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数据中断措施
第一条 地面监控设备
(一)加强中心站供电管理。中心站必须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并定期检查供电路线及ups备用电源性能,减少因供电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二)减少因更换监控主机而产生的数据中断时间。定期切换中心站监控主机时,要预先做好切换设备的准备工作,并指定业务熟练的人员进行设施的切换。在切换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数据中断时间,保证监控数据的连续性。
(三)做好计算机防病毒工作。运行的主机在受到病毒侵害时,应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侵害的主机上数据文件不得拷贝到备用主机上,以防备用主机再次受病毒感染,而影响正常使用。
中心站计算机严禁用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监控系统网络终端的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从网上下载信息,防止网上病毒侵害到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及各网络终端。否则追究责任。
(四)防止因定义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数据中断。增加或修改测点配置定义时,必须严格按传感器类型及技术指标要求定义,并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五)做好防雷击工作。为防止监控系统通讯接口,在雷雨季节受雷击而中断监控数据,必须使用系统防雷装置。即在地面中心站调制解调器的前端、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及井口传输电缆的接头处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要对所有防雷装置和接线盒进行1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六)系统数据中断原因及处理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在中心站日志上。
第二条 通讯传输电缆
(一)防止电磁信号的干扰。要严格按规定连接通讯电缆的屏蔽层,并定期对接地电阻值进行测试,保证其接地电阻小于0.5ω。
(二)严禁监控系统通讯电缆同轴芯线上传送其它监测信息,防止其它监测信息信号对监控系统数据信号的干扰。
(三)每两个月必须进行1次通讯电缆性能测试。在维护和测试时要分段检测,防止出现整个系统通讯中断。在检测过程 中要防止电缆芯线短路或芯线与屏蔽层相连。
(四)要定期对通讯电缆的吊挂及接线盒接头进行维护。在吊挂电缆时应留有一定的驰度,防止巷道来压变形,使接头拉断。在有接线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有淋水的地方。
(五)通讯电缆未按要求敷设、吊挂、维护以及定期测试,造成整个系统数据中断的要追查处理。
(六)在系统通讯电缆、传感器信号电缆附近施工而未按规定加以保护,而造成数据中断,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 井下设施
(一)井下监控分站安装场所,要尽量避开或远离其它有强电磁场的设备。
(二)井下分站的供电电源要接在不经常停电的电源开关上,减少因动力电源经常停电,而产生的数据中断。
(三)更换不同信号制的传感器时,要与中心站操作人员联系,防止中心站定义与实际不符,而导致误报、数据中断。
(四)施工单位要爱护监控设施。现场因施工需挪动传感器时,要轻拿轻放,不要甩动。爆破时,要把传感器挪到能监测巷道气体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动而出现的数据中断。
(五)对未经监控部门同意,擅自切断监控设备电源及挪动监控设施而造成数据中断的,按事故进行追查,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对故意破坏和偷盗监控设施而造成监控数据中断的,必须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其它
各矿总工程师对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负总责,通风副总负分管责任,通风区(科)负责人是责任主体。
第2篇 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了运行中设备运行管理、防范措施、实施办法及处理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阿巴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电力设施的工作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
3 管理内容
3.1为了有效地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事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减少电量损失、提高供电可靠率,特制定本规定。
3.2电力线路的外力破坏事故系指我单位所属的电力(电缆或架空)线路、设备在安全运行状态下遭受人为的外力影响或破坏,使电力线路及其设施受到损害后发生的故障和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3.2.1因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车辆碰撞电杆、拉线或挂扯导线及其设施,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2线路防护区爆破作业,飞石损伤或打断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3建筑工地塔吊、脚手架、防护网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4居民区内因居民向线路上乱扔杂物,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5线路防护区内的高大树木倒向线路,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6线路下方及邻近吊装、架设等作业,碰触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7未经我公司有关部门的许可,在电缆线路上方或邻近开挖土方,损坏电缆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8放风筝或飘扬物碰触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3公司各线路运行站、所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公司电力(电缆)线路的运行管理工作和外力破坏事故的防范措施,为有效地控制和防止外力破坏事故提供技术保证。
3.4公司安监部是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同各设备布属站、所做好电力(电缆)线路的护线及人为破坏案件的查处工作。
3.5公司生产部是公司电力(电缆)线路及设备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同各设备布属站、所做好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的技术措施。
3.6公司安监部是公司电力(电缆)线路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保证线路安全运行的监察职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3.7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防止电力线路外力破坏的各项措施和事故处理。
3.8公司综合部公室应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积极做好护线宣传。
3.9运行管理
3.9.1巡线员对线路周围环境应检查的内容:
3.9.1检查线路保护区和线路走廊通道的清障情况(主要是树木)。
3.9.2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违章施工建筑、土石方工程。
3.9.3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修建拓宽道路、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和敷设的管道等情况。
3.9.4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高大机械、井字架、脚手架、塔吊及可移动设施施工。
3.9.5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取土挖沙情况。
3.9.6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能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导电飘扬物,线路周围有无射击和放风筝等。
3.9.7检查线路杆塔脚钉、爬梯齐全、固定牢靠、拉线完整不松动,有无严重锈
蚀。
3.9.8检查线路杆塔基础是否牢固,加固包结实,杆基有无冲刷现象。
3.9.9检查杆塔名称、相位色标、编号是否清晰完整。
3.9.10电力线路运行各单位应加强防止外力破坏事故的运行管理,并设专(兼)职防护专责人。
3.9.11各部门、所站的线路或运行管理工作应严格按规程制度、法规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准擅自修改或降低标准。
3.9.12凡达不到运行标准构成危及线路安全的外力影响,应按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运行技术人员应对各类外力影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或现场勘察,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3.9.13各部门巡线员要大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使沿线的群众和单位自觉地做好护线工作。
3.9.14巡线员发现危及线路安全的外力影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若现场处理有困难,应立即下发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单,当日向公司领导和安监部汇报。若找不到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也应填好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单,注明原因,于当日向公司领导和安监部汇报。公司领导和安监部应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处理。
