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井下跟班安检科科室人员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安检员的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严格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发现不交接班每次罚款30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必须当场(或交接班)对下一班交接清楚。每发现一条隐患整改不了(特殊情况或队组整改隐患有客观困难除外)罚当班安检员50元。
四、当班安检员发现“三违人员”需罚款处理时,必须下罚款单,并及时上交安监科。
五、安检员“反三违”罚款金额,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抓好安全隐患的检查验收工作。需安检员检查验收时,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发现一条未检查验收或情况不明罚款50元。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员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调度值班室和安监科汇报。既不及时采取措施,也不立即汇报的处200元罚款。酿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八、尽责尽职的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努力杜绝本班任何安全事故,如果本班发生轻、重伤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处罚制度”执行。
九、积极参加本部门召开的安全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大检查(上班除外),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一、安检员要作风正派,公正无私,不徇私舞弊,不消极怠工。如果被他人检举班中睡觉、不负责、工作失职等,且情况属实,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200元。
十二、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瓦检员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指挥。
2、持证上岗,熟悉掌握通风、瓦斯、煤尘及煤炭自燃的一般知识。
3、掌握所用瓦检器的结构、性能、原理和操作方法,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检查和管理工作。
4、负责按规定进行分管区域内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与汇报。
5、熟悉所辖范围的通风系统、防尘洒水系统、防灭火注浆系统、防治瓦斯措施及避灾路线,监督各系统的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室或调度室。
6、按时参加班前会,了解当班的安全工作重点和要采取的措施,服从值班领导的指挥和班长的工作分配。
7、严格认真的按规定检查所辖范围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禁止瓦斯超限作业。
8、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漏检、假检、误检。
9、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棚栏、密闭设施的检查和巡视,监督施工单位按措施要求搞好现场管理工作。
10、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认真填写班报记录,做到记录“三对口”。当班下班1小内及时送交班报表以便及时汇总,如不及时送交每班罚款30元。
瓦斯检测程序及操作
进入检查区域后,按巡回图表所拟定路线及时间依次达到各检查点。
1.瓦斯测定
一手将连接瓦斯入口的胶管按二氧化碳吸收剂管用探仗伸向测点(距离巷道顶200板mm以下处)手压气球10次以上,待测气体入气室,然后收回探仗,打开目镜护盖。观察光谱黑线在分划板上的移动位置,同时调整测微手轮,使光谱黑线在分划板上移到靠近的整数位置上。再观测测微刻度盘上指示的读数,将分划板上指示的整数与测微盘上指示的小数相加即为该点的瓦斯浓度。
2.二氧化碳测定
在测定点距巷道底板200mm以上处,首先测出该点的瓦斯浓度,然后拔开二氧化碳吸收剂管,将仪器吸气嘴伸向同一地点。同测瓦斯浓度方法一样。吸取二氧化碳和瓦斯的混合气体,读出混合气体浓度数值减去已测出的同点的瓦斯浓度再乘以0.925所得数即为该点的二氧化碳浓度。
通风工管理制度
1、负责全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维修和改造、回收工作,以确保通风系统的安全性。
2.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等导风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和回收工作。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通风设施设置地点、位置、种类、用途和使用管理状况,确保其可靠性。定期及时的对所管辖区的板牌进行填写。
4.为确保井巷风流的稳定性,所修建的通风设施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并按设计或指定位置施工。
5.在实施通风设施更改(包括墙改门或门改墙等)
工程时,必须严格执行先建好新的、再拆除旧的施工程序,以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6.当发生事故致使通风设施遭受破坏时,应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及时做好通风系统的恢复工作。
7.熟悉局部通风机的结构、原理、性能、技术特征和一般的维修知识。
8.掌握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设计和现场的使用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9.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都必须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矿井通风有关计算
一、常见断面面积计算:
1、半圆拱形面积=巷宽×(巷高+0.39×巷宽)
2、三心拱形面积=巷宽×(巷高+0.26×巷宽)
3、梯形面积=(上底+下底)×巷高÷2
4、矩形面积=巷宽×巷高
二、风速测定计算:
V表=n/t(m/s)
(一般为侧身法测风速)
式中:V表:计算出的表速;
n:见表读数;
t:测风时间(s)
V真=a+b×V表
式中:V真:真风速(扣除风表误差后的风速);
a、b:为校正见表常数。
V平=KV真=(S-0.4)×V真÷S
式中:K为校正系数(侧身法测风时K=(S-0.4)/S,迎面测风时取1.14);
S为测风地点的井巷断面积
三、风量的测定:
Q=SV
式中Q:井巷中的风量(m3/s);S:测风地点的井巷断面积(m2);
V:井巷中的平均风速(m/s)
例1:某半圆拱巷道宽2m,巷道壁高1m,风速1m/s,问此巷道风量是多少。
例2:某煤巷掘进断面积3m2,风量36
m3/min,风速超限吗?
四、矿井瓦斯涌出量的计算:
1、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Q瓦)
Q瓦=QC(m3/min)
式中Q:为工作面的风量;C:为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回风流瓦斯浓度-进风流中瓦斯浓度)
例:某矿井瓦斯涌出量3
m3/min,按总回风巷瓦斯浓度不超限计算矿井供风量不得小于多少。
2、相对瓦斯涌出量(q瓦)
q瓦=(m3/t)
式中Q瓦: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1440:为每天1440分钟;
N:工作的天数(当月);
T:当月的产量
五、全矿井风量计算:
1、按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为数计算
Q矿=4NK(m3/min)
式中4:为《规程》第103条规定每人在井下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立方米;N:井下最多人数;K:系数(1.2~1.5)
2、按独立通风的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Q矿=(∑Q采+∑Q掘+∑Q硐…+∑Q其他)×K
式中K:校正系数(取1.2~1.8)
六、采煤工作面需风量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采=100×q采×KCH4(m3/min)
式中100:为系数;
q采: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相对);
KCH4: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4~2.0)
2、按采面气温计算:
Q采=60×V×S(m3/min)
式中60:为系数;
V:采面的风速(温度为18~20℃时取0.8~1.0m/s,温度为20~23℃时取1.0~1.5
m/s);
S:采面平均断面积。
3、按采面人数计算:
Q采=4N(m3/min)
4、按炸药量计算:
Q采=25A(m3/min)
式中25:为系数;
A:为一次性爆破的最多炸药量
5、按风速进行校验:
15≤Q采≤240(m/min)
或0.25≤Q采≤4(m/s)
式中15与0.25:为工作面最低风速(m/min)(m/s)
240与4:为工作面最高风速(m/min)(m/s)
例:某采面工作人数15人,一次性爆破炸药5kg,温度20度,瓦斯涌出量为1
m3/min,请问采面需风量是多少。
七:掘进工作面需风量的计算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掘=100×q掘×KCH4(m3/min)
式中KCH4: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2~1.8)
2、按炸药量计算:
Q掘=25A(m3/min)
3、按人数计算:Q掘=4N(m3/min)
4、按局扇吸风量计算+
Q掘=Q局+60VS
式中Q局:为局扇实际吸风量;V:为最低风量1.5m/s;S:断面积
5、按风速进行校验:
煤巷或半煤岩巷:15≤Q掘≤240(m/min)
或0.25≤Q掘≤4(m/s)
岩巷:9≤Q掘≤240(m/min)
或0.15≤Q掘≤4(m/s)
八、硐室风量取值(按经验选取)
1、机电硐室需风量:独立回风的机电硐室可取150~200m3/min;
2、爆破材料库需风量:中小型取60~100m3/min;
3、充电室需风量:100~200
m3/min
九、其他巷道的需风量计算
按下列方法分别进行计算,采用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其他=100×q×KCH4(m3/min)
2、按风速验算:
按最低风速验算取值:Q其他=9S(m3/min)
S为断面面积
十、矿井有效风量率计算
矿井有效风量:是指矿井各独立用风地点的风量之和
矿井有效风量率=×100%
注:规程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例:某矿有效风量是540
m3/min,主风机风硐面积4m2,风速为3m/s,矿井有效风量率符合规程规定吗?
