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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细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0

锅炉安全管理细则

第1篇 锅炉安全管理细则

由于生产上或者是企业运转方面的需要,不少的企业拥有锅炉。而锅炉往往会成为安全隐患爆发的关键点,因此必要制定出一定的细则来规范锅炉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隐患,从而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和企业生产的顺利推进。

在了解对于锅炉的安全管理细则之前,首先要知道锅炉到底是什么,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现行的锅炉相关法规有以下几种,可以根据实际的生的产情况进行选择性参考。

锅炉管理法规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颁发,主要内容如下:

(1)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对于锅炉,在日常的操作和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点:

(1)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仪表等主要附件每年到少校验一次。

(2)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检验。

(3)除了定期检验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①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②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

③发生重大事故后。

④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况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第2篇 常压锅炉土暖气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压锅炉与土暖气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北京铁路局《常压锅炉和土暖气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和土暖气炉

(一)常压锅炉:是指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本体顶部表压为零;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00kw的锅炉(包括预热水箱、汽水热交换器等)。

(二)土暖气炉:是指以煤(蜂窝煤或散煤)为燃料的家用水暖煤炉。

(三)茶水(浴)炉。

第三条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管理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安全科职责: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段的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车间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参加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的改造、选购、安装方案的审定和验收;负责各车间在用土暖气的检验登记。

(二)计划科职责:审批常压锅炉、茶水(浴)炉的改造计划,组织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并签定相关经济合同。

(三)物资科职责:按安全科、计划科审定的购置计划采购所需设备,并应对其质量负责。

(四)设备车间职责:负责常压锅炉、茶水(浴)炉的技术管理,按有关规定安排检修、改造计划,制订相关操作规程。

(五)教育科职责:负责对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六)车间(含多经公司、配件厂)职责:负责本车间(含多经公司、配件厂)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认真组织职工进行以预防煤气中毒、锅炉爆炸安全知识为重点的培训教育学习;加强巡视、检查,建立管理登记台帐。

(七)班组职责:落实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卡控记录。

第二章购置

第五条新增或更新常压锅炉、土暖气必须由使用车间向安全科提出申请,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购置常压热水锅炉(含茶水(浴)炉。下同),必须在路局审核定点的锅炉厂家选购;任何部门不得安装、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产品。

第七条购置常压热水锅炉,由使用部门填写购置申请报表,报路局安全监察室或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核后,方可购置。

第八条购置常压热水锅炉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下列技术资料:

(一)锅炉总图、基础图、安装图、管路系统图、易损件图。

(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三)质量证明书。

(四)安全质量维修承诺保证书。

第九条 购置土暖气炉时,要确认产品是否按照《家用炊事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gb/t16154)标准制造,额定供热量不得大于50kw(采暖面积≤400㎡),超过额定供热量的禁止购置。

第十条 选购常压热水锅炉时,应首先对炉体的通大气管

径、水位表等进行确认,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购置。

第三章安装、维修

第十一条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清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常压热水锅炉在安装、修理和改造、土暖气炉安装前,使用车间和施工单位须携带技术资料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制定的安装或修理施工方案报安全科,并到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核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锅炉本体上开孔或连通管要确保直通大气,严禁在连通管上安装截门或缩小管径。

(二) 常压锅炉本体与系统间应在出水管的泵出口安装单流阀(逆止阀),在回水管安装起闭阀、电磁阀或手动球阀、蝶阀。

(三)供暖系统管路上要设置集气和放气装置。

(四)膨胀水箱应安装在室内,如设在室外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膨胀水箱应设有自动补给水装置及水位表等。

(五)茶(浴)炉必须敞口运行,任何情况下保证无压。其直通大气管直径要符合以下要求:茶水炉不得小于25㎜;茶浴炉不得小于40㎜。

(六)茶浴炉通向水箱的管路应方便拆卸清理水垢。

(七)茶(浴)炉必须安装水位表,水位表下部应安装排水阀。

(八)应安装水处理设备或炉内加药设施。

第十四条土暖气炉的安装,必须按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核的安装方案、技术图纸及安装示意图等有关要求进行安装,严禁擅自改动。

第十五条土暖气炉及其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丰辆〔2007〕24号文件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燃油(气)常压热水锅炉和电锅炉的控制柜、燃烧器必须采取接地保护措施;绝缘电阻不能低于500kω,严禁使用铜丝、铁丝替代保险;电线不得裸露,不准靠近高温部件。

