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
本文从经济管理的角度审视安全行为,以经济手段强化安全管理,以行政手段落实安全责任制,营造安全环境,实现安全生产,探讨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
一、安全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特殊的经济行为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中心任务。 安全生产作为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应处于首位,也就是“安全第一”。很多矿井仅仅把“安全第一”理解为生产工作的前提,是一项单纯的安全生产行为,而事实上,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与经济紧密相联,也是企业效益好坏的重要因素。煤矿发生安全事故,不仅是工人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更重要的是,因用于伤亡职工的费用、财产损失、停产损失、资源损失等,将给企业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据不完全统计,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人,重伤事故者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死亡事故损失,而且呈逐年增长的势头。显然,安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产值,但安全在煤矿经济效益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仅是生产行为,更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
二、确保安全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
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法律、社会、经济、行政等手段常抓不懈。增加安全投资无疑是一项尽快控制和扭转事故多发的重要经济措施。安全投资是指投入安全活动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新技术的应用、设备的安全改造、劳动保护保健、防灾救灾准备等方面的费用。安全投资的增加,不仅可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防灾、救灾能力,奠定安全生产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可以改善劳动条件,实现本质安全化。重视并合理地进行安全投资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创造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安全投资的经济效益之所以不被人们充分认识,是因为这种效益具有隐形性和滞后性。它不表现在产值的增加,而体现在事故经济损失的减少。在煤矿安全生产的实践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和认识到安全投资的增加可以使事故的经济损失大幅度下降,表面上看起来好象增加了生产成本,没有直接产生利润,降低了经济效益,实质上这种安全投资的结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达投资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企业要提高其经济效益,就必须把一定量的资金追加到安全投入中去。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与安全投资、管理水平、装备、职工素质等相关,如果说从安全生产的深远影响,从全社会和企业未来的发展考虑,从经济管理的观点看安全投入同样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基于这样的认识,仙亭矿在安全投入上坚持“什么投资都能省 ,唯有安全投资不能省”的原则,加大安全投入,而且把投入由堵漏型变成预防型。坚持按照生产部署,对能预见到的问题提前投入安全设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等出现事故后,才开始进行亡羊补牢式的投入。
第2篇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 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 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煤矿螺杆压风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国电永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碾子沟煤矿
螺杆压风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空压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永寿煤业:
组长:任
安全检查
2、中鼎国际:
组长:
安全检验责任人:
维护检修责任人:
日常操作责任人:
3、中煤三建:
组长:
安全检验责任人:
维护检修责任人:
日常操作责任人:
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要害部门出入登记制度,外来人员进入机房一律进行登记,外地参观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和主管部门带领方可参观,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2、值班时间不准会客,不准带领亲友或他人随便在机房参观。
3、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包机制、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4、对各台机械、电器设备、消防器材、保安设施要经常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
5、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保证安全用电,杜绝生产事故的发生。
6、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检修和安全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
7、要害工作岗位司机需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可上岗。
三、岗位责任制
1、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随便离开工作岗位,不失职。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操作规程,包机制度,保证机器安全运转。
3、管好用好工具备件及室内外一切设施。
4、做好机器整洁室内外窗明几净。
5、做好详细记录,填好运转日志。
6、及时向班队反映设备的动态,风压油压各种温度等。
7、工作中绝对不允许洗衣、看书、织毛衣、做饭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四、包机制度
1、压风机房的高压开关、低压开关、电机、各种小型电机、各种电气保护设施应由专门的电气人员承包修理维护并在设备牌上标明。
2、压风机房内的各种冷却水泵、风管、水管及各种附属机械设施应由专门的机修人员承包修理,维护并在设备牌上标明。
3、包机人员应相互协作利用设备的不同运行时间对所包设备进行检修,确报空压机一台工作、两台备用、一台检修状态。
4、包机人员应按空压机的完好标准及月检、日检、小修、中修、大修、标准对所包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的完好,并陪同每次的检修人员包机人对所包设备的完好率检修质量负直接责任。
5、包机人员应保证空压机的超温,断水等各种保护设施的完好准确可靠每天进行检查完善。
6、操作维护设备停送电要严格执行空压机停送电操作规程严禁带电作业。
五、防火制度
1、机房属要害车间,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外来人员要登记。
2、车房内必须保持清洁,检修用过的油棉纱、油类杂物不得随地乱扔要妥善保管好,不准放在车间内。
3、按达标规定配齐消防器材,车房人员要懂得消防基本知识,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4、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经常检查保持完好不准有丢失和损坏现象,使用过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
5、照明线路和控制线路要按规定安装杜绝发生火灾事故。
6、车房内不准吸烟,发现一起罚五十元。
7、违犯本规定按“三违”论处,因违犯规定造成事故要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压风机房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须正点交接,接班者提前20分钟到现场。
2、交接内容:
1)检查电动机、高压开关是否好使。
2)检查机械设备及冷却水情况。
3)查看备件工具是否齐全及室内外卫生情况。
4)运转日记填写情况。
5)事故及处理情况。
6)人员出勤及早退情况。
7)水泵运转情况和闸门的开闭情况。
2、上一班问题交代不清,处理不完,下一班可不接班。
3、接班人员不到齐,上一班人员有权拒绝交接。
七、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器的安全要求
1、正常进气温度为5℃到50℃。
2、最高操作温度是105℃。
3、正常排气温度为70℃到90℃
5、安全阀齐全可靠
6、机械外面转动部分有防护罩
7、电气传动系统有负荷保护及低压保护并有各仪表。
8、各开关都有铭牌及“有人工作,停止送电”备用牌。
9、风包油垢,每半年清洗一次,每小时放冷凝油水一次。
二、室内安全
1、机房内不准有汽油、煤油、变压器存放在机油离机器两米以上。
2、机房内有防火器品,沙箱、灭火器等工作人员应熟悉位置和会使用。
3、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防他人搞破坏活动。
八、干部上岗制度
1、机电矿长对每个机房、车房、变电所等上岗查岗,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机电科主管人员应每十天不少于一次,队长、技术员应每周不少于一次。队值班人员应不定时随时对其查岗。
3、干部上岗查岗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监督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抓安全抓“三违”。
4、改变查岗要严肃认真,不得走马观花,要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作人员反应,做到心中有数。
5、要帮助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正确布置安排安全措施,并组织人员处理故障,消除隐患。
6、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值班人员处理,如值班人员处理不当,干部有权纠正,必要时可解除其当职职务,亲自指挥处理。
九、压风机巡回检查制度
1、司机除了做好维护运转工作外,还必须按以下规定及各项制度及时检查按时准确记录。
2、对空压机润滑部位的油压,温度和润滑情况每三十分钟检查一次,一小时记录一次。
3、对冷却系统的水量、水温、水泵、运转情况,每三十分钟检查一次,一小时记录一次。
4、对吸风情况,气缸温度,排气温度,每三十分钟检查一次,一小时记录一次。
5、对机电工作情况和电气仪表指示情况,每三十分钟检查一次,一小时记录一次。
6、对空压机各部件的工作情况,音响,振动等每三十分钟检查一次,每班记录一次。
十、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对压风机进行定期维护是延长使用寿命,减少事故的重要保障。在一般工作条件下,检修期限及规程如下:
1.每运转500小时以后(进行第一次保养)
检查油质,若合格可人为过滤清洁后再使用,若不合格则更换油;更换油过滤器芯;
更换空气过滤器芯;更换油气分离器芯;检查回油管滤网;检查联轴器的同轴度。
2.每运转3000小时以后:
更换油过滤器芯;更换空气过滤器芯;更换油气分离器芯;更换施耐德日盛压缩机专用油;检查联轴器同轴度;检查并清洗回油管滤网;检查进气控制阀。
3.每运转6000小时以后:
完成所有每3000小时的检查外还要完成以下检查:
检查最小压力控制阀;检查温控阀;检查电气端子是否紧;检查主要螺栓、螺母、管接头是否紧;检查安全装置。
4.经常检查释压阀气缸、活塞、法兰连接处及管路,不应有漏气现象,各紧固部分不应松动。
5.释压阀正常工作时,每月检查一次拉杆延细,锈蚀的情况。
检查O形密封圈的弹性及密封情况。原则上每六个月更换一次拉杆。如遇特殊情况,如释压严重锈蚀或明显延细应及时更换。
6.安全阀每天做一次手动试验。
十一、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三大规程”切实做到执法者懂法。
2、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时,亲临现场制定方案,及时组织处理掌握第一手资料。
3、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追查事故原因,责任者查不清决不放过,并有事故追查记录。
4、2小时以内的机电事故由队负责追查,2小时以上事故或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由机电科会同有关科室追查。
5、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会,将典型事故案例的时间,原因,处理结果,通报全战线职工,从中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6、发生事故要如实上报,不能隐瞒,端正态度,如实反映事故真像。
十二、安全活动制度
1、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指示,并采取制定相应的制度。
2、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
3、坚持每星期五各队安全活动日制度,并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
4、审查、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召*议研究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5、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安全生产,设备,运转中的隐患并及时上报或提出处理意见。
6、认真落实,切实执行好本战线的一月三检制度,并搞好总结评比。
7、安全活动区队、书记、队长、安全副队长必须参加。
十三、空压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方准操作。
2、司机应熟悉所操作空压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技术特征,能独立操作。
3、实习司机操作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指导监护。
4、空压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司机接班前不得喝酒,接班后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睡觉、打闹。
