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
(1)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
(2)山西煤炭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3)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
(4)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作有关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5)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6)其他有关要求。
3. 编制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
(2)行为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
(3)该工种的安全规定;
(4)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应该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
(5)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
(6)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
(7)正常的操作程序;
(8)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
(9)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
(10)操作失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的规范姿势;
(11)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
(12)特殊操作内容;
(13)异常情况处理要求;
(14)收尾工作;
(15)其他要求。
4.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和各工序操作标准。
5.聘请有经验的老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讲课,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同时要在企业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中,将安全操作规程列为重点学习内容,保证安全操作规程的全面落实,每次学习结束后,要组织对职工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 推行职工持卡上岗管理制度。制作各岗位、各工程岗位危险源辨识卡,辨识卡上注明各岗位、各工种的操作标准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因素,职工1人1卡,持卡上岗。
7.实行动态监督检查、班清班结,并做到持卡上岗,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应当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
8. 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的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
9. 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持卡上岗,并且熟悉本岗位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0. 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
11.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
(1)检查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同时,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程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
(3)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无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是是否有违章行为等。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
(4)检查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12. 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笔答考试两种方法。现场检查的方法是让员工从头开始操作,直到这项工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给予纠正。
第2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抓好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区队、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安监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区队、班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区队、班组书面报告分管矿长,由分管矿长会同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制定合理的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组织整改人员进行学习,然后再由矿级领导组织落实整改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方案;
3、“四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的“四定”原则。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
(5)智力的时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矿井主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案、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2.凡是已经下发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安全评估。制定计划和措施,报矿长批准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直到隐患排查、验收合格。;
3.矿长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安全整改专项制度。
4.矿长要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负责,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矿长要对采煤、掘进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同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各队组、业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
7.存在安全隐患的区队、班组,跟班安监员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要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直至隐患处理完毕。
8.各区队、班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掘或者停止使用。
9.对及时排查重大隐患,积极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隐患不积极组织处理的区队、班组提出批评、给与处罚,对事故隐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区队、班组和责任人将予以从重处理。
第3篇 煤矿开拓队安全活动日制度
煤矿开拓队安全活动日制度
为促进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使安全培训逐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现制定开拓队安全活动日培训制度如下:
1、每周的周日为安全活动日,主要内容安排下周安全工作重点,解决安全工作中的共识难点问题,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知识、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文,使广大职工懂法、守法、按章操作,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2、安全学习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性质,有针对性对职工进行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培训学习。
3、安全学习要全员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有事请假,履行手续,归队后要进行补习。
4、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日活动的,一次给予5分的处罚,迟到给予1分的处罚,早退给予2分的处罚,对按时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的人员每次给与20元奖励,在月底工资计算中兑现。