第十七条燃油(气)常压热水锅炉房内要使用具有防爆功能的照明、开关、插座等。

第十八条使用车间要在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安装点明显位置喷涂下列红色警示标识:

(一)常压热水锅炉喷涂“常压热水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警示标识。

(二)土暖气喷涂“严禁承压使用和出口水温不超过85℃”警示标识。

(三)茶(浴)炉喷涂“不得承压使用”警示标识。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常压热水锅炉施工安装、修理和改造完毕,必须经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土暖气炉安装竣工后,由段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施工安装验收合格后,使用车间要及时将各种技术资料按规定分别建档登记并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投入使用的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未经路局、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和增加其它用途。

第二十二条使用车间要制定常压锅炉、土暖气的定期维修保养计划。在防寒取暖期前,必须对常压锅炉和土暖气等设备、设施进行记名式维修保养,确保运用安全质量。主管领导要监督维修保养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段安全科,应加强对设备检修保养工作的监

督、监管,对设备的完全状况进行年度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使用燃油(气)常压热水锅炉的车间,要制定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和考试,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五条常压热水锅炉应采取炉内或炉外水处理措施,水质应当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用于饮水、洗浴或其它原因不能进行水处理的,要采取定期清除水垢的措施。

常压锅炉的直通大气管和出水管路每年应检查清除一次水垢;对于茶(浴)炉直通大气管路每季度应检查清除一次水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于土暖气炉直通大气管路和补水盒(膨胀水盒)管路每两年应检查清除一次水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设备车间应组织使用车间按规定完成常压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

第二十八条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改造、检修完毕后的一个月时间内,由使用车间携带有关技术资料或检验报告,到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常压热水锅炉房内,应揭挂《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巡检与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并应设置运行记录与干部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在防寒取暖期前,对土暖气炉由安全科逐台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并张贴“土暖气使用合格证”后,方准使用。

第三十一条土暖气炉安装处所应揭挂《安全操作规程》和主管人员检查记录。土暖气炉安全操作要达到以下标准 :

(一) 操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及保暖措施,炉体附近1.5米内不得存放可燃物质,室内严禁存放易燃物质。

(二)点火前必须确认补水盒(箱)有水,无冻结。

(三)严禁使用汽油、柴油等易爆燃物质点火。

(三) 交接班要检查补水盒(箱)水位,水位低于补水盒

(箱)1/3时,应进行补水。补水盒(箱)内水冻结或炉内无水时,严禁补水,应立即灭火停炉。

(五)土暖气应采取炉内投药,防止结垢。土暖气烟筒每周检查清理一次。

(六)取暖房间与土暖气安装房间相通,取暖房间窗户必须加装风斗,并对相通门窗保持常闭。

(七)土暖气炉系统发生冻结等非正常情况,严禁点火,严禁用增压或明火烤的方法解冻暖气管路或暖气片。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应根据常压锅炉、土暖气炉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建立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等制度,并确定专人进行包保。

第三十三条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设备的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 做到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三十四条冬季寒冷季节燃油(气)锅炉发生液化气凝固或燃油脱脂凝固,严禁用火烤等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锅炉房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锅炉点火运行期间严禁司炉工擅离职守,锅炉房内须保持清沽,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等。

第三十六条常压锅炉操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巡视并填写运行记录;茶(浴)炉和土暖气炉操作人员要把茶(浴)炉和土暖气炉运行情况和烟筒清扫情况等作为交接班内容,在交接班本进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常压锅炉、茶(浴)炉和土暖气炉非正常故障安全卡控措施、应急处理办法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常压热水锅炉、茶(浴)炉、土暖气炉发生爆炸事故和其他严重隐患问题时,要在15分钟内,速报段安全科。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九条常压锅炉、茶(浴)炉、土暖气炉发生爆炸事故和其他严重隐患时,要按照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和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段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前发有关规定、措施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学校锅炉房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学校锅炉房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锅炉房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锅炉安全检验和相关检查、监测等工作。

2、负责制定锅炉设备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全体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的业务学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3、负责对司炉工和水质化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4、认真做好锅炉安全检验工作,经常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情况,制定锅炉的检修计划。

5、随时解决锅炉运行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确保锅炉正常运行。

6、坚决贯彻锅炉安全运行法规,制止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7、参加锅炉事故的调查处理,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汇报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8、监督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9、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查机构填报相关资料,接受锅炉安全部门的指导。

