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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9-28 热度:48

煤矿安全技术管理

第1篇 煤矿安全技术管理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安全基础工作,搞好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也是维护职工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证。强化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也对煤矿企业提出了强制性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严格要求。对在新体制下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提出了新课题。这充分说明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比其它行业显得更为重要。

据统计,1981-1999年,全国煤矿职工死亡人数114878人,百万吨煤死亡率为5.94。而同期美国煤矿死亡人数仅为1261人,特别最近三年煤矿死亡人数每年均控制在40人以下,1994年以后百万吨煤矿死亡率一直保持在0.05以下。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如此严峻,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人员安全意识差、能力较低,构建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加强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从大量事故调查资料分析结果看,80%以上的事故都是“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说明,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人员安全素质是减少事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个问题,或者认识不深,理解片面,对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抱着敷衍了事和走过场的态度,没有给予充分重视。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煤矿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在不断提高,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为跟上时代的步伐,就必须杜绝“一劳记逸”的学习态度,树立不断培训和努力学习的思想。为使安全培训教育取得预期效果,必须注重培训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同时考虑到煤矿行业的特点,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因人而宜、因地制宜,制订不同的培训计划。

1 安全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教育。主要有法律基础知识,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劳动法》等。

(2)煤矿安全基础知识。包括井下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性质和危害及防治办法;采、掘、机、运、通各个环节中的工作常识、要领及安全注意事项,如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技术、爆破安全技术、“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矿井提升运输安全技术、矿井电气安全技术、井下现场救护常识等。

(3)煤矿安全技术法规。主要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一通三防”责任制和各种《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等。

(4)煤矿事故分析和处理。主要是案例教育,包括煤矿各种事故产生的原因、特征、发生发展过程、分析技术方法的理论和防治对策等方面。

(5)计算机、互联网通信等方面的信息技术。

在具体培训中,可根据培训对象不同安排选用不同的内容。

2 培训形式

(1)入矿培训。对象为新招收的工人,一般是脱产培训,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间为2个月。但在实际中很多矿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内容简化,时间仅有一个星期左右,使得进矿的新工人刚一参加工作在安全方面的素质就先天不足,从而为以后的违章埋下隐患。

(2)现场培训。对象包括经过理论培训的新工人和对工艺、设备等不熟悉的所有各种工作人员,时间可能只有几分钟,也可能长达数月之久。内容包括手工操作过程、工艺设备流程、工作原理和使用维护方法等。

(3)脱产集中培训。对象为在煤炭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和性质,可制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周期。对特殊工种和各级安全监察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和定期安全培训,对其他工作人员也应进行定期安全培训。

(4)在职培训。对象为在煤炭企业工作,没有时间或不需要进行脱产培训的各类人员,如班前、班后安全培训,利用会议间隙培训,利用有关图书资料自学等。

3 安全培训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1)对安全培训设备与教学管理要两手抓,不能一手硬一手软。有些单位要么只重视更新培训设备和教室的装修,多媒体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一应俱全,但对培训具体计划和落实执行情况疏于管理,人员培训缺少明确目标;要么只注意落实计划和任务数,但由于设备陈旧,缺乏必要的教学手段,教室或专职教师不足,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培训的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

(2)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安全培训变成走过场。为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许多单位也对有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但培训模式和培训内容比较单一,缺乏针对性,且只要参加学习就能通过考试,拿到合格证,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而且,由于生产比较紧张,全员培训经常得不到落实,生产能手、技术骨干和单位正职等人员需要参加培训时经常因为人手紧和工作繁忙无法参加,为了完成“任务”,只好指派他人参加。最后培训部门和接受培训单位的培训任务指标虽然完成了,双方皆大欢喜,但并未达到全员培训的目的。

(3)增加安全培训投入。如在安全培训资金安排上,美国煤矿提取比例为0.02美元/t;文化程度方面,美国矿工高中以上占77%,其中大专以上占15%。相比之下,我国煤矿职工素质低,企业在安全培训方面的投入也较低。为提高本单位职工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加大安全培训资金投入,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的被动局面。

(4)加强和改进师资建设和教学方法。长期以来,作为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往往没有实践经验,专业技术课主要靠聘请生产技术人员来讲授。虽然他们都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各种规章制度比较熟悉,但受时间和精力限制,难以保证培训内容的系统性。表现在教学上,对培训的具体方法研究较少,讲授时具体技术法规讲的多,理论和案例讲的少,而案例教学是培训中具有针对性能够提高培训质量的关键一环,只有抽象,没有具体,讲授效果往往不尽人意,使安全培训质量大打折扣。

第2篇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做好煤矿机电安全工作,仍然要贯彻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煤矿管理者首先要提高对机电设备在煤矿生产中主导地位的认识,认识到许多井下事故是由于机电设备管理不善、电气设备失爆、保护装置不完善或失效、电缆短路、机械设备摩擦过热等所造成的,认识到机电事故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从而认识到加强煤矿机电工作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极其重要的一环。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强化安全管理质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煤矿机电设备较为复杂、涉及面广,要充分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煤矿机电和运输系统进行安全分析、事故预测、安全评价,制定安全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使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2)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从领导到工人、从设备安装到调试、使用、维护、检修都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机电安全规程、操作规程。要层层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头。同时,要建立一套考核机制,实行重奖重罚。

