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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4-14 热度:48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第1篇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例会制度

1 中队(车班)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会议时间为每月上旬。会议由车队长组织,参加人员为:大队承包领导、队长、指导员、副队长、兼职交通安全员。

2 月度例会内容: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要求;总结上月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下月交通安全工作;针对季节、节日部署安排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针对季节、节日、道路和人员情况,开展事故预测及制定防范措施;对驾驶员进行“abc”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月度路检夜查情况及通报等。

3 中队(车班)在每周安全会要及时传达上级文件和安全指示精神等,并按照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具体实际开展安全行车教育工作。

4 安全例会记录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

员 工 奖 惩

1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对当事人罚款50元,月度中队考核中一次扣2分。

1.1 车辆设备存在下列隐患的:

1.1.1 灯光不全(刹车灯、大小灯、尾灯、转向灯、倒车灯);

1.1.2 雨刷器缺或不好用;

1.1.3 扩大号、牌照号不清或缺牌照;

1.1.4 倒车镜不全;

1.1.5 车辆防腐不合格;

1.1.6 灭火器配备不全或者失效;

1.2 没按要求在风档玻璃处粘贴年检、车船使用税等标志;

1.3 无故不参加大队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

2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月度中队考核中一次扣3分。

2.1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汇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

2.2 不配合上级开展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2.3 不正确使用灯光,雾天行车不开防雾灯等;

2.4 驾驶室超员,车辆超载或副驾驶部位携带儿童;

2.5行车时司乘人员不系安全带;

2.6客货混装;

2.7车辆乱停乱放;

2.8穿拖鞋驾驶车辆,驾车时打手机、闲谈、吸烟、饮食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9未经大队、中队允许私自调换车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2.10进出车场超出5公里/小时;

2.11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2.12不认真执行“三交一封”规定,完成当日工作任务车辆回场后,驾驶员私自将车辆驶出车场、车库的;

2.13限速路段超速行车;

2.14不认真执行车辆出(回)场检查制度;

2.15中队晚间值班干部不落实车辆晚间回场情况。晚间无故不回场的车辆;

2.16油田公司、厂季度、半年考核中,每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的;

2.17修理队月度考核中有一项为否决项或考核分数低于85分。

3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对当事人罚款200-2000元,月度中队考核中一次扣5分。无路单行车(跑私车)、酒后驾车、非岗开车和将车交给无上岗证人员驾驶或交给外单位人员驾驶的,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奖惩规定处理。无路单行车(跑私车)、酒后驾驶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做出停驾、调离司机岗位;非岗驾车和将车交给无上岗证人员驾驶或交给外单位人员驾驶的,处罚本车驾驶员2000元;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自负,月度安全考核为否决项。对于其它项每发生一项对驾驶员停驾三个月,如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1 超速驾驶车辆,时速超出限速标志50%以上;

3.2 疲劳驾驶或强超强会的;

3.4 进入交叉路口不停车了望,高速通过交叉路口;

3.5 不按路单规定路线行驶,长途车辆不办理路单或不执行长途车“三三制”制度;

3.6 拉运大件不封车及超宽超长、无标志或超长时看不见后尾灯;

3.7 在曙二干行车,前方车辆在50公里/小时禁止超车,同种车型禁止超车;

3.8 拒绝接受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3.9 越权派车、口头派车;

3.10 违反路单审批制度,公车参与旅游,婚丧用车不执行有关制度;

3.11油田公司交警支队及质量安全环保处下发通报批评的,除上级单位处罚外,大队处罚100-200元。

4 对年度(半年)油田公司、厂交通安全管理不达标中队(车班)扣罚500-1000元,并通报批评。

5 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中队,一经查清核实,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6 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给予中队500元罚款,对中队安全第一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

7 奖励

7.1 基层基础工作考核达到90分以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车队(车班)奖励200元。

7.2 对交通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表现之一者,进行表彰,并给予100-1000元奖励:

7.2.1 在交通安全工作、改善交通安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成绩显著的;

7.2.2 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交通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7.2.3 对维护交通秩序和运输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做出突出贡献者;

7.2.4 在股份公司、公司和厂举办各种专业性比赛、知识竞赛获得名次的中队或个人。

交 通 安 全 检 查

1 大队每月组织对中队(车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中队每月对驾驶员进行abc分类。

2 根据季节变化,大队对中队将不定期组织临时性交通安全检查;同时大队将在节前对中队进行节前检查。

3 大队交通安全考核小组组织者为大队安全第一责任者(大队长)。

4 大队交通安全考核小组参加人员为大队安委会人员。

教 育 培 训

1 车队(车班)每周一次常规教育,全年共计96个学时。

2 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河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厂qhse·ic体系中交通安全管理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及员工岗位作业指导书、雨雾天气和冰雪路面安全行车措施、安全驾驶技能知识、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等内容。

3 培训时间:按照大队教育培训计划实施。

4 培训组织人员:大队承包领导、大队安全员、队长、副队长、资料员。

5 参加人员:中队车管干部及全体员工。

6 中队要严格考勤制度,对未参加培训人员要及时组织补课;对无故不参加培训人员按要求进行处理。

7 中队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知识考试,按期组织书写安全保证书。

车 辆 管 理

1 车辆日常管理:

1.1 车辆回场后在车库、车场内按顺序依次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和车辆私自在外过夜,执行任务的车辆原则上在车辆所属单位或车辆使用单位停放。

1.2 在车库内禁止长时间发动车辆;发动车时将车库门打开,驾驶员在车辆发动后站在车库外面,防止发生窒息中毒事故。

1.3 厂内员工办理婚、丧事宜用车需动用公车的,应按照油田公司、厂有关规定去执行。

1.4 车队(车班)做好日常车辆出(回)场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的车辆立即组织整改,整改不了的车辆禁止上路。

1.5 车辆应配备灭火器、安全标志牌等物品。

1.6 中队晚间对晚归车辆应落实到用户,对没有执行生产任务的车辆强制召回,做好车辆晚间回场登记工作。

2 路检夜查

2.1 中队每周至少开展2次路检,每天晚间开展夜查。

2.2 检查人员:大队承包领导及中队领导班子。

2.3 路检夜查内容:各种违法、违规行车现象;夜间车辆入库停放检查;“三交一封”及签字登记检查;车辆回场情况等。

3 “三交一封”制度

3.1 “三交一封”内容:交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上岗证、封存车辆。

3.2 大队所属车辆每天执行完任务后全部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并做好记录。

3.3 中队值班干部每天晚间对车辆“三交一封”情况进行检查。

3.4 节日期间大队对停驶的车辆一律封存、贴封条,同时要求全大队司机(包括节日正常出车的司机)在收车归队后必须将行驶证、上岗证、车钥匙交回,并在“三交一封”记录本上认真做好记录。

4 路单审批

4.1 中队无权办理出厂区路单。

4.2 中队要核对驾驶员出厂区路单办理情况。

5 长途车安全管理

5.1 中队要严格执行长途车“三三制”管理制度,做好长途车辆安全性能检查,对长途车驾驶员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5.2 中队要核对长途车路单办理程序是否齐全。

5.3 大、中客车执行长途任务时,要有车管干部带队。

5.4 中队要与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进行沟通,了解长途车安全行驶状况及驾驶员的思想动态。

5.5 中队要对按期归队的长途车进行核对,对未按期归队的长途车辆落实原因,并及时向大队进行汇报。

5.6 长途车应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并做好车辆防盗工作。

6 车辆安全检查

6.1 驾驶员每天要进行车辆出(回)场检查,中队每台车每周至少抽查2次,对存在的隐患及时上报并进行整改,同时还要对驾驶员行车中的安全检查进行监督。

6.2 中队(或班组)每周至少1次,持标准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6.3 中队要配合好大队开展的车辆安全性能检查工作。

6.4 遇恶劣天气时要强化车辆安全性能检查工作。

6.5 中队要根据节假日、季节、气候、道路环境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做好车辆安全性能检查。

6.6 中队要对停驶车辆按期进行检查。

事 故 管 理

1 中队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要立即向大队进行汇报。

2 中队领导在事故现场要及时抢救伤者,做好对事故现场做好保护,配合大队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3 中队要事故经过形成材料及时上报大队。

4 车辆发生事故的考核办法

4.1 对中队干部的考核办法

4.1.1一般无责任事故由中队领导班子对当事人进行批评和教育,并采取监控措施。

4.1.2 一般责任事故对中队领导班子处罚300元。

4.1.3 重大责任事故,除接受上级部门行政处罚外,对中队及大队领导班子处罚500-1000元。

4.1.4 死亡2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行政正职自行辞职。

4.2 对驾驶员的考核办法

4.2.1 对轻微事故的责任人

(a)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0%交纳罚金。

(b)对无责任轻微事故的当事人由中队进行安全教育。

4.2.2 对一般事故的责任人

(a)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0%交纳罚金,扣除当事人安全保证金、月度奖金、本季度奖金;

(b)负同等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0%交纳罚金,扣除当事人月度奖金;

(c)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责任比例进行适当的处罚;以上责任人要在中队、大队安全会上做检查;

(d)对无责任一般事故的当事人由中队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安全监控措施。

3.2.3 对重大事故的责任人

(a)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0%交纳罚金,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和月度奖金,停驾一个月。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开除厂籍处分。

(b)负同等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0%交纳罚金,扣除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和月度奖金,停驾15天,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开除厂籍处分。

(c)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10%交纳罚金,扣除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和月度奖金。

(d)无责任事故当事人由大队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严格的监控措施。

(e)以上重大事故责任人,要在中队、大队安全会上做检查,大队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记过或开除厂籍处分。

4.2.4 对特大事故责任人

(a)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0%交纳罚金,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月度奖金以及事故发生日到年底的全部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厂籍处分。

(b)负同等责任的按事故的10%交纳罚金,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月度和季度奖金。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开除厂籍处分。

(c)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10%交纳罚金,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和月度奖金。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开除厂籍处分。