5、安全学习的目的,注重实效,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真正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6、安全活动日培训要有专门的活动记录,并有参加人员签字,明确活动主题,进行存档。
第4篇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化管理制度
总则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管理范围
信息化建设管理范围为:安全技术信息化管理。
设备使用与管理
1、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软硬件损坏的要对操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2、操作人员应对计算机能熟练操作,对单位使用的应用程序要熟练掌握,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对不能进行相关操作的,由技术人员负责培训,以达到熟练操作。
3、各单位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不准对应用软件的配置进行变更,违者罚款100元。
4、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ip地址、计算机管理员密码、登陆方式等,造成计算机不能访问网络资源的,对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给与开除。
5、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本矿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电影文件等,不得传播非法文字及图片、视频资料,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无条件删除。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备,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如有违法者,以更换硬件价值的2倍处罚责任人。
6、技术人员定期对煤矿 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和病毒防范等工作,保持电脑正常运行,对值班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7、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本矿信息设备和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对于有破坏的,以其价值的2倍赔偿。
8、矿局域网安装有防火墙和瑞星网络杀毒软件,任何单位不得删除、卸载、关闭其安装在计算机上的网络杀毒软件,如果发现软件出错或不能正常运行,及时通知公司人员,进行修复或重新安装。
9、不得在计算机旁堆放杂物,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散热,不得随意摆放信息设备,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换计算机位置。违者对其罚款100元。
10、计算机使用者必需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发现处罚值班人员1次处罚100元。
11、操作人员工作时间离开计算机10分钟以上每次罚款50元。
12、遇到煤矿监控系统异常不及时汇报的,对其处罚50元。
第5篇 煤矿开拓队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制度
煤矿开拓队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制度
为了能够及时处理各类隐患,规范区队、班组、个人的安全管理行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队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制度》。
一、成立安全自查自纠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组织
安全隐患检查、区队隐患排查、入井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是区队管理人员的职责,每位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带着对工作的责任心,积极检查工作现场、排查区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每位管理人员每月对本单位工作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自查自纠,隐患不得少于三条。并及时登记建档,负责安排整改闭合。登记的隐患必须交接班处理的,必须登记在自查自纠台账上。每月区队组织不少于3次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活动,并及时填写自查自纠隐患登记记录。
三、安全隐自查自纠及整改处理
1、检查人员要对本单位生产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控设备、通风设施、文明施工等进行认真细致排查。对所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够现场处理的,要立即通知所在生产班组,安排人员立即处理,并落实到责任人,对因条件限制等原因立即无法整改处理的,及时制定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执行情况与复查,隐患整改完毕由整改负责人填写记录,复查情况由复查人填写记录,形成闭合,促进安全生产。
2、在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纠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现场无法及时整改的,要制定出单项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执行情况与复查,隐患整改完毕由整改负责人填写记录,复查情况由复查人填写记录,形成闭合,促进安全生产。
3、上级安全检查出的各种隐患,由跟班副队长进行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领导小组成员,对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把整改情况及时汇报。
四、要求及奖罚:
1、为了规范管理,队准备了隐患自查自纠台帐,规定跟班队长每周查出的隐患必须闭合,不闭合或每少一条闭合者,罚款20元,内部'三违'指标:跟班队长每月2人次,一般'三违'扣安全结构分数2分,较重'三违'扣扣安全结构分数5分,睡岗、脱岗、打架扣10分,完成指标,兑现风险抵押金,完不成要根据情况适当扣除风险抵押金(本月全班没有出现事故和三违,则不扣减)。
2、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6篇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制,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实行分管负责制。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 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副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现场跟班盯守制度。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5次,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15次,其他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5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 井下每班必须要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带班矿领导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每班进行巡回检查的次数不少于2次;在盯守中必须做到不漏系统、不漏作业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并按“五定”原则处理。
第五条 带班矿领导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视为不负责的表现。
第六条 带班矿领导负责相关记录的填写。带班矿领导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10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20%。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必须跟班检查。如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2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10%。超过20分钟取消当月吨煤工资。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执行下列职责:
1、对瓦检器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带瓦检器或失效瓦检器带入井下的罚款100元。带好钢卷尺、钢丝钳、补风筒胶等专用工具,未执行罚款50元/次。
