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安全活动日制度
为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对安全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矿定于每月10、20、30日为全矿“安全活动日”。
二、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点名册和活动记录簿,详细记录参加活动的人数、活动内容和具体安排。
三、“安全活动日”必须由各单位行政正职和委派副职组织,对于不参加活动者,按旷工论处。
四、学习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提高职工技术和业务水平,提高职工自主保安意识。
五、分析总结前10天安全工作的成绩和不足,安排布置后10天的工作计划以及亟待解决的安全问题。
六、安通科负责巡回检查“安全活动日”情况,发现组织不利或其他不按制度执行的单位,给单位负责人以处罚,并责令其按规定整改。
七、在活动中,发现有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及时制止违章从而杜绝事故发生的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汇报安通科,矿将根据情况予以适当物质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2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煤矿的质量管理是煤矿的生存之道,抓好质量管理对安全效率有所保障,质量管理是每个员工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特制定本制度。
1、在矿井施工工程中,施工人员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技术规范的操作。
2、在作业时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措施要求认真按安全规程规定的实施行为为准则进行作业。
3、在巷道工程、支护工程、开采工程,严格质量规范,认真履行技术行业质量标准。
4、在掘进时的煤严禁煤矸混装,保持优质、优量,煤矸混装的拒绝验收。
5、矿用所有材料按安全标志,合格产品进库,劣质产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第3篇 煤矿开拓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煤矿开拓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加强开拓队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努力创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区队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二、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方针,强化区队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标准意识和创新意识,突出重点,狠抓关键,亮点引路,分步实施,全面提升。通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施工文明、操作规范、流程管理的安全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1.区队质量标准化检查得分不得低于90分,争取每次取得好成绩。
2.每月重点开展亮点工程建设,标准达到92分以上。
3.月度无轻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零星事故力争控制为1以下。
4、区队消灭不合格品。
四、责任划分
1.队长是本队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总负责人,对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严格按照既定的目标组织区队安全生产及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本队管理人员对本队施工地点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2.技术员是本队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定期组织对本队干部职工进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培训,督促职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3.副队长是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的具体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全权负责,按照矿制度要求承担各项奖罚,及时整改处理不符合标准的施工工程。
4.班组长是施工现场的直接负责人,对每班施工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组织班组人员进行施工,出现问题及时组织现场整改,保证施工工程质量。
5.验收员是工程质量现场验收负责人,对每班生产区域的工程质量必须全面验收检查,对照质量标准化要求严把质量关。
五、相关要求
1.设备安装严格按设备图纸要求和措施施工,做到安全设施齐全可靠,质量标准清楚明白。
2.岗位必须悬挂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现场操作人员应熟知。
3.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协调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4.每安装一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验收,安全设施不合格严禁使用。
5.班组当班存在的安全问题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汇报区队值班人员,制定措施和计划,限期处理。
6.区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队长带队,副队长、班组长等参加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及时处理不了的,应制定措施和计划,限期处理。查出的安全质量问题应在班前会上通报并分解落实到班组。
7.每次质量大检查必须填写质量隐患台账记录。
8.钉道组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的轨道进行质量标准化施工。
9.对当班生产任务不能保质保量完成,要进行严肃追查,经队务会研究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班组5-10分的处罚,给予责任人8-10分的处罚。
第4篇 煤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的安全生产管理
我国经过24年的深化改革,已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云南煤炭行业按照省政府对十个行业的整合思路,建立起以后所煤矿为“龙头企业”的云南东源煤业集团公司,完成了云南煤炭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创立。云南煤炭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谋求盈利最大化的目标运作。企业内部过去行使(政府)安全监察职能将分离出去。政府部门已经不直接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对企业安全的管理也转换为监督执法,这种监督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然而,煤矿是一个自然灾害严重、事故易发的行业,在政企分开,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如何搞好安全生产,这是煤炭企业所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提高认识,增强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感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近年来,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工作,先后作出了i00多条有关指示批示。明确指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企业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住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产财产损失,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煤矿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人员伤亡,给伤亡家属造成失去亲人的精神痛苦和心灵上的创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生命安全是职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职工权益的最大维护。在煤矿,搞好安全生产是落实“****”精神的具体体现,要把它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二、建立和落实企业内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这里的“权责”包含现代企业制度里的生产、经营、安全各方面,包含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普通员工各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只有权责明确了,才能调动企业员工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消除权责不清的传统管理模式带来的推诿扯皮现象。因此,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工人身上。只有明确安全责任,人人分工负责,才能形成比较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员工的安全责任感,遵章守规,搞好安全生产。
三、增强全体员工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依法治矿,搞好安全生产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工业企业推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保障形成开放的、与世贸成员国接轨的投资与外贸环境,国家正大力健全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并生效。然而,很多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些单位的负责人或者不懂法,或者明知故犯,没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使从业人员在十分恶劣和危险的条件下作业,以至发生事故而铛琅入狱。自从《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出台后,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均有人被判刑入狱。因此,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矿,依法搞好安全生产,这是趋势也是必然。
煤矿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又要保证必要的投入、更新装备,还要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保安能力。只有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依法治矿,严格管理,发扬深严细实安全工作作风,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5篇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禹举明煤矿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安全投入的比例分配,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费用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自提自用”的原则,保证矿安全费用的正常提取和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1条 矿按照当年原煤实际产量(证照齐全后)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按照吨煤不低于45元提取。
第2条 安全费使用要遵循的原则:
1. 专款专用原则:安全费用必须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指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2. 重点保证原则:安全费用要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煤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瓦斯抽放和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改造;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完善。
3. 突出效果原则: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款专用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竣工验收,确保投入运行后达到预期效果。
第3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设施。
2. 矿井瓦斯检测监控和抽放系统;
3. 矿井综合防尘与瓦斯突出防治;
4. 完善和改进矿井的供电系统安全设施;
5. 矿井防尘系统;
6. 矿井防灭火系统;
7. 煤矿安全救护、安全设备检测、安全整顿、安全评价等;
8. 其他与煤矿安全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4条 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的编制,以年度为期限,每年度的生产计划与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同时编制、同时审批、同时下达计划执行。
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由矿井的生产、通风、机电、安检、调度、地质等部门分口编制,经分管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等组织审核,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公司。
第三章 实施程序及管理
第5条 矿生产、通风、机电、安检、调度、地质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的跟踪、监督管理,所有项目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6条 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计划外项目,须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采购。
第7条 计划内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必须按矿出台的有关招投标办法执行。安全设备的技术协议必须有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订货。
