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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0-26 热度:28

浅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第1篇 浅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为了在安全、优质、高效中满足市场需求,集团公司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的同时,还建立了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的实效强化机制,作为一名下属公司的主管生产副经理,我在骄傲的同时,也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想要得到不断的提升,就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查找不足,发现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刻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拿出解决方案,为此,我就多年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所发现的问题谈以下浅见: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管理意识不强 。就公司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分析来看,其监督管理意识不强的思想问题存在于其中,致使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种问题的频现,有的甚至直接导致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比如说,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管理者习惯性的、被动的、针对一些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即当问题出现的时候才进行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而没有在问题发生前进行预防性的管理,引发这种行为的最终原因就是其监督管理超前意识不强,没有忧患意识,这一问题,直接导致在日常施工中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中的危险点考虑不周全,防范措施不全面,不利于总结、落实和完善日常工作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使公司安全问题受到了严重威胁,从而引发一些安全生产事件。

二是监督管理过程中人员的监管力度不足、责任心不强。在生产工作中,安全监督行为的严谨程度,直接影响到安全是否到位,而制定完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流程,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各类客户的用电需求越来越多、越来越精细化,势必导致我们电力工作在生产、运行中的安全要求日趋复杂,我们也迫切需要更为先进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与之相配合。只有强调和巩固对各类生产、运行的监管内容的领会程度,才能提高监管人员自身对各种危险点发展的判断力,从而促进地电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

从目前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整体水平来看,其在整个管理监督过程中没有呈现出人对不断发展、充实的各类监管要求完全掌握的完整性和可扩充性的状态,这种状态导致了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的不到位。比如说未监督到基层工作人员的对事故、事件的真实推演工作,没有进行精密的设计和构建,缺乏规范化的指导和设计并让所有的监管人员熟知其中的道理,也没有根据施工计划或在市场导向性的前提下,进行过监督和管理的深层推演,极大的不利于公司现行的安全生产,直接导致基层安全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能时,无法准确判断事件的发展轨迹,更无法在第一时间及时制止基层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最终导致人身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是监督管理工作缺乏战略化。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即安全生产缺乏战略化的全盘监督管理,没有做到360度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忽视了人对制度化的规范和制度上的规章的执行力,同时也导致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现象的出现,严重的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在电力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我们需要在思想上做好进一步的落实和完善战略化方案的准备,使电力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能够与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

针对以上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刻不容缓,只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丰富安全生产的监察内容,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的监察力度,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我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进步。

二、优化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是强化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意识,对于目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来说是一种突破,尤其是针对公司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来说,不仅要强化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还要具有较强的监督管理超前意识,要将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来,即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使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与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结合,并不断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提升我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在问题出现之前就能够从主观上引发注意并进行干预和纠正,最终保证安全、可靠,从而促进监督管理工作的完善。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针对公司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面对不断出现的新趋势、新问题,缺乏对应贴切的、合理的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这一问题,急需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只有在完善的规章制度基础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能够更好的发挥优势作用。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突出的体现规划、制定对应监管要求过程的优势,即针对目前不断变化的市场供电需求,统计其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工作要求、标准要求等为基础,根据现阶段公司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来完善监督制度,从而体现出监管制度的严密性和时代性的特点,进一步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强化责任监督管理。在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的落实和完善电力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制度的执行力,体现出人的责任意识,在整个管理的过程中突出这种责任意识,最终将会带动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到全面的发展和完善。要明确责任,即将监督和管理工作这一责任的形式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这样就能使集体的责任层层具体分解,也能使得每一个监督和管理者能够重视自己的责任,这样就能更好的带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更好的体现。当然在强化监督管理责任的同时,也要强化过程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体现出责任意识,带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在日常工作中保持积极的、持续的、切合实际的工作态度,对安全生产进行不断探索和总结,借以寻求一条科学的、完善的监督管理道路,只有这样,才会使我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优势作用,提升我们电力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保障性,降低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用保障安全的行为,为集团公司的良好发展奠定基础。

第2篇 电力公司计划、预算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确要

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其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必须预留其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3篇 应用科学管理方式提高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管理贯穿于各个行业和领域,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公众的重视。特别是现代化的电力生产的安全管理问题,无论从其经济效益还是从社会影响力而言都尤其显得重要。如果做不好,势必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危害,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国每年在电力生产安全方面的事故很多,特别是近年来多次造成的事故,实在令人痛心。血的事实提醒我们,在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形势下,我们更应充分认识到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以往的传统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了,现在需要应用科学的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真正把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推动和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传统安全管理方式的弊端