10、做好锅炉房安全管理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4篇 锅炉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由于生产上或者是企业运转方面的需要,不少的企业拥有锅炉。而锅炉往往会成为安全隐患爆发的关键点,因此必要制定出一定的细则来规范锅炉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隐患,从而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和企业生产的顺利推进。

在了解对于锅炉的安全管理细则之前,首先要知道锅炉到底是什么,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现行的锅炉相关法规有以下几种,可以根据实际的生的产情况进行选择性参考。

锅炉管理法规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颁发,主要内容如下:

(1)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对于锅炉,在日常的操作和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点:

(1)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仪表等主要附件每年到少校验一次。

(2)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检验。

(3)除了定期检验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①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②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

③发生重大事故后。

④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况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第5篇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 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 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之内,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

二、停炉后及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

三、 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

四、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  锅炉房建造

第七条 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主要疏散口或其上面、下面及贴邻。

四、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设置非独立锅炉房应事先征得锅炉房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同意;由于情况极为特殊,条件所限需在多层及高层建筑物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层安装锅炉的,应事先征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

第八条 锅炉房环境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得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安全出口、楼梯及通道应畅通无阻;

二、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三、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设备和防冻措施;

四、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安全附件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章 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锅炉设备应做到:

一、锅炉及锅炉房内压力容器(诸如分汽缸、恒压罐等),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设计文件必须经鉴定合格,并加盖鉴定单位专用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通过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锅炉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②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③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汇总表 ④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⑤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⑥ 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⑦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热水锅炉)⑧ 锅炉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三、压力容器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 竣工图样 ② 产品质量证明书 ③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范围内管道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金属材料的规定,并附有金属材料质量证明。

第十条 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锅炉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锅炉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

一、新装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未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擅自使用;

二、锅炉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

1. 岗位责任制应根据锅炉房管理及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主要有 ①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②司炉人员 ③水处理作业人员;

2. 岗位责任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岗位应知应会内容 ②操作范围 ③岗位上应做的工作 ④岗位纪律等。

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交接班时间 ②交接班前应做的工作(查阅运行记录、询问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等) ③交接班条件 ④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的处理 ⑤交接班签字。

第6篇 常压和小型热水锅炉的安全管理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和混乱现状,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2000年6月15日发布了《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当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七个环节上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作了具体的安全要求。该《规定》实施一年多来,对强化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管理收到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非法设计,非法制造现象基本得到杜绝,使设计、制造走上了规范化的管理。然而,不容乐观的是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全国共有88起锅炉爆炸事故,其中小型、常压、土锅炉等发生事故就达70起,占79.54%。所占比例和1999年、2000年相比变化不大,可见常压热水锅炉、小型锅炉事故发生率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以下几个问题是其主要原因。

1. 《规定》发布的目的之一就是为扭转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的混乱状况,也就是说《规定》发布前已有相当多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在使用,《规定》发布后,不可能一下子将原有锅炉全部淘汰、报废,只能依照《规定》和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实施意见进行现场确认,通过报废一批,责令整改一批的措施,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而目前大部分锅炉还在使用。由于这些锅炉设计、制造先天不足,质量普遍低下,容易出故障和事故。

2. 现在制造和销售单位没有需要落实购方的详细情况,并及时向购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反馈的义务或规定。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主要用于小作坊、小企业及乡村农户,目标小、地处偏僻,制造和销售单位若不向当地管理部门及时反馈,安监部门根本不可能提前就知道谁在什么时间要买锅炉,因此想要及时跟踪管理的确很难,说不定等你发现锅炉时,早已安装使用,甚至已出事故了。所以这点是决定新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能否百分之百纳入管理的关键。

3. 《规定》第10条、第11条要求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单位,一是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单位,二是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任何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这一要求是确保锅炉安全的关键,但是目前普遍存在专业安装单位安装价位较高。一台二、三千元价格的锅炉,往往安装费因差旅费用和工具运输成本较高等因素达到一二千元以上,如此高的安装费用特别是在农村,使用单位就难以接受。制造单位原本为推销自己的产品,在安装上会不收或少收安装费,但跨省跨地区专门为个别用户安装,费用也太高,何况多数制造单位没有专门的安装队伍,《规定》又未强调制造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安装好,制造单位可以自主决定装或不装,这样一来使用单位只好自装或随便请人安装了事、结果导致许多锅炉安装出现错误,诸如将水封管堵死,水封管上装阀门、常压炉改成承压炉、出水口装成进水口、低水压进水管无防止锅水回流阀、水位计上下考克装反、人手孔被保温材料封死、金属铭牌无法观看等等。更有甚者自装或请无资质单位安装时不申报验收,不办使用证即投入使用,这种现象在乡镇特别明显,事故基本上也就发生在这些地方。

