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
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
担任主负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自动化科科长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运输科科长职务
运输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开发办主任职务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xxx副处长职务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辩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没有编制年度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没有进行避灾演习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上述生产业务科室科长(主任)免职的,分管科室科长及分管该业务的副科长一同免职。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队长和支部书记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无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无风、微风作业的;业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仍强行继续生产作业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师(主管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队组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在一定时间段多次发生事故的;本单位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生产业务科室、各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队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同时,各生产作业地点也要制定本作业地点的“安全红线”,并在作业地点挂牌明示,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 “安全红线”考核由xxx负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xxx。
第2篇 车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车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对生产和工作中,不遵守规章制度,触犯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的干部和职工。
二、'红线'项目的内容
1.放技术不良轮对、轴承或轮轴的;2.违反不合格品管理办法的;3.工作时间下棋、打牌、赌博、打架、斗殴的;(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到达车间至离开车间的时间段)
4.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无证操作设备的;6.开工前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校验的;7.不正确使用止轮器的;8.发生行车、人身、设备、火灾重要信息未上报或隐瞒不报。
9.班中饮酒的;10.在生产、生活场所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11.设备操作人员当班擅离工作岗位的;
12.生产、生活场所乱接乱搭电线的;
13.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驾驶员违章驾驶,段内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14.违反段人身安全标准及人身安全规定,性质严重者;
15.违反天车'十不吊'及叉车'五不叉'规定的;
16.职工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手机的:
(1)在工作场所中;
(2)天车、叉车司机在操作设备过程中;
(3)登高作业时;
(4)机械动力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作业时;
17.未按规定对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的;
18.在生产设备电脑上违规使用自带移动存储设备。
三、'红线'项目的考核
1.违反1至3条的,一律按a类考核;违反4至18条,一律按b类考核。
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违反同一项目的一律按a类考核;连续三次违反的,直接'排尾',并对责任者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江岸车辆段关于公布<江岸车辆段职工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辆劳〔2022〕88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属于联劳协作工种劳动安全互控范围的,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联劳协作人员要及时制止。
不进行制止的,除对责任者进行考核处理外,对联劳协作人员也要给予同等考核。
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联劳协作人员的连带责任。
五、其它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由车间负责解释。
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3篇 f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
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
担任主负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自动化科科长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运输科科长职务
运输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开发办主任职务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副处长职务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辩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没有编制年度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没有进行避灾演习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一条上述生产业务科室科长(主任)免职的,分管科室科长及分管该业务的副科长一同免职。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队长和支部书记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无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无风、微风作业的;业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仍强行继续生产作业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师(主管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队组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在一定时间段多次发生事故的;本单位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生产业务科室、各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队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同时,各生产作业地点也要制定本作业地点的“安全红线”,并在作业地点挂牌明示,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安全红线”考核由***负责。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
第4篇 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生产操作和行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安全红线管理。
第二章 生命安全红线
第三条 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四条 严禁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五条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第六条 严禁未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用火作业。
第七条 严禁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严禁未办理临时用电安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第九条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
第十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操作人员擅离岗位。
第三章 管理安全红线
第十一条 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第十二条 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一)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二)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三)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四)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二)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三)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四)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五)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第十六条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一)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转包和非法分包。
(四)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四)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五)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六)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七)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八)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九)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十)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第四章 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
第十九条 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无指挥不起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二)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四)吊物有人不吊;
(五)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六)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七)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八)斜拉工件不吊;
(九)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十)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十一)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和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十二)禁止无证上岗;
(十三)不办证、不作业。
第二十条 电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二)焊接设备不完好不作业;
(三)进入受限空间不审批不作业;
(四)不系安全带禁止高空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电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三)不挂地线不检修,不摘接地不送电;
(四)不挂牌不作业,不完工不摘牌;
(五)绝缘工具不合格不作业;
(六)移动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不接线;
(七)不正确穿戴绝缘用品不作业;
(八)不唱票不作业。
第二十二条 探伤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票不作业;
(二)不警戒、不隔离不作业;
(三)摄片时室内不留人;
(四)禁止单独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 架子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不系安全带不作业;
(三)脚手架检查不合格,不交付使用;
(四)作业时不抛掷工具物料。