(3)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的要求,按照《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矿井运输管理和技术装备若干规定》、《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及行业其他相关标准、

规定,开展机电、运输质量化标准建设,确保机电设备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2.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安全装备水平

(1)合理选用、精心维护设备。要根据矿井的类型、设备的工作地点和生产的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配备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和数量。矿用机电设备必须要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防爆设备还必须要有防爆合格证;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严格按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转状态。

(2)加强技术改造,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对于安全性能差、缺乏安全保护装置的设备及严重老化、安全性能差的设备要坚决淘汰,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设备和零部件;

要积极应用矿井综合监控系统,实现对主要设备工作状态的监测和自动化操作。

3.强化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素质。对从事设备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从业人员,一定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在此基础上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要鼓励工人学业务、钻技术,达到“懂设备结构、原理、性能,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检查、会排除设备故障”。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要让工人充分认识到机电工作的重要性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增强责任感;同时,要开展自主保安的教育,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提高自主保安的能力。

第3篇 陈兴远煤矿局部通风机安装、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局部通风机安装、移动管理工作,提高局部通风机装备和管理水平,杜绝由于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局部通风机安装、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科检查验收,试运转合格后方可入井;

2、局部通风机运送过程中,必须使用吊链起吊,轻拿轻放,防止局部通风机在运送过程中受损;

3、安装局部通风机时,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4、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且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25m/s;

5、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方式应尽可能采用上、下并排安装方式,上方局部通风机采用吊挂方法安装,下方局部通风机采用支垫方法安装,两台局部通风机垂直间距不得小于100mm且上方局部通风机风筒不得影响下方局部通风机吸风口的畅通;

6、局部通风机安装时,如巷道内有轨道时,局部通风机距离轨道不得小于50cm,采用支垫方式安装时,局部通风机离地高度不得低于30cm;

7、安装局部通风机时,局部通风机必须坚持选择“大功率风机、大直径风筒、大供风量”的三大原则,确保工作面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达到规定要求;

8、局部通风机安装时,必须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实现“三专两闭锁”,且安装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能力相同,功率相互匹配,保证两台局部通风机供风量一致;

9、安装局部通风机时,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2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必须使吸风口前风流保持畅通无阻,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要避开尘源,消音器吸风口应加装防护罩;

10、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时,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切换裤衩不得漏风,不得扭曲变形和挤压;

11、正压风筒末端要直对工作面,在岩巷掘进时风筒口距工作面不超过10米,煤巷不超过5米,上山、下山不超过3米

12、局部通风机安装时,必须有一名通风科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13、局部通风机安装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且现场必须有安监人员督察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14、安装局部通风机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将施工地点顶板及巷道两帮的活矸、活石挑落,以防砸落伤人;

15、局部通风机安装结束后,必须实现挂牌管理,管理牌上应详细标明地点、型号等项目,严禁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16、局部通风机安装结束后,每天必须对自动切换装置进行一次切换,并做好切换记录,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汇报并进行维修,保证其完好;

17、局部通风机的风电闭锁装置必须保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18、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19、局部通风机恢复运转时,不得自行启动,必须由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时,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先检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20、局部通风机安装、移动必须作到“三定、三汇报”。定开完工时间,定负责人,定专项安全措施;开工前、作业过程中、完工后必须电话汇报调度;

21、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停风区域必须撤人,设置警戒、悬挂警标。

22、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人管理,在无人工作通风的独头巷道口应钉制栅栏,以防局部通风机发生意外,停止运转时人员误入;

23、施工过程中杜绝一切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4、未及之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

第4篇 实业公司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异地煤矿开采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打造z实业公司品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异地挂靠权台煤矿之外的场所项目,挂靠z实业公司(独资、控股、承包经营或劳务输出、技术服务)必须明确一名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副科级干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行政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在单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司与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各一份。其他成员必须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z实业公司安全副总或综合部,一份张贴上墙。

第三条 z实业公司综合部应建立外出创业项目单位人员登记台帐,注明单位、年龄、工种、培训与持证情况等。严禁无证上岗或私自变动人员。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三违'治理的考核,按z实业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开采项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由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自己解决,对照条款未进行落实解决的,将对单位行政主管或负责人2000元的处罚。

第五条 在异地承包煤炭生产或劳务输出从事采矿的项目,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矿井的安全装备和安全投入,并报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并给予10000-5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瓦斯检查员和监管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凡不按规定配备人员或装备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异地的煤矿开采项目,在管理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对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地加以整改,同时要加强与附近救护队和医疗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做好工伤和矿山救护工作,不具备就近救治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保健站或专(兼)职医疗救护人员。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八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职工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要害工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2000元处罚。

第九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的矿井要强化通防管理,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指数鉴定。严格坚持以风定产,确保通风、防尘系统的安全可靠合理。

第十条 按照*矿司党[20**]58号《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单位要明确'三违'治理目标,区队管理干部每月治理'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对完不成治理'三违'指标的,每次罚管理干部200元。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2005]第2号和*矿集团安全监察部、多经部2005年2月5日《通报》的精神,落实z实字[20**]第46号《z实业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文件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对照执行。

第十二条在异地创业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的文件要求,成立以项目行政主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在全范围内开展安全整治活动,落实安全负责人及管理职能,完善各级责任制,和每一位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采用安全风险考核制度,使每个职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异地创业项目从事煤矿的开采、回采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安全设施、新材料的应用,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总结应用效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办事。凡不按上述要求,给予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①所有生产施工地点1:1000或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生产系统图和反映巷道关系的剖面图。

