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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06 热度:28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1篇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实现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待修率、事故率,科学地管理好、用好设备,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矿机电设备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为了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矿成立机电运输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并配备电器设备管理副科长一名,机械设备管理副科长一名,机电设备管理技术员一名。

二、机电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1、一般机电设备的选型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系统,结合实际使用要求,做好设备签报计划上报公司竞标采购,努力做到技术先进、质量优良、证件齐全、经济合理,大型固定设备及采掘设备(含主要配件)要优先选择原厂订购。

2、机电设备购置计划确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验收人员不签字验收,并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交矿处理。

三、机电设备的领用

1、各队需要增用的机电设备应根据工作计划提前申请,注明设备使用地点及负荷情况送报机运科给予批复,由机运科发放设备。

2、电气设备在下井前应经全面检查、检修并经过试运检查、验收,开出入井合格证,方可入库、发放下井。

3、凡是进矿新设备及库存超过半年以上的设备下井前必须重新检查、通电试运后方可下井。

4、设备安装使用后,机运科技术人员应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建立帐卡。

四、机电设备的验收

(一)、机电设备到货后,设备管理人员应联同生产运营科、供应部门根据购货合同和设备到货清单逐一进行清点验收,查设备是否符合使用性能,否则进行退货处理。

l、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二)、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

l、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五、机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定期检查、检修

1、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必须在技术指导下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2、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设备实行包机制,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对生产的设备,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3、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4、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性能较低和精度超限时,要进行调整或检修。

5、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维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6、机运科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制年、季、月固定设备检修计划报矿批准,并纳入矿生产计划,验收工作由分管矿长组织进行。

7、根据“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每年应有12~15天停产检修日编制,由机电科编制检修计划报公司、矿领导批准后由机运科组织实施。

8、每天夜班00:30时-8:30时为全矿停产检修时间,对运输系统、供电系统全面检查检修。

9、各种设备按规定的日检、周检项目进行,由包机责任者逐一检查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日、周检中发现无法处理的故障、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安排停产处理。

10、检修完毕应由运转人员及检修者对设备全面检查,拆除检修辅助设施并试车运转良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机电设备的移交

1、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生产运营科、机运科、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交接。在交接单上注明设备的台数、五小及电缆数量等现场交接人员共同签字,机运科备案。

第2篇 机电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机械操作时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2)机械和动力机械的机座应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装防护装置。

3)工作前应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应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上锁。

5)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

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6)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人机械行程范围内。

7)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作业应停电;不能停电的,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作业。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作业时,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有关规定。

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9)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曝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10)*光或其他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11)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3篇 机电设备配件修旧利废管理规定

为增强成本意识,严控机电配件消耗,努力实现节支降耗。以修旧利废节能降耗为目的,做好回收、修旧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原则是;设备设施及工具,能井下修复的在井下修复利用;对于不能在井下修复利用的如操作阀、油缸千斤顶、减速器、风动工具等配件到本单位机修室修理;单位自己难以修理的,经相关部门鉴定机厂能加工维修的,送到机厂加工,维修的单位承担材料费。

二、各单位对升井或回收来的废旧设施根据现场要求进行加工改造,对自己有能力制造的设施,如绞车档栏、材料架、车别子、设备护栏、设备架等进行焊接制造;充分利用井下闲置的设施设备、配件,把其转运到所用之处进行重新利用,如以前用在其它地点的护栏、挡车器等;加大被损坏设备设施的维修力度,多领配件少领整件,如对坏风钻、风泵、减速器的维修。

三、设备配件修旧利废的管理与鉴定验收

1、矿成立修旧利废鉴定、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由企管科、考核办、成本稽查、材料科、机电科组成;负责对各单位修复配件、机厂修复的配件质量鉴定、验收、建立台账、结算管理等工作。

2、各单位由机厂领出的设备各种零配件齐全、完好,性能符合要求,使用单位负责验收签字。否则对责任者考核100元。

3、使用单位升井入厂检修的设备,所有设备的各种零配件必须齐全,不得丢失;对丢失的部件使用单位按原值赔偿,对责任者考核200元,联责主管负责人50元;机电科设备组专人负责入厂设备的验收、管理,对不负责的验收员每次考核100元,联责负责人50元。

4、使用单位由于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的设备及配件损坏,使用单位按原值价格赔偿;对责任者考核损坏设备及配件价格的50%,同时联责考核机电主管、段长各损坏设备及配件价格的20%(个人联责考核最多不超2000元)。

5、各单位井下备用机电设备、配件,必须保持齐全、完好、清洁,否则考核包机者100元,同时联责主管50元。

6、各单位更换下来在井下不能修复的配件,应及时运往机修室进行修理,修理好的配件经鉴定、验收小组验收后方可下井使用;不能修复使用的配件交回材料科,用作冲减以旧换新的数量;各单位应建立回收台帐、修旧、报废台帐。

7、成本稽查、机电设备组每月对各单位现场的设备配件管理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对使用、管理情况、执行规定情况检查;否则考核负责人200元。

8、对各单位修复的配件,矿按修复件原值的10%给予奖励相关人员;经修旧利废鉴定、验收领导小组由成本稽查牵头每月验收两次,月底统计修旧利废配件明细、费用。

9、单位交回材料科的必须是报废件,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是不能修复的方可交回,否则按配件原值的100%进行处罚。

10、材料科每月底核实各单位领新、交报废配件数量,结算修旧利废配件费;矿季度末对各单位奖励。

11、各单位对矿当月下达的配件费有结余,可转存下月使用;对季度内累计结存的单位,矿可以按配件费结余额度的10%奖励管理人员,其余90%可以继续进入配件费使用;对于年度内累计结余的可以再提10%奖励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四、主要设备及主要配件的维修范围

1、耙斗装岩机:制动系统、操作手把、滑轮、下部支撑、中部槽开裂缝、耐磨锰钢条及局部整形。

2、喷浆机:上下结合板、耐磨块、料盘、旋转体、搅拌器、给料系统。

3、蓄电池机车:控制器、各部导线、制动系统。

4、刮板输送机:机头架、舌板、支架、分链器、盲轴、链轮、联轴节、轴承、机尾架、机尾滚筒、机尾轴承、机尾链轮、链条、刮板、中部槽、机头机尾过渡槽、电缆槽、销排等。

5、调度绞车:闸带、闸把、连杆、拉杆、电动机风扇。

6、皮带机:主动滚筒、导向滚筒、托辊、h支架、联轴器、架子管、除尘装置等

7、采煤机:导向滑靴、支撑滑靴、截齿座、滚筒、端盖等:

8、掘进机:一运刮板机、二运皮带机、铲板、履带部件、截割部件、旋转板等:

9、装煤机:行走部件、装载部件、各油缸、高压油管等:

10支架:各种操作阀、销轴、高压胶管、各种千斤顶等非标件:

10、各种减速器、各种风动工具、各种组成部件等:

11、各种开关配件、小型电器配件(按钮、接线盒、电铃、打点机)

第4篇 小鱼沟煤矿供电队机电设备日常检查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1条: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及设备性能。按时参加业余培训,认真学习规程措施,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2条:队长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员,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务时,要讲明注意事项,指定安全负责人,分工要细致,并将安排情况记入班前会记录。

第3条:班中按劳动保护穿戴,电工作业要穿绝缘靴(鞋),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高空作业要使用安全带。学员没有师傅带领,不得单独从事电工作业。

第4条: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标示牌、警戒线、验电器、断线钳、脚扣、保险带、绳索、葫芦、滑轮、短路接地线、绝缘棒、梯子、紧线器、核相仪及携带型电工仪表等必须检查完好试验合格。

第5条:电工维修作业必须至少两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人。施工前工作人员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碍工作的病症。

第6条:需停送电作业的,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并且要有防止误送电的措施,工作班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到自保互保。

第7条:需要搭接临时电源的工作,其电源必须使用有漏电保护器的专用开关。如使用电焊机、无齿锯、手枪钻、冲击钻、电烙铁等小型电器时,使用前应首先检查完好情况,电缆、导线、开关不应有破皮漏电现象,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应做一次漏电试验,确保完好。导线必须使用橡套软线,禁止使用塑料护套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接零)。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灰尘的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工作。

第8条:井下行走时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时遵守行车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长物件时应平放,严防碰触架空线。

第9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之规定:

(一)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10条:本单位人员到外单位或本职范围以外的地点参与施工,工作监护人应由对方人员担任;除遵守以上规定外,开工前还应详细了解现场的接线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方可开工。

第二节、停电操作

第11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a.检修的设备;

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0.7米的设备;

c.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安全距离虽大于0.7米,但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d.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12条: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13条: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三节、验电操作

第14条: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15条: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第16条: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四节、装设接地线措施

第17条: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18条: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19条: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20条: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21条: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22条: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第23条: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24条: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条: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a.拆除一相接地线;

b.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c.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26条: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第27条: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五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28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d)。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29条: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

第30条: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1条: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32条: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33条: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4条: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第六节、电器日常检修安全措施

第35条:正常时电器的检修工作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36条:操作前按照停电申请表的内容仔细核对开关位置编号及负荷名称确认无误。按照规程操作,先停断路器再拉隔离开关;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停电后将开关闭锁,并在开关操纵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第37条:地面有人值班变电所及井下中央变电所停电后的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由值班人员落实。地面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及井下采区变电所停电后,由施工人员落实停电、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无人值守的开关,除执行上述措施外,还要设专人看守,严防误送电。

第38条:双回路供电的负荷,停电后要在前后隔离刀闸两侧分别验电放电,并在有电无电区间设置警戒线或在刀闸动静触头之间装设强度足够的绝缘隔离板。

第39条:施工人员到达地点后,首先要检查设备确已断电,再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方可开工。

第40条: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杜绝虚接、错相等不合格现象的发生。

第41条:需要频繁停送电的操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后都要进行验电放电,确定无电压方可操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42条: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43条: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带接地线合闸!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严禁送电!

第44条: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员及所做措施,恢复原运行方式。正常运行30分钟后方可收工。

第七节、砍伐树木安全措施

第45条: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不得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不得接触导线,安全距离不够时,线路必须停电。

第46条: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距3-10kv为3.0米,3kv以下为3.0米。导线与街道树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10kv为1.5米,最大风偏情况下的水平距离为2.0米。3kv以下为1.0米。

第47条:上树砍剪树木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应注意马蜂等昆虫。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的树木。

第48条:为防止树木(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树枝接触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条: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防止伤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时要防止车辆通行。

第50条:砍树使用的刀具、斧头、绳索、梯子、油锯等使用前要检查完好。

第八节、在电杆上作业安全措施

第51条:登杆前应由两人同时辩明工作线路及杆号,严防误登杆。工作前应对线路执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措施,短路接地线应挂在来电侧。危及施工线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线路也应采取停电措施。

第52条: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的电杆基础未完全夯实前严禁攀登。风雨后遭损伤的电杆,应先采取培土、打临时拉线等措施,再行上杆。

第53条: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铁鞋、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条:杆上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牢固构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割伤。

第55条:检修电杆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拆除,事先应对电杆进行加固;调整倾斜杆塔时应先打好拉线。

第56条: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下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抛掷。杆下应设人监护,防止行人通过和逗留。

第57条:检查水泥电杆横向裂纹宽度不应该超过0.2mm,长度不应该超过1/3周长,弯曲度不应超过杆长的2/1000,否则不准登杆。

第九节、架空电力线路巡视安全措施

第58条:线路巡视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夜间巡线应沿外侧进行,大风天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

第59条: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有随时恢复送电的可能。

第60条: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第61条:巡线周期:1)定期巡视 对于1—10kv线路,一般为每月一次;1kv以下线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视因气候恶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决定。3)夜间巡视1—10kv线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视 故障后巡视5)监察巡视每年至少一次。综上所述,每条线路每月检查巡视不少于三次。

第62条:线路运行标准有关数据: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过引线、引下线与相临导线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3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0.15m。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拉线、导线与电杆、导线与架空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2m,3kv以下时,不应小于0.05m;3—10kv架空线路的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线路的拉线从两相导体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低压接户线和进户线必须采用硬绝缘导线。避雷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应用镀锌钢绞线,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架空线的档距:

6kv 城区40—50m 郊区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区 40—50m 郊区 40—60m

第63条: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经过地区3—10kv 3kv以下

居民区6.5m 6.0m

非居民区 5.5m 5.0m

第64条:高压接户线的导线截面,铜绞线不得小于16mm,铝绞线不得小于25m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45m,对地距离不得小于4.0m。

第十节、搭接、拆除负荷电缆措施

第64条:搭接、拆除负荷工作应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搭火用的电缆(线)必须检查完好,绝缘良好不漏电,不得有明接头。

第65条:工作前应将施工地点前侧电源开关停掉,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措施。打开电气设备电源侧盖板前,必须从上一级开关将电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6条: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拆、接负荷电缆前应从工作区段两侧停电,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7条:搭接电缆后,应检查所搭负荷线相序正确,压接质量及绝缘合格,防爆设备达到防爆要求,具备送电条件。方可收工。

第68条:拆除负荷后,将负荷线全部撤除,对裸露的电源线或开关要采取包扎隔离等防护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员触电。对于防爆设备,要达到防爆要求。

第69条: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工作人员背后不得有带电体。

第70条:外单位人员在变电所搭拆负荷时,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同意。配电工有责任为其提供安全监护,同时亦应监督施工质量,发现不符合标准及失爆现象,应责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不得送电。

第十一节、立杆-撤杆-调整电杆安全措施

第71条: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人员分工要明确,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72条: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第73条: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出杆高1.2倍的距离。即12米电杆为15米,15米电杆为18米。

第74条: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绳等。

第75条: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6条:在撤线过程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转角杆、分段杆及起点、终点杆撤线前应系好拉绳,严禁突然剪断导线,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7条:电杆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吃力点作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度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第78条:已经起立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绳。杆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79条:调整电杆前应确认线路确已停电,再检查杆根、拉线等无隐患。电杆调整后应将杆根回土夯实,并紧固好拉线。

第80条:撤除线路时应先撤导线和金具,后撤拉线和电杆,当还有受力拉线时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二节、放线-撤线-紧线

第81条:放、撤、紧线工作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施工前应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第82条: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严防导线被过往车辆挂住。

第83条:紧线前应先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导线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现象。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第84条: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赶根,如不完好牢固,应设临时拉线加固。

第85条: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作法松线。

第86条:使用放线器放线时,应有防止线盘倾倒及刹车的措施。放线时应严防导线扭伤,剪断导线时,应先控制断线部位两端,防止线头因弹力突然释放伤人。

第十三节、起重-运输安全措施

第87条:起重、运输工作要遵守鲍煤发(2006)54号文件之《鲍店煤矿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规定》。