(一)轻视事前管理,注重事后管理。一般在出现安全事故后,领导干部必须处理,然后加强安全工作的管理,大有“亡羊补牢”的感觉,这样就容易埋下隐患,可能在短时间内会引起员工的注意,但事情过去后,依然故我,领导也不强调安全问题,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基本上没有人抓,所以产生下一次安全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不能调动每个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传统的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方式基本上是制定各种安全规章制度,领导讲一讲,然后挂在墙上,宣传教育不到位。以往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教育没有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只是注重抓经济效益,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够,观念上就没有加以重视。因而,基本上没有作宣传教育工作,即使有也是肤浅地谈谈,走过场,普通员工也只是听听而己,根本没有深入人心,也没有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造成员工意识当中根本没有安全的概念。安全问题根本没有深入人心,广大员工认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是领导的份内之事,与自己关系不大。所以,从思想意识上人们就没把生产安全问题放在心上,更谈不上积极主动地配合领导,形成领导干部孤立地实行生产安全管理,收效很小。

(三)管理方式简单化、形式化,缺乏保障作用。传统的安全管理方式没有科学性,过于简单、形式化,操作起来很难见到实效。其实,安全管理是一门很重要的、值得深入研究的科学,与生产实践一样是有紧密、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的。以往的安全管理方式只是单个的制度,没有系统科学的标准,所以难以落实,很难起到相应的作用。

二、在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应用科学管理方式的必要性

管理是一门科学,生产安全的科学管理,需要安全理论作为基础,为实现电力生产的安全,必须研究电力生产安全的科学管理理论,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水平。

以往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大多采用传统管理,与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相比存在明显不足。传统的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着眼点主要放在系统运行阶段,一旦事故发生了,首先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然后根据调查结果修正系统,这种模式称为“事后处理”模式。由于这种模式存在许多弊端,致使事故不断发生,而科学化的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着眼点是预防为主对危险进行识别、分析和控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控制”,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防患与未然。因此,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现代科学化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取代传统管理已是势在必行,现代社会要求必须从传统的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向科学化管理转变。

三、电力安全生产应采用的科学管理方式

(一) 树立大安全观念。坚持做到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标准要求,坚持实事求是,进行现代化分类统计考核。

(二) 树立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观念。从逐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抓起,从省、市、县三个层面划清管理界面,明确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求,按分级控制的原则,层层细化分解,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人头,切实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强化各级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要体现在对安全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上,体现在对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上,体现在对安全工作的投入上,体现在完成安全目标的工作上。

(三) 树立“重在预防”的观念。坚持注重从源头抓起,加强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技术监督体系和机制,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在电力生产事故预防方面的超前作用。以预防人身事故为重点,全面推行危险源点预控工作。要积极推行现场作业程序标准现代化,结合生产现场安全工作实际,建立一整套符合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规范化生产程序。

(四) 树立管理从严的观念。以往许多事故的教训来看,绝大多数事故是因为管理松懈造成的,所以安全生产的关键还在于管理,而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内容是责任制的落实。要组织制订好本单位、本部门确保完成安全目标和任务的相应措施,做到一级保一级,上级对下级负责,使安全责任的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要继续开展好安全督察活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强化施工现场、操作现场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大现场督察的查纠力度和处罚力度,决不让违章行为滋生漫延。所谓“从严”,就是说内部从严、教育从严、吸取教训从严、举一反三,落实整改从严。安全生产得之于严、失之于宽。因此,安全生产必须要坚持从严管理、从严要求,从严考核。

(五) 树立“科技兴安”的观念。随着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系统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过程中的变数越来越多,完全简单的靠人的责任感来保证系统生产的安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坚持技术、装备和培训并重,在建设“坚固的网架、可靠的设备、完善的保护、一流的队伍”四个方面狠下功夫,真正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工作流程、作业流程和操作流程的优化,努力降低人为失误的几率,依靠现代化的科技进步,实现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不断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制度体系

随着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化、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技术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应用,现行有些标准、规范和制度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和新的体制,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总结已经取得的安全生产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流程,理顺关系,积极引用国际标准,抓紧修改并完善有关标准,尽快适应电力生产快速发展的要求,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的原则。

2.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构建完善、科学、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平台。

对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要有针对性的整改。注意汲取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真正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机制

认真学习、消化、吸收“国际比较”成果,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积极引入风险管理思想,进一步认识事故规律,在事故预防上下功夫,对事故隐患进行超前控制,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事故的苗头抓起。揭示出这些隐患的危险程度,起到预防事故发生的作用。