第二十四条 木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二)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不安全不作业;
(三)脚手架及操作平台不稳固不作业;
(四)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不作业;
(五)木工机械及配电设施不完好不作业;
(六)禁止在钢筋骨架上进行作业;
(七)禁止在未加固好的模板上作业;
(八)拆模时不准硬砸、猛撬或大面积撬落;
(九)休息或下班时禁止留下松动和悬挂着的模板。
第二十五条 钢筋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禁止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
(二)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禁止高空抛物。
第二十六条 抹灰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立体交叉作业无可靠的防护措施不作业;
(二)室内抹灰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室外抹灰吊架不规范不作业;
(四)室外抹灰电动吊篮安全附件不全不作业。
第二十七条 瓦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二)使用工具未放稳不作业;
(三)脚手架上码砖高度禁止超过3层砖。
第二十八条 气割焊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动火手续不作业;
(二)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三)易燃、易爆物未清理不作业;
(四)气瓶、仪表及防回火装置不安全可靠不作业;
(五)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作业;
(六)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不符合要求不作业;
(七)气瓶连接不可靠不作业;
(八)焊、割件固定不牢固不作业;
(九)高空作业时,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第5篇 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
根据《潞安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 ,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确保山中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 ,我矿对文件进行了认真贯彻学习,根据文件要求,对 “安全红线”作如下规定:
1、出现下列情况,对安全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严重不到位的 ;未按国家、集团等有关规定认真监督安全计划和各项措施的实施,致使出现安全事故的;未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抢救及追查 、分析、处理工作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2、出现下列情况,对生产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 ;生产业务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主要生产队未任命技术员组织生产的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 “双风机双电源 ”、“三专两闭锁 ”、安全监控系统仍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瓦斯超限断电最大值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 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3、出现下列情况,对机电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担任主副井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 “双风机双电源 ”、“三专两闭锁 ”、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最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连续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 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工艺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39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4、出现下列情况,对通风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 ”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 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未由本矿实行统一管理的 ;矿井通风系统部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 “一通三防 ”、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 、措施未审批的;承压水开采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或者措施未审批的;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未由本矿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 、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5、出现下列情况,对地测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没能贯彻执行地测档案的立卷 、归档、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的 ;没有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政策 、法令、规定的;根据矿井生产布置,没有认真组织地质测量工作的正常开展的 ;没有合理组织日常测量工作 ,满足生产要求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住、突出危险性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 ;承压水开采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或者措施未审批的; 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校核重要工程施工设计 ,制定具体施工方案,没有参加并监督实施的;中腰线的标设和沿向没有按照要求标设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6、出现下列情况,对调度室主任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未按生产要求安排人员组织生产 ,致使生产计划延迟,延误生产的;未能及时完成矿生产作业计划和经济指标的 ;发生重大事故时,没有立即调动所需人力 、物力进行组织抢救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第6篇 尿素车间大颗粒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作业行为,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有效控制安全风险,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尿素车间所有岗位,使用于车间所有人员。
3.定义:
安全红线是指在所有工作中,存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作业行为和过程。安全红线是较大及以上的安全风险,是严禁触及的管理和作业过程。
4.动设备操作安全红线:
4.1流化风机操作安全红线
4.1.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1.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1.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1.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1.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1.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1.7 转子未盘车或盘车不灵活,不许启动风机。
4.1.8 润滑油系统未建立,不准启动风机。
4.1.9 润滑油油温未达到30℃,不允许启动油泵。
4.1.10 润滑油温度超过45℃,应立即投用油冷却器。
4.1.11 润滑油压力不足1.5mpa,应及时调整到2.0mpa,润滑油压力超过2.3mpa,应及时调整到2.0mpa。
4.1.12 油泵启动前,油箱油位应为100﹪,启动后应为50﹪。
4.1.13 油泵启动后,检查各回油视镜(各润滑点及高位油槽),如会有不正常,不允许启动风机。
4.1.14 风机进口风门未关闭,不允许启动风机。
4.1.15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1.16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振动、风机轴承振动超标(5mm/s),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1.17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100℃)、风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1.18 风机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2雾化风机操作安全红线
4.2.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2.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2.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2.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2.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2.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2.7 转子未盘车或盘车不灵活,不许启动风机。
4.2.8 润滑油系统未建立,不准启动风机。
4.2.9 润滑油油温未达到30℃,不允许启动油泵。
4.2.10 润滑油温度超过45℃,应立即投用油冷却器。
4.2.11 润滑油压力不足1.5mpa,应及时调整到2.0mpa,润滑油压力超过2.3mpa,应及时调整到2.0mpa。
4.2.12 油泵启动前,油箱油位应为100﹪,启动后应为50﹪。
4.2.13 油泵启动后,检查各回油视镜(各润滑点及高位油槽),如会有不正常,不允许启动风机。
4.2.14 风机进口风门未关闭,不允许启动风机。
4.2.15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2.16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振动、风机轴承振动超标(5mm/s),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2.17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100℃)、风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2.18 风机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3洗涤器引风机操作安全红线
4.3.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3.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3.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3.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3.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3.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3.7 转子未盘车或盘车不灵活,不许启动风机。
4.3.8 润滑油系统未建立,不准启动风机。
4.3.9 润滑油油温未达到30℃,不允许启动油泵。
4.3.10 润滑油温度超过45℃,应立即投用油冷却器。
4.3.11 润滑油压力不足1.5mpa,应及时调整到2.0mpa,润滑油压力超过2.3mpa,应及时调整到2.0mpa。
4.3.12 油泵启动前,油箱油位应为100﹪,启动后应为50﹪。
4.3.13 油泵启动后,检查各回油视镜(各润滑点及高位油槽),如会有不正常,不允许启动风机。
4.3.14 风机进口风门未关闭,不允许启动风机。
4.3.15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3.16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振动、风机轴承振动超标(5mm/s),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3.17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100℃)、风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3.18 风机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4除尘风机操作安全红线
4.4.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4.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4.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4.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4.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4.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4.7 转子未盘车或盘车不灵活,不许启动风机。