第88条: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施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检查。

第89条: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煤矿安全规程》第734条规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90条:被吊物体应可靠连为一体,必要时各连接部件应分别起吊。应在被吊物件棱角处和特别滑的部分应当采取垫旧皮带、薄木板或其它软体物进行保护。

第91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进行试吊和试拖移,试吊高度不大于200mm,试拖移距离不大于400mm,检查无异常后方继续进行。

第92条: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绳索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在斜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物料两侧及下方严禁有人,并设置防止物体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条:对起吊、拖移的物料应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能使应起吊、拖移的物料整体移动,不出现散落或使其构件变形。

第94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注意观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几何形状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现偏向或翻转等现象,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后在进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必须规定统一联络信号及指令、设专人负责发出信号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知专用信号和指令的使用规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号在其工作没完成前,严禁作为其它信号使用。

第96条: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连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须合格,与起吊、拖移的物体重量相适应。

第97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作如下规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2)用于人力起重为4.5;3)用于机动起重为5-6;4)用于绑扎起重为10;5)用于供人升降为14。

第98条:运输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移动伤人。

第99条: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100条:多人使用滚杠、扁担等搬运重物时,必须统一号令,步调一致。经过狭窄或靠近墙壁等障碍处内侧不得有人,且速度应放缓,严防伤及人员或设备。

第十四节、在配电变压器台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条:配电变压器台(室)停电检修时,应持工作票。高压线路不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加强监护。

第102条:无论线路是否已停电,必须先拉开变压器低压侧断路器,再拉高压开关或跌落保险。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03条:在吊起或放落变压器前,必须检查配电变压器台的结构,确保牢固可靠。

第104条:配电变压器停电做试验时,除指定工作人员外,台架上严禁有人地面有电部分应设警戒线,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有人监护。

第105条:电容器进行停电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将电容器逐个彻底放电并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106条:线路柱上开关、刀闸、跌落保险进行检修时,必须将连接该设备的两侧线路全部断电,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十五节、在带电线路电杆及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上的工作

第107条:在带电杆塔上刷漆,除鸟窝、检查接地线(极),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时,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米。风力不得大于5级。

第108条:在10kv及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导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条:停电检修线路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时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至危险距离以内(1米),则另一回路也应停电并接地,停电同样执行工作票。若另一回电力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则工作负责人应向该单位要求停电和接地并在确实看到该线路已接地后,才可开始工作。工作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路线路的措施,完工后应检查该交叉跨越点安全距离合格(10kv及以下应>;1.0米)。

第110条:在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内)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要求:

1) 有线路标志,以使工作人员能正确区别哪一条线路是停电线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应持工作票及验电笔、接地线等设备。

3) 登杆前应该对标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可攀登。

4) 在这一段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时,要有专人监护,以免误登有电线路杆塔。

第十六节、电力电缆工作

第111条:在电力电缆上工作应办理工作票,开工前要核对电缆名称及标示牌,并在施工端验电放电短路接地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12条:开启电缆沟时,如在交通路口,应设置标示或设人警戒,防止行人、车辆误入。

第113条: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电缆走动时,严禁用手般动,以防挤伤。移动电缆接线盒一般应停电进行。按照矿上关于挂“红黄牌”的有关规定,不得带电整理、吊挂电缆,整理吊挂电缆必须将电缆停电。

第114条:截断电缆前,必须先核对确为停电电缆,再有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线后方可工作。扶钎人应带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115条:制作热缩电缆头,使用喷灯或喷枪应严格遵守操作说明,防止喷头烫伤,准备好足够的防火水和至少两个8kg干粉灭火器。工作现场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风良好。制作冷缩电缆盒,应注意保持环境干燥。

第116条:连接电缆前,每做一个接头,都要对接头两端电缆的绝缘情况进行测量,并做好记录,最后通测绝缘值,确保整条电缆合格,符合送电条件。

第117条:电力电缆做耐压试验及摇测绝缘时,高压设备周围应设警戒线,试验仪器电源搭火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操作都必须联系好,确认允许送电,再操作。电缆两端人员应联系好,沿途电缆上严禁有人工作,试验后必须逐相彻底放电。

第118条:运行中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周期巡检和维护。电缆沟盖板应齐全完好,沟内不得有积水、杂物,电缆桥架上方应有护板,无护板的维修人员应及时清理上面的落叶等杂物,严防引起火灾损伤电缆。

第119条: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设电缆,预先应架设好钢绞线,并检查确认钢绞线安装牢靠。工作时下面应有人监护。梯上有人时,一般不准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时,梯子上方两侧必须系有安全绳,两边有人拉绳,严防梯子突然倾倒伤人。

第十七节、更换照明灯具

第120条:更换照明灯具,灯具的额定电压必须与供电电压相符,装卸灯泡时,应先关闭电源开关。户外更换灯具,开关距工作现场较远时,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应将开关闭锁(挂牌),防止误送电。

第121条:灯架或灯具管内的导线不许有接头,采用螺口灯座时,应将火线接顶芯极,零线接螺纹极。开关应控制火线,开关上搬为接通,下搬为断开。

第122条:使用梯子、马凳等登高时,必须至少两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梯上不准同时上两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123条:送电前工作人员应脱离可能的带电构件,并背对灯具,以防灯具突然炸裂伤人。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124条:室外更换路灯、地灯、投光灯、装饰灯及灯箱内灯具等操作,高空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使用梯子、铁鞋登高时应检查完好,上杆前应检查杆基牢固。使用高空作业车要有专人操作,臂斗与附近架空线应保存足够的安全距离。高空传递物品应用绳索,严禁抛掷,下面人员应带安全帽。

第125条:变电所、配电室内更换照明灯具时还应防止不得触及其他带电设备。

第126条:井下更换防爆灯管前,应先将电源停掉,灯具应达到防爆要求。

第127条:更换后的灯具,不得随意丢弃,应定点存放。

第十八节、高低防开关及变压器故障处理

第128条:计划内的故障处理,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按停送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129条:工作负责人应详细介绍工作任务、性质、停电范围、有电无电区间、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条:故障处理前,应先将所检修设备断电,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或装设防护挡板等措施。

第131条:进线及联络开关出现故障,要采取越级停电措施,将检修设备两侧的电源都断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132条:严禁带电作业。工作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大于0.4米,必要时应加绝缘板隔离。

第133条:应急故障处理:

1) 当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维修工接到值班领导的通知后应迅速备齐所用工具、材料及防护用具,及时入井抢修。

2) 应急故障处理,亦应遵守停电、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措施。有专人监护。

3) 井下防爆设备处于失爆状态,严禁送电。特殊情况下如需开盖对设备进行送电试验,则事先必须经瓦检员检查气体不超限,有安监员现场监督。

第134条:设备故障处理完毕,负责人检测无误,送电运行正常后,向单位及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节、运输-安装-撤除电气设备

第135条:机电设备运输前的装车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绳索等符合要求,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136条:设备底架应与车盘用螺栓可靠连接,螺栓强度满足要求。地面封车时底脚螺栓不少于四条,井下封车时如因条件限制,封车应不少于两条对角螺栓,其他方向应用钢丝绳封牢,确保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松动。

第137条:装车应不超长、超宽、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脱落或窜动的构件应与主设备连接牢靠。

第138条:使用葫芦起重时,葫芦、绳头、胀楔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要选择好可靠的生根点,起吊前应先试吊。

第139条:运输过程中,设备两侧不得有人。斜巷运输坚持行车不行人制度,要有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运输过程中要使用保险绳。

第140条:搬迁、移动带电设备前断电,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牵拉各种缆线。

第141条:在滚杠和轨道上移动电气设备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使用的绳索应有足够强度,应系在设备底架上。要统一号令、用力均匀,严防拉歪设备。狭窄处两侧及设备前进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脚移动使用中的滚杠,防止挤伤。

第142条:体积较大的设备过风门、峒室门等狭窄处时,必要时要将设备拆卸,但要注意保护设备内部构件如接线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应妥善放置。

第143条:设备回收上井后,要及时交还机电科设备库或电修组。

第144条:人力推车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之规定。一次只准推一车,同向推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人员及障碍物时应及时发出信号或采取措施。严禁放飞车,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145条:完工后清理现场卫生,使用中的设备要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十节、电气设备核相调相工作

第146条: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新安装或改动主接线后,联络开关合闸前都要进行核对相序工作。

第148条:核相工作应使用专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两人持操作杆,一人记录,一人指挥。周围应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监护。操作时,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核相仪表使用前应检验合格。

第149条:相序核对后,将两侧电源停掉,分别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记录调整两侧压线,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条:操作时人体与带电体应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51条:并路合闸前,应再复核一遍,无误方可并网操作。

第152条:带电机等旋转设备的负荷调相前,应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将电源侧隔离刀闸拉开,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突然来电的措施,然后调整任意两相负荷线,调整后检查设备运转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节、低防开关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与试验

第153条:带延时的总检装置不准单独使用。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154条:开关操作机构应无过位或卡阻现象,跳闸机构灵活可靠。

第155条:当660v系统绝缘值低于30kω,127v系统绝缘值低于10kω时应采取措施提高电网绝缘电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第156条:运行中的检漏装置跳闸试验每天一次,维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7条:试验时660v用11千欧、10w电阻,127v用2千欧,10w电阻,对新安装的首次投人运行后要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8条:实验方法:在瓦检员的配合下,检查气体不超限,有选择性的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分支开关线路应在线路最远端试验。在线路最远端的开关负荷侧接一电阻,电阻另一端接在开关外壳上,盖上盖后送电,观察开关是否跳闸。试验完毕,拆除电阻,将开关恢复原状态,并将试验结果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节、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

第159条: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时,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使用高压绝缘棒。绝缘棒的长度对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对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条:室外雨天使用时应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无特殊防护装置不允许雨雪天户外操作,必要时要加长绝缘杆。

第161条:绝缘杆使用后应吊放在室内干燥场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内木支加上。防止压弯受潮,每年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一次。

第162条:户外操作跌落开关,停时应先断开中相,后断开背风侧边相,最后断开迎风侧边相。送电操作时,对于户内先送两边后送中间。对于户外应先接通迎风边相,后接通背风侧边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条:停电操作前先停低压再停高压,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送电时与此顺序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第164条:户外施工,停电时如不在变电所内,而是在线路中间的分段开关上停电,则停电后必须对停电开关负荷侧执行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双回路或有反送电电源的线路,施工现场两侧必须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已停电的开关要设专人看守。

第二十三节、调整变压器电压

第165条:当变压器低压侧出口电压高于或低于开关及用电设备对电压的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对变压器的输出电压进行调整,使之符合设备运行的要求。

第166条: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供电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即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10kv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5%,-10%。

第167条:调整电压前,应由维修电工使用万用表在低压侧选择便于安全测量的部位对电压进行测量并记录,以便确定调整的方案,调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测量,将数值与调整前对比,直至调整合格。使用万用表要遵守万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据不同电压,合理选择量程,测量时注意手不要接触测试棒的金属部分,测量人员要和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68条:调整变压器电压前,必需要按顺序停掉变压器低压侧、高压侧电源开关,并将隔离开关拉开,一经操作就使工作区间带电的开关停电后必须闭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误送电的措施。

第169条:停电后,做好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

第170条:按照变压器铭牌图示或分接开关部位标注的数字,调整变压器高压线圈的分接开关或连片,改动后杜绝虚接,并要至少经过两名有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确认无误。

第171条:调整后,由专人负责送电并测量低压测电压工作,测量并确认调整合格,然后再恢复原运行方式。井下变压器调整电压,测量合格后,因恢复开关需再次停电的,必须将变压器高压侧电源再次停掉,严禁带电检修设备,只有在设备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电。

第二十四节、在高压开关柜内工作

第172条:在高压开关柜内的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坚持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173条:工作前将开关柜上下刀闸拉开,上刀闸静触头带电的要设置防护网,工作时人体或工具与带电体应保持0.4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74条:柜内更换断路器绝缘油时,更换的绝缘油必须试验合格。柜内进人前必须对负荷电缆头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75条:高压开关柜合闸保险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二次保险必须取下。

第176条:完工后必须检查油质油位合格,无渗漏油现象。真空开关真空管分断位置正确,绝缘电阻、接触电阻合格。投入运行后,值班员或维修工应加强巡检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第二十五节、在有储能元件电器上的工作

第177条:在有电容器、电感线圈元件或带有拉伸的弹簧等储有能量的设备上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178条:停电并在电源侧做好措施后,再用接地放电棒对储能元件逐个彻底放电。在电容器上检修作业前,要对已停电的单个电容器两极进行3-5次(放电时间3-5分钟)的重复放电后才准作业。已拉伸的弹簧要将弹力释放,防止伤人。

第179条:放电时使用放电棒要先接地端,放电后再拆除。

第180条:工作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有其他带电体的地方要设置警戒线或其它明显标示,严防人员误触。登高作业应使用绝缘梯子,并注意与其他带电体至少保持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节、更换高低压熔断器

第181条:更换高低压熔断器必须选用型号及大小适宜的熔断器及熔体。

第182条:更换前必须将电源侧刀闸断开,并验明确无电压。

第183条:更换高压保险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更换低压保险应使用专用把手或戴绝缘手套。

第184条:连续多次打保险的设备应查明原因,不得随意加大保险容量。

第185条:更换保险应注意与其它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高压0.4米,低压0.1米)。

第186条:对于100kva以上的变压器,选择熔体按1.5-2倍额定电流;对于保护输出线路,熔体的额定电流应小于或等于线路的安全电流。

第187条:更换保险后,恢复原运行方式。

第二十七节、更换设备保护插件及保护整定工作

第188条:运行中的低防开关发生接地故障,为判断故障范围需进行更换选漏插件工作,操作前必须将开关停掉。

第189条:设备开盖后,首先要检查内部有无异常,更换保护插件时,必须将主回路停掉。拆卸、安装、调整保护插件时应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90条:设备保护整定值应与主管部门下达的保护定值单一致。

第191条:电气设备应保护齐全,检漏继电器严禁甩掉不用。

第192条:井下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防爆设备杜绝失爆。

第193条: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准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许短路,铁芯应可靠接地。

第194条:关闭开关门时,应注意保护二次线,严防挤伤。

第二十八节、常用工具及移动电气设备使用

第195条:验电笔使用前应检查完好, 电压等级要适宜,使用前应在相应带电体上检验。高压验电时要戴绝缘手套。

第196条:电工钳、剥线钳、尖嘴钳、螺丝刀虽有绝缘柄,但也应在不带电的场合使用。

第197条:电烙铁导线应使用橡套软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零)。每次使用前都应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