4.积极推行现场作业程序标准化

电力生产过程中屡禁不止的各类人为责任事故时有发生,虽然原因各异,但却说明了一个共性问题,人总是会犯错误的,而且往往容易在简单的地方犯低级的错误。香港中华电力公司在现场生产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实行现场作业程序标准化,建立一整套符合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规范化作业程序,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为失误,有效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安全生产中,一方面我们要积极采用防止人为失误的技术措施;另一方面还要特别重视采取防止人为失误的组织措施,规范工作流程、作业流程和操作流程,严格现场作业程序,防止出现人为犯错误的机会。

(六) 重视激励作用

伟大的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职工工作积极性的调动,要求管理者深入理解职工的内在需求,并予以满足,从而刺激工作热情、激发创造力。因此,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引入多种激励机制,成为安全管理文化现代化所要求的重要方向。目前,多数企业安全管理采取的是负激励即违章罚款,虽然有激励效用,但不免单一,且容易使人感觉安全生产很“冷”。因此,企业要注意多运用正激励,一方面可以在各层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对完成情况好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数额必须大;另一方面,可以评选安全标兵,从管理层到基层都要有代表,满足个人的荣誉感。

(七)把情感融入安全管理

在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精神力量起着极大的作用。其中,人的感情因素深深地渗透到行为中,影响着行为目标、行为方式等多方面。在企业内部,每一名员工都拥有自己的情感世界,安全管理者只有深入了解、沟通和激发职工的内

心情感,才能在管理工作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日本企业在这方面很注重,常常采取“感情投资”的方法,解决职工的住房、子女入托以及汽车问题。我们也可以在节日和员工的生日时致以祝贺,亲自送礼品等,要“于细微处见真情”,这样才能感化人心,以便和谐一致,团结协作,促进生产安全管理,消除管理中的抵触情绪。

我们搞生产安全管理,不能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强,必须从根本出发,根据各自特点,循序渐进,逐步形成自己的生产安全管理文化,增强全体职工的凝聚力,使其劲往一处使,在和睦的氛围中实现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八)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员工安全素养

人是第一要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各项工作都要坚持“以人为本”,这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动的组织者、计划者、执行者和控制者。因此,真正落实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人,在于全体员工的生产安全意识、生产安全责任心和生产安全技能。人的认识提高了,工作水平才会提高;水平提高了,责任心加强了,任何生产安全隐患就有可能被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培育和确立“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安全理念,解决安全工作深层次的问题,即安全工作的人文因素和人文环境问题。坚持把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安全生产的制度、管理、物态等文化方面加强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强大的支撑力,通过潜移默化,影响和规范人的行为,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1)是要正确引导员工的安全观念、思维和行为,教育员工“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你的事业刚刚开始,亲人等你平安归来”,要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树立“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价值观,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

(2)是加强员工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多种形式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员工的安全法律意识。不断总结运用基层的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从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出发,改进安全教育和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安全素质和安全防护能力,实现“我要安全”向“我会安全”的转变。

(3)是通过加强安全制度文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规范现场作业流程,加强员工养成教育,实现“我会安全”向“我能安全”转变。

(九)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体系

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对信息的收集、录入,信息的存贮,信息的传输,信息的加工和信息的输出(含信息的反馈)5种功能。在实际生产中,每天获取的事故信息量非常大,这些信息都是需要及时处理和综合分析、判断,靠人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的,这就需要应用计算机建立管理系统,来解决目前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关键问题一一生产安全信息缺乏,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反馈不及时,危险源点不能及时得到处理。只有建立了完整的信息管理体系,才能为管理者的决策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因而,这对在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方面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单凭科学的安全管理方式一方面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增强员工执行安全规章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

要实行全面的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要有针对性,其内容要与工作内容相结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要有可操作性,措施的条文必须能让员工操作执行,并且可以检查考核;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要有全面性,措施的内容应包括生产涉及的全部安全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要体现群众性,特殊重大施工要组织员工讨论并履行审批手续。只有在这几个方面都做到了,才有可能真正使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第4篇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责任制

(1)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一、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3)负责电力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安全措施审查。

(4)负责对参与本单位承装、承修电力工程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核。

(5)负责辖区临时用电计划的审核和、批准与监督、检查。

(6)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及教育。

(7)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对电力设备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和验收。

(8)参与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5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