3.9.15各部门巡线员发现线路被盗案件和严重外力破坏,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立即向本地派出所报告,并积极协助派出所进行侦破和查处工作。
3.9.16对电力线路的特殊地点或部位,各部门负责装设安全警告标志。
3.9.17公司安监部应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外力影响进行现场考察。对无视安全措施规定,严重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警告,必要时会同主管部门采取停止作业或停止供电措施。
3.10防范措施
3.10.1为了防止交通肇事和违章驾驶车辆造成架空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在道路交叉口、弯道处等易被汽车碰撞位置的杆塔、拉线、板桩、地锚等要做好醒目的标志。必要时应砌护台加以保护。目前仍处于道路中或交叉路口处的电杆,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大修、业扩、工程施工进行搬迁。
3.10.2道路旁边设立的配电变压器构架,为防止车辆挂扯,应采用紧凑型配电变压器构架典型设计。
3.10.3因道路拓宽、改道而危及线路安全,应积极与建设单位联系,及时将线路迁移。如果拓宽和改道范围较小,电杆或板桩地锚突现在道路上或其它易被碰撞的危险位置上,所涉跨的线路在三杆两档范围以内,责任单位应尽快安排迁移。具体费用等事宜由责任单位酌情办理。若系供电所辖区内配电线路,由输电工区提出书面迁移方案报告,报生产部批准后,由输电工区线路班执行。
3.10.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电力线路杆塔上私自架设各种线路或装设广告牌(灯箱)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小报,上述情况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拆除。社会公益事业确需借用杆塔架设通讯、电视传导等线路或装设标示牌等,必须经公司生产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3.10.5架空电力线路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水平距离)严禁爆破作业。确因施工需要,施工部门应凭采矿证、爆破证等向线路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现场勘察与爆破单位签订“安全措施”,施工爆破单位应写出保证安全的书面保证书。
3.10.6爆破申请、安全措施、书面保证均应一式两份,交施工单位存档。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⑴地形地质状况;⑵爆破方法;⑶药量大小;⑷爆破方向;⑸爆破危险半径。爆破作业期间,线路运行部门负责人、巡线员或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生产部、安监部负责人要到现场监督。
3.10.7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进行建筑施工,为保证线路安全应执行以下防范措施:
3.10.7.1客户服务中心在审定邻近架空电力线路的建筑施工临时用电方案时,应会同线路所属站、所共同制定防止架空线路外力破坏的技术方案及现场安全措施,并督促客户与线路所属站、所签定现场安全措施,监督其实施。
3.10.7.2客户临时用电工程完工送电前,客户服务中心应通知线路所属站、所验收其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安全可靠,线路所属站、所应严格把住送电接火关口。凡防止架空线路外力破坏现场安全措施未落实或不符合安全要求,应立即限期整改后方可送电。
3.10.7.3现场安全措施应附内容,施工现场平面图;标明塔吊(吊笼)的高度和位置,距电力线路的水平距离;标明建筑物和脚手架的位置,距电力线路的净空距离;注明塔吊吊臂限位和警戒标志;脚手架防护网(墙)等措施。
3.10.7.4若现场安全措施不能保证线路安全,在审定用电方案的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费用迁移线路或更换绝缘导线。
3.10.7.5居民小区内0.4--10kv配电线路,新架设的应使用绝缘导线,居民区内原有的配电线路、裸导线应安排计划逐步换为绝缘导线,以防止居民乱扔杂物造成配电事故。
3.10.7.6 0.4--10kv配电线路,若采用裸线邻近、平行或穿越居民楼房时,必须按照规程要求,满足安全距离。
3.10.7.7架空电力线路邻近、平行或穿越公园、绿化区和道路两侧树木,应由局主管部门或运行单位积极同园林部门联系修剪,确实不宜修剪的树种,该地段架空导线应更换为绝缘导线。
3.11事故处理
3.11.1公司所属的电力线路属国家资产,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保证其安全运行是我单位开拓电力市场、搞好优质服务的神圣责任。线路所属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运行管理,搞好事故预防,使电力线路处于安全运行的监控状态。凡是发生外力破坏事故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严格按规程办事,不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11.2线路所属部门巡视不到位或发现事故隐患未与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签订“安全措施”而造成外力破坏事故,视为责任事故,按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3.11.3线路外力破坏事故要严格遵循公司安监部的要求,进行事故报告制度,线路运行站、所首先向公司安监部汇报,当日内写出事故报告,要完整、及时、准确。同时对责任站、责任所、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
3.11.4造成电力线路损害或外力破坏事故,按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肇事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3.11.5经济赔偿包括直接损失费和少供电量损失费折款。直接损失费由线路所属部门根据事故修复费做出赔偿明细和决算。同杆架设的线路应一并计算损失进行赔偿。少供电量损失折款按用电营销部门提供的计算口径做出明细,一式三份交安监部监察确认后,由财务部门收款,并开具正规的收款凭证。
3.11.6事故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补偿,各部门要如实做好决算,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或私下了结。
3.11.7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处以3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令其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线路安全运行。对造成电力线路严重损害或事故的除收取直接经济损失和少供电量损失折款外,还处以两项赔偿合计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11.8对罚款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3.11.9造成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对其执行经济赔偿及罚款,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周内交清赔偿费及罚款,逾期不交的,线路所属站、所停止其单位或个人的用电,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11.10因人为外力破坏事故而造成的第三者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处理。
3.11.11因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车辆造成的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应先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然后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执行经济赔偿及罚款。
第3篇 防止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方案
一、目的
依据已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以及重大危险源的辩识结果,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以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方案内容
(1)对于高处临边作业的要求,
凡在建筑物自然基准面2米以上,距建筑物的外边部1米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作业,均称为高处临边作业。因此要求各施工作业人在此区域施工时,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a)在此区域内的下方,在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已设置的情况下,方可工作(有效安全防护设施指:安全兜网,密目式安全网外防护脚手架等设施)。
(b)个人佩置安全带,在此区域施工的人员在施工中必须佩带好安全带后方可操作,并保证安全带的质量要求在安全允许范围内。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带。(包括高挂低用,不随意用非安全带材料将安全带接长使用,安全带上的扣、环、卡等,应系紧需悬挂安全带的位置应安牢靠等)。
(2)对于“四口”设防的要求
在日常建筑施工中对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要进行安全防护并做到:
(a)楼梯口:在楼梯段设置临时防护栏杆,材料选用φ48钢管或用钢筋网格加工成定型临时栏杆。其搭设或设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b) 电梯井口:在垂直面上每隔10米设置安全平网或建筑物每层作封闭处理,在井口立面设置高度不低于1.5米的钢筋格栅对井口进行封闭。
(c)预留洞口:在施工中,当出现预留洞长宽尺寸大于500平方厘米的洞口时,可用木板、竹胶板进覆盖。当出现预留洞口面积大于1000平方厘米时,用钢筋网格覆盖并固定牢靠,或在洞口四周搭设防护栏杆封闭,洞口用安全网盖严。