十一、矿井漏风率计算
1、矿井外部漏风率=×100%
注:《规程》第121条规定: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矿井内部漏风率=×100%
十二、等积孔的计算
A=1.19×q/
式中:1.19为系数;
Q为矿井总风量(m3/s);
h为矿井通风阻力(单位为帕Pa)
十三、瓦斯积聚计算
瓦斯积聚:是指积聚的瓦斯浓度大于2%,体积≥0.5m3的现象。
Q积=SLC(m3)
例:某盲巷长200m,断面3m2,栅栏内侧1米处瓦斯浓度为3%,计算该盲巷浓度量。
注:盲巷是指没有通风其长度大于6米的独头巷道。
第2篇 x煤矿杂散电流安全管理制度
1、对所有架空线、拉线及绝缘瓷瓶进行定期清洁,提高绝缘,尽量能减小杂散电流。
2、运输队设专人检查井下运输大巷钢轨的连接情况,确保连接良好。轨道接缝处的电阻值及整条运输线钢轨的电阻值不超过规定值。
3、所有与大巷架空线无联系的各井筒、绕道、盘区及采区工作面的全部轨道与靠轨道线作电源回路的轨道间隙至少设两个绝缘点,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大于一列车长度,各绝缘点标注清楚,并设专人定期检查,确保绝缘良好。
4、井下各处接地电阻检测按规定定期进行,有详细记录,确保各处接线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所有存放雷管、炸药的地方附近,不得有电气设备及接地装置,以防杂散电流误引爆雷管。
6、井下严禁使用高绝缘器材,将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器材进行接地,使静电及时良好释放,不形成聚集,工作人员禁止穿高绝缘工作服。
第3篇 某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必须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2、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和专业维护人员。
3、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5、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6、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7、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8、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风门开闭传感器。
9、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瓦检工必须每班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和通风调度;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11、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值班干部审阅签字,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总调度备案。
1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1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汇报矿井领导及集团公司总调度,并提出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14、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15、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16、瓦斯涌出量超过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瓦斯超限断电功能。
17、在编制采区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18、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
19、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和甲烷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风速和甲烷传感器,对主要通风机进行在线监测。
20、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21、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和受火区威胁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22、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23、地面煤炭运输系统的煤仓上口和容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1.0%时报警、达到1.5%时切断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电源。
24、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属于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测管理机构汇报。
25、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26、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4篇 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为全面辨识、管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
一、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各分管矿长总会计师
成员:各分管副总师、各相关业务科室、区队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全矿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全面工作。
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成立以下工作组
1、安全管理工作组,由安监科科长负责。
2、地测防治水工作组,由地测科科长负责。
3、“一通三防”工作组,由防突科科长负责。
4、机电运输工作组,由机电科科长负责。
5、工程技术工作组,由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
6、应急调度工作组,由调度室主任负责。
7、地面安全工作组,由福利科科长负责。
三、领导小组职责
(一)矿长职责:
1、矿长是安全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主要责任,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2、每年底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3、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责:
1、党委书记是安全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主要责任,协助矿长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2、每年底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3、每月协助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生产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采煤、调度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安全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掘进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掘进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机电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机电、运输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总工程师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通风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后勤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地面设施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九)总会计师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十)机电副总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协助机电矿长组织对机电、运输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一)地测副总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二)通风副总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对通风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三)生产技术副总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协助生产矿长、掘进矿长组织对采煤、掘进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四)安监科职责:
1、副科级以上领导下井跟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负责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3、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4、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5、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6、每旬按时参加分管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十五)各专业组职责:
1、副科级以上领导下井跟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3、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4、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5、每旬按时参加分管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6、各专业组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保证安全风险分管控机制正常运行。
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一、综合辨识范围 (年度辨识评估)
1、每年底矿长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区队进行年度安全风险辨识。
2、防突科负责对煤矿火灾、瓦斯、煤尘系统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3、地测科负责对煤矿水害系统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4、生产技术科负责对煤矿顶板系统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5、机电科负责对提升运输系统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6、安监科负责汇总各科室对煤矿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二、专项辨识范围
(一)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2、重点辨识地质条件和重大灾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二)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1次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2、重点辨识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重大灾害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三)排放瓦斯、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复产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进行。
2、重点辨识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
(四)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开展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进行。
2、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三、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方法
lec评价法
这是一种评价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的危险性半定量评价方法。它是用与系统风险率有关的3种因素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大小,这3种因素是: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为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为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取得这3种因素的科学准确的数据是相当烦琐的过程,为了简化评价过程,采取半定量计值法,给3种因素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再以3个分值的乘积d来评价危险性的大小,即d=lec。
d值越大,说明该系统危险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减少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或减轻事故损失,直至调整到允许范围内。
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d——危险性分值
其简化公式为:d=l×e×c
l分值的选择确定
分数值 | 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
10 | 完全会被预料到 |
6 | 相当可能 |
3 | 不经常,但可能 |