(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

(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

(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

第三十条 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

第三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

(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电力安全与应急管理

东莞中电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科技工业园区内,目前总装机容量为2×(180mw+60mw)pg9171e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于2006年8月正式投产运营。主燃料采用洁净能源天然气(lng),属国家鼓励的洁净环保热电-联产能源企业。东莞热电地处东莞市负荷中心,主要承担地区电网调峰任务,对缓解东莞地区的电力紧缺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建厂以来, 东莞热电一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随着不断加大对安全环保的投入,加强对职工整体素质的培训和提高, 大大地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公司员工一直致力于创建洁净环保的、标准化管理的一流燃气轮机电厂而奋斗着。

但是各种自然灾害、电网系统的稳定性、人为疏忽或误操作、设备技术缺陷、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疏忽等因素的影响,每时每刻都在威胁到电厂的安全形势。当事故或灾害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时候,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已成为抵御事故风险或控制灾害蔓延、降低危害后果的关键。为真正确保电力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要求我们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做好对各类突发事故的预防措施,并完善组织机构准备、预案准备、人员物资准备、技术装备准备,提高预防事故灾难及减少损失的能力。一旦事故发生,能够迅速组织开展有力、有效的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电力设备设施损坏和社会影响。

因此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既是企业持续安全发展的内在要求, 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外部要求。为了有效应对各类生产突发事件,不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东莞热电近年来不断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结合地域环境和燃机电厂特点,对全厂安全生产方面的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特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制订各专项处置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加强应急工作的领导是核心。

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和中电新能源公司的相关要求, 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 东莞热电积极布置、加强应急预案体系的完善与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成立了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应急办公室。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应急抢险分队,即第一应急抢险分队(常备基干分队)、第二应急抢险分队(抢险支援分队)、第三应急抢险分队(后勤保障分队)分别由保安和义务消防队、生产技术骨干员工、行政后勤人员组成。在《东莞热电综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规定了应急领导小组的管理工作职责。应急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副总任副组长,组员由各部门经理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织机构由相关部门组成。应急领导小组平时负责重大应急管理工作措施决策,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领导和决策指挥。应急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预案编制、预案演练和开展应急宣传与培训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主要承担应急人力和物力的调集和抢险救援、跟踪应急处置进展以及应急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二、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是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首要条件。

中电投集团和中电新能源公司一直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制度建设工作,发布了《集团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和一系列应急工作管理规定,明确了应急管理工作的依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明确了预案体系构成。东莞热电按照集团公司总体预案要求, 发动广大职工参与预案的编制,针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可能出现突发事件, 按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公用系统、火灾与交通、公共卫生等5部分编写, 其中综合与专项预案共20余项。《东莞热电重大事故应急管理规定》明确了工作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事故分级、应急预警和控制、分级响应、应急保障、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和救援物资的定期检查、奖励与责任追究、应急救援预案的持续改进等具体内容。专项预案规定了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危急事件预防、危急事件汇报及启动、危急事件应对及善后处理。公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并最终定稿,完善了应急预案, 建立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应急救援与处理体系。

三、加强隐患排查,注重应急预防是基础。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 做好危急事件管理。东莞热电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主要针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 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系统和全厂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情况;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测、使用和维护情况等;热控、电气保护逻辑是否完善合理;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情况;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检查。

四、开展安全性评价是控制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

2023年由生产副总经理亲自组织部门和相关专业专工对照《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规范》进行了综合性安全评价,查出问题77项, 重点问题5项: 比如#1燃机三级动叶存在一片叶冠错位、#2汽机汽缸中压缸后段中分面有漏汽现象、#1炉部分管箱管道存在严重腐蚀等严重安全隐患等。公司安委会非常重视查出的隐患缺陷,对各类隐患安全整改项目实行闭环管理,做到有计划(定人、定时、定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反馈。利用机组大小修和技改机会,逐项完成所有整治项目。提高了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安全管理理水平。重视季节性安全大检查也是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是发电企业每年例行的重要工作。每年“春检”领导小组会根据季节特点和设备运行状况详细部署检查重点和要求,依照制定的“防雷、防雨、防台防涝、防火防爆、防交通安全检查提纲”进行详细检查,实行边检查边治理,以达到排查各类隐患的目的。然而有些隐蔽性和未能及时整改的隐患仍对安全生产造成威胁,如: 2008年6月, 由于保护配置不合理,因#2凝结水泵电机电缆短路而导致厂用380v ia段进线3111开关越级跳闸造成非计划停运事故,2008年9月, 由于防雷设计不合理致使感应雷的窜入导致化水系统故障,除盐水泵无法运行的故障,2023年3月,因系统外部故障导致#2发电机复压过流保护误动等等。事实证明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健全,是对安全生产造成威胁的重要因素, 应加强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五、加强预案演练工作,是检验、评价和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重要手段。