(d)无责任事故当事人由大队安全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严格的监控措施。

(e)以上责任人要在中队、大队安全会上做检查。并处以停驾学习7-30天,停驾期间只发生活费。

4.3 上述事故处理不含人员伤亡,如发生人员伤亡,在接受上级部门处理的同时,大队将结合油田公司、厂《工业生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管理办法》及《辽河油田分公司工业生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责任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篇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应急预案适用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辖区内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应急管理岗位,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及修订等工作。

预案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工程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种类多,发生多种事故类型概率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各地区风险特点及易发事故类型,结合工程实际,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常见专项应急预案的类别见附件一。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和危险性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现场处置方案构成、预防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应急处置措施、要点和注意事项、岗位应急职责等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救援机构及队伍联系方式、应急设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经常更新,并设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预案评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均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应形成书面意见并附专家名单存档。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当包括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应当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应急管理相关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上述要求的专家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应当不少于2人。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应急管理专业经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除政府部门以外)。

预案评审的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j.w.li1](涉及预案的编号问题)

预案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建设单位应急预案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向建设单位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见附件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受理备案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申请备案登记政府部门或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预案培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与宣传教育,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设备设施、物资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处置以及自救、互救的知识等,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预案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施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备案。

预案修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演练、机构变化、工程建设规模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备案登记部门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经费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应急演练所需的物资、器材采购,应急演练筹备、实施、评估等费用单独纳入工程概算。(不仅仅是应急演练的费用,还应包括编制、评审、培训等费用!)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应急演练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条款。

奖励与处罚

对于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编制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常见专项应急预案分类表

一、常见专项应急预案分类:

(1)防基坑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2)防隧道涌水(透水)、涌沙事故应急预案;

(3)盾构始发与到达掘进面失稳、地面沉陷事故应急预案;

(4)防冒顶片帮事故应急预案;

(5)防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6)防设备倾覆事故应急预案;

(7)防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8)防食物中毒和窒息事故应急预案;

(9)防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0)防车辆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1)防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2)防起重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3)防物体打击事故应急预案;

(14)人员疏散应急预案;

(15)防汛应急预案;

(16)防淹溺事故应急预案;

(17)防灼烫应急预案;

(18)防管线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9)防周边建(构)筑物及房屋开裂事故应急预案;

(20)防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21)防压力容器爆炸(锅炉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22)防瓦斯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23)防火药(烟花)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24)防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二、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根据本地区危险源及风险分析结果,编制以下专项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or施工单位?)

(1)开挖面失稳事故应急预案;

(2)支(围)护结构失稳事故应急预案;

(3)防坑底隆起事故应急预案;

(4)交通中断事故应急预案;

(5)地面沉陷事故应急预案;

(6)地下连续墙接缝处渗漏应急预案;

(7)盾构掘进刀盘刀具检查及换刀应急预案;

(8)盾构掘进遭遇障碍物事故应急预案;

(9)高支模、脚手架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10)穿越既有线(轨道交通、铁路、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等)应急预案;

(11)穿越桥梁(包括人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应急预案;

(12)穿越江、河、湖、海应急预案;

(13)轨行区作业应急预案;

(14)车站装修施工应急预案;

(15)机电安装施工应急预案。

[j.w.li1]印发是否由所属部门印发。必要时可以上一级部门文件转发?

第3篇 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交通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根据淄川区教育体育局印发的《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淄川区教体系统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根据我镇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恶劣天气,是指影响人们生产和活动的天气 <>状况,例如暴风、雨雪、冰雹、大雾等。这种天气常带来路面湿滑、结冰、塌陷、洪水、山体滑坡、能见度低等现象,给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第三条 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早计划、早部署、早预防”的原则。

各学校应当成立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避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条 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校负责本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应急管理

第五条 各学校应当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责任体系,对恶劣天气下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预见评估,预防和减少学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条 各学校需根据《淄博市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淄川区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的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必需着重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突出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安全,主要内容需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原则、预警机制、启动标准、应急保障、处置措施、信息报送等。

第七条 各学校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组织师生开展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恶劣天气的能力。

第八条 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学校需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处置,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条 各学校根据气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对严重影响师生上下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的恶劣天气,应当对辖区内学校实行放假、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心学校。

第十一条 校长是本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校长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必需加强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应对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师生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认识恶劣天气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应对知识和防范技能。

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学生家长,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关注天气变化,与学校共同做好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恶劣天气,应当主动接送子女上下学。

教育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高安全和责任意识,在恶劣天气下接送学生,必需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规范谨慎驾驶,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严重影响车辆行驶的恶劣天气下,应当采取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 恶劣天气师生需减少外出活动。预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学,必需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尽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车辆或步行,过马路时,必需认真观察路面情况,主动避让过往车辆,严禁追逐打闹,尽量不骑自行车外出。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结合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地质等情况,主动关注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通过校园广播、手机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时通知师生、家长、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遇有恶劣天气,必须督促车辆驾驶人及时了解途经的桥梁、山坡、隧洞等重点部位的通行情况。

