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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7-27 热度:85

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管理制度

第1篇 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管理制度

聚志煤矿为了加强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规范管理制度、杜绝或消除各种隐患,保证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现对我矿安全员、瓦检员作出以下规定:

1、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交接班制度、迟到、早退的罚款100/次。

2、服从分管矿长的安全或调整,认真参加本矿安排的各种学习及时参与劳动协助,无故缺勤的每人每次扣50元。

3、有事或调休的员工必须提前两天用书面请假的方式向分管矿长报告、审批。否则按旷工进行处理,旷工一次扣出3天的工资。

4、必须按时在指定的地方参加班前会(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迟到10分钟以上的当天不得入井扣50元。

5、排班后必须及时入井,如果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都没有入井的每人每次扣50元,特殊情况除外。

6、安排的工作,不落实到位的罚款100元/次。

7、上班时间在井下睡觉的,被矿领导抓住的罚款500元/次。

8、入井后,先要对分管作业点进行检查,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上班生产及支护遗留情况并汇报调度室记录清楚,做到班中有事情及时汇报,交接要提前30分钟至60分钟向调度室汇报当班情况并向下一班交接,每班至少2次,不汇报的罚款30元/次。

9、当班实现8小时工作制,不得提前下班,如果分管作业点无人,必须向调度室或带班矿长请示同意后才能出井下班,否则按当班8小时扣除提前下班的时间计算工资。

10、每班所管理的工作面或维修巷道,质量差的又不向矿领导或调度室汇报的罚款200元/次。

11、工作中对工作不负责,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处理的罚款100元/次。

12、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牌板,如不按时填写分管区域内的各种牌板的100元/次。

13、严禁酒后入井上班,如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次。酒后在矿上无理取闹的罚款500元/次。累计两次的开除发放上月50%的工资。

14、如需要辞职离矿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要提前10天写出辞职申请,如中途无辞职申请离矿者发放上月50%的工资。

第2篇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地面生产单位、业务保安部门。

区域性煤炭管理公司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

基建矿井井下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地面项目建设比照或参照地面生产单位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副处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免职、降职处理。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集团公司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各子分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过程全面问责,集团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两级集团公司以及矿、厂、处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  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及副处级以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各子分公司依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自行制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九条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四)高瓦斯矿井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矿井、采区通风系统不可靠、不完善,未采取措施的;

(七)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八)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九)煤层群开采,临近层瓦斯未进行治理的;

(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未在区域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

(十一)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

(十二)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

(十三)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四)越层越界开采的;

(十五)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七)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八)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九)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二十)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二十一)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人不明确,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的;

(二十二)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条  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或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第十二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  对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一)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矿井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二)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矿井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矿井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撤职处分;

2、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包矿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5、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6、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7、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及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对地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4、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行政撤职处分;

2、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以上两条所指“分管领导”是指职能分管的领导,“主管领导”是指专业分管的领导。

第十八条  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两级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包矿领导要在子分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集团公司挂牌领导在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

第十九条  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以上受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人员,两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或推荐到与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任用。

第五章  事故约谈

第二十一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第二十二条  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在集团公司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各级组织、纪委监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问责,由各子分公司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备案;对各子分公司副职级以上领导的问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事故单位对同一起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合并从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执行细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3篇 煤矿通风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是煤矿工作的重点,是矿井安全的基石,为了确保我矿的矿井生产,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望全科职工认真执行。

1、瓦检员负责所辖区域“一通三防”以及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瓦检员脱岗、空班、漏检、假检假报,罚款50元或停止工作,情节严重的开除。

3、所辖区域出现通风系统被破坏、通风设施损坏、有安全隐患,当班必须处理、汇报,不处理、不汇报的罚款50元。

4、无故旷工、违反劳动纪律的罚款30元。

5、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没有保质保量完成的,罚款30~50元直至停止工作。

6、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断电撤人”制度、装炮时不监督使用水炮泥、炮土的,罚款50元。