4.4.8 轴承冷却水未投用,不准启动风机。
4.4.9 轴承箱油位未达标,不准启动风机
4.4.10 风机进口风门未关闭,不允许启动风机。
4.4.11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4.12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振动、风机轴承振动超标(5mm/s),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4.13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100℃)、风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4.14 风机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5除沫风机操作安全红线
4.5.1 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5.2 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5.3 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5.4 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5.5 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5.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5.7 转子未盘车或盘车不灵活,不许启动风机。
4.5.8 轴承冷却水未投用,不准启动风机。
4.5.9 轴承箱油位未达标,不准启动风机
4.5.10 风机进口风门未关闭,不允许启动风机。
4.5.11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5.12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振动、风机轴承振动超标(5mm/s),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5.13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100℃)、风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5.14 风机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6斗提机操作安全红线
4.6.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6.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6.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6.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6.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6.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6.7 斗提机的齿轮传动系统,液压联轴器,捕手,轴承等未充满润滑油,不准启动。
4.6.8 确认设备所有的防护安全设施已处于工作状态,所有的监控装置已设置正确并处于工作状态,如未处于工作状态,不准启动。
4.6.9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6.10 设备启动后,如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6.11 设备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7安全筛操作安全红线
4.7.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7.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7.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7.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7.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7.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7.7 确认设备转动轴已加入合格润滑油,如未加油,不允许启动。
4.7.8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7.9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7.10 设备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8振动筛操作安全红线
4.8.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8.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8.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8.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8.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8.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8.7 确认设备转动轴已加入合格润滑油,如未加油,不允许启动。
4.8.8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8.9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8.10 设备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9破碎机操作安全红线
4.9.1 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9.2 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9.3 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9.4 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9.5 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9.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9.7 确认破碎机料斗、破碎机机架、各金属盖板和破碎机内部辊之间应清扫干净,如未完成,不允许启动。
4.9.8 确认设备润滑点已加入合格润滑油脂,如未加,不允许启动。
4.9.9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9.10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振动超标(5mm/s),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9.11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9.12 设备启动后,禁止打开上辊、下辊观察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9.13 设备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10皮带输送机操作安全红线
4.10.1 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10.2 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10.3 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10.4 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10.5 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10.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10.7 用手转动个传动部分的机械是否灵活,有无卡住现象,如有卡涩现象,不需启动。
4.10.8 确认各润滑部位所注入的润滑油牌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不需启动。
4.10.9 皮带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10.10 皮带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10.11 观察各运转部件有无相蹭现象,如相蹭后要及时停车处理,防止损伤输送带。
4.10.12 检查输送带有无跑偏现象,如果跑偏量超过带宽5%应进行调整,如无法调整,停机处理。
4.10.13 输送机运转过程中,不得对输送带、托辊、滚筒进行人工清扫、拆换零部。
4.10.14 输送机运转过程中,不得随意触动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11小机泵操作安全红线
4.11.1 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11.2 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11.3 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11.4 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11.5 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11.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11.7 机泵轴承箱未加入合格润滑油,不许启动。
4.11.8 机泵启动前,轴承盘车不灵活,不许启动。
4.11.9 机泵启动过程必须按照操作法进行。
4.11.10 机泵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11.11 机泵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11.12 机泵启动后,如电机温度(60℃)、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5.静设备操作安全红线:
5.1造粒机操作安全红线
5.1.1 造粒机料位控制在40﹪~~45﹪。
5.1.2 造粒机真空度控制在-40 ~~ -60mmh2o。
5.1.3 造粒机温度控制在105℃~~110℃。
5.1.4 进造粒机雾化空气压力控制在55-60kpa左右。
5.1.5 进造粒机雾化空气流量控制在35000 nm;/h左右。
5.1.6 进造粒机雾化空气温度控制在115℃~~120℃。
5.1.7 进造粒机流化空气流量控制在150000 nm;/h左右。
5.1.8 进造粒机流化空气温度控制在40℃左右。
5.1.9 进造粒机尿液压力控制在0.5mpa左右。
5.2流化床冷却器操作安全红线
5.2.1 流化床料位控制在40﹪~~45﹪。
5.2.2 流化床真空度控制在-45 ~~ -65mmh2o。
5.2.3 流化床温度控制在85℃左右。
5.2.4 进流化床流化空气流量控制在220000 nm;/h左右。
5.2.5 出流化床控制在70℃左右。
5.3造粒机洗涤器操作安全红线
5.3.1 造粒机洗涤器液位控制在55﹪左右。
5.3.2 造粒机洗涤器两道除沫网压差控制在0.05kpa以下。
5.3.3 造粒机洗涤器尿液浓度控制在45﹪~~50﹪。
5.3.4 造粒洗涤循环泵进口压力控制在0.45mpa左右。
5.4流化床冷却器洗涤器操作安全红线
5.4.1 流化床冷却器洗涤器液位控制在50﹪左右。
5.4.2 进流化床冷却器洗涤器工艺冷凝液控制在15m3/h以下。
5.4.3 造粒机洗涤器尿液浓度控制在15﹪~~20﹪。
5.4.4 造粒洗涤循环泵进口压力控制在0.5mpa左右。
5.5回收槽操作安全红线
5.5.1 回收槽液位控制在45﹪左右。
5.5.2 回收槽温度控制在50℃左右。
5.5.3 回收槽尿液浓度控制在45﹪左右。
5.5.4 回收泵出口流量控制在15m3/h左右。
5.6甲醛槽操作安全红线
5.6.1 甲醛槽液位控制在50﹪~~85﹪。
5.6.2 甲醛槽温度控制在40℃左右。
5.6.3 甲醛槽甲醛浓度控制在37﹪。
5.6.4 甲醛槽压力控制在0.3kpa以下。
5.6.5 甲醛泵出口压力控制在0.5mpa左右。
5.7产品冷却器操作安全红线
5.7.1 产品冷却器料位控制在50﹪左右。
5.7.2 产品冷却器出料温度控制在50℃左右。
5.7.3 产品冷却器冷却水流量控制在120 m;/h左右。
6.工艺指标操作安全红线(表格):
6.1表一:大颗粒工艺技术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仪表位号
单位
设计值
调节范围
公司控值
备注
1
甲醛溶液流量
fra-7104
m3/h
1.33
0.55--2
2
进造粒机l63601尿素溶液流量
fra-7117
m;/h
112
56--130
3
雾化空气加热器1-c63602出口流量
fia-7309
nm;/h
47460
18980—52200
4
pt-7204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05
nm;/h
1
0--2
5
pt-7203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06
nm;/h
1
0--2
6
pt-7208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07
nm;/h
1
0--2
7
pt-7203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08
nm;/h
1
0--2
8
pt-7204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09
nm;/h
1
0--2
9
pt-7211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10
nm;/h
1
0--2
10
pt-7211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11
nm;/h
1
0--2
11
进造粒机流化空气流量
fi-7241
nm;/h
185120
92560--203630
12
进流化床冷却器流化空气流量
fi-7245
nm;/h
268980
134490--295880
13
l63603a冷却水流量
fia-7604
m3/h
141.6
70.8—160
14
l63603b冷却水流量
fia-7605
m3/h
141.6
70.8—160
15
回收尿液流量
fi-7708
m3/h
10.7
6.4-11.8
16
造粒机洗涤器循环尿液流量
fi-7714
m3/h
74
44—88.8
