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例会制度
1 中队(车班)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会议时间为每月上旬。会议由车队长组织,参加人员为:大队承包领导、队长、指导员、副队长、兼职交通安全员。
2 月度例会内容: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要求;总结上月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下月交通安全工作;针对季节、节日部署安排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针对季节、节日、道路和人员情况,开展事故预测及制定防范措施;对驾驶员进行“abc”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月度路检夜查情况及通报等。
3 中队(车班)在每周安全会要及时传达上级文件和安全指示精神等,并按照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具体实际开展安全行车教育工作。
4 安全例会记录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
员 工 奖 惩
1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对当事人罚款50元,月度中队考核中一次扣2分。
1.1 车辆设备存在下列隐患的:
1.1.1 灯光不全(刹车灯、大小灯、尾灯、转向灯、倒车灯);
1.1.2 雨刷器缺或不好用;
1.1.3 扩大号、牌照号不清或缺牌照;
1.1.4 倒车镜不全;
1.1.5 车辆防腐不合格;
1.1.6 灭火器配备不全或者失效;
1.2 没按要求在风档玻璃处粘贴年检、车船使用税等标志;
1.3 无故不参加大队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
2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月度中队考核中一次扣3分。
2.1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汇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
2.2 不配合上级开展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2.3 不正确使用灯光,雾天行车不开防雾灯等;
2.4 驾驶室超员,车辆超载或副驾驶部位携带儿童;
2.5行车时司乘人员不系安全带;
2.6客货混装;
2.7车辆乱停乱放;
2.8穿拖鞋驾驶车辆,驾车时打手机、闲谈、吸烟、饮食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9未经大队、中队允许私自调换车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2.10进出车场超出5公里/小时;
2.11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2.12不认真执行“三交一封”规定,完成当日工作任务车辆回场后,驾驶员私自将车辆驶出车场、车库的;
2.13限速路段超速行车;
2.14不认真执行车辆出(回)场检查制度;
2.15中队晚间值班干部不落实车辆晚间回场情况。晚间无故不回场的车辆;
2.16油田公司、厂季度、半年考核中,每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的;
2.17修理队月度考核中有一项为否决项或考核分数低于85分。
3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对当事人罚款200-2000元,月度中队考核中一次扣5分。无路单行车(跑私车)、酒后驾车、非岗开车和将车交给无上岗证人员驾驶或交给外单位人员驾驶的,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奖惩规定处理。无路单行车(跑私车)、酒后驾驶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做出停驾、调离司机岗位;非岗驾车和将车交给无上岗证人员驾驶或交给外单位人员驾驶的,处罚本车驾驶员2000元;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自负,月度安全考核为否决项。对于其它项每发生一项对驾驶员停驾三个月,如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1 超速驾驶车辆,时速超出限速标志50%以上;
3.2 疲劳驾驶或强超强会的;
3.4 进入交叉路口不停车了望,高速通过交叉路口;
3.5 不按路单规定路线行驶,长途车辆不办理路单或不执行长途车“三三制”制度;
3.6 拉运大件不封车及超宽超长、无标志或超长时看不见后尾灯;
3.7 在曙二干行车,前方车辆在50公里/小时禁止超车,同种车型禁止超车;
3.8 拒绝接受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3.9 越权派车、口头派车;
3.10 违反路单审批制度,公车参与旅游,婚丧用车不执行有关制度;
3.11油田公司交警支队及质量安全环保处下发通报批评的,除上级单位处罚外,大队处罚100-200元。
4 对年度(半年)油田公司、厂交通安全管理不达标中队(车班)扣罚500-1000元,并通报批评。
5 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中队,一经查清核实,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6 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给予中队500元罚款,对中队安全第一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
7 奖励
7.1 基层基础工作考核达到90分以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车队(车班)奖励200元。
7.2 对交通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表现之一者,进行表彰,并给予100-1000元奖励:
7.2.1 在交通安全工作、改善交通安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成绩显著的;
7.2.2 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交通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7.2.3 对维护交通秩序和运输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做出突出贡献者;
7.2.4 在股份公司、公司和厂举办各种专业性比赛、知识竞赛获得名次的中队或个人。
交 通 安 全 检 查
1 大队每月组织对中队(车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中队每月对驾驶员进行abc分类。
2 根据季节变化,大队对中队将不定期组织临时性交通安全检查;同时大队将在节前对中队进行节前检查。
3 大队交通安全考核小组组织者为大队安全第一责任者(大队长)。
4 大队交通安全考核小组参加人员为大队安委会人员。
教 育 培 训
1 车队(车班)每周一次常规教育,全年共计96个学时。
2 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河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厂qhse·ic体系中交通安全管理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及员工岗位作业指导书、雨雾天气和冰雪路面安全行车措施、安全驾驶技能知识、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等内容。
3 培训时间:按照大队教育培训计划实施。
4 培训组织人员:大队承包领导、大队安全员、队长、副队长、资料员。
5 参加人员:中队车管干部及全体员工。
6 中队要严格考勤制度,对未参加培训人员要及时组织补课;对无故不参加培训人员按要求进行处理。
7 中队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知识考试,按期组织书写安全保证书。
车 辆 管 理
1 车辆日常管理:
1.1 车辆回场后在车库、车场内按顺序依次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和车辆私自在外过夜,执行任务的车辆原则上在车辆所属单位或车辆使用单位停放。
1.2 在车库内禁止长时间发动车辆;发动车时将车库门打开,驾驶员在车辆发动后站在车库外面,防止发生窒息中毒事故。
1.3 厂内员工办理婚、丧事宜用车需动用公车的,应按照油田公司、厂有关规定去执行。
1.4 车队(车班)做好日常车辆出(回)场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的车辆立即组织整改,整改不了的车辆禁止上路。
1.5 车辆应配备灭火器、安全标志牌等物品。
1.6 中队晚间对晚归车辆应落实到用户,对没有执行生产任务的车辆强制召回,做好车辆晚间回场登记工作。
2 路检夜查
2.1 中队每周至少开展2次路检,每天晚间开展夜查。
2.2 检查人员:大队承包领导及中队领导班子。
2.3 路检夜查内容:各种违法、违规行车现象;夜间车辆入库停放检查;“三交一封”及签字登记检查;车辆回场情况等。
3 “三交一封”制度
3.1 “三交一封”内容:交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上岗证、封存车辆。
3.2 大队所属车辆每天执行完任务后全部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并做好记录。
3.3 中队值班干部每天晚间对车辆“三交一封”情况进行检查。
3.4 节日期间大队对停驶的车辆一律封存、贴封条,同时要求全大队司机(包括节日正常出车的司机)在收车归队后必须将行驶证、上岗证、车钥匙交回,并在“三交一封”记录本上认真做好记录。
4 路单审批
4.1 中队无权办理出厂区路单。
4.2 中队要核对驾驶员出厂区路单办理情况。
5 长途车安全管理
5.1 中队要严格执行长途车“三三制”管理制度,做好长途车辆安全性能检查,对长途车驾驶员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5.2 中队要核对长途车路单办理程序是否齐全。
5.3 大、中客车执行长途任务时,要有车管干部带队。
5.4 中队要与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进行沟通,了解长途车安全行驶状况及驾驶员的思想动态。
5.5 中队要对按期归队的长途车进行核对,对未按期归队的长途车辆落实原因,并及时向大队进行汇报。
5.6 长途车应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并做好车辆防盗工作。
6 车辆安全检查
6.1 驾驶员每天要进行车辆出(回)场检查,中队每台车每周至少抽查2次,对存在的隐患及时上报并进行整改,同时还要对驾驶员行车中的安全检查进行监督。
6.2 中队(或班组)每周至少1次,持标准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6.3 中队要配合好大队开展的车辆安全性能检查工作。
6.4 遇恶劣天气时要强化车辆安全性能检查工作。
6.5 中队要根据节假日、季节、气候、道路环境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做好车辆安全性能检查。
6.6 中队要对停驶车辆按期进行检查。
事 故 管 理
1 中队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要立即向大队进行汇报。
2 中队领导在事故现场要及时抢救伤者,做好对事故现场做好保护,配合大队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3 中队要事故经过形成材料及时上报大队。
4 车辆发生事故的考核办法
4.1 对中队干部的考核办法
4.1.1一般无责任事故由中队领导班子对当事人进行批评和教育,并采取监控措施。
4.1.2 一般责任事故对中队领导班子处罚300元。
4.1.3 重大责任事故,除接受上级部门行政处罚外,对中队及大队领导班子处罚500-1000元。
4.1.4 死亡2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行政正职自行辞职。
4.2 对驾驶员的考核办法
4.2.1 对轻微事故的责任人
(a)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0%交纳罚金。
(b)对无责任轻微事故的当事人由中队进行安全教育。
4.2.2 对一般事故的责任人
(a)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0%交纳罚金,扣除当事人安全保证金、月度奖金、本季度奖金;
(b)负同等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0%交纳罚金,扣除当事人月度奖金;
(c)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责任比例进行适当的处罚;以上责任人要在中队、大队安全会上做检查;
(d)对无责任一般事故的当事人由中队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安全监控措施。
3.2.3 对重大事故的责任人
(a)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0%交纳罚金,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和月度奖金,停驾一个月。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开除厂籍处分。
(b)负同等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0%交纳罚金,扣除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和月度奖金,停驾15天,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开除厂籍处分。
(c)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10%交纳罚金,扣除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和月度奖金。
(d)无责任事故当事人由大队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严格的监控措施。
(e)以上重大事故责任人,要在中队、大队安全会上做检查,大队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记过或开除厂籍处分。
4.2.4 对特大事故责任人
(a)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0%交纳罚金,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月度奖金以及事故发生日到年底的全部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厂籍处分。
(b)负同等责任的按事故的10%交纳罚金,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月度和季度奖金。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开除厂籍处分。
(c)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损失的1-10%交纳罚金,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和月度奖金。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开除厂籍处分。
(d)无责任事故当事人由大队安全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严格的监控措施。
(e)以上责任人要在中队、大队安全会上做检查。并处以停驾学习7-30天,停驾期间只发生活费。
4.3 上述事故处理不含人员伤亡,如发生人员伤亡,在接受上级部门处理的同时,大队将结合油田公司、厂《工业生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管理办法》及《辽河油田分公司工业生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责任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篇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汽车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运输企业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内容的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集体运输企业,无论内部采用何种经营方式,其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据行业特点,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五)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六)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应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事故处理;
(七)对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和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八)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第七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运输企业应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处、科、股),并参照部颁标准jt/t3144-91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应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运行车辆完好,严禁带“病”行驶,制止违章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驾驶员等生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企业驾驶员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严禁疲劳驾驶;
(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八)负责本企业的行车事故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
交通主管部门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交通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3篇 交通汽车站站场管理办法