1 | 完全意外,极少可能 |
0.5 | 可以设想,但高度不可能 |
0.2 | 极不可能 |
0.1 | 实际上不可能 |
e分值的选择确定
分数值 |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
10 | 连续暴露 |
6 |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
3 |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
2 | 每月暴露一次 |
1 | 每年几次暴露 |
0.5 | 非常罕见地暴露 |
c分值的选择确定
分数值 |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
100 | 10人以上死亡 |
40 | 2—9人死亡 |
15 | 1人死亡 |
7 | 伤残 |
3 | 重伤 |
1 | 轻伤 |
危险性分值d的选择确定
分数值 | 风险程度 | 风险等级 |
>;320 | 极其危险 | 5 |
160—320 | 高度危险 | 4 |
70—160 | 显著危险 | 3 |
20—70 | 可能危险 | 2 |
<20 | 稍有危险 | 1 |
定性等级:
可承受风险(一级):安全的,不需要采取措施;
一般风险(二级):临界的,有可能千百万较轻的伤害和损坏,应采取措施;
主要风险(三级):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破坏,要立即采取措施;
重大风险(四级):破坏性的,会造成灾难性事故,必须立即排除。
重大风险判定:
(1)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
(3)曾经发生过事故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或控制措施的;
(4)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且无适当控制措施。
第三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第一步:各科室风险小组成员首先明确煤矿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六个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
第二步:各科室风险小组分析整理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工序。
第三步:辨识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源。
第四步: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后果。
第五步:依据lec辨识评估法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步:确定风险类型。
第七步:确定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
第八步:梳理出需要管理的对象并制定管理标准。
第九步:确定相应的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单位、限改时间。
第十步:提取管理标准与措施。
第十一步:实施管理对象的所有管理标准与措施进行风险管控,预防风险出现。
第十二步:对所有辨识出危险源进行监测、预警。
第十三步:收到警情通知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2023年5月17日
第5篇 车集煤矿员工: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车集煤矿员工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准确、详细掌握职工信息、安全状况,更好地排查出安全管理的重点人员,不断提升职工综合素质,同时为职工评先、职务晋升及考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建立全矿职工安全档案,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 经管科每月分单位向安检科提供全矿所有人员的基本信息(人员情况变更的要注明),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工种等。
第三条 安检科统一制定员工安全档案格式,对全矿员工安全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安检科在信息站建立事故、“三违”、隐患、不规范登记记录本,各级管理人员将日常查处的“三违”、隐患、不规范行为等情况在安检科信息站设立的记录本上进行详细登记,安检科把登记的问题纳入当天安全考核。
第五条 安检科每天在矿早调度会上通报当天员工发生“三违”、隐患、不规范及处理情况。
第六条 安检科信息站根据在早调度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将员工出现的事故、“三违”、隐患、不规范等情况在员工个人安全档案台账上分单位进行登记。
第七条 各单位、科室及时将专业检查、隐患排查及事故追查中有关员工安全档案所需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到安检科,以便统计建档,安检科及时完善修订档案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员工安全档案及相关资料由安检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版做好备份。档案建立必须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条 需要向其他科室或单位提供有关员工安全档案资料时,必须经安检科科长同意,特殊情况需请示分管矿领导。
第十条 因员工安全档案管理不善,对员工利益或者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影响情况,对责任人罚款200元~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车矿字[2022]5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6篇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
一、安全员准入
安全检查员准入要求
1、安全检查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安全工作,有较高的队组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有相关专业的业务知识、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敢于管事、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
(2)从事井下工作必须满5年,年龄在28-45岁之间(煤炭院校主体专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年龄可放宽到25岁)。从事采、掘、开、机电专业满1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方可担任。
(3)安全检查员必须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安全检查资格证方可上岗。
二、组织机构
依照相关规定及矿生产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监察大队长一名,副科级待遇,副队长1名,技术员1名,安全员49名,按生产班组每班配置正、副带班长各1名,各工作面安全员1名,基本满足监管需求。
三、岗位职责
安全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负责安全检查工三个班次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培训、考核,负责制定安全员日常考核办法。
2.负责当班安全员对所负责的班组(区域)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工作。
3.负责对现场质量标准化监督和检查,督促隐患的处理,对有问题的工程进行考核,对隐患、三违责任人追究,按规定行使处罚权利。
4.制定监察大队干部跟班计划,经安全管理科批准后执行。
5.每周一上午召开安全员安全例会,认真组织好矿及上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确保落实到位。
6.负责每周三对安全员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学习贯彻,月底进行一次考试工作。
7.每月末负责召开月度工作会,做好对安全员工作绩效及职责履行的总结讲评,安排下月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员质量。
安全监察大队队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在矿长、安全处长、安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监察工作。
2.负责矿井全天各个地点隐患排查执行情况。
3.负责三个班前工作安排
4.负责各个工作面隐患复查情况
5.负责重大隐患问题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分管科长、分管经理进行汇报。
6.负责监管对各安全员工作情况的下分情况,并及时公布详细情况。
7.负责大队劳动纪律、人员分配、矿下达的临时交付任务。
8.负责全矿井下现场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行。
安全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岗位责任制
1.在矿党委领导下,对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批示和党支部决议、决定负全面责任。
2.坚持“一课三会”制度,开展“达标升级”活动,定期检查支部决议执行情况,负责按时向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和矿党委报告工作。
3.负责认真细致地做好职工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
4.负责领导本支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安全生产开展活动,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的组织作用。
5.负责经常与支部委员、行政、技术干部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研究工作,并支持他们正确履行职责。
6.负责定期召开支部扩大会议,吸收非党员干部参加,研究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交流工作经验,畅通思想,协商工作,并监督检查队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7.负责掌握与熟悉党员和职工的思想变化,经常地、有计划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章守纪。
8.负责组织培养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组织队周一、周三的学习活动。
技术员岗位职责
1.在队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技术贯彻工作。
2.负责对本队安全员进行全矿各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考试及贯彻落实。
3.负责组织学习矿井新技术新工艺,从安全技术角度出发给队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负责本队职工的周三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监察素质。
5.负责监察大队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6.按时落实各种评估报表、保证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7.与副队长配合搞好全队职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副队长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本队安全员管理制度及付分制度,并认真落实每班安全员的岗位分配工作。
2.认真执行安全验收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并及时认真落实评估表。
3.认真配合队长组织召开周一安全会,并及时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精神与规定。
4.提前了解井下各工作面安全生产情况,并认真配合队长组织开好三个班前会。
5.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队长请示汇报。
6.积极配合队长工作,帮助解决一系列生产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7.负责主持本队班后落实会,认真总结本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做好日清日结工作。
班组长岗位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现场安全员的直接领导者,负责组织本班全体安全员在作业规程及操作标准的要求下,对各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
2.负责与全矿各队当班带班长及时交流,了解当班生产任务,并在班前会上对本班安全员认真贯彻安全精神。
3.负责现场交接班,向下一班班组长交清各工作面存在的生产隐患问题,工作面地点通风瓦斯及安全情况,机电设备维修、维护、运转情况等。
4.严格执行“三不生产”的原则,有事故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积极组织隐患及问题的处理。
5.正带班长负责巡查当班安全员的工作情况,严禁安全员睡岗、脱岗,副带班长主要负责在安全员轮休的情况下顶岗,并配合正带班长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6.负责组织开好班前安排会、班后落实会的工作,并认真做好班后会记录。
7.协助队领导,做好本班安全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安全技能、质量标准,搞好班组团结,提高班组战斗力。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所辖区域班组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查处“三违”,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生产活动,负责所辖区域和班组到期隐患的跟踪检查工作,到期隐患未处理的,一律停产处理,并按重复隐患联责考核。
2.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一律登记在案,并报监察大队。
3、负责对当班发生事故的分析、追究,提供详实、准确的信息。现场接接班后,对现场安全质量评估;对支护作业前的机载支护完好使用、敲帮问顶督查,对打眼支护作业过程现场督查,负责对支护后的质量抽查,不合格的现场监督处理。
4、负责完成临时性工作的监督检查。
5、严格履行和监督“手指口述”工作的开展,队组不进行“手指口述”不准开工,掘进面开工前、割煤临时支护后,必须进行支护后三汇报。
6、认真落实好总经理1号令与2号令,并认真执行综掘机“三人联锁”制度。
7、负责全矿所有安全检查工作,在任何地点、任何区域负责制止违章行为。