17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尿液流量
fi-7716
m3/h
440
260—528
18
进大颗粒装置工艺水流量
fi-7724
m3/h
26.7
15—30
19
甲醛溶液贮罐液位
lia-7102
%
50
0—100
20
licras-7212
造粒1室流化层高度
%
82
0—100
流化床冷却器流化层高度
%
82
0—100
21
流化床冷却器流化层高度差
ldiah-7202
kpa(g)
0
0—0.1
22
破碎机料斗f63603料位
lic-7506a
%
80
0--100
23
破碎机料斗f63603料位
lic-7506b
%
80
0--100
24
l63603a料位
lic-7601
%
50
0--100
25
l63603b料位
lic-7602
%
50
0--100
26
回收槽f63601液位
lica-7707
%
70
0--100
27
造粒机粉尘洗涤器l63604液位
lica-7718
%
80
0--100
28
冷却器粉尘洗涤器l63605液位
lica-7719
%
80
0--100
29
甲醛计量泵j63611a/b出口压力
pia-7101
mpa(g)
0.45
0.3—0.7
30
造粒机l63601顶部压力调节
pica-7204
kpa(g)
-0.5
-5—10
31
流化床冷却器l63602顶部压力
pia-7208
kpa(g)
-0.5
-5—10
32
去造粒机尿液压力
pica-7221
mpa(g)
0.4
0.3—1.3
33
雾化空气进造粒机压力
pia-7233
mpa(g)
0.045
0—0.1
34
造粒器洗涤器l63604压差
pdia-7725
kpa
1
0—5
35
来自尿素装置仪表空气压力
pia-7906
mpa(g)
0.7
0—1.4
36
甲醛储槽f63602温度
tica-7101
℃
40
环境温度—60
37
造粒机流化床2室温度
ticra-7232
℃
108
环境温度—140
38
造粒机流化床3室温度
ti-7233
℃
108
环境温度—140
39
流化床冷却器上箱体温度
ti-7234
℃
82
环境温度—140
40
流化床冷却器出口温度
ti-7235
℃
70
环境温度—140
41
流化空气加热器c63601出口温度
tica-7301
℃
42
雾化空气加热器c63602出口温度
ticra-7308
℃
43
流化风机入口温度
ti-7317
℃
环境温度
≤60
44
最终产品冷却器l63603a出口温度
tia-7604
℃
50
≤90
45
最终产品冷却器l63603b出口温度
tia-7605
℃
50
≤90
46
回收槽f63601温度
tica-7701
℃
50
≤90
47
冷却器粉尘洗涤器出口温度
tia-7713
℃
34
≤100
48
造粒机粉尘洗涤器出口温度
tia-7714
℃
44
≤110
6.2 表二:连锁、报警整定值
序号
指标名称
仪表位号
单位
报警值
联锁值
备注
低限
高限
低限
高限
1
甲醛流量
fir-7104
m;/h
0.66
2
进造粒机尿液流量
fir-7117
m;/h
54
120
3
雾化空气流量
fi-7309
nm;/h
23256
4
产品冷却器a冷却水流量
fi-7604
m;/h
127.4
5
产品冷却器b冷却水流量
fi-7605
m;/h
127.4
6
甲醛槽液位
li-7102
%
20
85
7
造粒1室床层高度
li-7212
%
76.9
92.3
8
流化床冷却器床层高度
%
76.9
92.3
9
流化床冷却器床层高度差
ldah-7202
kpa(g)
0.75
10
破碎机a料斗料位
lic-7506a
%
待定
11
破碎机b料斗料位
lic-7506b
%
待定
12
回收槽液位
lic-7707
%
12
50
13
造粒机粉尘洗涤器液位
lic-7718
%
80
14
冷却器粉尘洗涤器液位
lic-7719
%
80
93.3
15
甲醛泵出口压力
pi-7101
mpa(g)
0.5
16
造粒机顶部压力
pic-7204
kpa(g)
-0.7
-0.1
17
流化床冷却器压力
pi-7208
kpa(g)
-0.7
-0.1
18
进造粒机尿液压力
pic-7221
mpa(g)
0.35
0.45
19
雾化风进造粒机压力
pi-7233
mpa(g)
0.03
20
造粒机粉尘洗涤器压差
pdi-7725
kpa(g)
1.5
21
仪表空气压力
pi-7906
mpa(g)
0.4
22
甲醛槽温度
tic-7101
℃
30
55
23
造粒机第2室温度
tic-7232
℃
102
110
24
流化空气温度
tic-7301
℃
100
25
雾化空气温度
tic-7308
℃
125
26
产品冷却器a出口温度
ti-7604
℃
52
27
产品冷却器b出口温度
ti-7605
℃
52
28
回收槽温度
tic-7701
℃
45
55
29
冷却器粉尘洗涤器出口温度
ti-7713
℃
40
30
造粒机粉尘洗涤器出口温度
ti-7714
℃
50
雾化风机(j63601)
31
雾化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28
℃
150
155
32
雾化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29
℃
150
155
33
雾化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30
℃
150
155
34
雾化风机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534
℃
75
80
35
雾化风机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535
℃
75
80
36
雾化风机增速箱4#轴承温度
ti-7524
℃
75
85
37
雾化风机增速箱3#轴承温度
ti-7525
℃
75
85
38
雾化风机增速箱2#轴承温度
ti-7526
℃
75
85
39
雾化风机增速箱1#轴承温度
ti-7527
℃
75
85
40
雾化风机风机前轴承温度
ti-7521
℃
75
85
41
雾化风机风机后轴承温度
ti-7522
℃
75
85
42
雾化风机风机前轴承垂直振动
vi-7511a
mm/s
6.3
7.1
43
雾化风机风机前轴承水平震动
vi-7511b
mm/s
6.3
7.1
44
雾化风机风机后轴承垂直振动
vi-7512a
mm/s
6.3
7.1
45
雾化风机风机后轴承水平震动
vi-7512b
mm/s
6.3
7.1
46
雾化风机润滑油总管压力
pi-7517
mpa(g)
0.23
47
雾化风机油箱温度
ti-7536
℃
25
35
48
雾化风机供油温度
ti-7539
℃
55
流化风机(j63602)
49
流化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55
℃
150
155
50
流化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56
℃
150
155
51
流化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57
℃
150
155
52
流化风机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554
℃
75
80
53
流化风机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553
℃
75
80
54
流化风机风机前轴承温度
ti-7551
℃
75
85
55
流化风机风机后轴承温度
ti-7552
℃
75
85
56
流化风机风机前轴承垂直振动
vi-7541a
mm/s
6.3
7.1
57
流化风机风机前轴承水平震动
vi-7541b
mm/s
6.3
7.1
58
流化风机风机后轴承垂直振动
vi-7542a
mm/s
6.3
7.1
59
流化风机风机后轴承水平震动
vi-7542b
mm/s
6.3
7.1
60
流化风机润滑油总管压力
pi-7546
mpa(g)
0.07
0.23
0.05
61
流化风机油箱温度
ti-7558
℃
25
35
62
流化风机供油温度
ti-7559
℃
55
洗涤器引风机(j63603)
63
洗涤器引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75
℃
150
155
64
洗涤器引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76
℃
150
155
65
洗涤器引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77
℃
150
155
66
洗涤器引风机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574
℃
75
80
67
洗涤器引风机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573
℃
75
80
68
洗涤器引风机风机前轴承温度
ti-7571
℃
75
85
69
洗涤器引风机风机后轴承温度
ti-7572
℃
75
85
70
洗涤器引风机风机前轴承垂直振动
vi-7561a
mm/s
6.3
7.1
71
洗涤器引风机风机前轴承水平震动
vi-7561b
mm/s
6.3
7.1
72
洗涤器引风机风机后轴承垂直振动
vi-7562a
mm/s
6.3
7.1
73
洗涤器引风机风机后轴承水平震动
vi-7562b
mm/s
6.3
7.1
74
洗涤器引风机润滑油总管压力
pi-7566
mpa(g)
0.07
0.23
0.05
75
洗涤器引风机油箱温度
ti-7578
℃
25
35
76
洗涤器引风机供油温度
ti-7579
℃
55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a(j63608a)
77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a电机定子温度
ti-7721a
℃
140
145
78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a电机定子温度
ti-7722a
℃
140
145
79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a电机定子温度
ti-7723a
℃
140
145
80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a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724a
℃
90
95
81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a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725a
℃
90
95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b(j63608b)
82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b电机定子温度
ti-7721b
℃
140
145
83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b电机定子温度
ti-7722b
℃
140
145
84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b电机定子温度
ti-7723b
℃
140
145
85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b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724b
℃
90
95
86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b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725b
℃
90
95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泵(j-63609)
87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泵电机定子温度
ti-7726
℃
140
145
88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泵电机定子温度
ti-7727
℃
140
145
89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泵电机定子温度
ti-7728
℃
140
145
90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泵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729
℃
90
95
91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泵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730
℃
90
95
尿液回收泵a(j63610a)
92
尿液回收泵a电机定子温度
ti-7731a
℃
140
93
尿液回收泵a电机定子温度
ti-7732a
℃
140
94
尿液回收泵a电机定子温度
ti-7733a
℃
140
95
尿液回收泵a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734a
℃
90
96
a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735a
℃
90
尿液回收泵b(j63610b)
97
尿液回收泵b电机定子温度
ti-7731b
℃
140
98
尿液回收泵b电机定子温度
ti-7732b
℃
140
99
尿液回收泵b电机定子温度
ti-7733b
℃
140
100
尿液回收泵b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734b
℃
90
101
尿液回收泵b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735b
℃
90
第7篇 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
根据《潞安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 ,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确保山中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 ,我矿对文件进行了认真贯彻学习,根据文件要求,对 “安全红线”作如下规定:
1、出现下列情况,对安全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严重不到位的 ;未按国家、集团等有关规定认真监督安全计划和各项措施的实施,致使出现安全事故的;未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抢救及追查 、分析、处理工作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2、出现下列情况,对生产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 ;生产业务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主要生产队未任命技术员组织生产的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 “双风机双电源 ”、“三专两闭锁 ”、安全监控系统仍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瓦斯超限断电最大值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 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3、出现下列情况,对机电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担任主副井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 “双风机双电源 ”、“三专两闭锁 ”、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最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连续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 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工艺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39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4、出现下列情况,对通风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 ”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 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未由本矿实行统一管理的 ;矿井通风系统部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 “一通三防 ”、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 、措施未审批的;承压水开采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或者措施未审批的;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未由本矿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 、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5、出现下列情况,对地测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没能贯彻执行地测档案的立卷 、归档、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的 ;没有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政策 、法令、规定的;根据矿井生产布置,没有认真组织地质测量工作的正常开展的 ;没有合理组织日常测量工作 ,满足生产要求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住、突出危险性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 ;承压水开采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或者措施未审批的; 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校核重要工程施工设计 ,制定具体施工方案,没有参加并监督实施的;中腰线的标设和沿向没有按照要求标设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6、出现下列情况,对调度室主任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未按生产要求安排人员组织生产 ,致使生产计划延迟,延误生产的;未能及时完成矿生产作业计划和经济指标的 ;发生重大事故时,没有立即调动所需人力 、物力进行组织抢救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第8篇 化工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生产操作和行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安全红线管理。
第二章 生命安全红线
第三条 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四条 严禁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五条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第六条 严禁未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用火作业。
第七条 严禁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严禁未办理临时用电安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第九条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
第十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操作人员擅离岗位。
第三章 管理安全红线
第十一条 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第十二条 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一)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二)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三)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四)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二)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三)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四)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五)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第十六条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一)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转包和非法分包。
(四)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四)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五)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六)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七)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八)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九)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十)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第四章 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
第十九条 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无指挥不起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二)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四)吊物有人不吊;
(五)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六)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七)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八)斜拉工件不吊;
(九)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十)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十一)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和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十二)禁止无证上岗;
(十三)不办证、不作业。
第二十条 电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二)焊接设备不完好不作业;
(三)进入受限空间不审批不作业;
(四)不系安全带禁止高空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电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三)不挂地线不检修,不摘接地不送电;
(四)不挂牌不作业,不完工不摘牌;
(五)绝缘工具不合格不作业;
(六)移动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不接线;
(七)不正确穿戴绝缘用品不作业;
(八)不唱票不作业。
第二十二条 探伤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票不作业;
(二)不警戒、不隔离不作业;
(三)摄片时室内不留人;
(四)禁止单独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 架子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不系安全带不作业;
(三)脚手架检查不合格,不交付使用;
(四)作业时不抛掷工具物料。
第二十四条 木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二)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不安全不作业;
(三)脚手架及操作平台不稳固不作业;
(四)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不作业;
(五)木工机械及配电设施不完好不作业;
(六)禁止在钢筋骨架上进行作业;
(七)禁止在未加固好的模板上作业;
(八)拆模时不准硬砸、猛撬或大面积撬落;
(九)休息或下班时禁止留下松动和悬挂着的模板。
第二十五条 钢筋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禁止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
(二)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禁止高空抛物。
第二十六条 抹灰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立体交叉作业无可靠的防护措施不作业;
(二)室内抹灰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室外抹灰吊架不规范不作业;
(四)室外抹灰电动吊篮安全附件不全不作业。
第二十七条 瓦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二)使用工具未放稳不作业;
(三)脚手架上码砖高度禁止超过3层砖。
第二十八条 气割焊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动火手续不作业;
(二)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三)易燃、易爆物未清理不作业;
(四)气瓶、仪表及防回火装置不安全可靠不作业;
(五)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作业;
(六)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不符合要求不作业;
(七)气瓶连接不可靠不作业;
(八)焊、割件固定不牢固不作业;
(九)高空作业时,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第五章 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第二十九条 岗位安全红线通用部分
(一)违反操作规程、检维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操作或检维修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二)违章指挥或作业安排不合理,致使作业过程中形成重大危险因素或发生未遂事故。
(三)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致使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四)设备检维修填写相关检维修票证,相关责任人没有对检修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而签发出检维修作业票证,或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电机带电、设备没有完全泄压、可燃或有毒气体没有置换合格、热水冒出等重大危险因素。
(五)高处作业安全红线
1.高处作业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危险区域高处用火作业不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3.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等。
(六)雷雨天气时安排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车作业。
(七)辖区内放射作业时,不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未尽到应尽危害告知义务等。
(八)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声光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声光报警消除;擅自将声音报警或光报警摘除。
(九)违反叉车操作规程或违反叉车驾驶安全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十)应该停机而不停机进行机械故障处理,设备检修时电机应该断电而没有断电、配电柜“有人作业”等警示牌未悬挂或监护人不到位。
(十一)机动车辆未办理进入生产装置通行证或没戴防火帽进入装置危险警戒区(红线区)以内。
(十二)发生事故上报不及时,“四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
(十三)现场巡检不戴安全帽或者没有将头发盘在安全帽内、容易被机械设备卷住头发的行为。
(十四)没有及时清扫巡检通道、台阶、楼梯、储罐阶梯等正常生产中人员巡检、采样、检尺作业等必经之路上的积雪。
(十五)重大吊装作业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员行走。