第8条 所有建设单位都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基建部负责审查工程预算。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矿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9条 矿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专业部门、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实行月度工程验收,核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10条 矿负责对矿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安排、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对违规使用,有否决权。
第11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要主动接受广大员工群众的监督。
第12条 煤矿是安全费用的实施主体,要按照专业分类建立转帐管理,做到专帐、专用、专款,明确专人管理;
第13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禹举明煤矿。
第14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6篇 五一煤矿 安全举报制度
一五一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安全举报制度是搞好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又一重要制度。它既兼顾了员工在安全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又运用了经济、行政、安全制约和激励机制等手段,体现了奖罚对应的公正性、严肃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此,公司特拟定安全举报管理制度。
1、公司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三违”人员,都有权向上一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50元至500元的奖励,所需费用从公司提起的吨煤安全费用中支付。
2、公司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法规的各类安全隐患,都有权向上一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元至50元的奖励,所需费用从公司提起的吨煤安全费用中支付。
3、公司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法规的各类安全隐患,已经安排处理而未按规定时间处理好的,都有权向上一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元至50元的奖励,所需费用从公司提起的吨煤安全费用中支付。
4、公司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法规的,破坏各类安全生产设施的,都有权向上一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所需费用从公司提起的吨煤安全费用中支付。
5、受理举报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6、受理举报的部门、领导和个人,必须为检举和举报人员保密;对检举、举报人员以及反映了不宜公开情况的被询问人的姓名等有关情况,要严守秘密。
7、受理举报的部门、领导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8、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必须明确受理举报的部门或领导人员名单。
第7篇 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举报内容:
对在煤矿安全工作上,有下列问题的均可举报:
1、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2、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
4、职工违规作业的现象和问题。
对举报一般“三违”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元;举报较严重“三违”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触犯矿安全高压线的“三违”行为,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举报一般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重大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200元;举报特大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举报轻伤(骨折)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重伤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
第8篇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一般工种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第二条 安全资格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工种和一般工种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一;
2.一般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二。
第四条 安全资格证的考核与办理
1. 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
4.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培训办负责安排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后方可跟值班。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全年生产计划统筹考虑安全资格证书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每月18号前无论有无新增作业人员,各区队必须向矿培训办报书面材料,说明有无培(复)训需求。培训办根据各单位培训申请,向永煤公司职工培训学校申请培(复)训班。逾期不报书面材料,对本单位队长、书记、培训负责人各罚款200元,纳入月度培训考核,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 证件管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统一管理, 安全资格证副证由培训办统一办理并发给个人。
2.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资格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集中保管、统一制作证书副本,统一发放,由本人负责保管证书副本。
第七条 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证书自行作废;
2.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3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办制定复审计划报职工培训学校,由职工培训学校组织培训。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3.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部门制定复审计划并通知相关单位,按时参加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第八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证件:
1.无证人员,未取得任何有效证件的;
2.转借、转让、冒用他人证件的;
3.证件期满或未按时复审的;
4.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5.新工人入矿四个月实习期满,未办理任何证件的;
6.岗证不匹配,随意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的;
7.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
8.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
9. 矿持证台账上未登记的证件;
10.从业人员已培训合格,未领取证件的;
11. 从省外调入本矿的员工并持有外省办理的操作证。
第九条 持证要求
本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城郊煤矿培训中心发放的资格证书(副本)上岗,并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其它证书一概视为无效证件,严禁携带和使用;
第十条 从业人员工作调动
1.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岗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换岗位的,需提前向培训部门上报培训计划,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调换岗位;
2.岗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矿内调动的,工种不变可以从事原工种的操作;工种变动的,需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方可上岗;
3.新调入本矿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分配工作之前,将持证情况送到培训办核查,由培训办对证件进行确认是否有效;属于有效证件的,原件由培训办统一管理;属于无效证件的,原件由培训办按废证销毁,由用人单位上报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培训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上岗。
4.因工作关系调出本矿、劳务工合同到期或辞退、矿内调动、借调人员,需由劳资科出据工作调动证明,管理人员需有政工科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本人持调动证明到培训办领取原证。
5. 因工作需要区队之间借调的,由用人单位对借用人员进行持证管理,保证岗证相符,出现问题由本人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需培(复)训,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1.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转岗人员)每月由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纸质版、队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未按时上报计划的,对区队纳入月度培训考核;
2.每月培(复)训计划,未按时上报职工培训学校,未安排培(复)训,由培训办承担责任;
3.凡发现无证上岗、岗证不匹配、持假证者,执行以下处理:
(1)无证上岗者或岗证不匹配者,对责任人及当班区队长或班组长视为严重“三违”,停工学习,并按照城郊煤矿相关文件执行;
(2)持假证件者,对本人罚款10000元,没收证件,按严重“三违”处理,对责任单位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0元/人;
(3)各工种证件名称与上级规定一致,若有变动者,在限期时间内及时更新,否则,对培训办责任人罚款1000元/人次。
4.新工人入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培训部门负责办理上岗实习证,未办理实习证上岗者由培训部门承担;实习4个月期满未办理特种工种或一般工种证件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5.因非正常原因调整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岗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资格证书副本,并妥善保管。证件丢失的,罚责任人50元/次,并持本单位出具的补证证明到培训部门补办、登记,找到旧证及时上交培训办,否则,对本人罚款200元/证件;证件损坏、模糊不清的,持本单位出具的补证证明到培训部门补办新证,上交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补办、制作证件副本,否则,对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证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证件。培训办每天补证时间为8:00-17:00。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要进行日常持证情况自查,自查结果按要求每月上报培训办,并纳入月度考核。
第十四条 安检科每日要进行持证上岗检查,重点检查所有记录、台账签名情况,签名必须与证件姓名相符。发现问题次日在调度会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签字模糊不清的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第9篇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汇编34页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3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第4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5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6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7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l0条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1条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l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7条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8条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总工程师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安全检查制度
第1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或班组及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4条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5条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6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7条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8条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