根据重大事故应急响应的需求,东莞热电应急救援办公室定期组织进行重大事故的演练,结合每年重大事故的演练或演习中存在问题,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修改和完善,确保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可行。通过组织预案演练活动,强化应急保障,增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实用性、可操性,检验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能力,提高了全厂员工对突发事件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应急救援办公室多次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安排每年9月组织了全厂范围内的消防应急演练; 6月份进行厂用电事故中断保机组安全应急预案演练,通过不定期抽查模拟不同类型火灾事故演练,校验了全厂停电后如何保主设备安全和快速启动以及消防响应能力;通过开展应急演练和反事故演习等活动, 达到了宣传教育目的,同时发现了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

六、结束语

加强电力应急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确保职工安全健康和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力保障电力安全供给,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我们每一位电力工作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有确实落实好应急管理工作才能使电力生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7篇 如何提高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水平

当前我国电力建设项目多、战线长,造成管理跨度大,技术力量分散,特别是电力建设中抢工期、压造价、安全投入不足的现象,已给电力建设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据2005年8月30日“电监会就电力建设施工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发出通报”指出,今年以来发生了18起电力建设施工人身伤亡重特大事故。这其中,特大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4人、重伤4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7起,死亡32人、重伤21人;一般人身伤亡事故10起,死亡13人。当前我国电力建设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面对电力建设施工中连续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作为电力建设的一分子——安全监察员,深感责任的重大。如何提高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电力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工作的首要问题。下面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1、重视安全

安全工作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只要有人在工作就存着安全问题。它不分地表还是坑下,不分大单位还是小单位。也就是说安全工作的普遍性要求领导心中要时刻装着安全。要把安全工作当成份内之事,给予高度重视。领导的重视着重体现在:责任,把安全问题纳入议事日程;意识,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敏感;落实,发现问题就要紧抓不放;督查,要经常亲临现场检查安全;引导,要善于用典型来抓安全,从正反两方面来加以引导、启发。从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领导不重视或重视不够或作风漂浮的单位,事故发生的频率总要高些。反之,领导重视了,就能起到一个表率作用,就能带动职工重视安全,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2、落实到位

事故的发生尽管有许多不同的客观原因,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在现场的安全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走马观花看现场,拿着记录抓落实,因此,要反复强调:抓落实要在基层、在现场、在作业面、在职工群众中。这是抓安全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只有狠抓落实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3、提高职工素质

这是一个与现场作业人员相关的命题,领导者的素质在此关联不大。许多事故的发生,与一线职工的自身素质不高有着密切关系。一线职工素质好,往往就可以避免很多事故的发生。反之,本可以避免的事故也就发生了。操作人员自身素质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就强,就不会发生问题。对此,安全部门要加强培训,提高一线职工的安全素质,规范操作。

4、强化职工意识

一个企业的安全工作能否做好,首先要看全体职工有没有较强的意识。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安全意识与事故的发生是成反比的。安全意识强事故发生就少,否则,就多。这也就是说提高一线职工的安全意识是抓好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因此,抓基层打基础,抓纪律反违章,抓现场除隐患,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百年大计,是减少伤亡的根本措施。比如前未到时间看回头炮导致事故的发生,是素质问题又是安全意识问题。如果职工的安全意识强,他在看回头炮时,想一想,如果炮突然响了怎么办?那他也就不会看回头炮了。

5、加强考核

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挽救、爱护职工,避免事故发生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手段。事先考核如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目的是为了增强安全意识。个人的安全是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这样可以由他律变为自律,能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事后考核如召开事故分析会,违反那一条就要严肃处理,毫不含糊。同时,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引起职工的高度重视。要引以为戒,从中汲取教训,把个别事故变为搞好安全生产的宝贵财富。

6、主动管理

管理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同样,安全也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对于安全的管理也存在着主动管理与被动管理的问题,两种管理在安全上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主动管理就是严格管理,就是真抓实干,从身边的点滴小事抓起,不放过每一个可疑的环节,堵塞了事故的源头,也就避免了事故的发生。被动管理就是应付管理,给上级领导看的。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上晴蜓点水,没有触及到实质问题,结果是自食苦果。

