冒落,上下岩层受到破坏,会有一部分地面雨水和地下水流入井下,这些正常流出的水,用水泵把它排到地面去,就不会造成灾害。但有时候因为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或者工作中的疏忽大意,会造成老巷的积水突然涌出,地面的洪水倒灌到井下;巷道与特大含水曾接通;顶板和地面的河流、湖泊、水库塌透等现象,以至淹没矿井造成严重灾害。防治水害就是要防止这些威胁矿井安全的意外情况。防治水害是煤矿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在设计矿井、布置巷道的时候要慎重周密选择井口位置外,在积水区和地面的河流湖泊下采煤要留安全煤柱外,还要在雨季前组织力量休整排水沟,筑好防水堤、塞填地面裂缝,以减少地面雨水漏到井下。特别重要的是当掘进巷道接近可疑积水区域时,一定要采取探水措施,先探后掘。积水区域探明了以后,把水放出来再掘进;或者修改设计,改变掘进方向,避开危险区域,决不能弄不清情况就盲目掘进

透水以前,都是有预兆的,如工作面底板压力增大,有淋头水,煤帮挂水珠,煤层里有嘶嘶的响声,有水从钻眼中流出来等等。每个井下职工都要知道这些透水预兆。如果发现了这些预兆,就要自动停止工作,并向调度室报告。

井下如果一旦发生了透水事故,就要用最快的方法通知附近所有人迅速、沉着地向高处撤退。透水以后,有时会有大量有害气体从积水区放出来,对此也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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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课注意防尘免受害学会使用自救器

在井下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粉尘是煤尘和岩尘的总称),在空气中飞扬。这样粉尘中含有一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东西叫二氧化硅,吸进了肺里,吸得多了,时间长了,就会引起硅肺病。硅肺病是一种对煤矿危害很大的职业病,它能夺去工人的劳动能力,给精神和生活上带来很大痛苦。另外,有的矿井煤尘还有爆炸危险,煤尘和瓦斯混合在一起爆炸时,破坏力更大。所以,同粉尘做斗争,防止粉尘危害,是煤矿职工的一项任务。

粉尘的危害是可以减少和防止的。《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粉尘防治作出了规定,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洒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这就从根本制度上作了保证。

防止粉尘的办法很多,广大煤矿职工在实践中创造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如坚持用湿式打眼;在采煤机割煤和液压支架移动时喷雾洒水;放炮时用水炮泥充填炮眼;放炮后用水冲洗巷道顶帮;在装煤装矸以前充分洒水;在容易积存煤尘的地方经常冲洗和清扫;在有粉尘飞扬的地方设喷雾、水幕等。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还要在一些巷道里设置水棚或岩粉棚,并在容易积存煤尘的地方撒布岩粉。近几年来,很多煤矿采用了煤层注水新工艺,有的矿井还试验了净化通风。这些对防尘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应该坚持使用。

防尘工作这么重要,我们又有这么多有效的防尘方法,只要人人重视它,就一定能把这项工作搞好。

自救器是一种用于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事故时,防止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的保护器具。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自救器有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种。过滤式自救器实际上是一种小型的防毒面具。它只能吸收空气中的一氧化碳,不能自身产生氧气。隔离式自救器是一种小型的氧气呼吸器,它利用自就器内部配备的化学药品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氧气,供给佩带的人呼吸。自救器对激光内下工人来说,是一件极重要的装备。《煤矿安全规程》第20条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有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则应佩带隔离式自救器。

为什么入井人员都要随身携带自救器呢道理很简单,这就是因为煤矿井下条件复杂,受各种灾害的威胁大,尽管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保证措施,在安全上能够掌握住主动权。但为了防备万一,在一旦发生了意外事故时,也能够使大家安全撤离灾区,避免事故扩大,所以给井下工人配备了自救器。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煤矿工人的关怀和爱护。

自救器可以发给个人保管、定期更换检查。也可以在下班时一起交回。第二天下井时再领。不论怎样发放和保管,每个人领用自救器时都要仔细检查自救器的盒子有没有损坏的地方,锁封装置是不是完好。如果发现有毛病就要换一个好的。领到后,一定要倍加爱护,不要碰坏,更不能打开自救器。自救器一经打开,就失效不能用了。