(3)区队长或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9条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0条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条安全检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2条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l3条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4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5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6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矿长及有关部门报告;班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向当班调度室或值班矿长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l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8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9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区队或班组立即解决。
第10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
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l3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煤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每两年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3条煤矿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4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由煤矿矿长负责,总工程师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监控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人员必须熟知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特点和预防措施。对监控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第5条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6条监控人员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控,并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矿长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7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8条煤矿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9条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详尽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
第1条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第4条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6条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7条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8条各区队或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第9条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第10条新工人入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5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
第11条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12条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l3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二)
(1)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
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第15条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6条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17条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18条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煤矿指派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19条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第20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三违”处罚制度
第1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3条充分发挥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4条要认真组织各工种及班组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第5条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要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6条各生产班组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7条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矿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技术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抓“三违”,对“三违”个人行为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进行追查处理。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
第8条煤矿管理干部及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职责、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矿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9条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1、矿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
2、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3、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第10条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
1、一般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进行罚款处理,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连续出现给予开除处分。
2、典型性“三违”行为,如斜巷蹬钩头、爬重车、放飞车等,给予开除处分。
3、当班跟班管理人员晚下井、早升井,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
4、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分。
5、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
6、“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开除,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因个人蓄意“三违”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不享受工伤待遇。对班组长和带班领导也要给于相应处罚。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1条因管理体系不健全出现管理漏洞或责任事故,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矿长的责任。
第2条认真组织和安排好24小时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本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对出现空班和空岗现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条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因放松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矿领导和班组长的责任。
第4条对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或发生事故,追究矿长和安全矿长的责任。
第5条对职工反映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隐患整改。对职工反映的隐患问题不予重视或不予解决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6条矿领导和班组长要按“三大规程”指挥生产,因违背“三大规程”或指挥不利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7条技术人员要精通业务知识,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制定措施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措施不严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技术人员的责任。现场施工人员要认真落实规程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凡未按措施施工而导致事故的,追究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责任。
第8条对忽视“一通三防”工作,到岗不到位、空班、漏检、假汇报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9条对井下发现“一通三防”、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顶板等事故预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治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的追究其责任。
第10条因个人行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导致责任事故的,除追究其本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班组长和主管矿领导的责任。
矿井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
第1条为加强井口管理,严防各类违反规定人员入井,防止禁带物品流入井下,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必须在井口设立检身房及检身人员,并做好检身记录。
第3条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检身人员有权阻止其入井。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识别卡和矿灯。
(2)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3)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电子表;
(4)严禁入井前喝酒;
(5)入井人员必须佩带上岗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6)电气焊工到井下作业时,必须携带矿长审批过的措施。
第4条检身人员对升井人员也要严格检查,防止盗窃井下物资。
第5条井口及周围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并不准有烟头出现。禁烟区内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6条对检身期间不听指挥,有意捣乱,无理取闹者,矿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7条检身人员严格劳动纪律,严禁空岗、脱岗,杜绝漏检。
第8条对以上所有违章现象,都要追究责任,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第9条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由检身人员负责,清点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不得漏检。
第10条出入井清点人员必须对每班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与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人员数量对照。发现未正常出井人员,要及时汇报值班领导查清。
第11条放假及检修期间严格按照检修措施执行。
第12条交接班时,清点人员必须把出、入井情况交接清楚,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第13条矿井处理灾害事故期间,必须按矿长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严格把关清点。
煤矿顶板管理制度
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煤矿的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顶板管理制度。
第2条煤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生产、技术、采煤管理人员和掘进班组长组成。
第3条各采煤、掘进班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矿由带班矿领导负责该项工作。
第4条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分析会,研究分析顶板存在的隐患,预测、布置下步顶板管理重点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5条各采煤、掘进班组每班要对所管辖工作面的顶板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如出现较大问题时,要汇报有关领导。
第6条各班组要明确顶板管理的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7条煤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