7、井下停电停风不及时撤人、设置栅栏,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罚款50元。

8、瓦检员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罚款50元。

9、瓦检员上班时间在井下睡觉,参照第4条处理。

10、瓦检员所辖区域风筒有破口、漏风严重、风筒断开、风筒距工作面超规定不处理而造成工作面无风、瓦斯积聚的对其停止工作。

11、瓦检员必须在工作面交接班,接班瓦检员未到岗,交班瓦检员不得离开,否则按脱岗处理。

12、接班瓦检员及时到工作面接班,不得无故拖延接班时间,否则按空岗处理。

13、交接班一定要交接清楚,因交接不清楚造成问题扯皮现象的,两人各罚50元。

14、因瓦检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开除厂籍,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5、下班后瓦检员必须把瓦斯循环图表交回,把当班问题向值班领导汇报清楚,否则罚款30元。

16、图表填写一定要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否则给予10~20元罚款。

17、瓦检员必须把牌板挂在距工作面30~50米的安全易见地点,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填写牌板,否则罚款30元。

18、工人不服从班长及上级领导安排指挥的停止其工作。

19、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的,不管谁对谁错,各处罚100元,停止其工作,造成伤害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0、各班长发现本班有工人违章、违纪而包庇不管,罚班长20元或撤职。

21、下井前不准喝酒,否则不准下井,并且按旷工处理。

22、按时参加班前会,迟到者罚款10元。不参加班前会的不准下井,按旷工处理。

23、有事提前请假,并写出书面假条,1~2天先经班长批准后队长批准方可休假,3~7天经科长批准,7天以上需经主管矿长批准,无故不上班,也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或停止其工作。

24、班长负责全班的安全和日常工作,班里出现问题班长负连带责任,罚款、处理或撤职。

25、防尘工负责全矿的巷道冲洗、洒水灭尘信领导安排的临时性紧急工作,一周对所负责的巷道冲洗两次,保证巷道没有积尘,否则参照第5条处理。

26、仪器室必须一天24小时有人值班,保证检测仪器的正常发放。

27、所有仪器都要放到架上,不得乱放。

28、光学瓦检仪要及时更换药品、电池及维修,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29、对交回的仪器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仪器不准下井使用。

30、仪器领用者要爱护仪器,在携带和使用过程中严禁猛烈摔打、碰撞。

31、仪器室要保持清洁卫生、干净整齐、无杂物。

以上几条(26~31条)仪器发放工认真执行,检查发现问题给予仪器工10~20元罚款。

我矿是高瓦斯矿井,我们通风科是全矿安全生产的保证,是全矿职工的守护神,为了全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请大家一定要遵守纪律,严格执行本制度,为我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我矿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4篇 非煤矿山排碴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碴场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边员负责,排碴车辆和推边的装载机均由其指挥。排碴车辆倒碴要听从看边人员的指挥,在指定位置上停车,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场平盘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装载机推边必须留沿30厘米以上,碴场要保持推平或在边沿处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许下坡,以防止倒碴车辆溜车。

四、碴场必须留有排碴车辆足够的回转地方,多日积存的边角料必须尽早处理,以保持碴场清洁。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边人员必须密切注视碴边的动静,加强警戒,如出现可能滑坡塌陷时必须果断撤离,停止排碴,处理险情。

六、大雾(能见度在10以内),大风(风力超过5级)天气,看边员应根据天气实际情况,向分管负责人建议停止排碴。

七、排碴场内不准其它机动车辆擅自停放,影响正常生产。

第5篇 某煤矿安全监控设施断电功能定期试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双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断电闭锁测试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实现双柳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以及集团公司、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监控系统断电闭锁测试包括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测试、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及故障闭锁功能测试。每10天一次更换甲烷传感器可以作为故障闭锁功能测试,并遵守本制度申请、审批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电话均指录音功能完备、使用正常的录音电话。

第二章闭锁测试人员要求

第四条测试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接线方法。

第五条测试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监测监控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六条测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测试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有关规定操作。

第三章断电闭锁的测试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七条煤矿闭锁测试部门在测试的前一天,填写《三闭锁测试申请单》,经本矿通风助理、总工程师是否有必要由总工程师审批如果测试点附近有涌水异常、矿压显现异常等危险危害因素,需要采取措施甚至取消闭锁测试,仅有通风助理的审批显然不够全面。审批后,将闭锁测试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所有与闭锁有关的施工队组(单位)负责人。然后交到本矿调度,煤矿调度于闭锁测试前一天16点前,将《三闭锁测试申请单》发到市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公司调度),同时电话确认,发送方式可选用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具体根据集团公司要求选择发送方式)。