四、工作流程
1、班前会议
由队长或副队长对当班重点安全监管项目进行详细安排。
2、入井
根据“三位一体”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矿所有安全员必须与所包班组人员同上同下。安全员负责维持班组人员入井秩序。到井下站台指定地点出罐后,由班组长在前领队,副队长紧跟,其他人员在后,安全员最后行走,负责监管。
3、进入工作现场
安全员与上一班安全员进行现场交接,对上一班安全生产情况及隐患问题进行重点了解,随后对现场隐患情况进行排查,最后在井下对当班安全生产进行重点安排,随同班组长、带班队长带领职工进入现场作业。作业过程中,安全员采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重点突出现场隐患排查、职工规范化操作、持证上岗、岗证相符、职工“岗位确认、岗位描述、手指口述”工作法执行情况监察,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及时制止、纠正,对现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处理,对照“安全评估表”逐项进行填写,并根据“一班五汇报”制度报调度信息室值班室。
4、出井
作业结束后,安全员负责将“安全评估表”填写完整,经班组长、带班队长签字认可后出井交安全监察大队汇总。出井时必须对人数进行清点,按照规定监督班组人员排队等候、出井后,与井口站台人员进一步核对人数,确定出入井人数一致后方可离开。
5、安全稽查
由安全科长带队,不定期、不定时对安全员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确保现场安全员履职到位、不出现监管缺失。
五、运行机制
采掘组:
(1)、采掘组安全员现场跟班,必须与职工同上同下,确保每头每面必须有专职安检员跟班,没有安检员跟班时,监察大队队干顶班。
(2)、安全检查员负责当班所在区域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
(3)、安全员每班必须随身携带隐患排查表、安全质量班评估表,认真填写隐患排查情况及当班存在隐患和整改措施,所查“三违”及处罚情况,由当班副队长签字认可。
(4)、必须实行电话现场交接班,班中每小时汇报一次现场情况,监察大队认真作好记录,掘进队必须用工作面迎头电话汇报,回采队必须用工作面正副巷电话汇报,一次在正巷,另一次必须在副巷汇报。
2、辅助组:
(1)采区辅助组安全员由监察大队负责具体工作安排,主要负责非正常作业跟班、复查排查隐患、三违查处等。
(2)辅助组安全员正常情况下实行巡回检查制,由安全监察大队具体安排非巡查路线及现场交接班要求,每小时用现场就近电话汇报一次,井下现场电话交接班,现场填写交接班记录,把上一班存在问题认真交代清楚。
(3)采区辅助区域非正常作业时,必须现场监督,确保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每小时汇报一次作业进度及现场存在问题,非正常作业结束按正常路线继续巡查。
3、安全员与所驻队组头面原则上保持固定不变,采掘安全员不得互换。
六、安全员履职情况
安全监察大队根据自身实际确立三条“高压线”:必须保证“三位一体”、必须紧盯现场、隐患情况实时汇报,确保现场安全监管到位,凡触犯以上三条者,立即停职处理、打回劳资科。
七、安全员的培训
1.日常培训正常开展,每周一由包队干部上讲台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每周三由队干负责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2.由培训科组织进行了安全员专职培训,目前已经进行了上机考试。
3.现场培训,由安全管理科、监察大队队干、包队干部负责,在工作面现场对安全员进行面对面实践知识培训。
第7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8篇 某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充分发挥安监等业务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作用,狠反“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管理。
3 安全检查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主任
副组长:副主任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具体负责各类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
专业组:包含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专业。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筹建处各部门、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4.2 各专业组组长是本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并执行“谁管理生产,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抓好本专业、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5 安全检查类别和周期
5.1 安全大检查
由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每周一天上午9:00在筹建处会议室集中,有筹建处相关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5.2 专业检查
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等专业检查。由各专业副总组织不定期检查,本专业人员参加。
5.3 安全管理部和值班人员检查
不定期检查,重点查“三违”现象,(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地面值班、要害车间、厂房人员在岗情况。
5.4 安全管理重点检查
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抓“三违”现象,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带班在岗情况。
6 安全检查重点和内容
6.1 安全大检查
对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工程质量,运输、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爆破管理、文明生产、施工人员规范操作、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技术资料等进行全方位检查。
6.2 专业检查
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等专业检查,重点检查本专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7 安全检查标准和方式
7.1 安全检查标准主要依据煤矿“三大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
7.2 安全检查方式采取“五个结合”即全面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值班检查与
安全管理人员查岗相结合。
7.3 安全大检查定在每周三午9:00点筹建处会议室集中,处领导、各专业组长、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下午3:00安监部门要将大检查情况在安全例会进行通报,并以“五定表”的形式下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五定表”(定查出的问题、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复查时间,定跟踪落实人员)的内容认真填写,安排落实。安监部门和各专业部室对其本专业查出的问题要跟踪整改,按照“五定表”的时间进行复查,对不能按时整改和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要进行处罚,直至隐患排除。安监管理部负责“五定表”分类、下发、汇总,其他检查以隐患通知单的形式现场落实。
7.4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复查签字落实制度,并坚持“五定”原则(定存在的问题、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跟踪落实人员),落实处理结果要在筹建处安全生产会上通报。
7.5 筹建处分管领导、各专业副总、各专业组长对分管范围内存在问题负责落实并督促整改;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类安全检查查出问题的落实和整改。
7.6 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全管理部汇总、通报、考核、落实;专业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由专业副总或部门负责人通报、考核、落实。各类检查安全管理部要及时汇总、分类、存档备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整改日期复查,实行闭合式管理。
8 安全检查考核规定
8.1 全矿安全大检查必须由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填写问题落实表,并严格“谁检查,谁签字”制度,检查人不签字一人次罚款50元。
8.2 各类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集合地点和时间参加统一分工,有特殊情况须向矿分管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一次50元考核。
8.3 所有检查要从严从细,如现场有违章、安全隐患没有查出,被上级领导发现,每处对检查人员罚款100元。
8.4 参加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动真,对查出的问题,该罚款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罚款,否则对检查人员给予处罚。
8.5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低劣或存在不安全隐患,检查人员要依据各专业考核标准给予处罚,并落实整改时间。
8.6 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并依据各专业考核标准给予考核。
8.7 严格安全问责制度,因检查人员作风漂浮,责任心不强,有安全隐患不能发现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有关检查人员责任。
8.8 各类安全检查,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也要同时进行复查,发现没有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整改的,从严从重处理。
8.9 各类检查的问题落实表,经施工单位签字落实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安全管理部一份,否则对检查人员罚款50元。
8.10 对各类安全检查问题落实表,安全管理部设专人保管存档,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否则,对负责人每次罚款50元。
第9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掘进处罚管理规定
1.因地质变化需要变更支护形式未编补充措施而施工的,罚主管队长、技术负责人各1000元,跟班队干停工学习。
2.工作面无爆破图表、无施工牌板或不按图表打眼、装药,罚主管队长300元、跟班队长500元。
3.工作面没有配备完善的施工图板,三图一表不全,罚主管队长300元、技术负责人500元。
4.巷道贯通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5.不经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罚主管队长1000元,技术负责人1000元,跟班队干停工学习;擅自降低支护强度的,所施工工程按不合格论处并追究责任。
6.工作面不按措施施工,擅自改变施工程序,罚主管队长、技术主管各1000元 ,跟班队干停工学习。
7.放炮后待炮烟吹散后,班组长负责指定专人进行敲帮问顶,清除浮矸(煤),然后再进行作业。否则,罚当班班长、组长各100元。
8.锚杆不按设计要求打注(不贴岩面、松动、外露、角度不合格)每根罚30元,少打者按照降低支护强度处理跟班队干停工学习。
9.作业现场没有扭矩力扳手的罚款100元。
10.锚、网喷支护中金属网不按设计要求铺设、绑扎、搭接,每片罚50元。
11.不按设计要求架棚的,罚施工单位50元/棚。
12.喷浆前不冲洗岩帮,罚责任人50元。
13.干打眼者,责任人停工培训,每眼罚当班跟班队干、班长各200元。
14.架棚巷道或拱顶不按要求接顶、背实,罚跟班队长、班组长各100元。
15.掘进工作面控顶或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跟班队长停工学习。空顶作业的,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6.锚喷巷道不按要求洒水养护,罚队长,技术负责人各50元。
17.工作面耙矸机使用时,必须安装牢固,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
18.耙矸机缺护栏、缺腿子、导向滑轮挂在棚梁或支护锚杆上,每处罚100元。
19.耙矸机停机时,必须摘掉回头滑轮,取下操作手把,从电源开关上切断电源,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20.斜巷使用耙矸机时,必须用地锚和钢丝绳锁牢,夹道器必须上紧,否则每项罚跟班队长300元、钳工200元、司机100元。
21.耙矸机使用时,在耙斗行程之间及耙斗前6m范围内,严禁站人或进行其它工作,违者责任人停工学习。
22.耙矸机及综掘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罚款100元。
23.耙装机、刮板机、胶带运输机停用后未二级停电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24.工作面锚索滞后,跟不上进度和不按要求打注,罚跟班队长200元、班长100元。
25.锚索不加压或不及时加压,罚跟班队长200元。
26.使用锚索机、锚杆机和帮锚机时,操作人员严禁戴手套操作,衣服、扣子、毛巾等必须扎好,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27.使用锚索钻机、锚杆钻机钻眼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操作者严禁站在钻机摇臂端的内侧,违者每项罚款100元。
28.掘进工作面没有专用敲帮问顶记录本的,罚款500元;记录本不如实填写,造假的,罚款500元;记录本填写不规范的罚款100元。
29.擅自改变锚索、锚杆长度,罚责任人1000元,并按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0.严禁使用不直的锚杆和钻杆,否则罚款100元。
31.喷浆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违者停工学习。
32.使用综掘机时,必须开启内外喷雾,否则罚款100元。
33.综掘机作业一个循环时,退出窝头收回稳定器,放下铲板,由外向里扒装浮煤,否则罚款100元。
34.综掘机遇断层时,严禁强行割岩石,违者罚司机300元,跟班队长500元。
35.未严格执行放炮措施,强行割岩或放炮时设备保护部到位,造成设备损坏的,跟班队干停工学习。