第198条:使用汽油喷灯或液化器喷枪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尽可能在通风环境下使用。不可在火焰附近加油或点火,喷焊时下面不准站人。喷灯加油时且不可吸烟,在变电所使用时,明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第199条:立梯倾斜角应保持60°左右,不准平放使用。上面有人时,不准移梯。

第200条:手持式电动机工具如冲击钻、手电钻、电动扳手等每次使用前必须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电源必须按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应用有接地芯线的橡套软线。高空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停电或终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挪动时不得提导线。

第201条:移动式电气设备如电焊机、潜水泵、无齿锯、砂轮机、小型台钻等使用前应检查电源配线整齐,有专用开关,有漏电保护,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开关、刀闸、接线柱有护罩,不裸露。移动时必须切断电源,室外使用时应有防雨设施。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宜超过2米,二次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焊接电缆线,长度不宜超过20米。操作以上设备时要按劳动保护穿戴。

第202条:各班组热水器必须有专用开关、开关必须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电源线必须有专用接地线,热水器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第203条:车间配电盘必须配线整齐,开关达到完好状态,有漏电、短路和过载等保护装置。

第二十九节、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

第204条:发现有人触电,要立即采取措施使伤者脱离电源,施救时要注意自我保护,高压触电发生时要防止跨步电压。

第205条:现场施救的三项基本措施是:1)通畅气道;2)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正常的吹气频率约每分钟12次。3)胸外按压频率80次/分

第206条:医务人员到来之前不得停止抢救。

第207条: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灭火前必须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再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燥的沙子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并将发火情况汇报值班领导。

第208条:油类着火禁止直接使用水灭火。

第209条:设备再次送电前,必须检查故障部位确已排除,并清理设备卫生,检测设备绝缘值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第三十节、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第210条:本措施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211条: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12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13条: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14条:施工中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15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16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17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18条:作业区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高空作业必须与相邻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219条:使用梯子,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220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221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222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223条: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第224条: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所用材料必须放置稳妥。所用工具必须随手装入工具袋,以防坠落伤人。

第225条: 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鞋、带钉和易滑的鞋,在没有防护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第226条: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制定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具应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价时,禁止抛掷。

第227条:高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735条之规定:

(一) 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 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 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1条: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及设备性能。按时参加业余培训,认真学习规程措施,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2条:队长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员,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务时,要讲明注意事项,指定安全负责人,分工要细致,并将安排情况记入班前会记录。

第3条:班中按劳动保护穿戴,电工作业要穿绝缘靴(鞋),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高空作业要使用安全带。学员没有师傅带领,不得单独从事电工作业。

第4条: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标示牌、警戒线、验电器、断线钳、脚扣、保险带、绳索、葫芦、滑轮、短路接地线、绝缘棒、梯子、紧线器、核相仪及携带型电工仪表等必须检查完好试验合格。

第5条:电工维修作业必须至少两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人。施工前工作人员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碍工作的病症。

第6条:需停送电作业的,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并且要有防止误送电的措施,工作班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到自保互保。

第7条:需要搭接临时电源的工作,其电源必须使用有漏电保护器的专用开关。如使用电焊机、无齿锯、手枪钻、冲击钻、电烙铁等小型电器时,使用前应首先检查完好情况,电缆、导线、开关不应有破皮漏电现象,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应做一次漏电试验,确保完好。导线必须使用橡套软线,禁止使用塑料护套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接零)。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灰尘的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工作。

第8条:井下行走时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时遵守行车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长物件时应平放,严防碰触架空线。

第9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之规定:

(一)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10条:本单位人员到外单位或本职范围以外的地点参与施工,工作监护人应由对方人员担任;除遵守以上规定外,开工前还应详细了解现场的接线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方可开工。

第二节、停电操作

第11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a.检修的设备;

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0.7米的设备;

c.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安全距离虽大于0.7米,但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d.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12条: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13条: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三节、验电操作

第14条: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15条: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第16条: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四节、装设接地线措施

第17条: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18条: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19条: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20条: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21条: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22条: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第23条: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24条: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条: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a.拆除一相接地线;

b.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c.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26条: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第27条: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五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28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d)。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29条: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

第30条: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1条: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32条: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33条: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4条: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第六节、电器日常检修安全措施

第35条:正常时电器的检修工作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36条:操作前按照停电申请表的内容仔细核对开关位置编号及负荷名称确认无误。按照规程操作,先停断路器再拉隔离开关;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停电后将开关闭锁,并在开关操纵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第37条:地面有人值班变电所及井下中央变电所停电后的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由值班人员落实。地面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及井下采区变电所停电后,由施工人员落实停电、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无人值守的开关,除执行上述措施外,还要设专人看守,严防误送电。

第38条:双回路供电的负荷,停电后要在前后隔离刀闸两侧分别验电放电,并在有电无电区间设置警戒线或在刀闸动静触头之间装设强度足够的绝缘隔离板。

第39条:施工人员到达地点后,首先要检查设备确已断电,再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方可开工。

第40条: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杜绝虚接、错相等不合格现象的发生。

第41条:需要频繁停送电的操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后都要进行验电放电,确定无电压方可操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42条: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43条: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带接地线合闸!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严禁送电!

第44条: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员及所做措施,恢复原运行方式。正常运行30分钟后方可收工。

第七节、砍伐树木安全措施

第45条: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不得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不得接触导线,安全距离不够时,线路必须停电。

第46条: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距3-10kv为3.0米,3kv以下为3.0米。导线与街道树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10kv为1.5米,最大风偏情况下的水平距离为2.0米。3kv以下为1.0米。

第47条:上树砍剪树木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应注意马蜂等昆虫。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的树木。

第48条:为防止树木(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树枝接触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条: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防止伤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时要防止车辆通行。

第50条:砍树使用的刀具、斧头、绳索、梯子、油锯等使用前要检查完好。

第八节、在电杆上作业安全措施

第51条:登杆前应由两人同时辩明工作线路及杆号,严防误登杆。工作前应对线路执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措施,短路接地线应挂在来电侧。危及施工线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线路也应采取停电措施。

第52条: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的电杆基础未完全夯实前严禁攀登。风雨后遭损伤的电杆,应先采取培土、打临时拉线等措施,再行上杆。

第53条: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铁鞋、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条:杆上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牢固构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割伤。

第55条:检修电杆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拆除,事先应对电杆进行加固;调整倾斜杆塔时应先打好拉线。

第56条: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下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抛掷。杆下应设人监护,防止行人通过和逗留。

第57条:检查水泥电杆横向裂纹宽度不应该超过0.2mm,长度不应该超过1/3周长,弯曲度不应超过杆长的2/1000,否则不准登杆。

第九节、架空电力线路巡视安全措施

第58条:线路巡视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夜间巡线应沿外侧进行,大风天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

第59条: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有随时恢复送电的可能。

第60条: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第61条:巡线周期:1)定期巡视 对于1—10kv线路,一般为每月一次;1kv以下线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视因气候恶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决定。3)夜间巡视1—10kv线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视 故障后巡视5)监察巡视每年至少一次。综上所述,每条线路每月检查巡视不少于三次。

第62条:线路运行标准有关数据: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过引线、引下线与相临导线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3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0.15m。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拉线、导线与电杆、导线与架空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2m,3kv以下时,不应小于0.05m;3—10kv架空线路的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线路的拉线从两相导体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低压接户线和进户线必须采用硬绝缘导线。避雷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应用镀锌钢绞线,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架空线的档距:

6kv 城区40—50m 郊区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区 40—50m 郊区 40—60m

第63条: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经过地区3—10kv 3kv以下

居民区6.5m 6.0m

非居民区 5.5m 5.0m

第64条:高压接户线的导线截面,铜绞线不得小于16mm,铝绞线不得小于25m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45m,对地距离不得小于4.0m。

第十节、搭接、拆除负荷电缆措施

第64条:搭接、拆除负荷工作应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搭火用的电缆(线)必须检查完好,绝缘良好不漏电,不得有明接头。

第65条:工作前应将施工地点前侧电源开关停掉,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措施。打开电气设备电源侧盖板前,必须从上一级开关将电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6条: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拆、接负荷电缆前应从工作区段两侧停电,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7条:搭接电缆后,应检查所搭负荷线相序正确,压接质量及绝缘合格,防爆设备达到防爆要求,具备送电条件。方可收工。

第68条:拆除负荷后,将负荷线全部撤除,对裸露的电源线或开关要采取包扎隔离等防护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员触电。对于防爆设备,要达到防爆要求。

第69条: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工作人员背后不得有带电体。

第70条:外单位人员在变电所搭拆负荷时,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同意。配电工有责任为其提供安全监护,同时亦应监督施工质量,发现不符合标准及失爆现象,应责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不得送电。

第十一节、立杆-撤杆-调整电杆安全措施

第71条: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人员分工要明确,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72条: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第73条: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出杆高1.2倍的距离。即12米电杆为15米,15米电杆为18米。

第74条: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绳等。

第75条: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6条:在撤线过程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转角杆、分段杆及起点、终点杆撤线前应系好拉绳,严禁突然剪断导线,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7条:电杆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吃力点作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度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第78条:已经起立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绳。杆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79条:调整电杆前应确认线路确已停电,再检查杆根、拉线等无隐患。电杆调整后应将杆根回土夯实,并紧固好拉线。

第80条:撤除线路时应先撤导线和金具,后撤拉线和电杆,当还有受力拉线时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二节、放线-撤线-紧线

第81条:放、撤、紧线工作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施工前应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第82条: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严防导线被过往车辆挂住。

第83条:紧线前应先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导线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现象。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第84条: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赶根,如不完好牢固,应设临时拉线加固。

第85条: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作法松线。

第86条:使用放线器放线时,应有防止线盘倾倒及刹车的措施。放线时应严防导线扭伤,剪断导线时,应先控制断线部位两端,防止线头因弹力突然释放伤人。

第十三节、起重-运输安全措施

第87条:起重、运输工作要遵守鲍煤发(2006)54号文件之《鲍店煤矿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规定》。

第88条: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施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检查。

第89条: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煤矿安全规程》第734条规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90条:被吊物体应可靠连为一体,必要时各连接部件应分别起吊。应在被吊物件棱角处和特别滑的部分应当采取垫旧皮带、薄木板或其它软体物进行保护。

第91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进行试吊和试拖移,试吊高度不大于200mm,试拖移距离不大于400mm,检查无异常后方继续进行。

第92条: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绳索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在斜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物料两侧及下方严禁有人,并设置防止物体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条:对起吊、拖移的物料应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能使应起吊、拖移的物料整体移动,不出现散落或使其构件变形。

第94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注意观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几何形状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现偏向或翻转等现象,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后在进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必须规定统一联络信号及指令、设专人负责发出信号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知专用信号和指令的使用规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号在其工作没完成前,严禁作为其它信号使用。

第96条: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连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须合格,与起吊、拖移的物体重量相适应。

第97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作如下规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2)用于人力起重为4.5;3)用于机动起重为5-6;4)用于绑扎起重为10;5)用于供人升降为14。

第98条:运输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移动伤人。

第99条: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100条:多人使用滚杠、扁担等搬运重物时,必须统一号令,步调一致。经过狭窄或靠近墙壁等障碍处内侧不得有人,且速度应放缓,严防伤及人员或设备。

第十四节、在配电变压器台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条:配电变压器台(室)停电检修时,应持工作票。高压线路不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加强监护。

第102条:无论线路是否已停电,必须先拉开变压器低压侧断路器,再拉高压开关或跌落保险。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03条:在吊起或放落变压器前,必须检查配电变压器台的结构,确保牢固可靠。

第104条:配电变压器停电做试验时,除指定工作人员外,台架上严禁有人地面有电部分应设警戒线,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有人监护。

第105条:电容器进行停电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将电容器逐个彻底放电并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106条:线路柱上开关、刀闸、跌落保险进行检修时,必须将连接该设备的两侧线路全部断电,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十五节、在带电线路电杆及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上的工作

第107条:在带电杆塔上刷漆,除鸟窝、检查接地线(极),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时,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米。风力不得大于5级。

第108条:在10kv及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导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条:停电检修线路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时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至危险距离以内(1米),则另一回路也应停电并接地,停电同样执行工作票。若另一回电力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则工作负责人应向该单位要求停电和接地并在确实看到该线路已接地后,才可开始工作。工作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路线路的措施,完工后应检查该交叉跨越点安全距离合格(10kv及以下应>;1.0米)。

第110条:在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内)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要求:

1) 有线路标志,以使工作人员能正确区别哪一条线路是停电线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应持工作票及验电笔、接地线等设备。

3) 登杆前应该对标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可攀登。

4) 在这一段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时,要有专人监护,以免误登有电线路杆塔。

第十六节、电力电缆工作

第111条:在电力电缆上工作应办理工作票,开工前要核对电缆名称及标示牌,并在施工端验电放电短路接地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12条:开启电缆沟时,如在交通路口,应设置标示或设人警戒,防止行人、车辆误入。

第113条: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电缆走动时,严禁用手般动,以防挤伤。移动电缆接线盒一般应停电进行。按照矿上关于挂“红黄牌”的有关规定,不得带电整理、吊挂电缆,整理吊挂电缆必须将电缆停电。

第114条:截断电缆前,必须先核对确为停电电缆,再有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线后方可工作。扶钎人应带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115条:制作热缩电缆头,使用喷灯或喷枪应严格遵守操作说明,防止喷头烫伤,准备好足够的防火水和至少两个8kg干粉灭火器。工作现场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风良好。制作冷缩电缆盒,应注意保持环境干燥。

第116条:连接电缆前,每做一个接头,都要对接头两端电缆的绝缘情况进行测量,并做好记录,最后通测绝缘值,确保整条电缆合格,符合送电条件。

第117条:电力电缆做耐压试验及摇测绝缘时,高压设备周围应设警戒线,试验仪器电源搭火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操作都必须联系好,确认允许送电,再操作。电缆两端人员应联系好,沿途电缆上严禁有人工作,试验后必须逐相彻底放电。

第118条:运行中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周期巡检和维护。电缆沟盖板应齐全完好,沟内不得有积水、杂物,电缆桥架上方应有护板,无护板的维修人员应及时清理上面的落叶等杂物,严防引起火灾损伤电缆。

第119条: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设电缆,预先应架设好钢绞线,并检查确认钢绞线安装牢靠。工作时下面应有人监护。梯上有人时,一般不准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时,梯子上方两侧必须系有安全绳,两边有人拉绳,严防梯子突然倾倒伤人。

第十七节、更换照明灯具

第120条:更换照明灯具,灯具的额定电压必须与供电电压相符,装卸灯泡时,应先关闭电源开关。户外更换灯具,开关距工作现场较远时,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应将开关闭锁(挂牌),防止误送电。