(d)坑井口:在施工中的坑边搭设高度不低于1.5米的防护栏杆,井桩施工时,每天施工完毕对井桩口进行覆盖。可用木板或竹胶板,当井口直径大于1米时应搭设防护栏杆。
(3)对于脚手架上施工的要求
凡在高度超过2米以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必须在下方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并使用安全带。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按照安全要求进行。(即在建筑物首层设安全兜网,以后每隔10米设一道安全兜网,在作业层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4)对脚手架、井架、物料提身机拆除的要求
进行上述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下方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进行。
三、资金预算
根据公司现有的施工项目和作业人员情况,应采购安全带500条(现库存和正在使用的有300条)可基本满足需要,所需资金6500元。安全兜网200片,所需资金33000元。φ48钢管20吨(专门用于安全防护)所需资金68000元; φ16的钢筋5吨(用于制作钢筋网格)所需资金20000元;5cm木板20立方米,竹胶板100平方米(用于洞口覆盖)所需资金7000元,累计所需资金136500元。
四、实施要求
由各分公司提出相应的管理方案,应包含详细的材料及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进场日期,各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管理方案责任人,公司安全设备部负责实施过程的监视和检测。
第4篇 班组安全管理讲座: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1.没有批准动火证,任何情况严格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 ,严格禁止动火;
4.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格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第5篇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和装置管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等制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3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设备。3kv以下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由各企业、单位自行制定。
1.4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装置管理及技术标准由生产部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由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及所属单位分级实施。
1.5 国家电网公司内的电力企业和设备运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同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1.6 国家电网公司内的设计、基建、生产、农电等有关单位颁发的相关制度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2.管理职责
2.1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防误装置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会议。
2.2 中国电科院负责提供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支持,每年三月底前发布防误装置年度分析报告。
2.3 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安监、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安监部或生产部设立专责(职)人员。
2.3.1 工作小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3.2 定期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3.3 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及防误装置管理规定、技术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2.3.4 每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年度专业工作总结(见附录)、事故分析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抄送中国电科院。
2.3.5 每年召开一次防止电气误操作专业会议。
2.3.6 审定所辖(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2.3.7 组织或参加电气误操作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2.3.8 负责所辖(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监督、信息反馈和经验交流。
2.4 各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应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安监、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安监部或生产部设立专责(职)人员。
2.4.1 工作小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4.2 定期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4.3 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及防误装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2.4.4 每年一月底前向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上报上年度专业工作总结(见附录)、事故分析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2.4.5 将防误装置大修、维护和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本单位反事故技术措施。
2.4.6 组织防误装置技术培训。
2.4.7 参加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有关防误装置选型、设计审查、投运前验收工作。
2.5 检修、基建、调试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对所从事的作业任务和过程中涉及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负责。
3.管理措施
3.1 设备停复役申请
电气设备停复役申请应充分考虑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的安全要求,其工作流程应满足各级调度部门的有关规定。
3.2 操作票管理要求
3.2.1 操作票的填写、审核和使用及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3.2.2 倒闸操作典型操作票的编写、审核、批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3.3 倒闸操作管理要求
3.3.1 基本要求
3.3.1.1 操作人员应考试合格且名单经运行管理单位批准公布。
3.3.1.2 现场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和区别电气相别的色标。
3.3.1.3 一次系统模拟图或电子接线图应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3.3.1.4 应具备齐全和完善的运行规程、典型操作票和统一规范的调度操作术语。
3.3.1.5 应有确切的操作指令和合格的操作票。
3.3.1.6 应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包括对号放置接地线的专用装置)。
3.3.1.7 电气设备应有完善的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
3.3.2 基本步骤
3.3.2.1 操作人员按预先布置的操作任务(操作步骤)正确填写操作票。
3.3.2.2 经审票并预演正确。
3.3.2.3 操作前明确操作目的,做好危险点分析和预控。
3.3.2.4 接受调度发布的操作指令及发令时间。
3.3.2.5 操作人员检查核对设备命名、编号和状态。
3.3.2.6 按操作票逐项唱票、复诵、监护、操作,确认设备状态与操作票内容相符并打勾。
3.3.2.7 向调度汇报操作结束及时间。
3.3.2.8 做好记录并使系统模拟图与设备状态一致,然后签销操作票。
3.4 防误装置管理原则
3.4.1 防误装置选用原则
3.4.1.1 防误装置应简单、可靠,操作和维护方便。
3.4.1.2 防误装置应实现“五防”功能:
1) 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2) 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手车触头;
3) 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 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 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3.4.1.3 “五防”功能除“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现阶段因技术原因可采取提示性措施外,其余四防功能必须采取强制性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
强制性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指:在设备的电动操作控制回路中串联以闭锁回路控制的接点或锁具,在设备的手动操控部件上加装受闭锁回路控制的锁具,同时尽可能按技术条件的要求防止走空程操作。