②所有生产施工点的地质说明书、巷道支护形式及断面、剖面图。

③上级及本单位管理文件、各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开透窝通知单、隐患通知单等。

④井下电气设备改变结构、接线、增加或减少部件。

⑤电气预防性试验资料,井上、下高压供电系统图、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

⑥设备检修、改造、更新、校验、整定、试验、技术测定、探伤检查、施工措施、检查验收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⑦'一通三防'月报、季报、年报及季报图。有通风部门必须有本月通防技术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每月必须及时绘制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注氮系统图。

⑧运输系统、环境变化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运输设备、设施及装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

⑨所有要害工种人员变更,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5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神华集团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22)4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东煤矿及区域内所有地面等单位。

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 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

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重大、中等、一般三级。

(1)重大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需较大资金保障。该级隐患由公司负责。该级别隐患在没有整改、验收、评价之前,煤矿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认真实施,确保安全。

(2)中等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矿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整改完成。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

(3)一般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无技术难度,不需资金投入。按照区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组、区队负责整改的隐患。

3.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5.生产矿井(包括联合试运转超过6个月的矿井)“六证”不全的。

6.未按中国神华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

7.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9.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3. 采煤工作面2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

14. 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1)国土资源单位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生产的。

17.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9.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2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的。

22.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23.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4. 采掘工作面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25. 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2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7.贯通巷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8.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30.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31.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继续作业的。

32.矿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等指标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

3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井建设、水平延深、新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瓦斯地质图的;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等相关参数的;矿井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

3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时,未采取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5.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6.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7.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3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39.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

40.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六)“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1.对新揭露煤层未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等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4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5.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置、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行采掘作业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6.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神华安〔2010〕284号),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47.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预测预报的;无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或未定期监测的。

48.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统开拓掘进的;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49.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或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用煤电钻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0.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窑)水警戒线,未先探后掘的。

51.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隙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未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窑)积水的。

52.急倾斜煤层上覆存在老空(窑)积水、灌浆注水或其它水患未处理进行开采的。

53.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采区设计前,没有采用三维地震或其它技术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灰岩含水层等赋存情况的。

54.在灰岩含水层上部的煤层(岩层)布置巷道工程,没有采用物探等技术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异常区,并用钻探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验证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险进行掘进施工的。

55.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缺少下列防治水工作之一的:(1)未采用物探等技术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的;(2)未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钻探工程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防水措施,并组织实施的;(3)未对勘探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的;(4)具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未根据其底板隔水层条件及突水系数的大小,采取疏降开采、在构造破碎带及突水异常区进行局部注浆改造、对含水层进行整体注浆改造等治理措施的;(5)防治水工程竣工后,未经分(子)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擅自组织回采的。

56.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含水砂层),在掘进、回采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没有经分(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

57.煤田火区剥采留下的采坑、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等未填平压实的,对原有地面裂缝未堵塞形成积水的,矿井地表泄洪通道不畅通受阻的;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洪水倒灌井下的。

58.未制定暴雨紧急撤人制度、水害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救灾演练的。

59.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0.井下无避水灾路线或避灾路线不合理或避灾路线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供电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1.矿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的。

62.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或装设负荷定量器的。

6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6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不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65.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6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电气设备安全保护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机电设备或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68.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风筒或入井前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9.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没有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乙炔气瓶、压力管道、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起重机械、斜井人车和井上下机动车辆等)的;没有按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的。

70.防爆设备选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失爆的。

70.斜井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封闭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7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十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3.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未通过核准批复、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的。

74.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地质勘探程度未达到相应级别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承揽相关施工、监理任务的。

75.遇以下情形,没有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的,或者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的:(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76.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或者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77.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8.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等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未按设计建成,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79.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80.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鉴定安全协议的;随意肢解工程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十二)“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1.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82. 爆破材料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违章处理瞎跑、残炮的;火工品丢失被盗的。

83.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或系统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岩)尘严重超标的。

84. 有毒、剧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85.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职能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专业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单位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分(子)公司研究决定。

(三)负责对ⅱ类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ⅱ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分(子)公司备案;ⅰ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分(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四)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每日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上报公司;每月将本单位及各级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公司(表样见附件1)。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条 矿本质安全科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汇总上报、分析建档和ⅰ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五定”原则组织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并挂牌督办,督导治理,限期整改。接到各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三)做好重大隐患汇总上报工作。矿本质安全科每月20日前将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局(表样见附件1)。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监察局(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

(四)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七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井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治理进展情况等(模板见附件2)。

第九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单位、督办单位、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表样见附件3)。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被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矿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矿本质安全科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被公司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还必须报公司备案或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纪检单位和有关业务单位报告。安全、纪检单位和业务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鼓励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重大隐患,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或表彰。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方式

采取“一、三、五”流程安全检查、专业检查、跟班检查、区队自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1.矿长对全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职能部门、业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本安办办公室负责全矿隐患排查治理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和对隐患整改的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5.各区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五、隐患排查要求

