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xx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针对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制定中、长期规划。并积极引进、推广使用
二、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安排好每年的矿井瓦斯鉴定和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爆炸性鉴定工作,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市煤炭管理部门工作。
四、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矿井是否进行瓦斯抽放进行科学界定,并积极指导符合抽放条件的矿井进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及“一通三防”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矿监控网络系统的统一管理、维护、监督和控制。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煤矿网络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反映网络故障,协调技术人员和煤矿处理各种障。
七、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督促、检查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
八、安全措施上报、审批制度:
上报市局措施的种类:火区启封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的串联风措施。以上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批复时限: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报来的措施后,15日内批复完毕。
九、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对本市煤炭行业的瓦检器、风表等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校验、强检。并组织、协调、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区域煤矿的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进行校验。
十、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指导煤炭企业解决管理中的各种安全技术问题。
十一、各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为便于掌握事故、隐患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规定事故上报制度:
上报事故种类:发生火灾事故、瓦斯燃烧与爆炸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伤亡事故。
上报程序:乡镇煤矿及县(市、区)属国有地方煤矿在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汇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及邻近救护队,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救护队接到汇报后,要汇报、请示市煤炭管理部门,以便采取行动;市直属煤矿,要立即汇报市煤炭管理部门,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市救护队到现场共同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市直属煤矿向市煤炭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材料,市局对材料存档。对事故隐瞒不报,按隐瞒事故处理。
十三、各煤矿要建立管理记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一并检查。记录名称如下:矿井测风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巷道贯通记录、排放瓦斯记录、反风设施检查记录、清扫煤尘记录、自燃发火记录。
十四、为更好的进行以风定产,规定测风制度如下:
(一)、各矿井要有专、兼职的测风员。
(二)、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三)、在矿井的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内悬挂测风记录板。
(四)、要有测风记录。
十五、为规范瓦斯检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长、矿安全、技术负责人及通风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二)、电工作业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场检查瓦斯情况。
(三)、矿井检查瓦斯的范围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总回风道、密闭、挡风墙。检查的内容包括:gh4、、co2、co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ch4浓度,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有双突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ch4)。
采、掘工作面co2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co2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co2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co2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ch4和co2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检查结果必须“三对号”(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填写结果必须一致)。
第2篇 m煤矿防火安全制度
煤矿防火安全制度
1.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煤矿具体情况制定。
2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矿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本矿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4. 煤矿及各部门、车间、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煤矿的防火责任人由矿长担任,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
5.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煤矿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煤矿的防火安全工作,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6. 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7. 煤矿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8. 煤矿防火责任人和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煤矿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9.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0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煤矿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11.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12.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14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15.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抓好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安全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排查遵循的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队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
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安全隐患,由队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队组书面报告分管矿长。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方案;
3、“四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的“四定”原则。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
(5)智力的时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安全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案、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2.凡是已经下发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安全评估。制定计划和措施,报矿长批准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直到隐患排查、验收合格;
3.矿长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资金使用化工专项制度。
4.矿长要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负责,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矿长要对采煤、掘进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同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各队组、业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
7.存在隐患的对组负责任、跟班安监员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要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
8.各对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肯那个危机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听掘或者停止使用。
9.对及时排查重大隐患,积极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对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隐患不积极组织处理的对组提出批评、给与处罚,对事故隐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对组和责任人将予以从重处理。
四、附则
1、以上条款如果与政府部门、上级有关部门有所抵触的,按政府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潞宁大木厂煤业调度室
第4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2015〕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
成 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科等科室负责人,生产队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科室、队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 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队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
第七条 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管理。所有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难度大、单位治理不了、须由上级公司帮助治理的隐患;b类指难度较大、科室或队组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c类指由科室或队组必须治理的隐患。
第四章 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一)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二)生产队组应当每天安排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三)公司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公司、队组两级为责任主体。
(一)公司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检科组织实施。每周隐患排查由安全副经理组织实施,各分管领导、科室及采掘队组负责人参加。
(二)队组层面:采掘、辅助生产系统隐患排查由各队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每班进行评估。
