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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法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8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法范本

第1篇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法范本

一、 电梯管理人员每日对电梯作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检查;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二、 电梯管理员应加强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锁钥匙、轿内操纵箱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取得并使用。

三、 货梯应配备专职司机,且司机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 运行中的电梯突然出现故障,司机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立即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五、 发现电梯设备浸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法将电梯移至安全的地方,并处理。

六、 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

七、 除专职司机外,禁止载货电梯载人。

八、 货物进出时,应将电梯置于司机状态或按住开门按钮,搬运货物应轻拿轻放,禁止用铲车搬运货物;禁止碰撞轿门、轿壁;

九、 货物应尽量放在轿厢地板中央,防止偏载;禁止超载。

十、 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可靠,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

十一、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时,应至少在首层明细位置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

十二、电梯应每年按时年审,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前一个月,应督促维修保养单位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年度检验。

十三、未经允许, 不得擅自使用电梯运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

进入电梯。

十四、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画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保洁工作。

第2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电梯设置与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八)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九)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十)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毁坏电梯及设施、标志;

(四)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

(五)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六)其他违反电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文件资料档案,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

第四十条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第四十一条 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逾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第四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五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的,有关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有关部门接到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五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第五十七条电梯的具体类别和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五十八条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各种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及《电梯定期检验规程》与定期检验

电梯安全运行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安全管理的生产环节和使用环节与相关标准、电梯事故预防与处理方法和电梯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则

第3篇 某酒店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电梯的良好运行状态,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1. 电梯工程师负责电梯方面的综合管理,当电梯检验合格证到期提前一个月申报年检,由电梯工程师负责督促电梯公司做电梯年检准备工作;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运行情况巡查和故障报告及维修保养跟进;清洁保养人员负责电梯、外表卫生。

2. 酒店电梯实行24小时运行,每日电梯开启,关闭以及日常巡查由经过培训的管理员专职负责。

3. 电梯由消防中心安全员进行24小时运行监控,发现乘客吸烟、打斗等不文明行为,或损坏电梯部件,用内线电话制止并录像,并及时通知巡逻安全员和工程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 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超长超重等物品进入电梯;特殊情况,必须报安保部同意后,做好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运送。

5. 遇电梯故障时,及时通知工程部值班人员及电梯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援措施。若有人被困,请用内线电话安慰乘客等待救援,并启动应急预案。

6. 当发生火灾时,消防中心安保员应迅速将电梯迫降至底层;当发生地震时,电梯必须由电梯公司专业人员检测后报相关部门检验通过后方能运行;当电梯进水时,应将电梯停于进水楼层之上至少2层,并及时关闭电梯总电源,湿水电梯由电梯公司做湿水处理并提交报告。

7. 电梯管理员每周应配合电梯保养公司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并监督保养人员认真填写保养记录,同时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8. 电梯机房严禁吸烟,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机房内设备非电梯管理员、电梯公司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9. 保持电梯机房整洁,不准堆放杂物及通风良好且雷雨天应及时查看机房情况,电梯管理员每半月清洁一次并做记录,同时巡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齐全。

10. 电梯在检修、清洁时,应在电梯首层及轿厢摆放警示牌。

11. 客、货梯严格分流使用,严禁用客运电梯运载货物。

12. 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有关安全警示标志、维修保养企业名称以及应急、投诉电话号码。

第4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电梯设置与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八)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九)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十)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5篇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的功能发挥及故障率的降低,主要依靠平时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与管理。管理是维修保养的监督付予实施的保证,因此为获得电梯高质量的服务,必须设有专门管理电梯的部门,对电梯实行全面管理。电梯的全面管理包括有关人员和设备的两方面管理。对司机、维修保养人员,应负责编制提高技术水平的培训计划并予以付诸实现,定期考评有关人员的应知应会,制定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监督实施;对设备应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负责接受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定设备修理计划等。

1.接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定期安全检查。

2.机房必须设锁,经常检查,防止闲人进入。在明显处放置抢闸板手及盘车手轮,并记牌标明。

3.凡是停止开关操作装置就是红色,并标明“停止”字样加以识别;报警开关按钮应是黄色,并标明以钟形符号加以识别,红、黄两色不应用于其它按钮。

4.在轿厢中应设置安全使用说明铭牌,在通往机房和隔音层门或活地板的外面,应标明“电梯曳引机―危险!未经许可,禁止入内“,“谨防坠落―重新关好活地板门”的醒目字句。

5.当同一机房内设有数台曳引机时,各主开关及照明开关,均应设置各开关所对应的电梯编号。

6.电梯机房内或曳引机旁,应设有详细的说明,当电梯万一发生故障时,应遵循操作规程去做。

7.在曳引机上靠近盘车手轮处,应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在排除故障时使用的紧急电气操作按钮上或其旁亦应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8.在机房起重吊钩上应标明最大允许载荷。