**汽车站站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站场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站场经营者、车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本站所有参运车辆及经营业主,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 所有进站参运车辆必须保证各项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达到参运要求。
第四条所有进站参运车辆进入站场后应遵守站场管理制度,服从站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调度安排,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摆放。不听劝告,强行将车辆乱停乱摆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五条 所有发班车辆必须在站方指定区域内发班,禁止在站场内随意摆放或四处游动喊客,违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六条 参运车辆按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时间运行,并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严禁悬挂自制线路标志牌,路单由车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所有车主及其他人员不准在站场内外强行拉客、堵客,严禁将旅客使出站外上车等现象,违者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50-100元。
第七条 加班由车站统一调度安排,车辆如需报停班次、调班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发车的,应提前通知车站并经车站同意,否则按塌班、误班处理,每趟次罚款500元。
第八条 参运车辆应按核定座位载客,严禁超载,超载部分应转驳给其它车辆或由车站另行安排车辆加班。
第九条 未实行劳务费包干的车辆一律由车站统一售票,主动接受车站运管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补票或强行冲关,违者罚款1000元。车站开出的三联单由运管上车核对人数检验无误并盖上稽查章后,才能在县公司财务结算,否则一概不予结算。
第十条 车辆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殴打站场管理工作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严禁聚众打架闹事,堵车堵门,破坏公共设施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进站下客的车辆,必须开到指定的下车区下客,以免造成通道堵塞和车主间不正当竞争,凡是进入站场内拉货、接旅客的人力板车、机动三轮车、货的必须持运管办核发的进站证方可经营,但不得一哄而上或随意乱窜、乱摆,违者将取消进站资格,其他车辆特别是摩的严禁进入站场,小商贩和擦皮鞋者严禁入内。违者视其情节罚款10-50元。
第十二条 非劳务费包干车辆经营者不许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票贩子”送来的旅客,不准雇人喊客及拉客、抢客和欺骗甚至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行为。旅客购票采取自愿的形式,如需讲价由车站叫来车主当面协商后买票。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车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进站经营的运输车辆、车主和旅客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车站应加强对站场的管理、以“三优”、“三化”为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站场环境,切实抓好治安管理,为车辆经营者和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条件。
第十五条 车站由运管办公室负责对站场秩序的管理,监督车辆经营情况,处理突发事故及纠纷,打击“票贩子”。每天早上由主管生产的副站长及运管办主任招集有关人员,统一部署,运管员各就各位,各司其职。除安排专人在车站范围内外巡视值班,监督车主组织客源情况,一经发现有“票贩子”活动及过境车辆喊客、偷客等不法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将当事人扭送到运管办公室询问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 车站积极配合运管所驻站办公室等机构搞好站内外的治安、整顿运输秩序工作,给经营者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十七条 车站应与进站参运车辆经营者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八条 车站要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确保站场设施齐全,排放得当,整齐。候车室内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努力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客运车站对车辆经营者应一视同仁,实行统一售票、统一站务、统一结算,不得限制旅客选择购票的自由,今后将逐步取消车上自行收款或劳务费包干方式,规范进站营运车辆售票。
第二十条 车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运价政策,按规定收取劳务费及税金,不得巧列名目,擅自收费。车站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的票据,建立和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佩戴统一标志,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服务,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
第二十二条 多种经营服务摊位应在划定区域内经营,数量适度,不占道占线阻碍交通。收费须符合物价部门要求,严禁宰客,并负责搞好责任区域卫生工作。
第四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站场内部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车站、进站车辆和旅客生命、货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车站必须建立车辆安全检查(门检)制度,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出站班车旅客不超载,行包装载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车站应当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登记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做到每一趟车对旅客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的宣传,发车时应绕车一周,检查有无不安全因素,无,方可发车;广播员每天上午、下午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宣传;旅客上车前,“三品”检查员应作彻底的“三品”检查,消除隐患,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定期组织车辆经营者、司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加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八条车辆实行安检报班制度,发班前由车队安全人员对车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凭安检单到车站报班,否则不予安班。
第二十九条车辆应保持外观及车厢内清洁,严禁卫生状况脏、乱、差的车辆进站。车上垃圾须倒在垃圾箱中,严禁随处乱扔乱倒。
第三十条车站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工作,保证公共设施整特别是厕所、公共设施的干净整洁,要做到随脏随扫,耐心做好旅客解释工作,不要随地吐痰,将果皮杂物丢入果皮箱,候车室与车库要定期冲洗,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车和乘车环境。另外做好进站车辆及商业门面摊位的工作,不许乱扔乱丢垃圾,所有的垃圾一律都要倒在车坪的垃圾斗内,如发现违反一次,罚款5-20元
第三十一条车站各班组要保证各自责任区内的卫生,谁造成的不卫生就找谁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属慈利汽车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后实施。
**汽车站
第4篇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正常的内部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属公司内部的车辆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内部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办法。
(三)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实施对口管理,麒麟焦化生产管理部、生产设备科在集团公司保卫部的领导下对违反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上报。
(四)凡在公司内上岗的职工(承包方小工)其购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必须到公司保卫部进行登记备案,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证照齐全,方能在公司内行驶。
(五)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利用墙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六)公司各单位、部门有积极配合对内部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治的义务。
二、行驶路线
(一)公司内部道路是指公司各厂生产区域内部的道路。
(二)公司内部道路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三)各厂应对内部交通行驶路线作出规定,并完善标识。
(四)各种倒短车、工程车按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严禁超出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
(五)正常上下班且无交通工具的职工可取捷径从其它生产区的正规道路上通行,严禁从其它生产岗位取捷径通行。
(六)外单位到公司联系业务的各种机动车和行人由生产安全科告知按第九条、第十一条执行。
(七)严禁任何机动车辆无故进入生产区和办公区。
三、车辆管理
(一)各厂应在生产区内设置统一的停车场地,对进入各自生产区域的各种机动车辆统一停放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二)外来联系业务的车辆必须主动到门卫登记,并按公司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公司内部生产专用机动车辆不得驶离生产区域,因工作需要驶离生产区域的必须持生产安全科出据的书面证明方可出门。
四、罚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报告集团公司保卫部暂扣交通工具,并给予100~2000元的罚款:
1、在生产岗位交通标志明令禁止停车的地方随意停放车辆的;
2、驾驶两轮摩托车负载三人以上的;
3、超速行驶的;
4、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5、驾驶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的;
6、将机动车辆交给无证的人驾驶的;
7、驾驶机动车辆上下班不按本办法规定路线行驶的;
8、驾驶机动车辆证照不齐的。
(二)因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交通事故程序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各种机动车辆行驶必须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
(三)公安机关、公司保卫部、公司领导以及上级领导的车辆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行驶,不受行驶路线及速度的限制。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某科技学院校园机动车辆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采取验证制度,院机动车辆出入证由保卫科统一制发。
二、凡来我校办事的非营业性车辆(除礼遇车辆外)统一实行换证登记制度,否则拒绝入院,入院车辆须按规定停放,车辆出院凭我院临时出入证换取车主有效证件。
三、营业性车辆不准进入学校,如遇特殊情况(病人、乘车人携带较重物品等)应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校园。
四、如有礼遇车辆(外宾、来宾,上级领导乘车)入校,接待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卫科。
五、停车场地安排:接送校领导的车辆在综合办公楼地下车库停放,学校车队中巴、大巴车辆在主校区原篮球场停放,教职工车辆分别停放在食堂地下车库、图书馆地下车库,其他车辆由保卫科指定的临时停车点停放。
六、机动车载物出门,必须凭有关部门盖有印章的出门证明(需有物品名称、数量),方可出门。
七、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严禁鸣笛,行驶速度应在10公里/小时以内;严禁在校园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学车。
八、**科技职业学院车辆出入证在校只限本车使用,不能转借他人。
九、正常情况下,主校区车辆进出学院一律由学院正门(南大门)进出,东、北门原则上不许车辆通行。
十、校内施工车辆,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方面的证明提前在保卫科登记,履行有关手续后进入校内施工,并严格遵守校内有关规定。
十一、凡进入校园的车辆不按要求停放者,首次发现由保卫科发放书面整改通知,屡次者上报院纪委给予全校通报及移交交警处理。
十二、特种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6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成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西成客专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我项目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客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参建各工区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工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年4月22日
第六条 《关于印发<西成客专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7日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 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李华伟、姜海涛
副组长:孙永斌、李为华、刘春虹、刘华山、王立忠、张义申、贾维宏
组 员:曹明春、尹树刚、赵 鹏、陈继友、张曙辉、李龙江、杜宪莉、李海龙、丛桂玲、任晓忱、洪景秋、汤杰伟、陈秋云、杨志鹏、李 环、王 俊、牛洪方、金成哲、李宝财、刘海波、丁伟
主要负责部门:交管办
第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项目部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项目部安质部、交管办和各工区是现场督导、实施、检查的主管单位。
第十条 各工区项目负责人是建设期内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项目部设立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本项目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施工车辆(走行机械)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办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走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好安全防护装置与附件的齐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公安交警、运管征稽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法,文明行车,按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十六条 机械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等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七条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八条 施工运输车辆装载的物品必须绑扎牢固,并按照环保要求覆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特种车辆手续及准运证明,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带(压)道车。
第十九条 国道、省道及各类施工便道、通道等处严禁车辆人、货混装。
第二十条 车辆在建设工地内部道路行驶过程中,应遵照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施工现场倒车作业时,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地面应有人员指挥;吊车、自卸车等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提升、顶升作业。
第五章 施工便道便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场内的便道便桥设置应满足现场管理标准化的要求,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区域因临时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应与产权部门完备手续后方能实施,同时应有相应的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