第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层面的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第十一条 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难度较小、公司能够自主整改的,由公司组织整改;难度大、不能够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上级公司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各科室、队组要注重排查组织,杜绝“以检代排”。隐患排查是基于问题发生频率、影响范围、危害性质等特点,在动态掌握、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和管理分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问题、倾向问题、深层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手段。各科室、队组要在排查的目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问题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评价、跟踪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加强排查过程管控,彻底杜绝“以检代排”现象。
第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检科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第十五条 各科室、队组每月要对本部门、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向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对应分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踪落实整改进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公司安检科备案,安检科要及时汇总登记。
公司安检科应当将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纳入日常安全工作,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隐患督办验收及安全监控
第十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司、业务科室及队组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公司安检科要不定期对其他业务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上报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隐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领导应协调、保证隐患治理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供销科要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第八章 通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井口房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预防。对于因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必须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发现周边其他煤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应当向南郊区煤炭工业局和市公司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生产队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5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矿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
4、各队队长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446)号令来对照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实整改:
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马上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煤矿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相关规定
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
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四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
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变化的实际 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
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
4、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现场“三人联防”管理制度。现场的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安监员、值班队长、班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三人联防”的职责,确保安全隐患处理的顺利进行。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安全生产隐患除了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在处理完毕后,还要执行“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档案。从矿级、职能部门级到生产单位队级都必须建立隐患报告登记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呈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表。队级向矿职能部门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职能部门向矿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矿向县煤监局、市安监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必须及时,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现场向队级报告、队级向矿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矿报告的原则层层报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
3、得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在作业现场发现特殊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的,按照就地报告处理原则,直接向现场值班队长、安监员报告后在现场制定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再向上一级汇报,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上级汇报。
第6篇 煤矿安全生产变化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变化的管理,掌握现场变化情况,实现主动超前预测变化、科学减少变化、有效控制变化,真正把变化落实在基层、落实在现场,着重从人员、时段、“三工”、 系统和环境四个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构建透明、简洁、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实现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变化
(一)、新工人入矿
1、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由单位组织学习相关规程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作业。
3、签订师徒协议,在师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作业,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二)、借调人员
1、本专业内借调人员,由借用单位组织学习规程、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跨专业借调人员,必须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离岗返岗人员
1、离岗返岗人员是指“六假”、外出培训、旅游等离岗一周及以上人员。
2、离岗返岗人员上岗前,单位必须重新传达学习措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单位值班领导或负责分工的班组长必须向其交待本班组施工现场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
二、时段变化
(一)、季节变化
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针对性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重要节假日(双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关键不失控。
2、各基层单位要有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指挥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关键把关。井下采掘及辅助单位党政主管必须有一人值班、下井。
(三)、生产班关键时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时间,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验收员、瓦安员“四员”要加强检查验收,把住安全、质量关。
三、“三工”变化
(一)、工艺变化
生产现场工艺变化,由分管矿长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所在单位技术主管召开现场会,并形成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考试。
(二)、工序变化
生产现场工序变化,由单位行政主管亲自安排,做好工序调整工作。
(三)、工具变化
现场使用的工具变化,必须由供应部门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工具,及时调换质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员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工具。
(四)、“三工”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四、系统和环境变化
(一)、施工地点变化
1、由总工程师牵头召开现场会,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主管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会议纪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进入施工地点施工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现场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运行许可证。
3、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新的规程、措施学习和考试,并传达相关措施。
4、施工前,各工种岗位必须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正常生产的第一个班次,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管理干部带班作业。
(二)、地质条件变化
1、掘进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时,现场跟班干部向矿调度室和单位值班领导汇报,单位要及时向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2、职能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总工程师汇报,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技术人员召开现场会,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纪要。
3、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4、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参加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并进行签名确认。
5、职能管理部门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确保地质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
(三)、单项工程施工
1、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由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牵头,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参加,对其进行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2、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会审批准。
3、施工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所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名确认。