9.在井道检修门近旁应设有“电梯井道―危险,未经许可,禁止入内”的醒目字句。

10.应使有关人员熟知使用紧急开起层门的钥匙,并妥善保管好,为避免紧急情况发生时管理人员不在,应将该钥匙与机房门钥匙放置在明显的箱内,交由专业人员管理。

11.载货电梯应严格管理,勿搭乘人员。

12.电梯若因故停止使用超过一周时,在其重新使用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

13.对电梯进行检查和修理的记录,应详细注明日期,并将检验及检修报告及观察记录存档保管。

14.因当地政府规定变更,须加装或更改设备时,应与制造厂或有关单位联系后再进行改造。

第6篇 施工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电梯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研究。

2、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施工电梯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其高度的5/10000。

3、施工电梯梯笼周围2.5m范围内应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应设防护栏杆和防护门。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4、施工电梯安装后,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施工电梯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5、新安装或转移工地重新安装以及经过大修后的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坠落试验。施工电梯在使用中每隔3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试验程序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当试验中梯笼坠落超过1.2m制动距离时,应查明原因,并应调整坠落器,切实保证不超过1.2m制动距离。试验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均必须对防坠安全器进行复位。

6、施工电梯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机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当发现制动器效果不良时,应调整或修复后方可运行。

7、当施工电梯运行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梯笼降到底层,排除故障后万可继续运行。在运行中发现电气失控时,应立即按下急停按钮;在末排除故障前,不得打开急停按钮。

8、施工电梯在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以及导轨架、电缆结冰时,必须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后,应对施工电梯各有关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9、施工电梯运行到最上层或最下层时,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10、当施工电梯在运行中由于断电或其他原因而中途停止时,可进行手动下降,将电动机尾端制动电磁铁手动释放拉手缓缓向外拉动,使梯笼缓慢地向下滑行。'梯笼下滑时,不得超过额定运行速度,手动下降必须有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操作。

11、作业后,应将梯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第7篇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 电梯外呼:乘坐人员根据所到达楼层的方向按上下方向或下方向电梯按钮,静候电梯的到来。

2. 电梯内选:乘坐人员进入电梯轿厢后,在控制板上按下所要到达楼层按钮。

3. 请勿超载:超载则蜂鸣器响起,电梯无法起动,请最后进入轿厢的人退出。多余物品应自觉御下,直到没有报警声为止。

4. 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5. 请勿在电梯内跳跃、跑动。

6. 请勿用电梯运送超大、宽、长、重的物品。

7. 请勿强行开门或阻挡电梯自动关门。

8. 严禁使用电梯运载易燃、易爆、化学剧毒等危险物品及运送罐装煤气。(危险)

9. 乘坐人员应在电梯静止状态上下电梯,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门。

10. 乘电梯时请勿捶门、撞门、敲击按键或用外力打开电梯门,要保持安静。

11. 乘坐电梯载运货物使用时,不允许超载、撞击、涂抹电梯;载荷应尽可能稳妥地平放于轿厢中心,避免载货运行中轿厢倾斜。

12. 严格注意不要敲击、推拉、硬掰、倚靠电梯内外门,不要在电梯门前、梯门处、轿厢内丢弃杂物或倒洒液体。

13. 不要将果核,石子等硬物丢弃在电梯上,也不要把伞尖等尖锐硬物伸进梯级周围的缝隙中,更不要伸进梳齿板中。

14. 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来装运长物件。非电梯专业人员不要私自用钥匙或其它物品强行打开电梯门。

15. 电梯运载装修材料和垃圾时需适当打包后方可使用,堆放整齐均匀,使用完毕后必须做好电梯厢内的清洁卫生。

16. 若突发故障停电梯时,请轻按电梯内紧急呼叫键,告诉艾萨炉主控室人员自己的楼层数等。不要试图用砸门、撬门或转动门锁的方式打开电梯。

17. 如遇发生火警、地震等灾害时,请勿搭乘电梯,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18. 严禁乘坐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1)一般要求

1、不准超载运行。

2、不允许开启轿厢定安全窗、安全门运载超长物品。

3、禁止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速度运行。

4、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纵电梯。

5、不许用急停按钮作为消除信号或呼梯信号。

6、轿厢顶部不准放置其他物品。

7、关门启动前禁止乘坐人员在厅、轿门中间逗留、打闹,更不准乘坐人员操纵盘上的开关盒按钮。

8、操作工或电梯日常运行负责人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记录簿中,并交给接班人。

(2)不安全状态下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意外情况,或乘坐人员应使电梯停止运行,并采取一些措施:

1、电梯失控而安全钳未起作用时,或乘坐人员应保持镇静,并做好承受因轿厢或冲顶、撞底而产生冲击的思想准备和动作准备(一般采用曲腿、弯腰动作),电梯出现故障后,乘坐人员应利用一切通讯设施(如110、警铃按钮、通讯电话等)通知有关人员,不得自行脱离轿厢,耐心等待救援。

2、法师地震时,应立即就近层停止运行。

3、发生火灾时,操作人员应尽快将电梯开到安全楼层(一般着火层以下的楼层认为比较安全),将乘坐人员引导到安全的地方,待乘坐人员全部撤出后,切断电源,并进行灭火救援。