5、每班把风包内的油(水)放1~2次。
6、操作高压电器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垫绝缘垫。司机不得随意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7、下列情况禁止操作:
(1)在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2)在电动机、电器设备接地不良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3)在指示仪表损坏不安全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4)在设备运行中,禁止紧固地脚螺栓。
(5)在处理事故期间,司机应严守岗位,不准离开机房。
二)交接班制度
1、各紧固螺栓无松动,护罩安装牢靠,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2、各润滑油腔,油路畅通,油质洁净。
3、冷却水的进水温度一般不超过30℃,炎热天气短时间内的进水温度不超过35℃,排水温度不超过45℃;水压在0.3MPa。
4、超温、超压、断油、断水保护装置灵敏可靠,电压表、电流表齐全可靠。
5、隔离开关、真空断路器应在断开位置。
6、检查电源、电压是否正常,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或低于额定电压的5%。
三)安全操作规程
1、空压机正常开机
1)检查油位是否正确,油位必须在油标的中间。
2)排放储气罐的冷凝水。
3)确认截止阀打开。
4)按启动按钮(空压机没有自动启动,运行灯在闪,表明空压机正在延时启动)
5)观察控制面板上显示的压力,检查操作温度,检查机器内总体情况,冷却器的表面,螺栓情况,是否有渗透等。注意:
1)门被打开时不能开机。
2)在停机60秒内,不要再启动机器,必须将油气分离筒内的压力完全释放(防止空压机在有背压的情况下启动)
2、空压机正常停机
只要按停机按钮,空压机就开始延时停机状态,这时备机的指示灯闪烁,经过一段时间后,空压机自动停机。如果空压机运行时已经停机,按停止按钮后空压机就完全停机。注意:
空压机在备机状态时可能会停机,也可能在某一时刻启动,即使电动机没有转动也不要认为是停机,必须查看备机的灯是否亮着。
四)事故状态的安全操作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机:
1.出现异常声响或振动时;
2.排气压力超过安全阀设定压力而安全阀未打开;
3.排气温度超过100℃而未停机;
4.周围发生紧急情况时;
五)操作流程:
1、检查油位是否正确,油位必须在油标的中间→排放储气罐的冷凝水→确认截止阀打开。→按启动按钮(空压机没有自动启动,运行灯在闪,表明空压机正在延时启动)→空压机启动
2、按停机按钮→空压机开始延时停机状态→备机的指示灯闪烁→空压机自动停机
螺杆压风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国电永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碾子沟煤矿
第4篇 煤矿机电与运输提升安全管理
第一节 煤矿供电系统及安全要求
一.煤矿企业对供电的要求
⒈供电可靠
⒉供电安全
⒊供电质量要好
⒋供电经济
二.煤矿供电系统分级
⒈一级用户:凡因突然停电会造成人身伤亡或重要设备损坏,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均为一级用户。如煤矿主要通风机、井下主排水泵、副井提升机等,这类用户采用不同母线的双回路电源进行供电,以保证有一回路供电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另一回路仍能继续供电。
⒉二级用户:凡因突然停电造成较大数量的减产或较大经济损失者。如煤矿集中提煤设备、地面空气压缩机、采区变电站等,对这类用户一般采用双回路供电或环形线路供电。
⒊三级用户:凡不属于一、二级用户的,均为三级用户,这类用户突然停电对生产没有直接影响。如煤矿井口机修厂等。这类用户的供电,只设一回路供电。
三.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要求
1.矿井必须是双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矿井的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路运行时另一路必须带点备用。
4.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5.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6.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开采主排水泵和下山的采区水泵房供电线路,必须双回路供电。
7.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 、抽放瓦斯泵必须双回路供电。
8.严禁井下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9.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高压,不超过10kv。
②低压,不超过1140v。
③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④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⑤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0.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等级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11.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12.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1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14.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15.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16.矿井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17.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18.井上、下必须设防雷电装置。
四.对采区变电所及变电硐室的有关要求
1.采取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3.机电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4.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5.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表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二节 矿井电网保护
一.过电流保护
1.过电流是指电器设备或电缆的实际工作电流超过其额定电流值。过电流会使设备绝缘老化、绝缘降低、破损,降低设备的使用寿命、烧毁电气设备、引发电气火灾,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常见过电流现象有短路、断相、过负荷。
2、过电流保护包括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
3、短路保护包括熔断保护和继电保护,熔断保护用于各种启动器,继电保护用于馈电开关。熔断保护中严禁用铜丝、铁丝代替,继电保护严格按规定整定及效验。
二.漏电保护
1.井下漏电的性质
①集中性漏电占85%以上。
②分散性漏电
2.漏电的危害
漏电会导致人体触电,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提前引爆点雷管,引起电气火灾。
3.对漏电保护装置的要求
①安全性。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整个矿井安全。
②可靠性。灵敏可靠、不拒动、不误动、并有自检功能。
③选择性。切除漏电故障部分、非故障部分继续运行。
④灵敏性。对临界漏电故障具有较强的反应能力。
⑤全面性。指漏电保护范围应覆盖整个供电系统,没有死区。
三.保护接地
保护接地是指在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将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及构架等与大地作良好的电气连接,设置保护接地,可有效防止因设备外壳带电引起人体触电事故。
保护范围。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屏蔽护套必须有保护接地。
3.应装设局部接地极的地点
①采区变电所。
②移动变电站。
③低压配电点或有三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④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⑤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⑥高压电缆接线盒。
第三节 矿井供电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5.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装设遮拦、挂标识牌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的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三.检修、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应遵守的规定。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想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点,房子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点。
四.井下用好、管好电缆的基本要求
1.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
2.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连接。
3.合格悬挂,不埋压、不淋水。
4.采区应使用分相屏蔽阻燃电缆,严禁使用铝芯电缆。
5.盘圈、盘“8”字形电缆不得送电使用。(采掘机组除外。)
五.机电系统违章行为
1.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闭锁。
2.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
3.对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就施工。
4.电工高压作业人员无人监护。
5.多种电气设备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
6.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7.防爆电气设备不经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就入井使用。
8.机电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滞后填写。
9.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 (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掘进工作面动力设备不实行“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或虽然有但失灵。
10.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11.非检修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2.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13.井下供电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14.煤电钻未安设综合保护装置。
第四节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1、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及标志
1.矿用电气设备的类型
①矿用防爆型:是按国家标准gb3836.1-2000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
②矿用一般型。是只能用于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非防爆型电气设备。
2、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种类
种类:共10种。常用的种类有隔爆型(d),本安型(ia、ib),特殊型(s),以及复合型的隔爆兼本安、特殊兼本安。
3、标志
ex -防爆电气设备的总标志
ky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标志
ⅰ -为煤矿井下用防爆电气设备
ma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例: exdⅰ、 exibⅰ、 exsⅰ、 exdibⅰ、
exs ibⅰ。
4、防爆电气设备的入井检查项目
①产品合格证
②“ma”标志
③检查合格后发本矿的防爆合格证。
即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是一证一标志,入井后检查是二证一标志。
5、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现象
①隔爆外壳严重变形。或出现裂纹、焊缝开焊、连接螺丝不全、螺口损坏或拧入深度少于规定值。
②隔爆面锈蚀严重,隔爆间隙超过规定值,有凹坑、连接螺丝没压紧。
③电缆进、出线不使用密封圈或使用不合格密封圈,未使用的喇叭口不使用规定的挡板封堵。
④电气设备内部随意增加电气元件。
⑤螺栓松动、缺少弹簧垫使隔爆间隙超过规定值。
第五节 煤矿运输提升的安全管理
一、提升设备的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一)提升系统的检查
1、对所安装的提升设备,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2、投入运行的提升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检查和试验结果必须写成书面报告,对所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变措施。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运行
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
2、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3、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平方米 。
