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浅谈煤矿安全6s管理的应用研究
摘 要:以潞安王庄煤矿所实施的6s管理为例,介绍了王庄煤矿在安全文化建设中的主要做法,论述了规范员工在准时、清洁、整理、标准、安全、素养等方面的实践成效。
关键词:煤矿管理;6s管理;安全管理;企业文化;王庄煤矿
准时、清洁、整理、标准、安全、素养6个词组在英文拼写中的第一个字母均为“s”,所以简称“6s”,其中安全是6s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6s管理是当前国际一种先进的管理方法,是企业实施人本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潞安王庄煤矿开展的6s管理是潞安企业新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规范员工在“6s”方面的行为,以促进本企业的快速发展。
1 6s管理使王庄煤矿安全文化上台阶
王庄煤矿是潞安集团下属的一座最大的煤矿,建矿以来,励精图治,长远规划,博采众长,开拓创新,创造了优秀的企业文化。王庄煤矿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南,以6s管理为先导,以“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责任重于泰山,事故防于未然”为安全核心理念,以“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为安全核心管理方法,以设备设施投入、看板标识管理为核心物质文化(视觉文化),全面建设王庄煤矿安全文化。通过安全理念的灌输渗透和6s管理工作的开展,王庄煤矿安全文化走上了健全纯熟、稳健高效的安全管理层次。
2 6s管理促进了员工行为的规范化
王庄煤矿在企业安全理念的定位和引导下,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将先进的管理方法应用于实际,开展6s管理后,构建了科学严密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形成了规范高效的安全行为文化。“我要好好干,并且干得好”的人本管理为规范员工的个体行为、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打下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力保证。
2.1 促成了员工守章作业的好习惯
王庄煤矿开展6s管理的内涵是要推行《潞安员工6s行为规范》,促成员工6s行为的养成。推行6s的主要方式是实行a,b,c“三卡考核”和优秀员工、合格员工、试用员工“三工转换”。每名员工每班都要填写a卡,员工填写自评分,班组长对本班每名员工进行考评打分,打分时要填写相应的问题点。6s考核其中重要一项就是安全,结合煤矿特点,安全是6s考核的一个重要项目,它占全部考核分值的30%以上。
2.2 清洁和整理为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工作现场有一个清洁整理的面貌,不仅能够起到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还能保证安全生产。通过清洁整理,现场的物品就比较清楚,现场就会秩序井然,不容易发生意外。并且通过整理会发现现场存在的隐患,从而做到及时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王庄煤矿在现场开展清洁整理工作中,一项创新工作就是广泛实行了《定置管理图》,即现场所有的物品都按定置图摆放,都在标识指定位置摆放,工具用完后要及时放回原位。通过广泛地开展清洁整理、定置管理工作,员工们养成了现场工作的良好习惯,使工作现场面貌为之一新,特别是井上工库房的现场管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3 为员工规范自身行为提供了平台
6s岗前仪式是开展6s 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它包括讲评、司训、诵读、唱歌、列队上岗五部分,其中讲评是最重要的一环。讲评是指让上一个班6s考核的第一名员工上台讲讲自己是如何干好工作的,最后一名员工讲讲自己为什么没有干好工作。在开展6s讲评中,广大员工把规范自己安全行为的好经验讲出来,对发生事故的教训进行分析,使广大员工从中得到了警示和教育,从而为井下遵章作业和安全生产打下了良好基础。
司训也是“岗前仪式五部
曲”中重要的一环,它主要是指安排当班工作,指出和强调安全要点,另外要对6s讲评进行点评。9 7 3 1 2 4 8 : 来源:中国安全天地网
司训一般是由队长、书记、副队长或班组长进行。根据上班6s考核的结果对下班进行提示,指出安全工作的要点,对不放心的人、不放心的地点、不放心的工作进行严密布控,确保井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4 夯实了王庄煤矿五环安全管理基础
“五环安全管理”是王庄煤矿2005年提出的一项重大安全管理工程。五环分别是指井下生产安全、地面生产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居家安全。王庄煤矿两年来推行的6s管理在所有的基层科队得到实施。6s管理是一项精细管理,通过实行6s考核,全矿广大员工的安全行为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员工们争干标准活、放心活。通过开展6s讲评,员工们普遍取得了进步,更加胜任本职工作,变过去的“要我好好干”到现在的“我要好好干,并且干得好”的人本管理。开展6s考核和6s岗前仪式为规范员工个体行为、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3 建立健全优秀的安全物质文化
安全物质文化是企业安全文化的“脸面”,是通过视觉和听觉来表现的文化识别形式。王庄煤矿的安全物质文化识别系统主要由技术装备、安全标识、看板管理、后勤建设等4个部分组成。王庄煤矿在日常的工作中统一使用标准字、标准色和辅助图案,在名片、信封、纸杯、手提袋、宣传册等办公用品和办公楼、会议室、旗帜、电视、报纸、网络上广泛使用。另外,王庄煤矿还推出了本企业的吉祥物--“太阳小子”。
王庄煤矿一方面投入资金对生产环节进行改造,引进先进的采煤掘进运输设备,提升企业整体装备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进行;另一方面加强矿区环境建设,定期对全矿居民楼和厂房进行粉刷,对机关办公楼进行装修,对矿区环境进行绿化、美化、香化、亮化,调整矿区结构。王庄煤矿在2003年新落成的企业雕塑不仅体现了王庄煤矿的历史文化,还反映了王庄矿工的精神追求,同时也体现了“从零开始,向零迈进”的安全理念;于2004年建成的“永安”“永乐”广场,象征和印证了企业的安全永久和职工的安居乐业。这一系列的活动不仅为矿山职工家属营造了一个安全舒适、美好温馨的家园,为全矿安全生产提供了坚实的后勤保障,还进一步丰富和夯实了“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建设。
王庄煤矿以6s管理打开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大门,为全矿安全管理做出了贡献,进一步推动了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建设。
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 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 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持证情况:
1、煤炭生产许可证。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2、矿长资格证。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
(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
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
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未制定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六)矿井五大系统基本情况:
1、提升系统;2、运输系统;3、通风系统;4、供电系统;5、排水系统;6、矿井现有采掘情况,有哪几个工作面,实际采掘情况。
矿井五大生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立即停产整顿。
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否则,停产整改。
超能力或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七)矿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检查矿井各个生产系统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空班漏检,不落实瓦斯检查“三对口”、“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存在大面积悬顶而无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受水灾威胁而没有制定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未编制防灭火设计,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无完善的防尘系统,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八)职工培训情况
1、煤矿全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煤矿职工接受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和持证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所需人数(按实际工作面配备),实有人数,持证情况、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凡是煤矿职工未经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未取得培训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数不足的,必须停产整顿。
(九)矿井采掘计划和实际生产能力
检查煤矿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年度采掘计划,并按照计划办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数组织采掘作业。
未向市经贸委上报年度采掘计划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市经贸委必须按照煤矿的采掘计划和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量和次数,严禁超能力供应爆炸物品。
井下作业人数超出核定人数的,必须立即整改。
未经验收恢复生产的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技改矿井立项和审批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矿井,未取得公安局发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不得审核发放爆炸物品。
(十)检查煤矿是否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不予验收。
(十一)市属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
1、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责令煤矿停产整顿。
2、市属煤矿在国家法定的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必须按规定停产放假。
3、停产期间各煤矿除进行正常的井下通风、排水、气体检测工作外,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及其他作业。
4、对明停暗开、私自组织生产和其它作业的煤矿,一经发现,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煤矿矿长及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违法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第六条 市安监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未贯彻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工作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手续不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统计上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采矿许可证持证情况。无证、擅自采矿的,必须关闭取缔。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的、不参加采矿许可证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无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开采、超生产能力开采的必须停产整顿。对开采回采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检测、统计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落实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地质灾害防治情况。无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及安全隐患不予治理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严格按照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进行治理、复垦和对采空区塌陷区进行安全处理、未设置围栏和警示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爆炸物品储存证、使用证持证情况。无证的立即停产整顿;