第二十四条 各工区要定期(一般不超过7天)或遇山洪、雨(雪)后,对施工便道进行检查和维护;每班前对施工便桥要进行检查和维护;陡坡等危险多发地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项目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项目部内部的交通管理办法。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自觉服从项目部交管人员指挥,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安全行驶。
2、其他单位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梁场等场所;在各施工现场的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入场前必须事先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然后到项目部办理车辆出入临时通行证;
3、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4、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
5、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
6、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
7、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8、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9、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派出指挥车在前开道。
10、未经项目领导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11、起重车、强夯机、挖掘机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12、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13、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协作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检查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现场施工服务车辆必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项目部内部的土方车、装载机、罐车、泵车等大型施工车辆,没有项目部领导批示,一律不许私自驶出施工现场。
16、拌合站、梁场等,凡拉运物资出门的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印发的物资出门证经门卫审查,印鉴齐全、物证相符方可出门。凡无正式出门证或物证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许拉运出门,门卫有权扣留。
17、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款200-1000元。
18、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当场制止,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200元。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工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按有关程序及时报交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内上报局指安质部。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吸取教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成客专项目部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第7篇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尔滨通信段劳动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哈通的改革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全局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机动车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等法律、《哈尔滨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的要求,结合哈局的实际,特制定《哈尔滨通信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车间、科室要高度重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把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使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实处。
第三条 各车间、科室要按照机动车“谁配属谁负责”的原则,构建起“配属单位负责、设备(车管)部门综合管理、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监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做到职责清晰、协调配合、共同把关,形成有效的机动车弄权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段管辖的各单位。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段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段长任组长,负责后勤工作的副段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办公室主任、车队长技术科主管设备工程师和劳安工程师组成。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分别由办公室、技术科和安调科有关专兼职人员组成。负责汽车定编、报废、更新、汽车档案等技术管理工作。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的交通安全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段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省、铁路局和通信段对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2全面负责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及时通报有关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3对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负责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
4制定交通安全奖惩规定。对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车间要建立和完善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制、逐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第八条 严格限制长途机动车的使用。各车间、科室人员在管内出差开会等,原则上凡可乘火车前往的不乘机动车。除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处理,处理突发事件,一律不得跨越城区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乘车辆跨越城区时,必须由段和车间主要领导审批并填写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对经常有长途任务的机动车,要选派技术好、责任心强的驾驶员和车况好的车辆,并固定下来。
第九条 严禁干部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段和车间干部不准用公款办理驾驶证和用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已有驾驶证的干部一律不准驾驶单位公车。不是驾驶员职名的职工不准操作机动车。一经发现,工人按严重违章处理,干部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十条 外借或临时租用机动车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临时租用机动车时,必须经段主要领导批准,并要签订合法的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的条款中明确双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的管理。凡是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在用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上报路局物资处审批,不得强行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机动车必须由当地公安监理部门检验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机动车安全备品的检查。主管汽车的专兼职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驾驶员随车携带的灭火器、安全带,以及备用品、附属件的性能是否齐全、有效、可靠,发现问题应督促有关人员尽早、尽快修复和解决。并教育督促驾驶员和乘车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安全备品。
第十三条 段办公室负责机动车管理工作,同时设立专职队长,负责段驾驶员教育、车辆保养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派车制度。机动车管理应由办公室车队长负责,每天根据出车用途派调,并有出车登记、收车记录簿。出长途的机动车应填写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按“三检”规定的内容认真检查、记载。
2建立机动车油材料消耗定额制度。机动车车油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应结合段和车间的工作性质、任务、生产规模、地理环境、道路交通、车辆技术状态等实际,制定相应的机动车油材料消耗定额和驾驶员节奖超罚制度。
3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学习制度。段和车间每月应组织机动车驾驶员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要有点名、有内容、有纪录、驾驶员有笔记。重点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路局、段的文电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
4建立车辆检查制度。段和车间的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车辆检查制度,对管内的车辆进行经常性的路检和场(库)检,并有记录。
5建立机动车保养制度。机动车保养是对使用中的机动车进行维护作业,以维护机动车正常的技术状况和延长机动车使用期限。其主要内容是清洁、检查、紧固、调整以及润滑。配属机动车的车间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养项目认真进行维护。
6建立驾驶员“三检”制度。“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运行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完成任务后,应向负责人进行安全行车情况汇报。“三检”制的内容张榜上墙。
7建立事故分析制度。事故的发生有其必然性,必须从人、车、道三个方面分析。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追究肇事车间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8建立机动车台账、技术档案制度。按铁道部设备办公室统一规定建立机动车技术档案,段的机动车应由技术科负责登记造册,登记的台账、技术档案要有原始资料,应与现有机动车相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在严格遵循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吸取历年来发生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确保机动车运输作业的安全,段和各车间要重点抓好11个关键环节的控制:
1.长途安全行驶。长途连续行车超过有关规定的公里数和时间时,应由2人轮换驾驶机动车,同时要选派驾驶技术熟练和有安全驾驶经历的机动车驾驶员承担长途驾车工作。机动车上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
2.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因公务确需二人以上乘同一车辆外出的,在派车时,应指派一人为安全监督员。副驾驶位置设安全监督员坐席,并明确安全监督员的责任,在车辆行使中发挥安全联防控制作。
3.杜绝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酒后、疲劳、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拨打接听手提电话和违反禁令标志及不服从执勤交警指挥等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
4.行驶中安全距离。同车道行驶时与前车的安全距离、会车或超车时两车侧向的安全距离、超车后与被超车车辆的安全距离、车轮至路边安全距离,在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基础上,还要结合当时天气、路面、车速、装载等情况,适当加大安全距离。
5.恶劣气候驾驶员出车控制。暴风雨雪雾天原则上不允许出车,特殊情况下必须出车时,驾驶员应降低速度,加长制动距离,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避免紧急制动车辆、打方向盘时出现车辆侧滑,原地调头等现象。行驶在有冰雪的路面要加设防滑链条,雾天要开防雾灯等。
6.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控制。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得抢道或盲目通过。
7.倒车时安全控制。倒车前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遇有特殊情况,安全监督员要亲自下车指挥。
8.车辆载人安全。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货车不准客货混载。按规定大型货运机动车在短途运输时,在严格遵守车辆货物装载加固规定的前提下,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但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时,货物上不准载人。
9.货物的安全装载。装运货物时必须遵守车辆装载规定,严禁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货物装载必须均�平稳,捆扎牢固等。超过装载规定范围的,必须经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和要求行驶。
10.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前,必须事前按规定办理运输证,机动车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11.严格要求机动车驾驶员按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车辆行驶的规定驾车,遵守会车、转弯、掉头、停车和夜间行驶规定,遵守带挂车、牵引车辆的规定,不得强行或违章超车等。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休息好,驾驶机动车时必须精神集中专心驾驶,排除外界干扰,不做任务妨碍安全行车的事情,要准确判断路面、行人和车辆情况,提高对突变情况的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 派车办法
1、日常生产、公务用车,须由各科科长(主任)或各部门负责人提报派车单,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报车队长派车,车队长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2、日常生产、公务紧急用车来不及提前报派车单的,应在用车当日段早交班会后提出,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经主管领导批准,车队长从当日应急备用车中派车。
3、特殊情况紧急用车来不急由本系统主管领导批准的,可由车队长填写派车单并派车,事后由用车部门主管领导补签。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必须填写《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4、日常生产、公务用车的审批权限,定在以下领导:段长、党委书记、副段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5、节假日、双休日和日常夜间的生产、公务用车,须由段调度填写派车单,经值班干部批准,派值班驾驶员出车,值班驾驶员应在派车单上按项目认真填写后交门卫。
6、特殊用车,如外单位借车、婚丧用车、双休日、节假日用车,以及日常、夜间需动用非值班车辆的,必须经段长、党委书记、主管后勤副段长批准方可派车,由批准人通知调度填写派车单并通知门卫放行。婚丧用车用车人可根据所用车车型交纳燃油费,由用车人带车去加油站加油。
7、车队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汽车的使用,用车单位和用车人无权选择车辆。
8、车队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对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进行调整,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9、车队和所有用车单位及用车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四、机动车的使用和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汽车使用及费用管理
