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矿给予奖励:
1、 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 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 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 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 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 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 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 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见解责任的。
第七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 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较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 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较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50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
第十条 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本制度一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2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文秘部落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机关部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矿政工部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矿财资部负责制订全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条“双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政工部,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四问法”的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安全教育实行三项制度:即周五“双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调度会、党支部书记例会通报制。“双向”考核由机关部室与基层单位结对子包保;互(抽)查分为三井包保人员互(抽)查和闭卷考试,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为主;将互(抽)查情况和每周五的包保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六条基层各单位应根据矿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向财资部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财资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
弟二十八条四级安全培训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一式两份分别送到安监部和财资部。
第二十九条学员报到后,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给矿安监部、财资部。
第三十条安监部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
第三十一条培训班结束,四级安培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安培中心、财资部、安监部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四级安培中心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奖 惩
第三十四条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党政主管和包保单位部室负责人各30元。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党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党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条 机关部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罚部室责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条 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对机关包保部室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 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九条 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矿通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条 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各奖励1000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100元。矿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在矿、集团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学习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单位处罚2000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100元,由四级安培中心、安监部签署罚款单送交财资部办理。请假以书面形式,并经矿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签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条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财资部,由财资部、四级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
第四十三条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费用按1.5元/吨提取由矿考委按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第3篇 k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3.3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处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4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
第十九条 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1.3.5 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工作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单位每月要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存在、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退料、回收、登记等管理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情况;
(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年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要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3.6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能够当场改正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当场督促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危险部位工作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存档备案。
1.3.7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
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质标办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1.3.8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人员花名册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公众人员情况;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9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经营的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火灾扑救、火灾报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肃查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麻痹大意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0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武装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4篇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全体干部、职工的人身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煤矿经营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劳动保护法规等规定,结合煤矿(煤矿)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全体干部、职工及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负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五条、煤矿必须设立安全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在上级机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矿区安全监督、检查,行使以下权利;
1、有权随时进入本矿区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2、有权参加安全措施的审查;
3、有权监督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并行使违章罚款权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5、对查出的安全检查的隐患,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6、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职工有权参与煤矿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干部、职工有权对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5篇 煤矿安全生产变化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变化的管理,掌握现场变化情况,实现主动超前预测变化、科学减少变化、有效控制变化,真正把变化落实在基层、落实在现场,着重从人员、时段、“三工”、 系统和环境四个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构建透明、简洁、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实现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变化
(一)、新工人入矿
1、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由单位组织学习相关规程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作业。
3、签订师徒协议,在师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作业,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二)、借调人员
1、本专业内借调人员,由借用单位组织学习规程、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跨专业借调人员,必须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离岗返岗人员
1、离岗返岗人员是指“六假”、外出培训、旅游等离岗一周及以上人员。
2、离岗返岗人员上岗前,单位必须重新传达学习措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单位值班领导或负责分工的班组长必须向其交待本班组施工现场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
二、时段变化
(一)、季节变化
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针对性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重要节假日(双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关键不失控。
2、各基层单位要有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指挥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关键把关。井下采掘及辅助单位党政主管必须有一人值班、下井。
(三)、生产班关键时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时间,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验收员、瓦安员“四员”要加强检查验收,把住安全、质量关。
三、“三工”变化
(一)、工艺变化
生产现场工艺变化,由分管矿长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所在单位技术主管召开现场会,并形成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考试。
(二)、工序变化
生产现场工序变化,由单位行政主管亲自安排,做好工序调整工作。
(三)、工具变化
现场使用的工具变化,必须由供应部门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工具,及时调换质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员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工具。
(四)、“三工”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四、系统和环境变化
(一)、施工地点变化
1、由总工程师牵头召开现场会,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主管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会议纪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进入施工地点施工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现场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运行许可证。
3、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新的规程、措施学习和考试,并传达相关措施。