2、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即对所管区域的各工作面、井下硐室、主巷、回风巷等,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帮、工作面、采面上偶角、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含量分别在进班作业前、班中、交班前各一次。未执行罚款50元/次。
3、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各一次,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严禁超限。未执行罚款50元/次。
4、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即放炮员、瓦斯员、班长在场放炮。未执行按中途脱岗论处。检查时做好“三对口”,即检查牌板、检查记录、瓦斯日报表数值对口,未执行罚款50—200元/次。
5、负责对瓦斯探头按要求摆放,掘进工作面t1探头放在回风侧,离工作面不大于5米,离顶板不大于300mm,离邦不小于200mm。回采工作面t0放在上偶角,t1放在距离t0不大于10米的位置,否则罚款50元/次。
6、瓦斯超限或瓦斯超限未及时处理、未汇报,按50—100元/次罚款。
7、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特别是本人检查范围内的通风系统。经常检查通风设施,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发现损坏,及时处理汇报。否则罚款50元/次。
8、对局部扇风机专职管理,严禁无计划停开风机,检查风机风流情况,发现局部吃循环风及时处理、汇报。临时停工的作业点负责组织打好栅栏,设好警示牌及瓦斯检查牌。否则罚款50—100元/次。
9、地面主扇因故停运时,应有组织地将人员撤到大巷新鲜风流中;局扇因故停开、瓦斯超限等应立即切断停风区域内的电源,人员撤到大巷新鲜风流中 。恢复供电及时恢复通风。否则罚款200—500元/次。
10、对风筒进行专职管理,风筒出口离工作面不大于5米,风筒接口严密不漏风、不脱节,风筒无破口,风筒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否则罚款20—50元/次。
11、对所管区城内的采空区、废旧巷道、盲巷等密闭进行管理,每班不少于一次瓦斯检查,并填好相应记录,瓦斯超限及时处理、汇报,否则罚款50元/次。
12、按要求进行瓦斯排放,执行一级排放时,排出的瓦斯在汇合点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并切断回风流电源,撤出回风流中作业人员,排放开始及结束时向矿汇报。否则罚款50元/次。
13、对所管区城内的巷道定期进行洒水清尘,巷道中、风筒、设备无粉尘堆积。否则罚款50元/次。
14、协助、督促施工队对所管区城内的巷道管线吊挂整齐,做好文明生产管理。否则罚款50元/次。
15、对作业场所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矿的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管,并承担安全处罚连带责任。出现工伤的班受处罚连带责任。
16、对作业场所按《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管,不合格的工程及时责令其返工。全月对所管区域进行工程质量考评,并负连带责任。
17、对作业场所施工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矿的安全要求有权进行处罚。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如:未执行有掘必探、未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未使用水炮泥放炮、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机尾无双压柱等,安全员、瓦检员负连带责任,处予50—2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
18、协助对作业场所的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19、严格执行现场交接制度和入井检身制度,不准空班、漏检、误检、假检,不准在岗上睡觉,否则罚款50元—100元/次,直至辞退。
20、负责组织本作业场所施工队召开班前会,并做好班前会记录、考勤表等相关资料,否则罚款50元/次。
21、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种会议,缺一次罚款50元/次。
22、学习煤矿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作为考评基础,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重大隐患拿不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视为不具备专业知识,并实行待岗。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待岗时期无编制无工资。
23、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不请假、请霸王假、不找好替班人员的按旷工论处,出现旷工,取消当月吨煤工资。
24、考核办法:全月由矿领导、各施工队对全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进行全面考核,内容为:所管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工程质量情况、责任心、空班漏检和脱岗情况、受处罚情况、业务能力等。对表现突出的进行奖励。对评比不合格的取消当月安全奖。
第七条 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矿实行每周六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自检自查,参加人员为:不当班的矿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检查的按50元/次罚款。并召开专题会,参会人员为班长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20—50元/次罚款。对查出的各类隐患问题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在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验收。未整改必须进行罚款处理。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来矿检查召开通报会时,参会人员为:不当班的矿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队队长等。无故不参加按50元—100/次罚款。提出的隐患,按“五定”进行整改,未按时整改必须进行罚款处理。
第九条 煤矿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相关问题。每少一次罚主持人200元/次。无故不参加按20—50元/次罚款。
第九条 每月的单号日晚7:30时,为全矿安全生产调度会,对全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落实。参加人员为:不当班的矿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队队长等。迟到20元/次罚款,无故不参加按50元/次罚款。
第十一条 机电管理按下列制度执行:
1、机电设备安装建立台帐及挂牌管理,实行谁安装谁负责。
2、有值班和交班记录;重要场所、机房、硐室等,制度、相关记录齐全;值班人员严禁脱岗;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3、严禁机电设备失爆,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4、各保护装置(漏电保护、保护接地、过流保护、煤电钻与信号照明综合保护等)齐全,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5、实行“三专二闭锁” 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6、停送电实行工作票(请示、汇报)并挂牌,否则按100元/次罚款。引起瓦斯超限及人身事故加重处罚。主扇停止运行,必须及时切断井下所有电源。恢复主扇运行后,全负压通风巷道无瓦斯超限后方可恢复井下电源。
7、主扇、空压机、监控中心实行双回路供电,否则按100元/次罚款。引起瓦斯超限及人身事故加重处罚。
8、重要设备要保持完好、有备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9、电缆悬挂按要求进行并挂牌,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10、开关设备上台架,摆放平整并挂牌,五小件悬挂并挂牌,三台以上开关进硐室,所有开关设备无粉尘。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11、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如砍电缆头、带电维修操作和搬运、开关停电不闭锁、地面检修不使用专用工具和保护等),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12、值班电工接到作业通知不及时到现场处理的,按200元/次罚款。
13、有较大工作量需统一调动电工时,不服从分工的,按200元/次罚款,直至辞退。
14、设备和材料定点存放并挂牌,设备维修保养及时。
15、机电矿长外出需经矿长批准,并保持手机通信畅通。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第十二条 运输管理按下列制度执行:
1、材料巷绞车、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检查维修指定专人,并有检查维修记录。
2、材料巷提升安全装置齐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3、严格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提升制度,严禁人员蹬矿车上、下材料斜巷,否则按100—200元/次罚款。固定专人为绞车司机,非专人严禁开绞车,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4、电机车前后灯、刹车装置、行车信号等保持完好。