第八条上级及政府监管部门等组织安全检查,需要做断电闭锁功能测试的,可不履行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但必须由煤矿接待此次安全检查的矿领导在闭锁测试2小时前,通知煤矿调度,煤矿调度值班人员通过电话向市公司调度申请、汇报。

第四章闭锁测试方法

第十三条每隔十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甲烷风电闭锁、故障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安全规程中没有明确故障闭锁的周期,但在aq1029-2007第4.5.2.1,4.5.2.2条规定: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风电闭锁功能;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和断电/复电控制功能。明确把故障闭锁列入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甲烷风电闭锁当中,而且故障闭锁功能大多是由系统主机勾选选项实现的。因此有必要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aq1029-2007)规定的有断电范围的所有甲烷传感器,都应按照规定进行甲烷超限断电试验,具体断电试验点包括: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被串掘进工作面入风流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井下煤仓及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甲烷传感器等测点。

第十五条现场测试人员每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必须按照如下规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出井后在签字确认。

一、对风机电源开停传感器的操作试验。卸下工作风机电源开停传感器,使开停传感器上的红灯亮绿灯灭,查看是否能够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实现闭锁;在井下现场或通过地面主机数据查看断电控制执行时间是否大于2s;把工作风机开停传感器恢复正常后,查看是否自动解锁;

二、对风筒风量传感器的操作试验。使风筒末端风量传感器闭合接点断开后,查看是否能够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实现闭锁;在井下现场或通过地面主机数据查看断电控制执行时间是否大于2s;把风筒风量传感器恢复正常后,查看是否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现场测试人员每次做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测试必须执行如下规定。现场测试人员使用矿井专用调教气体装置(气瓶内装有甲烷气体)按照规定对甲烷传感器充气,观察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等是否设置正确;控制区域是否断电并闭锁;在井下现场或通过地面主机数据查看断电控制执行时间是否大于2s;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是否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现场测试人员做故障闭锁功能测试必须执行如下规定。使甲烷传感器或断电控制器等与闭锁相关设备传输中断,检查该区域是否断电;在井下现场或通过地面主机数据查看断电控制执行时间是否大于30s;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是否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煤矿及市公司监控值机人员在断电闭锁功能测试过程中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监控值班人员要实时监控断电闭锁测试过程中的各种异常信息,当瓦斯超限、工作风机停止运转等异常情况发生时,观察系统是否能够声光报警。如果未出现声光报警,按照规定立即向通风助理等领导汇报,处置流程及结果记录备案。

二、监控值班人员要对照及系统中的有关数据,核实是否完成所有试验项目。如果系统记录中测点数量不足、馈电异常(应断电时未断电)、因缺少馈电传感器无法判断是否成功断电等情况时,煤矿及市公司按照如下规定执行:(一)监控值班人员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信息中心等相关领导汇报,确认不能实现断电闭锁功能时,还需向值班矿领导、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施工项目部调度、市公司调度等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值班矿领导立即下达该区域或全矿停工、停产、撤出作业人员指令,待实现断电闭锁功能并经断电闭锁试验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瓦斯治理十条禁令第八条规定: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断电可靠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二)监控值班人员立即向公司一通三防部门负责人、值班领导等领导汇报,确认不能实现断电闭锁功能时,值班领导立即指令全矿或区域停工、停产、撤出作业人员,值机人员向调度、一通三防、机电、生产技术、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分管副经理汇报,处置流程及结果记录备案。

第五章断电闭锁功能测试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测试人员必须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自动检测报警仪,在取下甲烷传感器前,要在原有的吊挂位置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自动检测报警仪,以便对瓦斯气体进行连续检测。

第二十一条断电闭锁功能测试工作,必须由测试人员、瓦检工、电钳工、安监工、施工现场负责人、地面监控值机人员等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在瓦检工、安监工、电钳工、施工现场负责人不到位或未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断电闭锁功能测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每次断电闭锁功能测试前,由施工现场负责人、电钳工配合,把除电源馈电开关、照明开关(综保)以外的所有机电设备开关打到零位并闭锁,并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在断电闭锁功能测试期间不得随意送电。

第二十三条如果断电闭锁功能测试涉及到变电所停送电或断电范围内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队组的,测试人员在测试前必须向煤矿调度汇报并履行相关停送电程序和规定,禁止私自进行断电闭锁功能测试工作。