4、井道内进水时,一般将电梯开至高于进水的楼层,将电梯的电源切断

5、电梯失去控制时,应立即按下急停按钮,仍不能使电梯停止运行时,电梯内操作人员应保持冷静,切勿打开轿门跳出。

第8篇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电梯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

二、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电梯使用登记工作和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分层次、分类别地对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和纠正其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本单位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编制常规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电梯的日常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按时申报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六、根据规定,配合有关机构做好电梯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和统计工作。

第9篇 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职责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

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2.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2.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2.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2.1.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2.1.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2.1.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2.1.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2.2电梯驾驶人员

2.2.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2.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2.2.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2.2.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2.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2.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2.2.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2.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2.3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2.3.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3.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2.3.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3.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2.3.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2.3.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2.3.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2.3.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3.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10篇 电梯公司电扶梯安全管理规定

电扶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大厦主要的交通工具。为了保证电扶梯正常运行,更好地为业主服务,特制订以下几条:

1、具有电扶梯维修保养相适应的各种机具、设备、仪表、仪器、和调试、检测手段;要有具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2、维修技术人员必须经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3、电扶梯任何设备非电梯维修人员禁止操作(主要部件不得随意调动)。

4、各电梯队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电梯工bp做到随叫随应,各应急维修人员bp机应随时保持开机状态,从接到电扶梯故障投诉起不得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到场。

5、如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尽快赶赴现场安慰乘客不要惊慌,尽快采取措施救援乘客。

6、电梯工应每周对电梯进行巡视检查、并填写记录;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研究解决,队长及人员对巡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签字认可。

7、未经公司书面批准,电扶梯任何设备及功能不准变动,否则后果自负。

8、电梯队认真执行电扶梯的定期保养内容,认真维修电扶梯所发生的故障,并填写保养报告及召修报告。

9、维修、保养、正常停电等任何原因造成的停梯,应在基层挂牌告示。

10、每月初公司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要求全体人员参加(除值班员外),并作记录。

11、每季度公司安全主任组织人员,对各电扶梯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所提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第11篇 电梯困人救援工作安全管理规范

电梯困人救援工作的安全管理

规范电梯困人救援工作,以确保乘客的安全是电梯困人救援管理工作的目的,凡遇故障,司梯人员应首先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如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5分钟仍未到场,工程部经过训练的救援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设法先行释放被困乘客。

1、援救程序:

1)、告知被困人员,等待救援

当发生电梯困人事故时,电梯管理员或援救人员通过对讲机或喊话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务必使其保持镇静,静心等待救援人员的援救。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箱外。如果轿箱属于半开闭状态,电梯管理员应设法将厢门完全关闭。

2)、准确判断轿箱位置,作好援救准备

根据楼层指示灯等判断轿箱的所在位置,然后设法援救乘客。

2、救援步骤:

1)、轿箱停于接近电梯口的位置时的援救步骤:

a、 关闭机房电源开关

b、 用专门外门锁钥匙开启外门

c、 在轿箱顶用人力慢慢开启轿门

d、 协助乘客离开轿箱

e、 重新关好厅门

2)、轿箱远离电梯口时的援救步骤:

a、 进入机房,关闭该故障电梯的电源开关

b、 拆除电机尾轴端盖,按上旋柄座及旋柄

c、 救援人员用力把住旋柄,另一救援人员,手持制动释放杆,轻轻撬开制动,注意观察平层标志,使轿箱逐步移动至最接近厅门为止

d、 当确认刹车制动无误时,放开盘车手轮。然后按1)的方式救援

遇到其它复杂的情况时,应请电梯公司帮助救援。援救结束时,

电梯管理员填写援救记录并存档。

电梯设备的运行巡视监控管理

巡视监控管理,是由电梯机房值班人员实施的,定时对电梯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管理方式。电梯机房值班人员每日对电梯进行一次巡视,根据巡视情况填写《电梯设备巡视记录》。

第12篇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安全使用与管理规定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是对电梯进行运行维护的重要专用工具,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的操作是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管理规定

1、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的使用人必须经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证书。

2、 任何情况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使用电梯三角钥匙从事与电梯有关的特种作业。

3、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由相应专责人自行保管,应在上下班时进行专门的交接,但不得交于非专业人员使用。

4、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专责人对钥匙的使用与去向负全责,并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电梯三角钥匙的使用与也借记录。严禁将钥匙借与其它部门与个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需经工程部主管批准。

5、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专责管理人遣失钥匙,必须在第一时间汇报工程部主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安全使用规定

1、 电梯正常运行时严禁开启电梯厅门,只有在维修保养或紧急情况下方可使用电梯三角钥匙进行操作。

2、 开启电梯厅门前需在门口放置一个高度为一米并附有警告标志的安全围栏,防止他人闯入。

3、 开启厅门时动作不可过大,应先将厅门开启2/3肩宽,在看清井道内情况后方可将厅门全部打开。

4、 特别注意:使用电梯厅门钥匙开启厅门进入轿厢前,必须先看清轿厢是否在该层,如在该层方可进入,否则禁止进入。

5、 操作完成或维修人员暂时离开时应关上厅门并确认其已锁好,防止他人误入。

西安斯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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