5、非皮带司机严禁启动皮带;皮带机头、尾有压柱;皮带保护装置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6、皮带司机无故缺岗,按200元/次罚款。
7、皮带、刮板机有联络信号电铃,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管理按下列制度执行:
1、监控系统出现探头失效、断线必须在本班处理到位,否则按100元/次罚款。分站出故章及时与维修中心联系。
2、分站、断电器等上台架并挂牌,严禁失爆。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3、监控探头布置符合要求,线路长度、悬挂符合要求。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4、接线盒、电缆严禁失爆。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5、监控探头、瓦斯检查报警仪按规定送检及更递使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6、监控中心值班员严禁脱岗,瓦斯超限时按流程处理,各种记录齐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7、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器布置符合要求,识别卡信息和用工情况相符、真实。否则按100元/次罚款。识别卡每丢失一个,按200元罚款。
8、信号电缆不得与动力电缆悬挂在一起,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9、电话失修必须在本班处理好,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10、电话布置符合要求,电话牌更新及时。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第十四条 矿根据实际制定“回采工作面安全管理办法”、“掘进工作面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三违处罚条例”。并严格执行检查和落实。
第十五条 为全面加强职工队伍监管,所有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再办理入矿手续。未办理入矿手续而入井作业的,处罚队长100元/人.班,发生工伤,矿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7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抓好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安全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排查遵循的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队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
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安全隐患,由队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队组书面报告分管矿长。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方案;
3、“四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的“四定”原则。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
(5)智力的时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安全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案、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2.凡是已经下发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安全评估。制定计划和措施,报矿长批准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直到隐患排查、验收合格;
3.矿长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资金使用化工专项制度。
4.矿长要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负责,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矿长要对采煤、掘进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同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各队组、业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
7.存在隐患的对组负责任、跟班安监员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要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
8.各对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肯那个危机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听掘或者停止使用。
9.对及时排查重大隐患,积极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对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隐患不积极组织处理的对组提出批评、给与处罚,对事故隐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对组和责任人将予以从重处理。
四、附则
1、以上条款如果与政府部门、上级有关部门有所抵触的,按政府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潞宁大木厂煤业调度室
第8篇 煤矿监测监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监测监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一、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确保能正常、安全、稳定运行,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二、设备选择:要做到技术先进、质量高、经济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购进的设备要技术材料齐全,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以及仪器、仪表安全合格证,经安全监测技术负责人验收签字,方可入库备用。
三、设备管理:做到分类编号登记,帐物相符,购入、试验、验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修理实行专人负责,报废、借入、借出要报请矿长批准,牌板、台帐、编号入档工作要及时。
四、设备使用:要严格按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化进行安装,要配足配齐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包机挂牌管理,设备要合理安排,按照规程操作使用,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五、设备维修:必须执行预防为主,实行计划检修,按照规程规定定期检修调校标定,检修过的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谁检修谁负责,并填好检修记录登记上册,使用设备的检修要根据说明书和规程规定的时限,组织有技术、有经验的专职人员统一安排进行检修。
六、设备报废: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的报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对设备进行报废处理。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六、现场管理
1)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停止运行的,须报告矿调度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运行。
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3)监控中心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4)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防燃电缆或光缆联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5)防爆型煤矿安全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容量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6)当班监控系统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第9篇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本县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每个矿井派驻4人,其中包括基建矿井。