36.综掘机停用后,必须退后工作面5m、截割头必须进行防护,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37.综掘机停用时,截割头必须落地,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38.综掘机司机必须随身携带综掘机钥匙、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39.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一处罚款2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40.工作面施工没有按标准使用风水绳标志牌的,对责任人、跟班队干停工学习。
41.标志牌若有破损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对跟班队干罚款200元/个。
42.岩巷工作面风水绳标志牌数字或汉字不清晰没有进行更换或处理的对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对跟班队干罚款100元。
43.井下所有施工地点开工前、打眼前、装药前、放炮后、支护施工前、割煤后、安设前探梁前、初喷前、架棚前等,检查发现工作面有活矸没有进行敲帮问顶处理继续作业的(大块矸石以及后巷开裂喷浆层300×300×100mm超过2块,500×500×100mm超过1块,碎矸超过半矿车)责任人停工学习。
44.接班后必须指定一名敲帮问顶负责人,否则罚跟班队干100元。
45.敲帮问顶没有监护人,单人进行敲帮问顶作业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46.掘进工作面敲帮问顶时,必须设专人(2人,其中一人必须是班组长,一人照灯观察、一人工作)面向工作面站在已支护好的顶板下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敲帮问顶时,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手套站在安全地点用专用撬杠捣掉顶板及两帮危矸活石。站在空顶下或者背对工作面进行敲帮问顶作业的,责任人停工学习;不使用专用撬杠的责任人停工学习;专用撬杠不完好、不戴防护手套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47.每班接班后班组长必须观察后巷顶板情况,发现活矸、活石、喷浆层开裂等需要处理时,必须亲自带领一名老工人进行处理(老工人负责照灯观察)。找后巷顶板时,必须使用后巷备用的专用长撬杠进行作业,作业时严禁背对作业地点,否则班组长停工学习。
48.敲帮问顶工作进行期间,作业区域内有无关人员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49.敲帮问顶作业时,作业区域内有工器具、管线、材料等没有及时回收的罚款100元。
50.敲帮问顶作业区域内设备、设施不防护的,按一般“三违”处理,造成损坏设备、设施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1.工作面检查连续3根以上(含3根)锚杆松动的,罚款100元/根,责任人停工学习。
52.每次爆破前不按挪移标准将甲烷传感器等挪至规定位置的,责任人和现场负责人均停工学习,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
53.不按要求进行挪移操作导致甲烷传感器出现断线的责任人罚款500元,现场负责人罚款20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因责任心不强、挪移操作不规范引起甲烷传感器误报警的,责任人和现场负责人均停工学习,队长、书记各罚款2000元。
54.前探梁在使用中必须按规定架设,背木不得松动(永久支护无论是否支护完毕),否则罚款600元。
55.顶板打注锚杆时要从外向里逐排进行,否则现场施工负责人停工学习
第10篇 煤矿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夯实我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行为及管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编制了安全培训及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内部培训及外送培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每年对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训地点为会议室,分上下午进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体由安全科协调组织。
3、培训内容包括:矿井安全管理知识,煤矿安全规程与技术规范、煤矿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4、培训内容由相应的负责人准备,要求全面、综合并符合实际。
5、各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培训,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次。迟到、早退者罚款20元/人,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对年度学习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理。
6、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须考核一次。
7、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职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招聘任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8、凡外送培训考核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予报销,且不得继续任职。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复印件交矿办公室,以便归档备查。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公布的特种作业工种目录,我矿特种作业的岗位有:○1煤矿井下电气工;○2煤矿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4煤矿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工、○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8煤矿探放水作业工。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外送培训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并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2023年6月1日起新招聘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4、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还必须与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参加实际操作训练,在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5、凡外送培训的特种作员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予报销,且不得上岗任职。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复印件交矿办公室,以便归档备查。
6、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每季度违章作业达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暂扣《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调离特种作业岗位。
7、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必须外送培训重新参加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作业。
8、随意安排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责任人,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按规定从重进行处罚。
9、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安全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录用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新工人经体检合格后,由矿安全科通知参加培训。
2、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具有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以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培训机构按照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制定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他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
3、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培训费用由矿承担。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费用自行承担。
4、其他从业人员在与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由矿根据用工需要、劳动者自身条件安排工作岗位,分配到各科队。各科队应对新到岗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区队工作特点,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等。
5、其他从业人员经科队安全培训后,由科队安排至班组,由班组长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指定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的工人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参加实际操作训练,对新工人进行传、帮、带,在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6、其他从业人员应按年度参加再培训,再培训工作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二十学时。
7、井下工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除上述培训外,各科队每月应至少组织1次安全技术学习与培训,学习上级文件、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知识。各班组应按时组织班前安全会,讲授安全注意事项等。
9、必须严格培训的考勤纪律,任何人非特殊原因在培训期间不得缺勤、迟到与早退。对缺勤处罚100元/次,对迟到每次处罚20元,早退人员每次处罚30元。
(四)、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管理
1、由办公室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1、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3、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4、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5、其他有关情况。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进行保存。
2、由安全生产培训领导小组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时间、地点;
○3、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4、课程讲义;
○5、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6、综合考评报告等;
○7、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3、由矿安全科每月对档案建立完善及档案保存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档案缺失或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立即督促进行整改完善,对查出重复的重复隐患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4、安全生产培训领导小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及时外送培训考核取证和联系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我矿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1、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年初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确立安全培训计划资金,报矿长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2、矿财务科应确保安全培训所需的资金及时到位,不得延误。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规定》(国发[2005]35号)文件要求,矿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3、凡矿安排外出送培的人员必须认真听课,作好记录,考试成绩达到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证书。工人在外出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工资由财务科按规定报销。对未能通过考核、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其培训期间的费用、工资自行承担。
4、本矿送培的从业人员应为本矿服务至少2年,因本人原因在未达2年离开本矿的,其培训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培训后不足1年离矿的,培训期间的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2、培训后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培训费用的50%由本人承担。
5、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6、严禁科队随意变动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变动应征求安全科同意后实施,否则,培训的一切费用由区队的管理人员赔偿。
7、凡是参加培训人员的操作证交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安全科备案。