第三十条 烯烃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dmto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3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反应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2 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2.3 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4 严禁反再两器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两器压差<-30kpa、≥40kpa,反应温度低于350℃、反应压力高报0.16mpa),造成停车;
2.5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6 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2.7 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8 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3.5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6 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3.7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8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9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4.急冷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4.2 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4.3 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4.4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5 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4.6 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7严禁超工艺设计数值运行。
5.急冷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5.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 严禁设备发生故障时带病运行;
5.5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6 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5.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8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5.9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二)烯烃分离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压缩、分离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3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4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5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分离内操人员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3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4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5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6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7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压缩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真空过低禁止机组运行;
3.2 禁止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3.3 润滑油温不达标准禁止机组运行;
3.4 启机过程温升不够禁止启动;
3.5 禁止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6 主机保护装置失灵,禁止机组运行;
3.7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8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10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压缩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5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6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7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8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4.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4.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12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13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5.分离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5.5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5.6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7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5.8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5.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5.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12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5.13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三)c4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1.3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1.4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5 严禁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6 严禁现场作业无监护人;
1.7 严禁不按时组织班员进行安全教育活动。
2.中控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内操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 严禁中控内操睡岗、脱岗;
2.3 严禁中控内操未经请示上级领导擅自更改工艺参数;
2.4 严禁中控内操在主控室大声喧哗、玩手机、看杂志、吃零食等违纪行为;
2.5 严禁中控内操未经确认进行工艺调整;
2.6 严禁中控内操不按时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2.7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3.加氢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3.2 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psa压缩机及机泵;
3.3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4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5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6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3.7 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8 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3.9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10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11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4.醚化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4.2 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机泵;
4.3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4.4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5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6 禁止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7 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8 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4.9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10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11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四)聚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1.3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1.5 严禁违反集团公司,公司制订的各种安全法规、禁令、规章制度;
1.6 严禁开具作业票证不进行现场确认;
1.7 严禁检修作业时以阀门代替盲板。
2.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 严禁在没有其他人的的情况下离开岗位;
2.3 严禁主要工艺参数超标运行;
2.4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5 严禁巡检记录作假;
2.6 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2.7 严禁工作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睡岗。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3.2 严禁t2作业不穿防火服;
3.3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4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5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6 严禁未经批准使用消防水;
3.7 严禁随意使用消防器材和设备;
3.8 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3.9 严禁让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3.10 严禁在防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器材;
3.11 严禁在防爆区使用非防爆工具;
3.12 严禁更换脱气仓过滤袋或清理回收过滤器时,未充分水解;
3.13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或排火炬,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严禁任意排放;
3.14 严禁巡检期间不检查粉料输送储存系统的静电连接情况。
4.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4.2 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4.3 严禁清理水箱时不系安全带;
4.4 严禁无劳保护品清理模板和切刀;
4.5 严禁热水未排净,打开水室侧窗;
4.6 严禁将手伸入旋转加料器内。
(五)聚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聚丙烯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工作期间睡岗、脱岗、酒后上岗;
1.3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5 严禁无票操作或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6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聚丙烯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2.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4 严禁聚丙烯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造成停车或其他重大事故;