(二)爆炸物品保管员、爆破员持证情况。无证、持证人数不够、人证不相符的,立即停产整顿;
(三)爆炸物品出入库、领退制度的落实情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未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出入库和领退制度、帐物不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煤矿停产期间由公安部门封存爆炸物品;
(五)煤矿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未参加工伤保险和规范劳动用工的煤矿,不予验收。
第十条 市工商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持照情况,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煤矿依法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 市工会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建立工会代表大会制度;
(二)煤矿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三)煤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正常开展职工活动情况;
(四)按照《工会法》规定,按比例上缴工会经费情况。
第四章 煤矿恢复生产的标准
第十二条 煤矿恢复生产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四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28条)规定;
(三)9万吨以上煤矿(含9万吨)必须达到县级以上质量标准化,其他矿井通风必须达到县级以上质量标准化;
(四)煤矿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 关闭矿井的条件
第十三条 以下四类矿井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一)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
(二)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三)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四)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第六章 新建、改扩建矿井的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施工:
(一)项目必须符合阜康市煤炭工业总体发展规划;
(二)项目必须经自治区发计委(新建)或经贸委(改扩建)批准立项;
(三)有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储量认定书;
(四)自治区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五)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经国土资源厅批准;
(六)初步设计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批准;
(七)安全专篇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
(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图,编制施工作业规程;
(九)经县(市)、州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十)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井资质;
(二)具有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
(三)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外地施工企业进疆登记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六)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书;
(七)至少有两名采矿或矿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第七章 煤矿进行整改和恢复生产的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煤矿进行整改和恢复生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煤矿企业在整改工作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市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严禁动用爆炸物品,对整改确需动用爆炸物品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停产整改期间擅自动用火工品的煤矿,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煤矿按批准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且“五证”齐全,自查合格后向市经贸委申请验收。
(三)市经贸委接到煤矿验收申请后,组织安监、国土、公安、工商、劳动人事和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煤矿进行复产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限定整改时间,继续停产整改,对验收合格的提出验收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四)验收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将检查验收材料报州经贸委备案。
(五)对于基本建设矿井,必须在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后,向市经贸委提出开工申请,经市经贸委检查验收合格并报昌吉州经贸委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检查和验收实行责任到人,“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安全”。
第十九条 检查组必须按统一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验收标准,检查验收结束,经验收组全体成员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参加检查的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组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擅自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工作秘密、放宽验收标准或其他规定的,由监察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01日
【内容分类】
【名称】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题注】煤安政法字[2000]第48号
【章名】全文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进行规划和协调。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构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禁止不归档和私人占有档案。
第二章 档案的构成和归档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主要由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安全监察日常文件、安全检查文件、行政处罚文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组成:
(一)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包括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矿井安全基本情况、灾害情况、历年事故情况、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事故隐患、灾害处理应急计划等;
(二)安全监察日常文件资料,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相关资料、有关批示、各类文件、会议资料、安全统计分析资料、检举揭发材料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等;
(三)安全检查文件,包括经常性安全检查、重点安全检查、安全抽查和复查的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等;
(四)行政处罚文件,包括处罚依据材料、陈述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复查意见书、吊销采矿许可证移送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资料、各类证据等;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包括事故报告、抢救记录、事故调查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文件资料归档制度,对文件资料(包括音像、电子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时间、质量、数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层次分明。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业务部门预立卷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将每次安全检查和执法活动、日常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后,由经办人签字归档。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归档文件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档案业务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三)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形成的档案及时归档;
(四)做好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和信息开发工作;
(五)组织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保证档案工作的基本费用,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实行计算机专业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人员对接收的案卷,应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编目和加工整理。以每一个煤矿为基础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二种。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应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按照鉴定销毁工作程序对档案进行销毁和调整。