4、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5、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6、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7、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最大速度不得超过12m/s。
(三)提升信号及信号把钩工
1.井口和井底系统必须有把钩工。
①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②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③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2、提升信号装置
①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提升司机的信号装置。
②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提升司机台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③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生产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四)提升钢丝绳
1、提升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的钢丝绳<7时。
②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7时,升降物料<6时。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5时。
2、钢丝绳的检验周期
①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②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12个月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3、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所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要求: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②专为升降人员和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6.5。
4、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规定
①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
②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若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 % 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③在用钢丝绳的定期检验,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如果不合格钢丝绳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 %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五)提升装置
1、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
2、各种提升装置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的规定:
①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为2层。
②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物料的为2层,升降物料的为3层。
③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2层。
3、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
①、防止过卷装置
②、防止过速装置
③、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④、限速装置
⑤、深度指示器
⑥、闸间隙保护装置
⑦、松绳保护装置
⑧、满仓保护装置
⑨、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六)煤矿安全规程对倾斜井巷提升的有关规定。
1、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的要求:
①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
②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0.5m/s2
③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④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
⑤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2、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3、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
4、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二、带式输送机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1、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2、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3、必须装设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4、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保护。
5、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
①输送带张紧力下降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②在机头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接触的防护栏。
6、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7、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8、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式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9、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20米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支护。
三、电机车运输的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1、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的规定:
1、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②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③采用碳素滑板或其它能减少电火花的集电器。
④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2、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应遵守的规定:
①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③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④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输物料时不得超过40 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
3、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的规定
1、每班发车前,因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的规定
①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炸药与电雷管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②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的规定:
①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不小于2米;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米。
②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区域不小于2.2米
③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小于2.2米
6、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
四、刮板输送机安全运行
1.启动前必须发出信号,示警后断续启动。
2.防止强行启动。
3.用刮板输送机运送支柱、木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刮板输送机每隔15m装设一个急停按钮。
5.运转中发现断链、刮板变形、机头吊链、溜槽拉坏、出现异常声音和温度过高等事故,立即停机检查,防止事故扩大。
6.输送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五、掘进机的安全使用
1、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2、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3、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4、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5、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6、掘进机停止工作和维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7、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截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5篇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常识-复习题
安全生产法
1.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3)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0)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8)
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1)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6)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43)
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44)
9.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6)
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6)
11.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57)
1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64)
1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0)
职业病防治法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20)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30)
3.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4.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1)
5.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6.劳动者应当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31)
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32)
8.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9.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32)
10.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36)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4)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超层越界开采的,
(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3)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4)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9)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
2.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4)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4)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10)
5.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1)
6.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1)
7.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14)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22)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23)