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学校可以采取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到校接送学生,同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因此影响的教学计划,向中心学校备案,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进行补课。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督促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加强车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急出口、应急锤、灭火器等车辆消防、逃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遇有恶劣天气,各学校必需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遇有问题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突发事件,各学校应当按照《罗村镇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中心学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对恶劣天气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恶劣天气下学校发生交通突发事件,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师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幼儿和教职员工。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贯彻落实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4篇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5篇 交通汽车站站场管理办法

交通汽车站站场管理办法

**汽车站站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站场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站场经营者、车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本站所有参运车辆及经营业主,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 所有进站参运车辆必须保证各项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达到参运要求。

第四条所有进站参运车辆进入站场后应遵守站场管理制度,服从站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调度安排,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摆放。不听劝告,强行将车辆乱停乱摆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五条 所有发班车辆必须在站方指定区域内发班,禁止在站场内随意摆放或四处游动喊客,违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六条 参运车辆按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时间运行,并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严禁悬挂自制线路标志牌,路单由车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所有车主及其他人员不准在站场内外强行拉客、堵客,严禁将旅客使出站外上车等现象,违者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50-100元。

第七条 加班由车站统一调度安排,车辆如需报停班次、调班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发车的,应提前通知车站并经车站同意,否则按塌班、误班处理,每趟次罚款500元。

第八条 参运车辆应按核定座位载客,严禁超载,超载部分应转驳给其它车辆或由车站另行安排车辆加班。

第九条 未实行劳务费包干的车辆一律由车站统一售票,主动接受车站运管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补票或强行冲关,违者罚款1000元。车站开出的三联单由运管上车核对人数检验无误并盖上稽查章后,才能在县公司财务结算,否则一概不予结算。

第十条 车辆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殴打站场管理工作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严禁聚众打架闹事,堵车堵门,破坏公共设施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进站下客的车辆,必须开到指定的下车区下客,以免造成通道堵塞和车主间不正当竞争,凡是进入站场内拉货、接旅客的人力板车、机动三轮车、货的必须持运管办核发的进站证方可经营,但不得一哄而上或随意乱窜、乱摆,违者将取消进站资格,其他车辆特别是摩的严禁进入站场,小商贩和擦皮鞋者严禁入内。违者视其情节罚款10-50元。

第十二条 非劳务费包干车辆经营者不许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票贩子”送来的旅客,不准雇人喊客及拉客、抢客和欺骗甚至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行为。旅客购票采取自愿的形式,如需讲价由车站叫来车主当面协商后买票。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车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进站经营的运输车辆、车主和旅客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车站应加强对站场的管理、以“三优”、“三化”为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站场环境,切实抓好治安管理,为车辆经营者和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条件。

第十五条 车站由运管办公室负责对站场秩序的管理,监督车辆经营情况,处理突发事故及纠纷,打击“票贩子”。每天早上由主管生产的副站长及运管办主任招集有关人员,统一部署,运管员各就各位,各司其职。除安排专人在车站范围内外巡视值班,监督车主组织客源情况,一经发现有“票贩子”活动及过境车辆喊客、偷客等不法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将当事人扭送到运管办公室询问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 车站积极配合运管所驻站办公室等机构搞好站内外的治安、整顿运输秩序工作,给经营者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十七条 车站应与进站参运车辆经营者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八条 车站要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确保站场设施齐全,排放得当,整齐。候车室内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努力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客运车站对车辆经营者应一视同仁,实行统一售票、统一站务、统一结算,不得限制旅客选择购票的自由,今后将逐步取消车上自行收款或劳务费包干方式,规范进站营运车辆售票。

第二十条 车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运价政策,按规定收取劳务费及税金,不得巧列名目,擅自收费。车站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的票据,建立和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佩戴统一标志,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服务,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

第二十二条 多种经营服务摊位应在划定区域内经营,数量适度,不占道占线阻碍交通。收费须符合物价部门要求,严禁宰客,并负责搞好责任区域卫生工作。

第四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站场内部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车站、进站车辆和旅客生命、货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车站必须建立车辆安全检查(门检)制度,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出站班车旅客不超载,行包装载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车站应当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登记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做到每一趟车对旅客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的宣传,发车时应绕车一周,检查有无不安全因素,无,方可发车;广播员每天上午、下午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宣传;旅客上车前,“三品”检查员应作彻底的“三品”检查,消除隐患,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定期组织车辆经营者、司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加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八条车辆实行安检报班制度,发班前由车队安全人员对车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凭安检单到车站报班,否则不予安班。

第二十九条车辆应保持外观及车厢内清洁,严禁卫生状况脏、乱、差的车辆进站。车上垃圾须倒在垃圾箱中,严禁随处乱扔乱倒。

第三十条车站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工作,保证公共设施整特别是厕所、公共设施的干净整洁,要做到随脏随扫,耐心做好旅客解释工作,不要随地吐痰,将果皮杂物丢入果皮箱,候车室与车库要定期冲洗,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车和乘车环境。另外做好进站车辆及商业门面摊位的工作,不许乱扔乱丢垃圾,所有的垃圾一律都要倒在车坪的垃圾斗内,如发现违反一次,罚款5-20元

第三十一条车站各班组要保证各自责任区内的卫生,谁造成的不卫生就找谁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属慈利汽车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后实施。