第8条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现场施工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支护,支护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第9条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敲帮问顶制度
第1条井下所有作业地点人员进入工作面以后,必须先对本人的工作区域敲帮问顶,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施工支护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支护,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到位,严禁空顶作业。
第2条采煤工作面的职工,要首先检查前后、左右支架是否完好、牢固,如有冒顶危险,要及时处理,而后进行工作。放炮后,要对顶板进行检查,然后从事挂梁等工作。
第3条掘进工作面超前控顶距不得超过规定,并在打眼、放炮、架棚前要敲帮问顶。
第4条巷道维修工在维护之前,必先检查顶板和两侧的安全情况,如有活碴、支架变形等,处理加固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第5条回柱工在回柱前,先检查周围支架、顶板的完好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按回柱的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
第6条作业地点如有活碴、伪顶等隐患时,应及时处理。
第7条工作期间需要休息时,首先对休息地点进行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才能在此处休息。
第8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杜绝井下爆破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井下爆破须由专职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炸药、雷管的支领、运送、存放,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第4条装药前,作业班组长、井下爆破工应当先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顶板有塌冒、离层,煤壁、巷道两侧有片帮、支架不牢、缺梁、断柱等不安全因素,应当处理好,未处理好不许装药。瓦斯超限时,不准装药。
第5条装药和脚线连接,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作业班组长协助井下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许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
第6条装药后,每个电雷管脚线应当扭结短路,挽起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体接触。炮线连接结束,必须立即离开放炮地点,爆破必须封炮泥。
第7条起爆前,必须确保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班组长应当亲自布置专人警戒,撤离警戒必须由专人通知,不许事先约定信号。警戒人员应当在警戒线挂“放炮禁止进人”的警示牌,未接到班组长撤离指令,不准擅自离开警戒地点。
第8条起爆前,作业班组长应当点清人数,将作业人员撤出放炮警戒区。井下爆破工应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起爆指令由作业班组长发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后,应当发出起爆警号后,至少再等5秒钟,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起爆。起爆距离、地点由井下爆破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作业班组长应当检查爆破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立即处理。经井下爆破工检查爆破后无瞎炮,爆破结束,作业班组长方可撤回警戒人员。
第10条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第11条每次爆破和当班爆破任务完成后,作业班组长要认真审查炸药、雷管的消耗情况,并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领单”上签字。班后,井下爆破工应将剩余的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库。
第12条井下爆破工作应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图表及说明执行,如遇情况变化,需改变爆破方式时,应当由总工程师编制补充措施。
第13条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依照安全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矿井通风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井有完全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自然风作业。
第3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o.5%,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4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各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5条矿井要安装满足生产需要的主扇,并有备用主扇,通风设备必须齐全、合格。
第6条通风设备、通风装置、通风设施要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7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8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9条局扇安装位置必须合理,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10条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推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第11条主扇、局扇必须专人负责,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井下煤与半煤岩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12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13条矿井开拓或准备回采工作面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14条井下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接口要严密,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拐弯处要设弯头。
第15条矿井必须配足配齐通风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懂业务、会管理的技术人员管理通风工作。
第16条矿井每旬进行一次测风,风量分配要合理,满足生产需要。
第17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1条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验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瓦斯检验工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入井应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备有不小于1.5m的胶管和温度计。矿长、总工程师、井下爆破员、班组长入井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4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时,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等应当符合本矿编制的瓦斯检查计划表要求,本矿为低瓦斯矿井,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栅栏外瓦斯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密闭外瓦斯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5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应及时汇报。
第6条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断电、撤人,采取措施处理,并立即向矿领导报告。
第7条瓦斯检查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8条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擅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少检、假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和瓦斯台账的数据应当一致。瓦斯检查员在交接班时,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第9条安全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对密闭、高冒区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10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爆破指令。
第11条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一)
第1条为了确保瓦斯排放工作安全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造成瓦斯积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应当先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然后有组织排放。
第3条排放瓦斯措施的内容、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内容应当包括:
(1)规定撤人、断电范围和警戒位置及断电、复电执行人。
(2)排放基地设置地点。排放基地应设在进风侧新鲜风流中。
(3)排放方法、步骤。排放应当在汇合风流口新鲜风流侧控风进行,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准超过1.5%。
(4)绘制排放瓦斯系统图,并标记撤人、断电、警戒范围,警戒位置和通风设施。
(5)排放结束,巷道风流中瓦斯降至l%、二氧化碳浓度降到l.5%,方可向排放巷道送电,恢复工作。
第4条排放瓦斯程序和步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组织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排放瓦斯措施。
(2)落实责任制,明确地面指挥者和现场负责人。
(3)进入排放区后,现场负责人负责安排撤出排放瓦斯回风系统中的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和设置警戒。
(4)准备工作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将准备工作情况向地面指挥者报告,得到允许后,再下令排放。’
(5)应当严格按制定的措施排放。排放时要注意观察局部通风机有无循环风。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一)
如出现循环风,必须立即停排。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
(6)瓦斯排放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检验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域内安全后,报告地面指挥者,得到指令后,方可下令撤出排放人员、恢复送电和生产作业。
第5条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按各自职权组织排放。
(1)巷道瓦斯不超过1.5%时,由技术部制定措施,瓦斯检查员按措施限量排放。
(2)巷道瓦斯为1.5%~3%之间时,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排放。
(3)矿井停电、停风等特殊情况下的瓦斯排放,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排放瓦斯时,应有排放区域内的瓦斯检查员参加。
第6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排放瓦斯:
(1)没有排放措施或措施与实际不符的;
(2)未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排放措施的;
(3)未建立责任制或责任制未落实的;
(4)无排放瓦斯指挥人;
(5)现场负责人不在排放瓦斯现场的;
(6)参加排放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不在分管区域的;
第7条应当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擅自停、开。现场作业人员不准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
第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1)擅自停、开主要通风机的;
(2)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3)违反本制度排放瓦斯的。
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审阅制度第1条为了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切实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井瓦斯检查员升井后必须立即填写瓦斯日报表,填写瓦斯日报必须认真,严禁应付了事。
第3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写瓦斯报表,填写的报表必须与手册及井下瓦斯牌板的数据一致、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必须保证瓦斯日报清晰、清洁。
第4条瓦斯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必须在每日上午9时前将瓦斯监测监控日报打印完毕。
第5条填写好的瓦斯日报表及打印好的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在上午9时前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6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认真审阅矿井瓦斯日报表和监测监控日报表,发现问题必须指定专人及时处理。
第7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完瓦斯日报、监测监控日报表后,必须在报表上签字。
第8条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和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立卷存档。
第9条矿井瓦斯日报表、监测监控日报表保存时间为1年。
第10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查及请示报告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瓦斯检查员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每天请示矿总工程师当天瓦斯检查的行走路线、检查地点、次数,并严格按行走路线,按规定的检查次数进行巡回检查。