1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3)
1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
1.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3)
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3)
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
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6)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
9.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8)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8)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10)
1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5)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6)
14.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16)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17)
16.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17)
1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5)
18.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煤矿安全规程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3条)
3.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5条)
4.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5条)
5.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5条)
6.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6条)
8.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7条)
9.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9条)
10.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0条)
11.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18条)
12.井下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0.0024%。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100条)
13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有: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等。(100)
14.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140条)
15.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220条)
16.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244条)
17.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266条)
18.矿井探放水原则是有疑必探,先探后掘。(285条)
19.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房内。(308条)
20.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乘坐人车,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360条)
21.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22. 人力推车时,1次只准推1辆车。(362)
23.人力推车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362)
24.人力同向推车的间距,在巷道坡度小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362条)
25.人力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362)
26.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362)
27.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364)
28.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 行人。(372条)
2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445)
30.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469条)
31.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469条)
32.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469条)
33.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469条)
3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475条)
35.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744条)
36.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744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2007年版国家题库)
1.煤矿安全生产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所约束的对象是所有从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5.煤矿三大规程是指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6.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井下通风管理工
1、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煤矿井下测风、策尘,通风设施的设置、拆除、维修和风筒管理,瓦斯检查仪器的校核等工作。
2、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10天测风一次。测总进、回风巷,采掘作业地点的风量,填写通风牌板报表,并报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审阅。
3、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测尘、测量井下空气成分,在缺乏测尘设备器材时,对井下有煤尘、岩尘的地点要做到先行洒水降尘,定时清洗、清扫。不准有煤尘、岩尘堆积。
4、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风筒管理,对局部通风的地点按进度配送风筒,对结束掘进后的地点要回收风筒。回收风筒在地面进行冲洗、晒干,补好破损后折叠入库存放。井下发现有风筒破损,撕裂口较大时,要与当班瓦检员配合处理。
5、 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管理:
① 井下临时停掘地点要设栅栏,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② 井下停掘、停止使用的巷道和停采的采面要设永久密闭。
③ 井下因通风需要设置的风门,要关启严密不漏风,要随手关门,不许敞开造成风流短路。
④ 井下风桥要不漏风,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⑤ 井下临时风障是分配风量的一项措施,未经允许不准拆掉。
6、 井下通风管理工要检查局扇,安设位置是否有循环风,局扇要安放在架子上,做到挂牌管理。
7、 井下管理工因通风管理没有尽到责任,造成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引发瓦斯事故要追究责任。工作负责避免事故,要给予表扬。
第7篇 创新安全管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作为高危行业之一,安全生产始终是生产领域中的头等大事,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着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实现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最大的也是永恒的命题。人人渴望安全,企业需要安全。为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体现了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视,作为一名从事煤矿工作多年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者,浅谈对煤矿安全管理的经验。
一、安全管理工作创新的必然性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搞好创新工作,既是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更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
煤炭资源作为我国基础产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任务相当烦重,随着煤矿企业的所有制结构、管理体制、经营模式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变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相应地发生变化。由于煤矿开采条件的日趋复杂,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事故的突发性在一定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加大了管理难度,同时煤矿企业员工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操作技能极低,靠传统和简单的安全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煤矿开采安全管理要求,杜绝煤矿安全事故也就相当艰难。作为一个煤矿企业,要想在激烈煤炭行业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永远保持蓬勃向上的发展生机,就必须要紧随时代的步伐,在安全管理上要开拓创新思想、新思路,并将创新思想贯穿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之中,运用新思路、新思想促进安全工作新突破。
二、安全管理创新内容
1、安全工作思想观念的创新
作为煤矿企业,不管是国有大型煤矿,还是地方集体小矿以及地方民营煤矿,都必须以转变观念为先导,努力探索和掌握现代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跳出习惯思维和传统安全管理套路,运用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新观念指导生产,才能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稳步、快速发展。要以“有为方有位”、“有安全企业才能生存、“安全工作是煤矿永恒的主题”、“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等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当安全与生产冲突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
2、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要有创新意识
(1)建立健全煤矿企业谁主管、谁负责、谁管安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想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有所创新,必须要勇于打破陈旧的思维和管理模式,特别是要打破地方民营煤矿的家族式管理模式,要将传统的安全管理体制向科学化安全管理体制转变,积极推行煤矿企业谁主管、谁负责、谁管安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全矿管理人员对矿长负责,矿长对企业投资者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逐一落实,层层把关,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要考虑从企业的整体发展出发,把管理重点放在各种事故预防的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等安全管理,实现对安全生产全过程控制,逐步建立起系统化、程序化,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到安全隐患要有超前预知,要超前作好预防工作,编制好超前预防措施。在生产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安全隐患,敢于提出安全隐患,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2)建立人才安全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
如今企业的竞争核心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发展就要建立人才安全管理体制,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留住有技术和业务水平好的作业人员。一个企业安全情况的好坏,主要取决于企业员工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优秀的人力资源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且是企业安全生产最好的人才资本。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资源优势,为企业服务,必须并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对人力资源的激励机制,做到奖罚分明,才能激发企业员工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保证。