3.4.1.4 防误装置应选用符合产品标准,并经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鉴定的产品。通过鉴定的防误装置,必须经试运行考核后方可推广使用。新型防误装置的试运行应经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同意。
3.4.1.5 变、配电装置改造加装防误装置时,应优先采用微机防误装置或电气闭锁方式。
3.4.1.6 新建变电站、发电厂(1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防误装置优先采用单元电气闭锁回路加微机“五防”的方案:
无人值班变电站采用在集控站配置中央监控防误闭锁系统时,应实现对受控站远方操作的强制性闭锁。
3.4.1.7 高压电气设备应安装完善的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装置的性能、质量、检修周期和维护等应符合防误装置技术标准规定。
3.4.1.8 成套高压开关设备应具有机械联锁或电气闭锁;电气设备的电动或手动操作闸刀必须具有强制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功能。
3.4.2 防误装置的构成及使用要求
3.4.2.1 微机防误装置
1) 微机防误装置应满足国家经贸委第30号令《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和(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687-1999)》的要求。
2) 应做好微机防误装置一次电气设备的有关信息备份。当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备份,以满足防误装置发生故障时的恢复要求。
3) 应制定微机防误装置主机数据库和口令权限管理办法。
4) 现场操作通过电脑钥匙实现,操作完毕后应将电脑钥匙中当前状态信息返回给防误装置主机进行状态更新,以确保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对应。
3.4.2.2 电气闭锁
电气闭锁是将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等设备的辅助接点接入电气操作电源回路构成的闭锁。接入回路中的辅助接点应满足可靠通断的要求,辅助开关应满足响应一次设备状态转换的要求,电气接线应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的要求。
3.4.2.3 电磁闭锁装置
电磁闭锁装置是将断路器、隔离开关、隔离网门等设备的辅助接点接入电磁闭锁电源回路构成的闭锁。接入回路中的辅助接点应满足可靠通断的要求,辅助开关应满足响应一次设备状态转换的要求,电气接线应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的要求。
3.4.2.4机械闭锁装置
机械闭锁装置是利用电气设备的机械联动部件对相应电气设备操作构成的闭锁。机械闭锁装置应满足操作灵活、牢固和耐环境条件等使用要求。
3.4.3 防误装置解锁管理要求
3.4.3.1 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解除防误装置功能的电气操作,均视作解锁。
3.4.3.2 防误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或备用解锁工具(钥匙)必须有专门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内容包括:倒闸操作、检修工作、事故处理、特殊操作和装置异常等情况下的解锁申请、批准、解锁监护、解锁使用记录等解锁规定:微机防误装置授权密码和解锁钥匙应同时封存。
3.4.3.3 正常情况下,防误装置严禁解锁或退出运行。
3.4.3.4 特殊情况下,防误装置解锁执行下列规定:
1) 防误装置及电气设备出现异常要求解锁操作,应由设备所属单位的运行管理部门防误装置专责人到现场核实无误,确认需要解锁操作,经专责人同意并签字后,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报告当值调度员,方可解锁操作。
2) 若遇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解锁操作,可由变电站当值负责人或发电厂当值值长下令紧急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并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报告当值调度员,记录使用原因、日期、时间、使用者、批准人姓名。
3) 电气设备检修时需要对检修设备解锁操作,应经变电站站长或发电厂当值值长批准,并在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监护下进行。
3.4.4 防误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3.4.4.1 防误装置日常运行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运行巡视及缺陷管理应同主设备一样对待;检修维护工作应有明确分工和专门单位负责;检修项目与主设备检修项目协调配合。
3.4.4.2 防误装置整体停用应经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或发电厂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到防止电气误操作逻辑闭锁软件的更新升级(修改)时,应首先经运行管理部门审核,结合该间隔断路器停运或做好遥控出口隔离措施,报相关供电公司(局)或超高压公司(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升级后应验证闭锁逻辑的正确恢复,并做好详细记录及备份。
3.4.4.3 运行人员(或操作人员)及检修维护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做到“三懂二会”(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会操作、维护)。新上岗的运行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
3.4.4.4 防误装置管理应纳入厂站现场规程。防误装置投运前,应制定现场运行规程及检修维护制度,明确技术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巡视内容等。运行和检修单位(部门)应做好防误装置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防误装置的基础资料、台帐和图纸。
3.4.4.5 防误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验收投运,对于未安装防误装置或防误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运行单位或有关部门有权拒绝该设备投入运行。
3.5 设备检修中的操作规定
设备检修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操作,不得改变运行系统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并且一般应采用常规操作方法在安全措施范围内进行。若采用非常规操作方法,应经现场当值运行人员许可并在监护下进行。
3.6 接地
3.6.1 接地的定义
3.6.1.1 操作接地是指改变电气设备状态的接地。操作接地由操作人员负责实施。
3.6.1.2 工作接地是指在操作接地实施后,在停电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对可能来电(含感应电)的设备端进行的保护性接地。
3.6.2 操作接地线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变、配电站内操作接地线的挂设点应事先明确设定,并实现强制性闭锁。
3.7 工作接地线的管理
3.7.1 在变、配电站内工作,外部人员不得将任何形式的接地线带入站内。工作中需要加挂工作接地线,应使用变、配电站内提供的工作接地线。运行人员应对本站内装拆的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和数量正确性负责。
3.7.2 在线路上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对本作业班组装拆的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和数量正确性负责。
4.技术措施
4.1 防误装置的技术原则
4.1.1高压电气设备的防误装置应有专用的解锁工具(钥匙)。
4.1.2 防误装置的结构应满足防尘、防蚀、不卡涩、防干扰、防异物开启和户外防水、耐低温要求。
4.1.3 防误装置不得影响所配设备的操作要求,并与所配设备的操作位置相对应。防误装置应不影响断路器、隔离开关等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如合闸时间、分闸时间、分合闸速度特性、操作传动方向角度等);尽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复杂性:微机防误装置应不影响或干扰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通讯设备的正常工作。
4.1.4 防误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交流电源应是不间断供电电源。
4.1.5 电磁锁应采用间隙式原理,锁栓能自动复位。
4.1.6 微机防误装置的机械挂锁应采用防锈和防腐材料制作。远方操作中使用的微机防误装置电编码锁必须具有远方遥控开锁和就地电脑钥匙开锁的双重属性。
4.1.7 微机防误装置的操作钥匙应具有经授权密码可跳过当前操作步骤的功能。电脑操作钥匙还应具有对同一地址码的电编码锁和机械编码锁进行开锁的双重属性。
4.1.8 通过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主站远方遥控操作、就地操作实现“五防”强制闭锁功能。
4.1.9 满足多个设备同时操作的要求,可实现多任务并行操作的方式。
4.1.10 对使用常规闭锁技术无法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的设备(如联络线、封闭式电气设备等),宜采取加装带电显示装置等技术措施达到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
对采用间接验电的带电显示装置,在技术条件具备时应与防误装置联接,以实现接地操作时的强制性闭锁功能。
4.1.11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电气闭锁回路应直接使用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辅助接点,严禁使用重动继电器。
4.2 计算机监控系统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