第121条:灯架或灯具管内的导线不许有接头,采用螺口灯座时,应将火线接顶芯极,零线接螺纹极。开关应控制火线,开关上搬为接通,下搬为断开。

第122条:使用梯子、马凳等登高时,必须至少两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梯上不准同时上两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123条:送电前工作人员应脱离可能的带电构件,并背对灯具,以防灯具突然炸裂伤人。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124条:室外更换路灯、地灯、投光灯、装饰灯及灯箱内灯具等操作,高空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使用梯子、铁鞋登高时应检查完好,上杆前应检查杆基牢固。使用高空作业车要有专人操作,臂斗与附近架空线应保存足够的安全距离。高空传递物品应用绳索,严禁抛掷,下面人员应带安全帽。

第125条:变电所、配电室内更换照明灯具时还应防止不得触及其他带电设备。

第126条:井下更换防爆灯管前,应先将电源停掉,灯具应达到防爆要求。

第127条:更换后的灯具,不得随意丢弃,应定点存放。

第十八节、高低防开关及变压器故障处理

第128条:计划内的故障处理,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按停送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129条:工作负责人应详细介绍工作任务、性质、停电范围、有电无电区间、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条:故障处理前,应先将所检修设备断电,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或装设防护挡板等措施。

第131条:进线及联络开关出现故障,要采取越级停电措施,将检修设备两侧的电源都断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132条:严禁带电作业。工作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大于0.4米,必要时应加绝缘板隔离。

第133条:应急故障处理:

1) 当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维修工接到值班领导的通知后应迅速备齐所用工具、材料及防护用具,及时入井抢修。

2) 应急故障处理,亦应遵守停电、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措施。有专人监护。

3) 井下防爆设备处于失爆状态,严禁送电。特殊情况下如需开盖对设备进行送电试验,则事先必须经瓦检员检查气体不超限,有安监员现场监督。

第134条:设备故障处理完毕,负责人检测无误,送电运行正常后,向单位及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节、运输-安装-撤除电气设备

第135条:机电设备运输前的装车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绳索等符合要求,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136条:设备底架应与车盘用螺栓可靠连接,螺栓强度满足要求。地面封车时底脚螺栓不少于四条,井下封车时如因条件限制,封车应不少于两条对角螺栓,其他方向应用钢丝绳封牢,确保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松动。

第137条:装车应不超长、超宽、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脱落或窜动的构件应与主设备连接牢靠。

第138条:使用葫芦起重时,葫芦、绳头、胀楔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要选择好可靠的生根点,起吊前应先试吊。

第139条:运输过程中,设备两侧不得有人。斜巷运输坚持行车不行人制度,要有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运输过程中要使用保险绳。

第140条:搬迁、移动带电设备前断电,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牵拉各种缆线。

第141条:在滚杠和轨道上移动电气设备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使用的绳索应有足够强度,应系在设备底架上。要统一号令、用力均匀,严防拉歪设备。狭窄处两侧及设备前进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脚移动使用中的滚杠,防止挤伤。

第142条:体积较大的设备过风门、峒室门等狭窄处时,必要时要将设备拆卸,但要注意保护设备内部构件如接线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应妥善放置。

第143条:设备回收上井后,要及时交还机电科设备库或电修组。

第144条:人力推车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之规定。一次只准推一车,同向推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人员及障碍物时应及时发出信号或采取措施。严禁放飞车,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145条:完工后清理现场卫生,使用中的设备要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十节、电气设备核相调相工作

第146条: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新安装或改动主接线后,联络开关合闸前都要进行核对相序工作。

第148条:核相工作应使用专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两人持操作杆,一人记录,一人指挥。周围应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监护。操作时,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核相仪表使用前应检验合格。

第149条:相序核对后,将两侧电源停掉,分别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记录调整两侧压线,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条:操作时人体与带电体应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51条:并路合闸前,应再复核一遍,无误方可并网操作。

第152条:带电机等旋转设备的负荷调相前,应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将电源侧隔离刀闸拉开,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突然来电的措施,然后调整任意两相负荷线,调整后检查设备运转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节、低防开关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与试验

第153条:带延时的总检装置不准单独使用。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154条:开关操作机构应无过位或卡阻现象,跳闸机构灵活可靠。

第155条:当660v系统绝缘值低于30kω,127v系统绝缘值低于10kω时应采取措施提高电网绝缘电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第156条:运行中的检漏装置跳闸试验每天一次,维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7条:试验时660v用11千欧、10w电阻,127v用2千欧,10w电阻,对新安装的首次投人运行后要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8条:实验方法:在瓦检员的配合下,检查气体不超限,有选择性的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分支开关线路应在线路最远端试验。在线路最远端的开关负荷侧接一电阻,电阻另一端接在开关外壳上,盖上盖后送电,观察开关是否跳闸。试验完毕,拆除电阻,将开关恢复原状态,并将试验结果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节、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

第159条: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时,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使用高压绝缘棒。绝缘棒的长度对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对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条:室外雨天使用时应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无特殊防护装置不允许雨雪天户外操作,必要时要加长绝缘杆。

第161条:绝缘杆使用后应吊放在室内干燥场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内木支加上。防止压弯受潮,每年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一次。

第162条:户外操作跌落开关,停时应先断开中相,后断开背风侧边相,最后断开迎风侧边相。送电操作时,对于户内先送两边后送中间。对于户外应先接通迎风边相,后接通背风侧边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条:停电操作前先停低压再停高压,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送电时与此顺序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第164条:户外施工,停电时如不在变电所内,而是在线路中间的分段开关上停电,则停电后必须对停电开关负荷侧执行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双回路或有反送电电源的线路,施工现场两侧必须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已停电的开关要设专人看守。

第二十三节、调整变压器电压

第165条:当变压器低压侧出口电压高于或低于开关及用电设备对电压的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对变压器的输出电压进行调整,使之符合设备运行的要求。

第166条: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供电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即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10kv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5%,-10%。

第167条:调整电压前,应由维修电工使用万用表在低压侧选择便于安全测量的部位对电压进行测量并记录,以便确定调整的方案,调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测量,将数值与调整前对比,直至调整合格。使用万用表要遵守万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据不同电压,合理选择量程,测量时注意手不要接触测试棒的金属部分,测量人员要和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68条:调整变压器电压前,必需要按顺序停掉变压器低压侧、高压侧电源开关,并将隔离开关拉开,一经操作就使工作区间带电的开关停电后必须闭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误送电的措施。

第169条:停电后,做好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

第170条:按照变压器铭牌图示或分接开关部位标注的数字,调整变压器高压线圈的分接开关或连片,改动后杜绝虚接,并要至少经过两名有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确认无误。

第171条:调整后,由专人负责送电并测量低压测电压工作,测量并确认调整合格,然后再恢复原运行方式。井下变压器调整电压,测量合格后,因恢复开关需再次停电的,必须将变压器高压侧电源再次停掉,严禁带电检修设备,只有在设备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电。

第5篇 煤矿供电队机电设备日常检查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1条: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及设备性能。按时参加业余培训,认真学习规程措施,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2条:队长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员,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务时,要讲明注意事项,指定安全负责人,分工要细致,并将安排情况记入班前会记录。

第3条:班中按劳动保护穿戴,电工作业要穿绝缘靴(鞋),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高空作业要使用安全带。学员没有师傅带领,不得单独从事电工作业。

第4条: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标示牌、警戒线、验电器、断线钳、脚扣、保险带、绳索、葫芦、滑轮、短路接地线、绝缘棒、梯子、紧线器、核相仪及携带型电工仪表等必须检查完好试验合格。

第5条:电工维修作业必须至少两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人。施工前工作人员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碍工作的病症。

第6条:需停送电作业的,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并且要有防止误送电的措施,工作班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到自保互保。

第7条:需要搭接临时电源的工作,其电源必须使用有漏电保护器的专用开关。如使用电焊机、无齿锯、手枪钻、冲击钻、电烙铁等小型电器时,使用前应首先检查完好情况,电缆、导线、开关不应有破皮漏电现象,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应做一次漏电试验,确保完好。导线必须使用橡套软线,禁止使用塑料护套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接零)。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灰尘的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工作。

第8条:井下行走时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时遵守行车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长物件时应平放,严防碰触架空线。

第9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之规定:

(一)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10条:本单位人员到外单位或本职范围以外的地点参与施工,工作监护人应由对方人员担任;除遵守以上规定外,开工前还应详细了解现场的接线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方可开工。

第二节、停电操作

第11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a.检修的设备;

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0.7米的设备;

c.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安全距离虽大于0.7米,但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d.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12条: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13条: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三节、验电操作

第14条: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15条: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第16条: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四节、装设接地线措施

第17条: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18条: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19条: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20条: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21条: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22条: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第23条: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24条: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条: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a.拆除一相接地线;

b.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c.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26条: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第27条: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五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28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d)。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29条: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

第30条: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1条: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32条: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33条: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4条: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第六节、电器日常检修安全措施

第35条:正常时电器的检修工作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36条:操作前按照停电申请表的内容仔细核对开关位置编号及负荷名称确认无误。按照规程操作,先停断路器再拉隔离开关;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停电后将开关闭锁,并在开关操纵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第37条:地面有人值班变电所及井下中央变电所停电后的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由值班人员落实。地面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及井下采区变电所停电后,由施工人员落实停电、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无人值守的开关,除执行上述措施外,还要设专人看守,严防误送电。

第38条:双回路供电的负荷,停电后要在前后隔离刀闸两侧分别验电放电,并在有电无电区间设置警戒线或在刀闸动静触头之间装设强度足够的绝缘隔离板。

第39条:施工人员到达地点后,首先要检查设备确已断电,再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方可开工。

第40条: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杜绝虚接、错相等不合格现象的发生。

第41条:需要频繁停送电的操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后都要进行验电放电,确定无电压方可操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42条: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43条: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带接地线合闸!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严禁送电!

第44条: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员及所做措施,恢复原运行方式。正常运行30分钟后方可收工。

第七节、砍伐树木安全措施

第45条: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不得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不得接触导线,安全距离不够时,线路必须停电。

第46条: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距3-10kv为3.0米,3kv以下为3.0米。导线与街道树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10kv为1.5米,最大风偏情况下的水平距离为2.0米。3kv以下为1.0米。

第47条:上树砍剪树木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应注意马蜂等昆虫。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的树木。

第48条:为防止树木(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树枝接触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条: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防止伤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时要防止车辆通行。

第50条:砍树使用的刀具、斧头、绳索、梯子、油锯等使用前要检查完好。

第八节、在电杆上作业安全措施

第51条:登杆前应由两人同时辩明工作线路及杆号,严防误登杆。工作前应对线路执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措施,短路接地线应挂在来电侧。危及施工线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线路也应采取停电措施。

第52条: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的电杆基础未完全夯实前严禁攀登。风雨后遭损伤的电杆,应先采取培土、打临时拉线等措施,再行上杆。

第53条: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铁鞋、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条:杆上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牢固构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割伤。

第55条:检修电杆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拆除,事先应对电杆进行加固;调整倾斜杆塔时应先打好拉线。

第56条: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下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抛掷。杆下应设人监护,防止行人通过和逗留。

第57条:检查水泥电杆横向裂纹宽度不应该超过0.2mm,长度不应该超过1/3周长,弯曲度不应超过杆长的2/1000,否则不准登杆。

第九节、架空电力线路巡视安全措施

第58条:线路巡视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夜间巡线应沿外侧进行,大风天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

第59条: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有随时恢复送电的可能。

第60条: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第61条:巡线周期:1)定期巡视 对于1—10kv线路,一般为每月一次;1kv以下线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视因气候恶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决定。3)夜间巡视1—10kv线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视 故障后巡视5)监察巡视每年至少一次。综上所述,每条线路每月检查巡视不少于三次。

第62条:线路运行标准有关数据: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过引线、引下线与相临导线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3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0.15m。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拉线、导线与电杆、导线与架空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2m,3kv以下时,不应小于0.05m;3—10kv架空线路的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线路的拉线从两相导体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低压接户线和进户线必须采用硬绝缘导线。避雷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应用镀锌钢绞线,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架空线的档距:

6kv 城区40—50m 郊区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区 40—50m 郊区 40—60m

第63条: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经过地区3—10kv 3kv以下

居民区6.5m 6.0m

非居民区 5.5m 5.0m

第64条:高压接户线的导线截面,铜绞线不得小于16mm,铝绞线不得小于25m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45m,对地距离不得小于4.0m。

第十节、搭接、拆除负荷电缆措施

第64条:搭接、拆除负荷工作应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搭火用的电缆(线)必须检查完好,绝缘良好不漏电,不得有明接头。

第65条:工作前应将施工地点前侧电源开关停掉,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措施。打开电气设备电源侧盖板前,必须从上一级开关将电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6条: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拆、接负荷电缆前应从工作区段两侧停电,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7条:搭接电缆后,应检查所搭负荷线相序正确,压接质量及绝缘合格,防爆设备达到防爆要求,具备送电条件。方可收工。

第68条:拆除负荷后,将负荷线全部撤除,对裸露的电源线或开关要采取包扎隔离等防护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员触电。对于防爆设备,要达到防爆要求。

第69条: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工作人员背后不得有带电体。

第70条:外单位人员在变电所搭拆负荷时,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同意。配电工有责任为其提供安全监护,同时亦应监督施工质量,发现不符合标准及失爆现象,应责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不得送电。

第十一节、立杆-撤杆-调整电杆安全措施

第71条: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人员分工要明确,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72条: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第73条: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出杆高1.2倍的距离。即12米电杆为15米,15米电杆为18米。

第74条: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绳等。

第75条: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6条:在撤线过程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转角杆、分段杆及起点、终点杆撤线前应系好拉绳,严禁突然剪断导线,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7条:电杆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吃力点作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度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第78条:已经起立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绳。杆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79条:调整电杆前应确认线路确已停电,再检查杆根、拉线等无隐患。电杆调整后应将杆根回土夯实,并紧固好拉线。

第80条:撤除线路时应先撤导线和金具,后撤拉线和电杆,当还有受力拉线时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二节、放线-撤线-紧线

第81条:放、撤、紧线工作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施工前应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第82条: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严防导线被过往车辆挂住。

第83条:紧线前应先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导线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现象。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第84条: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赶根,如不完好牢固,应设临时拉线加固。

第85条: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作法松线。

第86条:使用放线器放线时,应有防止线盘倾倒及刹车的措施。放线时应严防导线扭伤,剪断导线时,应先控制断线部位两端,防止线头因弹力突然释放伤人。

第十三节、起重-运输安全措施

第87条:起重、运输工作要遵守鲍煤发(2006)54号文件之《鲍店煤矿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规定》。