第11篇 x煤矿油脂安全管理制度
1、机电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油脂
2、油脂的领取、保管、发放、回收由机电科指派配件组统一管理。
3、机电科领取油脂时,必须确保合格、有正规的说明书、合格证等。
4、油脂必须集中存放,存放处必须分类放置,桶上必须有明显标志,注明油种、牌号,生产厂家和进货时期,贮存有效期等,过期或不合格油脂严禁发放。
5、配件组必须依据机电设备油耗定额,编制各单位油耗供应计划。油脂不准代用,特殊情况下必须代用时,必须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各使用单位必须设置兼职油脂工,负责该单位油脂计划的上报,油脂的领取及使用管理。
6、本着合理用油,节约用油的原则,各单位要按油脂管“五定”原则,把油脂消耗列入包机制管理范围之中,制定办法,节奖超罚。废油要回收、集中处理。
7、机电科配件组每月根据各单位油脂消耗情况,分析油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超耗区队、机台写出分析处理意见,帮助区队搞好油脂管理。
第12篇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汇编34页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3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第4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5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6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7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l0条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1条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l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7条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8条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总工程师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安全检查制度
第1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或班组及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4条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5条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6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7条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8条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
(3)区队长或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9条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0条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条安全检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2条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l3条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4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5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6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矿长及有关部门报告;班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向当班调度室或值班矿长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l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8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9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区队或班组立即解决。
第10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
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l3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煤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每两年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3条煤矿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4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由煤矿矿长负责,总工程师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监控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人员必须熟知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特点和预防措施。对监控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第5条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6条监控人员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控,并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矿长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7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8条煤矿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9条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详尽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
第1条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第4条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6条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7条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8条各区队或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第9条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第10条新工人入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5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
第11条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12条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l3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二)
(1)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
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第15条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6条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17条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18条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煤矿指派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19条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第20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三违”处罚制度
第1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3条充分发挥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4条要认真组织各工种及班组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第5条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要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6条各生产班组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7条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矿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技术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抓“三违”,对“三违”个人行为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进行追查处理。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
第8条煤矿管理干部及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职责、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矿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9条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1、矿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
2、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3、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第10条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
1、一般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进行罚款处理,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连续出现给予开除处分。
2、典型性“三违”行为,如斜巷蹬钩头、爬重车、放飞车等,给予开除处分。
3、当班跟班管理人员晚下井、早升井,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
4、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分。
5、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
6、“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开除,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因个人蓄意“三违”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不享受工伤待遇。对班组长和带班领导也要给于相应处罚。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1条因管理体系不健全出现管理漏洞或责任事故,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矿长的责任。
第2条认真组织和安排好24小时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本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对出现空班和空岗现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条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因放松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矿领导和班组长的责任。
第4条对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或发生事故,追究矿长和安全矿长的责任。
第5条对职工反映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隐患整改。对职工反映的隐患问题不予重视或不予解决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6条矿领导和班组长要按“三大规程”指挥生产,因违背“三大规程”或指挥不利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7条技术人员要精通业务知识,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制定措施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措施不严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技术人员的责任。现场施工人员要认真落实规程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凡未按措施施工而导致事故的,追究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责任。
第8条对忽视“一通三防”工作,到岗不到位、空班、漏检、假汇报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9条对井下发现“一通三防”、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顶板等事故预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治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的追究其责任。