3、安全管理制度和手段的创新
随着国家对煤矿企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健全,责任追究越来越严格,煤矿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就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奖罚制度、瓦斯管理责任制奖罚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责任制奖罚制度、各工种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奖罚制度、 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机电运输管理责任制奖罚制度等。这些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丰富和完善安全管理手段,使安全管理工作常抓常新。
4、安全科技的创新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企业在不同的发展,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科技创新对于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不断的依靠进步,经常更新技术结构,技术装备、开展技术创新才能永久保持企业旺盛的生产力,企业才有生存发展的可能。加强科技创新,关键是要建立和形成符合科技创新的新规律,适应当前市场经济要求的机制。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了条件,更为企业带来了新的效益。按要求安设瓦斯抽放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为煤矿瓦斯管理工作提供安全保障;使用皮带运输机和刮板运输机,既解决运输问题,又解决了提升运输的跑车安全事故……通过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有效地解决了顶板、瓦斯、煤尘、煤与瓦斯突出、水患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5、安全文化的创新
安全文化建设对企业管理起着核心作用。建立企业安全文化就是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强化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意识,使职工的安全行为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企业要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其主要手段就是安全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工作不论在各企业之中,还是在地方主管部门都在坚持不断地进行着,为煤矿企业员工安全思想意识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
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除通过安全培训这一种途径,还有多种途径。如:安全演讲、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展览、亲情教育活动、班前会议室张贴“全家福”、班前安全宣誓、事故案例分析及经验教训等各种形式,丰富了企业的安全文化,又营造了“关注安全,关注生命”的安全氛围。
三、安全管理创新的效果
通过对安全管理创新的探索和大胆尝试,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很显著的成效。由于注重安全文化建设,全国煤矿企业形成了以“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以及“要我安全,我要安全”等为核心理念的安全文化氛围,使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得到增强,安全法制观念不断加强,企业业主、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管理,企业员工规范操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了“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检查、考核、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使全国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事故大大下降,全国煤矿企业的死亡率实现低控,从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扎实稳步发展。
煤矿要安全生产,必须转变和更新安全管理观念,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安全管理创新,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才能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同时,煤矿广大职工必须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种安全法规,增强自主保安意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自主保安能力,以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8篇 煤矿井下监理人员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一、应严格执行安监总煤监[2022]153号文《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22)等文件的规定。
二、必须遵守现场的有关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下井时必须随身佩带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以及便携式瓦检仪。
三、监理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撤到地面,同时监理人员应立即撤到地面,确保自身安全。
四、矿井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在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下井开展监理工作。
五、监理人员应充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非从事井下监理工作人员严禁下井。
七、监理项目部新进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并定期参加有关培训学习。
八、对体检后身体不适宜高危工作岗位的监理人员,监理项目部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防止意外发生。
九、院为监理项目部人员统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第9篇 煤矿安全管理措施
1、通风瓦斯管理
(1)测风人员坚持10天一次对矿井进行全面测风、调配风,工作合理分配各用风地点风量,并对井下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补充,认真搞好测风记录、测风报表。
(2)在检修维修过程中,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局扇安设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设专人管理,认真做好运行情况记录。风筒吊挂平直,破损立即修补或更换,风筒口距迎头不得超过5米。
(3)井下密闭必须编号挂牌管理,按要求检查气体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配齐配足瓦斯健康探头,执行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2小时记录一次值班情况,1天打印1次瓦斯日报表,送矿长审查签字。
(5)瓦斯检查:每一个班安排1名瓦检员巡回检查,没一个作业点安排1名瓦检员现场跟班作业,严格落实瓦斯检查“一炮三检”、“三对口”、“三签字”制度,杜绝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少检等违章行为,严禁瓦斯超标作业。
(6)加强通风管理,局部通风及必须有专职人员看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停机,要保持通风机常开不停,若需要停机时,必须采取临时停机措施,经矿井技术负责人同意方可停机。
(7)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供电完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并正常使用,停风是能自动切断供电航道内的一切电源。
(8)由于停电或者其它原因在成局部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转时,要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5%时,方可继续施工。
2、防尘管理
(1)采用湿式打眼,并且工作面所有人员都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2)装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
(3)装岩前必须对爆落的岩石进行洒水降尘。
(4)定期冲洗巷帮。
(5)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安设一道水幕,在放炮时必须打开,等炮烟吹净后方可关闭。
(6)回风流中的水幕必须常开,不得随意关闭。
(7)防尘工要经常检查防尘管路,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3、防火管理
(1)按规程规定配备齐全防灭沙箱、灭火器,铺设完备消防管路。
(2)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就近使用矸石、砂子或岩粉进行灭火,严禁使用水管直接灭火。
(4)若井下发生火灾,要及时按照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要求采取控制风流,防止火势蔓延。
(5)认真做好地面进风井和回风井防火措施,杜绝地面火源造成火灾事故。
4、机电管理
(1)每班电钳工必须巡回检查电缆、接线盒、各类开关、局扇、电煤钻等设备的安设和防爆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井下机电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
(3)严禁失爆电气设备入井使用,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必须上架挂牌管理。
(4)严禁带电搬迁、检修机电设备,认真做好检修、维修和运行记录。
(5)对井下撤除的完好机电设备必须分类登记入库管理,需维修的必须及时送检。
(6)电钳工认真登记好机电设备台帐(设备名称、编号、型号、功率、生产厂家、生产时间、购买时间、入井使用时间、地点、用途。检修维修记录等)。
5、运输管理:
(1)轨道的铺设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街头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差错不得大于2mm。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应无杂物、五浮煤、无积水。
(2)使用电机车运输,其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不得顶岗。
(3)人力推车1人1次只准推1辆车,两车间距不得小于20m。严禁放飞车和蹬车。
6、顶板管理:
(1)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排除危险活矸。
(2)顶板破碎地带必须及时加强支护,并关顶背帮。
(3)及时更换断梁折柱,零星断梁折柱不超过24小时,连续断梁折柱不超过8小时。
7、放炮管理
“5.13”事故后,矿井所有管理人员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放炮的管理,明确放炮员的职责,矿长与放炮员签订责任书,制定放炮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1)放炮员必须持证,严格遵守《规程》规定的通风、瓦斯、炸药管理的制度。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都应在现场。
(3)应采用专用的放炮母线,放炮时警戒内不得有任何人。
(4)应采用安全登记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是用水炮泥。
(5)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领退要有记录、签字,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剩余部分必须如数交回爆炸材料库。井下使用或剩余的爆破材料存放必须分箱上锁管理,严禁乱仍乱放。
(6)爆破材料箱必须使用耐压、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降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7)井下爆破材料必须放炮员运送或监护运送,运送途中不得逗留,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
(8)每次装药前班长应指定专人到预定地点警戒站岗。放炮距离直线巷道距离不得小于100m并有掩体、曲线巷道不得小于75m。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爆破工必须在接到放炮命令后方可起爆。爆破结束后,班长、瓦检员必须按规程规定检查放炮情况,如有拒爆要按处理瞎炮的规定处理,站岗人员必须等接到撤岗命令后方可撤岗。
8、出入井检身管理
(1)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登记制度,凡入井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检身。
(2)凡不准如井的物资及不防爆的仪器,特别是烟草,火种等,严禁带入井下。
(3)检身时凡矿灯不防爆、穿化纤衣服,不佩戴自救器的作业人员,严禁下井。
(4)非生产人员和无关人员严禁下井。
(5)检身人员必须对出井人数与入井人数清点,按矿规定时间清点出入井人数是否相符,若不符合,必须立即向带班人员问清楚,是何种原因。异常情况及时向调度室回报。
9、其它: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各作业点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2)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追涨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认真组织召开职工班前会,详细安排工作重点和安全工作注意事项。
(4)认真做好井下交接班工作,交代清楚上一班存在的问题,下一班应注意的事项。
(5)所有矿井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有是有病必须请假,以便矿井安排工作。
1、灾害预防:
(1)爆炸事故发生是的措施:
①一旦井下发生局部瓦斯或煤尘爆炸,人员不准乱跑,由带班领导或跟班特员、版组长识别真情,把人员带到安全巷道口,在通过爆炸烟尘前,戴好自救器,用电话与调度室联系,等待命令。
②一旦人员无法撤出,所有人员要背向爆轰波传播方向,向下爬在巷道底板上,迅速戴好自救器:待爆轰波过后,尽快撤离灾区,到安全地点等待援救。
(2)顶板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①经常检查巷内顶帮及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立即处理,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汇报矿井值班人员。不安全地点严禁进入。
②巷内一旦垮顶出路被堵,未堵人员要及时想矿调度室汇报,包括垮顶范围、被堵人数和位置,并积极进行抢救。
③在进行抢救时,要安排有经验的老工人监视顶板变化情况,避免抢救人员受伤;抢救时,由外向里进行,清酒时必须支设临时支护。
④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清楚顶帮活矸。
(3)透水预兆:
①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鼓或产生裂隙渗水、水色发挥有臭味等预兆时,必须停止工作,撤离人员并报告调度室;如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掘进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原则。
②顶板来压预兆:背板压烂严重:顶板有“闷炮”声,巷道掉渣、片邦严重;顶板破碎;支架断梁折腿、支架变形严重;顶板下沉离层有裂缝等预兆。遇上述情况时,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假设特殊支护、信号柱、加大支护密度、最大限度减少空顶距离,遇危险情况及时撤离危险区。
③瓦斯异常涌出预兆: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忽高忽低,温度骤降、煤壁发凉;遇地质构造或围岩松散区,瓦斯异常涌出;煤层发出“丝丝”的鞭炮声、煤炮声;顶板来压;煤亮度变暗等预兆。
第10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地测技术管理员
1、 地质测量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煤矿井上下有关地测工作。
2、 地测技术员负责煤矿“雨季三防”和“矿井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3、 地测技术员负责采掘工作面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判断,做到巷道方向正确,不造成废巷。做到及时给井下提供中腰线,不造成巷道坡度过大和中心线错误。
4、 地测技术员要经常检查贯通巷道的方向,提供贯通巷道的预计距离,做到因贯通造成事故。
5、 地测技术员对采掘作业地点施工中遇地质构造、断层做到正确判断,不造成废巷。
6、 地测技术员对长距定向掘进巷道要采取激光定向新技术。
7、 地测技术员对煤矿周边小煤窑要进行实地调查,对有疑水区(含水的断层、溶洞、裂隙),要在图上标明。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对采、掘有影响,要提供资料。
8、 地测技术员要提前预报煤矿井下采掘对地面塌陷、村庄、水域的影响,以便尽早采取措施。
9、 地测技术员要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10、 地测技术员因工作失职造成灾害和损失要追究责任,工作有贡献、有成绩要给予嘉奖。
第11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一、 判断题
1.巷道中的浮煤应及时清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2.能被吸入人体肺泡的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性最大。(√)
3.沉积煤尘是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的最大隐患。(√)
4.粉尘颗粒越小,越容易被水润湿。(×)
5.开采煤炭时矿尘生成量的多少与地质因素无关。(×)
6.矿尘的产生量与顶板管理方式无关。(×)
7.连续爆炸是煤尘爆炸的特征,与有无积尘没有关系。(×)
8.煤尘的挥发分越高,爆炸的危险性越小。(×)
9.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层的煤尘有爆炸危险性,该矿井就应定为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矿井。(√)
10.我国煤矿主要采取以风水为主的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11.要使排尘效果最佳,必须使风速大于最低排尘风速,低于粉尘二次飞扬的风速。(√)
12.煤矿生产中产生的煤尘都具有爆炸危险性。(×)
13.煤尘的爆炸危险性与其所含挥发分无关。(×)
14.煤的变质程度越低,其煤尘的爆炸性越弱。(×)
15.煤尘只有呈悬浮状态并达到一定浓度时才有可能发生爆炸。(√)
16.煤含有的灰分可降低煤尘的爆炸性。(√)
17.同一煤种不同粒度条件下,爆炸压力随粒度的减小而增高。(√)
18.在有大量沉积煤尘的巷道中,爆炸地点距离爆源越远,爆炸压力越大。(√)
19.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首先开采的煤层瓦斯涌出量小。(×)
20.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21.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22.煤层突出的危险性随煤层含水量的增加而减小。(√)
23.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24.矿井瓦斯涌出量与工作面回采速度成反比。(×)
25.降低封闭区域两端的压差可以减少老采空区瓦斯涌出。(√)
26.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27.有其他可燃气体的混入往往使瓦斯的爆炸下限降低。(√)
28.因为粉尘是固体,所以漂浮在空气中的煤尘不会降低瓦斯的爆炸下限。(×)
29.采煤工作面实行上行风时,采煤工作面瓦斯积聚通常首先发生回风隅角处。(√)
30.对于瓦斯涌出量大的煤层或采空区,在采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不合理时,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31.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但可以设置电气设备。(×)
32.回采工作面大面积落煤也会造成大量的瓦斯涌出。(√)
33.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应采取“限量排放”措施,严禁“一风吹”。(√)
34.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35.断层等地质构造带附近易发生突出,特别是构造应力集中的部位突出的危险性大。(√)
36.开采保护层之前,一般应首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37.煤与瓦斯突出分布不受地质构造限制。(×)
38.专用排瓦斯巷内的支护形式没有限制。(×)
39.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40.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41.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42.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43.掘进工作面断面小.落煤量小,瓦斯涌出量也相对较小,瓦斯事故的危险性较小.(×)
44.对于采煤工作面应特别注意回风隅角的瓦斯超限,保证工作面的供给风量。(√)
45.安设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巷道所通过的风量要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防止产生循环风。(√)
46.有计划停风时,局部通风机停风前,必须先撤出工作面的人员并切断工作面的供电。(√)
47.煤层瓦斯含量越大,瓦斯压力越高,透气性越好,瓦斯涌出量就越高。(√)
48.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49.压入式通风矿井瓦斯涌出量随风压增大而减少。(√)
50.瓦斯的密度比空气小,所以瓦斯易在巷道上部积聚。(√)
51.多煤层开采时,相邻煤层越多,含有的瓦斯量越大,距离开采层越近,则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越大。(√)
52.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1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53.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6年修订1次。(×)
54.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每个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即可。(×)
55.进风井口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不必再制定安全措施。(×)
56.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两个工作面之间可以串联通风。(×)
57.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下行通风。(×)
58.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可以设置调节风窗。(×)
59.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60.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61.可以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6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放式。(√)
63.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采用混合式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4.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可以不采用压入式。(×)
65.可以使用3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66.可以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67.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68.一个掘进工作面,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通风,这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69.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70.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71.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5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7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60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74.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75.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扩大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76.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不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77.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78.火区内的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79.具有自燃倾向性的煤炭只有处于破碎状态.通风供氧.易于蓄热的环境中才能产生自燃现象。(√)
80.防火对通风的要求是风流稳定.漏风量少喝通风网络中有关区段易于隔绝。(√)
81.对采区的开采线.停采线和上.下煤柱线你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8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前进式或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8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8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85.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86.启封火区时,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87.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通风科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88.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2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8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90.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下不必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91.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不需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但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92.采用氮气防灭火时,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二、 单选题
1.下列哪种物质不能减低瓦斯的爆炸下限浓度(c)。
a.氢气 b.煤尘 c.惰性气体