**汽车站

第6篇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正常的内部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属公司内部的车辆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内部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办法。

(三)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实施对口管理,麒麟焦化生产管理部、生产设备科在集团公司保卫部的领导下对违反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上报。

(四)凡在公司内上岗的职工(承包方小工)其购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必须到公司保卫部进行登记备案,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证照齐全,方能在公司内行驶。

(五)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利用墙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六)公司各单位、部门有积极配合对内部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治的义务。

二、行驶路线

(一)公司内部道路是指公司各厂生产区域内部的道路。

(二)公司内部道路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三)各厂应对内部交通行驶路线作出规定,并完善标识。

(四)各种倒短车、工程车按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严禁超出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

(五)正常上下班且无交通工具的职工可取捷径从其它生产区的正规道路上通行,严禁从其它生产岗位取捷径通行。

(六)外单位到公司联系业务的各种机动车和行人由生产安全科告知按第九条、第十一条执行。

(七)严禁任何机动车辆无故进入生产区和办公区。

三、车辆管理

(一)各厂应在生产区内设置统一的停车场地,对进入各自生产区域的各种机动车辆统一停放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二)外来联系业务的车辆必须主动到门卫登记,并按公司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公司内部生产专用机动车辆不得驶离生产区域,因工作需要驶离生产区域的必须持生产安全科出据的书面证明方可出门。

四、罚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报告集团公司保卫部暂扣交通工具,并给予100~2000元的罚款:

1、在生产岗位交通标志明令禁止停车的地方随意停放车辆的;

2、驾驶两轮摩托车负载三人以上的;

3、超速行驶的;

4、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5、驾驶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的;

6、将机动车辆交给无证的人驾驶的;

7、驾驶机动车辆上下班不按本办法规定路线行驶的;

8、驾驶机动车辆证照不齐的。

(二)因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交通事故程序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各种机动车辆行驶必须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

(三)公安机关、公司保卫部、公司领导以及上级领导的车辆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行驶,不受行驶路线及速度的限制。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7篇 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

为了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争创一流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全所车辆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全所各部门局属产权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二、车辆管理:

1、车辆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负总责,应结合实际制定出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将车辆的安全行驶里程、油耗、检修保养费用等指标详细记录,综合考核。

2、车辆必须做到定车、定人、定责。严禁公车私用,非专人驾驶,私自出车,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局交通考核规定执行外,其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并处以下岗处理。

3、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应由车管人员签发,申请用车人员签名,并应登记派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用车人、随行人员、出车时限、行驶里程,驾驶员和车管人员要凭派车单核对行驶里程、油耗等。

4、车辆的停放保管。车辆回单位后必须按所规定地点停放,供电所车辆停放在所院内,回所机关后应停在机关院内且将车辆停放整齐,节假日、双休日,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驾驶员私自停放在外过夜。

5供电所车辆,因工作需要超出常德市行政范围以外的用车,必须经所长审批,县局局长批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出车,否则,谁出车谁负责。

6、供电所的车辆行车范围仅限于在本所管辖供电范围内和往返县城途中行车,如因特殊情况,需向局办公室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超出常德市范围内用车,按上条程序办理。

7、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保养与检修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驾驶员必须做好每次出车前,行车中,出车后的自检工作,内容如下:

a、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液、液压油是否充足;

b、检查各部管道接头有无渗漏;

c、检查发动机是否有异响,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d、检查灯光装置、信号装置、雨刮器的工作情况;

e、检查制动器、离合器工作情况;

f、检查转向装置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g、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h、检查车用灭火器是否在位,有效。车用警示牌是否配备。

8、车辆的维修大修管理。

a、对车辆的维修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且统一归口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由部门负责人、车队队长在驾驶员自检的基础上决定车辆的修理项目,其小修费用由各车管部门自行负责。

b、对车辆的大修,根据车况和年限,驾驶员向分管所长申请,由供员所向县局报计划,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厂家大修。

9、机动车辆的年检工作,应由驾驶员负责申请,各部门车管负责人应根据各自车辆的牌号尾数安排时间,按照要求把应检车辆维修好,按时参检。

10、为加强车辆的成本费用管理车辆一律实行“定点修理,统一审核”的办法,由分管所长负责审核,所长审批,对车辆修理费及燃油进行严格考核,有效地按制成本费用。

三、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除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要遵守市局和本办法对驾驶员的工作要求。

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b、不准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c、不准将车辆交非指定人驾驶。

d、未戴头盔不准驾驶或乘坐二轮摩托车。

e、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打手机、查看传呼机信息或有碍安全行车的其他行为。

f、严禁酒后开车。

2、机动车驾驶员应熟悉国家颁布的各项交通法律,法令和法规,按规定坚持参加安全行车和年审考核。并参加局交通安全联组组织的每季度对全局驾驶员组织一次安全法规学习,对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车况进行2次检查。

3、出车驾驶员应服从指挥、说话和气、待人热情、热心为安全生产和电力营销服务,并要求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做到文明行车。

4、车辆进入变电站等带电设备区,特别是进行吊装作业时,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并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