具体结算办法:
1、全段汽车凡是上缴国家的各项费用由汽车科目费用列支。
2、燃油和材料维修费用分批分期由生产费和工程费用补充。
3、具体运作由各系统主管副段长、车队长、计财科长、各系统技术科科长本着按用车量大小来分担列支费用大小的比例,共同协商解决。
4、车队所有汽车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一到指定厂家修车。
5、当汽车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由该车驾驶员提出所修项目,车队长确认同意,填写送修单后到指定修配厂修理。
6、送修车驾驶员要认真配合修车,并认真核对所修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确认无误后在修配厂结算单据上签字。
7、在修车过程中,检查发现送修单上没注明的项目,而又必须修理时,必须马上通知车队长。经车队长同意后方可加项修理,否则所加项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8、每月底由车队长统一到修配厂进行结算。车队长要认真核对修车发生的费用各车驾驶员的签字及车队的送修单。
9、结算的修车明细费用必须与修车发生数额相等。修车明细表上必须有修车驾驶员复核后的签字,才能上报段长审核批准后报销。
10、车队必须根据季节不同对所有汽车进行百公里耗油量的标定。每月底统计派车单,对单车月走行公里数,单车月耗油数,进行分析,节约奖励,超支处罚,并查清超支原因后制定整改措施。
11、汽油、柴油由车队长统一发放。驾驶员领取油票在油料发放登记本上签字,登记本上注明领取油票的时间和数量。
五、沿线汽车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沿线汽车管理制度
1、沿线车间配备的驾驶员日常考勤、考核、各项管理由车间主任负责。
2、车间主任负责车辆日常生产、集中修、故障处理等用车的调度指挥,并做好车辆出车登记、记清出车用途。
3、车间主任要认真掌握汽车的成本支出(用油、公路费、零配件),不得计划外超支。如发生计划外超支,超支部分由车间自行负担。
4、凡在哈地区落户的车辆,养路费、车船税、货车管理费、货车二保费、年度检车费由段车队统一办理,分别记帐。在其它县市落户的车辆由车间自行办理后,由车队分别记账列支后到财务报销。
5、所有车间汽车保险费按局电报精神,由段车队统一到局汽车保险代办交纳。
6、哈地区各车间汽车、燃油、汽车修理必须到段车队指定加油站加油,指定修配厂修车。每月用油到车队领取油票,修车经车队长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厂修车。单车记账后在该车有权支出成本中列支。沿线车间汽车用油、零配件、养路费、修车费等由该车间主任直接负责,购买记账,须有车间主任和驾驶员共同签字,每月报给车队长分别记账列支后到财务报销。修车或购买配件,金额超过200元以上的须向车队报告,车队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在报销时不予列支。
7、沿线车间配备的汽车,原则上为管辖范围内的日常集中修、故障处理用车,车间主任要把好汽车使用关、安全关,降低成本做到不超支。坚决杜绝出私车和与生产无关等用车,车辆禁止跨越辖区使用,特殊情况需跨区运行必须经主管副段长批准,车队长登记方可使用,并填写跨越城区运行记录。
8、如有大项工程施工用车,技术科承认所发生的汽车费用,应由段技术室在工程科目中列支。
9、各车间驾驶员必须遵守段汽车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服从段汽车队长的管理。必须做到车钥匙24小时不离身,绝对不允许其他人员驾驶,如发现责任同负。特别是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一经发现,将就地免职,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事故的,除解除责任者干部身份外,还承担事故全部损失。
10、段汽车队长每月对沿线车间汽车使用情况,包括车容、车况、成本支出、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指导,并有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对不称职的驾驶员有权建议,并报主管副段长批准调整或调离。
六、驾驶员的管理教育
第十八条 要严把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关。段和车间在选配驾驶员时,要认真把关,选择政治素质好、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强、驾驶技术熟练、遵章驾驶、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担当跨城区行驶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有五年以上驾龄。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如:脑血管、心血管疾病、癫痫、眩晕、发烧、严重的耳疾、眼病、肢体严重伤残等)的人员,不准驾驶机动车。对技术低、素质差、特权思想严重、年龄偏大的驾驶员要进行适当和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除按规定参加地方交警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外,段和车间要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学习,对其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段每年对管内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并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路局统一进行补考,合格后由路局统一发机动车驾驶员山岗证,补考不合格者要调离驾驶员岗位。无上岗证继续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按路局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日常出车的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要牢记自己的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随时使机动车处于良好状态。驾驶机动车行驶中,在情况不明、视线不清,以及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和繁华地点时,应减速缓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在通过。会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超车时,必须选择好路段,提前鸣号(晚间可用灯光信号示意),不见前车让路,不得强行超越。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前应睡眠充足,精神饱满,不得疲劳驾车。
七、交通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分以下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注:“财产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造成的间接损失;“死亡”以发生事故30天内死亡为限;“轻、重伤”鉴定标准,按高检、高法、公安部门发布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
1.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和随车乘坐人必须积极抢救伤者,找证明人和保护现场,要尽快通知当地交警部门和报告单位,积极配合交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肇事人和单位方能签认。
2.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交管部门处理与否,责任归属,肇事单位遇有职工伤亡,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段和路局劳动和卫生处书面报告,重大以上事故随时报告,一般事故24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
1.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不论责任大小,位须复印后报路局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各一份。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是否列责任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及以上的列为单位责任事故),将根据奖惩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分析、及时处理,做到“四不放过”。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肇事单位及时填写《交通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报主管交通安全的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待批复后追究有关责任者。
2.经批准租赁、承包出去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单位仍按规定时间向主管车间部门报告,有人员伤亡按《伤规》规定处理。
八、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奖励
段每年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1.车间全年无事故、无违章,并在汽车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2.连续驾驶汽车安全行驶50万公里以上、三年无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
3.全年无一切交通事故,路局和段检查各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处罚
1.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车间,实行挂“黄牌”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挂“黄牌”车间期限半年,由段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整顿。
(2)考核期满摘“黄牌”的车间,须写出整改总结和摘牌申请,经路局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车管部门考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2.对发生交通责任一般事故的车间由段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驾驶员下岗三个月,经强化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3.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驾驶员或肇事者),按责任大小实行追究,具体追究处罚标准如下:
重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3%;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下岗一年,罚款8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下岗半年,罚款6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1%。
特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2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4%;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对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3%;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下岗一年,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8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
4.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实行追究,具体追究处罚标准按〔哈铁劳(2005)86号〕《哈尔滨铁路局责任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5.机动车驾驶员因私事出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无论责任大小,一律免去驾驶员职务,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负,并追究其违纪责任。
6.机动车驾驶员因酒后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机动车驾驶员死亡除外)。
7.各级干部因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大小,一律免职并承担经济损失。
8.无上岗证人员驾驶公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者,无论责任大小,对责任车间罚款5000元,挂黄牌6个月,通报全段;党政正职罚款1000元;行政纪律处分按管理权限决定。
9.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并触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对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或隐瞒事故情节者一律按处罚规定提升一个等级处理。
11.段各科室和车间人员如因规章制度不健全,卡控措施不到位或因循私情不及时纠正违章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对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 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铁道部有明确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通信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第8篇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业道路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煤矿,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露天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业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和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安监科负责煤矿公共区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 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凡路经此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协助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 凡******煤业所属车辆及所有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相应设备的驾驶证,并在安监科备案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2、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接听电话、戴耳机听歌。
4、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的车辆。
5、车辆驾驶室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驾驶或行车的物品。
6、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7、施工单位新员工试驾车辆时必须经安监科同意后,方可指定驾驶员师傅监督、指导,按指定路线、规定时间内试驾车辆。
8、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禁跳车。
第八条 严禁排气筒吹地、吃挡墙的车辆在矿坑内运行。
第二节 交通规则
第九条 矿区内交通方式为靠右侧通行。
第十条 露天煤矿根据需要在应不同路段设立各类交通标志牌。
第十一条 所有矿区内作业车辆应靠右侧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坡道行车时不得超过20km/h,有限速路标的严格按限速行驶。采场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严禁工程车辆超车、占道行驶,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车时,在超出前车足够安全距离后及时并入右侧行车道。
第十三条 严禁行人在露天采场内行走,行人在工业广场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边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 严禁履带式移动设备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道路路面上行走。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必须提前报告公司生产区、计划科及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在工程现场两侧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工程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并夯实。经矿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牌。
第十六条 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十七条 严禁车辆曲线行驶或熄火、空档滑行。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了解矿区内各类移动设备的肓区范围。未经安监部门允许,禁止车辆驶入、通过或停放在其它设备的盲区。
第十九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减速,左右瞭望。