1.安全隐患的种类主要分为:顶板管理、瓦斯治理、矿井通风、机电管理、火工品管理、水害防治、采掘布置和其它八种。

2.各单位每月必须组织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每月20日前将隐患排查小结上报本质安全科,逾期不报的单位,给予该单位行政正职罚款200元/次。

3.由本安办每月组织对矿所有专业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无故不参加的单位,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4.每月23日前由本质安全科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隐患排查会议对确定的重大级、中等级、一般级隐患由本质安全科负责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安监局。

5.各队、办、驻矿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

六、隐患整改要求

1.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本质安全科备案并制定措施、应急预案,提交公司请求解决。

2. 对于重大隐患,本质安全科等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3.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对难以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对于重大隐患,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矿反映,由矿本质安全科向公司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6.隐患整改坚持“谁存在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7.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单位,凡单位能整改地不准推向矿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8.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危险源检测整改书》要求,对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矿本质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9.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本质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10.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11 .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由本质安全科以“五定”形式下发各单位整改,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跟踪落实。

(乌东煤矿本质安全科电话:0996-6803155;邮箱:)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0〕133号)的规定,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在本安体系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按本规定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未按本规定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未按本规定建立重大隐患建档台账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七)对举报重大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八)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充分理由的,每一条扣1分。

第十六条 凡被公司查出,各单位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本安体系考核扣分标准的双倍扣分。

二、工作分工

按照专职专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我矿隐患挂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级、挂牌,督促整改工作;基层单位负责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矿领导负责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督促工作。

三、工作程序

1.隐患报告

严格落实对本矿隐患的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各职能科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按规定上报公司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现场要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并按要求上报公司。

2.挂牌督办

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一般、中等隐患,由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按照矿领导、职能部门、区采队、班组长落实人挂牌落实督办后,本安办在地面候罐室煤悬挂“隐患单位”公示牌;在隐患地点树立“隐患标志牌”,明确隐患内容,内容包括:分管矿领导、分管职能部门、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3.摘牌销案

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一般、中等级隐患由挂牌督办小组组织矿相关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摘掉“事故隐患单位”公示牌和“事故隐患标志牌”,并在公示栏上给予公布,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摘牌销案后,逐级上报公司相关科室。

四、有关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建设安全矿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督办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第6篇 煤矿安全管理措施

1、通风瓦斯管理

(1)测风人员坚持10天一次对矿井进行全面测风、调配风,工作合理分配各用风地点风量,并对井下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补充,认真搞好测风记录、测风报表。

(2)在检修维修过程中,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局扇安设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设专人管理,认真做好运行情况记录。风筒吊挂平直,破损立即修补或更换,风筒口距迎头不得超过5米。

(3)井下密闭必须编号挂牌管理,按要求检查气体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配齐配足瓦斯健康探头,执行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2小时记录一次值班情况,1天打印1次瓦斯日报表,送矿长审查签字。

(5)瓦斯检查:每一个班安排1名瓦检员巡回检查,没一个作业点安排1名瓦检员现场跟班作业,严格落实瓦斯检查“一炮三检”、“三对口”、“三签字”制度,杜绝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少检等违章行为,严禁瓦斯超标作业。

(6)加强通风管理,局部通风及必须有专职人员看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停机,要保持通风机常开不停,若需要停机时,必须采取临时停机措施,经矿井技术负责人同意方可停机。

(7)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供电完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并正常使用,停风是能自动切断供电航道内的一切电源。

(8)由于停电或者其它原因在成局部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转时,要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5%时,方可继续施工。

2、防尘管理

(1)采用湿式打眼,并且工作面所有人员都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2)装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

(3)装岩前必须对爆落的岩石进行洒水降尘。

(4)定期冲洗巷帮。

(5)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安设一道水幕,在放炮时必须打开,等炮烟吹净后方可关闭。

(6)回风流中的水幕必须常开,不得随意关闭。

(7)防尘工要经常检查防尘管路,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3、防火管理

(1)按规程规定配备齐全防灭沙箱、灭火器,铺设完备消防管路。

(2)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就近使用矸石、砂子或岩粉进行灭火,严禁使用水管直接灭火。

(4)若井下发生火灾,要及时按照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要求采取控制风流,防止火势蔓延。

(5)认真做好地面进风井和回风井防火措施,杜绝地面火源造成火灾事故。

4、机电管理

(1)每班电钳工必须巡回检查电缆、接线盒、各类开关、局扇、电煤钻等设备的安设和防爆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井下机电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

(3)严禁失爆电气设备入井使用,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必须上架挂牌管理。

(4)严禁带电搬迁、检修机电设备,认真做好检修、维修和运行记录。

(5)对井下撤除的完好机电设备必须分类登记入库管理,需维修的必须及时送检。

(6)电钳工认真登记好机电设备台帐(设备名称、编号、型号、功率、生产厂家、生产时间、购买时间、入井使用时间、地点、用途。检修维修记录等)。

5、运输管理:

(1)轨道的铺设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街头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差错不得大于2mm。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应无杂物、五浮煤、无积水。

(2)使用电机车运输,其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不得顶岗。

(3)人力推车1人1次只准推1辆车,两车间距不得小于20m。严禁放飞车和蹬车。

6、顶板管理:

(1)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排除危险活矸。

(2)顶板破碎地带必须及时加强支护,并关顶背帮。

(3)及时更换断梁折柱,零星断梁折柱不超过24小时,连续断梁折柱不超过8小时。

7、放炮管理

“5.13”事故后,矿井所有管理人员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放炮的管理,明确放炮员的职责,矿长与放炮员签订责任书,制定放炮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1)放炮员必须持证,严格遵守《规程》规定的通风、瓦斯、炸药管理的制度。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都应在现场。

(3)应采用专用的放炮母线,放炮时警戒内不得有任何人。

(4)应采用安全登记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是用水炮泥。

(5)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领退要有记录、签字,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剩余部分必须如数交回爆炸材料库。井下使用或剩余的爆破材料存放必须分箱上锁管理,严禁乱仍乱放。

(6)爆破材料箱必须使用耐压、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降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7)井下爆破材料必须放炮员运送或监护运送,运送途中不得逗留,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

(8)每次装药前班长应指定专人到预定地点警戒站岗。放炮距离直线巷道距离不得小于100m并有掩体、曲线巷道不得小于75m。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爆破工必须在接到放炮命令后方可起爆。爆破结束后,班长、瓦检员必须按规程规定检查放炮情况,如有拒爆要按处理瞎炮的规定处理,站岗人员必须等接到撤岗命令后方可撤岗。

8、出入井检身管理

(1)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登记制度,凡入井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检身。

(2)凡不准如井的物资及不防爆的仪器,特别是烟草,火种等,严禁带入井下。

(3)检身时凡矿灯不防爆、穿化纤衣服,不佩戴自救器的作业人员,严禁下井。

(4)非生产人员和无关人员严禁下井。

(5)检身人员必须对出井人数与入井人数清点,按矿规定时间清点出入井人数是否相符,若不符合,必须立即向带班人员问清楚,是何种原因。异常情况及时向调度室回报。

9、其它: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各作业点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2)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追涨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认真组织召开职工班前会,详细安排工作重点和安全工作注意事项。

(4)认真做好井下交接班工作,交代清楚上一班存在的问题,下一班应注意的事项。

(5)所有矿井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有是有病必须请假,以便矿井安排工作。

1、灾害预防:

(1)爆炸事故发生是的措施:

①一旦井下发生局部瓦斯或煤尘爆炸,人员不准乱跑,由带班领导或跟班特员、版组长识别真情,把人员带到安全巷道口,在通过爆炸烟尘前,戴好自救器,用电话与调度室联系,等待命令。

②一旦人员无法撤出,所有人员要背向爆轰波传播方向,向下爬在巷道底板上,迅速戴好自救器:待爆轰波过后,尽快撤离灾区,到安全地点等待援救。

(2)顶板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①经常检查巷内顶帮及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立即处理,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汇报矿井值班人员。不安全地点严禁进入。

②巷内一旦垮顶出路被堵,未堵人员要及时想矿调度室汇报,包括垮顶范围、被堵人数和位置,并积极进行抢救。

③在进行抢救时,要安排有经验的老工人监视顶板变化情况,避免抢救人员受伤;抢救时,由外向里进行,清酒时必须支设临时支护。

④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清楚顶帮活矸。

(3)透水预兆:

①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鼓或产生裂隙渗水、水色发挥有臭味等预兆时,必须停止工作,撤离人员并报告调度室;如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掘进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原则。

②顶板来压预兆:背板压烂严重:顶板有“闷炮”声,巷道掉渣、片邦严重;顶板破碎;支架断梁折腿、支架变形严重;顶板下沉离层有裂缝等预兆。遇上述情况时,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假设特殊支护、信号柱、加大支护密度、最大限度减少空顶距离,遇危险情况及时撤离危险区。

③瓦斯异常涌出预兆: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忽高忽低,温度骤降、煤壁发凉;遇地质构造或围岩松散区,瓦斯异常涌出;煤层发出“丝丝”的鞭炮声、煤炮声;顶板来压;煤亮度变暗等预兆。

第7篇 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矿长

1、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地第一责任者,对矿上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负责部署和平衡“一通三防”工作。把“一通三防”工作尤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作为安全工作地重中之重。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政策和标准,负责员工教育培训,不得聘用未经过“一通三防”专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员担任从事井下的区科队管理职务。

3、负责建立并落实干部“一通三防”责任制。负责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充实专职通风、地测、防突、抽采、监测技术管理人员,配齐瓦检员和爆破员。定期听取“一通三防”工作汇报,决定“一通三防”工作地重大决策。

4、审定矿井“一通三防”规划,每天审阅“一通三防”报表,按月召开“一通三防”例会、防突办公会议。定期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的人、财、物,安全办公会议上首先解决“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

5、负责督促矿的“一通三防”制度、指令、办法、决议、决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负责督促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教育、培训等重要事项。

6、督促检查领导干部落实上级颁布的“一通三防”指令、决定规定等。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基层单位正职“一通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生产副矿长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方针、政策,服从公司领导和矿长安排,对审批的“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负组织实施,对“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落实负责。

2、合理布置采掘,有计划的规划矿井近期、中期接替,进行生产设计时必须优先考虑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监控系统部署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主持审查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平衡生产进度和安全生产情况完成时,重点审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和规定,首先考虑“一通三防”的可执行性、可管理性和安全性。

4、组织解决矿“一通三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产生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负责组织处理,组织抢救矿井出现“一通三防”事故。

5、坚持“高报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的抓好“一通三防”工作,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