第十七条 档案人员应经常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统计表。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并还清所借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人员要做好安全监察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档案人员应开展档案的编研和开发工作,健全检索工具,编制参考资料,开发信息资源,促进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管理制度,掌握档案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提供有价值的煤矿安全档案材料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将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
(二)丢失、涂改档案的;
(三)违反档案管理及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档案,造成泄密或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煤矿井下安全基础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是口头上的承诺,也不是书本上的几段话,而是实际工作中的每一个行动,是一种踏实的工作态度,是我们每个人为企业、为自己负责的一种永久性的表现。
煤矿安全管理的实质就是规章制度的修编落实和安全生产基础的管理。夯实安全基础管理达标工作是对安全管理水平的一个提升,大力开展以安全为主题的活动目的就是检验我们安全基础管理稳不稳固。
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以教育员工提升员工安全理念为基础,让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树立起牢固的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与企业效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无论哪一个岗位、哪一个人不重视安全工作而造成设备和人身的伤害都会给企业和个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开展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三要六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查思想认识,查责任落实;要学习规程规定,查规章执行,查遵章守纪;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查隐患治理,查预案落实)制定具体计划和安排,继续加大对各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采取一切可行的处理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大整改力度,决不放过一个隐患,不留一个死角。
煤矿安全管理基础达标的要求就是要把安全管理由过去传统的问题发生和事故处理型转变为现代的问题发现和事故预防型,把工作的重点放到预测、预控和预防上,特别是要把查设备隐患、反违章作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工作落到实处,把整个检查环节与整改环节形成一个闭环过程。
现场安全管理是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关键,必须从严要求,养成良好的习惯。尤其是班组管理是安全作业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抓细抓实。在一些安全事故中,往往是由于现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酿成了事故。
加强生产现场的全过程管理,做到组织到位、监督到位、执行到位,加强作业及其操作前的危险点分析预控、过程中危险点防范措施的落实到位、收工后危险点的评估,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把安全工作做实,确保人身安全。
第5篇 煤矿安全管理现代化的几点思考
目前国内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现状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总量的76%和69%,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将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随着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煤炭用途的扩展,煤炭的战略地位仍然十分重要。
而我国煤矿生产面临着诸多困难,比如安全法制不健全,政府监管不到位,机械化程度低、安全设施不完善、技术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这是长期困扰我国煤矿生产的主要难题,是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障碍,也是我国煤矿行业存在的基本现状。
总体上来看,我国煤矿生产正走着一条高投入、高耗能、低产出、低回报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道路,安全问题特别突出,经常发生矿难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称:近年我国平均每7.4天发生一起特大煤矿事故,远远高出世界平均水平,“十一五”期间我国煤碳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38%,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我国采煤效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2.041,现在发展中的煤炭大国,比如印度、南非、波兰,他们在0.5左右,我们是2.04。先进国家,像美国、澳大利亚就更低了,大概是0.03、0.05,我们现在是它的40倍、50倍。频繁发生的矿难事故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大背景是极不协调的,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不相符合的,与党的执政目标是完全背离的,因此着力解决和处理好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否则就有可能面临积重难返的危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
我们一直在苦苦的寻找安全生产事故的各种原因,原因一大堆但是找到根源的很少,所以事故依旧不断的发生着。总结了无数的事故其实无非就两个原因:
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的不安全状态。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三违”,而机的不安全状态的直接体现就是“隐患”,基本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事故=三违+隐患。
其二、就是连接人与机的“环境',也就是人与机的结合面。杜绝了三违,消除了隐患未必就能真正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没有一个好的作业环境这一切都无法保障,而这一个好的作业环境与管理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比如,一个按章操作的工人,正在操作一部完好的机器,如果这个作业环境处在一个高温,高湿的环境中,就会存在两个问题,操作者容易产生生理疲劳,疲劳就会使之成为安全隐患人;机器容易老化,机器老化就是隐患。那么发生事故仅仅只是等待一个时机而已,所以环境虽然不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是他往往是造成事故不可忽视的潜在原因。
强化意识,科学管理
1)“3e”对策
现代安全管理中提到最多的管理理念莫过于“3e”对策,其实“3e”是国际上普遍的叫法,而我国称之为“装备、教育、管理”三并重原则。
对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应该从安全技术(engineering)、安全教育(education)、安全管理(enforcement)这三个方面入手,简称“3e”对策。对这三个方面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且三者要保持平衡,才能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安全技术对策着重解决的是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问题;安全教育主要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管安全教育对策主要使人知道必须怎样做。
从现在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知道安全管理工作不仅要与预防和控制事故,而且要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以此为出发点,我们知道安全技术对策理论应该是安全管理者的首选,即应尽可能的用技术的手段保证安全。因此无论是安全教育还是安全管理,都不可能的完全的避免人的失误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当然,另一方面,安全技术对策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就目前的人类社会发展水平来说,技术手段还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安全问题。
诚然!安全技术对策是消除危险隐患,解决安全问题的最佳手段。但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误操作事故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安全教育在当今社会也成了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对于事故的预防和安全工作的开展主要还是强调人的主动性,那么安全教育工作是要所有参与生产人员全力以赴的去实施。分析劳动者安全构成的因素是由劳动者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能→安全心态→安全行为→安全效果的系列因素,相互组合的规律运动构成的。那么思想、心态、行为等都是由安全教育来完成的。如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成了安全管理者的头等大事。即安全管理学中说的“安全教育对策”。教育对策是一种补偿手段,即在技术对策不能实现物的“本质安全化”的情况下,通过教育使人具有安全知识和技能,采取安全行为来避免事故的发生。
安全教育的原则就是要培养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们对危险源的辨识,迅速准确的判断事故的发生原因、性质、地点、波及范围及自救互救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积极是参与到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革新中去。安全教育是采用缓和、诱导的方式,授人以改造、改善和控制危险之手段和指明通往安全境界之途径,因而能被更多人所接受,更能从根本上起到消除和控制事故的作用;而且通过安全教育,人们会逐渐的提高安全素质,使得其在新环境、新条件下也具备了保证安全的技能。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态度教育、技能教育、知识教育;安全教育的形式有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生产岗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广告式、演讲式、会议讨论式、文艺演出式、竞赛式等。
安全教育的结果是安全管理的目标之一。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目标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管理奋斗的目标。加强企业的安全检查、安全审查。对各生产工艺、设备、管理进行合理有效的安全评价。实现各岗位、各工种在上岗之前实施安全预想。
2)塑造安全意识,建设安全文化
安全意识在安全防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对自已所处的工作环境及工作方式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一定的认识;其次,对于隐患有一定的防范措施;最后,这些意识始终在人的大脑里跟随。在进入工作场所后,这些意识就不断地提醒自己,从而消除人为的不安全因素。安全意识对客观事物属性的认知程度如何,对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要让安全驻足于人的意识中,必须依靠安全教育培训和对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只有清晰地感知到井下的客观环境,才能为排除不安全隐患奠定认识基础。同时,只有矿工意识到不安全隐患才能在行为上、技术上做到预防,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杨庄矿“1.11”事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矿工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