5、供电所车辆除本单位考核的两类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本局车辆、摩托车。有本局准驾证但无有效驾驶证不准驾驶单位车辆。

6、严禁超速超载行驶。乘车人员不得怂恿驾驶员开“英雄车”,同时也有权责令驾驶员安全行驶。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开快车、无公事出车、人员驾驶等违章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均对责任人按违章予以下岗2个月处罚,若因违章造成事故,责任人应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其它相关责任。

第8篇 某医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医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以适应学校教学、科研、产业、医疗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包头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是指在本校具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的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凡在校园内(含家属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机动车

第四条 车辆进出校门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校园门前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第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含家属区)严禁鸣笛,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教学区不准卡车、客货车、翻斗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行驶,确需进入教学区的以上车辆须到校保卫处办理通行手续。进校车辆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六条 禁止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禁止逆向行驶。

第七条 严禁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或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在校园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自行车

第八条 自行车的铃、闸、锁安全设施要齐全有效;

第九条自行车应靠右行驶,不准逆行,不准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条 进、出校门下车推行;

第十一条 自行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保管站或指定的自行车停放线内,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学生公寓、办公楼、教学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 行人

第十二条 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右边行走;

第十三条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猛跑、踢球、滑冰、躺卧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横穿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五章 道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后勤、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必须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园实行交通管制时,由校长办公室决定、公布,保卫处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凡在校园发生的轻微、一般性交通事故由保卫处查处,重大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处理事故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 违反第四至二十一条规定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章同时废止。

第9篇 某施工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符合工程高效、优质、安全的总体要求,达到保通、保畅、保洁、保行车安全、保正常的施工秩序,指挥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全线施工单位实行统一检查、监督、指导。各施工标段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为本辖区施工路段交通安全、“四防”安全、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贯彻“检查、指导、协调、服务”八字方针。

第三条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专项执法、执罚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通告责任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将对其下达停工整顿通知书,待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对检查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整改、不交书面材料的依本办法执罚,罚款上交指挥部,作为购买安全器材和表彰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条各标段施工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若干人。身着安全背心,手持红、绿色指挥旗,配带安全员胸卡上岗疏导交通。

第五条交通疏导安全员,应选择有一定素质、责任心强、年青的人员担任。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尽职尽责,秉公按章办事,积极热情为社会服务。

第六条严禁任何施工单位随意封闭交通、占道施工。

第七条施工路段必须按交通规则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前方施工,车辆缓行;危险标志;60公里限速标志;40公里限速标志;20公里限速标志;交叉道口标志;标志桶)确保过往车辆司机明晰,确保安全。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任何施工单位不准随意开设道口,如施工需要,应书面材料报质量监督部,现场勘察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开道口数量以保证施工需要,保证安全为原则,把事故隐患降到最低点。

第九条在施工路段内,不得因施工行为不当造成行车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如发生因施工单位任意停放施工车辆、堆积建筑材料设备、保洁不及时、安全设施、安全标志不全,擅自封闭交通、半幅占道施工及现场指挥不当等方面的责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均由发生地段内责任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其全部损失。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的人员、内部车辆及施工车辆,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交通法规操作运行。不得危及社会车辆正常行驶,确保安全畅通。如发生各类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路面施工人员,一律着施工标志服或标志帽,按要求作业,严禁各类人员骑自行车、摩托车、畜力车上路作业。

第十二条对桥涵施工的单位,不得在行车路面上堆放施工用机械、物品,妨碍行车安全。空中作业必须设置可夜视的限高标志、限宽标志。桥涵两侧各设红色有效的警示灯。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三条此办法下发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于1000元—50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如事故安全隐患轻微、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在工程管理检查评比时扣分。如发生重大、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根据地方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将取消有关施工单位参加评比资格及年度安全生产奖。

第10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2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农业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办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二)督查相关单位对危险点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交警支队(大队)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派出所和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为乡镇交管办人员办理工作

证件,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与乡镇政府、交通、农业、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深化源头管理,严把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年检审验关。

第六条 交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二)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三)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

(五)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条 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营运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的运行安全

;

(二)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

(三)协助交警部门和交管办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依法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一名乡镇领导负

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场镇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三)组建不少于3人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指导各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

载、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派员到场开展纠违工作。

(六)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负责指导村组制订村规民约,规范交通安全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交管办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运源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机动车主、机动车驾驶人和农村客(货)运经营业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经常性地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档案,实行道路、车辆、驾驶人和车主的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督促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车辆年检、过户、证照审验等业务资料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

(四)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强节假日、逢场日和重大*等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对安全隐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七)对辖区内轻微交通事故开展损害赔偿调解,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八)协调、指导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乡镇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乡镇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公安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由一名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所在乡镇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

(二)全面掌握辖区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负责本辖区客运企业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四)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五)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六)负责处理辖区内一般交通事故。

(七)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八)协助交警部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九)对通过辖区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实施路面监管。

第十一条 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由两名村委会领导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员。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掌握本村组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及时上报本村组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驶情况

(二)组织车主、驾驶人员和村民学习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民拒绝搭乘报废、拼装、无牌无证和非法客运车辆,提