4、施工单位向安全生产部门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经审查批准。
5、施工现场明确指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6、安全生产部门加强现场监管,坚决执行“四不干”原则,确保所有单项工程安全可控。
(四)、应急性工作
现场出现应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门人员到现场协调,现场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组长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五)、系统和环境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五、考核
对各类变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按不尽职直至严重不履职考核,并处100~300元的罚款。
第7篇 s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批示精神,以人为本,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基层区队行政正职在本单位安全和标准化管理方面的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1、在每年年初职代会上,总经理与各基层区队行政正职和业务保安科室科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各区队行政正职及各业务保安科室科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方针,始终坚持“质量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把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标准化工作始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认真安排部署安全标准化工作。
3、严细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从细微着眼,克服“三乎”思想和“三惯”作风。质量标准化工作要从文明生产,全员的自发行为和源头治理入手,克服脏乱差,粗枝大叶的粗放操作和管理局面。
4、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带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行政正职每月下井班数必须达到12班以上,其中0点、4点班均不少于3班。
5、强化安全管理“五项”制度和安全自律意识,扎实开展职工培训和警示教育,以人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和水患等重大事故为重点,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超前防范。
6、发生事故和“三违”,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分析举一反三地吸取事故教训,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7、业务保安科室科长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业务保安,带头履行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本系统安全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堵漏补缺,确保防患于未然。
8、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安全管理目标,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业务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完不成规划的专业系统月度、年度标准工作,对区队行政正职按照矿一号文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制度追究责任,并对单位按公司有关文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业务保安科室科长按照公司一号文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追究科长的失职失管责任。
9、安全责任书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由队长、科长持有,另一份由安检科备案。
第8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木瓜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晋煤劳发【2022】1166号、晋煤培发【2022】1224号、山西焦煤发【2022】748号及***劳发【2022】704号文***公司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证书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2023年底全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末,本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标6人,研究生学历达标1人。(2)专业技术职称:2023年底,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25%以上。
(2)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2)专业技术职称:到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2023年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到“十二五”末,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2)执业资格: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40%以上。
二、保证措施
1、研究生学历(学位):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有计划、有目标、持续性地、分专业、分层次做好相关人员的选送工作,按时按标准达到准入条件。
2、本、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标,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3、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两级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现有培训教育阵地,依托地方有资质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英语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托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大力开展各类科研课题攻关及技术创新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荣誉获得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依托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创造良好地外部环境。
4、已达准入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岗位津贴标准给予兑现。
5、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人员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劳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6、下一步劳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工作由矿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由培训科与集团公司职教中心联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2、凡列入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的人员,必须按照矿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学习,如果不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再培训。
3、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因本人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者,责令限期按计划规定达到标准,再培训费用自理。
4、政工科在选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将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和基本条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追究政工科科长责任。
培训科
2023年2月
第9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1、对监控室内的所有通讯设备和井下、地面及本矿各监控系统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2、对矿上下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维修。
3、认真做好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通讯、监控工作的正常运行。
4、经常深入生产对组及作业地点,了解设备使用情况,做好自保与互保的安全工作。
5、对调度室设备和各生产对组、作业点的设备防雷、防爆工作。
6、对维修工作的设备使用和保管工作。
7、确保井下监控畅通无阻,及时、迅速处理井下监控故障。
8、维修班组定期检查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及时上报更换。
第10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文秘资源网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
第十条 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 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 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 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 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机关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条 “双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政工部,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四问法”的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教育实行三项制度:即周五“双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调度会、党支部书记例会通报制。“双向”考核由机关部室与基层单位结对子包保;互(抽)查分为三井包保人员互(抽)查和闭卷考试,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为主;将互(抽)查情况和每周五的包保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六条 基层各单位应根据矿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向财资部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财资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
弟二十八条 四级安全培训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一式两份分别送到安监部和财资部。
第二十九条 学员报到后,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给矿安监部、财资部。
第三十条 安监部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
第三十一条 培训班结束,四级安培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 安培中心、财资部、安监部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四级安培中心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 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党政主管和包保单位部室负责人各30元。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 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党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党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条 机关部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罚部室责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条 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元,并对机关包保部室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 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九条 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矿通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条 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各奖励1000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100元。矿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在矿、集团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单位处罚*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100元,由四级安培中心、安监部签署罚款单送交财资部办理。请假以书面形式,并经矿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签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条 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财资部,由财资部、四级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