4.2.1 中央计算机监控系统防误闭锁功能应实现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的实时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当这些功能故障时应发出告警信息。
4.2.2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电气设备的远方和就地操作应具备完善的电气闭锁功能,或间隔内的电气闭锁加覆盖全站的可实现遥控闭锁的微机“五防”功能。若具有前置机操作功能的,亦应具备上述闭锁功能。
4.2.3 操作控制功能可按远方操作、站控层、间隔层、设备级的分层操作原则考虑。无论设备处在哪一层操作控制,设备的运行状态和选择切换开关的状态都应具备防误闭锁功能。
4.2.4 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具有操作监护功能,以允许监护人员在操作员工作站上对操作实施监护。
4.2.5 当进行rtu校验、保护校验、断路器检修等工作时,应能利用“检修挂牌”禁止计算机监控系统对此断路器进行遥控操作。
当一次设备运行而自动化装置需要进行维护、校验或修改程序时,应能利用“闭锁挂牌”闭锁计算机监控系统对所有设备进行遥控操作。
4.2.6 运行人员在设备现场挂、拆接地线时,应在“一次系统接线图”上对应设置、拆除模拟接地线,以保持两者状态一致。在设备上挂拆接地线,若设有联闭锁软件,则该接地线挂拆应参与闭锁判断。所有设置、拆除模拟接地线,均应通过口令校验后方可执行。
5.二次设备防止电气误操作管理原则要求
5.1 对压板操作、电流端子操作、切换开关操作、插拔操作、二次开关操作、按钮操作、定值更改等继电保护操作,应制定正确操作要求和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
5.1.1 保护出口的二次压板投入前,应检查无出口跳闸电压、装置无异常、无掉牌信号。二次压板应有醒目和位置正确的标牌(标签)。
5.1.2 涉及二次运行方式的切换开关,如母差固定联接方式切换开关、备用电源自投切换开关、电压互感器二次联络切换开关等在操作后,应检查相应的指示灯或光字牌,以确认方式正确。
5.1.3 二次设备的重要按钮在正常运行中,应做好防误碰的安全措施,并在按钮旁贴有醒目标签加以说明。
5.1.4 应对不同类型保护制定二次设备定值更改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微机保护改变定值区后应打印或确认定值表,调整时间继电器定值时应停用相关的出口压板,时间定值调整后应检查装置无异常后再投入出口压板等。
5.2 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及相关管理规定。
6.附则
6.1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转炉兑铁防止洒铁烧人事故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转炉兑铁安全,防止洒铁伤人,厂部特制定转炉兑铁应急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生产部调度室要准确掌握转炉生产情况,严格掌握并控制铁水罐吊起时间,严防吊车主卷抱闸失灵等故障而导致重大事故。
2. 混铁炉出铁和翻铁,要严格把好装入量关,防止大罐跑铁伤人。保持铁水罐嘴好用,并及时处理硬盖,为转炉安全兑铁创造好条件。
3. 混铁炉挂吊人员在挂重罐前必须进行挂罐安全确认,作到万无一失。必须认真检查好兑铁用的钢绳和罐壁(口)是否有悬钢(渣),严禁使用挤、压、烧、起刺、断股与报废钢绳,保证转炉兑铁安全。
4. 按规定转炉具备兑铁条件的含义是“出完钢,翻完渣,检查完炉体,补完炉,把炉子摇到兑铁位置”。
5. 在等待兑铁条件的间隙,炼钢车间要勤观察,掌握铁水重罐在平台的安全情况。严禁铁水重罐在平台内长期停留,预防其他事故发生。
6. 转炉达到对铁条件,在挂钢绳之前,首先要检查确认钢绳质量和罐壁(口)残渣是否会掉下伤人,做到二次把关。兑铁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做到手势明确,哨音清楚,兑铁前通知炉前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带,兑铁是不准任何人通行。
7. 转运车间兑铁前要保持吊车良好状态,不准把设备隐患带到兑铁中,兑铁是必须由技术熟练,操作水平高的司机开车,同时加强僚望,看清手势,坚持安全确认,做到稳、准、慢操作。听从指挥,集中精力,密切注视铁水罐吊运情况,做到预防事故。对指挥手势不清,不吹哨或戴手套指挥,及多人指车作业者,司机有权停止作业。
8. 现场组织者,在生产指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转炉兑铁的安全组织工作。要带头遵章贯制,坚持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抢产,严禁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第7篇 转炉兑铁防止洒铁烧人事故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转炉兑铁安全,防止洒铁伤人,厂部特制定转炉兑铁应急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生产部调度室要准确掌握转炉生产情况,严格掌握并控制铁水罐吊起时间,严防吊车主卷抱闸失灵等故障而导致重大事故。
2. 混铁炉出铁和翻铁,要严格把好装入量关,防止大罐跑铁伤人。保持铁水罐嘴好用,并及时处理硬盖,为转炉安全兑铁创造好条件。
3. 混铁炉挂吊人员在挂重罐前必须进行挂罐安全确认,作到万无一失。必须认真检查好兑铁用的钢绳和罐壁(口)是否有悬钢(渣),严禁使用挤、压、烧、起刺、断股与报废钢绳,保证转炉兑铁安全。
4. 按规定转炉具备兑铁条件的含义是“出完钢,翻完渣,检查完炉体,补完炉,把炉子摇到兑铁位置”。
5. 在等待兑铁条件的间隙,炼钢车间要勤观察,掌握铁水重罐在平台的安全情况。严禁铁水重罐在平台内长期停留,预防其他事故发生。
6. 转炉达到对铁条件,在挂钢绳之前,首先要检查确认钢绳质量和罐壁(口)残渣是否会掉下伤人,做到二次把关。兑铁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做到手势明确,哨音清楚,兑铁前通知炉前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带,兑铁是不准任何人通行。
7. 转运车间兑铁前要保持吊车良好状态,不准把设备隐患带到兑铁中,兑铁是必须由技术熟练,操作水平高的司机开车,同时加强僚望,看清手势,坚持安全确认,做到稳、准、慢操作。听从指挥,集中精力,密切注视铁水罐吊运情况,做到预防事故。对指挥手势不清,不吹哨或戴手套指挥,及多人指车作业者,司机有权停止作业。
8. 现场组织者,在生产指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转炉兑铁的安全组织工作。要带头遵章贯制,坚持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抢产,严禁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第8篇 现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防止施工现场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燃油、燃气等内燃机设备和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住总集团所属建安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材料料场以及各生产经营场所、车辆专业运输单位。
3. [设备范围]本规定所称内燃机设备包括:动力内燃机(发动机)及包含内燃机的机械设备如:燃油发电机、燃油砼泵、汽车等。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包括各种燃油、燃气、燃煤等采用燃烧方式升温的加热器具、采暖炉具等。
第二章 设备的选用与入场要求
4. [选用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工程客观条件科学合理的选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本着安全、环保、经济的前提,优先选用电动、电热设备。
5. [技术方案]采购和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前应提前了解设备性能,并编制专项方案,明确安全措施。
6. [方案协议]在签订的设备租赁、采购经济合同中应当约定或单独签订协议,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内容、标准和责任,还应明确出租设备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的责任。
7. [进场检验]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检验,并履行设备入场手续。设备接收人员应要求出租、出售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 [出库] 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出库使用时应当履行材料设备出库领用手续,并有书面签字记录。
9. [安全交底]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前应当由工长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措施。
第三章 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0. [使用范围]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许可范围使用,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设备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11. [明确责任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落实每一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并对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期间专业人员要进行值守,
12. [室外使用]内燃机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外,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内燃机设备。
13. [设备选址]固定使用的内燃机设备必须远离生活区、宿舍、办公室、值班室等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以及建筑物的通风口,原则应置于下风向位置,防止出现一氧化碳倒灌的情况。
14. [场所通风及监测]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工作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凡是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场所,均应安装通风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场所的空气中氧气、一氧化碳等成分进行监测。