4、施工前,各工种岗位必须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正常生产的第一个班次,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管理干部带班作业。
(二)、地质条件变化
1、掘进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时,现场跟班干部向矿调度室和单位值班领导汇报,单位要及时向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2、职能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总工程师汇报,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技术人员召开现场会,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纪要。
3、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4、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参加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并进行签名确认。
5、职能管理部门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确保地质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
(三)、单项工程施工
1、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由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牵头,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参加,对其进行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2、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会审批准。
3、施工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所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名确认。
4、施工单位向安全生产部门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经审查批准。
5、施工现场明确指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6、安全生产部门加强现场监管,坚决执行“四不干”原则,确保所有单项工程安全可控。
(四)、应急性工作
现场出现应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门人员到现场协调,现场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组长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五)、系统和环境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五、考核
对各类变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按不尽职直至严重不履职考核,并处100~300元的罚款。
第6篇 s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批示精神,以人为本,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基层区队行政正职在本单位安全和标准化管理方面的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1、在每年年初职代会上,总经理与各基层区队行政正职和业务保安科室科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各区队行政正职及各业务保安科室科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方针,始终坚持“质量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把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标准化工作始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认真安排部署安全标准化工作。
3、严细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从细微着眼,克服“三乎”思想和“三惯”作风。质量标准化工作要从文明生产,全员的自发行为和源头治理入手,克服脏乱差,粗枝大叶的粗放操作和管理局面。
4、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带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行政正职每月下井班数必须达到12班以上,其中0点、4点班均不少于3班。
5、强化安全管理“五项”制度和安全自律意识,扎实开展职工培训和警示教育,以人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和水患等重大事故为重点,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超前防范。
6、发生事故和“三违”,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分析举一反三地吸取事故教训,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7、业务保安科室科长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业务保安,带头履行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本系统安全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堵漏补缺,确保防患于未然。
8、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安全管理目标,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业务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完不成规划的专业系统月度、年度标准工作,对区队行政正职按照矿一号文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制度追究责任,并对单位按公司有关文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业务保安科室科长按照公司一号文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追究科长的失职失管责任。
9、安全责任书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由队长、科长持有,另一份由安检科备案。
第7篇 煤矿综掘工区安全包保制度
一、班组包保制度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矿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不断夯实区队安全基础,强化管理,细化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区队实行管理人员包保班组制度,具体包保分工如下:
1、队长何雨生、书记聂斌是区队安全管理、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区队安全生产及其他全面事宜,每月对班组及班组包保人员进行考核,评选出优秀班组及班组包保人员并进行奖励。
2、副队长王金海包保魏光龙班组,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
3、副队长杨翠远包保辛洪刚班组,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
5、副队长王爱杰包保徐三友班组,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
5、副队长李文武包保李伟班组,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
4、技术主管刘中包保王景海班组,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
6、技术员张永良包保周忠厚班组,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
7、技术员龚亚光包保郑明班组,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
8、技术员姜军包保刘传宝班组,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
10、技术员刘伟包保信永先班组,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
11、技术员张全明包保陈金强班组,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
二、奖励制度
为更好的落实班组包保制度,提高班组及包保人员的积极性,每月由队长、书记根据各班组当月的安全、质量及生产情况予以总体考核,评选出当月优秀班组及班组包保人员。采用月考核季兑现的办法进行考核及奖励。
综掘二队
2022-9-20
第8篇 煤矿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夯实我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行为及管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编制了安全培训及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内部培训及外送培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每年对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训地点为会议室,分上下午进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体由安全科协调组织。
3、培训内容包括:矿井安全管理知识,煤矿安全规程与技术规范、煤矿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4、培训内容由相应的负责人准备,要求全面、综合并符合实际。
5、各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培训,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次。迟到、早退者罚款20元/人,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对年度学习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理。
6、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须考核一次。
7、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职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招聘任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8、凡外送培训考核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予报销,且不得继续任职。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复印件交矿办公室,以便归档备查。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公布的特种作业工种目录,我矿特种作业的岗位有:○1煤矿井下电气工;○2煤矿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4煤矿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工、○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8煤矿探放水作业工。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外送培训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并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2023年6月1日起新招聘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4、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还必须与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参加实际操作训练,在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5、凡外送培训的特种作员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予报销,且不得上岗任职。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复印件交矿办公室,以便归档备查。
6、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每季度违章作业达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暂扣《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调离特种作业岗位。
7、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必须外送培训重新参加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作业。
8、随意安排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责任人,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按规定从重进行处罚。
9、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安全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录用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新工人经体检合格后,由矿安全科通知参加培训。
2、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具有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以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培训机构按照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制定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他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
3、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培训费用由矿承担。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费用自行承担。
4、其他从业人员在与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由矿根据用工需要、劳动者自身条件安排工作岗位,分配到各科队。各科队应对新到岗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区队工作特点,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等。
5、其他从业人员经科队安全培训后,由科队安排至班组,由班组长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指定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的工人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参加实际操作训练,对新工人进行传、帮、带,在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6、其他从业人员应按年度参加再培训,再培训工作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二十学时。
7、井下工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除上述培训外,各科队每月应至少组织1次安全技术学习与培训,学习上级文件、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知识。各班组应按时组织班前安全会,讲授安全注意事项等。
9、必须严格培训的考勤纪律,任何人非特殊原因在培训期间不得缺勤、迟到与早退。对缺勤处罚100元/次,对迟到每次处罚20元,早退人员每次处罚30元。