4. 安装验收办证后,使用单位过段时间觉得场所、位置不当,自己便私自拆装到别的场所或位置,甚至进行改装,而这次拆装或改造前,使用单位一般不会先申请备案,装完也不申请验收,这样也许安装时就出现差错而引起事故。

5. 使用单位因各种原因将锅炉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一般不向安监部门申报,也不落实买方姓名地址,一卖了事,买方又往往为省钱将锅炉私自安装,不申报、不验收、不办证,不向卖方索取有关锅炉资料,造成锅炉资料丢失,安装不规范,留下安全隐患等,而这整个过程安监部门是不得而知的,待安监检查到原使用单位时,锅炉尤如泥牛入海早已去向不明。

6. 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跟不上,特别是维修服务难以到位。锅炉一卖万事大吉就不再管,当锅炉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只好随便请个普通修理工修理,这些普通修理工对锅炉结构性能要求一知半解,盲目修理导致修理质量差,埋下了事故隐患。

7. 人们普遍认为这种小炉子,构造简单,压力低,容量小,不存在安全问题,谁都会烧,谁都能烧,作坊内谁有空谁烧。因此多数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司炉人员属无证上岗,这些司炉人员未经培训,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违章操作现象普遍存在。

8. 二年一次的水压试验及水压试验前的内外部检验工作开展有难度。因水压试验的试验管路安装较繁锁、耗时,收费低检验单位不想干,收费高使用单位又有意见。导致目前这项工作难以开展。

上述这些问题在《规定》中大部分都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但处罚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一罚就是灵,罚款不是目的,关键是解决安全问题,这一点有必要引起极大的重视,采取相应措施,才能确保《规定》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1) 对《规定》发布前生产投用的锅炉,一律限定使用年限,到期淘汰更换正规产品,在使用年限内本体一旦泄漏,即已报废,不得修理。

(2)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不同于大型蒸汽锅炉,它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好隐藏、易搬动的特点。应当要求制造或销售单位建立用户单位告知制度,使用者购买锅炉时应当向制造或销售单位提供真实单位名称或个人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制造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锅炉发货前将有关信息向购买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机构传递,经所在地安监机构确认后方可发货,否则对制造或销售单位的许可证或执照年检方面给一定的制裁。同时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转让时也向购方索取真实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转让前也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核实后才可转让,转让时还要请安全机构对锅炉进行必要的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转让。使用单位内部移装应当先行报备,否则也应予以制裁,这样就能确保安监机构任何时候都能在安装、验收、办证、把好安全质量关。

(3) 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一支安装和维修队伍,安装时为使用单位提供一至二名专业技术工种人员,辅助工种由使用单位负责,这样既保证了安装质量,又使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装费用都可降低一大部分。当锅炉出现故障时,制造单位能及时派出维修人员,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而良好的售后服务工作又会给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带来双赢。

(4) 依靠当地政府支持,发挥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作用,帮助我们随时掌握信息,做好锅炉安全法规宣传工作,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5) 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每年至少一至二次),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宣传培训教育,举办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安全法规知识和司炉技术短期培训,增强使用单位守法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司炉技术水平。

(6) 完善检验机制,努力降低检验成本,为使用单位服务。

(邱恒俊)

第7篇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正常供气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锅炉司炉工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二.锅炉司炉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得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三.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人员不准喝酒上岗。

四.严禁在锅炉设备管道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服。

五.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正常运行。

六.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好用,严禁器材周围堆放物品。

七.加强对锅炉运行情况的巡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无法处理的故障要报告。

八.做好锅炉的安全保护工作,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锅炉房。

九.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火灾及时扑救,并立即报告。

锅炉安全运行制度

1、锅炉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排内外部检验。

2、每六年进行一次超压水压试验,而对于平时定检时,只能安排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

3、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并做好记录。

4、对于需要定期注油的设备要及时注油,以免发生事故。

5、锅炉受压元件大修理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和劳动局锅炉安全监察部门审批。

6、停炉保养要求:停炉一个月以内,采用湿法保养;停炉一个月以上需要采用干法保养。

7、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压力表每半年、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辅机的维护保养:各种辅机均需定出大、中、小修周期时间及检查修理内容。