第88条: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施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检查。

第89条: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煤矿安全规程》第734条规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90条:被吊物体应可靠连为一体,必要时各连接部件应分别起吊。应在被吊物件棱角处和特别滑的部分应当采取垫旧皮带、薄木板或其它软体物进行保护。

第91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进行试吊和试拖移,试吊高度不大于200mm,试拖移距离不大于400mm,检查无异常后方继续进行。

第92条: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绳索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在斜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物料两侧及下方严禁有人,并设置防止物体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条:对起吊、拖移的物料应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能使应起吊、拖移的物料整体移动,不出现散落或使其构件变形。

第94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注意观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几何形状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现偏向或翻转等现象,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后在进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必须规定统一联络信号及指令、设专人负责发出信号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知专用信号和指令的使用规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号在其工作没完成前,严禁作为其它信号使用。

第96条: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连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须合格,与起吊、拖移的物体重量相适应。

第97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作如下规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2)用于人力起重为4.5;3)用于机动起重为5-6;4)用于绑扎起重为10;5)用于供人升降为14。

第98条:运输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移动伤人。

第99条: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100条:多人使用滚杠、扁担等搬运重物时,必须统一号令,步调一致。经过狭窄或靠近墙壁等障碍处内侧不得有人,且速度应放缓,严防伤及人员或设备。

第十四节、在配电变压器台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条:配电变压器台(室)停电检修时,应持工作票。高压线路不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加强监护。

第102条:无论线路是否已停电,必须先拉开变压器低压侧断路器,再拉高压开关或跌落保险。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03条:在吊起或放落变压器前,必须检查配电变压器台的结构,确保牢固可靠。

第104条:配电变压器停电做试验时,除指定工作人员外,台架上严禁有人地面有电部分应设警戒线,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有人监护。

第105条:电容器进行停电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将电容器逐个彻底放电并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106条:线路柱上开关、刀闸、跌落保险进行检修时,必须将连接该设备的两侧线路全部断电,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十五节、在带电线路电杆及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上的工作

第107条:在带电杆塔上刷漆,除鸟窝、检查接地线(极),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时,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米。风力不得大于5级。

第108条:在10kv及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导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条:停电检修线路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时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至危险距离以内(1米),则另一回路也应停电并接地,停电同样执行工作票。若另一回电力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则工作负责人应向该单位要求停电和接地并在确实看到该线路已接地后,才可开始工作。工作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路线路的措施,完工后应检查该交叉跨越点安全距离合格(10kv及以下应>1.0米)。

第110条:在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内)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要求:

1) 有线路标志,以使工作人员能正确区别哪一条线路是停电线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应持工作票及验电笔、接地线等设备。

3) 登杆前应该对标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可攀登。

4) 在这一段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时,要有专人监护,以免误登有电线路杆塔。

第十六节、电力电缆工作

第111条:在电力电缆上工作应办理工作票,开工前要核对电缆名称及标示牌,并在施工端验电放电短路接地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12条:开启电缆沟时,如在交通路口,应设置标示或设人警戒,防止行人、车辆误入。

第113条: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电缆走动时,严禁用手般动,以防挤伤。移动电缆接线盒一般应停电进行。按照矿上关于挂“红黄牌”的有关规定,不得带电整理、吊挂电缆,整理吊挂电缆必须将电缆停电。

第114条:截断电缆前,必须先核对确为停电电缆,再有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线后方可工作。扶钎人应带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115条:制作热缩电缆头,使用喷灯或喷枪应严格遵守操作说明,防止喷头烫伤,准备好足够的防火水和至少两个8kg干粉灭火器。工作现场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风良好。制作冷缩电缆盒,应注意保持环境干燥。

第116条:连接电缆前,每做一个接头,都要对接头两端电缆的绝缘情况进行测量,并做好记录,最后通测绝缘值,确保整条电缆合格,符合送电条件。

第117条:电力电缆做耐压试验及摇测绝缘时,高压设备周围应设警戒线,试验仪器电源搭火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操作都必须联系好,确认允许送电,再操作。电缆两端人员应联系好,沿途电缆上严禁有人工作,试验后必须逐相彻底放电。

第118条:运行中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周期巡检和维护。电缆沟盖板应齐全完好,沟内不得有积水、杂物,电缆桥架上方应有护板,无护板的维修人员应及时清理上面的落叶等杂物,严防引起火灾损伤电缆。

第119条: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设电缆,预先应架设好钢绞线,并检查确认钢绞线安装牢靠。工作时下面应有人监护。梯上有人时,一般不准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时,梯子上方两侧必须系有安全绳,两边有人拉绳,严防梯子突然倾倒伤人。

第十七节、更换照明灯具

第120条:更换照明灯具,灯具的额定电压必须与供电电压相符,装卸灯泡时,应先关闭电源开关。户外更换灯具,开关距工作现场较远时,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应将开关闭锁(挂牌),防止误送电。

第121条:灯架或灯具管内的导线不许有接头,采用螺口灯座时,应将火线接顶芯极,零线接螺纹极。开关应控制火线,开关上搬为接通,下搬为断开。

第122条:使用梯子、马凳等登高时,必须至少两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梯上不准同时上两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123条:送电前工作人员应脱离可能的带电构件,并背对灯具,以防灯具突然炸裂伤人。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124条:室外更换路灯、地灯、投光灯、装饰灯及灯箱内灯具等操作,高空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使用梯子、铁鞋登高时应检查完好,上杆前应检查杆基牢固。使用高空作业车要有专人操作,臂斗与附近架空线应保存足够的安全距离。高空传递物品应用绳索,严禁抛掷,下面人员应带安全帽。

第125条:变电所、配电室内更换照明灯具时还应防止不得触及其他带电设备。

第126条:井下更换防爆灯管前,应先将电源停掉,灯具应达到防爆要求。

第127条:更换后的灯具,不得随意丢弃,应定点存放。

第十八节、高低防开关及变压器故障处理

第128条:计划内的故障处理,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按停送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129条:工作负责人应详细介绍工作任务、性质、停电范围、有电无电区间、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条:故障处理前,应先将所检修设备断电,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或装设防护挡板等措施。

第131条:进线及联络开关出现故障,要采取越级停电措施,将检修设备两侧的电源都断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132条:严禁带电作业。工作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大于0.4米,必要时应加绝缘板隔离。

第133条:应急故障处理:

1) 当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维修工接到值班领导的通知后应迅速备齐所用工具、材料及防护用具,及时入井抢修。

2) 应急故障处理,亦应遵守停电、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措施。有专人监护。

3) 井下防爆设备处于失爆状态,严禁送电。特殊情况下如需开盖对设备进行送电试验,则事先必须经瓦检员检查气体不超限,有安监员现场监督。

第134条:设备故障处理完毕,负责人检测无误,送电运行正常后,向单位及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节、运输-安装-撤除电气设备

第135条:机电设备运输前的装车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绳索等符合要求,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136条:设备底架应与车盘用螺栓可靠连接,螺栓强度满足要求。地面封车时底脚螺栓不少于四条,井下封车时如因条件限制,封车应不少于两条对角螺栓,其他方向应用钢丝绳封牢,确保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松动。

第137条:装车应不超长、超宽、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脱落或窜动的构件应与主设备连接牢靠。

第138条:使用葫芦起重时,葫芦、绳头、胀楔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要选择好可靠的生根点,起吊前应先试吊。

第139条:运输过程中,设备两侧不得有人。斜巷运输坚持行车不行人制度,要有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运输过程中要使用保险绳。

第140条:搬迁、移动带电设备前断电,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牵拉各种缆线。

第141条:在滚杠和轨道上移动电气设备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使用的绳索应有足够强度,应系在设备底架上。要统一号令、用力均匀,严防拉歪设备。狭窄处两侧及设备前进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脚移动使用中的滚杠,防止挤伤。

第142条:体积较大的设备过风门、峒室门等狭窄处时,必要时要将设备拆卸,但要注意保护设备内部构件如接线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应妥善放置。

第143条:设备回收上井后,要及时交还机电科设备库或电修组。

第144条:人力推车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之规定。一次只准推一车,同向推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人员及障碍物时应及时发出信号或采取措施。严禁放飞车,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145条:完工后清理现场卫生,使用中的设备要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十节、电气设备核相调相工作

第146条: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新安装或改动主接线后,联络开关合闸前都要进行核对相序工作。

第148条:核相工作应使用专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两人持操作杆,一人记录,一人指挥。周围应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监护。操作时,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核相仪表使用前应检验合格。

第149条:相序核对后,将两侧电源停掉,分别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记录调整两侧压线,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条:操作时人体与带电体应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51条:并路合闸前,应再复核一遍,无误方可并网操作。

第152条:带电机等旋转设备的负荷调相前,应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将电源侧隔离刀闸拉开,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突然来电的措施,然后调整任意两相负荷线,调整后检查设备运转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节、低防开关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与试验

第153条:带延时的总检装置不准单独使用。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154条:开关操作机构应无过位或卡阻现象,跳闸机构灵活可靠。

第155条:当660v系统绝缘值低于30kω,127v系统绝缘值低于10kω时应采取措施提高电网绝缘电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第156条:运行中的检漏装置跳闸试验每天一次,维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7条:试验时660v用11千欧、10w电阻,127v用2千欧,10w电阻,对新安装的首次投人运行后要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8条:实验方法:在瓦检员的配合下,检查气体不超限,有选择性的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分支开关线路应在线路最远端试验。在线路最远端的开关负荷侧接一电阻,电阻另一端接在开关外壳上,盖上盖后送电,观察开关是否跳闸。试验完毕,拆除电阻,将开关恢复原状态,并将试验结果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节、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

第159条: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时,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使用高压绝缘棒。绝缘棒的长度对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对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条:室外雨天使用时应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无特殊防护装置不允许雨雪天户外操作,必要时要加长绝缘杆。

第161条:绝缘杆使用后应吊放在室内干燥场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内木支加上。防止压弯受潮,每年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一次。

第162条:户外操作跌落开关,停时应先断开中相,后断开背风侧边相,最后断开迎风侧边相。送电操作时,对于户内先送两边后送中间。对于户外应先接通迎风边相,后接通背风侧边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条:停电操作前先停低压再停高压,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送电时与此顺序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第164条:户外施工,停电时如不在变电所内,而是在线路中间的分段开关上停电,则停电后必须对停电开关负荷侧执行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双回路或有反送电电源的线路,施工现场两侧必须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已停电的开关要设专人看守。

第二十三节、调整变压器电压

第165条:当变压器低压侧出口电压高于或低于开关及用电设备对电压的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对变压器的输出电压进行调整,使之符合设备运行的要求。

第166条: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供电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即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10kv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5%,-10%。

第167条:调整电压前,应由维修电工使用万用表在低压侧选择便于安全测量的部位对电压进行测量并记录,以便确定调整的方案,调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测量,将数值与调整前对比,直至调整合格。使用万用表要遵守万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据不同电压,合理选择量程,测量时注意手不要接触测试棒的金属部分,测量人员要和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68条:调整变压器电压前,必需要按顺序停掉变压器低压侧、高压侧电源开关,并将隔离开关拉开,一经操作就使工作区间带电的开关停电后必须闭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误送电的措施。

第169条:停电后,做好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

第170条:按照变压器铭牌图示或分接开关部位标注的数字,调整变压器高压线圈的分接开关或连片,改动后杜绝虚接,并要至少经过两名有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确认无误。

第171条:调整后,由专人负责送电并测量低压测电压工作,测量并确认调整合格,然后再恢复原运行方式。井下变压器调整电压,测量合格后,因恢复开关需再次停电的,必须将变压器高压侧电源再次停掉,严禁带电检修设备,只有在设备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电。

第二十四节、在高压开关柜内工作

第172条:在高压开关柜内的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坚持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173条:工作前将开关柜上下刀闸拉开,上刀闸静触头带电的要设置防护网,工作时人体或工具与带电体应保持0.4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74条:柜内更换断路器绝缘油时,更换的绝缘油必须试验合格。柜内进人前必须对负荷电缆头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75条:高压开关柜合闸保险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二次保险必须取下。

第176条:完工后必须检查油质油位合格,无渗漏油现象。真空开关真空管分断位置正确,绝缘电阻、接触电阻合格。投入运行后,值班员或维修工应加强巡检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第二十五节、在有储能元件电器上的工作

第177条:在有电容器、电感线圈元件或带有拉伸的弹簧等储有能量的设备上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178条:停电并在电源侧做好措施后,再用接地放电棒对储能元件逐个彻底放电。在电容器上检修作业前,要对已停电的单个电容器两极进行3-5次(放电时间3-5分钟)的重复放电后才准作业。已拉伸的弹簧要将弹力释放,防止伤人。

第179条:放电时使用放电棒要先接地端,放电后再拆除。

第180条:工作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有其他带电体的地方要设置警戒线或其它明显标示,严防人员误触。登高作业应使用绝缘梯子,并注意与其他带电体至少保持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节、更换高低压熔断器

第181条:更换高低压熔断器必须选用型号及大小适宜的熔断器及熔体。

第182条:更换前必须将电源侧刀闸断开,并验明确无电压。

第183条:更换高压保险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更换低压保险应使用专用把手或戴绝缘手套。

第184条:连续多次打保险的设备应查明原因,不得随意加大保险容量。

第185条:更换保险应注意与其它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高压0.4米,低压0.1米)。

第186条:对于100kva以上的变压器,选择熔体按1.5-2倍额定电流;对于保护输出线路,熔体的额定电流应小于或等于线路的安全电流。

第187条:更换保险后,恢复原运行方式。

第二十七节、更换设备保护插件及保护整定工作

第188条:运行中的低防开关发生接地故障,为判断故障范围需进行更换选漏插件工作,操作前必须将开关停掉。

第189条:设备开盖后,首先要检查内部有无异常,更换保护插件时,必须将主回路停掉。拆卸、安装、调整保护插件时应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90条:设备保护整定值应与主管部门下达的保护定值单一致。

第191条:电气设备应保护齐全,检漏继电器严禁甩掉不用。

第192条:井下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防爆设备杜绝失爆。

第193条: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准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许短路,铁芯应可靠接地。

第194条:关闭开关门时,应注意保护二次线,严防挤伤。

第二十八节、常用工具及移动电气设备使用

第195条:验电笔使用前应检查完好, 电压等级要适宜,使用前应在相应带电体上检验。高压验电时要戴绝缘手套。

第196条:电工钳、剥线钳、尖嘴钳、螺丝刀虽有绝缘柄,但也应在不带电的场合使用。

第197条:电烙铁导线应使用橡套软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零)。每次使用前都应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