高村民遵纪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督促本村车主、驾驶人及时参加年检年审。

(四)劝阻乱停乱放、在道路上晾晒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损坏道路、占道经营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协助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做好车主和驾驶人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辖区内新增危险路段。

(六)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载、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

为,劝阻无效的应及时上报乡镇交管办或辖区派出所进行处置。

(七)参与本村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工作。

(八)完成乡镇和业务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文明的原则,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交通违法行为查

纠的全过程,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十三条 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十四条 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需给予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处理的,应及时交由交警部门或派出所依法作出处罚。

(二)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处理的,由交管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由违法行为人、证人签字确认(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字的应

当注明)后在二十四小时内转递至公安交警部门(属于非法客运违法行为的,转递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交管办转递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应当确实充分,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载明违法

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交管办转递来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和相关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二)经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交管办。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对各县市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对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市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每季度对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并通报督察情

况。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适时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乡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县安委会组织县安监

、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乡镇,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表彰,并予以物质奖励。年度考

核排名连续2年末位的乡镇政府,由县安委会通报批评。

对乡镇交管办、派出所的考核,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奖惩办法参照前款执行。

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乡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采取听汇报、查资

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法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九条 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安监、公安、农业、交管办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筹建乡镇交管办经费由州人民政府按每个乡镇1万元标准下拨,不足部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保障。州人民政府保障的1万元筹建经费

,由州级财政统一拨付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乡镇交管办筹建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交警支队下拨到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统一支付。

乡镇交管办日常工作经费和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补助经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纳入年度预算全额保障。乡镇交管办年办公经费标准不低于2万元;

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月补助经费标准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铁路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路外安全工作,不断规范路外安全管理,积极妥善处置、处理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有效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秩序良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局要求,实现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提速区段零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落实职责

1、段成立以段长、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为副组长,安全技术科、运输统计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路外工作的安排、检查、分析、考核、管理。

日常工作由安全科路外主管人员负责,联系电话:32542。

2、一等站组成以站长、总支书记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运输、客运、货运主任组织员、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其它车站组成以站长、支部书记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二、加强路外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站车秩序管理,有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建立门禁制度,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无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按规定加锁,未加锁时,必须专人看守。

2、其它单位能进入车站的通道,由技术科组织,车站牵头与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签订进出站区大门管理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大门使用单位进行“挂牌”明示,确保大门定位处于锁闭状态。

3、施工需要临时拆卸护网时,由技术科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派人看守。

4、发现站内护网破损要立即通知工务、公安部门,并登记运统-46;提速区段各站应临时派人看守,超过4小时,通知工务看守,工务、公安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加强站场内闲杂人员清理。车站设《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发现站场内有闲杂人员或接到机车乘务员“护网内有闲杂人员”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和值班站长,赶赴现场清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登记;对押运人员要加强教育控制,做好签认登记。

6、有人看守道口,作业人员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列车开来,按规定出场作业,认真落实道口作业“十程序”。遇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

7、加强站内平过道管理,严格落实站内平过道防护栏杆加锁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行,特快及其以上列车通过时,派人监护。

8、站内调车作业经过的道口(平过道)必须派人看守,随时掌握车辆及行人动态,及时疏导并做好防护。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列车通过前及时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9、推进调车作业时,领车人员要精神集中,坚持了望,发现行人、车辆抢越或侵入限界,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10、对开放式站场接发旅客列车时的人工封堵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1、提速区段各站值班干部、指定专人每日各不少于一次对站场封堵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干部、职工检查时段要保持一定间隔,并分别在《站内防护栅栏检查交接登记本》和站长(车间)工作日志内登记。

12、要认真落实《站内路外安全包保责任分工包保图》,按包保分工认真检查,发现行人进入护网或穿越线路时,要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报告车站公安处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记录。

13、每月由车站牵头,组织设备单位、公安部门召开站区联劳协作会,研究站区综合治理方案,对闲杂人易进入的薄弱处所要采取围墙封堵、加高护网、保安看守等措施,划定区域,明确责任。

14、路外主管人员对管内道口、站内围墙、护网、活动栏木、站区通道及路外安全管理状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15、解决难点问题。一是车站对有客车停点前后,明确人工封堵措施,明确人员、明确时间、明确职责。二是车站范围内下穿地道产生积水时,车站派员现场看守。

16、加强路外宣传。车务段、车站派员与公安配合,每季对车站附近村庄、学校进行一次路外宣传。

17、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18、车务段、车站干部按照巡视检查量化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放通知书,并纳入安管系统,车务段每月对有关干部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考核。

三、加强路外事故处理工作

1、铁路交通(相撞)事故要件件立档,符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3要求,达到整洁、规范、内容详实;坚持分析、通报制度,日常采取通话、简报等形式,及时传达上级文件指示及段工作安排,搞好路外宣传工作,把路外安全工作抓实、抓细,真正落到实处。

2、现场确认处理

(1)车站值班员得到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的报告,要立即通知值班干部、公安,设有护网(工务管理)、道口的区段还应通知工务部门及因铁路交通(相撞)事故造成设备故障的单位、部门,同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发生时间、地点、列车速报、线路损坏及列车能否运行情况;