7、营造安全氛围

有关部门做过统计,得出结论是:氛围与事故成反比。从历年来的实践经验看,抓安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静悄悄,一种是轰烈烈。静悄悄的是动员全体职工群众来参与。从安全生产周到安全生产月到“百日无事故竞赛”的全面展开,这几个时段均是事故发生高峰期。针对这几个不同时期的共同特点――安全事故高发期,有必要展开声势浩大的全民抓安全活动,营造出“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真正形成一种强大的群众舆论监督氛围。这种良好的氛围对各单位重视安全、抓好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8、做好预防工作,事前控制为主

安全和生产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不可避免也不可回避,要正确对待。要在组织生产的同时组织抓安全。但在现实中,抓安全又存在着两种抓法:一种是事前抓,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抓;一种是事故发生后、手忙脚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抓。两种抓法结果大相径庭。任何事故的发生,事前都有征兆,发现了苗头要及时整改。因此,我们一定要对工程建设项目做好危险点辩识分析工作,并切实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时刻处于“在控和可控”状态。学会在事前抓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发生。

9、结束语

保证电力建设中的安全,是所有电力建设人员的神圣职责。我们要创新监管手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新形势下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遏制建设施工事故发生,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以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能真正得到控制。

第8篇 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人性化管理的方法

电力工业是一个高事故风险的行业。任何一个环节、一道工序和一个岗位出现事故,都会不同程度的引发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甚至电网系统的破坏。电力安全管理的目的就是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长期以来,电力系统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集中体现在各类程度、条例、规定上。我们从多年的事故教训中,看到人的因素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往往是决定性的作用。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是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

1、运用安全心理学知识进行安全管理,预防事故。

安全管理工作以人为本已经有多方面的体现,如操作票工作的票管理,岗位动态管理,重奖重罚等。以人为本,就是加强安全事故分析以及事故预防要针对人性的特点来实施。注重安全生产中人的心理因素,要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判断,消除不利影响,预防事故发生。大量事故案例表明,造成人为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侥幸心理。事故违章,确认为是小概率事件,违章并不定发生事故。2)冒险行为。明知有危险而为之,突出表现在工作中赶进度,怕麻烦而忽略办理必要的手续,减少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搭票工作、无票工作等。3)思想麻痹。对经常性的工作习以为常,凭经验办事。4)情绪不佳、注意力不集中或者过度紧张。企业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而学习和运用安全心理学知识,摸索员工心理活动规律,是以人为本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侥幸心理和冒险行为是安全意识淡薄和安全责任心不强的表现。对此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另一方面,可采取事故案例,让职工对违章造成事故的必然性,以及事故的危险性有更深刻的理解,提高安全意识水平;思想麻痹往往表现为习惯性违章,可以通过组织分析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习惯,还可以就职工的弱点适时个别提醒;对于第四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忽视或轻视,人的精神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工作质量和安全,而人的不良情绪是受多方面影响的,家庭压力,员工间的矛盾、对工作的厌倦。如何发现和处理这方面的问题,需要企业上下共同努力,相互沟通而形成一条情感信息链,及早排出人的“精神隐患”

2、通过感情化沟通,人性化管理、制度化激励来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感情化沟通在企业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真正的沟通不是行政命令的沟通,而是感情化的沟通。单位领导与职工不沟通就没有充分发挥和尊重职工的智慧和感情,职工将对企业失去信心,感情疏远,必将影响企业的安全和经营管理。

人性化管理。企业的重点在管理,而管理的重点在人,只有抓住了“人”这个根本,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实行“人性化”管理。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具有渊博的知识、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对安全工作的理解和原则立场,具有对职工发自心底的关爱。对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性问题必须态度鲜明,决不模糊。让职工在人性化的管理中,体会到既有制度又有自由,既有严肃又有活泼,既有奉献又有回报。

制度化激励。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制度化是安全的可靠保证。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激励机制,可以促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开展和有序进行。通过认真考核和深入分析,表彰奖励那些在安全生产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制止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的人和事;同时,对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做到有情提醒,无情纠错,严厉处罚,决不姑息。

安全管理以人为本就是要体现“人性化”的安全管理,提高人的安全价值观和规范人的行为,形成有利于确保安全的饿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职业行为规范;体现规章制度的“人性化”,体现事故分析、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处理的“人性化”。通过“人性化”安全管理形成安全高于一切的氛围,调动职工重视和改进安全的自觉行动,使全体职工在“安全第一”这个共同的价值观指导下,凝聚到一个共同的方向,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9篇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条 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大纲,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由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

(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其更新: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管理实践和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电力安全生产技术;

(五)安全培训技能、方法等;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三)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五)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危险因素;