而安全文化”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指导和约束企业整体安全行为及员工安全行为的价值理念。首先,要明确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建设煤矿安全文化的最终目的,是有效控制和最大化降低安全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煤矿安全文化的目标应定位于“使人们牢固树立安全观”。其次,要明确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原则。根据实践经验,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原则应确定为“以人为本、坚持和树立安全发展思想观、将安全文化这一看似抽象的概念转化为有实用价值的指标”。最后,构建煤矿安全文化的运行机制和落实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安全文化建设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对安全文化的内容、目标、重点、原则、方针及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的作用和意义有系统的了解。制订安全文化的建设规划,不断总结,逐步形成有煤矿特色的安全准则、安全理念和安全管理模式。把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人的观念、意识、态度、行为等有形与无形的安全氛围的影响,达到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控制。
3)本质安全管理
“本质安全”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运用,是煤矿安全管理的崭新理念,属安全管理高层次的文化范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构成: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系统,这是本质安全管理系统的基础;本质安全型人员、本质安全型机器设备、本质安全型环境、配套的实施保障措施,这是本质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具有故障诊断功能的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这是本质安全管理系统的支撑平台,在此仅仅引述其的一点观念作为我们现代安全管理的参考。
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过程可分为经验管理-制度管理-预控管理3个阶段。预控管理是安全管理的最后阶段,也是安全管理的最高阶段。其基本原理是运用风险管理的技术,采用技术和管理综合措施,以管理潜在危险源来控制事故,从而实现“一切意外均可避免”、“一切风险皆可控制”的风险管理目标。
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风险预控安全管理方法较多,如由南非国家职业安全协会(nosa)安全管理体系发展而来的管理方法、南非安瑞康国际风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irca)的风险管理方法、美国的万全管理体系发展而来的安全管理方法及国际上通行的职业健康安(oshms)管理体系。这些风险预控管理方法体系都采用基于风险的预控管理方法,各有其优缺点。
我国煤矿长期以来也积累了一些管理经验和好的做法,如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系统评价、安全管理的五要素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与国际接轨,我国许多煤矿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安全管理方法,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提高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实现煤矿生产的本质安全,还需要结合中国国情,在分析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的基础上,利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充分吸收国内外各种管理体系的优越性,融合创新出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煤矿本质安全管理系统。
长期以来,煤矿企业被认为是高危行业,发生事故是必然的,不发生事故是偶然的。这种观念不仅存在于煤矿行业之外的人士头脑中,也存在于部分煤矿从业人员心中,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极为不利。通过建立和推广煤矿本质安全管理系统,对于改善煤矿传统观念,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追求有着重要意义。
建立煤矿本质安全管理系统,是建立在对煤炭工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科学判断的基础上的,既是科学发展观在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领域的具体运用,也是煤炭工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是积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建立煤矿本质安全管理系统是把握工业化进程中安全生产的规律,推动安全生产“五要素”落实到位的重要步骤。本质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本质安全型人员、本质安全型机器设备、本质安全型环境和配套的实施保障措施,这正是安全生产“五要素”落实到位的体现。推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就是推动安全生产“五要素”落实到位的具体实施。
建立煤矿本质安全管理系统是保证煤炭企业具有持续、有力竞争力的必须措施。煤炭企业必须实现本质安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经济上,安全状况直接决定着煤矿企业的生死存亡,煤矿企业不论其经营规模大小,经济效益好坏,都经不起事故的折磨,只有减少甚至杜绝各种事故,才能创造宽松的安全环境,更好地保证企业的健康稳定。煤矿本质安全管理是以危险源辨识管理与事故分析为基础,以人、机、环境系统协调为着眼点,从本质安全型人员、机器设备系统的本质安全、本质安全型环境、安全管理四个方面消除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整个实施过程以安全信息与经营管理系统为实施支撑平台,最终实现煤矿生产本质安全。它与传统安全管理的根本区别在于:不是靠经验和个人的主观判断,而是通过综合分析与评价,按矿井各类事故发生规律进行主动治理,即变被动的事故分析与事故处理为主动的事故预测和安全评价;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煤矿本质安全管理是主动的超前管理,其实质是本质安全化。
总结
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而且时刻发生着各种变化,我们不能再把陈旧的经验管理,制度管理,这种以不变应万变的方式应用于安全生产管理中去了,要善于打破常规,敢于探索新的管理理念,学习新的管理方式,积极营造适合我们现代煤矿的安全文化和本质安全管理方法。
无论是“3e”对策、安全文化建设还是“本质安全”引用在这里都仅仅是纸上谈兵,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只有在实践中提高贯彻力度,积极总结,才能突破理论的枷锁,形成切实可用,合理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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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精细化管理是煤矿安全的可靠保证
眼下,我国煤炭年产量占世界35%,矿工死亡人数却占世界80%之高,平均每天有16名矿工死亡,平均每生产100万吨煤炭就有三名矿工付出生命。反观那些一次次吞噬矿工生命的矿井,其设备不可说陈旧,技术不可说落后,酿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日常管理的疏忽、马虎,管理方法简单,管理思想陈旧。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每一处细节都可能对煤炭企业构成大的安全隐患。须知,精细化管理对于条件复杂多变、灾害事故多发、经营管理粗放的煤矿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细节决定成败,精细化管理正是通过对每个细小环节的管理,及时查堵漏洞,大到一条巷道,小到一颗螺丝,都根据标准要求,从严从细管理,使安全意识、理念、渗透到生产现场的每个环节、每个人,为职工编织起一道安全防护网,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使本质安全型矿井、本质安全人不再是空谈。
当然,实施精细化管理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笔者调研发现,有些煤炭企业对“细节决定成败”的理解只是停留在表层,为了单一追求精细化,往往在管理中追求一些冗赘的环节和步骤。更有甚者,只是为了精细化而精细化,把精细化看作一种形象工程,不计成本地推行,从而增大管理和运营成本,与精细化的初衷适得其反。繁琐的管理制度和复杂的管理程序带来很高的操作成本,不可避免地降低了效率。只有正确理解精细化,才能为下一步的管理打好基础。精细化管理“赢在执行”,但往往一些精细化管理细则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究其原因,或是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充分考虑到执行人的反应,在执行层面缺乏可操作性,只是领导们的一厢情愿,致使精细化管理出现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最后掉在地上的尴尬局面;或是设计得很精良,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执行打折扣。只有不断提高执行者的素质,大力提高执行力,才能确保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精细化管理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使企业最终做强做大的基础工作。精细化管理也是一种文化,它能否在煤矿企业落地生根,主要取决于有没有适合其生长的文化土壤。因此,煤矿企业的党政一把手要做精细化管理的倡导者,要加强宣传引导,为精细化管理的发展创造有利的舆论空间和舆论氛围,要把精细化管理变成一种安全作风、一种安全行为、一场安全磁场,让煤矿精细化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良性运转,使煤矿多一份温馨、多一份平安和谐的氛围!
第7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二章 处罚标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十五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未贯彻落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严禁违章指挥。(1)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处1000元的罚款;(2)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蛮干,否则处罚100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处500元/人·次的罚款;(2)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3)未定期组织职工安全学习,职工参加学习出勤率不达95%,班组未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规程措施未对职工贯彻学习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矿井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未建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上级查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或反馈结果不真实的,处1000元/条·次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作业区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险情未消除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 矿井发生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延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逃避抢险救灾的,处10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矿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钻孔接续计划和瓦斯抽采量计划、矿井年季月防突实施计划、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采掘头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未按规定及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处1000元/件·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含辅助救护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矿井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并加强防灾救灾的培训教育和训练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熟悉矿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设备设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矿井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新职工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的,处1000元/人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的,处300元/人的罚款。