第二十四条不能正常实现断电闭锁功能时,测试人员立即向矿调度汇报,施工现场负责人、电钳工立即切断闭锁范围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撤出该区域生产作业人员。测试人员和现场电钳工配合,查明异常原因进行处理,在全部整改后,再进行一次断电闭锁功能测试,确认正常后,通知调度,经调度室核实并经值班矿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供电,安排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第二十五条测试人员测试完成出井后,及时填写相关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局部通风机启动或停止运行、停送电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如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较高,应推广使用传感器可升降装置,或者与现场人员密切配合,防止坠落等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分管部门在24小时内完成追查并提交处罚意见,在报请公司总工程师同意后执行处罚,在公司晨会及时通报。处罚方式可视情节给予煤矿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罚:

一、全公司通报批评;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矿领导到市公司晨会做检查;三、相关责任者(单位或个人)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四、部分采掘工作面或全矿停产整顿。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控系统断电闭锁测试工作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前申请汇报,对未提前汇报的煤矿,由市公司调度牵头,安监、一通三防等部门参加追查,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司一通三防部牵头,安监、调度、机电等部门参加追查,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断电闭锁测点不足的;

二、断电闭锁测试周期超过10天规定的;

三、不能实现断电闭锁功能的;

四、未设置馈电传感器无法监测断电功能的;

五、其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及建设矿井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监控的管理,规范安全监控断电试验操作流程,确保瓦斯安全监控系统监控有效,断电闭锁灵敏可靠,防止各类瓦斯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双柳煤矿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定期试验制度。

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每七天对我矿安全监控系统所有瓦斯监控传感器按规定进行标校和超限断电功能测试。

第二条、信息中心监控队值班员要严格按相关措施和规定设置各类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等参数,确保断电试验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条、信息中心要组织好由通风区、机电科和相关队组参加的风电、瓦斯电闭锁试验工作。监控系统风电、瓦斯电闭锁试验有一下要求:

1、信息中心监控队确认监控系统断电器的灵敏可靠。

2、机电科确认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供电规程的断电要求。

3、通风区负责使用标准气样对瓦斯传感器调校。

4、相关队组负责机电设备的送电和确认瓦斯电闭锁试验过程中是否断电。

第四条、信息中心监控队要提前确定监控系统断电试验的地点以及影响范围,并将相关内容在前一天的调度平�会上通报说明,涉及到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五条、参加监控系统风电、瓦斯电闭锁试验的单位和部门人员在井上统一集中,同时下井。开始瓦斯电闭锁试验前必须电话通知矿调度,经矿调度确认同意,监控值班员完成瓦斯传感器“调校”操作后,方可通知现作业人员进行断电试验。

第六条、通风部门应按要求使用标准气样对各点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响应时间等各项功能进行调试,确认是否正常。传感器现场调校不合格的,信息中心监控队负责及时更换。

第七条、监控系统断电试验过程中发现传感器断电范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或不能正常断电时,信息中心监控队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矿调度和机电科,并由机电科安排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安排整改。

第八条、各地点瓦斯电闭锁试验完成后应按要求将传感器恢复到正确位置。确保现场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各生产组队必须安排有责任心的人员工参加风电、瓦斯电试验工作,切实保障各生产地点的风电、瓦斯电闭锁灵敏可靠。如果各部门人员不认真参与瓦斯电闭锁试验或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信息中心监控队要对瓦斯电闭锁试验做好详细记录,记录要有相关参试单位人员签字并备案。违反此规定的将给于有关负责人和参试人员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矿安监处进行处理。

第十条、瓦斯电闭锁测试记录应每月汇总,按要求报送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存档。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中心

2023年9月19日

第6篇 某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奖惩制度

一、目的和内容

为了建立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神仙坡煤矿全体员工

三、职责

(一)、矿长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连队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矿安全管理科、矿领导报告。

(三)、井口信息站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四)、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五)、财务科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六)、生产技术科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四、安全隐患

(一)、安全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隐患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

1、一般隐患(b级或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

2、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程序

(一)、组织机构

1、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二级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二)、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作业地点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隐患的报告

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连队,连队报安全科,安全科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2.2报告形式

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整改负责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在井口信息站的隐患登记记录表上填写清楚,由信息管理员统计并填写隐患通知卡下发责任单位。

(三)、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1、各责任单位发现或接到隐患通知卡后,应立即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并报安全科验收作。各单位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单位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科,安全科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隐患,由安全科提交公司,由公司相关部室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在隐患治理过程中,隐患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科应进行监控。