第198条:使用汽油喷灯或液化器喷枪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尽可能在通风环境下使用。不可在火焰附近加油或点火,喷焊时下面不准站人。喷灯加油时且不可吸烟,在变电所使用时,明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第199条:立梯倾斜角应保持60°左右,不准平放使用。上面有人时,不准移梯。

第200条:手持式电动机工具如冲击钻、手电钻、电动扳手等每次使用前必须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电源必须按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应用有接地芯线的橡套软线。高空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停电或终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挪动时不得提导线。

第201条:移动式电气设备如电焊机、潜水泵、无齿锯、砂轮机、小型台钻等使用前应检查电源配线整齐,有专用开关,有漏电保护,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开关、刀闸、接线柱有护罩,不裸露。移动时必须切断电源,室外使用时应有防雨设施。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宜超过2米,二次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焊接电缆线,长度不宜超过20米。操作以上设备时要按劳动保护穿戴。

第202条:各班组热水器必须有专用开关、开关必须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电源线必须有专用接地线,热水器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第203条:车间配电盘必须配线整齐,开关达到完好状态,有漏电、短路和过载等保护装置。

第二十九节、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

第204条:发现有人触电,要立即采取措施使伤者脱离电源,施救时要注意自我保护,高压触电发生时要防止跨步电压。

第205条:现场施救的三项基本措施是:1)通畅气道;2)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正常的吹气频率约每分钟12次。3)胸外按压频率80次/分

第206条:医务人员到来之前不得停止抢救。

第207条: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灭火前必须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再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燥的沙子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并将发火情况汇报值班领导。

第208条:油类着火禁止直接使用水灭火。

第209条:设备再次送电前,必须检查故障部位确已排除,并清理设备卫生,检测设备绝缘值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第三十节、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第210条:本措施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211条: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12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13条: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14条:施工中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15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16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17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18条:作业区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高空作业必须与相邻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219条:使用梯子,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220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221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222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223条: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第224条: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所用材料必须放置稳妥。所用工具必须随手装入工具袋,以防坠落伤人。

第225条: 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鞋、带钉和易滑的鞋,在没有防护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第226条: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制定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具应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价时,禁止抛掷。

第227条:高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735条之规定:

(一) 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 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 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1条: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及设备性能。按时参加业余培训,认真学习规程措施,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2条:队长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员,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务时,要讲明注意事项,指定安全负责人,分工要细致,并将安排情况记入班前会记录。

第3条:班中按劳动保护穿戴,电工作业要穿绝缘靴(鞋),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高空作业要使用安全带。学员没有师傅带领,不得单独从事电工作业。

第4条: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标示牌、警戒线、验电器、断线钳、脚扣、保险带、绳索、葫芦、滑轮、短路接地线、绝缘棒、梯子、紧线器、核相仪及携带型电工仪表等必须检查完好试验合格。

第5条:电工维修作业必须至少两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人。施工前工作人员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碍工作的病症。

第6条:需停送电作业的,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并且要有防止误送电的措施,工作班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到自保互保。

第7条:需要搭接临时电源的工作,其电源必须使用有漏电保护器的专用开关。如使用电焊机、无齿锯、手枪钻、冲击钻、电烙铁等小型电器时,使用前应首先检查完好情况,电缆、导线、开关不应有破皮漏电现象,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应做一次漏电试验,确保完好。导线必须使用橡套软线,禁止使用塑料护套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接零)。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灰尘的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工作。

第8条:井下行走时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时遵守行车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长物件时应平放,严防碰触架空线。

第9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之规定:

(一)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10条:本单位人员到外单位或本职范围以外的地点参与施工,工作监护人应由对方人员担任;除遵守以上规定外,开工前还应详细了解现场的接线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方可开工。

第二节、停电操作

第11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a.检修的设备;

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0.7米的设备;

c.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安全距离虽大于0.7米,但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d.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12条: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13条: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三节、验电操作

第14条: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15条: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第16条: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四节、装设接地线措施

第17条: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18条: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19条: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20条: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21条: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22条: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第23条: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24条: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条: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a.拆除一相接地线;

b.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c.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26条: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第27条: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五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28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d)。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29条: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

第30条: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1条: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32条: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33条: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4条: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第六节、电器日常检修安全措施

第35条:正常时电器的检修工作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36条:操作前按照停电申请表的内容仔细核对开关位置编号及负荷名称确认无误。按照规程操作,先停断路器再拉隔离开关;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停电后将开关闭锁,并在开关操纵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第37条:地面有人值班变电所及井下中央变电所停电后的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由值班人员落实。地面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及井下采区变电所停电后,由施工人员落实停电、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无人值守的开关,除执行上述措施外,还要设专人看守,严防误送电。

第38条:双回路供电的负荷,停电后要在前后隔离刀闸两侧分别验电放电,并在有电无电区间设置警戒线或在刀闸动静触头之间装设强度足够的绝缘隔离板。

第39条:施工人员到达地点后,首先要检查设备确已断电,再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方可开工。

第40条: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杜绝虚接、错相等不合格现象的发生。

第41条:需要频繁停送电的操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后都要进行验电放电,确定无电压方可操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42条: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43条: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带接地线合闸!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严禁送电!

第44条: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员及所做措施,恢复原运行方式。正常运行30分钟后方可收工。

第七节、砍伐树木安全措施

第45条: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不得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不得接触导线,安全距离不够时,线路必须停电。

第46条: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距3-10kv为3.0米,3kv以下为3.0米。导线与街道树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10kv为1.5米,最大风偏情况下的水平距离为2.0米。3kv以下为1.0米。

第47条:上树砍剪树木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应注意马蜂等昆虫。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的树木。

第48条:为防止树木(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树枝接触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条: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防止伤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时要防止车辆通行。

第50条:砍树使用的刀具、斧头、绳索、梯子、油锯等使用前要检查完好。

第八节、在电杆上作业安全措施

第51条:登杆前应由两人同时辩明工作线路及杆号,严防误登杆。工作前应对线路执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措施,短路接地线应挂在来电侧。危及施工线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线路也应采取停电措施。

第52条: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的电杆基础未完全夯实前严禁攀登。风雨后遭损伤的电杆,应先采取培土、打临时拉线等措施,再行上杆。

第53条: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铁鞋、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条:杆上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牢固构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割伤。

第55条:检修电杆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拆除,事先应对电杆进行加固;调整倾斜杆塔时应先打好拉线。

第56条: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下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抛掷。杆下应设人监护,防止行人通过和逗留。

第57条:检查水泥电杆横向裂纹宽度不应该超过0.2mm,长度不应该超过1/3周长,弯曲度不应超过杆长的2/1000,否则不准登杆。

第九节、架空电力线路巡视安全措施

第58条:线路巡视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夜间巡线应沿外侧进行,大风天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

第59条: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有随时恢复送电的可能。

第60条: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第61条:巡线周期:1)定期巡视 对于1—10kv线路,一般为每月一次;1kv以下线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视因气候恶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决定。3)夜间巡视1—10kv线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视 故障后巡视5)监察巡视每年至少一次。综上所述,每条线路每月检查巡视不少于三次。

第62条:线路运行标准有关数据: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过引线、引下线与相临导线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3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0.15m。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拉线、导线与电杆、导线与架空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2m,3kv以下时,不应小于0.05m;3—10kv架空线路的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线路的拉线从两相导体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低压接户线和进户线必须采用硬绝缘导线。避雷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应用镀锌钢绞线,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架空线的档距:

6kv 城区40—50m 郊区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区 40—50m 郊区 40—60m

第63条: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经过地区3—10kv 3kv以下

居民区6.5m 6.0m

非居民区 5.5m 5.0m

第64条:高压接户线的导线截面,铜绞线不得小于16mm,铝绞线不得小于25m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45m,对地距离不得小于4.0m。

第十节、搭接、拆除负荷电缆措施

第64条:搭接、拆除负荷工作应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搭火用的电缆(线)必须检查完好,绝缘良好不漏电,不得有明接头。

第65条:工作前应将施工地点前侧电源开关停掉,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措施。打开电气设备电源侧盖板前,必须从上一级开关将电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6条: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拆、接负荷电缆前应从工作区段两侧停电,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7条:搭接电缆后,应检查所搭负荷线相序正确,压接质量及绝缘合格,防爆设备达到防爆要求,具备送电条件。方可收工。

第68条:拆除负荷后,将负荷线全部撤除,对裸露的电源线或开关要采取包扎隔离等防护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员触电。对于防爆设备,要达到防爆要求。

第69条: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工作人员背后不得有带电体。

第70条:外单位人员在变电所搭拆负荷时,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同意。配电工有责任为其提供安全监护,同时亦应监督施工质量,发现不符合标准及失爆现象,应责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不得送电。

第十一节、立杆-撤杆-调整电杆安全措施

第71条: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人员分工要明确,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72条: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第73条: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出杆高1.2倍的距离。即12米电杆为15米,15米电杆为18米。

第74条: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绳等。

第75条: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6条:在撤线过程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转角杆、分段杆及起点、终点杆撤线前应系好拉绳,严禁突然剪断导线,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7条:电杆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吃力点作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度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第78条:已经起立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绳。杆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79条:调整电杆前应确认线路确已停电,再检查杆根、拉线等无隐患。电杆调整后应将杆根回土夯实,并紧固好拉线。

第80条:撤除线路时应先撤导线和金具,后撤拉线和电杆,当还有受力拉线时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二节、放线-撤线-紧线

第81条:放、撤、紧线工作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施工前应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第82条: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严防导线被过往车辆挂住。

第83条:紧线前应先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导线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现象。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第84条: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赶根,如不完好牢固,应设临时拉线加固。

第85条: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作法松线。

第86条:使用放线器放线时,应有防止线盘倾倒及刹车的措施。放线时应严防导线扭伤,剪断导线时,应先控制断线部位两端,防止线头因弹力突然释放伤人。

第十三节、起重-运输安全措施

第87条:起重、运输工作要遵守鲍煤发(2006)54号文件之《鲍店煤矿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规定》。

第88条: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施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检查。

第89条: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煤矿安全规程》第734条规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90条:被吊物体应可靠连为一体,必要时各连接部件应分别起吊。应在被吊物件棱角处和特别滑的部分应当采取垫旧皮带、薄木板或其它软体物进行保护。

第91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进行试吊和试拖移,试吊高度不大于200mm,试拖移距离不大于400mm,检查无异常后方继续进行。

第92条: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绳索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在斜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物料两侧及下方严禁有人,并设置防止物体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条:对起吊、拖移的物料应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能使应起吊、拖移的物料整体移动,不出现散落或使其构件变形。

第94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注意观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几何形状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现偏向或翻转等现象,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后在进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必须规定统一联络信号及指令、设专人负责发出信号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知专用信号和指令的使用规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号在其工作没完成前,严禁作为其它信号使用。

第96条: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连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须合格,与起吊、拖移的物体重量相适应。

第97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作如下规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2)用于人力起重为4.5;3)用于机动起重为5-6;4)用于绑扎起重为10;5)用于供人升降为14。

第98条:运输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移动伤人。

第99条: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100条:多人使用滚杠、扁担等搬运重物时,必须统一号令,步调一致。经过狭窄或靠近墙壁等障碍处内侧不得有人,且速度应放缓,严防伤及人员或设备。

第十四节、在配电变压器台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条:配电变压器台(室)停电检修时,应持工作票。高压线路不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加强监护。

第102条:无论线路是否已停电,必须先拉开变压器低压侧断路器,再拉高压开关或跌落保险。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03条:在吊起或放落变压器前,必须检查配电变压器台的结构,确保牢固可靠。

第104条:配电变压器停电做试验时,除指定工作人员外,台架上严禁有人地面有电部分应设警戒线,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有人监护。

第105条:电容器进行停电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将电容器逐个彻底放电并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106条:线路柱上开关、刀闸、跌落保险进行检修时,必须将连接该设备的两侧线路全部断电,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十五节、在带电线路电杆及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上的工作

第107条:在带电杆塔上刷漆,除鸟窝、检查接地线(极),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时,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米。风力不得大于5级。

第108条:在10kv及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导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条:停电检修线路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时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至危险距离以内(1米),则另一回路也应停电并接地,停电同样执行工作票。若另一回电力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则工作负责人应向该单位要求停电和接地并在确实看到该线路已接地后,才可开始工作。工作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路线路的措施,完工后应检查该交叉跨越点安全距离合格(10kv及以下应>1.0米)。

第110条:在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内)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要求:

1) 有线路标志,以使工作人员能正确区别哪一条线路是停电线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应持工作票及验电笔、接地线等设备。

3) 登杆前应该对标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可攀登。

4) 在这一段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时,要有专人监护,以免误登有电线路杆塔。

第十六节、电力电缆工作

第111条:在电力电缆上工作应办理工作票,开工前要核对电缆名称及标示牌,并在施工端验电放电短路接地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12条:开启电缆沟时,如在交通路口,应设置标示或设人警戒,防止行人、车辆误入。

第113条: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电缆走动时,严禁用手般动,以防挤伤。移动电缆接线盒一般应停电进行。按照矿上关于挂“红黄牌”的有关规定,不得带电整理、吊挂电缆,整理吊挂电缆必须将电缆停电。

第114条:截断电缆前,必须先核对确为停电电缆,再有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线后方可工作。扶钎人应带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115条:制作热缩电缆头,使用喷灯或喷枪应严格遵守操作说明,防止喷头烫伤,准备好足够的防火水和至少两个8kg干粉灭火器。工作现场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风良好。制作冷缩电缆盒,应注意保持环境干燥。

第116条:连接电缆前,每做一个接头,都要对接头两端电缆的绝缘情况进行测量,并做好记录,最后通测绝缘值,确保整条电缆合格,符合送电条件。

第117条:电力电缆做耐压试验及摇测绝缘时,高压设备周围应设警戒线,试验仪器电源搭火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操作都必须联系好,确认允许送电,再操作。电缆两端人员应联系好,沿途电缆上严禁有人工作,试验后必须逐相彻底放电。

第118条:运行中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周期巡检和维护。电缆沟盖板应齐全完好,沟内不得有积水、杂物,电缆桥架上方应有护板,无护板的维修人员应及时清理上面的落叶等杂物,严防引起火灾损伤电缆。

第119条: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设电缆,预先应架设好钢绞线,并检查确认钢绞线安装牢靠。工作时下面应有人监护。梯上有人时,一般不准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时,梯子上方两侧必须系有安全绳,两边有人拉绳,严防梯子突然倾倒伤人。