(四)、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管理
1、由办公室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1、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3、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4、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5、其他有关情况。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进行保存。
2、由安全生产培训领导小组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时间、地点;
○3、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4、课程讲义;
○5、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6、综合考评报告等;
○7、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3、由矿安全科每月对档案建立完善及档案保存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档案缺失或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立即督促进行整改完善,对查出重复的重复隐患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4、安全生产培训领导小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及时外送培训考核取证和联系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我矿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1、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年初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确立安全培训计划资金,报矿长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2、矿财务科应确保安全培训所需的资金及时到位,不得延误。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规定》(国发[2005]35号)文件要求,矿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3、凡矿安排外出送培的人员必须认真听课,作好记录,考试成绩达到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证书。工人在外出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工资由财务科按规定报销。对未能通过考核、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其培训期间的费用、工资自行承担。
4、本矿送培的从业人员应为本矿服务至少2年,因本人原因在未达2年离开本矿的,其培训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培训后不足1年离矿的,培训期间的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2、培训后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培训费用的50%由本人承担。
5、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6、严禁科队随意变动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变动应征求安全科同意后实施,否则,培训的一切费用由区队的管理人员赔偿。
7、凡是参加培训人员的操作证交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安全科备案。
第9篇 x煤矿设备安全运行和维修保养制度
1、所有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使用与维护。
2、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人负责制,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
3、各种主要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达到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操作。
4、设备司机要做到三知、四会。
5、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并按维护周期表维护,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6、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设备跑、冒、滴、漏。
7、搞好清洁卫生工作。
第10篇 煤矿安全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一、安全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必须提出编制安全措施的理由、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掘进施工过程中的防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四、延深主井井筒完成后,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的地层中掘进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六、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巷道不设支护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七、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八、检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一、每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二、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面,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十三、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原有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支架形式,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四、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五、综采工作面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六、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或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七、综采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液压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八、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工作面的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炮前距、放炮顺序、端头超前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支架回撤等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批准。
十九、前板运输机运送支架物料时,必须制订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经职能部门批准。
二十、上下山使用耙装机时,必须制订防止机身下滑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一、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制造、采空区或通过其它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二、三面或四面采空区的构造的地区和构造应力区、高压力区进行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制订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三、做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四、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五、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六、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七、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八、煤、半煤巷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九、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制订防治突出的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一、生产和在建矿井都必须制订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报矿务局局长批准。
三十二、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订防火措施,报矿务局批准。
三十三、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巷道,采用超前支护方法,渡过冒顶区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四、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部小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五、开采水淹区域下的防水隔离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六、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七、在井筒内作业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八、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主井井筒中敷设电缆,必须制订可靠的电缆保护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九、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照明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电源,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四十、区、队、班组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项目,必须由队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经区批准。
四十一、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如冒顶、翻棚、移棚、埋皮带等)由带班队长、带班区长在现场制订口头措施,向现场作业人员贯彻后执行。
四十二、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地向作业人员贯彻,严格按安全措施施工作业。
第11篇 x煤矿防爆设备安全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全矿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登记、督促整改等管理工作。
2、设备组(电缆组)对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进行完好状况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性能合格的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防爆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开、机运、机电各队应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12篇 煤矿企业数字矿山安全信息系统使用规章制度
一、总则
根据盘府办发 [2013] 94号文件,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及数字化矿山建设的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设数字化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在工作中贯彻标准化、规范化、协作化、高效化等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深化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应用,保障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确保信息系统应用效果,让信息化工具真正对企业日常的管理工作提供充分支持,特制定本章程。
二、系统使用人员工作章程
1. 各科室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之后才能使用系统,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认真学习和熟悉各项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于不会操作的模块及时询问系统管理员。
2.及时录入每日、每周、每月的业务数据,不拖延堆积工作,按照业务发生的时序处理业务数据。由于录入数据人员的拖延导致当月统计报表缺少数据的现象,出现2次以上,处以相应的罚款。
3. 保质保量完成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做到准确、不遗漏、符合数据录入要求。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当月数据失准现象的,出现2次以上,处以相应罚款。
4. 使用唯一对应的系统用户,并注意保管登录系统的密码,及时更改密码,严禁泄漏密码或与其他操作人员交换用户使用系统。
5. 不使用系统时,注销用户并关闭系统。
6.使用系统发生错误时,记录出错提示,及时向系统管理人员反馈,并详细描述导致错误的操作过程,由系统管理员统一提交给系统提供商处理。由于操作人员的疏于反馈导致当月工作因为问题没有及时处理而拖延的,处以相应罚款。
7.系统提供商进行现场或远程维护服务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向服务人员详细描述导致故障的过程,提供正确数据和预期结果。
三、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章程
1.参与培训后,熟练应用系统中部门管理功能、岗位设置功能、登陆用户管理、员工档案管理、煤矿管理功能和矿山基础信息管理;
2.对新用户进行培训和指导,根据煤矿的实际应用需求,配置用户权限;
3.督促各部门技术人员录入数据,保证数据及时更新并上传;
4.熟悉服务器的基本操作,对系统进行简单的维护;
5.定期向操作人员询问系统运作状况,收集系统应用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向煤矿企业领导汇报使用情况;
6. 定期整理系统的问题列表,通过电话或网络等通讯方式向系统提供商反馈,严重的问题应当即刻反馈,并跟踪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煤矿企业领导汇报问题处理情况,向反馈问题的操作人员通报处理结果;
7. 确保系统网络从矿端到安监局中心端链路的畅通,及时解决企业内部的网络问题,保障录入数据及时上传到安监局中心端。
在系统使用期间敬请矿山企业领导的重视,建立系统运行保障制度,保障数字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积极配合和督促系统的使用,让数字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给企业带来真正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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