2.5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6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7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8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9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聚丙烯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3.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4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3.5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6 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7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3.8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聚丙烯挤压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4.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4.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4 严禁挤压造粒机组超温、振值不达标运行;
4.5 严禁辅助系统不达标机组启动运行;
4.6 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7 严禁靠近、触摸挤压造粒系统运转中的设备;
4.8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9 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10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4.11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2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第三十一条 机电仪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电气运行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误分合断路器、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和误入带电间隔;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二)电气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三)仪表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仪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操作及作业;
5.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6.严禁未将设备余压、余料泄尽,切断水、电、气及物料来源的情况下,进行拆装、检修仪表作业;
(四)电(气)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手持焊把线爬梯、登高;
3.严禁将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4.严禁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沾染油脂;
5.严禁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区域内进行作业;
6.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承载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
7.严禁在未彻底清洗和将盖打开的情况下焊、割盛装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
8.严禁氧气乙炔气瓶混装、混合吊装;
9.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五)机修钳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办理作业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2.严禁在脚手架、操作平台上坐、躺和背靠防护栏杆;
3.严禁由高处抛掷物品;
4.严禁使用十字镐和大锤等工具时戴手套和正面站人;
5.严禁不按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严禁未经专业培训合格操作使用机械设备;
7.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8.严禁对运转中的设备进行注油或维修作业;
9.严禁无票证、无监护、无安全保证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0.严禁无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大型设备检修或吊装作业。
(六)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无措施、方案、交底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3.严禁在起重设备、机具及作业区域内存在不安全因素时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4.严禁在未对吊具索具检查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5.严禁违反“十不吊”原则。
第三十二条 质检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携带易燃物品上岗;
2.设备故障时禁止运行;
3.严禁未穿戴好防护用品进行采样、制样、分析配药等作业;
4.高温设备禁止徒手操作;
5.药品标签标识不清,禁止使用;
6.水样温度过高,禁止取样;
7.采样过程中,禁止离开采样现场;
8.禁止睡岗、串岗,酒后上岗;
9.严禁动火作业不分析就签字确认;
10.严格执行剧毒品“五*定”,禁止将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擅自挪用或带出分析室。
第三十三条 动力及公用工程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通用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者安全培训教育不合格人员上岗;
2.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岗位设备;
4.严禁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5.严禁未穿戴或未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6.严禁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8.严禁在非紧急状况下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9.严禁不确认使用防护用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的防护用品;
10.严禁对出现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不向领导汇报而私自处理;
11.严禁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投用工艺装置。
(二)热电站岗位安全红线
1.热电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热电锅炉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锅炉未达到并汽条件时向主蒸汽母管并汽;
2.2 严禁锅炉灭火后向炉内进煤、进气;
2.3 严禁水位不明向锅炉上水;
2.4 严禁安全门全部解列运行锅炉;
2.5 严禁关小对空排汽门赶火升压;
2.6 严禁所有水位计失灵锅炉运行;
2.7 严禁锅炉高水位高于+250mm;
2.8 严禁锅炉低水位低于-200mm;
2.9 严禁锅炉主汽压超过10.0mpa;
2.10 严禁风机带负荷启动;
2.11 严禁风机故障时运行。
3.热电锅炉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锅炉排污时不带防护用品;
3.2 严禁冲洗水位计时正对阀门;
3.3 严禁不佩戴防护面罩、手套进行捅、放渣作业;
3.4 严禁不开出入口水门投运冷渣机;
3.5 严禁在风机运行时擦拭转动部分;
3.6 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3.7 严禁跨越皮带;
3.8 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3.9 严禁渣子掩埋托辊及拖皮带;
3.10 严禁皮带跑偏运行。
4.热电汽轮机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4.2 严禁主蒸汽管道暖管不充分打开主蒸汽阀门;
4.3 严禁润滑油温、油压、油质不达标准机组运行;
4.4 严禁温升不够启动机组;
4.5 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6 严禁主机联锁保护装置失灵运行机组;
4.7 严禁在汽轮机转子温度未降到规定温度时停止盘车;
4.8 严禁轴振,瓦振超过保护值运行机组;
4.9 严禁转子的轴向位移超过规定值运行机组;
4.10 严禁缸胀和胀差不在规定范围内运行机组;
4.11 汽轮机超速达到规定值,打闸停机。
5.汽轮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泵轴承温度超75℃、电机轴承温度超过80℃运行机组;
5.2 严禁开关蒸汽系统阀门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给水含氧量超标运行;
5.4 严禁除氧器、高温加热器、减温减压器超温、超压运行;
5.5 严禁除氧器发生振动;
5.6 严禁除氧器高水位运行;
5.7 严禁并列除氧器时液位差、压力差、温度差超范围;
5.8 严禁女职工巡检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6.热电脱硫、除尘、脱硝岗位安全红线
6.1 严禁不佩带防尘口罩冲灰作业;
6.2 严禁站在石灰石粉仓下粉口正下方捅堵粉;
6.3 严禁石灰石旋转给料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用手直接拨动转动的链条;
6.4 严禁泵送过程中有吸空或无料泵送现象;
6.5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打开除尘器的人孔门对内进行检查;
6.6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清理阴极振打及大梁加热保温瓷瓶;
6.7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随意拆除各部的电气安全保护接地装置;
6.8 严禁在真空脱水皮带机的皮带上行走及进入运行的皮带机内部检查。
7.输煤岗位安全红线
7.1 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7.2 严禁在皮带上下或其他有关设备上下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及人员;
7.3 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7.4 严禁皮带跑偏运行时用木棒、铁棍等工具校正;
7.5 严禁用手伸入遮栏内给运行的设备加油;
7.6 严禁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7.7 严禁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及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7.8 严禁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入孔门;
7.9 严禁私自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
(三)水处理岗位安全红线
1.水处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 严禁脱盐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1.10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1.11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脱盐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离子交换器本体阀门关闭不严进行再生操作;
2.2 严禁酸、碱操作时离开现场;
2.3 严禁未断电进行离心泵检修作业;
2.4 严禁劳动保护用品不齐全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
2.5 严禁泵空转或反转;严禁在无油或缺油状态下运转,严禁长期超负荷运转;
2.6 严禁各储水箱、水池出现溢流、低液位现象。
3.脱盐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具、无人监护时作业;
3.2 严禁在现场通风设施不完善时进行溶碱作业;
3.3 严禁在倒运酸碱、卸车期间离开现场;
3.4 严禁酸系统维护时不按要求置换直接进行维护作业;
3.5 严禁应急药品、洗眼器不完备进行作业;
3.6 严禁清洗再生时、ph值不稳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取样;
3.7 严禁进行反洗操作时设备憋压;
3.8 严禁反洗水量过大、时间过长;
3.9 严禁用水冲洗带电设备和线路。
4.循环水内操岗位红线
4.1 严禁循环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4.2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3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4.4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5 严禁在发现油位低、风筒门未封等异常情况下启动冷却塔风机。