第一讲走进煤矿

第十四课自救互救都要会现场扶伤贵在急

煤矿井下是我们同自然进行面对面斗争的现场,尽管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但为了做到万无一失,每个矿井还是制定了一整套抢险救灾、处理事故的防范措施,以便做到有备无患,时时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一旦井下发生了重大灾害事故,每个井下人员首先要积极自救。灾区人员在接到事故警报后,就要戴好自救器,在班长或老工人的带领下沿着避灾路线有秩序地撤出来。处在事故地点回风方向的人员要从最近处撤到进风巷道内。假如巷道破坏很严重,又不知道在撤退路线中是否安全畅通时,就要设法选择顶板坚固、没有有害气体通过、有水或离水较近的地方去暂时躲避,安静而耐心的等待救护。同时要时刻注意附近情况的变化,发现有危险时,就要换地方。在避灾过程中,要控制矿灯的使用,还要定时敲打铁道或管子,发出呼救信号,或派人出去侦察出井路线。侦察探险工作只能选派有经验而又熟悉巷道的老工人担任,并至少要有两人同行。

避灾中,人人都要发扬互助的精神和先人后己的风格,发现有人受伤要及时救治。对年老体弱的工友更要格外照顾。食品要尽量节约,并优先分配给受伤的人。

在避在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不管遇到什么情况,一定要沉着,不要惊慌,要守纪律,听从避灾领导人的指挥,有组织地撤退,不可单独行动,也不要乱喊乱叫。

虽然我们天天都在讲安全第一,强调按规程操作,但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并不能杜绝,以至矿井重大灾害还不断发生。人命关天,灾害事故发生后,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是首先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

进行井下现场急救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减轻伤员痛苦,防止伤情恶化,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挽救濒临死亡人员的生命。有资料介绍,现场急救搞得好,可减少20%上的死亡。人员受伤害后,两分钟内进行急救的成功率可达70%,4到5分钟内进行急救的成功率可达45%,如果拖延了时间,15分钟以后进行急救的成功率便很少了,因此,在井下现场做好急救工作,关系到伤员的生命安危和健康的恢复,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件大事。在急救时,对有开放性伤口或有创面的伤远应该及时进行妥善包扎,常用的有绷带包扎法、三角巾包扎法、毛巾包扎法等。井下常遇到的外伤是头部和四肢外伤,因为任何外伤都会流血,急性出血超过800到1000毫升,就有生命危险。所以争取时间为伤员及时有效地止血十分重要,常用的有压迫法、加压包扎法和止血带法。为了使现场抢救更为及时、有效,井下各班组都应该培养不脱产的保健员,掌握急救技术,以备不时之需,我们每一个下井的人员懂得一些急救的知识,也是大有用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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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课法律法规是靠山学法懂法靠自己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的20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围绕企业安全生产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企业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一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通过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煤矿生产的保障。因此,煤矿职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掌握熟悉,坚决执行。这样才能有利于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因为违法违章造成的责任事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就要受到处罚,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构成了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法、懂法、执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并切实行使依法获得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全我,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同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遵守法规,服从管理,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只有有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保障和职工的自觉行动,安全生产才能得以实现。

第4篇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二、一般规定

第四条 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工作面的设计与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依照监管关系,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为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加强放顶煤开采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放煤步距、放煤顺序、端头支护、初采、收尾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综采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悬(滑)移支架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2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十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十一条 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进行放顶煤开采。

四、顶板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面应建立矿压监测系统,加强顶板初次来压、初次放顶和过断层构造期间的矿压观测,并对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进行观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 工作面应有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

第十四条 工作面放顶煤期间,严格控制放煤量,严禁支架悬空。工作面倾角大于15°的,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倒措施。

第十五条 工作面应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条 要积极推广应用端头支架,强化工作面端头处的顶板管理。

五、通风及防治瓦斯

第十七条 工作面要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及空气温度合理确定工作面风量、风速,减少系统环节和采空区漏风,保证风流稳定可靠。

第十八条 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护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第十九条 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用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加强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强化工作面隅角、架间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对坚硬顶板,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畅通。

第5篇 h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6篇 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级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井工煤矿本安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夯实煤矿安全管理基础,促进构建煤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华集团公司所属井工生产煤矿(含联合试运转6个月以上的矿井)。

第三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本质安全企业建设等级规划。

第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本安企业建设考核评级。子(分)公司每季至少组织一次考核并排名,保留每次考核原始记录。

第五条 本安企业建设等级分为四级,等级标准如下:

(一)本安企业建设一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

(二)本安企业建设二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500天以上。

(三)本安企业建设三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

(四)本安企业建设四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第六条 考核年度内死亡人数累计达2人(含)以上的,或被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两次(含)以上的矿井,取消评级资格。

第七条 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本安企业建设等级采用集团公司考核与子(分)公司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

(二)综合考核分实行百分制,计算公式如下:

s=s-1×*1+k×s2×*2

s1-— 集团公司年终对矿井考核分

s2— 子(分)公司对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

*1— 集团公司年终对矿井考核分所占百分比

*2— 子(分)公司对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所占百分比

k —系数,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全年综合考核分的修正值。其计算公式为:

k =

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全体矿井年终考核平均分

子(分)公司对全体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

注:1、2023年*1为60%, *2为40%,以后视执行情况调整。

2、系数k取值范围为0.5-1.5之间,超出范围时以集团考核分数为准。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对被考核矿井综合得分进行扣分(加分):

1、发生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20分;发生非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10分。

2、发生重伤事故的,重伤一人扣6分,每多一人扣分加倍(如:重伤累计两人扣18分,重伤累计三人扣36分,以此类推)。

3、每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扣6分。

4、集团公司下达停产整顿的矿井,停产一次扣5分。

5、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计划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每一条扣1分。

6、达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的,若瓦斯抽采总量实际完成量比计划量每增加1%,加0.2分(最多加5分),反之相应扣分(最多扣5分)。

第九条 奖罚

(一)根据集团公司本安企业建设考核结果,对达到本安企业建设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煤矿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

达标等级

奖励标准

高瓦斯矿井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低瓦斯

矿井

本安企业建设一级单位

奖200万元

奖120万元

本安企业建设二级单位

奖100万元

奖60万元

本安企业建设三级单位

奖50万元

奖30万元

本安企业建设四级单位

不奖不罚

(二)安全生产十周年以上矿井奖励金额比照本安企业建设同类型一级单位标准执行(本安企业建设等级不再重复奖励)。

(三)对于未达等级的煤矿罚款20万元,并通报批评。

(四)对于本年度所达等级较上一年度降低的煤矿,罚款10万元。

(五)奖励资金从集团公司工资基金拨出,罚款资金缴纳到集团公司工资基金。奖励兑现到煤矿全体员工,罚款兑现到煤矿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对获得本安企业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荣誉的单位授予金牌。金牌一般在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授予,由各子(分)公司或煤矿组织挂设。

第十一 井工煤矿本安企业建设考核评分,依据本办法和《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属神华集团公司。

附件1:本安企业建设牌匾示意图

附件2:《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

二○一○年十月十日

第7篇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与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抓规范、监管抓创新、培训抓普及、安全抓质量”的思路,根据矿领导的指示精神,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煤矿职工安全意识,推动我矿持续健康安全发展,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特制定《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与考核管理办法:

一、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保证井下人员人手一本,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及井下人员领到手册后必须认真学习,前期重点掌握内页入井安全知识。

二、手册必须爱惜、爱护,不得乱图乱画,撕页等现象。如有遗失罚款50元。

三、抽考范围:从第一题至二十八道题。前期每10天考两道题,依次开始。轮考完后进入二十八道题抽考检查。

四、抽查考试时,安监站和培训中心各派一名人员到井口或者到队组进行抽查考试。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如有回答不上者,不得下井并罚款100元;井下职工如有回答不上者,不得下井并罚款30元。

五、考核管理办法从2023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每各10天进行一次抽考检查。

山西柳林金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2023年3月26日

第8篇 煤矿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

一、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确定产量进尺,不准违规超产超尺。

二、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不准盲目蛮干。

三、必须坚持遵章守纪作业,规程措施落实到位,不准违章违纪。

四、必须坚持区(队)长、班(组)长带班作业,发挥好基层管理人员模范作用,不准违章指挥。

五、必须坚持依靠机械化、信息化作业,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各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准甩掉破坏。

六、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正点交接清楚作业场所各方面安全事项,不准两班交岔作业。

七、必须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准入“三确认”符合要求,不准冒险作业。

八、必须坚持安全培训学习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三意识”和安全技能“三能力”合格。