2、通过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二十条 夜间行驶车速应适当降低,车灯照明状况保持良好。采场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使用闪光灯。
第二十一条 夜间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或弯路时,应变换远、近光灯。
第二十二条 行驶转弯时做到减速、鸣号,并且提前打转向灯示意。
第二十三条 车辆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先鸣笛后倒车。车辆在维修车间、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侧指挥。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作业区行驶时,不准压撞露在地面上的电缆和各种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遇有安监或警戒人员拦车时或遇有“禁止通行”标志时,必须停车。在不明情况下,不准通行。
第二十六条 同向行驶的车辆,行车距离不得小于3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当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车前,须提前30m打开转向灯,同时鸣笛告知前车(夜间变换远近光灯),等前车让开确认安全后方可超越。超越后,应在距被超车辆30m安全距离后,打开转向驶回原车道。
2、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3、被超车示意右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4、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准超车。
5、行经弯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或雨雪路滑、视线不清时,不准超车。
第二十八条 会车与让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会车时应减速靠右侧行驶;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夜间会车时,要互闭远光灯,减速慢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正常情况下,必须让正在作业的养路机械先行。
4、在较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5、空车让重车先行。
6、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7、支线车让干线车先行。
8、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各种车辆都应让路于重型卡车,小型车辆应让路于大型车辆。
9、一般车辆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先行。
0第二十九条 车辆行驶过程中,轻型车辆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1.4m,重型卡车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m。
第三节 驾驶规定
第三十条 遇有风、雨、雪、雾等天气不好的情况,能见度大于30m时,应打开防雾灯、大灯;能见度小于30m时,不得行驶,应停在路面右侧安全位置,同时开大灯或使用闪光灯。
第三十一条 行驶中应随时注意车辆仪表指示情况及刹车、转向等机件运转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停车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二条 发动机发生故障时要认真检查和修理,不准采用向化油器阻风口加注燃油的方法启动发动机,防止回火造成事故。
第三十三条 开车前应要注意检查轮胎的气压状况,防止轮胎缺气或螺丝松动引起钢圈弹出伤人。
第三十四条 进入车底部维修检查时,首先熄火并拉紧手闸,关闭电门,将车门锁好,前后车轮要掩好,防止溜车伤人。车底下有人作业时,应在驾驶室明显地方悬挂不准启动发动机的警示牌,以防车动伤人。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应遵守油库有关防火制度,并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 车辆起步前,必须鸣号(笛)警示。
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靠边停车并打开应急灯。
第三十八条 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需修复后方准行驶;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段,应在车身后设警示标志,夜间应开示宽灯、尾灯、闪光灯。
第三十九条 行车过程中需要停车时,必须选择靠道路右侧的安全地点,但不准停放在坡道上。若在坡道上发生故障停车时,必须保证打掩和作好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给上停车制动,并锁好车门。
第四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故障和紧急情况例外):
1、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救护车库门口和消防栓等1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急转弯处、陡坡、狭路、桥梁、地中�和仓库大门15m以内地段。
3、各种采掘设备的作业半径内、主要运输干道及汽车的盲区内。
第四十二条 矿内各类生产车辆,如平板拖车、推土机、挖掘机、工程车辆及重型卡车、各种前装机等未准许可严禁驶入矿行政办公区,因工作需要必须经矿调度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拖板车的行驶,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调度部门批准,并设警戒或标志,夜间应采用发光/反光标志。
第四十四条 在采场生产现场停放车辆时,应停放在平地上。对地表不平可能造成溜车的,由该车驾驶员负责打掩,确认安全后方可检查。
第四十五条 超高货物的运输,其高度大于各类线路(管路)安全高度的净空时,需要临时支高、拆除线路(管路)或采取其它临时性措施时,应同所属单位协商并征得同意,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矿调度后,由有关部门施工。
第三章 指挥车辆管理办法(含施工单位)
第四十六条 为了加强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统一由设备管理部调拨至各使用部门。
第四十八条 调拨至各使用部门的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固定的车辆使用人,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必须具有所驾驶车辆对应的驾驶证及矿内准驾证。
第五十一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不得在未经本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下借予其他部门使用,更不得擅自借给外单位。
第五十二条 禁止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一经发现,按矿内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禁止疲劳驾驶。
第五十三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轮胎、外观等),如发生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车辆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露天矿矿内交通规则,必须配有警示标志(旗杆、安全标志灯、安全警示灯等)。
第五十五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不得擅自将矿用无照指挥车辆开出矿区,如需要到旧县加油站加油必须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出加油期间不得在外逗留,禁止驶出加油站路线以外的区域。如驾驶者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及驾驶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完备、外观良好。
第五十七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第五十八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如出现故障,及时与设备管理部联系,确定故障后,按照设备管理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车辆修理审批单,设备管理部接到矿领导签字确认的车辆修理审批单后及时安排外委修理单位对故障车辆实施修理。
第五十九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常规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填写相应的车辆保养审批单,统一安排保养。
第六十条 如发现任何违规情况,所有责任由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及该车辆使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六十一条 此制度由发布起开始执行。
第四章 外出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为了规范公司车辆,外出办公等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车管理
1、公车使用
(1)所有车辆均由公司办公室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用车范围:接送关系企业主管或重要宾客;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税务等业务;办公室接待政府职能部门用车等;各部门用车;必须符合;a)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可乘达;b)时间紧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员工出差一般不允许开车,因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借车;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3)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严禁利用公务用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
(4)使用车辆前需在办公室登记,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登记行车事由,来往地点,公里数,使用车人员签名,返还时间,借车人应完整的填完信息后连同钥匙一起交于办公室。
(5)借出的车辆没有特殊情况需当天返还。
(6)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及时查询违章情况,交付当事人处理。
(7)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2、事故处理
(1)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特别是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的,发现情况即免职处理,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进行1000元以上的处罚。
(2)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当地警察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及时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手续。
3、 车辆检修
(1)机动车辆的检修,注明检修内容及有关情况,经核准后方得送到定点修理厂进行检修。
(2)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要电话请求主管领导,否则其维修费用不给予报销。
(3)因本人原因引起的维修,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都由使用者承担。
(4)车辆维修费,由公司登记入册,年终随车辆其他费用一道公布。
第六十四条 节假日年车辆管理
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统一停放到公司前、后院,因公外出车辆必须提前填写公车使用审批单,说明公出事由、时间、地点,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审批单交由办公室备案,如未填写审批单,一律视为公车私用。
第六十五条 严禁矿内无牌照车辆驶出矿区。
第五章 特种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矿区特种车辆指:洒水车、消防车、救护车、火工品车、油罐车、工程抢险车及矿规定的其它车辆。
第六十七条 运载火工品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在矿区内行驶时,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第六十八条 大型吊车或拖板车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生产区批准,并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辆与洒水车会车时,双方应谨慎操作,洒水车驾驶员应暂停喷水,严禁其它车辆尾随洒水车后冲洗车辆。
第七十条 洒水车洒水时,要做到遵循以下规定:
洒水车要求做到24小时不间断洒水降尘工作。
洒水作业时要时刻注意行车安全,要匀速运行,对烟尘大的区域要求重点消尘,但不能过度而影响生产车辆运行,尤其坡道处,一定做到点洒。
坡道处洒水时,水车司机要严格控制洒水量,坡道转弯处不能洒水消尘,避免因洒水而造成车辆碰撞事故发生。
在挖掘机作业现场洒水作业时,掌握好水车和挖掘机的安全距离,避免刮碰。
不需洒水时,应立即关闭水阀。
为确保露天消尘工作,水车做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出动率。
水车作业不许出带病车,有问题及时联系检修。
第七十一条 生产区负责对矿区内洒水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矿区内施工单位洒水情况进行安全质量奖惩。
第七十二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安全监察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干线行驶中不受规定速度限制(须鸣笛或警示灯示意)。
第七十三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必须由专用车辆装运,并设有特殊标志,不能与其它货物混装。专用车辆要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十四条 运载油质、油类物资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需遵循以下规定:
必须备有消防器材。
严禁在可能引燃、引爆地段停留或装卸,严禁吸烟和带有明火。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熟悉该设备的构造、性能、用途、做到四会:会使用、会维修、会检查、会处理故障。
在行驶停车期间,应与高压线、仓库、建筑物和人口稠密地点及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
管路漏油、接地线损坏或断裂时,都不允许工作,不许用金属敲打加油车上的零件,以免发生火星,加油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如果油罐的油料冻结,不得用火来加温,应用热水,蒸汽融化或者将车开入暖房中解冻。
进入油罐内工作时,必须打开前后两个入孔盖,使空气对流,油罐前面必须有人防护,进入有关的人员最好戴上防毒面具或用软管通入新鲜空气。
第七十五条 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中途停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要认真执勤,不得随意离开车辆。
第七十六条 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铁链。
第七十七条 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作业完毕后,必须停留在规定的车库或停车场内。
第六章 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出车辆管理,维护良好的矿区治安秩序,保障企业人员、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务车、生产用车、私家车、业务关系车、基建、大修车辆须按公司规定到保卫科办理通行证。
第八十条 所有出租车辆严禁进入矿区,对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场区的出租车辆,给予10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所有出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主动接受门卫查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上级检查车辆出入场区由保安指挥疏导,确保通行。
第八十二条 车辆进入场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严禁无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非生产车辆进入生产区。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所有车辆须按指定位置有序整齐停放。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要害部位、作业区、库房门前,禁止一切车辆停放。
第八十五条 外来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矿坑时,必须由业务相关部门或施工单位人员带领经矿保卫部门备案,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十六条 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章 运煤车辆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 为了加强运煤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产品质量,计量准确,煤场安全和产品销售工作有序进行,使广大客户及时顺利运营,营造良好窗口形象,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八十八条 煤场、采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或闲杂车辆通行。