第8篇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定范例

锅炉房为分局安全重地,必须加强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一、锅炉只许门卫更夫按规定管理操作,其他任何人不许随意操作和进入。

二、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排除。

三、加添油料时,必须由办公室组织实施,防止发生问题。

四、锅炉房应保持整洁,消防设备齐全,不许存放其他物品。

五、门卫更夫掌握供热时间,注意保持室内湿度和节约油料。

第9篇 锅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

1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

2  引用标准:sy/t 6461—2000湿蒸汽发生器的安装与操作推荐做法

3  使用管理规定(sy/t 6461—2000)

3.1  锅炉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局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3.2  锅炉操作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的运行状况,搞好安全运行,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操作工违章作业。

3.3  锅炉使用前检查

3.3.1  新安装、移装、长期停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必须做下列检查:

3.3.1.1  工艺管路上阀门是否处在恰当的位置;

3.3.1.2  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整定;

3.3.1.3  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3.3.1.4  自控系统是否正常;

3.3.1.5  燃料系统有无渗漏;

3.3.1.6  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3.1.7  配套设备及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

3.4  启动

3.4.1  按设计程序操作启动附属设备。

3.4.2  新装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在投运前应烘干衬里。

3.5  运行

3.5.1  开始运行时,火量应逐级调节,禁止使受压元件急剧升温。

3.5.2  调节火焰,处于最佳状态。

3.6  停止运行

锅炉由正常工作状态停止运行时,火量应逐级下降,禁止急剧下降。

3.7  紧急停止运行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3.7.1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供水;

3.7.2  超温、超压,经处理后,仍无下降;

3.7.3  安全阀全部失效;

3.7.4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

3.7.5  锅炉构架被烧坏;

3.7.6  其它异常情况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

3.8  锅炉长期停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8.1  排除管内积水,关闭阀门以隔绝空气。

3.8.2  对有可能含湿气的所有系统进行排放和吹扫。

3.8.3  如果锅炉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统内以轻油置换。

3.8.4  气动及电动仪表要防风雨。

3.8.5  取下电源保险丝或断路器,采取措施防止违章操作。

3.8.6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部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3.8.6.1  在进入燃烧室工作前,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同时测定含氧量,使含氧量体积比达到18%-23%。

3.8.6.2  燃油、燃气锅炉,应加盲板隔断油、气的来源,并做出明显标记。

3.9  在潮湿的燃烧室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燃烧室内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超过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3.10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给水质量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11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向局级安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12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表”和设备档案,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3.12.1  锅炉出厂资料;

3.12.2  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12.3  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12.4  持证操作人员数量。

3.13  登记部门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

3.14  没有取得“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严禁投入使用。

3.15  进口锅炉到货后,使用单位应立即进行商检。其中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由专业检验单位进行。未经商检的锅炉,严禁安装。

3.16  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锅炉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负责。外贸单位在签定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安全性能的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在合约中必须注明下列各项。

3.16.1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3.16.2  产品的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质量说明书、产品图样、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3.16.3  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3.17  合约签定后,应及时上报局安全部门备案。

3.18  定期检验

3.18.1  使用锅炉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

3.18.2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3.18.3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检验员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蒸汽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并经审核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3.18.4  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3.18.4.1  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管道、烟道等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3.18.4.2  清除辐射管束及对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属表面。

3.18.4.3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

3.18.4.4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锅炉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18.4.5  彻底切断燃料供给系统。

3.18.4.6  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的规定。

3.18.4.7  为了暴露检查部位,必要时应部分或全部拆除绝热层和其它附件。

3.18.4.8  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3.19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锅炉定期检验项目(sy/t 6461—2000)

4.1  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锅炉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1次。

4.2  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锅炉停机时的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1次。

4.3  压力试验:是指锅炉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其周期每6年至少1次。

4.4  定期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检验方法;

4.4.1  无损探伤检查;

4.4.2  硬度测定检查;

4.4.3  金相检验;

4.4.4  应力测定;

4.4.5  声发射检测;

4.4.6  压力试验;

4.4.7  其它

4.5  定期内外部检验的重点部位如下。

4.5.1  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4.5.2  受压元件的表面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4.5.3  受压元件有无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5.4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4.5.5  对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与管束接触部位的磨损情况以及连接部位是否牢靠。