第10条因个人行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导致责任事故的,除追究其本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班组长和主管矿领导的责任。
矿井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
第1条为加强井口管理,严防各类违反规定人员入井,防止禁带物品流入井下,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必须在井口设立检身房及检身人员,并做好检身记录。
第3条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检身人员有权阻止其入井。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识别卡和矿灯。
(2)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3)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电子表;
(4)严禁入井前喝酒;
(5)入井人员必须佩带上岗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6)电气焊工到井下作业时,必须携带矿长审批过的措施。
第4条检身人员对升井人员也要严格检查,防止盗窃井下物资。
第5条井口及周围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并不准有烟头出现。禁烟区内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6条对检身期间不听指挥,有意捣乱,无理取闹者,矿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7条检身人员严格劳动纪律,严禁空岗、脱岗,杜绝漏检。
第8条对以上所有违章现象,都要追究责任,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第9条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由检身人员负责,清点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不得漏检。
第10条出入井清点人员必须对每班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与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人员数量对照。发现未正常出井人员,要及时汇报值班领导查清。
第11条放假及检修期间严格按照检修措施执行。
第12条交接班时,清点人员必须把出、入井情况交接清楚,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第13条矿井处理灾害事故期间,必须按矿长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严格把关清点。
煤矿顶板管理制度
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煤矿的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顶板管理制度。
第2条煤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生产、技术、采煤管理人员和掘进班组长组成。
第3条各采煤、掘进班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矿由带班矿领导负责该项工作。
第4条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分析会,研究分析顶板存在的隐患,预测、布置下步顶板管理重点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5条各采煤、掘进班组每班要对所管辖工作面的顶板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如出现较大问题时,要汇报有关领导。
第6条各班组要明确顶板管理的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7条煤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
第8条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现场施工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支护,支护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第9条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敲帮问顶制度
第1条井下所有作业地点人员进入工作面以后,必须先对本人的工作区域敲帮问顶,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施工支护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支护,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到位,严禁空顶作业。
第2条采煤工作面的职工,要首先检查前后、左右支架是否完好、牢固,如有冒顶危险,要及时处理,而后进行工作。放炮后,要对顶板进行检查,然后从事挂梁等工作。
第3条掘进工作面超前控顶距不得超过规定,并在打眼、放炮、架棚前要敲帮问顶。
第4条巷道维修工在维护之前,必先检查顶板和两侧的安全情况,如有活碴、支架变形等,处理加固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第5条回柱工在回柱前,先检查周围支架、顶板的完好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按回柱的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
第6条作业地点如有活碴、伪顶等隐患时,应及时处理。
第7条工作期间需要休息时,首先对休息地点进行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才能在此处休息。
第8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杜绝井下爆破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井下爆破须由专职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炸药、雷管的支领、运送、存放,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第4条装药前,作业班组长、井下爆破工应当先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顶板有塌冒、离层,煤壁、巷道两侧有片帮、支架不牢、缺梁、断柱等不安全因素,应当处理好,未处理好不许装药。瓦斯超限时,不准装药。
第5条装药和脚线连接,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作业班组长协助井下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许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
第6条装药后,每个电雷管脚线应当扭结短路,挽起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体接触。炮线连接结束,必须立即离开放炮地点,爆破必须封炮泥。
第7条起爆前,必须确保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班组长应当亲自布置专人警戒,撤离警戒必须由专人通知,不许事先约定信号。警戒人员应当在警戒线挂“放炮禁止进人”的警示牌,未接到班组长撤离指令,不准擅自离开警戒地点。
第8条起爆前,作业班组长应当点清人数,将作业人员撤出放炮警戒区。井下爆破工应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起爆指令由作业班组长发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后,应当发出起爆警号后,至少再等5秒钟,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起爆。起爆距离、地点由井下爆破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作业班组长应当检查爆破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立即处理。经井下爆破工检查爆破后无瞎炮,爆破结束,作业班组长方可撤回警戒人员。
第10条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第11条每次爆破和当班爆破任务完成后,作业班组长要认真审查炸药、雷管的消耗情况,并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领单”上签字。班后,井下爆破工应将剩余的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库。
第12条井下爆破工作应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图表及说明执行,如遇情况变化,需改变爆破方式时,应当由总工程师编制补充措施。
第13条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依照安全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矿井通风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井有完全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自然风作业。
第3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o.5%,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4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各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5条矿井要安装满足生产需要的主扇,并有备用主扇,通风设备必须齐全、合格。
第6条通风设备、通风装置、通风设施要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7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8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9条局扇安装位置必须合理,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10条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推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第11条主扇、局扇必须专人负责,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井下煤与半煤岩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12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13条矿井开拓或准备回采工作面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14条井下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接口要严密,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拐弯处要设弯头。
第15条矿井必须配足配齐通风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懂业务、会管理的技术人员管理通风工作。
第16条矿井每旬进行一次测风,风量分配要合理,满足生产需要。
第17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1条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验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瓦斯检验工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入井应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备有不小于1.5m的胶管和温度计。矿长、总工程师、井下爆破员、班组长入井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4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时,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等应当符合本矿编制的瓦斯检查计划表要求,本矿为低瓦斯矿井,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栅栏外瓦斯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密闭外瓦斯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5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应及时汇报。
第6条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断电、撤人,采取措施处理,并立即向矿领导报告。
第7条瓦斯检查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8条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擅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少检、假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和瓦斯台账的数据应当一致。瓦斯检查员在交接班时,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第9条安全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对密闭、高冒区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10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爆破指令。
第11条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一)
第1条为了确保瓦斯排放工作安全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造成瓦斯积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应当先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然后有组织排放。
第3条排放瓦斯措施的内容、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内容应当包括:
(1)规定撤人、断电范围和警戒位置及断电、复电执行人。
(2)排放基地设置地点。排放基地应设在进风侧新鲜风流中。