6、负责组织每年“一通三防”设备的检修计划、安排工作。抓好“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一通三防”设备配置、购置和按时制投产使用,保证“一通三防”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

7、按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去。

三、技术负责人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方针、政策和行业标准,对“一通三防”技术负责,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确保“一通三防”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调动人员和物资进行处理。

2、落实和监督“一通三防”专项工程和吨煤费用、计划、使用,切实把住防突、瓦斯抽采关,全方面加强瓦斯煤尘管理,建立综合防尘和瓦斯治理机构,保障必要的人、财、物投入,杜绝重大煤尘瓦斯事故的发生。

3、组织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总结布置年、季、月“一通三防”工作会。主持矿井年、季、月“一通三防”技术措施汇审工作,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防突工作会和通风瓦斯专题会议,坚持日审“一通三防”报表。

4、负责组织抓好通风质量标准。加强通风设施、防尘设施和瓦斯抽采管路、瓦斯监测设施和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一通三防”监测仪器仪表的投入使用和质量标准管理。

5、负责建立健全矿井通风、抽采、防尘、监测监控、防火五大系统,负责全面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制定和落实“一通三联防”各项管理制度、工种岗位责任制度。

6、在规划采掘布置时,必须首先保证“一通三防”系统布置合理、可靠安全。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四、安全副矿长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方针、政策和行业标准,对各业和部门所承担的“一通三防”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并对实现“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进行安全监察工作。

2、负责组织学习“一通三防”技术措施,组织监察“一通三防”措施、管理制度、管理机构、资金投入、专项工程的合理可靠性,并组织监察现场实际完成情况。

3、认真组织安办会、有关砬头会,首先传达贯彻执行上级“一通三防”的指示、指令,负责监督“一通三防”隐患的解决。

4、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地“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的监督落实情况,积极提供好“一通三防”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5、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

6、负责对所有管理人员“一通三防”知识培训考核,负责培训“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组织召开好“一通三防”竞赛活动,总结推广“一通三防”先进经验。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五、安全科长

1、认真贯彻“一通三防”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对现场“一通三防”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的监督工作负责。

2、负责组织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管理机构、资金投入、专项工程现场落实情况,编制和报告“一通三防”投入情况。

3、参加安办会、碰头会,首先提出现场“一通三防”隐患,并记录会议内容,督促和落实矿领导的决策。

4、积极提供“一通三防”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

5、负责调查“一通三防”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汇报“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尤其是汇报防突措施执行情况。

6、负责各个特殊工种、新工人“一通三防”知识培训、考核,组织开展“一通三防”竞赛活动,总结推广“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六、生技科长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政策,服从技术负责人的安排,对“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突细则要求》贯彻落实采掘作业规程中“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把好生产布局关,从采掘部署上为“一通三防”创造良好环境。

3、主持编制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平衡生产进度和安全完成情况时,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和规范时,都应考虑“一通三防”工作地可行性和安全性。

4、负责审核巷道贯通工程测量,并检查实施情况,组织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矿井地质构造、煤层变化、瓦斯地质规律,为通风瓦斯设计、规划提供资料。

5、组织解决矿井“一通三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抢救矿井中出现的“一通三防”事故,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解决负责。

6、协助组织检查通风安全措施、计划和矿井瓦斯、煤尘、火灾等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七、机电科长、机运队长、副队长

1、机电科长、机运队长、副队长对机运队分管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政策、法规、法令、规程、规范、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指示、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杜绝电气设备火源及其井下外因火灾负责。

2、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井下电钳工、矿灯充电工、班组长认真学习“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学习电气设备、矿灯防爆知识和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在实施机电管理中有关“一通三防”工作措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电气失爆引起“一通三防”事故发生。

3、负责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有关机电技术文件和措施,负责抓好雨季三防落实工作,防止雨季给通风系统带来不稳定隐患。

4、负责抓好现场机电措施中的“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与监督。合理布置电缆、机电硐室,保证区域“一通三防”中机电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通风畅通,无瓦斯隐患。

5、负责组织落实矿井通风、防尘、抽采、监测系统通风设备、管路的安装,保证抽风机、瓦斯泵、监测监控设备供电和持续正常运转,保证防尘管路、瓦斯管路能够正常使用。

6、负责机电设备的管理,消灭电气设备失爆,线缆连接无鸡爪、羊尾巴和明接头。负责对进入盲巷的管线实行“三断”,对电气设备“三专两闭锁”装置安装、正常运行和维修负责。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八、通风队长、副队长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一通三防”规定。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和安全生产的“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制定各通风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操作规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发生所制定的措施及落实负责。

2、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腹胀日常通风、瓦斯、防突和打钻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协助技术负责人编制、审核各类“一通三防”措施。

4、深入现场及时发现“一通三防”隐患,解决处理“一通三防”隐患,督促落实责任制,及时反馈“一通三防”信息。

5、参加“一通三防”会议和防突办公会议,及时贯彻落实矿有关的“一通三防”决议、指令。

6、积极配合技术负责人抓好“一通三防”安全投入,抓好“一通三防”科技项目和专项工程,对“一通三防”专项工程按要求上报并做好记录,负责组织技术人员攻克“一通三防”难关,对“一通三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九、采掘队长、副队长

1、采掘队长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副队长对现场“一通三防”落实、监督负责。必须认真贯彻矿编制的“一通三防”计划、措施,把“一通三防”工作摆在各项工作地首位。