4.5.6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

4.5.7  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4.6  锅炉压力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但不得用压力试验的方法确定工作压力。

4.7  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压力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极限的90%。

4.8  锅炉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做报废处理:

4.8.1  经实测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壁厚小于设计壁厚,而又不能降压使用时;

4.8.2  由于事故造成锅炉受压元件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时。

4.8.3  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变异时。

4.8.3.1  凡报废锅炉,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做出全面技术鉴定,报使用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部门备案。已报废的锅炉严禁使用。

4.9  锅炉的检验单位,应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领导。

5  启动前检查和准备

5.1  启动前检查

5.1.1  配电系统

5.1.1.1  供电电压是否正常;

5.1.1.2  动力盘各空气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  仪表控制系统

5.1.2.1  各仪表阀门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2  控制盘各操作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3  安全报警系统是否灵敏、安全可靠;

5.1.2.4  安全附件是否在校验有效期限内。

5.1.3  给水系统

5.1.3.1  湿汽锅炉进、出口阀门是否处于开启位置;

5.1.3.2  水处理运行是否正常、水质是否合格;

5.1.3.3  柱塞泵及供水压力是否正常。

5.1.4  燃烧系统

5.1.4.1  燃油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5.1.5  润滑系统

5.1.5.1  润滑油液位是否正常。

5.2  启动前准备

5.2.1  合上总电源开关。

5.3  启动点火

5.3.1  合上控制电源开关,启动空压机。

5.3.2  按下启动按钮,检查联锁系统,然后合上联锁开关,再按启动按钮。

5.3.3  柱塞泵启动后,观察蒸汽压力表显示,待鼓风机启动进行前吹扫时,检查各电器及泵运行是否正常。前吹扫时间不应少于5min。

5.3.4  前吹扫结束后,点火程序器运转点着引燃火,引燃火点着主火焰后,观察炉膛火焰燃烧情况是否正常。

5.3.5  将调火开关调至大火位置,逐渐调节水量旋钮和火量旋钮使蒸汽干度达到要求。

6  运行

6.1  运行中每小时记录一次运行参数并及时调整,以保证安全运行。

6.2  每小时应分析一次蒸汽干度。

6.3  每周分析一次烟气中co2和o2含量。

6.4  值班人员对运行设备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

6.5  通过前后观火孔每小时观察一次火焰燃烧情况,并及时调整到最佳状态。

6.6  每8小时至少排放一次空气压缩机储罐及分离器中的积水和污油。

6.7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标定一次。

6.8  安全报警装置应随设备的大、中、小修进行试验和标定。运行期间应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标定、维修。

7  停炉

7.1  正常停炉

7.1.1  首先将火焰开关切换成小火位置,将联锁开关关闭,进行后吹扫,后吹扫时间不应少于20min,并及时关闭燃料阀。不得急剧灭火。

7.1.2  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7.2  长期停炉

7.2.1  长期停炉时,应按sy 5854中第8.8条的规定执行。

7.3  紧急停炉

7.3.1  湿蒸汽锅炉的紧急停炉应符合sy 5854中第8.7条的规定。

8  事故处理

8.1  紧急停炉处理

8.1.1  停柱塞泵,立即打开放空阀门,然后关闭蒸汽出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1.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2  停电处理

8.2.1  因停电而停炉时,立即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8.2.2  利用备用的照明设备,注意监视压力和温度,同时立即查明停电原因。

8.3.3  利用水罐的水位压力进行炉膛降温。

8.3  停水处理

8.3.1  因停水而停炉时,应按本标准第7.1条进行处理。

8.4  爆管处理

8.4.1  立即停柱塞泵,关闭蒸汽出口阀门、泵入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4.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4.3  打开辐射和对流段排污阀,放掉炉膛积水。

9  安全附件

9.1  安全阀应有铅封,且齐全、灵敏,每年检验一次,应有检验台帐。

9.2  防爆门和防爆膜应完好。

9.3  压力表应完好,每半年检验一次,并有校验标签。刻度盘应划红色标记线。

9.4  液位计应完好,阀门应无渗漏。

9.5  加热炉宜具备燃烧器灭火和超温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

第10篇 锅炉的安全运行管理措施

一,锅炉启动时的安全要点:

锅炉启动指锅炉由非使用状态进入使用状态,一般包括冷态启动及热态启动两种。冷态启动指新装、改装、修理、停炉等锅炉的生火启动;热态启动指压火备用锅炉的启动。这里介绍的是冷态启动。

由于锅炉是一个复杂的装置,包含着一系列部件、辅机,锅炉的正常运行包含着燃烧、传热、工质流动等过程,因而启动一台锅炉要进行多项操作,要用较长的时间、各个环节协同动作,逐步达到正常工作状态。

锅炉启动过程中,其部件、附件等由冷态(常温或室温)变为受热状态,由不承压转变为承压,其物理形态、受力情况等产生很大变化,最易产生各种事故。据统计,锅炉事故约有半数是在启动过程中发生的。因而对锅炉启动必须进行认真地准备。

1.全面检查:

对新装、迁新和检修后的锅炉,启动之前一定要进行全面检查,符合启动要求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操作。为防止遗漏,启动前的检查应按照锅炉运行规程的规定,逐项进行。主要内容有:

1.1,检查汽水系统受热、受压元件的内外部,看其是否处于可投入运行的良好状态;

1.2,检查燃烧系统的各个环节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1.3,检查汽水系统和燃烧系统的各类门孔(包括人孔、手孔、看火门、防爆门及各类阀门)、接板是否正常,并使之处于启动所要求的位置;

1.4,检查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并使之处于启动所要求的位置;

1.5,检查锅炉构架、楼梯、平台等钢结构部分是否完好;

1.6,检查各种辅机特别是转动机械是否完好,转动机械应分别进行试运转;

1.7,检查各种测量仪表是否完好等。

2.上水:

为防止产生过大热应力,上水水温最高不应超过90~100℃;上水速度要缓慢,全部上水时间在夏季不小于1h,在冬季不小2h。冷炉上水至最低安全水位时应停止上水,以防受热膨胀后水位过高。

3.烘炉

新装、大修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其炉膛和烟道的墙壁非常潮湿,一旦骤然接触高温烟气,就会产生裂纹、变形甚至发生倒塌事故。为了防止这种情况,锅炉在上水后启动前要进行烘炉。

烘炉就是在炉膛中用文火缓慢加热锅炉,使炉墙中的水分逐渐蒸发掉。烘炉应根据事先制定的烘炉升温曲线进行,整个烘炉时间根据锅炉大小、型号不同,一般为3~14d。烘炉后期可以同时进行煮炉。

4.煮炉:

新装、大修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在正式启动前必须进行煮炉。煮炉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在烘炉后期和烘炉一道进行。

煮炉的目的是清除锅炉蒸发受热面中的铁锈、油污和其它污物,减少受热面腐蚀,提高锅水和蒸汽的品质。

5.点火与升压

5.1,一般锅炉上水后即可点火升压:进行烘炉煮炉的锅炉,待煮炉完毕,排水清洗后,再重新上水,然后点火升压。

5.2,点火后,随着燃烧过程的进行,烟气与受热面之间的传热过程也开始进行,加入锅炉的水不断被加热,至饱和温度后即开始产生蒸汽。

5.3,锅炉产生蒸汽后,即开始升压。同时,炉水的饱和温度也不断升高。由于锅水温度的升高,汽包和蒸发受热面的金属壁温也随之升高,需要注意热膨胀和热应力问题。由于汽包的壁厚较厚,在升温中的主要问题是热应力,同时也应考虑其整体热膨胀。对于受热面管子,由于长度很长而壁厚较薄,在升温中的主要问题是整体热膨胀,同时也应注意其热应力。当管子沿轴向的膨胀受到限制时,热应力会增大到很大的数值。在升温升压过程中,汽包存在着沿壁厚的温差及上下壁面间的温差(卧置锅筒),即内壁温度高于外壁,上部壁面温度高于下部情况。

5.4, 为了防止产生过大的热应力,锅炉的升压过程一定要缓慢进行。

点火升压过程中,锅炉的蒸汽参数、水位及各部件的工作状况在不断变化。为了防止异常情况及事故出现,要严密监视各种仪表指示的变化,通过调整控制压力、温度、水位等工艺参数在允许范围之内,同时也考核各种仪表、阀门等控制设施的可靠性、准确性。另外,也要注意观察各受熟面,使各部位冷热交换温度变化均匀,防止局部过热,烧坏设备。