(四)、档案建立

安全科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隐患信息台帐。

六、奖惩

(一)奖励

1、排查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给予50-200元的奖励。

3、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国家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4、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按文件或条例执行)。

(二)惩处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罚款50-200元。

2、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3、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神仙坡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双倍处罚。

4、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停工到安全科学习,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写出深刻书面检讨,安全教育合格并处罚后方能上岗。

5、对通知整改的隐患却未及时整改,按情节严重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500元,并督促继续整改,否则加倍罚款。

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7、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7篇 煤矿风筒工安全操作流程规章制度

煤矿风筒工的安全隐患的主要时作业的地点支护的不完好,运输巷道中设备运转时作业及风筒上积尘超限与登高作业保护措施不全等。下面泰迪风筒的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风筒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风筒工。

第2条风筒工应担负以下工作:

1.负责所管辖区域内风筒的安装、维护、拆除、回收等工作。

2.配合通风管理人员做好井下风筒检查考核工作。

二、

主要危险源

1.作业地点支护不完好。

2.登高作业保护措施不全。

3.运输巷道中设备运转时作业。

4.风筒上积尘超限。

三、上岗条件

第3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风筒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局部通风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的有关规定。

2.掌握风筒安装、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3.熟悉所分管区域掘进工作面的情况。

4.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5.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四、正常操作

第11条井下风筒的安装、维护和拆除:

1.风筒吊挂“平、直、紧、稳”,安装位置能避免车刮,炮崩。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吊挂点不少于两处,每节风筒末端两侧的挂钩应用铁丝系在巷道帮壁上。

2.风筒之间接口严密。胶质风筒要用双反边接头或三环接头,插接时要顺接,无反接头。

3.使用胶质风筒时,局部通风机和胶质风筒之间要有硬质过渡节。局部通风机和硬质过渡节的接头处要加垫圈,上紧螺丝;硬质过渡节与胶质风筒套接合处用铁丝箍紧。

4.风筒的直径要保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使用过渡节连接。应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5.经常检查井下风筒,如有破口及时修补。

6.风筒在拐弯处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

7.斜巷和立井掘进时,导风筒接头、风筒都要绑扎牢固。

8.更换风筒时,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9.巷道掘进完工后,应及时把风筒全部拆除,并装车运至井上,进行冲洗、晒干和修补。

10.拆除风筒时,由里往外依次拆除。

第12条地面修补风筒:

1.风筒上井后,首先刷洗、晒干,检查风筒损坏情况,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2.修补风筒时,根据破口大小裁剪补丁,补丁以圆形为好;补丁压边应大于破口尺寸20mm以上。为防止补丁补后翘边,补丁边应裁成斜面。补丁和破口应刷净至露出胶质风筒本色,晾干后才能涂上胶浆进行粘合。补丁粘合后应用木手锤砸实,使其粘合严密,保证不漏风。最后涂上滑石粉。

3.风筒上的吊环应齐全,吊环间距应保证风筒吊挂平直,两端铁圈要缝牢。如果需要加长风筒时,风筒之间压边粘合的宽度为200mm。

4.修补好的风筒妥善保存,存放的风筒每季度晾晒1次。

5.制作弯头及过渡节时,根据风筒的形状和直径制作,要注意平直。过渡节长度不小于2m。

6.晾晒、冲洗、清扫风筒时要戴口罩。风筒必须在晾干或吹干后方能粘补。

7.修补后的旧风筒,应按规格尺寸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做好标志,以便取用。

8.装卸风筒时应注意安全,防止铁丝划手、扎脚和碰伤眼睛。

第13条安装、拆除风筒时的注意事项:

1.应注意运行车辆。

2.跨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转时,必须先同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必要时可暂停输送机,以保证作业安全。

3.登高作业时要设台架,工作时要站稳;在电机车运行的巷道中吊挂风筒时,要设安全警戒,严防被电车刮、撞。

第14条地面修补风筒时的注意事项:

1.稀释剂、胶水必须存放在单独房间内,严禁烟火。

2.风筒修理室内禁止使用火炉取暖。

3.风筒修理室内应备有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五、操作准备

第10条入井前带足必要的工具和材料,熟悉分管区域的风筒直径、长度、巷道掘进速度及贯通日期等情况。

六、安全规定

第5条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作业过程中必须执行“手指口述”。

第6条风筒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7条在巷道中有提放车作业时,必须待提放车作业结束且与绞车司机联系确认后方可作业;在胶轮车运输巷道中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8条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风筒拐弯处要设拐弯风筒,不准拐死弯。