第十七节、更换照明灯具

第120条:更换照明灯具,灯具的额定电压必须与供电电压相符,装卸灯泡时,应先关闭电源开关。户外更换灯具,开关距工作现场较远时,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应将开关闭锁(挂牌),防止误送电。

第121条:灯架或灯具管内的导线不许有接头,采用螺口灯座时,应将火线接顶芯极,零线接螺纹极。开关应控制火线,开关上搬为接通,下搬为断开。

第122条:使用梯子、马凳等登高时,必须至少两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梯上不准同时上两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123条:送电前工作人员应脱离可能的带电构件,并背对灯具,以防灯具突然炸裂伤人。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124条:室外更换路灯、地灯、投光灯、装饰灯及灯箱内灯具等操作,高空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使用梯子、铁鞋登高时应检查完好,上杆前应检查杆基牢固。使用高空作业车要有专人操作,臂斗与附近架空线应保存足够的安全距离。高空传递物品应用绳索,严禁抛掷,下面人员应带安全帽。

第125条:变电所、配电室内更换照明灯具时还应防止不得触及其他带电设备。

第126条:井下更换防爆灯管前,应先将电源停掉,灯具应达到防爆要求。

第127条:更换后的灯具,不得随意丢弃,应定点存放。

第十八节、高低防开关及变压器故障处理

第128条:计划内的故障处理,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按停送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129条:工作负责人应详细介绍工作任务、性质、停电范围、有电无电区间、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条:故障处理前,应先将所检修设备断电,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或装设防护挡板等措施。

第131条:进线及联络开关出现故障,要采取越级停电措施,将检修设备两侧的电源都断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132条:严禁带电作业。工作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大于0.4米,必要时应加绝缘板隔离。

第133条:应急故障处理:

1) 当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维修工接到值班领导的通知后应迅速备齐所用工具、材料及防护用具,及时入井抢修。

2) 应急故障处理,亦应遵守停电、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措施。有专人监护。

3) 井下防爆设备处于失爆状态,严禁送电。特殊情况下如需开盖对设备进行送电试验,则事先必须经瓦检员检查气体不超限,有安监员现场监督。

第134条:设备故障处理完毕,负责人检测无误,送电运行正常后,向单位及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节、运输-安装-撤除电气设备

第135条:机电设备运输前的装车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绳索等符合要求,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136条:设备底架应与车盘用螺栓可靠连接,螺栓强度满足要求。地面封车时底脚螺栓不少于四条,井下封车时如因条件限制,封车应不少于两条对角螺栓,其他方向应用钢丝绳封牢,确保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松动。

第137条:装车应不超长、超宽、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脱落或窜动的构件应与主设备连接牢靠。

第138条:使用葫芦起重时,葫芦、绳头、胀楔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要选择好可靠的生根点,起吊前应先试吊。

第139条:运输过程中,设备两侧不得有人。斜巷运输坚持行车不行人制度,要有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运输过程中要使用保险绳。

第140条:搬迁、移动带电设备前断电,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牵拉各种缆线。

第141条:在滚杠和轨道上移动电气设备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使用的绳索应有足够强度,应系在设备底架上。要统一号令、用力均匀,严防拉歪设备。狭窄处两侧及设备前进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脚移动使用中的滚杠,防止挤伤。

第142条:体积较大的设备过风门、峒室门等狭窄处时,必要时要将设备拆卸,但要注意保护设备内部构件如接线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应妥善放置。

第143条:设备回收上井后,要及时交还机电科设备库或电修组。

第144条:人力推车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之规定。一次只准推一车,同向推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人员及障碍物时应及时发出信号或采取措施。严禁放飞车,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145条:完工后清理现场卫生,使用中的设备要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十节、电气设备核相调相工作

第146条: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新安装或改动主接线后,联络开关合闸前都要进行核对相序工作。

第148条:核相工作应使用专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两人持操作杆,一人记录,一人指挥。周围应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监护。操作时,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核相仪表使用前应检验合格。

第149条:相序核对后,将两侧电源停掉,分别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记录调整两侧压线,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条:操作时人体与带电体应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51条:并路合闸前,应再复核一遍,无误方可并网操作。

第152条:带电机等旋转设备的负荷调相前,应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将电源侧隔离刀闸拉开,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突然来电的措施,然后调整任意两相负荷线,调整后检查设备运转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节、低防开关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与试验

第153条:带延时的总检装置不准单独使用。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154条:开关操作机构应无过位或卡阻现象,跳闸机构灵活可靠。

第155条:当660v系统绝缘值低于30kω,127v系统绝缘值低于10kω时应采取措施提高电网绝缘电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第156条:运行中的检漏装置跳闸试验每天一次,维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7条:试验时660v用11千欧、10w电阻,127v用2千欧,10w电阻,对新安装的首次投人运行后要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8条:实验方法:在瓦检员的配合下,检查气体不超限,有选择性的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分支开关线路应在线路最远端试验。在线路最远端的开关负荷侧接一电阻,电阻另一端接在开关外壳上,盖上盖后送电,观察开关是否跳闸。试验完毕,拆除电阻,将开关恢复原状态,并将试验结果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节、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

第159条: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时,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使用高压绝缘棒。绝缘棒的长度对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对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条:室外雨天使用时应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无特殊防护装置不允许雨雪天户外操作,必要时要加长绝缘杆。

第161条:绝缘杆使用后应吊放在室内干燥场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内木支加上。防止压弯受潮,每年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一次。

第162条:户外操作跌落开关,停时应先断开中相,后断开背风侧边相,最后断开迎风侧边相。送电操作时,对于户内先送两边后送中间。对于户外应先接通迎风边相,后接通背风侧边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条:停电操作前先停低压再停高压,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送电时与此顺序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第164条:户外施工,停电时如不在变电所内,而是在线路中间的分段开关上停电,则停电后必须对停电开关负荷侧执行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双回路或有反送电电源的线路,施工现场两侧必须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已停电的开关要设专人看守。

第二十三节、调整变压器电压

第165条:当变压器低压侧出口电压高于或低于开关及用电设备对电压的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对变压器的输出电压进行调整,使之符合设备运行的要求。

第166条: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供电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即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10kv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5%,-10%。

第167条:调整电压前,应由维修电工使用万用表在低压侧选择便于安全测量的部位对电压进行测量并记录,以便确定调整的方案,调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测量,将数值与调整前对比,直至调整合格。使用万用表要遵守万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据不同电压,合理选择量程,测量时注意手不要接触测试棒的金属部分,测量人员要和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68条:调整变压器电压前,必需要按顺序停掉变压器低压侧、高压侧电源开关,并将隔离开关拉开,一经操作就使工作区间带电的开关停电后必须闭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误送电的措施。

第169条:停电后,做好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

第170条:按照变压器铭牌图示或分接开关部位标注的数字,调整变压器高压线圈的分接开关或连片,改动后杜绝虚接,并要至少经过两名有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确认无误。

第171条:调整后,由专人负责送电并测量低压测电压工作,测量并确认调整合格,然后再恢复原运行方式。井下变压器调整电压,测量合格后,因恢复开关需再次停电的,必须将变压器高压侧电源再次停掉,严禁带电检修设备,只有在设备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电。

第二十四节、在高压开关柜内工作

第172条:在高压开关柜内的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坚持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173条:工作前将开关柜上下刀闸拉开,上刀闸静触头带电的要设置防护网,工作时人体或工具与带电体应保持0.4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74条:柜内更换断路器绝缘油时,更换的绝缘油必须试验合格。柜内进人前必须对负荷电缆头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75条:高压开关柜合闸保险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二次保险必须取下。

第176条:完工后必须检查油质油位合格,无渗漏油现象。真空开关真空管分断位置正确,绝缘电阻、接触电阻合格。投入运行后,值班员或维修工应加强巡检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第二十五节、在有储能元件电器上的工作

第177条:在有电容器、电感线圈元件或带有拉伸的弹簧等储有能量的设备上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178条:停电并在电源侧做好措施后,再用接地放电棒对储能元件逐个彻底放电。在电容器上检修作业前,要对已停电的单个电容器两极进行3-5次(放电时间3-5分钟)的重复放电后才准作业。已拉伸的弹簧要将弹力释放,防止伤人。

第179条:放电时使用放电棒要先接地端,放电后再拆除。

第180条:工作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有其他带电体的地方要设置警戒线或其它明显标示,严防人员误触。登高作业应使用绝缘梯子,并注意与其他带电体至少保持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节、更换高低压熔断器

第181条:更换高低压熔断器必须选用型号及大小适宜的熔断器及熔体。

第182条:更换前必须将电源侧刀闸断开,并验明确无电压。

第183条:更换高压保险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更换低压保险应使用专用把手或戴绝缘手套。

第184条:连续多次打保险的设备应查明原因,不得随意加大保险容量。

第185条:更换保险应注意与其它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高压0.4米,低压0.1米)。

第186条:对于100kva以上的变压器,选择熔体按1.5-2倍额定电流;对于保护输出线路,熔体的额定电流应小于或等于线路的安全电流。

第187条:更换保险后,恢复原运行方式。

第二十七节、更换设备保护插件及保护整定工作

第188条:运行中的低防开关发生接地故障,为判断故障范围需进行更换选漏插件工作,操作前必须将开关停掉。

第189条:设备开盖后,首先要检查内部有无异常,更换保护插件时,必须将主回路停掉。拆卸、安装、调整保护插件时应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90条:设备保护整定值应与主管部门下达的保护定值单一致。

第191条:电气设备应保护齐全,检漏继电器严禁甩掉不用。

第192条:井下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防爆设备杜绝失爆。

第193条: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准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许短路,铁芯应可靠接地。

第194条:关闭开关门时,应注意保护二次线,严防挤伤。

第二十八节、常用工具及移动电气设备使用

第195条:验电笔使用前应检查完好, 电压等级要适宜,使用前应在相应带电体上检验。高压验电时要戴绝缘手套。

第196条:电工钳、剥线钳、尖嘴钳、螺丝刀虽有绝缘柄,但也应在不带电的场合使用。

第197条:电烙铁导线应使用橡套软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零)。每次使用前都应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

第198条:使用汽油喷灯或液化器喷枪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尽可能在通风环境下使用。不可在火焰附近加油或点火,喷焊时下面不准站人。喷灯加油时且不可吸烟,在变电所使用时,明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第199条:立梯倾斜角应保持60°左右,不准平放使用。上面有人时,不准移梯。

第200条:手持式电动机工具如冲击钻、手电钻、电动扳手等每次使用前必须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电源必须按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应用有接地芯线的橡套软线。高空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停电或终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挪动时不得提导线。

第201条:移动式电气设备如电焊机、潜水泵、无齿锯、砂轮机、小型台钻等使用前应检查电源配线整齐,有专用开关,有漏电保护,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开关、刀闸、接线柱有护罩,不裸露。移动时必须切断电源,室外使用时应有防雨设施。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宜超过2米,二次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焊接电缆线,长度不宜超过20米。操作以上设备时要按劳动保护穿戴。

第202条:各班组热水器必须有专用开关、开关必须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电源线必须有专用接地线,热水器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第203条:车间配电盘必须配线整齐,开关达到完好状态,有漏电、短路和过载等保护装置。

第二十九节、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

第204条:发现有人触电,要立即采取措施使伤者脱离电源,施救时要注意自我保护,高压触电发生时要防止跨步电压。

第205条:现场施救的三项基本措施是:1)通畅气道;2)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正常的吹气频率约每分钟12次。3)胸外按压频率80次/分

第206条:医务人员到来之前不得停止抢救。

第207条: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灭火前必须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再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燥的沙子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并将发火情况汇报值班领导。

第208条:油类着火禁止直接使用水灭火。

第209条:设备再次送电前,必须检查故障部位确已排除,并清理设备卫生,检测设备绝缘值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第三十节、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第210条:本措施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211条: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12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13条: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14条:施工中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15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16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17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18条:作业区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高空作业必须与相邻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219条:使用梯子,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220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221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222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223条: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第224条: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所用材料必须放置稳妥。所用工具必须随手装入工具袋,以防坠落伤人。

第225条: 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鞋、带钉和易滑的鞋,在没有防护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第226条: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制定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具应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价时,禁止抛掷。

第227条:高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735条之规定:

(一) 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 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 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第6篇 采掘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一)责任范围:

掘进工区:

负责使用维护风电闭锁开关以内的电缆、电气机械设备(包括风电闭锁开关)。

采煤工区:

1、负责采面机轨巷提升绞车所需更换钢丝绳的领取运输到现场。

2、负责采面机轨巷回柱绞车的挪移(包括相关的电缆、开关的挪移)

3、负责采面机轨巷综保开关,煤电钻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4、负责工作面及顺槽内机械、电气设备及缆线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机电工区:

1、负责井下变电所到移动变电站高压线路及移动变电站高压侧的维护、检修及管理。

2、移动变电站要有专职配电工值班,负责移动变电站的防爆检查、卫生、停送电及各种保护试验工作和低压侧的检修维护工作。(试验要有记录)。

3、负责从变电所到各配电点。从变电所到各掘进头风电闭锁开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4、负责除以上各条明确责任单位外的机械、电气设备及电缆维护、检修和管理,以及局部供电系统改造和设备小范围调整。

(二)管理规定:

1、凡设备、开关必须确保完好,严禁失爆。所有开关必须上架并安放水平,严禁歪斜摆放,电缆吊挂整齐,设备要保持清洁卫生。

2、所有设备、开关必须吊挂“完好牌” “责任牌”或“待修牌”。

3、所有设备、开关各种保护装置必须按实际负荷进行计算整定,并与标志牌上的整定值相符合,严禁超整定值运行。保护装置,必须灵活可靠,严禁甩掉保护装置使用。

4、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的漏电、过载等保护必须每班有专人试验一次,煤机刮板机闭锁保护必须每班试验一次,要有记录备查。

5、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每班必须试验一次,并认真作好记录。

6、掘进工作面风机、风电闭锁必须每天在10:00钟试验一次,并汇报有关部门汇报做好记录。

7、凡需增加电缆、设备等必须提前三天报有关措施方案及图纸到机电工区,并经有关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措施方案及图纸施工。

8、设备谁使用、谁维护、谁回收。拆头搬面时设备要及时回收。设备回收必须确保完整,严禁缺件。机电设备管理组要严格按设备管理办法进行验收,丢失、损坏缺件要进行处罚,否则由机科负责承担赔偿。

