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保证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做到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化、经常化,特制定并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部室及与项目部有劳务协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安全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组织项目部安全检查与监督;负责对各部室及施工队的安全检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安全隐患的纠正管理、复查与考核。
第四条 各部室及施工队负责组织管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安全检查的原则
一 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全检查就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边检查边整改和检查促进整改的原则。安全检查必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二 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项目部或所属部室及施工队的安全检查应成立由各级负责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第六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基础工作与现场安全管理两个部分,主要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尤其是要加强对关键生产区域、重点生产部位、安全死角的检查。
二 基层班组及岗位的安全检查内容应突出作业环境、人机安全状况、安全操作及遵章守纪等。
第七条 安全检查的频次
项目部对部室的安全检查或抽查,每月集中组织一次,安全部安全检查每天一次,生产班组每天二次,岗位工人坚持每日巡检。
第八条 安全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 日常检查
1、生产岗位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作好班组维护作业的检查;
2、主管领导或专职安全监督员坚持每周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系统的检查;
3、非生产岗位人员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在工作前、工作中和下班前进行检查;
4、项目部领导和各部室应经常深入现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安全部应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经常性检查,各级安全监督员应加强对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检查;
6、值班干部或带班作业的干部,应对一岗一责制的落实,岗位交接班检查、重要施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坚持值班期间的巡回检查;
7、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特种工作的要求落实本岗位的检查制度。
二 定期检查
1、季节性检查是根据春、夏、秋、冬四季不同气候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的检查。
--春季检查以防潮湿、防雷电、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春季流行病为重点;
--夏季检查以防雷雨、防梅雨、防中暑、防淹溺、防食物中毒、防电击、防洪防汛、防台风以及防暑降温为重点;
--秋季检查以防火灾为重点;
--冬季检查以冬防保温、防冻防瀑、防滑、防气体中毒为重点。
2、节日检查
--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器材以及是否制定节日安全生产措施情况进行检查;
--节日期间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生产值班、门卫值班、单位领导值班、岗位工人上岗等方面进行抽查。
三 专业检查
1、设备检查:以设备的安装质量、安全操作、检修作业、维护保养、安全技术性能为重点的检查;
2、交通安全检查:以机动车辆技术状况、安全驾驶、十八法管理、车辆“三检”制度为重点的检查;
3、防火安全检查:以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消防设施、安全防火制度、工业动火为重点的检查;
4、特殊设备检查:以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电器设备、安全装备的定期技术检查为重点的检查;
5、其它检查:包括防雷接地检测、可燃气体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三同时”验收等。
四 不定期检查
1、对重点要害部位、关键装置、主要生产设备或施工机械,上级主管单位应对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2、单位领导应对下属基层车间(队)或班组的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3、对非生产作业场所、公用设施、后勤、项目部办公区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五 其它类型的检查
项目部就建立健全接班检查、巡回检查和作业检查制度,建立领导承包检查、干部值班检查、查岗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第九条 安全检查记录
一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记录表)。
二 安全检查的原始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专项技术检测等。
三 隐患整改通知单由检查部门签发,必要时经项目部主管领导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单位负责签收并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的组织和考核
一 安全检查的组织
1、安全检查实行分级组织、分级负责,各级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对所属部室的安全检查负领导责任;
2、对于迎接集团公司安全大检查(或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检查)工作,由项目部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主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3、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4、上级单位组织的重要的、大型安全检查活动,项目部应成立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自查自改工作的领导;
5、项目部或各部室,应对所属施工队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6、项目安全部负责各级、各项安全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 安全检查的考核
安全部应定期对各部室、施工队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如发现安全检查不落实,安全检查记录不全等问题,应按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安全监察部制定。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授权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股份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建档监控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并对相关科室、各基层队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各基层队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基层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对本辖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隐患整改责任人对所整改的项目负有整改责任;隐患整改督办人对所整改的项目负有督促检查责任;隐患整改复查人负责对整改完毕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七条 公司安全检查包括:
(一)月、旬、日检查;
(二)季节性检查;
(三)节假日期间检查
第八条 公司月检查,作业队旬检查,班组、岗位日检查。
(一)公司月度检查依据安全管理标准化标准,制定作业队《安全检查表》(附表1),并依据《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二)各基层队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依据班组《安全检查表》(附表1),每旬组织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对驻地设施、机械设备、作业环境和职工作业等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班组长每班要对本班管辖的区域、机械设备、作业环境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职工依据设备点检表每日作业前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责任区域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四)公司生产业务科巡查员(值班主任)对现场安全生产作业情况进行巡查,每班巡查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基层队专职安全员每周要对本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基层队班组长每班要对本班职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安全监督科三班安全监督员对各级人员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五)业务科巡查员(值班主任)、基层队队领导、基层队专职安全检查员、基层队班组长将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在《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附表2)中如实记录。
(六)基层队队领导、基层队专职安全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各基层队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措施》中的要求向相关单位或人员下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附表3),限期整改。
(七)职工、班组长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报后,由基层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复查人和整改期限。
第九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
(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春季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夏秋季防台、防汛、秋冬季防风暴潮,冬季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设备工程科、相关基层队要定期组织进行电气设备检修清扫、大型设备防风工作。
第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及各基层队要组织对元旦、春节、十一等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适时对危险货物作业、危险源检测监控、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落实与使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及健康监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现场用火及消防系统、道路安全设施及标志标识、应急救援、防风、防台、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监管等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是指各级组织及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按上级要求组织的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须制定检查安排,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重点内容及日程安排。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须规范填写《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详实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检查组需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附表3),限期整改。
被查单位须按《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要求按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须在整改期限内向检查组提交《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附表4),检查组接《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后须及时对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附表5)相关科室、基层队负责人要对本科室、本队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的整改项目,整改单位须于限期5日前向检查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按检查组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需纳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维修计划的隐患整改项目,设备工程科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方案,须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安全监督科对整改过程参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基层队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须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完成时限,并认真组织整改。需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填报《事故隐患整改申请表》(附表6),报请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须制订实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由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并确定督办人及责任人,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整改责任部门或单位向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安委会办公室接《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后须及时对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和各基层队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设备、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成后,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3-5人)进行整改效果评价,并填写《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表》(附表7)。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确保隐患整改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须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及时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附表10)。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事故隐患包括:公司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的事故隐患;作业队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各基层队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事故隐患包括:各基层队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的事故隐患;本队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各基层队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电子版)报公司安全监督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包项目,出租场所、设备时,须与承包、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对承包、承租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队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事故隐患整改统计季(年)报表》(附表8)报公司安全监督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基层队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包括:
(一)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三)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
(四)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五)违章处罚通知书
(六)事故隐患整改申请表
(七)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
(八)事故隐患整改统计季(年)报表
(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十)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表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 举报、奖励、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委会办公室举报。举报可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
受理举报电话:
第三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立即组织核实,对属实的事故隐患按本细则第二章要求落实整改。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举报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200元-2000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人员,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附表9),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项目的部门、单位免发一个年度的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因未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加重一档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按《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要求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免发半个年度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纳入月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特殊情况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除外),分别处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改变设备、车辆功能,扩大设备、车辆使用范围,使用报废设备、车辆和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
(五)不履行职业健康告知义务、不组织或不参加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备、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存在缺陷不及时整改、特殊防护用品不按规定配发或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负有安全检查职责的人员不按要求进行检查的;
(十一)拒不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管理的。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事故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
(二)事故隐患应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三)事故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安全措施并实施的;
(四)被举报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严格执行电调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未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
(六)恐吓或以暴力威胁检查人员的;
(七)一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公司在季度安全奖中扣除;对个人的经济处罚依照《经济奖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要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违章处罚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27日公司发布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实施细则》(流机公司[2010]第91号)同时废止。
第3篇 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年年红吉恒家具有限公司产业园(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本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各入住企业。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介于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者之间,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发现后不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部门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本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本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本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 各部门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八条 各部门责任分工。
(一)车间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组织开展工业建筑(含建筑物和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组织制订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申请、安排,并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5、组织对检修部门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二)技术开发部
1、组织对衡器、计控保护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2、组织辖区内作业涉及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人力资源部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和劳务用工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2、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本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四)办公室
1、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行为规范、职工后勤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公共卫生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绿化、保洁部门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五)财务系统
在编制资金预算的同时,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六)安管委会
1、组织或督促各级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消防、交通、治安专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组织对重大危险源隐患情况进行监督监控;组织制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急性职业中毒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4、负责事故隐患的归口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统计上报
第九条 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十条 在事故隐患排查中,各部门按照区域分工,明确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班组按班次、作业区按日、作业部按周、公司层按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事故隐患排查分部门级、区域级和班组级三级排查制度,均建立“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由上一级主管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签认。
第十三条 各专业系统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委会汇报。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
(一)一般事故隐患
1、班组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2、当日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班组上报部门(车间),由部门(车间)填写“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并明确整改时限、负责人和控制措施;
3、一周内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部门(车间)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组织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同时填写“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
(二)较大及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发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产业园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月、年进行统计,于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委会分别上报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度、年报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汇总表”。统计分析表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含入住企业)有权对所管辖的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向责任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督促进行治理整改。由上级部门下达《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部门,应当与承包、承租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同时部门对承包、承租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 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八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本着边排查、边整改和“三定四不推”的原则,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一般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应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公司组织专业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制性监控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需本公司安排计划治理的,隐患所在部门应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及时上报本公司安委会,并制定详细完善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本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本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或向上级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暂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并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人员。
第六章 事故隐患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经部门(含入住企业)申报、专业部门审核、本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事故隐患所在部位,按照区域分工对责任人落实考核。凡被公司级安委会(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部门考核500-2000元/项,对部门负责人考核200元/项;凡被部门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区域考核200-1000元/项,对区域负责人考核200元/项;凡被部门区域负责人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班组考核200-500元/项,对班组长考核100元/项。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或上报,导致发生事故,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情节严重的,由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浙江吉恒家具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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