(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预防事故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十)有关事故案例;

(十一)电力应急基本技能;

(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其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培训。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八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考核、发证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和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中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电力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专兼职教师配备及持证情况;

(四)培训大纲的执行和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电力安全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自身承担的电力安全培训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能保障安全培训所需费用的;

(二)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

(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电力企业从业人员,一经发现,严格执行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相关负责人是指电力企业中主管、分管或者协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电力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第10篇 文山电力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各级安全监察人员是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应定期向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报告本单位的安全情况。

2、负责监察本单位的各级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监察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两措和上级有关安全指示的落实情况。

3、负责监察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重点负责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用具定期试验工作。

4、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工作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5、定期或不定期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和带有倾向性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6、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不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班站)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

7、参加或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事故调查,并监督对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8、做好本单位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按上级规定时间汇报本单位安全情况。

9、及时用通报、快报等形式进行事故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10、经常下基层检查生产、运行、检修、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作业。

11、组织编制本单位大型检修、施工工作的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12、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与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13、对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指标、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14、经常组织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15、结合现场安全实际,组织安全技术攻关,推进安全技术进步。

16、各单位要根据以上要求,详细制订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11篇 电力安全管理的四招

安全工作涉及供电企业工作的方方面面。概括起来,安全管理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关键。

观念引导。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大力加强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从认知层面细致分析影响员工安全意识的重要因素。倡导关爱生命,关注家庭幸福,通过开展“安全警示月”等活动,以实实在在的案例和形式多样的活动,频繁地宣传、警醒安全对每一位员工、每一个家庭的根本意义,使员工真正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筑起安全思想防线。

行为规范。要想使安全工作不出问题,必须用铁的手腕、钢性的制度来执行。加大违章查处力度,运用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坚决查办违章事件,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通过惩治手段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促使员工在增强个人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做到知行合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自觉规范工作行为,有效避免各类事故。

制度约束。以“简洁、实用、有效”为原则,结合员工的思想工作实际,探索人性化管理的新路子,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管理格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涵盖安全宣传、教育、日常管理、考核等各类安全管理活动的工作规定和行为规范体系,有效地促进安全文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员工日常安全工作行为。

措施保障。坚持贯彻安全生产“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重点在人员、时间、精力上下工夫,突出抓好防误操作、防大面积停电、防误调度、防人员伤亡事故。认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把握不同时期安全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落实安全举措。强化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将安全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实现安全工作每一道环节的可控、在控。深化“百问百查”,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找差”,查隐患、找差距、抓整改,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12篇 论电力体制改革后的电力安全管理

2002年12月29日,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帏幕,国家电力公司资产重组为11家公司,其中包括两家电网公司、5家发电集团公司以及4家辅业集团。从2003年1月开始,各网、省电力公司按国务院资产划分方案向各发电集团公司移交发电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已经分别与国电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就在川发电企业举行了第一阶段的移交、接收签字仪式,将除映秀湾电厂以外的所有直管电厂移交给了国电集团和华电集团,由它们负责这些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完成了厂网分开。四川省电力公司实际上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指狭义的电网,以下无特殊说明皆是此义)经营企业。

一、电力体制改革后,四川电力安全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

厂网分开后,四川电力的格局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厂网分开前,一部分电厂为省公司直管(全资或代管),是省公司的下属单位。一部分电厂为独立发电厂,和省公司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省公司既管电网安全,又管电厂安全,实际是管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厂网分开后,省公司直管的这一部分电厂成为发电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这样,几乎所有的发电厂和省公司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分别是电能的生产方和买方。厂网分开以后,电厂和电网的物理连接并没有任何变化,电能的生产流程并没有变化,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也不会改变。并网电厂和电网运行是电力发输供的前后两个环节,在安全上也互相依存、缺一不可。长期以来,电力系统的安全必须统一管理,这已经成为电网和电厂有关人员的共识。只有网厂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但厂网分开以后,在新的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进而使安全管理体系也发生了变化,电厂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各发电集团公司或其自身。