5.循环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3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5.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5.5 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5.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5.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5.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5.9 严禁风机正在运行时私自移动、拆卸风筒门。
6.回用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6.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6.2 严禁回用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6.3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6.4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7.回用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7.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7.2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7.3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7.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7.5 严禁施工前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7.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7.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7.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8.污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8.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8.2 严禁污水处理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8.3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8.4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8.5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9.污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9.1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法兰操作;
9.2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9.3 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9.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9.5 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9.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9.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9.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四)空分岗位安全红线
1.空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5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6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7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8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9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1.10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空分中控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2 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2.3 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2.4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空分现场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3.2 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3.3 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3.4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5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 包装储运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罐区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二)罐区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3.严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超工艺卡片参数运行;
4.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班长汇报;
5.严禁罐区收付料时,不进行阀门、液位等确认;
6.严禁出现离岗无人监控状态;
7.严禁私自摘除联锁或更改联锁数值。
(三)罐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4.严禁在防爆区域现场接打手机;
5.严禁改流程时,不按照标准程序法确认和执行;
6.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或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进行作业;
7.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8.严禁在罐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检修作业。
(四)pe/pp包装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交接班产品数量盘点不清楚、不当面签字确认;
5.严禁对安全设施不检验及维护。
(五)pe/pp包装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违反包装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4.严禁直接用手对包装机和传送带清理卡塞物;
5.严禁女职工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六)叉车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未经考证或考试不合格无证驾驶上岗;
3.严禁驾驶叉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速行驶;
4.严禁驾驶故障车辆行驶;
5.严禁使用损坏托盘用于包装码垛机,防止码垛塌散。
(七)产品库房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对库房消防系统不定期检查记录;
3.严禁对库存物料发生的安全质量隐患不及时汇报和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可疑现象等不汇报;
5.严禁发生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八)产品库保管员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在出、入库单据上乱涂、乱改、乱画;
3.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和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危险因素等不处理、不汇报;
5.严禁不对仓库的产品物料做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九)汽车装卸栈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4.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不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8.严禁在打雷、暴雨天气时安排装卸车作业。
(十)汽车装卸栈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故障时进行装卸车;
3.严禁装卸车时,不严格按照标准程序作业法进行确认和执行;
4.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严禁在装卸车时不按照规定使用静电接地线;
6.严禁装卸车辆不按照行车路线行驶和指定位置停车;
7.严禁在严禁接打手机区域接打电话;
8.严禁私自移动、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9.严禁让安全检查有问题的车辆进入装卸站。
第六章 检维修安全红线
第三十五条 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六条 严禁冒名顶替代签各种作业票证或未到作业现场签字确认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临时用电、破土、射线作业票证。
第三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射线作业或爆破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销售、储运、发放、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条 严禁未经计量确认及工艺复核,进行危化品装卸、输转作业。
第四十一条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装卸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状态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设备。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第四十五条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安全措施进入易然易爆危险区域。
第四十六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第四十七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第四十八条 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第四十九条.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第五十条.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第五十一条 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第五十二条 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第五十四条 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第五十五条 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第五十七条 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第五十九条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第六十条 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第六十一条 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车辆。
第六十二条 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上塔、罐、平台等装置高处施工作业。
第六十四条 严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问作业、射线作业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第六十五条 严禁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危险介质或带压、泄漏、窒息状态检维修时,不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或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不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第六十六条 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泄漏、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第六十七条 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运行时处理缠辊或不停机对转动部位进行检维修、卫生清理等作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八条 违反生命安全红线之一者,离岗培训一至三个月,并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管理安全红线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停发或减发一至三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操作岗位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员工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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