15. [安全设施标志]现场使用的大型发电机应设置封闭围栏,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责任人姓名,由专业人员操作。
16. [内燃机排烟要求]搭设有封闭式的防护棚、隔音棚的砼泵、发电机等大型内燃机设备的废气排烟管道必须伸出棚(室)外。
17. [燃烧式采暖设备动火审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专项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18. [燃烧式采暖设备排烟要求]建筑物内、室内使用的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设置排烟装置,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建筑物外或室外。
第四章 设备的管理要求
19. [设备检查保养]施工现场使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检测。严禁私自拆改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
20. [停用封存]施工现场停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入库或现场封存。
21. [特殊天气要求]遇到雨、雪、大雾等不利于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一氧化碳散发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检查设备工作场所,必要时应监测场所的空气成分含量,并可根据情况暂停设备使用。
22. [应急要求]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演练。如果发现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场所人员出现头晕、胸闷,手脚无力等症状,应该立即与医疗急救联系,室内进行通风。
23. [检查与处罚]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行保、机械设备、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上述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依据《北京住总集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等有关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24. [时效说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电厂电气防止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总 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创建一流企业,培养一流的运行队伍,为切实保障人身、设备、电网的安全,杜绝一切误操作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一切操作、监护操作必须落实以值长、值班员(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班组的互保作用,确保安全完成各项操作任务。
1.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的通知,规范操作行为,使一切操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1.4操作、监护人员,应做到规程熟悉、图纸熟悉、现场设备熟悉、防范措施熟悉。
1.5电气运行人员,要熟悉微机闭锁、机械闭锁、电气闭锁等闭锁装置的功能、作用和原理。闭锁装置处于常闭锁状态,并列入巡回检查范围,发现缺陷,应立即汇报联系消除,不得随意解除(拆除)闭锁装置。
1.6微机强行解锁钥匙必须严格管理,需要强行解锁时,必须经当值值长批准,专职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借用、归还登记手续。不准外借强行解锁钥匙,严禁擅自强行解锁操作。
1.7监护、操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操作责任心,一切操作,都应做到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积极投入。
1.8对值班人员的操作要定期分析评价,交流和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推荐操作能手。
9任何人员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1.10为规范监护、操作人员的行为,坚决杜绝电气误操作,凡遇系统一次系统有操作,专业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跟踪操作,动态实行防误管理。
1.11对一贯认真执行操作监护制度,圆满完成各项操作任务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操作视情节、性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2本规定由发电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2适用范围
2.1.依据《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及我厂的具体情况,本规定规定了电气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基本步骤、以及操作票的规范管理等。对倒闸操作的发受令、填票、审核、执行、复查、总结等全过程作了具体的规定。
2.2倒闸操作是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变更一次系统运行结线方式、
继电保护定值调整、装置的起停用、二次回路切换、自动装置投切、切换试验等所进行的操作执行过程的总称。
2.3本规定适用于发电部管辖范围所有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及管理。
2.4本规定与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标准等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引用标准
3.1原电力部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3.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2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3.3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4常用操作术语
4.1常用操作标准设备名称
主变、厂高变(厂低变)(高备变、低备变)开关、闸刀、母线、线路、压变(pt)流变(ct)电缆、避雷器、电容器、电抗器、消弧线圈、令克(跌落式熔断器)保护。
4.2常用操作术语
4.2.1开关、闸刀、接地闸刀:合上、拉开。
4.2.2接地线:装设(挂)、拆除。
4.2.3各种熔丝:放上、取下。
4.2.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启用、停用。
4.2.5压板:放上、取下、投入、退出(解除)或从××位置切至××位置,短路并接地。
4.2.6交直流回路各种转换开关:从××位置切至××位置(二次插件:插入、拔出)。
4.2.7二次空气开关:合上、分开。
4.2.8二次回路小闸刀:合上、拉开。
4.2.9小车开关:由××位置拉、推或摇至××位置。
5倒闸操作基本要求
5.1操作指令,要由有权发布操作指令的调度员、值长发布;操作人和监护人,必须经考试合格,并能胜任操作和监护的能力,并必须由上级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合格人员担任。
5.2现场一、二次设备要有明显规范标志,包括设备名称、编号、铭牌、操作转动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以及区别电气相色的标色。
5.3电气主控室、集控室要有与现场设备实际结线一致、运行状况相符的模拟操作图,二次回路原理图和展开图。一次模拟图上,应能表明主要电气设备的命名编号、实际状态和接地线的装设位置。
5.4倒闸操作,要有明确、合格的操作依据(调度下达或根据工作票要求)。
5.5要有统一的、确切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并使用普通话。
5.6要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包括对号放置接地线的专用装置、专用的接地线装设地点)一次设备应设有可靠的电气防误装置。
6倒闸操作原则
6.1操作命令
6.1.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值长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在发布和接受操作命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录音、汇报和记录制度,并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
6.1.2对于6kv、400v单一负载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命令,由值长发布,并填写《操作任务票》,电气班长受令确认正确无误后指定操作人员执行。
6.2倒闸操作票
6.2.1值班人员所进行的一切倒闸操作(事故处理除外),包括根据调度口头命令所进行的操作和根据工作票所进行的验电、装拆接地线、取放控制回路保险器等操作,均必须填写倒闸操作票。
6.2.2一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一个操作任务,指根据同一个调度命令所进行的一次不间断操作。
6.2.3倒闸操作票必须连号使用。
6.2.4下列操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应记入运行日志中:
6.2.4.1事故处理;
6.2.4.2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包括限电操作);
6.2.4.3拉开接地闸刀或拆除全厂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6.3倒闸操作基本规定
6.3.1下列情况一般不进行系统正常倒闸操作:
6.3.1.1交接班时;
6.3.1.2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时;