第9条风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让”:即不让风筒落后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让风筒脱节破裂、不让别人改变风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让风筒堵塞、不让风筒浸在水中。

七、收尾工作

第15条井下安装、维护风筒工作结束后,认真检查确认质量,整理好工具,方可离开工作地点。

第16条地面修补风筒工作结束后,要将修补、晾干后的风筒折叠好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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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禹举明煤矿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安全投入的比例分配,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费用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自提自用”的原则,保证矿安全费用的正常提取和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1条   矿按照当年原煤实际产量(证照齐全后)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按照吨煤不低于45元提取。

第2条  安全费使用要遵循的原则:

1. 专款专用原则:安全费用必须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指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2. 重点保证原则:安全费用要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煤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瓦斯抽放和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改造;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完善。

3. 突出效果原则: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款专用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竣工验收,确保投入运行后达到预期效果。

第3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设施。

2. 矿井瓦斯检测监控和抽放系统;

3. 矿井综合防尘与瓦斯突出防治;

4. 完善和改进矿井的供电系统安全设施;

5. 矿井防尘系统;

6. 矿井防灭火系统;

7. 煤矿安全救护、安全设备检测、安全整顿、安全评价等;

8. 其他与煤矿安全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4条   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的编制,以年度为期限,每年度的生产计划与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同时编制、同时审批、同时下达计划执行。

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由矿井的生产、通风、机电、安检、调度、地质等部门分口编制,经分管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等组织审核,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公司。

第三章 实施程序及管理

第5条   矿生产、通风、机电、安检、调度、地质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的跟踪、监督管理,所有项目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6条 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计划外项目,须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采购。

第7条 计划内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必须按矿出台的有关招投标办法执行。安全设备的技术协议必须有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订货。

第8条 所有建设单位都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基建部负责审查工程预算。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矿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9条 矿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专业部门、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实行月度工程验收,核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10条  矿负责对矿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安排、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对违规使用,有否决权。

第11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要主动接受广大员工群众的监督。

第12条  煤矿是安全费用的实施主体,要按照专业分类建立转帐管理,做到专帐、专用、专款,明确专人管理;

第13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禹举明煤矿。

第14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9篇 煤矿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搞好我矿井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1、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

2、探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探放水工程移交单。

3、探水工作结束后,勘探队技术负责人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填写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4、探水工作结束后,勘探队技术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进行交接班,同时在《安全确认移交单》上签字。

5、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6、防治水负责人在交接单上未签字的必须停止作业。

第10篇 煤矿企业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2、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行政副职、总工程师、安检处长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参加。

3、安全办公室会议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有议由决,讲求实效。其内容包括: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听取各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3)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出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5)研究安全有关奖罚事项。

第11篇 z煤矿小型电器安全管理制度

1、小型电器由小型电器组统一管理,登帐、建卡、统一编号,要做到帐、卡、物、板四对照。

2、小型电器由小型电器组统一领取,统一发放,回收管理。任何单位不准到供应仓库领用。

3、小型电器的修理由小型电器组负责,修理质量要达到检修质量标准。

4,对井下所用小型电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核实。

5、各使用单位要用好管好小型电器,对无故损坏或丢失小型电器者,管理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12篇 a煤矿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一、总则

1、为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该制度。

2、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矿长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3、按照矿安全部门下发的安全承诺书,承诺人必须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二、安全承诺内容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遵守《煤炭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保证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3、保证做到经常督促、检查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5、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全员持证上岗,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一切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安全。

6、严格执行干部带班现场指挥制度,保证井下班班有干部在现场指挥,保证不违章指挥。

7、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保证井下作业人员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8、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治水和顶板安全管理,保证做到不违章作业。

9、保证做到证照齐全,决不证照失效或者无证照非法生产。 10、负责落实本矿副矿长、班组长安全责任。

11、保证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按规定提取、并足额上交,安全投入到位。

三、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1、此承诺制度针对矿长。

2、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安全部门存档。

四、安全承诺的要求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1、矿长向与矿井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承诺。

2、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我矿制定的相关制度等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管理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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