2.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a)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a.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b.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c.煤矿安全生产驾管部门
3.煤尘挥发分越高,感应期(b)。
a.越长 b.越短 c.不变
4.判断井下发生爆炸事故时是否有煤尘参与的重要标志是(c)。
a.水滴 b.二氧化碳 c.粘焦
5.下列属于减尘措施的是(c)。
a.转载点喷水降尘b.放炮喷雾 c.煤层注水
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中的煤及半煤岩巷最低允许风速为(b)。
a.0.15b.0.25 c.0.36
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中的岩巷最低允许风速为(a)。
a.0.15b.0.25 c.0.35
8.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中最高允许风速为(c)。
a.1.5 b.2.5 c.4
9.下列哪种粉尘遇火可能爆炸。(a)。
a.悬浮煤尘 b.沉积煤尘 c.悬浮岩尘
10.当氧含量低于(c)%时,煤尘就不在爆炸。
a.21b.20 c.17
11.下列各地点中,(c)应设主要隔爆棚。
a.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b.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c.矿井主要运输巷
12.装载点的放煤口距矿车不得大于(a)m,并要安装自动控制装置,实现自动喷雾。
a.0.3 b.0.5 c.0.8
13.下列(a)应设置辅助隔爆棚。
a.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b.相邻煤层运输石门
c.采区间集中运输大巷
14.下列现象中,煤与瓦斯突出的前兆是(a)。
a.瓦斯涌出量增大,工作面温度降低
b.有水气 c.煤壁挂红
15.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c)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a.10 b.20 c.30
16.震动放炮要求(a)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
a.1 b.2 c.3
17.在煤层开中,下列(c)种顶板管理方式瓦斯涌出量大。
a.充填法 b.弯曲下沉法c.全部跨落法
18.下列选项哪种情况不容易引起瓦斯异常涌出现象(c)。
a.地质破碎带附近 b.煤与瓦斯突出
c.工作面正常放炮
19.个别井下机电硐室,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设在回风流中,但进入机电硐室的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a)%,并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a.0.5b.1 c.1.5
20.从防止静电火花方面,下列(a)情况不适合井下使用。
a.塑料管 b.铁管 c.钢管
2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c)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a.50 b.100 c.20
22.主要隔爆水棚的长度不小于(c)m。
a.10 b.20 c.30
23.矿井瓦斯积聚常常在巷道上部是由于(c)的原因。
a.风流速度小 b.巷道有冒高c.瓦斯比空气轻
24.下列哪项不属于井下容易发生局部瓦斯积聚的地点(c)。
a.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b.顶板冒落空洞
c.井底车场
25.一个矿井只要有(a)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a.1 b.2 c.3
2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c)%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0.5b.0.75 c.1.0
27.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c)%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0.5 b.0.75 c.1.5
28.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c)%时,严禁爆破。
a.0.5. b.0.75 c.1.0
29.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c)%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
a.0.5b.0.75 c.1.0
30.对因瓦斯浓度超限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c)%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a.0.5b.0.75 c.1.0
31.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c)%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a.0.5b.0.75 c.1.0
32.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c)m3/min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
a.2b.3 c.5
33.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b)浓度.气体温度的变化情况。
a.瓦斯 b.一氧化碳 c.二氧化碳
34.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a)次。
a.1 b.2 c.3
35.瓦斯积聚是指体积超过0.5m3的空间瓦斯浓度达到(c)%的现象。
a.1b.1.5 c.2
36.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c)%。
a.18 b.19 c.20
37.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高于(a)%。
a.0.5b.1 c.1.5
38.矿井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c)%。
a.0.004b.0.00025 c.0.0024
39.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的风速范围为(b)m/s。
a.0.15~4.00 b.0.25~4.00 c.0.25~6.00
40.掘进中的岩巷允许的风速范围为(a)m/s。
a.0.15~4.00 b.0.25~4.00 c.0.25~6.00
41.其他通风行人巷道允许的最低风速(a)m/s。
a.0.15 b.0.25 c.0.5
42.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不得超过(b)m/s
a.4b.5 c.6
43.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c)m/s.
a.4b.5 c.6
44.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b)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a.40 b.50 c.20
45.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c)测风。
a.定时 b.每隔5天c.随时
46.进入被串联通风工作面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a)%。
a.0.5b.1 c.1.5
47.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c)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a.掘进系统 b.运输系统 c.通风系统
48.采区开采结束后(c)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a.15 b.30 c.45
49.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c)年至少进行一次,
a.1b.2 c.3
50.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b)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a.5b.10 c.15
51.恢复停风巷道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a)%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a.0.5b.1.0 c.1.5
5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回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a)m。
a.50 b.20 c.80
53.停风的独头巷道口的栅栏内侧1m出瓦斯浓度超过(c)%,应采取木板密闭予以封闭。
a.1b.2 c.3
54.停风的独头巷道,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a)次瓦斯。
a.1 b.2 c.3
55.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b)m以内风流种的瓦斯浓度斗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a.5b.10 c.15
56.设在回风流中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c)。
a.便携式瓦斯检查仪 b.一氧化碳传感器
c.甲烷断电仪
57.煤矿灭火方法有直接灭火法.隔绝灭火法和(a)三种。
a.综合灭火法 b.人工灭火法 c.自然灭火法
58.(b)灭火法以封闭火区为基础,再采取向火区内部注入惰气.泥浆或均衡火区漏风通道压差等措施的灭火方法。
a.直接 b.综合 c.隔绝
59.外因火灾的预防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c);二是尽量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支护和不燃或难燃制品,同时防止可燃物大量积存。
a.防止煤的自燃 b.防止空气中氧气过量
c.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
60.防火墙的封闭顺序,首先应封闭所有其他防火墙,留下(c)主要防火墙最后封闭。
a.进风 b.回风 c.进回风
61.火区封闭后,应加强管理,对墙内的温度和空气成分,要定期进行测定和化验分析。封闭火区的防火墙必须每天检查一次,瓦斯急剧变化时,每班至少检查(b)次。
a.1b.2 c.3
62.煤矿常用的防止煤炭自燃火灾措施有灌注泥浆.充填砂石或粉煤灰.均压.喷撒阻化剂.注入惰性气体等,(c)是应用最广的措施。
a.充填砂石或粉煤灰 b.喷洒阻化剂
c.灌注泥浆
63.火区启封必须具备的条件中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c)℃,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a.30b.20 c.25
64.火区启封后,原火源点回风侧的气温.水温和co浓度都无上升趋势,并保持(b)天以上,方可认定火区确已完全熄灭。
a.30 b.3 c.15
65.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在一般巷道中每隔100m,带式输送机巷道每隔(c)m设置一组支管和阀门。
a.50 b.100 c.150
66.抢险救灾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b)的安全措施。
a.火风压 b.人员中毒 c.缺氧窒息
67.煤炭发火是指暴露于空气中的煤炭自身氧化积热达到着火温度而(c)的现象。
a.引燃 b.被动燃烧 c.自然燃烧
6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c)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a.特殊 b.防治 c.综合预防
6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a)%,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巷道顶部和支架背板后面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a.0.5b.1.0 c.1.5
70.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a)的设计。
a.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 b.放顶煤工艺
c.防止瓦斯积聚
三、 多选题
1.下列哪些火源能引起瓦斯爆炸(abc)。
a.放炮火焰 b.电器火花
c.井下焊接产生的火焰d.防爆照明灯
2.处理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积聚的方法有(abcd)。
a.挂风障引流 b.尾巷排放瓦斯法
c.风筒导风法 d.移动泵站抽放法等
3.下列措施中,属于防止灾害扩大的有(abcd)。
a.分区通风 b.隔爆水棚 c.隔爆岩粉棚 d.撒布岩粉
4.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abcd)。
a.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b.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
c.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
d.经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
必须立即处理
5.掘进巷道贯通时,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abcd)。
a.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b.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
c.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d.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6.掘进巷道贯通后,必须(acd)。
a.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 b.立即恢复工作
c.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d.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7.煤矿井下生产中下列(abcd)项可能引起煤尘爆炸事故。
a.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爆破 b.在煤尘中放连珠炮
c.在有积尘的地方放明炮 d.煤仓中放浮炮处理堵仓
8.下列(abcd)项可影响尘肺病的发生。
a.粉尘成分 b.粉尘浓度 c.接触矿尘时间d.身体强弱