第八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员在煤场、采场内聚众闹事,打骂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发生,违者移交安监科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进入煤场、采场车辆,必须服从门岗管理员、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管理,对乱停乱放等堵塞场内交通者,矿安监科对其进行100-2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任何车辆严禁压磅、堵磅、堵道、占道等行为,若发生压磅、堵磅、占道、堵道者,影响正常生产,除赔偿影响生产损失外,按200-5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严禁车辆不除皮,先装煤或调换品种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 杜绝对车号不固定和不正规的车辆除皮装车。
第九十四条 杜绝一车多号和一号多车进出煤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禁止装车。
第九十五条 严格遵守矿内交通规定,右侧通行,限速30km/h。
第九十六条 运煤车辆,在矿内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同时安监科依据矿内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 超重的车辆不允许在矿内任何路段随意卸倒煤,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 任何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车除皮重车过磅时插队,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煤场秩序和形象者,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止供煤。
第九十九条 发现运煤车辆偷跑,从重从严处罚,赔偿产品价格或差价外,对购煤单位处以所装产品总金额五倍的罚款。
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列举事项,按上级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人员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 矿区内所有执行接送人员任务的车辆,严格遵守矿内的交通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执行接送人员的司机有权拒绝一切'三违'行为和指令。
第一百零三条 接送人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资质按交管部门规定执行,且必须在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为了保障司乘人员的安全,接送车原则上定车定人操作。严禁将车交给其他非专职人员驾驶;否则,一经举报查实,接送车指定驾驶员和违章操作者一并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接送司机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第一百零六条 接送司机要选择好停车地点,防止溜车,方便人员上下车。
第一百零七条 接送车的安全设施故障或损坏,严禁接送人。
第一百零八条 司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乘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关好锁死。
2、开车前,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3、人身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4、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上站立。
5、严禁扒车、跳车和乘货车。
6、每辆车应明确乘车定员,不得超员乘坐。
7、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第九章 特殊路段和区域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机动车辆在交叉道口、电缆桥、岔路口、转弯处、陡坡、狭路段、联络道、便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调头或超车。
第一百一十条 机动车辆在冰雪、道路凹凸不平地段、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车。
2、不准空挡滑行。
3、不准争道抢行。
4、减速慢行,拉大车距,避免紧急制动,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和人员进入爆破警戒区内。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煤卸载区域应选定卸载煤车等候列队路段,两待卸车的前后间距不小于5m,左右间距不小于1.5m,以保证有效的安全距离。在此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环形标志方向行驶,禁止逆行,除临故维修或特种车辆外,与本工作无关的车辆或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原煤卸载区域(含矿区外非生产人员及车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存放易燃、易爆物资的场区时,必须遵守相关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场及排土场的灯车、照明杆等的设置地点不得妨碍行车(或侵入行车路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凡进入采场、排土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有警示标志。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允许进入爆破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爆破人员的指挥,尤其是炸药车,必须按领车人指挥行车。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排土场停车规定:
1、除需进行排土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应远离排土线(挡土墙)20m以外。
2、车辆应在距灯车5~10m范围内的安全地带停放。
3、若机动车辆因故障不能按规定进行停放时,驾驶员必须下车警示其它车辆(较长时间故障,由带班负责人负责联系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维修工程车作业时,必须与大型设备驾驶员联系好之后,方可靠近大型设备进行工作。
第十章 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范我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切实加强事故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外委施工单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及安监科,生产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按照汇报程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需要上报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安全监察机构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2、各级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因抢救人员或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记载、图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凡发生事故向公司生产指挥中心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2)伤亡情况、车辆受损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判断;
(4)事故后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标准分级负责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1、伤亡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河曲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以及公司安监科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应积极协助调查组接受调查。
2、非伤亡事故的调查
⑴ 三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 重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设备科或鉴定单位提出直接损失清单,经矿有关部门签字确认后,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⑷非责任事故需经公司安监科调查核实后方可确定,未经公司安监科认定,以非责任事故为由而不上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⑸对于矿外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综合部进行调查处理。
⑹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后,都要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报告,并报公司安监科室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
1、各类事故均由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监科填写《******煤业各类事故管理台帐》,由事故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落实。
2、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责任。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本着“总结经验,接受教训,使本人和群众受到教育和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原则。根据事故责任分析,按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触犯刑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对交通安全不重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减事故单位50%矿建工程外委施工质量奖。
2、 无证或未经安监科培训备案的,对驾驶者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
3、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其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4、 在采场作业的机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机动车辆超员或货车车斗内拉人,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损坏交通设施或辅助设施的,肇事者必须加倍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罚款1000元。
7、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
8、未在矿安监科办理入矿备案手续且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露天采场的车辆罚款200~2000元。
9、将车辆擅自借给非准驾人员驾驶,对车辆负责人罚款1000元。
10、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限速路标和规定行车。凡违章驾车、停车、超速、超载的,对其罚款200~50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完工后未恢复道路的初始状态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20000元,对矿方施工代表罚款500元。
12、在矿内发生两次以上违章驾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通知责任单位将该驾驶员清退。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矿安监科依照本规定对行为当事人和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列级事故进行瞒报、谎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生产指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0350-8710963
第一百二十九条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事故痕迹或物证,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报告或谎报事故、弄虚作假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本办法由******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责任主体】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监督责任】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信息处理及其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企业为主、行业引导、突出重点、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源分类分级
第六条【风险源定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以下简称“风险源”)是指因其本身不可消除的属性,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发生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储存装备、运输储存对象、建设工程等客观存在的交通运输管理单元。(安全生产法定义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对风险源定义在内涵和外延上较危险源均有所拓宽)
第七条【分类】风险源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和其他等七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根据业务属性进一步细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分级】风险源等级按照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大小、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源的管控难度大小,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九条【分级原则】重大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难度均为大的风险源;
较大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难度中仅有两个为大;或一个为大,其他为中的风险源。
一般风险源是指发生较大风险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难度不满足以上重大和较大等级风险源条件,且不同时为小的风险源。
较小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难度均为小的风险源。
上述风险事件概率大小按照行业历史同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和致险因素状况与临界控制指标接近程度确定;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按照历史同类事故最大损失确定;管理控制难度由所需的人、财、物和技术投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力确定。
第十条【分级标准】风险源具体分级标准和重大风险源清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风险源分级标准拟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采用lec方法评价。具体的风险事件概率可采用专家打分、历史事件统计等定性方法,危害程度可采用历史同类事件最大值等定量评价方法,管理控制难度可采取经费投入、技术手段等定量计算方法)
第三章 辨识、评估与控制
第一节 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辨识手册】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并列入受控文件实施。
第十二条【辨识要素】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的要素一般应覆盖以下方面:
(一)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人】
(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设施设备】
(三)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覆盖情况和有效性;【管理制度】
(四)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合规和完备性;【管理机制】
(五)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危害程度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环境】