第十七条 矿井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安全许用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坚持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禁脱岗、串岗行为。否则,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无贯彻学习记录的,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 采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1)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采、掘、支护工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3)矿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或以掘代采、滥采滥挖等采煤方式非法开采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4)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5)未及时上图,图纸与井下现场实际不符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6)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检查,造成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挂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时编制、审批、下发的,处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作业,处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溜煤眼上口未架设防止人员、大块煤矸和材料坠落安全设施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否则,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编号入账,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铰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处5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畅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处2000元/次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按情节或损失额度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巷道维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规定参设临时支柱;修护旧巷时安全道路不畅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按允掘(采)通知书掘(采)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支护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冒险作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步和信号装置。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绿灯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绞车硐室的电话。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前红灯亮,并有铃声警示,行人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经电话联系确认无误后提升;红灯熄灭绿灯亮且经电话确认无误后,人员方可行走。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前探支架不按规定架设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高空或立眼作业不佩戴保险带不系安全绳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不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不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认真执行。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四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1)矿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不稳定或风速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2)矿井存在局部通风配风不符合规定或未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3)矿井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4)矿井通风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等行为或出现矿井无计划停风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5)矿井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或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处30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井、斜井等)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石门揭煤设计》规定。否则,处罚矿井1000~2000元;(2)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1000元;(3)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元/处;(4)抽采钻孔不按设计参数施工,处500元/孔的罚款;抽采钻孔竣工不按规定进行验收,处100~200元/孔的罚款;预抽瓦斯钻孔封堵不严密,漏气,处200元/孔的罚款;(5)瓦斯抽采系统不按规定定期检测参数,检测参数不真实,计算不准确,不按时报送检测报表,处500元/次的罚款;(6)瓦斯抽放管路积水、存渣、漏气等不即时处理的,处500元/处的罚款;(7)突出危险煤层的采区、工作面未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处2000~3000元的罚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经检验达标、评估合格就进行采掘活动的,处2000-5000元/处的罚款;(9)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不正确,处200-500元/处的罚款;(10)监控系统和传感器未及时维护、调校或数据不准确的,处100-200元/处的罚款;(11)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完备,不能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有关电气设备电源的,处500-1000元/处的罚款;(12)瓦斯超限上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处1000元的罚款;(13)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误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发生突出,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误揭突出煤层处罚矿井50000元/次;误揭发生突出处罚矿井1000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虚报、谎报钻孔的个数、深度、临界值指标的,处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煤与瓦斯突出,立即停产,并报公司安监部和通防部对事故进行追查,属责任事故的,处50000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调度室知晓,同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否则,处3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业前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矿井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预测结果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煤巷、采面未审批和没有允掘进尺、超审批允掘进尺作业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采掘工作面作业违反其他防突规定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任何碛头放炮作业时禁止摘掉风筒放炮。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进入瓦斯超限区域的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放瓦斯和处理瓦斯积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规定撤人和送电,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矿井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或防突头(面)放炮时不关闭反向风门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内放炮作业时,无人检查瓦斯,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房零乱或兼作其它用途的,处矿井罚款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 不按规定或无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时人员不撤至规定地点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未及时撤人、断电、设置警标和栅栏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未在24h内设置密闭,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瓦斯浓度超限的巷道应当班封闭,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盲巷和所有密闭巷道入口处必须做到断轨、断管、断线“三断”,禁止内外有导电体连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永久风门或主要运输巷道风门未闭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次数对相关区域地点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或填报数据不真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报表未做到三对口,处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风筒出口末端到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悬挂、移动、保护瓦斯传感器,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瓦斯抽放管不按规定时间放水,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认真执行瓦斯抽采两计划或瓦斯抽采泵钻孔接续计划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四节 爆破管理