6.暖管与并汽

6.1,所谓暖管,即用蒸汽缓慢加热管道、阀门、法兰等元件,使其温度缓慢上升,避免向冷态或较低温度的管道突然供入蒸汽,以防止热应力过大而损坏管道、阀门等元件。同时将管道中的冷凝水驱出,防止在供汽时发生水击。

6.2,冷态蒸汽管道的暖管时间一般不少2h;热态蒸汽管道的暖管一般为o.5~1h。暖管时,应检查蒸汽管道的膨胀是否良好,支吊架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现象,应停止暖管,查明原因消除故障。

6.3,并汽也叫并炉、并列,即投入运行锅炉向共用的蒸汽总管供汽。并汽前应减弱燃烧,打开蒸汽管道上所有疏水阀,充分疏水以防止冲击;冲洗水位表,并使水位维持在正常水位线以下;使启动锅炉蒸汽压力稍低于蒸汽总管内汽压(低压锅炉低0.02~0.05mpa;中压锅炉低0.1~0.2mpa);之后缓慢打开主汽阀及隔绝阀,使所启动锅炉与蒸汽总管联通。

6.4,单台运行的锅炉,在暖管之后即可向用汽设备供汽,其操作注意事项与并汽相似。

二,锅炉运行中的安全要点:

1.锅炉运行中,保护装置与联锁不得停用。需要检验或维修时,得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

2.锅炉运行中,安全阀每天人为排汽试验一次。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安全阀排汽试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作记录。

3.锅炉运行中,应定期进行排污试验。

三,锅炉停炉时的安全要点

锅炉停炉分正常停炉和紧急停炉(事故停炉)两种。

1.正常停炉是计划内的停炉。停炉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防止降压降温过快,以避免锅炉元件因降温收缩不均匀而产生过大的热应力。

1.1,停炉操作应按规定的次序进行。锅炉正常停炉时先停燃料供应,随之停止送风,降低引风。与此同时,逐渐降低锅炉负荷,相应地减少锅炉上水,但应维持锅炉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对燃油、燃气锅炉和煤粉锅炉,炉膛停火后,引风机至少要继续引风5min以上。锅炉停止供汽后,应隔绝与蒸汽总管的连接,排气降压。为保持过热器正常工作,可打开过热器出口联箱疏水阀,适当放汽。降压过程中司炉人员应继续监视锅炉。待锅内无汽压时,开启空气阀,以免锅内因降温形成真空。

1.2,为防止锅炉降温过快,在正常停炉的4~6h内,应紧闭炉门和烟道接板。之后打开烟道接板,缓慢加强通风,适当放水。停炉18~24h,在锅水温度降至70℃以下时,方可全部放水。

2.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紧急停炉:

2.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2.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2.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2.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2.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2.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2.8,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3,紧急停炉的操作次序是,立即停止添加燃料和送风,减弱引风。与此同时,设法熄灭炉膛内的燃料,对于一般层燃炉可以用砂土或湿灰灭火,链条炉可以开快挡使炉排快速运转,把红火送入灰坑。灭火后即把炉门、灰门烟道接板打开,以加强通风冷却。锅内可以较快降压并更换锅水,锅水冷却至70℃左右允许排水。但因缺水紧急停炉时,严禁给炉上水,并不得开启空气阀及安全阀快速降压。

4,紧急停炉是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及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但紧急停炉操作本身势必导致锅炉元件快速降温降压,产生较大的热应力,以致损害锅炉元件。因此,紧急停炉是不得己而采用的非正常停炉方式,有缺陷的锅炉应尽量避免紧急停炉。

第11篇 公司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安装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四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小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七条 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12篇 会馆锅炉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休闲会馆锅炉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切实执行锅炉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操作制度,不擅自脱岗,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

3、做好供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遵守升温、供暖的操作步骤,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4、锅炉运行必须保持水位正常、压力稳定,根据负荷、油质变化,合理调节燃烧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供洗浴热水、饮用水工作。

5、定期做好锅炉水位、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机设备的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每隔一小时对锅炉水位、压力、给回水系统压力、燃油情况等巡检一次。

(2)定期维护、更换电机附件。

(3)定期检验、冲洗压力表设备,定期排污。

6、按锅炉使用规范定期检修、维护、保养锅炉及各种辅助设备,保证设备运转良好,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7、日常操作过程中应及时检修和排除各种设备的一般故障。

8、司炉人员有权制止任何违章操作,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立即报告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

《锅炉安全管理细则(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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