第4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
第5条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第6条检查瓦斯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7条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撤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假检、少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和瓦斯台帐应当一致。交接班时,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一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8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对高冒区、密闭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9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放炮命令。
第10条瓦斯检查员升井后,应将本班检查瓦斯情况向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
第11条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日审查瓦斯日报表,遇有问题,及时处理。’第12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为确保局部通风安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矿井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局扇必须升井检修,局扇必须安设有“三专两闭锁”装置。
第3条局扇必须保证24小时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的掘进工作面,局扇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管理,其他地点所使用的局扇,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4条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入风口瓦斯浓度、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第5条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量,避免循环风。
第6条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过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矿主管领导批准。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厘米,离地高度大于30厘米,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第7条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l 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按照事故追查。
第8条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软质风筒接头双反压边。拐弯处要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第9条违反本制度,依据《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1条为保证矿井消防火措施、设施可靠,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消防火检查工作。
第3条建立矿消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对矿消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消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担任。
第4条井上下绞车房、材料库、主要通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变电所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应保证灭火需要。
第5条开采有发火危险的煤层,应当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有消防火、防止漏风和其他气体泄露的预防措施;掘进工作面的冒顶区应及时进行消防火处理。
第6条对残存火区要定期采集气样,进行气体分析。
第7条矿组织安全检查,应同时检查消防火工作。由主管生产副矿长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消防火工作专项检查。
第8条在有消防火设施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当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责任区域内消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消防火设施不足、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
第9条安全检查员应对责任区域内的消防火密闭、高温火点等,每班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10条安全检查员和其他有职责的人员检查中发现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火系统、消防火设施等偏离标准,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
第11条对有发火倾向的煤层、工作面、采空区和其他高温火点,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记入消防火记录。
第12条违反本制度、未认真进行消防火检查、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1条为确保井下作业人员身心健康,确保矿井风流质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井必须有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3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在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安设防尘供水管路,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要求。
第4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他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洒水降尘管路。
第5条井下各转载点、落煤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6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隔绝煤尘爆炸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7条矿井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煤尘;其他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粉尘,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及时进行冲洗,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
第8条矿井按要求进行粉尘监测:
1、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3、作业场所呼吸粉尘监测每个月测定2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9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矿井测风制度
第1条为了切实搞好矿井通风管理,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测风制度。
第2条煤矿企业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测风站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要求。
第3条测风站必须设置测风记录牌板,注明巷道名称、风速、风量、瓦斯浓度、温度、测风时间、测风人姓名等。
第4条各矿正常情况下,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第5条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测风,遇到主扇运转状态异常时,必须随时测风。
第6条当矿井更换主扇、倒风机、改变风叶角度、改变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反风调整通风网路或通风网路发生异常都必须随时测定矿井风量。
第7条每次测量局部通风,必须同时测出局扇吸风量和工作面正前的风量,计算出百米漏风率。
第8条每次的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记录牌上。
第9条每个测风地点至少实测三次,取其平均值,如果三次读数误差超过5%时,必须重新实测。
第10条每次测风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风表和秒表要同时开关。
第11条每次测风完毕,必须整理测风资料,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和外部漏风率,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字迹清晰,数据准确,按规定日期报送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12条每次测风时,测风员要注意自身安全,运输巷道测风注意来往车辆、机械设备,严禁到支架严重损坏有冒顶危险的巷道去测风,必须测风时,要向调度室或矿长汇报,待修护好时,才准进去测风。
第13条测风时,若发现风量和瓦斯有特殊变化时,必须及时向通风部门和矿领导汇报,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14条测风仪表使用要爱护,不得碰撞或振动,并经常保养,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15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试验,测定矿井反风量,保证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
第1条装药前和放炮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
(2)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矿车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
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2条放炮前必须检查警戒是否设置,警戒线以内的人员是否撤完。
第3条放炮前,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第4条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首先巡视检查爆破地点,检查内容有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5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工作应由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联合检查,并做好瓦斯检查记录。
第6条“三人连锁放炮”是指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共同负责放炮工作,按照分工,各尽其责,在各自做好放炮准备工作后,分别相互监督、
检查、三人到场履行手续后,方准放炮,否则严禁放炮作业。
第7条所有掘进工作面及特殊地点(处理溜煤眼、巷道维修)和其它地点的放炮作业,由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三人连锁放炮”。
第8条三人连锁放炮作业职责划分
(1)班(组)长: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作业图表,组织打眼、装药、放炮前后洒水、风筒的管理、清理放炮地点的浮煤、杂物、电气设备的保护(或移出)、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
清点人数、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及放炮后的验炮、指导瞎炮处理工作;
(2)放炮员:负责引药的制做、母线的敷设、装药、放炮及装药前瓦斯检查和瞎炮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放炮规定执行;
(3)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工作面和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瓦斯监测仪器情况,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或监督检查“一炮三检”及放炮的全过程,负责放炮不安全隐患的汇报、监督处理。
第9条当班放炮前,放炮员按作业规程规定,完成装药、封泥、脚线和母线敷设等放炮准备工作后,告知班(组)长放炮员放炮准备工作完成,需要布置警戒。
第10条班(组)长在组织完成打眼、装药、洒水、杂物清理移动、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等工作,并符合放炮要求时,告知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放炮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布置警戒、撤人、清点人员等。
第11条瓦斯检查员按照放炮作业第一条规定,检查内容全面符合放炮条件后,告知放炮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准备工作完成。
第12条放炮员在接到瓦斯检查员告知后,一人在工作面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打开水幕,撤到躲炮地点,听到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后,发出放炮信号5s后,方可放炮;
第13条放炮后,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时间,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一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与支架、瞎炮等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恢复生产条件时,表示一个放炮循环结束,班(组)长方准撤除警戒,恢复生产。否则,不准撤除警戒,必须待问题处理完后,才能恢复生产。
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1条为预防、控制、消除煤矿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职工劳动保护,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整个过程。