第八十条 巷道贯通前,两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贯彻落实贯通措施,不设警戒栅栏、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就装药放炮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井下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放炮员未将放炮器钥匙随身携带或使用非放炮器专用钥匙的,处1000~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井下爆破安全距离及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采掘头面采用边打眼边装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爆炸材料库未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未做到库存日清月结(井下爆炸材料库还应做到班班清),记录数字和编号不工整、清晰、准确,未达到帐、卡、物相符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不坚守岗位,未做到在库房手上交接班,发生空班或脱岗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规定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内未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杂物。爆炸材料库内未备齐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使用其它导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存在破口、明接头;不放炮时,未将母线两头扭结成短路状态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不按规定装填水泡泥和黄泥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条 不按规定试行炸药、雷管分装分运的。装配引药地点、方法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节 机电运输
第九十一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运输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购买的机电设备和提升运输设备无安全标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处1000元的罚款;(2)未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提升设备进行维护的,处500元的罚款;(3)维修的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4)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装置以及保护和联锁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5)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技术状况不良,动作不灵敏,工作不可靠的,处1000元的罚款;(6)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国家防爆标准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1000元的罚款;(7)防爆设备维修后,未进行防爆参数测量、检验或经测定、检验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而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8)使用的皮带、电缆、风筒等非金属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硐室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23条的,处 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出现失爆的,处1000~5000元/次(处)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电缆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无计划、违章停、送电,处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设使用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电压保护、单相断线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综合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处1000~20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矿灯随时保证完好状态,若有失爆严禁发放。否则,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矿井重要的变、配电硐室、重要的设备硐室、场所未悬挂和配备安全警示标牌、消防用品,未配齐与实际供电线路、设备设施相符的图纸、相关管理制度、牌板、记录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检修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操作,检修设备时未安设“有人工作、禁止送电” 等标志,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条 井口未装设防雷装置,没有防止雷电经压风管道、运输轨道等入井的装置和措施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时定期保养、维护、检修、巡查电气设备、设施、电缆、接线盒等(无记录按没有执行处理),处500元/次的罚款;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架设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和要求安装、连结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按要求挂牌管理,标明责任人、检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内容,若有一项不符合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乙炔瓶与电氧焊未隔开10米以外及作业不按规定操作,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检漏装置失灵或去掉不用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所有不用的电线、电缆乱放、乱扔、存放不整齐或正常使用的电缆未按规范悬挂整齐,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机车司机不随身携带钥匙或无灯开车,处500元的罚款;造成列车追尾、碰撞、斜坡跑车事故的,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斜巷运输时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提升运输使用不合格插销、连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两连环提升,信号装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绳,未正常使用阻车器、挡车栏,未按规定使用、检查、维护提升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多挂提升运输车辆或挂超重、超长、超宽车辆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斜井、平巷运输特殊设备、大件或长件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平巷运输规定的运行路线、方向、速度、牵引车数,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力推车时未使用口哨、间距不足、超速、放飞车的,处5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六节 地测防治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1)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规定的,处2000元/处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执行探放水规定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①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窑时;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③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⑤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⑥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⑦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⑧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⑨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或未组建防治水机构、或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或未配应有的设备,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井应具备各类防治水图件及防治水基础台账,内容必须真实,应同时具有纸质件及电子件。每缺一种图件或台账处1000元的罚款;图纸内容不真实、不完善或未按规定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巷道掘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开采的,处3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违反本条规定,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施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进行防隔水煤(岩)柱专门设计或未组织审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探放水设计、施工不符合本条规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无探放水设计或设计未经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进行探放水施工的,处1000元的罚款;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否则,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七节 地面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未考试合格就安排上岗工作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带保险绳、保险带、安全绳的,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锅炉、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空压机、风包、水箱不按规定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或水柱计失灵或不按规定操作、维护、检修,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面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戴手套、系围巾、发辫露在帽外、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或破损等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在井口安全警戒内,未经批准进行电焊、气焊、氧焊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井口30米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吸烟区域发现烟头,将按烟头数量进行处罚,处100元/个烟头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奖励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500~1000元奖励;举报重大“违章指挥”行为经查实后按所处罚金额的50%进行奖励。