第十三条【辨识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专项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或部分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
第十四条【辨识周期】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较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源清单。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源分级标准和辨识评估相关要求,采用科学、有效、适用的方法对本单位风险源清单逐一评估,并确定风险源等级和主要致险因素、控制指标及控制范围。
第十六条【评估确认】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的风险源等级及其主要致险因素、控制指标、控制范围应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等级变更】风险源致险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并确定等级。
第十八条【重大风险源建档】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评估确定的重大风险源进行登记,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第三方辨识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本单位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但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节 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源控制指标及控制范围,制定管控措施,并列入受控文件实施。
第二十一条【动态监测监控】生产经营单应根据风险源致险因素及其控制指标建立动态监有效的测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安全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
第二十二条【管控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源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将风险源控制指标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内部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源位置、应急措施等信息通过安全手册、公告提醒、讲解宣传等方式告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危险源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风险源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风险事件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预警与处置】当风险源控制指标超出管控临界值,达到预警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事件发生。一旦发生安全生产风险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
第二十六条【总结分析与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管辖范围或风险源辨识、评估、报备、管控、应急等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和监督等工作痕迹和信息,建立专项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存放。
第三节 重大风险源管控与报备
第二十八条【重大风险源管控】生产经营单应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风险源管控:
(一)重大风险源应单独建档,每月至少更新1次监测数据或状态;
(二)重大风险源应单独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行“一源一案”;
(三)重大风险源等级确定后按年度或在发生风险事件后1个月内组织专家对风险源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向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重大风险源管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保障重大风险源监测管控投入,确保重大风险源监测管控所需人员、经费与设施设备满足需要。
第三十条【重大风险源紧急措施】当重大风险源控制指标超出管控临界值,发生风险事件的可能性急剧上升,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工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控制指标正常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三十一条【重大风险源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进入重大风险源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重大风险源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风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重大风险源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重大风险源外部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风险源的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并积极回应相关方的关切。
第三十四条【重大风险源报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风险源有关信息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报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报备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
第三十五条【报备内容】重大风险源报备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件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名称、类型、主要致险因素、评估报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管控信息包括控制指标、管控措施(含应急措施)和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型及影响范围与后果等信息。
(三)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事件类型、级别,可能影响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发布(报送)范围,应对措施等。
(四)事件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突发事件名称、类型、级别、发生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应急处置情况、调查处理报告,风险管控评估报告和改进措施等。
(五)填报单位、人员、时间,以及需填报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三)、(四)款信息在预警、风险事件发生后报备。
第三十六条【报备方式】重大风险源报备分为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
第三十七条【初次报备时限】初次报备,应在评估确定重大风险源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第三十八条【定期报备】定期报备,采取季度和年度报备,季度报备截止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年度报备时间为自然年,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0日。
第三十九条【动态报备】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风险源控制指标超出管控临界值,或出现新的致险因素,导致发生风险事件概率显著增加或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后果加重,生产经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动态填报相关异常信息。
第四十条【备案销号】重大风险源经评估确定等级降低或解除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销号。
第四十一条【总结上报】重大风险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评估总结,应在处置或调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四十二条【报备审核】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确保报备信息完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监测、管控和报备情况的监督抽查。
第四十四条 【抽查内容及频次】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年度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的监测、管控和报备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每半年应覆盖1次。
第四十五条【监督抽查内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辨识、管控、报备情况的监督抽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风险源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二)重大风险源辨识、评估、信息报备、监测管控、评估改进等落实情况;
(三)重大风险源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督促整改】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监督抽查发现重大风险源辨识、管控、报备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督促整改。
(一)对未建立完善的重大风险源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和重大风险源应急预案的予以警告;
(二)对重大风险源辨识、评估、信息报备、评估改进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限期整改;
(三)对重大风险源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纳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予以挂牌督办;
(四)对重大风险源控制不力,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工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停业恢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工停业整顿的,经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满足消除停工停业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四十八条【记录与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重大风险源监督抽查中,应如实、认真记录重大风险源信息,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并规范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风险源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支持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参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的辨识、评估与管控。
第五十条【委托服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重大风险源督查检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社会监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十二条【信息安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拟公布的风险源信息进行评估,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应遵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未经允许不得公开。
第五十三条【企业主体责任追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依法依规发生下列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一)对重大风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监测、管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规定报备重大风险源或迟报瞒报的;
(三)风险管控不力,导致发生风险事件的;
(四)进行危险作业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五十四条【第三方机构责任追究】承担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未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第五十五条【管理部门监督责任追究】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存在重大风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监督抽查责任的;
(二)对发现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或未有效管控重大风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督促整改的;
(三)对已报备异常信息的重大风险源,指导、监督或督促督办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致险因素定义】致险因素是指导致各类风险事件发生,影响其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潜在原因或条件,主要包括可能产生负面结果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自身的客观属性及其常态运行环境的“人、机、法、环”等因素。
第五十七条【风险事件】风险事件是指风险源发生管控目标外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影响等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十八条【有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10篇 石油销售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公司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本企业所管理车辆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司所有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和厂区,生活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司内部道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负责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七)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公司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公司职业,非职业以及聘用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公司所属和租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组织运输车队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抓好落实;
(七)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
(八)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处理,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统计上报。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十一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对违章驾驶员举办专项交通安全学习班。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等;
(二)交通安全常识;
(三)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四)安全驾驶技术;
(五)车辆机械常识;
(六)职业道德教育;
(七)交通事故案例;
(八)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四章 车队管理
第十三条车队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对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六)强化风险管理,实施车队hse'两书一表'。
第十四条车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
(二)安全奖惩;
(三)驾驶员管理;
(四)车辆维修保养;