2、负责建立健全落实本队“一通三防”责任制度,每班明确现场“一通三防”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重点学习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中有关“一通三防”规定,把国家及行业安全法规、矿有关“一通三防”规定、决定及会议精神及时贯彻到员工中去。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管理中的首要工作来抓。

3、负责质量标准化落实,施工巷道、采煤工作面符合通风断面,为通风安全创造良好条件。

4、对采掘作业中坚持防尘、综合瓦斯治理、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备防爆、爆炸物品管理、保障“一通三防”施工等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

5、对现场“一通三防”设施的正常运行、通风系统持续稳定、局部通风安全可靠、瓦斯检查正常进行、闭锁装置正常使用、爆破秩序正常维护、“一通三防”隐患事故上报、处理、协助调查等有关“一通三防”负责。

6、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现场“一通三防”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及时上报。参加矿组织“一通三防”检查及“一通三防”会议并及时向矿反馈“一通三防”信息,积极贯彻落实矿有关“一通三防”决定。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十、调度室主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政策、法律、法规、文件、标准、措施、通报,对“一通三防”重点工作调度、重要隐患落实处理、信息及时反馈负责,是“一通三防”工作现场调度负责人。

2、代替矿领导行使日常“一通三防”指挥权,必须坚持“一通三防”管理原则,把“一通三防”工作调度作为各项工作地首要任务来抓,并详细准确及时作好“一通三防”现场汇报记录。

3、对上级“一通三防”指令、指示、通报及时主持贯彻、传达。督促区队、班组开好班前会,并重点监督区队“一通三防”措施组织实施、布置情况。

4、对影响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系统的工作安排与协调,设备和人、财、物的运输调度,“一通三防”工作优平衡和调度负责,安排调度安全生产工作时,首先考虑“一通三防”的影响。

5、负责召开周的生产作业会、高度碰头会时,首先解决“一通三防”中出现的问题,平衡“一通三防”工作。

6、负责对发生“一通三防”隐患、事故组织调查,应急处理,救援调度指挥和向领导和部门报告。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中。

十一、救护队长、副队长

1、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一通三防”政策、法令、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一通三防”知识。

2、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瓦斯监控系统、防尘系统、防火系统,掌握通风井巷布置、通风设施构建和使用状况,并负责救护队员培训教育。

3、熟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熟悉矿井避灾路线,掌握“一通三防”灾害预兆、应急救援处理方案,掌握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积聚处理,火灾、水灾事故原理、处理方法,并负责救护队员培训掌握。

4、处理灾害事故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避免灾害事故的扩大。

5、对盲巷瓦斯排放规范化、盲巷或尾巷瓦斯区或灾害区域的检查和参数取样安全、现场情况详细准确汇报、化验参数准确负责。

6、加强灾害预演,提高对“一通三防”事故处理能力,组织学习处理“一通三防”事故经验,对现场抢险救灾过程中临时可能发生地各种灾害情况估计全面。

7、按照上述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工作安排中。

第8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贵州****矿业有限公司。

4 管理办法细则

4.1总则

4.1.1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总经理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公司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 隐患治理责任制

4.2.1 公司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公司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4.2.1.3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门主任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分管副主任,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4.2.1.6公司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4.2.1.7基层区队区队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本项目、下同)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4.2.1.8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4.2.1.9基层区队、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公司调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汇报。

4.2.1.10、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3 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4.3.1 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a级、b级 、c级。 a级属矿井自身一时难以处理,需要(集团)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b级为矿井自身能处理的;c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

4.3.3 a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能发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a级隐患。

4.3.3.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4.3.3.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3.3.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压通风系统的;井下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矿井总风量不足。

4.3.3.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6超层越界开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4.3.3.9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4.3.3.10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3.3.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3.4 b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比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b级隐患。

4.3.4.1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4.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3.4.5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3.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

4.3.4.7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4.3.4.8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4.3.4.9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4.3.4.10无作业规程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3.4.12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4.3.4.14其他

4.3.5 c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轻,或者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队)、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级隐患。

4.3.5.1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4.3.5.2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3.5.4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4.3.5.5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4.3.5.7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4.3.6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4.3.7 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

4.3.8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协调、跟踪、督查b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解决b级隐患整改情况。

4.4 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4.4.1 公司业务部门、安全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2 公司安全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级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4.4.3 基层各区队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当月的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进行汇总,编制成册,向能发公司、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总经理(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4.5 责任追究

4.5.1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作业的部门、区队,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公司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857-7445036),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5.2 公司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部门、队),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其它

5.1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5.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

第五条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置。

第二十二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规定必须使用mhyvr1*4*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主管队长个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传感器线路有问题使用区队要及时处理,如果长时间不处理的罚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条甲烷传感器经过大于4.0%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电网停电后,井下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及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第三十五条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三十六条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七条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八条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三十九条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四十条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一条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四十二条监控系统主机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四条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

第四十五条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开、停操作,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四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第四十八条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监控中心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条调度室监控中心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主管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调度室监测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监测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被试验单位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2、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当天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下可用电话临时通知,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3、试验人员应提前10分钟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联系,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检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用电话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4、为保证安全,严禁被试验单位及任何相关单位,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任何相关设备检修进行检修。需检修时应按矿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否则罚其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试验人员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一队(需断高压供电部分的)、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时按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如因工作面隔爆开关故障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隔爆开关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时查找故障、不及时解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较大)不能按期做断电功能测试的,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总工程师批准。私自甩掉断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对其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每班在巡检过程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核对甲烷传感器读数,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监控信息中心。当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甲烷检测仪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监控信息中心应和使用单位结合,在8小时内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