9.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排尘方法可分为(acd)。
a.总风压通风排尘 b.扩散通风排尘
c.引射器通风排尘 d.局部通风机通风排尘
10.通常按矿井防尘措施的具体功能,将综合防尘技术分为(abcd)。
a.减尘措施 b.降尘措施 c.通风除尘 d.个体防护
11.下列(abcd)点火源可点燃悬浮煤尘。
a.炸药火焰 b.电器火花 c.摩擦火花 d.井下火灾
12.下列措施能隔绝煤尘爆炸的有(bc)。
a.清除落尘b.撒布岩粉 c.设置水棚 d.煤层注水
13.矿尘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abcd)。
a.污染工作场所,危害人体健康
b.煤尘爆炸
c.磨损机械
d.降低工作场所能见度
14.判断井下是否有煤尘参与爆炸,可根据下列哪一现象(ab)。
a.煤尘挥发分减少 b.形成粘焦
c.巷道破损 d.人员伤亡情况
15.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如果停风,应(abcd).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a.切断电源 b.设置栅栏
c.揭示警标 d.禁止人员进入
16.煤与瓦斯突出前,在瓦斯涌出方面的预兆有(abcd)。
a.瓦斯忽大忽小 b.喷瓦斯
c.哨声 d.喷煤等
17.煤与瓦斯突出前,煤层结构和构造方面预兆有(abcd)。
a.煤体干枯.光泽暗淡b.煤强度松软
c.煤厚增大 d.波状隆起
18.下列选项中应进行抽放瓦斯的情况有(bcd)。
a.高瓦斯矿井
b.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c.年产量0.8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
d.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19.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的原因可能有(abc)。
a.风筒漏风 b.局部通风机能力不足
c.串联通风 d.工作面粉尘浓度大
20.下列选项中哪些可能引起采煤工作面瓦斯积聚(abc)。
a.配风量不足 b.开采强度大
c.通风系统短路 d.工作面无风障
21.下列选项中,瓦斯爆炸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有(abcd)。
a.高温 b.冲击波
c.高压 d.有毒有害气体
22.下列哪些气体的存在可使瓦斯爆炸下限降低(abd)
a.一氧化碳 b.硫化氢 c.氮气 d.氢气
23.在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的前提下,抽出的瓦斯可排到(abcd)。
a.地面 b.总回风巷
c.一翼回风巷 d.分区回风巷
24.(abcd)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a.高瓦斯矿井
b.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
c.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
d.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
2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bc)。
a.裂隙区 b.采空区
c.冒顶区d.应力集中区
26.矿井在(abd)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a.同一煤层 b.同翼 c.不同采区 d.同一采区
27.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应符合哪些规定(abcd)。
a.应安设自动风门
b.或设专人管理
c.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d.至少两道
28.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abd)。
a.风流方向 b.风量
c.机电设备的安装地点 d.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29.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abcd)等仪表。
a.水柱计 b.电流表
c.电压表 d.轴承温度计
30.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abcd)。
a.停止工作
b.切断电源
c.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
d.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31.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abc)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a.掘进巷道的涌风方式b.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
c.风筒的安装和使用 d.瓦斯涌出量
3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abcd)规定。
a.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
b.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c.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d.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3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abcd)。
a.停止工作
b.撤出人员
c.切断电源
d.独头巷道口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警标
34.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哪些规定:(abc)。
a.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
b.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c.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d.串连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35.主要的反风方法有(abcd)。
a.设专用反风道反风
b.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
c.利用备用风机的风道反风(无反风道反风)
d.调整动叶安装角进行反风
36.独头巷道停风的安全措施有(abcd)。
a.风电闭锁装置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b.人员撤至全风压通风的进风流中
c.独头巷道口设置栅栏,井悬挂明显警标牌,严禁人员入内
d.停风的独头巷道,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1次瓦斯。如发现栅栏内侧1m处瓦斯浓度超过3%应采用木板密闭予以封闭
37.局部风量调整方法有(bcd)。
a.改变主要通风机工作特性b.增阻法
c.降阻法 d.辅助通风机调节法
38.降低通风阻力的措施有(abcd)。
a.降低摩擦阻力系数
b.扩大巷道断面
c.选择巷道周长与断面积比较小的巷道形状
d.缩短巷道长度
39.排放瓦斯过程中,必须采取的措施有(abcd)。
a.局部通风机不循环风
b.切断回风系统内的电源
c.撤出回风系统内的人员
d.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40.属于通风降温的措施有(acd)。
a.增加风量 b.改进采煤方法
c.选择合理的矿井通风系统 d.改变采煤工作面的通风方式
41.防火墙构筑期间,应注意以下方面(abcd)。
a.监测大气压的变化 b.控风措施
c.防火墙构筑前的准备工作 d.防火墙的封闭顺序
42.防火墙的封闭顺序,首先应封闭所有其他防火墙,留下进回风主要防火墙最后封闭。进回风主要防火墙封闭顺序不仅影响有效控制火势,而且关系救护队员的安全,进回风同时封闭的优点是(abcd)。
a.火区封闭时间短
b.迅速切断供氧条件
c.防火墙完全封闭前还可保持火区通风
d.火区不易达到爆炸危险程度
43.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bc)。
a.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人体健康
b.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c.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d.井下所有巷道、工作面必须全部喷阻化剂
44.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炮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的设计,并遵守(bcd)规定。
a.设计放顶煤工艺
b.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c.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d.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防火措施
45.火灾防治技术的发展趋势是:(abcd)。
a.轻便、易于携带的监测仪器仪表
b.限制或减少向采空区丢煤
c.早期识别内因火灾
d.针对煤层赋存条件,合理确定开拓方式
46.矿井内因火灾防治技术有(abcd)等。
a.合理的开拓开采及通风系统
b.防止漏风
c.预防性港浆
d.阻化剂防火
47.形成矿井外因火灾的原因有(abcd)。
a.存在明火 b.违章放炮 c.电火花d.机械摩擦
第12篇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和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论证会专家意见,结合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
(4) 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
(5)具备《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 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相关要求,其格式可参照附件编制。产品技术条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4.2.2.2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 零部件(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 生产单位 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 有效期 受控类别
1 水胶炸药 b
2 传爆体 -- -- c
3 装药管 -- -- c
4.2.2.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的有关规定。除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贮存、运输、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等内容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严禁在采掘泄压带、散落煤(岩)堆积体中进行深孔预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必须编制深孔预裂爆破设计说明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最大装药长度不得超过80m。
(4)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0m。
(5)产品在井下试用的安全事项。
4.2.3 许可证明
工信部批准的煤矿许用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许可证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4.2.4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的产品规格,申请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的总量不应超过申请人年生产能力的16%。
5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申请人交付申请费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6 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 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员和相关专家实施现场评审,评审依据为《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8 安全性能检验
8.1 检验原则
检验样品按gb/t 10111规定的方法从申办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同外径的产品分别检验,可在包装过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样品数量应不低于30m。
8.2 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抽样检验。
8.3 检验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及产品技术条件。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9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其工业性试验量=申请人年生产能力×16%(吨),并备注“工业性试验量不超过xx吨”。
10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 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并保证产品与检验批的生产技术条件一致;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
12 其它
(1)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完成后,产品生产单位可向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产品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经履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合格评定程序后,发放有效期为2年的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按常规产品的首次申办程序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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