二、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安全管理出现的新问题

厂网分开前,电力系统一贯强调的是“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而“保电网”有时需要以拼设备为代价。比如在高峰负荷时段,火电厂锅炉过热器泄漏需要停炉处理时,由于电网负荷高,一时难以马上安排停炉,或系统内的电厂为了避免事故考核而坚持运行6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以后再停炉。结果往往是一根管子泄漏后,由于未能及时停运,造成多达几十根管子被蒸汽和灰的混合物冲刷磨损而需要大面积更换的情况。而厂网分开后,在目前的状况下,发、供电企业将各为其主,发电企业将“保设备”放在“保电网”之前是很自然的。保证向用户供电的压力主要在四川省电力公司,而四川省电力公司实际上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作为电网经营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已经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再单独承担保证四川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满足四川省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的责任,这个责任只有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协调下,靠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广大并网电厂共同来承担。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三定”方案,其职能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可以看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安全管理的职能并不偏重,而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向区域电网的派驻机构也没有到位,即使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问题也不见得就能一下子解决。由于目前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还没有到位,只能维持原有的机制运行,这在很大程度上仅仅靠电网和并网电厂的“自觉性”和相互信任,十分脆弱也极不稳定。由于电能不能廉价地大量储存,因此电能生产具有生产和销售同时完成的特点,发电和输配电需要高度的协调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电能生产产生影响。一方发生事故,往往会给另一方或几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在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加强厂网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确保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在新的监管机制到位前的这段过渡时期内,加强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川省和全国很多省一样,重新出现了季节性缺电的局面,而且可能长期得不到缓解。因此更有必要加强省公司与并网电厂的安全协调与信息沟通,严肃调度纪律,建立省公司和各发电厂之间的新的责任关系。通过协议及合同的形式,明确省公司和发电厂各自的安全责任,规范电网和并网电厂双方的行为。在强调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各负其责,建立起一个相互协调、约束的机制,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到位前,全国人大颁布的《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由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并网电厂的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都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和规章是根据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而制定,为加强电力系统的管理而发布的,对搞好电力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制定、起草这些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发电、供电、用电三方的利益。当时没有人能够预见和预知到今天的电力体制改革,虽然目前情况有了变化,一些针对原体制基础做出的条文规定已明显滞后。上述法规中有的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但基本的精神仍然完全适用,而且也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在新的法规和规章到位之前,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必须共同遵守,才能保证四川电网和并网电厂的安全运行。体制改革前,四川省的发电企业分为: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四川华能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巴蜀电力开发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二滩水电开发公司所属的二滩电厂,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公司所属电厂,四川省电力股份公司下属发电企业,特殊企业的自备电厂,地方电力公司水电厂、地方小水电、小火电装机。由此看来,四川省已经是多家办电厂的局面了,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装机容量占全省发电装机容量比例已经很低。体制改革后,只是把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移交给了国电集团公司和华电集团公司,其余发电资产的归属并无变化。四川省电力公司原来就协调多家发电企业,在很困难的情况下保证了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体制改革后,四川省电力公司的人力资源几乎没有变化。因此,四川省电力公司有条件(当然也只有四川省电力公司有条件),也有能力牵头,搞好与并网电厂的协调和沟通工作,与并网电厂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以确保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求。在电力体制改革过渡过程中,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所有并入四川主电网系统的并网电厂和电网,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必须遵守《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执行有关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机构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并运转前,应按发电机组设计能力,同时体现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以及电网运行的需要,统一安排并网电厂的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后再按市场规则调度,即使竞价上网后也要首先考虑满足电网的安全约束条件。

2、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包括计划大修、中修、小修和临时性检修等,都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发电厂、变电所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或不执行调度计划。不按调度命令开停机等由电网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3、由于电网发生事故(含一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以下相同)波及到发电厂造成的设备事故;或者发电厂发生事故引发或造成扩大到电网,造成电网发生的设备(电网)事故。由省电力公司牵头,有关发电厂参加,对于三大发电集团公司在四川的发电厂,还应请其四川分公司派人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经过、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形成调查结论意见,以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形式,送相关各方备案。如果参加调查的各方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汇报各自的上级,由其进行协调(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由电监会或其分支机构裁决)。一方进行事故调查,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自动装置记录的,对方应该提供。各类事故的定义按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10月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部94年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执行。

4、各供电企业和并网发电厂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对设在发电厂端的与电网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和发电厂主设备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厂负责。设在电网端的与发电厂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网负责。

5、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是电力生产中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非计划停运对电网(电厂)和对用户的影响与停运的容量、在系统中所处的电气位置以及非计划停运发生的季节、负荷时段有关,但对系统安全和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不一。例如,当系统备用容量充足时,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对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供电影响程度较小。有必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当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对电网造成影响时,发电厂对电网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反之,当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限制了发电厂的出力时,电网对发电厂同样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率,可以根据历年来的统计数据,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指标做出规定,超过非计划停运指标的,给对方的补偿加倍。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次数,由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厂和电网备案,并每月公布,待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出台后,再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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