第七章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系统故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监控机房的声光报警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监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监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条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变化较大时(如达到0.2%),应及时和施工单位、通风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5%,应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0%,由值班主任负责查明原因,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如非人为影响,有可能是瓦斯异常涌出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好(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六条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2)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接线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等。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第五十七条当瓦斯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自动复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条以上条款中涉及与以后新标准相抵触时,以新标准为准。涉及的罚款项目若与其它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重复罚款。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第10篇 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 井下管理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离开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安排工人进行整改。如不能处理的报生技科,发现人不立即排除或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当班安全员对管辖范围内安全保障全权负责。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1、 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情况、避灾线路、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点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等。熟练掌握井下生产中“采、掘、机、运、通”,“破、装、支、运、回”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项目和技能。

2、 掌握本班本管辖范围内人员思想、身体、家庭、生活规律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制止其入井工作。对不遵守矿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以建议矿部不录用。

3、 根据矿领导安排,指挥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 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不断学习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发现、分析处理问题的管理能力。

5、 加强本管辖范围内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加强劳动纪律建设,杜绝工人迟到和不参加班前会的现象。工人临时休息,必须提前向安全员请假。

6、 本辖区新进工人必须取得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参加工作。

7、 工作期间,严禁脱岗、井下睡觉和随意出井等行为,随时要在井下巡查本辖区各点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 安全监管

1、 井下安全监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对矿长负责,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负责,班组长、工人对安全员负责。

2、 矿领导在井下检查到安全隐患,除立即安排整改外,要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对本辖区安全员进行告知并罚款,本辖区安全员再根据情况对本班相关工人进行处理。

3、 全矿安全罚款用作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敢于逗硬的管理人员。

4、 对安全员的罚款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执行。对工人的罚款由安全员执行。

第11篇 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

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22】34 号) 及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监安【2022】222 号)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一般规定

(一)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领导

组下设办公室在集团公司安监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二级公司相应成立预验收领导组,负责组

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二级公司组织预验收和集团公司组织专家组验收实行专业人员和组长签字负责制。

(三)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

2、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3、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

4、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

素的建井地质报告;

5、安全验收评价合格;

6、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一)煤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向二级公司书面上报申请验收。

(二)二级公司要严格遵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

家局令第 6 号)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内容进行预验收。

(三)二级公司预验收提出的隐患问题整改合格后,向集团公司提

出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检查报告(包括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申请表、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清单表并签字盖章。

(四)煤矿在验收前负责上报煤矿安全设施汇报材料(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机构五部分汇报材料)。

(五)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收到二级公

司上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六)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协调二级

公司及煤矿,按照规定选聘专家,通过同专家组组长认真沟通编制验收方案。

(七)二级公司及煤矿在验收活动开始之前,按照要求提前将验收

方案抄送相关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受监督。

(八)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按照编制的验收方案认真组织验收。

(九)选聘验收专家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煤矿安

全规程》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等相关规章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验收结束后应形成验收意见。

(十)二级公司对专家组验收提出的问题负责监督,煤矿负责落实

整改,经验收专家组或二级公司进行复验,出具复验意见,上报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

(十一)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根据验收

专家组或二级公司复验合格的意见,拟定煤矿安全设施通过验收的批复,经领导批准后下发二级公司,二级公司及煤矿收到批复后及时报所在市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三、其他规定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执行 (煤安监监察[2009]9 号、 [2022]32 号)的要求。

(二)应从企业外部聘请技术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与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专家组应由地质、采矿、 “一通三防” (露天边坡) 、

机电运输、职业病危害防治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各专业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 2 人(大型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其中应有监测监控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技术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煤矿企业、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煤矿现场管理,或在设计、评价、科研院所等单位从事煤矿设计、评价、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或在其他单位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满三年以上;

2、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部分中级职

称人员,但其人数不得超出专家总人数的 30%;

3、与被验收单位及承担验收项目的设计、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三)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煤矿竣工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做到“一矿一档” 。

(四)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

电话:0351-4074359(4073982)

邮箱:

第12篇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二、一般规定

第四条 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工作面的设计与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依照监管关系,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为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加强放顶煤开采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放煤步距、放煤顺序、端头支护、初采、收尾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综采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悬(滑)移支架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2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十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十一条 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进行放顶煤开采。

四、顶板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面应建立矿压监测系统,加强顶板初次来压、初次放顶和过断层构造期间的矿压观测,并对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进行观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 工作面应有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

第十四条 工作面放顶煤期间,严格控制放煤量,严禁支架悬空。工作面倾角大于15°的,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倒措施。

第十五条 工作面应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条 要积极推广应用端头支架,强化工作面端头处的顶板管理。

五、通风及防治瓦斯

第十七条 工作面要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及空气温度合理确定工作面风量、风速,减少系统环节和采空区漏风,保证风流稳定可靠。

第十八条 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护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第十九条 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用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加强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强化工作面隅角、架间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对坚硬顶板,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畅通。

《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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