九、必须坚持安全诚信制度,一诺千金

说到做到,不准弄虚作假。

十、必须坚持职工自保互保联保制度,努力做到“三不伤害”,不准侵犯职工“十项权利”。

第9篇 煤矿雨季三防安全管理措施

随着雨季的来临,施工工地面临着防洪、防雷电、防火的安全问题,为了切实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杜绝洪涝、雷电及火灾灾害,特制定本专项措施,在夏季三防安全管理中务必严格遵照执行,严禁出现三防安全事故。

组织措施:

1、为保证安全监察到位,每周一进行一次三防安全全面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和整改。

2、成立三防安全小组:

组长:李刚华

副组长:张忠强 、郭启兵、张长发、朱长贵

成员:石满江、王文刚、冯佳、余浪、王仕祥、、彭德英、赵有平、冯泽华、唐春、彭强、陆仕升、苏江南、王天云、冯欢、周作伍、谭敏、何方、鄢威巍、徐贤富、张远平、冯欢、彭强。

三防日常工作由余国兵负责处理,并每周向三防安全小组汇报工作

3、加大安全投入,在人力、物力上支持三防工作的确实可行的进行开展。

4、加强职工三防安全意识教育及三防知识培训,使每位职工及其家属均有高度的三防意识,一定的三防知识和发生三防事故后的急救、自救能力。

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1、坚决取缔乱搭、乱建的易燃易临时房屋,杜绝火灾隐患;

2、彻底清理易燃物堆物堆码,存放,对不符合堆码要求的责限期整改;

3、重要建筑物必须有防火消防设备,建筑物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防火安全需要。

4、严格易源、易爆物品及火源管理,禁止易燃、易爆物品随意堆放、使用,对危险火源必须严格要求控制使用;

5、彻底清查整个工地的电气设备及线路,防止电源线路老化、电气设备失爆产生火花而引起火灾;

6、彻底清查职工宿舍及变电所、压风房、机修车间、炸药库等要害场所,对这些场所收藏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炸药库危险物品管理不善的必须进行严加惩处,并责令限期整改,严格禁止私人或以上危险场所使用大功率电气功设备,以防电路负荷过载而引发火灾;

7、对变电所、压风机房等有中能诱发火灾的要害场所,工作人员必须格尽职守,随时检查,排除隐患,严格按《安全规程》的规定操作,对机修车间,红炉房等经常使用电焊或明火的地方必须加强执行更严格的《安全规程》操作要求。并且在所有要害场所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8、对矸石山,炉灰场等堆放不当有可能产生自燃的地方,必须加强通风管理工作及合理堆放,并随时注意观察,一旦有自燃倾向,则必须用取措施处理;

9、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井口不得少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少于50m。

10、在抓好地面防火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抓好井下防火工作;

(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均需使用防爆电气;

(2)、井下风筒必须使用双抗风筒;

(3)、井下的电气设备荷载必须有一定的保险系数,严禁过载工作;

(4)、井下电缆接头必须使用接线盒,严禁一切电缆破损,老化;

(5)、加强进瓦斯的检查制度,防止瓦斯积聚,引发炎黄子火灾、甚至爆炸;

(6)、加强井口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入井;

防洪安全技术措施

1、地面做好排水系统工作,保证排水线路畅通;

2、作好职工宿舍的防漏、防潮处理,使宿舍保持干燥通风,对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条件;

3、对炸药库必须做好排水、防潮工作,保证炸药不受潮,以利于井下使用;

4、对施工用的材料:如水泥、砂等必须有遮雨棚的保护,并且材料堆码地点周围应有排水沟,以利防潮、防洪;

5、供应库做好防漏、防潮处理,以防机具、配件等锈蚀;

6、井下临时水沟、永久水沟应根据施工情况尽可能地靠近工作面迎头,以利于井下排水,地表有塌陷渗水可能的地点,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严禁地表水渗漏至井下造成井下工作面水量增大;

7、井下一切排设备必须保持安好,并备有备用设备,以便发生水害时能投入使用;

8、副平硐井口、主斜井井口、回风井口必须设置防洪沟,严禁地表水从井口沿巷道流入井下

9、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井筒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隙、岩溶塌陷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10、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防雷安全技术措施

1、炸药库、变电所、瓦斯泵房等要害场所,工作广场上空旷的地方,易遭雷击的高地等必须安设防雷击的避雷装置;

2、电气设备等均应接地及防雷电保护,并随时检查其完好性及可靠性;

3、炸药库周围应经常检测杂散电流,并及时根据杂散电流情况进行处理和整改;