第3条建立煤矿职业卫生基础档案,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分布、危害程度,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与监测周期,强化生产一线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切实做好防尘防毒工作。
第4条粉尘、噪音每半年监测一次,其它职业危害因素每年监测一次,对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被监测单位。
第5条确实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建立职工健康体检档案。做到: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
第6条井下一线接尘职工,采掘工种每年体检一次。辅助工种接尘职工每年体检一次,确诊矽肺职工及观察对象每年体检一次,其它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对体检出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调离原工种,有关赔偿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煤矿经常对全矿职工和干部进行卫生知识和职业卫生法规的培训。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
第1条斜巷上下出口及上下口车场是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场所,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2条斜井巷道的设计和巷道两侧管、线、电缆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主要绞车道严禁行人,行人按规定走人行道。
第3条斜巷运输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的规定,绞车提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1条的规定。
第4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工作。
第5条必须明确一名把钩工负当班本岗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一名挂钩工配合工作。
第6条各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巷道轨道、绞车、钢丝绳、人车、车辆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它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第7条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人不行车”制度,在行车时间内任何人不准进入斜巷。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矿领导和上口把钩工同意,待停车后,方可行人。
第8条挂钩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连挂车辆,并挂好钩头和保险绳,同时还必须对钩头、保险绳、连接环、插销、车辆及其装载情况等全面检查。把钩工应严格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可靠、绞车无余绳,方可按规定发开车信号。上口车场由把钩工负责挡车栏、保险绳、插销、连接环和阻车器的使用,提放车下口及各平车场的工作人员立即进入躲避硐。
第9条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特殊物料,必须按照审批过的安全措施的要求运送。
第10条在斜巷内处理事故或进行其它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第11条信号装置必须声光俱备,信号标志以主钩头为准。
第12条当发生跑车和撞车事故时,下口及各水平的工作人员迅速进入躲避硐或安全地点。上口把钩工发出事故信号后及时汇报。
第13条保证各工作场所和斜巷内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做到文明生产。
第14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洒水、清尘、开启喷雾水幕,严禁出现浮尘和浮煤。
煤矿防治水制度
(一)
第1条井口和工业广场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对现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产矿井,矿井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或档水墙、沟渠和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
第2条严禁水体下开采。矿井开采在接近水库、河流、湖泊及其它水体时,要按规定留设防水隔离煤(岩)柱,并应加强观察,防止透水。
第3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隔离煤柱。
(2)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时,应填平压实。如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排水工程,防止积水涌入井下。
(3)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4)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流倒渗井下。
(5)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老窖陷落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4条每个矿井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水仓总容积和井下水泵的工作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安装的水泵必须保持每台完好,水仓每年雨季来临前进行一次清理,保持其有效容积。
第5条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并形成制度。煤矿每个掘进工作面要配备1台探水钻
煤矿防治水制度
(二)
机,探放水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探放水前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6条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膨起或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迅速报告矿长和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7条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水区进行探水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探水时,如发现钻眼流水增大或有臭味,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不得拔出钻杆,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做好放水准备工作后,再进行放水工作。
第8条放水时,应根据矿井排水能力,水仓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遇有水量突然变化时,必须立即报告矿长和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9条严禁使用放炮方法和使用电煤钻进行探放水。
第10条在井巷掘透老空或排除井筒、下山及老空积水前,为防止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的突然涌出,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在排放积水的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瓦斯、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的情况,并加强通风。
第11条其它按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
“雨季三防”工作制度
第1条为确保每年的雨季安全度汛,做到有备无患,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煤矿每年雨季前成立“雨季三防”组织机构,认真制定落实以矿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雨季“三防”责任制,按照煤矿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编制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第3条在每年雨季到来之前,煤矿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组织到位,抢险人员到位,防洪物资到位,各项应急措施到位,组建防汛抢险小分队,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项具体工作要责任到人,落到实处,扎扎实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确保汛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第4条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要求,在每年5月份之前完成对所分管的高低压用电设备、线路、主电机、电控及通讯线路、地面变电所等的防雷电与接地装置的检查、检修、预防性试验和保护装置测试整定工作,并填好试验记录,存档备查。煤矿要确保供电安全,坚决杜绝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5条每年雨季前,煤矿要对矿井主排水系统的水泵、管路、三阀、水闸门(墙)、水沟、水仓、地面防洪沟以及供电线路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修,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主排水泵台台完好,排水管(沟)及防洪沟(渠)畅通无阻。每年都要进行主排水系统的群泵联合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试验后要将试验报告存档。
第6条做好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雨季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及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井下要加强探放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格执行防治水工作的有关规定。还要对井田内已关闭小煤矿的积水情况全面排查,对井田范围内的历年积水、汇水情况及地面水库、河道、塌陷区和地表断缝等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对可能影响到煤矿安全的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7条每年雨季前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将抢险物资备足备齐,各种抢险设备妥善存放,并严禁挪作他用。
井下探放水制度
第1条为做好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每一矿井在建井前和生产中应对井田范围内和周围老窑及邻近矿井的水文地质进行调查,了解积水情况。
第3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范和治理措施。
第4条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第5条掘进巷道坡度不允许起伏不平,以免低处的水流不出去,施工人员有被堵的危险。
第6条探水距离、超前距离和允许掘进距离必须按探放水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上山方向的水害威胁未消除或正在探时,为保证下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应暂停工作,等水害威胁消除后,再继续工作。
第8条严格执行“三不装药”制度,即炮眼或掘进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不装药,超前距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不装药,掘进工作面支架不牢或空顶距超过规定时不装药。
第9条掘进打眼沿钻杆向外流水时,应停止工作,不准拉出或摇晃钎杆,要设法固定,并及时报告给矿领导。
第10条在受水威胁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懂得突水后的急救知识,按煤矿规定的水灾避灾路线撤离。
第11条制定其它安全措施,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按照程序保质保量完成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黔府办发[2010]18号文件要求,我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按照30元/吨提取。必须建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三条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四条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更新改造支出
2、矿井通风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监测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11、煤矿安全救护、安全检查、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
12、采煤方法改革的支出;
13、安全教育培训的支出
14、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5、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由矿长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第六条安全费用项目实施按照程序进行管理,由安全矿长负责对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煤矿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项目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对外服务规范:热情、文明、快捷
、认真、仔细询问访客的办事意图,快速办理相关业务。
、遇到两位以上客户办理业务时,既要认真办理前面客户的业务,又要礼貌地与后面的客户打招呼,请其稍后。、接到同一客户较多业务时,要帮助他们分出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前后顺序,缩短办事时间。
、遇到不能办理的业务时,要向客户说明情况,争取客户的理解和谅解。
、遇到户外作业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害群众利益。
、在客户驻地作业时,尽量不影响其正常作息,做到使用文明用语,文明施工,并保持现场清洁。
接待礼仪规范:谦虚、礼貌、周到
一、办公室接待来访者
、客人进门先起立:“请问您是?”
、上前相迎表欢迎,主动伸手来相握:“您好,请进!”
、让座递上一杯茶:“请坐”,“请喝茶”。
、忙把事由来询问:“您有什么事吗?”
、处理事务行动快:“您放心,我尽力办好。”
、送走客人在门外:“请慢走,再见!”
二、电话接待
、接电话
()拿起电话先问候:“您好!”
()耐心询问听详情:“请问,您有什么事吗?”
、打电话
()电话接通先介绍:“您好,我是山东九虹重工有限公司xx部室,请问这里是xx单位(部门)吗?”
()提出请求细心听:(提出请求内容,细听对方回话)
()深表谢意再道别:“谢谢!”“再见!”