(2)值班干部向安全科值班人员报告后,值班站长、驻站公安(或通知辖区铁路派出所)及工务等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收集信息,组织处理,具备开通条件的,要立即组织开车。

(3)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值班干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现场确认无误后,向安全科值班人员详细报告。

3、未尽事宜按照《北京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补充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四、路外安全考核

站内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时,安全科要组织有关车站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严格定性定责考核。车务段定期召开电话会议,通报事故,分析原因,按以下规定考核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的有关人员:

(一)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及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含二等及以下车站分管副站长,一等站主任运输组织员、主任安全员,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降职。免发当月生产奖及季度安全绩效奖。其它有关干部(非主管副站长,一等站主管运输组织员、主管安全员,以下同)免发当月生产奖。

2.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50%。

3.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二)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行政警告处分,免发当月生产奖,季度安全绩效奖免发5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

2. 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30%。

3. 给予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三)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或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当月生产奖30%及季度安全绩效奖2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30%。

2.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免发1个月生产奖。

(四)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干部当月生产奖30%。

(五)凡发现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红牌考核;未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黄牌考核。凡发生站内路外伤亡按事故苗子考核,并追究站长、支部书记责任。

第12篇 秦皇岛车务段铁路交通相撞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路外安全工作,不断规范路外安全管理,积极妥善处置、处理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有效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秩序良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局要求,实现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提速区段零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落实职责

1、段成立以段长、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为副组长,安全技术科、运输统计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路外工作的安排、检查、分析、考核、管理。

日常工作由安全科路外主管人员负责,联系电话:32542。

2、一等站组成以站长、总支书记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运输、客运、货运主任组织员、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其它车站组成以站长、支部书记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二、加强路外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站车秩序管理,有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建立门禁制度,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无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按规定加锁,未加锁时,必须专人看守。

2、其它单位能进入车站的通道,由技术科组织,车站牵头与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签订进出站区大门管理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大门使用单位进行“挂牌”明示,确保大门定位处于锁闭状态。

3、施工需要临时拆卸护网时,由技术科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派人看守。

4、发现站内护网破损要立即通知工务、公安部门,并登记运统-46;提速区段各站应临时派人看守,超过4小时,通知工务看守,工务、公安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加强站场内闲杂人员清理。车站设《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发现站场内有闲杂人员或接到机车乘务员“护网内有闲杂人员”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和值班站长,赶赴现场清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登记;对押运人员要加强教育控制,做好签认登记。

6、有人看守道口,作业人员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列车开来,按规定出场作业,认真落实道口作业“十程序”。遇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

7、加强站内平过道管理,严格落实站内平过道防护栏杆加锁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行,特快及其以上列车通过时,派人监护。

8、站内调车作业经过的道口(平过道)必须派人看守,随时掌握车辆及行人动态,及时疏导并做好防护。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列车通过前及时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9、推进调车作业时,领车人员要精神集中,坚持了望,发现行人、车辆抢越或侵入限界,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10、对开放式站场接发旅客列车时的人工封堵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1、提速区段各站值班干部、指定专人每日各不少于一次对站场封堵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干部、职工检查时段要保持一定间隔,并分别在《站内防护栅栏检查交接登记本》和站长(车间)工作日志内登记。

12、要认真落实《站内路外安全包保责任分工包保图》,按包保分工认真检查,发现行人进入护网或穿越线路时,要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报告车站公安处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记录。

13、每月由车站牵头,组织设备单位、公安部门召开站区联劳协作会,研究站区综合治理方案,对闲杂人易进入的薄弱处所要采取围墙封堵、加高护网、保安看守等措施,划定区域,明确责任。

14、路外主管人员对管内道口、站内围墙、护网、活动栏木、站区通道及路外安全管理状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13篇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1. 厂区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厂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宣传栏、路面缓冲设施、停车位、限高门等。

2. 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3. 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4. 新建、扩建、改建厂区道路时,交通设施的建设方案由有关单位与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参与。

5. 在厂区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设置指示牌、电杆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

6. 在厂区道路上设置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需开设缺口或设置活动护栏,应报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盖、涂改厂区道路交通设施。

第14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时应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查等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和操作人员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使用前,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二条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三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第十五条 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和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倒车作业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应在车厢回复正常位置后行驶。

第十七条 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 车辆修复后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四章 场内交通机动车及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应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员,车厢(斗)内不得载人。

(三)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

(五)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场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备有消防器材,明确安全措施,车身应有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防爆装置。

第二十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二十九条 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第三十一条 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报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酒后、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

二、“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四、“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第15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时应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查等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和操作人员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使用前,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二条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三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第十五条 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和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倒车作业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应在车厢回复正常位置后行驶。

第十七条 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 车辆修复后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四章 场内交通机动车及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应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员,车厢(斗)内不得载人。

(三)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

(五)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场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备有消防器材,明确安全措施,车身应有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防爆装置。

第二十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二十九条 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第三十一条 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报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酒后、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

二、“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四、“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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