6.3.1.3雷电时(注:事故处理确有必要,可以对开关进行远控操作)
6.3.2倒闸操作的顺序
6.3.2.1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母线侧闸刀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
6.3.2.2双母线倒闸操作:热倒时,母联开关必须合上并改非自动,先合上ⅰ母(或ⅱ母)闸刀,再拉开ⅱ母(或ⅰ母)闸刀;冷倒时,待操作闸刀的本回路开关必须分开,然后先拉后合母线闸刀。
第10篇 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是防止事故的有效途径
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是减少“三违”、防止事故的有效途径。据统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数是由“三违”造成的。有效遏制和减少事故发生,必须落实班组长、职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减少和杜绝“三违”,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提供重要保障。
要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把开好班前会作为加强现场管理的第一道程序,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针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布置好当班安全生产及各岗位应协调处理的事项。明确工作中注意的问题,识别不安全因素,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到安全注意事项不讲明不下井、责任不明确不下井。
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特殊岗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现场交接班;要填写好交接班日志,必须把相关安全生产原始记录一一交接清楚,防止问题不明、措施不当而危及安全生产。
要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的作用。明确职责,坚持把查找隐患、制止“三违”作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班组长不违章指挥、班组成员不违章作业、所有人员不违反劳动纪律。对“三违”现象要当作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做到治之于未现、防患于未然。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监督落实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监督按批准的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或生产,严禁违规作业。
要推行班组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实行风险超前预控,提高职工对生产作业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要搞好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坚持文明生产;每班要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验收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积极创建安全精品工程。
要加强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实行班组隐患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事故隐患,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组织生产;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矿生产调度室,并有序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要认真落实班组安全生产权益。班组长对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有安全生产决策权和组织指挥权;有检查职工安全作业情况、抵制上级违章指挥权;有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安全评估验收权;在事故隐患没有排除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权。
总之,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事故的有效途径。只有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体现在现场,不断加强班组现场管理、标准化建设,才能有效防止事故,夯实安全基础、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推进企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11篇 防止强酸强碱灼伤安全管理标准
1目的
为加强强酸、强碱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强酸、强碱灼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强酸、强碱或从事强酸、强碱工作的操作、检修、维护、装卸、储运、分析等岗位安全管理。
3上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
从事强酸、强碱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3.1掌握本岗位强酸、强碱的使用过程及理化性质;
3.2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
3.3掌握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3.4掌握灼伤后的处理方法、自救、互救技能和预防措施。
4安全防护及救护
4.1从事强酸、强碱作业时必须穿戴防酸、碱的劳保护品:防酸碱服、眼镜、胶皮手套、胶靴、围裙、口罩、有机面罩等。
4.2装置区有酸碱的地方必须保证随时有大量清水。作业岗位应配备处理酸碱灼伤的中和用化学药品。
4.3酸碱液溅到皮肤上应先用干布擦掉再用大量清水冲洗。衣服上溅有较多酸碱液时应立即脱下衣服用清水冲洗。
4.4酸碱溅入眼内时应翻开上下眼睑立即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清洗严重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5操作安全规定
5.1酸碱设备及管线要定期试压、测厚、酸碱设备上所属安全附件必须定期校验保证完好。
5.2非酸碱装置本岗位人员不得随便操作、启动酸碱装置设备和阀门。
5.3操作工应熟悉装置内所用防腐材料的性质、特点并对防腐设备作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启动酸碱泵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护帽、防护眼镜。5.5转移酸碱的临时性管线用完后,应及时把酸碱清洗干净不允许在管线内长期留存以防别人误用造成灼伤事故的发生。
5.6输送浓酸、浓碱的管路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保证在生产结束后能将管线锁闭同时如必要可在法兰连接处加防护罩。
6检修维护安全规定
6.1检修维护时,要严格执行穿戴防护用品的各项规定。
6.2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规定。
6.3设备、管线检修前应放净酸碱,并用大量清水冲洗至中性方可进行检修。
6.4不许就地排放酸碱,发现酸碱泄漏时应及时中和处理,溅到地面或设备上的酸碱应立即用水冲洗或用布擦干净。
6.5禁止带压拆卸酸碱管线、法兰、阀门。必须拆卸时,要先把酸碱倒空、吹扫、清扫干净,拆卸时要缓慢进行。
7储运安全规定
7.1储运酸碱的容器必须符合耐腐蚀的材质要求。酸类腐蚀品应与氰化物、遇水燃烧品、氧化物隔离,不宜混储混运。盛酸碱的容器要有专人管理,应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乱动。
7.2用塑料容器转移酸碱溶液时,要双人操作,同时做好记录。
7.3盛酸碱溶液的塑料容器必须加贴明显醒目的警示标贴,放置区域要有标识线并进行定置防护存放。
7.4装运时要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应有明显的标志。
8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2篇 防止高处坠落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为预防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订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如下:
1、强化落实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及体检工作。
1)、对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做好专项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2)、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作业前应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进行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5)、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患有高血压、恐高症的人高空作业,严禁酒后上高作业。
2、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规范各类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1)、加强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检查验收,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督促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2)、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发挥其警示、警告作用。