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因制止三违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根据情况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有突出贡献可报集团公司给予嘉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议、技术措施或工艺改革并经实施有效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报给予500~2000元的嘉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奖惩制度》仅为公司对下属单位的检查处罚依据,矿井现行的有关奖惩制度在本矿井内继续执行。公司按本《奖惩制度》奖励到个人,其处罚只对单位,由被处罚单位追究落实到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奖惩制度》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罚则部分执行处罚,无罚则规定的比照本《奖惩制度》的相关条文执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按本《奖惩制度》所处罚的罚款,由公司财务单独列账,作为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奖惩制度》从二o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8篇 煤矿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
一、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确定产量进尺,不准违规超产超尺。
二、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不准盲目蛮干。
三、必须坚持遵章守纪作业,规程措施落实到位,不准违章违纪。
四、必须坚持区(队)长、班(组)长带班作业,发挥好基层管理人员模范作用,不准违章指挥。
五、必须坚持依靠机械化、信息化作业,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各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准甩掉破坏。
六、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正点交接清楚作业场所各方面安全事项,不准两班交岔作业。
七、必须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准入“三确认”符合要求,不准冒险作业。
八、必须坚持安全培训学习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三意识”和安全技能“三能力”合格。
九、必须坚持安全诚信制度,一诺千金
说到做到,不准弄虚作假。
十、必须坚持职工自保互保联保制度,努力做到“三不伤害”,不准侵犯职工“十项权利”。
第9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方法
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效益
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广泛复杂的工作。多年来积累沉淀的大量安全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因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危态势,仍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自觉把安全生产置于实践'****'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思考和落实。社会在发展进步,随着煤炭行业经济基础的不断增强,矿工生活的逐渐富足,伴随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逐步实现,煤炭行业和矿工群众的安全需求、安全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客观上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在思想上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一、安全与生产的辨证关系
安全与生产、效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安全好了,才能保证更好地生产。生产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安全隐患,与自然界作斗争,随时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所以处处都要警惕、时时刻刻都要注意安全。安全是企业生产的前提,生产又是效益的保障。谈到效益,我们总是想到利润、成本、资金、节支等字眼,很少有人想到安全。但越来越多的现实已经向我们证明,只有安全好了,才是最大的效益,安全不好,出了事故,企业和个人都将受到损失,效益又从何谈起?
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科学化管理
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生产活动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作为生产活动主体的各类人员,由于受各类环境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有各类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这就要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生产现场的班组长、跟班队长,要多督促、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办公室听汇报。同时,加大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落实好岗位职责,使生产现场控制在有序、平稳的状态中。
一是发挥好理念先导作用。心态安全是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最能体现安全意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只有心态安全才会行为安全,才能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以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是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追求健康是人皆有之的基本需求,可是为什么在一些单位'三违'现象屡禁不止?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观念问题,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比如说,一些单位盲目追求效益,迫使或诱发本单位职工拼设备、拼体力,违章冒险蛮干;又比如,上级组织安全大检查是帮助下级查出隐患,预防事故,这本是好事,可下级往往百般应付,恐怕查出什么问题,查出问题便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比如,'我要安全'本来应是职工本能的内在需要,可现在却变成了管理者强迫被管理者必须完成的一项硬性指标。如果上述错误观念不破除,正确的安全理念不树立,那么,安全生产的建设就永远是一座空中楼阁。
二是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认真地确立起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之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营造'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必须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建立起整体性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环境。通过电视、报刊、板报、标语、读本等媒体和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歌咏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攻势,做到寓教于乐,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知识广为传播,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三是发挥好亲情感染作用。从理论上讲,促使全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适应了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讲职工是愿意接受的。要解决安全问题入心入脑的问题,还应注重情感投入,可采用亲情教育法,时时提醒职工牢记亲人的嘱托;如为职工过生日,送警句,兄弟交心等方法,不失时机、潜移默化地向职工宣传安全思想;再就是开展安全共保活动,基层单位定期向职工家属发出安全承诺书,号召家属发挥好安全第二道防线作用,真诚邀请家属参加到安全共保活动中来。
四是发挥好管理规范作用。职工安全素质的高低与安全管理者的方法是有直接联系的。过去,管理者抓'三违'更多依赖的是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不可否认,批评和罚款能使违章职工的思想受到触动,但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控制'三违'现象是不现实的。尤其是个别管理人员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很容易使职工感情上受到伤害,进而对安全管理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使经济处罚的有效作用大打折扣。为了增强管理效果,管理者应该在严格执行刚性制度的同时,注重柔性管理方法的使用。如在基层单位会议室设置'不规范行为警示台',让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者站到台上,将违章经过及危害说清楚,促使其自我反思,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企业管理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当生产条件达不到安全、危害员工健康时,不得盲目指挥、违章指挥。尤其当威胁到员工生命安全时,要把保障员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此外,要为员工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地去工作。