4、进下风水管、轨道等钢性进硐管件必须采用接地措施,以利防雷。

第10篇 安全双基管理精细化在新田煤矿的实践与应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精细化管理工作精神安排,结合永贵安全双基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新田煤矿坚持“抓系统、系统抓”的安全精细化管理思路,全面提升新田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新田煤矿安全双基精细化管理工作主要从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新田煤矿安全“双基”建设考核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及运行机制、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开展情况、矿井各级领导入井带班检查隐患及“三违”查处情况、矿级领导隐患自述以及安全检查和排查情况、班组长的选聘、使用和班组建设情况、应急预案、安全办公会、安全计划管理执行情况七个方面进行开展。

一、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成立的通知以正式文件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管理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的副职以及领班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成员由副总工程师及机关部室、区队负责人等组成。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规程规定的十大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其它从业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由本单位培训部门负责进行了培训,经矿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包含科室长、区队长、班组长、一般员工),所有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备查。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全员的责任制,全矿的所有员工,上至矿领导,下至矿上岗位工人,整个企业是一个有机的相互联系的整体,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不完善。新田煤矿制定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汇编成册。根据新田煤矿实际,新田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几部分:矿(厂)领导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区队、班组、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符合。

4、根据新田煤矿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并统一汇编成册。技术操作规程分系统归类编写,完全依据新田煤矿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

5、根据永贵公司安全双基精细化管理要求,新田煤矿制定和完善了以下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应该包含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双基会议制度等);(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奖罚制度;(14)安全举报制度;(15)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1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7)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18)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19)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20)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后四项制度为贵州省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专业要求建立的制度,前十六项制度为永煤 “双基”建设要求建立的制度)

二、新田煤矿安全“双基”建设考核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及运行机制

1、建立并完善了“双基”标准和考核制度

系统煤矿依据永煤公司、永贵能源安全“双基”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制定了新田煤矿“双基”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并以正式文件下发,标准中体现本单位正职对副职的考核,分管领导对分管部室和分管区队的考核。矿在考核部室(区队)时,所分管部室(区队)的矿级领导必须参加检查,并签字确认。同时各基层区队制定了本区队“双基”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对班组和员工进行考核。所有考核标准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各层面的考核均有标准和制度,考核有原始资料来记录考核过程(包含扣分明细、扣分原因、考核人员),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确认,体现出系统抓、抓系统。考核结果严格按照双基文件要求应用到安全结构工资的兑现、双基建设奖金的兑现,安全奖的兑现上,兑现奖罚在工资表或奖金表中能够体现出来。扣分、奖分或兑现奖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制度进行。

2、安全结构工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新田煤矿在工资总额中切块30%与安全考核挂钩,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考核分月度考核、年度考核两部分。月度考核结果与矿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双基”奖罚和单位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与年终安全奖挂钩。安全结构工资挂钩比例:生产部室(区队)执行30%、地面生产单位执行20%,安全结构工资在分配工资时体现出来。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开展情况

1、新田煤矿依据永煤公司、永贵能源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结合新田煤矿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该办法以正式文件下发),办法中包括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标准化实施目标和任务,标准化检查、考核办法及奖罚标准。同时依据下发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制定本年度的达标规划,达标规划分专业详细制定出达标目标、实施细则、如何创建亮点工程、精品路线等内容,制定的规划完全符合新田煤矿实际情况,并严格对照规划组织实施。

2、新田煤矿坚持每旬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达标验收原始资料由安监部统一保存备案。达标验收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带队,各系统管理人员参加,验收结果中包括有专业得分和达标等级。同时月度验收结果中详细说明达标规划任务在当月的完成情况。

3、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的应用。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结果必须和切块工资挂钩,按照“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考核要求,依据单位旬自查验收、专业旬检查验收、月底联合验收情况综合评比,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安监部将考核结果报矿分管领导、矿长批准后兑现质量结构工资。⑴、质量标准化检查覆盖所有井下头面,覆盖率要达到100%。⑵、对于迎接上级公司进行质量标准化检查的单位,矿将按照上级公司检查结果进行考核。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0%作为质量结构工资进行二次分配。同时与单位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公司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相挂钩。

4、矿在进行质量标准化或“双基”检查时,各专业部室、区队必须提供质量标准化文件、达标规划、检查验收原始记录、奖罚兑现工资表和奖金表等相关资料。

第11篇 某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第12篇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22〕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浅谈煤矿安全管理的八点意见(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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