形象行为规范(谈吐):亲切、诚恳、儒雅
、运用称谓语言
()与别人讲话先称谓。
()对上级领导称呼姓加职务。如“张经理”、“王主任”。
()对同事,年龄大的称“师傅”,年龄相当称职称,年龄小的称姓氏,如:“李师傅”、“赵工”、“小孙”。
()对陌生人称“先生”、“小姐”。
、运用礼仪语言
初次见面说“久仰”,好久不见说“久违”,
请人批评说“指教”,求人原谅说“包涵”,
请人帮忙说“劳驾”,求给方便说“借光”,
麻烦别人说“打扰”,向人祝贺说“恭喜”,
求人解答说“请教”,请人指教说“赐教”,
托人办事用“拜托”,赞人见解用“高见”,
看望别人用“拜访”,宾客来到用“光临”,
陪伴朋友用“奉陪”,中途先走用“失陪”,
等候别人用“恭候”,请人勿送用“留步”,
让人等待用“稍候”,归还原物叫“奉还”,
询问年龄称“贵庚”,打听姓名称“贵姓”,
得人帮助说“谢谢”,别人致谢说“不客气”,
言行有失说“对不起”,原谅他人说“没关系”。
、当面介绍的礼节规定
原则:尊重长者、尊重女士、尊重名人
()男女之间,先把男士介绍给女士;同性别中,先把年幼的介绍给年长者
()上下级之间,把下级介绍给上级
()主客之间,先把客人介绍给主人
形象行为规范(举止):文雅、自信、精神
、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
、坐姿优美,上身自然挺直,双肩平衡放松,后背与椅背保持一定距离。
、站姿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
、走路步伐有力,步幅适当,节奏适宜。
、与人交谈时,目光平视对方,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凡是给平级以上的人端茶、递物,均用双手;不论是指人或指物,均用直掌式,即五指伸直并拢。
、在需要礼让的场合,男职工须遵守“女士优先”的原则。
形象行为规范(仪容):自然、大方、端庄
、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不戴夸张的饰物。
、男职工修饰得当,头发长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嘴上不留胡须。
、女职工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
、颜面和手臂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
形象行为规范(着装):统一、整洁、得体
、服装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着西装时,打好领带(领结),扣好领扣,上衣袋少装东西,裤袋不装东西,并做到不挽袖口和裤脚。
、鞋、袜保持干净卫生,鞋面洁净,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鞋。
基础行为规范(纪律):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掌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模范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劳动纪律、工作标准、作业规程和岗位规范。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损害客户利益。
基础行为规范(技能):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努力达到中等以上文化专业水平。
、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达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
、苦练基本功和操作技能,精通业务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服务礼仪。
、不断充实更新现代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努力学习和运用最新的科学技术。
、加强思想业务修养,增强综合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分析、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交往、协调能力和应变等方面的能力。
行为建设
优秀团队
领导班子:建设“责任班子、程序班子、阳光班子”
责任班子:对企业负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对事业负责,加强能力建设,对员工负责,解决关系员工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对自己负责,严以律己,廉洁勤政。努力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坚强领导集体。程序班子:坚持总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好公司,坚持依法经营、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阳光班子: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树立“一要干事,二要干净”的良好形象
领导队伍:思想坚定、业务精通、勇于开拓、作风优良
思想坚定是指领导干部要有坚定的思想信仰,与企业核心领导团队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业务精通要求领导干部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所分管的工作任务。
勇于开拓就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持工作的先进性。
作风优良要求领导干部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谦虚谨慎。
员工队伍:团结、勤奋、敬业
团结是公司每一名员工都必须具备的素质和品德,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人才,团结出效益。
勤奋就是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工作,刻苦地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敬业就是立足本职岗位,用爱工作,既要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又要与时俱进,敢为人先。
重在执行
执行没有任何借口
没有执行力就没有竞争力,事业赢在执行。为了公司发展要求员工必须强化执行意识保持执令畅通。
提高执行能力是关键
执行的前提是强化执行意识,执行的核心在于制度和细节,要求做正确的事和正确的做事。员工要各司其职,对工作高度负责,互相信任,密切协作,加强沟通,自觉服从全局,做到“以我为主,敢于负责;以我为辅,甘于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执行的效果,同时,要高度重视执行效果的评价和考核。学习创新
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
建筑机械行业作为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要求员工面向时代与未来不断提升素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公司创新力的根本在于学习力的提升,公司积极构建终身学习体系,通过学习型企业建设,提升公司整体素质,促进公司发展,努力实现新的更大突破。
创新是公司发展的不竭动力
创新是最好的集成。创新能够提高公司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质量,要把创新理念渗透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忠诚敬业
发扬“三必精神”
争创行业一流公司,开拓公司市场等工作形势逼人,全体干部职工要用于发扬“有先必争、有标必夺、有旗必抗”的“三必”精神,在各项工作中,瞄准一流标准,多争先进、多夺标兵、多抗锦旗,在全公司形成浓厚的争先创优氛围,推动公司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培育忠诚美德
公司和员工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忠诚与公司是员工的基本素质要求。要履行职责、公道正直、干事创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遇到两位以上客户办理业务时,既要认真办理前面客户的业务,又要礼貌地与后面的客户打招呼,请其稍后。
、接到同一客户较多业务时,要帮助他们分出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前后顺序,缩短办事时间。
、遇到不能办理的业务时,要向客户说明情况,争取客户的理解和谅解。
、遇到户外作业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害群众利益。
、在客户驻地作业时,尽量不影响其正常作息,做到使用文明用语,文明施工,并保持现场清洁。
接待礼仪规范:谦虚、礼貌、周到
一、办公室接待来访者
、客人进门先起立:“请问您是?”
、上前相迎表欢迎,主动伸手来相握:“您好,请进!”
、让座递上一杯茶:“请坐”,“请喝茶”。
、忙把事由来询问:“您有什么事吗?”
、处理事务行动快:“您放心,我尽力办好。”
、送走客人在门外:“请慢走,再见!”
二、电话接待
、接电话
()拿起电话先问候:“您好!”
()耐心询问听详情:“请问,您有什么事吗?”
、打电话
()电话接通先介绍:“您好,我是山东九虹重工有限公司xx部室,请问这里是xx单位(部门)吗?”
()提出请求细心听:(提出请求内容,细听对方回话)
()深表谢意再道别:“谢谢!”“再见!”