第四十三条 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费用按1.5元/吨提取由矿考委按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第11篇 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夯实我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行为及管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编制了安全培训及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内部培训及外送培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每年对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训地点为会议室,分上下午进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体由安全科协调组织。
3、培训内容包括:矿井安全管理知识,煤矿安全规程与技术规范、煤矿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4、培训内容由相应的负责人准备,要求全面、综合并符合实际。
5、各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培训,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次。迟到、早退者罚款20元/人,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对年度学习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理。
6、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须考核一次。
7、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职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招聘任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8、凡外送培训考核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予报销,且不得继续任职。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复印件交矿办公室,以便归档备查。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公布的特种作业工种目录,我矿特种作业的岗位有:○1煤矿井下电气工;○2煤矿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4煤矿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工、○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8煤矿探放水作业工。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外送培训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并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2023年6月1日起新招聘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4、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还必须与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参加实际操作训练,在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5、凡外送培训的特种作员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予报销,且不得上岗任职。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复印件交矿办公室,以便归档备查。
6、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每季度违章作业达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暂扣《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调离特种作业岗位。
7、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必须外送培训重新参加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作业。
8、随意安排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责任人,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按规定从重进行处罚。
9、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安全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录用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新工人经体检合格后,由矿安全科通知参加培训。
2、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具有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以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培训机构按照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制定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他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
3、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培训费用由矿承担。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费用自行承担。
4、其他从业人员在与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由矿根据用工需要、劳动者自身条件安排工作岗位,分配到各科队。各科队应对新到岗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区队工作特点,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等。
5、其他从业人员经科队安全培训后,由科队安排至班组,由班组长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指定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的工人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参加实际操作训练,对新工人进行传、帮、带,在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6、其他从业人员应按年度参加再培训,再培训工作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二十学时。
7、井下工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除上述培训外,各科队每月应至少组织1次安全技术学习与培训,学习上级文件、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知识。各班组应按时组织班前安全会,讲授安全注意事项等。
9、必须严格培训的考勤纪律,任何人非特殊原因在培训期间不得缺勤、迟到与早退。对缺勤处罚100元/次,对迟到每次处罚20元,早退人员每次处罚30元。
(四)、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管理
1、由办公室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1、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3、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4、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5、其他有关情况。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进行保存。
2、由安全生产培训领导小组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时间、地点;
○3、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4、课程讲义;
○5、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6、综合考评报告等;
○7、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3、由矿安全科每月对档案建立完善及档案保存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档案缺失或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立即督促进行整改完善,对查出重复的重复隐患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4、安全生产培训领导小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及时外送培训考核取证和联系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我矿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1、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年初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确立安全培训计划资金,报矿长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2、矿财务科应确保安全培训所需的资金及时到位,不得延误。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规定》(国发[2005]35号)文件要求,矿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3、凡矿安排外出送培的人员必须认真听课,作好记录,考试成绩达到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证书。工人在外出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工资由财务科按规定报销。对未能通过考核、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其培训期间的费用、工资自行承担。
4、本矿送培的从业人员应为本矿服务至少2年,因本人原因在未达2年离开本矿的,其培训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培训后不足1年离矿的,培训期间的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2、培训后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培训费用的50%由本人承担。
5、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6、严禁科队随意变动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变动应征求安全科同意后实施,否则,培训的一切费用由区队的管理人员赔偿。
7、凡是参加培训人员的操作证交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安全科备案。
第12篇 x煤矿杂散电流安全管理制度
1、对所有架空线、拉线及绝缘瓷瓶进行定期清洁,提高绝缘,尽量能减小杂散电流。
2、运输队设专人检查井下运输大巷钢轨的连接情况,确保连接良好。轨道接缝处的电阻值及整条运输线钢轨的电阻值不超过规定值。
3、所有与大巷架空线无联系的各井筒、绕道、盘区及采区工作面的全部轨道与靠轨道线作电源回路的轨道间隙至少设两个绝缘点,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大于一列车长度,各绝缘点标注清楚,并设专人定期检查,确保绝缘良好。
4、井下各处接地电阻检测按规定定期进行,有详细记录,确保各处接线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所有存放雷管、炸药的地方附近,不得有电气设备及接地装置,以防杂散电流误引爆雷管。
6、井下严禁使用高绝缘器材,将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器材进行接地,使静电及时良好释放,不形成聚集,工作人员禁止穿高绝缘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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