第四条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对其实施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直接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县安监局负责。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县安监局的领导和监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五条 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选拔制度,经考试考察,择优聘用。驻矿安监员经招聘考试合格录用后,县安监局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县安监局考核测评,符合条件签订正式聘用。
驻矿安监员被聘用后,其工资及劳保、人事关系由派驻煤矿负责。
被派驻煤矿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应符合以下素质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敢于同安全生产“三违”现象作斗争;
(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三)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
(四)有较丰富的煤矿安全工作经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就所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向县安监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常深入所驻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汇报,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二)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 设;
(四)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五)监督所驻煤矿法人代表、经营者、矿长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的提取和使用;
(六)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
(七)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八)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
(九)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20天,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矿方不执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驻矿安全监督员可立即向县级安监局报告;
(十)及时制止“三违”现象,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全面掌握各级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情况并进行登记;
(十一)驻矿安监员必须每天填写《驻矿日志》,对所驻矿井的生产情况、人员出勤情况、人员入井情况进行填写,并对矿井存在的隐患进行记录,定期向县安监局上报。
第八条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驻矿安监员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条 县安监局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监督考核。
驻矿安监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是否及时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条 驻矿安监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报告,导致严重后果或发生事故,依法追究其责任的。
(二)不能够认真履行驻矿安监员的职责,连续两年入井不足210天的。
(三)驻矿安监员连续两次被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驻矿安监员不坚守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xxxx年x月x日施行。
第10篇 煤矿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搞好我矿井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1、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
2、探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探放水工程移交单。
3、探水工作结束后,勘探队技术负责人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填写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4、探水工作结束后,勘探队技术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进行交接班,同时在《安全确认移交单》上签字。
5、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6、防治水负责人在交接单上未签字的必须停止作业。
第11篇 煤矿安全举报工作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举报内容:
对在煤矿安全工作上,有下列问题的均可举报:
1、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2、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
4、职工违规作业的现象和问题。
对举报一般“三违”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元;举报较严重“三违”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触犯矿安全高压线的“三违”行为,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举报一般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重大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200元;举报特大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举报轻伤(骨折)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重伤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
第12篇 煤矿安全绩效考核工作制度
为了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各级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执行力,促进安全管理水平,落实绩效考核,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范围
队组、班组
二、考核项目及内容、要求
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定期召开各种会议。
要求:按要求及时召开(队)班务会。并做好相关记录。
2、“班前会”的落实情况
要求:班前会必须讲当班作业地点安全注意事项,上班遗留问题,强调安全。以及当天班前会学规程(特别是最近发生变更或改变作业环境)、学业务知识的具体内容,并做好相关记录。
㈡、安全制度的执行力
1、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各项制度
2、安全例会督办落实及本月重点事项、要求。
要求:及时落实安全例会督办项目及本月重点事项、要求。
3、隐患落实整改
要求:认真落实整改上级部门对本单位提出的隐患及其他不符合要求项目。
4、隐患自查自改检查记录,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㈢、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
1、班组内部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
要求:建立本班组员工不安全行为管控体系,有检查、有管理档案、有兑现依据、有教育培训记录、有结果公布。
2、班组自查不安全行为考核
要求:班组长每月必须查处1起不安全行为。
3、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知识集中培训的学习情况
要求:每月十八日组织班组成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并做好相关记录。
㈣、事故管理
1、人身事故管理
要求:建立本班组人身事故管理台帐,对本班组发生的人身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㈤、各项安全活动落实情况
2、月度安全活动
要求:认真贯彻上级指示和安全动态精神相关文件,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每月队内组织一次专项活动。
三、考核办法
㈠、安全绩效按《安全管理综合考核表》实行百分制考核。实行“星级”考核制。
㈡、考核结果由班组考核领导组每月月末将考核结果进行汇总。
四、本办法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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