形象行为规范(谈吐):亲切、诚恳、儒雅
、运用称谓语言
()与别人讲话先称谓。
()对上级领导称呼姓加职务。如“张经理”、“王主任”。
()对同事,年龄大的称“师傅”,年龄相当称职称,年龄小的称姓氏,如:“李师傅”、“赵工”、“小孙”。
()对陌生人称“先生”、“小姐”。
、运用礼仪语言
初次见面说“久仰”,好久不见说“久违”,
请人批评说“指教”,求人原谅说“包涵”,
请人帮忙说“劳驾”,求给方便说“借光”,
麻烦别人说“打扰”,向人祝贺说“恭喜”,
求人解答说“请教”,请人指教说“赐教”,
托人办事用“拜托”,赞人见解用“高见”,
看望别人用“拜访”,宾客来到用“光临”,
陪伴朋友用“奉陪”,中途先走用“失陪”,
等候别人用“恭候”,请人勿送用“留步”,
让人等待用“稍候”,归还原物叫“奉还”,
询问年龄称“贵庚”,打听姓名称“贵姓”,
得人帮助说“谢谢”,别人致谢说“不客气”,
言行有失说“对不起”,原谅他人说“没关系”。
、当面介绍的礼节规定
原则:尊重长者、尊重女士、尊重名人
()男女之间,先把男士介绍给女士;同性别中,先把年幼的介绍给年长者
()上下级之间,把下级介绍给上级
()主客之间,先把客人介绍给主人
形象行为规范(举止):文雅、自信、精神
、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
、坐姿优美,上身自然挺直,双肩平衡放松,后背与椅背保持一定距离。
、站姿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
、走路步伐有力,步幅适当,节奏适宜。
、与人交谈时,目光平视对方,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凡是给平级以上的人端茶、递物,均用双手;不论是指人或指物,均用直掌式,即五指伸直并拢。
、在需要礼让的场合,男职工须遵守“女士优先”的原则。
形象行为规范(仪容):自然、大方、端庄
、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不戴夸张的饰物。
、男职工修饰得当,头发长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嘴上不留胡须。
、女职工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
、颜面和手臂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
形象行为规范(着装):统一、整洁、得体
、服装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着西装时,打好领带(领结),扣好领扣,上衣袋少装东西,裤袋不装东西,并做到不挽袖口和裤脚。
、鞋、袜保持干净卫生,鞋面洁净,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鞋。
基础行为规范(纪律):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掌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模范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劳动纪律、工作标准、作业规程和岗位规范。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损害客户利益。
基础行为规范(技能):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努力达到中等以上文化专业水平。
第10篇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化管理制度
总则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管理范围
信息化建设管理范围为:安全技术信息化管理。
设备使用与管理
1、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软硬件损坏的要对操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2、操作人员应对计算机能熟练操作,对单位使用的应用程序要熟练掌握,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对不能进行相关操作的,由技术人员负责培训,以达到熟练操作。
3、各单位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不准对应用软件的配置进行变更,违者罚款100元。
4、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ip地址、计算机管理员密码、登陆方式等,造成计算机不能访问网络资源的,对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给与开除。
5、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本矿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电影文件等,不得传播非法文字及图片、视频资料,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无条件删除。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备,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如有违法者,以更换硬件价值的2倍处罚责任人。
6、技术人员定期对煤矿 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和病毒防范等工作,保持电脑正常运行,对值班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7、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本矿信息设备和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对于有破坏的,以其价值的2倍赔偿。
8、矿局域网安装有防火墙和瑞星网络杀毒软件,任何单位不得删除、卸载、关闭其安装在计算机上的网络杀毒软件,如果发现软件出错或不能正常运行,及时通知公司人员,进行修复或重新安装。
9、不得在计算机旁堆放杂物,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散热,不得随意摆放信息设备,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换计算机位置。违者对其罚款100元。
10、计算机使用者必需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发现处罚值班人员1次处罚100元。
11、操作人员工作时间离开计算机10分钟以上每次罚款50元。
12、遇到煤矿监控系统异常不及时汇报的,对其处罚50元。
第11篇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班组安全管理工作还应有符合班组安全管理实际的基本制度,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基本制度主要有以下3项:
一、班组目标管理制度
1、班组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是根据企业安全管理总制度和上层次分目标的要求,把班组承担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转化为班组安全管理的目标。
2、班组在制定目标管理制度时应遵循以下5点要求:
(1)要根据上一层次安全管理的分目标或子目标及班组自身的实际情况,与职工一起共同制定。班组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与上级和部门制度协调一致,要保证上一层次目标的实现,必须在班组中进行细化。
(2)班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使整个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与每一个职工应承担的具体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地融为一体,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班组及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相结合,并形成规范化的制度管理,以所制定的制度来要求和规范班组成员的安全行为。
(3)班组安全目标管理是一种过程和动态管理,要通过检查、监督、信息反馈的调整,保证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
(4)班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要切合实际,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5)对班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实际效果应进行评估、考核,确定奖惩办法,激励职工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二、班组具体管理制度
1、班组具体管理制度就是依据安全工作的任务、各项管理规定及总体工作目标化、规范化制定的规章制度。
2、要求:
(1)明确班组及每个职工的权力和责任,用权力的制衡、奖励和惩罚来保证制度的实施。
(2)所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要突出工作任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实效性和操作性。
3、班组具体管理制度的核心:
核心就是明确各自岗位的职责、以规章和制度为基础,以完善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系统性管理理论为依据,保证各项管理工作有秩序和高效率地进行。
三、班组创新性管理制度
1、班组创新性管理制度:根据本企业不断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为了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而不断开拓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新型安全管理方式和方法。
2、要求:班组要把安全管理创新纳入班组管理之中,从目标的制定到具体工作安排,从方式到内容,从方法到手段等,都要进行全面规划,确保创新能力,创造力的落实。
3、如何贯彻执行:①班组长和班组成员都应熟知安全规章制度,特别是第一线的人员,要认真理解、熟悉、掌握和贯彻这些规章制度,并经常将自己的行为与规章制度进行对照,找出问题,不断改进,提高自己遵章守纪的自觉性。②建立完善的班组检查、考核和激励机制,才能取得良好效果。班组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与管理水平相配套的班组检查考核细则,将考核细则纳入企业的岗位责任制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之中,在检查的基础上,对照考核细则进行严格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班组经济责任制、目标责任制等挂钩,定期予以兑现奖惩。
4、班组的安全制度管理是班组在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共同遵守的安全规范和行为准则,班组制定、执行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的过程叫做班组的安全制度管理。
5、班组的安全制度一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生产交接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设备和工具的维修制度、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等。班组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制度,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各项安全标准。同时,应建立岗位经济责任制,明确班组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充分体现责、权、利三结合的原则。
第12篇 x煤矿安全活动制度范本
1、每星期一定为安全活动学习日。
2、学习内容:《煤矿安全规程》、《管理制度》、《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等安全知识以及事故案例等方面的内容。
3、学习必须有活动记录,应学习人员必须参
加,不得缺勤。
4、定期抽查活动情况,进行书面考试和口试。
5、每季度由机电科等部门组织一次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并作为评先、升级的条件。
6、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区队领导,要进行巡回检查,现身说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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