3)、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拆除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完善洞口、临边防护
3.1、预留洞口防护
1)边长或直径在20-50cm的洞口,可利用钢筋或固定盖板防护,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2)50-150cm的洞口,可用钢筋砼板内钢筋贯穿洞口构成防护网,网格大于20m的,要别外加密。
3)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应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挂小眼安全网。
4)预制构件的洞口(包括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参照上述规定防护或搭设脚手架,满铺竹笆,固定防护。
5)垃圾井道、烟道、管笼井应随楼层施工进度及时安装防护,每隔二层或不大于10米张挂安全网,门口处设防护栏杆,消除洞口陷患。
3.2、楼梯口防护
1)应随着施工进度及时做好楼梯口,楼梯边的临时护栏。
2)顶层楼梯平台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设置临时护栏或正式栏杆。
3.3、临边防护
1)对楼层临边、阳台临边、屋面临边应随施工进度及时安装临时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米时,应设置方柱,立柱可利用结构物或在板内预埋铁件焊接。
2)张挂好安全网。
3.4、电梯井口防护
1)电梯井门口用型钢制作防护门,门高1.8米,宽度根据电梯井门大小而定,门上部左右角用螺栓固定。
2)电梯井内每隔二层或不大于10米设防护平台,平台生根牢固,在电梯井壁预留四只φ75圆孔,孔内穿φ48*3.5钢管固定防护平台。
3)搭、拆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并记录。
4、脚手架工程(落地、悬挑、升降)
1)、脚手架搭、拆应有施工方案,并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2)、搭、拆作业前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签字手续,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经过体检合格。
3)、高处临边搭、拆时要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佩戴正确。
4)、做好施工层及以下四步一隔离,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
5)、按规范做好拉结(水平不大于3.6米,垂直不大于3.6米,采取梅花形拉结),防止脚手架倒塌。
6)、脚手架应设专用通道,严禁作业人员攀爬架体。
7)、升降脚手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装置,升降时脚手架上不准有其他施工人员,每升降一次后应进行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8)、拆除脚手架前对脚手架全面检查,在确定无危险因素的情况下,方可开始拆除作业,如有拉结已被拆除的,应先加固,以确保拆除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9)、拆除应按自上而下顺序,一步一清,不得采用踏步式拆除,不得上下同时作业。
10)、在搭、拆脚手架时,如已拆开扣件,均不得中途停止,对留存的脚手架的端面必须做好封头,防止人员坠落。
11)、遇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如风力大于6级、大雨、雪、雾天气)不得进行高处脚手架搭、拆作业。
12)、搭、拆时应设置警戒区,有专人负责监控并记录。
5、井架搭、拆及使用
1)、井架搭、拆及使用
2)、搭、拆前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签字手续,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经过体检合格。
3)、搭、拆时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佩戴正确。
4)、井架搭设完毕后,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拆卸前必须对井架进行全面检查,在确定无危险因素的情况下,方可开始拆卸作业。
6)、严禁人乘在吊篮里进行拆卸作业,严禁吊篮载人,严禁超载。
7)、井架卸料平台应铺设牢固,二侧防护应严密。
8)、吊篮层头未停稳前,层头门应关闭,不得开启。施工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入井架内探头张望。
9)、操作室应搭设在视线良好位置,通讯装置应灵敏,操作人员应精力集中,实行定机定人责任。
10)、搭、拆时应设立警戒区,有专人负责监控并记录。
6、人货两用电梯的安、拆及使用
1)、人货两用电梯的安、拆应有施工方案,安、拆单位应符合资质要求,安、拆前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2)、安、拆前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经过休检合格。
3)、安、拆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悬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4)、安装后应由专门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楼层卸料平台应铺设牢固,二侧防护应严密。
6)、楼层层头门向内开启,有驾驶员负责关闭,严禁楼层作业人员违规开启层头门。
7)、防坠装置灵敏有效,通讯装置正常。
8)、驾驶员应持证上岗,严禁超载,吊笼未停稳不准开启笼门。
9)、安、拆时应设立警戒区,有专人负责监控并记录。
7、塔吊的安、拆及使用
1)、塔吊的安、拆应有施工方案,安、拆单位应符合资质要求,安、拆前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2)、安、拆前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经过体检合格。
3)、安、拆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悬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4)、安装后应由专门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内爬扶梯应设安全圈,与楼层连接通道二侧防护应牢固严密。
6)、三限位、五保险应灵敏有效。
7)、驾驶员挂钩指挥应持证上岗。
8)、吊装区域应设警告标志,吊臂半径范围内临设应搭设防坠棚。
9)、安、拆时应设立警戒区,有专人负责监控并记录。
8、各类固定、移动式操作平台及卸料平台。
1)、固定式、移动式操作平台及卸料平台应由项目工程师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及绘制图纸。
2)、应对制作、搭设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3)、操作平台可采用φ48*3.5l钢管、扣件连接,平台搁栅间距不应大于40m,台面应满铺5m厚木板或竹笆。
4)、有登高扶梯。台面四周有1.2米高围护,在0.6米、1.2米处设栏杆二道。
5)、固定、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达2米的,底边长度不小于1.5米;平台高度达到3米的,底边长度不小于2米;平台高度达到4米的,底边长度不小于2.5米;平台高度达到5米的,底边长度不小于2.8米。底边以正方形为宜,平台高度不宜大于5米,作业台面不宜大于10平方米,立柱上部宜向内倾斜15度左右。
6)、移动平台主轮宜用手推车车轮,用转轮的不小于φ30m为宜。
7)、卸料平台不得与脚手架连结,应独立与建筑物拉结牢固。
8)、固定、移动卸料平台制作(搭设)完毕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验收牌上应注明容许荷载值,严禁超载。
9)、移动平台移动时,平台上面不得乘人,严禁人在平台上攀拉平台移动,以免造成平台倾覆。
10)、操作平台在移动后,作业前应用木楔将轮子固定。
9、模板工程
1)、模板支拆应有施工方案,并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2)、支、拆前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3)、安、拆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悬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4)、安装后应由专门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内爬扶梯应设安全圈,与楼层连接通道二侧防护应牢固严密。
6)、三限位、五保险应灵敏有效。
7)、驾驶员挂钩指挥应持证上岗。
8)、吊装区域应设警告标志,吊臂半径范围内临设应搭设防坠棚。
9)、安、拆时应设立警戒区,有专人负责监控并记录。
10、钢筋工程
1)、钢筋绑扎前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2)、作业人员应正确戴好安全帽。
3)、临边无防护设施情况下绑扎钢筋,应系好安全带。
4)、现场绑扎悬空大梁钢筋时,必须搭设脚手架,绑扎3米以上柱头钢筋时不准站在筋箍上绑扎,必须搭设操作架,绑扎3米以下柱筋可用马凳。
11、砼浇捣工程
1)、砼浇捣前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2)、作业人员应正确戴好安全帽。
3)、离地面2米以上浇捣过梁、雨蓬、小平台等,不准站在搭头上操作,如无可靠防护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泵车送料时,平台上不准过时堆放,严防平台超载而倒塌伤人。
5)、井架吊篮起吊或放下时,必须关好井架层头安全门,头、手不准伸入井架内,待吊篮停稳后,方可进入吊篮卸料。
12、装饰工程
1)、装饰工程作业前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2)、外脚手架转入装饰阶段后应重新进行检修、验收。
3)、室内满堂脚手架应编制搭、拆方案,搭、拆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作业层应满铺竹笆,满铺竹笆,满铺竹笆有困难而使用木跳板的,跳板不得有探头板,跳板头与横钢管应有铅丝绑扎,并每轴设一条生命线,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13、基坑工程
1)、基坑四周应设围护栏杆,高度1.2米。
2)、基坑上下通道应设专用扶梯,二侧设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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