(三)处罚

1、现场对设备开关检查,一台不完好者处罚50元/次,失爆一台次罚款500元。

2、现场检查开关不上架,安放不正者,处罚20元/台次。

3、现场检查设备开关,无完好牌和责任牌子,处罚20元/台次。

4、整定值与实际不符的,一台处罚50元/次,复查还没有整改的加倍处罚(200元/台次),并将其停止使用。

5、现场检查设备、开关的各种保护装置不灵敏可靠或甩掉保护不用者处罚50元/台次。

6、检查汇报记录报表不全或不汇报的一次处罚20元。

7、凡需回收的设备、开关,机电设备管理组必须随时掌握现场实际,及时下达回收通知,使用回收单位必须按时回收。否则处罚10元/天台(件)。

第7篇 花园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花园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的完整,为设备维护维修提供支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花园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的管理。

3.内容

3.1机电设备资料的管理

3.1.1机电设备资料原件统一由管理处兼职资料员保管,需标识清楚。

3.1.2常用的机电设备资料可复印一份保存于机电值班室按班移交。

3.1.3机电设备资料的借用需经机电主管批准后到管理处兼职资料员处借阅,并及时返还。

3.1.4发生设备资料缺页现象由管理处兼职资料员报管理处主任严肃处理。

3.2机电设备档案的管理

3.2.1机电设备维护维修档案由机电主管统一集中保管。

3.2.2机电设备大中修档案长期保管直到设备报废一年后销毁。

3.2.3机电设备维护维修档案的借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3.3机电设备资料、档案应保存通风良好,干湿度正常的房间。

3.4机电设备资料、档案应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第8篇 矿山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实现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待修率、事故率,科学地管理好、用好设备,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矿机电设备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为了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矿成立机电运输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并配备电器设备管理副科长一名,机械设备管理副科长一名,机电设备管理技术员一名。

二、机电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1、一般机电设备的选型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系统,结合实际使用要求,做好设备签报计划上报公司竞标采购,努力做到技术先进、质量优良、证件齐全、经济合理,大型固定设备及采掘设备(含主要配件)要优先选择原厂订购。

2、机电设备购置计划确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验收人员不签字验收,并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交矿处理。

三、机电设备的领用

1、各队需要增用的机电设备应根据工作计划提前申请,注明设备使用地点及负荷情况送报机运科给予批复,由机运科发放设备。

2、电气设备在下井前应经全面检查、检修并经过试运检查、验收,开出入井合格证,方可入库、发放下井。

3、凡是进矿新设备及库存超过半年以上的设备下井前必须重新检查、通电试运后方可下井。

4、设备安装使用后,机运科技术人员应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建立帐卡。

四、机电设备的验收

(一)、机电设备到货后,设备管理人员应联同生产运营科、供应部门根据购货合同和设备到货清单逐一进行清点验收,查设备是否符合使用性能,否则进行退货处理。

l、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二)、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

l、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五、机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定期检查、检修

1、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必须在技术指导下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2、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设备实行包机制,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对生产的设备,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3、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4、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性能较低和精度超限时,要进行调整或检修。

5、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维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6、机运科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制年、季、月固定设备检修计划报矿批准,并纳入矿生产计划,验收工作由分管矿长组织进行。

7、根据“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每年应有12~15天停产检修日编制,由机电科编制检修计划报公司、矿领导批准后由机运科组织实施。

8、每天夜班00:30时-8:30时为全矿停产检修时间,对运输系统、供电系统全面检查检修。

9、各种设备按规定的日检、周检项目进行,由包机责任者逐一检查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日、周检中发现无法处理的故障、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安排停产处理。

10、检修完毕应由运转人员及检修者对设备全面检查,拆除检修辅助设施并试车运转良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机电设备的移交

1、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生产运营科、机运科、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交接。在交接单上注明设备的台数、五小及电缆数量等现场交接人员共同签字,机运科备案。

2、正使用的机电设备因生产需要进行移交时,由所在单位提出

申请移交。由生产运营科、机运科、现使用单位、接收单位分管设备负责人进行移交。如果所在单位没提出移交申请所属设备属于原单位并加以保管。没提出设备移交前对所交接的机电设备要全部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机电设备台台完好,否则接收单位拒绝移交。现使用单位机电设备个别台次设备不完好,接收单位同意接收,遗留问题由现使用单位进行处理。

七、机电设备的回收

1、机电设备应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谁回收的原则进行使用。

2、各单位要把回收的设备放至指定的地点。

3、回收的设备不得缺丝少件,否则按每件原值的2倍进行罚款。

八、机电设备检查评定办法

1、根据机电设备三率(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95.3.1为基准每降1%分罚责任单位200元。

2、凡检查中设备有失爆,责任单位当旬完好率为0并罚1000元/台件(含责任人200元),维护班长100元;上级检查出现失爆加罚责任单位2000元/台件,加罚责任单位正职300元,维护班长200元。

九、现场设备管理奖罚

1、各种保护(漏电、过流、接地、照明信号综保)保证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否则每处罚200元。

2、随意调整开关整定值每处罚50元。

3、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每处罚100元。

4、接地极的安装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安装,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100元。

5、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检修设备,否则按失爆论处。

6、在开关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罚款100元。

7、各种电气设备严禁全负荷起动违者处以50元罚款。

8、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出线、负荷侧进线,真空起动器严禁小喇叭口引出动力线否则按失爆论处。

9、井下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

10、严禁井下防爆电气(包括五小)的机械闭锁不起作用,否则每处以100元罚款。

11、刮板机首尾及中部未按规定设置回煤坑或回煤未能清理,齿轮箱缺油罚200元,因缺油造成设备损坏按设备原值进行赔偿。机电设备缺护栏、护罩、护板每处罚200元。

12、机电运输设备用螺丝、铁销代替木销罚200元。

13、使用皮带、刮板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措施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4、绞车把钩工在每次提升前必须矿车、钩头、连接装置和保险绳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矿车挂好钩头后,必须用信号给对方联系,上、下信号联系好后,无问题时方可提升或下放。

15、井下使用煤电钻电缆不得破损,否则按失爆论处。

16、各单位回收上井的开关、电缆(10mm2及以上)、负荷线、五小综保等应上交矿仓库,不得放在本工区。

17、玩忽职守对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维护或操作,致使设备损坏,处以100~500元罚款。

18、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接到回收单后,三日内回收上井并送交机运科指定地点,并到机运科消帐,逾期每台件罚款50/天。

19、私自拆套使用设备,被拆部件按原值100%罚款。

20、随意改动机电设备性能处以100-500罚款。

21、电缆从喇叭口截断的罚款200元/次,私截电缆以100-500罚款。

22、铁丝吊挂电缆,带电电缆盘圈8字型,电缆不按标准吊挂每处罚款50元。

23、各种电缆无护套砌入风墙,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24、井下私自拆卸矿灯按失爆论处。

25、开关不上架、五小不上板每处罚款50元。

26、电机齿轮箱有积渣,溜头、溜尾没按规定打地锚压柱及不合格的每处罚款100元。

27、隐瞒机电事故,对维护班长、队长处以100-500元罚款。

28、烧毁电动机按处罚标准予以罚款。

29、不使用安全设施或对安全设施损坏的给予单位100-500元罚款。

30、设备发现异常或启动时出现跳电的情况下,使用单位必须回报调度室否则给予100元处罚。

十、设备管理制度

1、例会制度:矿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十、二十、三十日对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设备检查。于当日下午召开检查例会;每一季度召开一次设备管理工作会议。小组成员每天对设备巡查。

2、设备标志牌制度

各队的设备标志牌由机运科一次安装,需更改时由机运科进行更换标志牌,遗失或故意损坏每台次罚款50元。

11、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矿设备管理小组。

附一:良相煤矿设备管理区域划分表

20**年1月15日

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范围划分表

单位:采一队

序号

管理内容

区域划分

责任人

一、

1、皮带机、刮板机、潜水泵、真空开关、绞车检查、保养、维护、维修、使用。

2、动力、监控、通讯、信号电缆吊挂及电缆钩回收。

3、五小设备上板吊挂保养使用。

4、风水管路吊挂。

5、安全设施及各种保护使用检查维护。

6、设备电缆卫生。

1、运输巷:1151第二部皮带机机头处一直到工作面。

2、回风巷:工作面至174回风巷三角门处。

单位:采二队

二、

1、皮带机、刮板机、潜水泵、真空开关、绞车检查、保养、维护、维修、使用。

2、动力、监控、通讯、信号电缆吊挂及电缆钩回收。

3、五小设备上板吊挂保养使用。

4、风水管路吊挂。

5、安全设施使用检查维护。

6、设备电缆卫生。

1、运输巷:1132第二部皮带机机头处一直到工作面。

2、回风巷:工作面至174回风巷三角门处。

单位:技术通防科

三、

1、监控设备、监控设施检查、使用、保养。

2、监控、通讯线路吊挂及电缆钩回收。

3、监控设备、设施、监控线卫生。

4、通讯设备(防爆电话)吊挂、摆放。

全矿(不含采区范围内的电缆吊挂)

单位:机运队

四、

1、井下皮带机、刮板机、齿轮箱、绞车、矿车、人行车安装、回收、检查、维护保养。

2、各种设备维修。

3、安全设施、钢丝绳检查维护,更换。

4、井上下皮带机运输设备的卫生。

5、轨道运输路线维护及卫生清理。

6、井上下电瓶车管理及充电室的设备卫生。

7、人行车使用及管理。

全矿(不含采区采掘区域内的设备检查、保养、维护)

单位:机电队

五、

1、机房硐室设备检查、保养、维护、维修。

2、皮带机保护安装检查维护。

3、各个水平电缆吊挂。

4、主要运输电气设备检查、保养、维护。

5、五小设备上板吊挂检查、保养。

6、井下大巷照明信号及运输线的照明信号。

7、机电设备三率达95、3、1,杜绝失爆现象。

8、采掘单位处理不了问题要及时配合。

9、矿井四大运转机房硐室管理及岗位人员的管理。

10、管路安装维护、乳化泵管理使用维护、岗位人员配备。

全矿(不含采区采掘区域内的设备检查、保养、维护)

第9篇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根据怀化沅江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无违章工地”活动实施细则》及安装分局沅水项目部多年的实际管理经验,特制订《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现洪江工地成为“安全无违章工地”的目标,努力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培育自觉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术和管理素质,克服责任性和技术性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保证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

1.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保证体系

实行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全面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书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各级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坚持生产的同时必须坚持做到安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进一步的深化改革,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期限检查,凡事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劳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强制性目标管理,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1.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张燕滨

副组长:付辅忠 朱贵江 戴作友

日常常规负责:朱贵江

小组成员:李平亚 王旭荣 李  涛 刘建陵 陈  刚 徐小明 唐作禄

专职安全员:李平亚(佩带安全员袖章)

兼职安全员:王旭荣 李  涛 刘建陵 陈  刚

1.3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构成情况

项目经理

生产副经理     安全监督员      总工程师

电气班    起重班    电焊班    机械班    物资办    综合办

1.4  安全管理措施

1.4.1 安全教育

a)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无违章工地”活动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规程,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b)  坚持开展一年一度的安全月活动,每月一次或多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制度。

c)  对安全工作做到奖惩严明,并贯彻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对安全生产作出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人应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单位和个人依据事故轻重给予处罚。

d) 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第10篇 x物业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工作规定

1、维修员岗位规定:

1.1值班维修员须全权负责设备运行期间的全面工作。

1.2值班维修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工作去向须向工程主管报告。

1.3水、电维修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设备运行中的偏差,处理设备隐患。

1.4设备运行中遇设备故障而值班人员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报告工程主管,以便组织抢修。重大设备故障时,工程主管应立即组织修理,必要时联系厂家维修。

1.5值班维修员必须做好本班工作记录,发现问题未记录,一切责任由当班人员负责。

1.6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岗位,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在确认交接设备运行良好,使用设备齐全,值班场地清洁,值班记录准确完整后进行交接班工作。

1.7除紧急事故外,任何承包出去的工程项目均须按供方管理规定和统一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必须事先经工程主管同意方可。

2、维修员工作规范:

2.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管辖范围内一切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2每日进行维修工作时,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处理。

2.3在巡视或进行维修工作时,严禁大声喧哗、打闹嬉笑或工作时吸烟。

2.4在巡视或维修过程中,除在维修单上做好记录外,必须在《巡视检查记录表》上的记事栏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主管随时检查。

2.5除非紧急情况(如断电、漏水、电器或电路短路等)维修员不得接受其他部门或业户的邀请私自进行维修。凡属业户委托维修项目,须由管理处统一安排方可进行,进行业户室内维修时,必须有业户陪同或业户代表在场方可进入室内维修。

3、维修员工作安全措施:

3.1维修员在断开自动开关或隔离刀闸工作时,必须把'禁止合闸'的标示牌挂在手柄上。

3.2带电工作时必须使用绝缘柄的工具,戴好手套,穿长袖和长裤的工作服。

3.3电气试验时必须穿绝缘鞋。

3.4工作完毕后,应检查工具有无遗忘,并须将拆动部分恢复原状。

3.5雷电时禁止进行任何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

3.6带电高空作业时必须二人进行。

3.7在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灯,调换灯泡时须停电作业。

3.8在炽热高温场所作业时,必须做好通风降温措施,禁用易燃油类或挥发性液体。

3.9禁止在潮湿场所进行带电工作,要保持工作服干燥,养成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好习惯。

3.10消防设施必须摆放在显眼处,便于取用的地方,且保持消防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

第11篇 机电设备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设备的管理,安全、合理、有效地发挥设备效能,做到正确使用设备,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相关职责

1.收费站负责对车道机电产设备进行台账登记、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2.收费站站长负责新设备的申报工作。

3.征费稽查股负责对新设备的改造和验收。

第二章设备的使用规定

第三条 对于精密、大型设备或关键、特殊工序所用的设备以及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均要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同时要求相关操作人员应接受适当培训,操作人员通过现场考核,确认合格后方可让其操作。

第四条 两班或三班连续运转的设备,岗位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设备运转的异常情况、原有缺陷变化、运行参数的变化、故障及处理情况等。

第五条 收费人员操作时发现设备有故障,应立即停止操作逐级报告班长及收费站长,并上报征费稽查股,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收费站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对不遵守规定,造成设备丢失、损坏者,应进行处罚。

第七条 非收费单位设备维护、收费人员不得操作车道机。

第三章 设备维护保养规定

第八条 现场使用的生产设备应有统一的编号,以便于维护保养。

第九条 收费站根据设备的性能、使用频率等要求制订《设备定期维修保养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条班前班后由收费人与啊认真检查设备,保证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班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上报排除,并认真做好交班记录。

第十一条 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设备管理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账手续。

第十二条 一般来说,所有设备一律不准私自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征费稽查股批准。

第二十条对无法检修或无修理价值的设备,使用部门应提出报废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设施报废单》,经分公司征费科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废,并在《机电设备台账》上注明情况。

第12篇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四百六十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

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

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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