(五)车队安全会议;
(六)安全检查;
(七)车辆调度;
(八)节假日'三交一封'。
第十五条车队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第十六条车队应按规定建立基层安全基础管理台帐,驾驶员动态分析台帐,安全行驶档案,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及处理档案和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职业驾驶员和非职业驾驶员管理。
职业驾驶员指以驾驶车辆为全部或主要职业的人员;非职业驾驶员指企业其它岗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公司车辆的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建立完整的安全行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行驶公里数、培训考核、违章积分记录以及安全奖惩等。
第十九条车队应对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对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实施重点管理。
第二十条对非建制车队,零散车辆的驾驶员应相对集中,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录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持有派车单位派车人员签发的路(运)单,并按规定行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实行长途行车审批和派车安全交待制度,派车人员应根据天气、路况和行车条件对执行任务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长途派车单上应注明行驶路段的主要交通危害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应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长途驾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行驶8小时时,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二十五条严禁强令驾驶员违章行车。遇有下列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一)装载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二)车辆存在严重故障隐患;
(三)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在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四)其他有碍安全驾驶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外部聘用车辆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应对拟聘用车辆驾驶员做下列审查:
(一)驾驶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聘用驾驶员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为聘用驾驶员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长途载客汽车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车辆,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状况,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规定为车辆办理保险,车辆保险办理和理赔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运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分散车辆应相对集中管理,委托具有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回场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对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定点封存管理。
第三十六条拉运易燃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车辆的装载,行驶,停放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从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处置车辆时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得转交出售车辆。
各公司出租车辆时必须依法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条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按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到结案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除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外,应及时进行现场取证和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交通违章处理相关规定。
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对驾驶员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一)无证驾车;
(二)酒后驾车,违反职业道德以及严重违章等;
(三)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四)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五)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和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五)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11篇 企业、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除外出长途车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点统一定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车。
8、办公室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指标,完备车辆管理台帐、档案。
(二)车辆使用
1、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时间、去向、工作任务、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
2、各单位在提出用车申请时县外出发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费用核算
1、公司机关部室及生产单位车辆费用指标由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部核定,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实施。
2、机关部室和生产单位的本年度用车里程,要结合用车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在适当压缩的情况下核定,车辆里程核定后,原则上不进行追加,超支自负,特殊情况须公司经理批准。
3、用车单位在出车前要与驾驶员一起核定车辆里程表,并做好记录。用车结束后,用车单位当场在派车单上签字,当日内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结算。两个及以上用车单位共同用一辆车时,费用由用车单位协商承担。
4、用车单位在租用车辆时间超过半天,用车里程不足30公里时以30公里计算,一天内以至少60公里计算。
5、如公司车辆数量不足,需要租车时,必须经办公室车辆专管人联系领导后确定。
四、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安全分析会、班组周安全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竞赛和事故预防活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2、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来安全工作情况,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车前、驾驶途中及返回后应随时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
4、行驶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
5、坚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从严”的方针,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头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从严,执行任务从严,查处事故从严。
6、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完好率100%。
五、驾驶员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学习各项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2、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罚办法。
3、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其它人驾驶,违者按奖罚条例处理。
4、严禁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凡因违章执行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5、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和车库,驾驶员私自将车停在家属区和公司外的,按奖罚条例办理。
六、奖惩条例
(一)奖励
1、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驾驶员每实现一个万公里无事故奖励100元。
2、全年无违章违纪的奖励100元。
3、为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驾驶员节油的自觉性,对运营车辆实行耗油考核(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见附表一),超用自付,节约可按节油价值的30%进行奖励,出发补助实行每公里5分。
(二)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公司除名。
(2)负主要责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负同等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一年。
(4)负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半年。
2、发生责任性车辆肇事的,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损失额的12%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构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200元罚款
1、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的。
2、驾驶员年审复考不合格的。
3、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各类证件不按时参加审验的。
4、责任心不强造成证件丢失含补办费用自付的。
5、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罚款自付。
6、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7、不按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
8、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中层干部私自开车的。
10、利用出车之便绕道办私事的。
11、行车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造成装载货物丢失的。
12、只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责任一律取消驾驶资格,并给予除名。
七、车辆收费标准
公司内部用车行驶里程按每公里1.3元计算。
八、指标考核与兑现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车辆使用定额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车辆费发生情况报财务部审核后,纳入成本费用预算考核,半年统一兑现奖惩。节余部分奖用车单位,超支自负。
2、考核兑现时,如某部室当季度有预算外用车,而本部室预算内车辆费还有节余,不进行节余奖励。
第12篇 交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以及集团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有关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过程监控、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硬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爬梯、安全网、安全棚等相关设施费用;
3.安全警示(生产、交通)、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设施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其他安全防护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费用。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面具、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检测、探测设备、设施费用
1.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2.其他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易燃易爆物、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专项评审费用。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六)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预案支出。
1.新聘作业人员“三级教育”费用;
2.“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3.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4.应急预案制定、评审及预案演练费用。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八)其他正常工序施工的辅助措施费用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如因未按工程需要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并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按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20%进行处罚,在工程计量款中扣除。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严格安全生产费用审核程序,据实计量;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办报告。
第九条 项目办应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考评与奖惩
(一)、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量考评与奖惩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
(二)、施工单位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对安全先进施工班组、个人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计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使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全年使用计划(按项目清单);根据月度工程计划编制月度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签批;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要求附有采购清单、购置发票、发放记录、监理查验签认记录等;
(三)、施工单位每月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同时附采购清单、购置发票、监理查验签认记录作为附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二条 计量审核与支付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送总监审核。
(二)、项目办对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进行审查后,应按月及时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施工合同暂定金额中按50%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办不得支付其余额部分。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裕溪船闸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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