五是落实制度'严'字当头。人即是安全工作的受益者,又是出事故的受害者,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从我们每个人成长的艰难性,可以看到父母之心难违;从失去亲人悲痛的难忍性,可以看到亲缘之情亦难违;从党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性,我们深知党心民心更不可违。因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每一个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企业搞好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作为基本出发点,看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极其重要。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抓好制度的教育和落实,使广大员工懂得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用多少人的鲜血和生命及沉痛教训写成的,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运作就是珍惜生命、珍惜父母的养育之恩,珍惜家人和儿女的情感。教育员工自觉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把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要狠抓一个'严'字,要'严'字当头,要严制度、严标准、严明劳动纪律。特别是对那些日常违章人员,在对其做到教育的基础上,利用暴光、经济重罚等措施,督促本人增强安全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同时,还要坚持好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制度,如不能做到,不论涉及到谁,都按规定进行考核及处罚,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六是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要着眼于一个'全'字。综合治理,总体推进,要求各级领导都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一盘棋'的思想。值班、顶岗和一线指挥都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育安全生产文化之路。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是其根源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规范缺失、自我防范能力不强。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坚持重安全意识、重安全规程、重安全行为规范、重细节养成;应以安全意识教育为先,以提高安全技能为重,以养成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为目的;培养员工的安全行为规范,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技能,确保安全生产。生产一线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一是要源头参与,对于企业涉及到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内容的制度、规定,依法规范、强化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二是要立足班组,提高职工自保互控能力。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安全生产最直接的承担者和参与者。要夯实班组安全基础,一方面要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应变能力和安全技能,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另一方面要建立班组自保互控体系,以自保为主,互控为辅,不断增强职工保安全、反违章的内在驱动力。三是要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围绕安全重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采取职工代表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巡回检查和跟踪追查等方法,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红黄通知书,建立安全档案,追踪整改。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加大对生产现场、生产设备、有毒有害作业岗点以及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力度。
总之,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真正做到领导重视,措施落实、考核到位,严格奖惩兑现,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才能确保安全生产。从而在全矿范围内形成安全工作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
第10篇 煤矿地测技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地质测量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煤矿井上下有关地测工作。
2、 地测技术员负责煤矿“雨季三防”和“矿井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3、 地测技术员负责采掘工作面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判断,做到巷道方向正确,不造成废巷。做到及时给井下提供中腰线,不造成巷道坡度过大和中心线错误。
4、 地测技术员要经常检查贯通巷道的方向,提供贯通巷道的预计距离,做到因贯通造成事故。
5、 地测技术员对采掘作业地点施工中遇地质构造、断层做到正确判断,不造成废巷。
6、 地测技术员对长距定向掘进巷道要采取激光定向新技术。
7、 地测技术员对煤矿周边小煤窑要进行实地调查,对有疑水区(含水的断层、溶洞、裂隙),要在图上标明。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对采、掘有影响,要提供资料。
8、 地测技术员要提前预报煤矿井下采掘对地面塌陷、村庄、水域的影响,以便尽早采取措施。
9、 地测技术员要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10、 地测技术员因工作失职造成灾害和损失要追究责任,工作有贡献、有成绩要给予嘉奖。
第11篇 d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权力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拒绝超出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行政命令和要求。
2、拒绝使用没经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3、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中、高层人员进行罢免。
4、指导项目经理在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对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权直接向上级领导汇报。
6、当生产现场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决定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按安全管理规定,违章蛮干给企业造成损失,有权责令责任人赔偿。
7、直接处理“三违”责任者。
二、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2、督促项目经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项目经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4、督促项目经理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并经常检查使用情况,改善劳动工作条件与环境。
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深入现场, 检查与处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完成上级规定的入井天数。
7、检查各科队、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第12篇 煤矿运输提升安全管理规范
一、提升设备的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一)提升系统的检查
1、对所安装的提升设备,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2、投入运行的提升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检查和试验结果必须写成书面报告,对所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变措施。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运行
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
2、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3、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平方米 。
4、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5、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6、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7、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最大速度不得超过12m/s。
(三)提升信号及信号把钩工
1.井口和井底系统必须有把钩工。
①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②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③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2、提升信号装置
①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提升司机的信号装置。
②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提升司机台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③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生产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四)提升钢丝绳
1、提升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的钢丝绳<7时。
②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7时,升降物料<6时。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5时。
2、钢丝绳的检验周期
①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②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12个月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3、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所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要求: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②专为升降人员和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6.5。
4、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规定
①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
②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若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 % 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③在用钢丝绳的定期检验,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如果不合格钢丝绳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 %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五)提升装置
1、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
2、各种提升装置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的规定:
①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为2层。
②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物料的为2层,升降物料的为3层。
③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2层。
3、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
①、防止过卷装置
②、防止过速装置
③、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④、限速装置
⑤、深度指示器
⑥、闸间隙保护装置
⑦、松绳保护装置
⑧、满仓保护装置
⑨、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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