(3)排放方法、步骤。排放应当在汇合风流口新鲜风流侧控风进行,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准超过1.5%。
(4)绘制排放瓦斯系统图,并标记撤人、断电、警戒范围,警戒位置和通风设施。
(5)排放结束,巷道风流中瓦斯降至l%、二氧化碳浓度降到l.5%,方可向排放巷道送电,恢复工作。
第4条排放瓦斯程序和步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组织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排放瓦斯措施。
(2)落实责任制,明确地面指挥者和现场负责人。
(3)进入排放区后,现场负责人负责安排撤出排放瓦斯回风系统中的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和设置警戒。
(4)准备工作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将准备工作情况向地面指挥者报告,得到允许后,再下令排放。’
(5)应当严格按制定的措施排放。排放时要注意观察局部通风机有无循环风。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一)
如出现循环风,必须立即停排。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
(6)瓦斯排放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检验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域内安全后,报告地面指挥者,得到指令后,方可下令撤出排放人员、恢复送电和生产作业。
第5条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按各自职权组织排放。
(1)巷道瓦斯不超过1.5%时,由技术部制定措施,瓦斯检查员按措施限量排放。
(2)巷道瓦斯为1.5%~3%之间时,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排放。
(3)矿井停电、停风等特殊情况下的瓦斯排放,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排放瓦斯时,应有排放区域内的瓦斯检查员参加。
第6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排放瓦斯:
(1)没有排放措施或措施与实际不符的;
(2)未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排放措施的;
(3)未建立责任制或责任制未落实的;
(4)无排放瓦斯指挥人;
(5)现场负责人不在排放瓦斯现场的;
(6)参加排放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不在分管区域的;
第7条应当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擅自停、开。现场作业人员不准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
第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1)擅自停、开主要通风机的;
(2)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3)违反本制度排放瓦斯的。
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审阅制度第1条为了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切实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井瓦斯检查员升井后必须立即填写瓦斯日报表,填写瓦斯日报必须认真,严禁应付了事。
第3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写瓦斯报表,填写的报表必须与手册及井下瓦斯牌板的数据一致、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必须保证瓦斯日报清晰、清洁。
第4条瓦斯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必须在每日上午9时前将瓦斯监测监控日报打印完毕。
第5条填写好的瓦斯日报表及打印好的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在上午9时前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6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认真审阅矿井瓦斯日报表和监测监控日报表,发现问题必须指定专人及时处理。
第7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完瓦斯日报、监测监控日报表后,必须在报表上签字。
第8条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和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立卷存档。
第9条矿井瓦斯日报表、监测监控日报表保存时间为1年。
第10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查及请示报告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瓦斯检查员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每天请示矿总工程师当天瓦斯检查的行走路线、检查地点、次数,并严格按行走路线,按规定的检查次数进行巡回检查。
第4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
第5条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第6条检查瓦斯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7条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撤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假检、少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和瓦斯台帐应当一致。交接班时,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一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8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对高冒区、密闭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9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放炮命令。
第10条瓦斯检查员升井后,应将本班检查瓦斯情况向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
第11条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日审查瓦斯日报表,遇有问题,及时处理。’第12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为确保局部通风安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矿井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局扇必须升井检修,局扇必须安设有“三专两闭锁”装置。
第3条局扇必须保证24小时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的掘进工作面,局扇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管理,其他地点所使用的局扇,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4条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入风口瓦斯浓度、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第5条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量,避免循环风。
第6条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过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矿主管领导批准。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厘米,离地高度大于30厘米,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第7条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l 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按照事故追查。
第8条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软质风筒接头双反压边。拐弯处要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第9条违反本制度,依据《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1条为保证矿井消防火措施、设施可靠,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消防火检查工作。
第3条建立矿消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对矿消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消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担任。
第4条井上下绞车房、材料库、主要通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变电所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应保证灭火需要。
第5条开采有发火危险的煤层,应当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有消防火、防止漏风和其他气体泄露的预防措施;掘进工作面的冒顶区应及时进行消防火处理。
第6条对残存火区要定期采集气样,进行气体分析。
第7条矿组织安全检查,应同时检查消防火工作。由主管生产副矿长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消防火工作专项检查。
第8条在有消防火设施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当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责任区域内消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消防火设施不足、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
第9条安全检查员应对责任区域内的消防火密闭、高温火点等,每班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10条安全检查员和其他有职责的人员检查中发现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火系统、消防火设施等偏离标准,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
第11条对有发火倾向的煤层、工作面、采空区和其他高温火点,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记入消防火记录。
第12条违反本制度、未认真进行消防火检查、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1条为确保井下作业人员身心健康,确保矿井风流质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井必须有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3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在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安设防尘供水管路,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要求。
第4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他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洒水降尘管路。
第5条井下各转载点、落煤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6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隔绝煤尘爆炸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7条矿井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煤尘;其他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粉尘,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及时进行冲洗,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
第8条矿井按要求进行粉尘监测:
1、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3、作业场所呼吸粉尘监测每个月测定2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9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矿井测风制度
第1条为了切实搞好矿井通风管理,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测风制度。
第2条煤矿企业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测风站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要求。
第3条测风站必须设置测风记录牌板,注明巷道名称、风速、风量、瓦斯浓度、温度、测风时间、测风人姓名等。
第4条各矿正常情况下,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第5条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测风,遇到主扇运转状态异常时,必须随时测风。
第6条当矿井更换主扇、倒风机、改变风叶角度、改变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反风调整通风网路或通风网路发生异常都必须随时测定矿井风量。
第7条每次测量局部通风,必须同时测出局扇吸风量和工作面正前的风量,计算出百米漏风率。
第8条每次的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记录牌上。
第9条每个测风地点至少实测三次,取其平均值,如果三次读数误差超过5%时,必须重新实测。
第10条每次测风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风表和秒表要同时开关。
第11条每次测风完毕,必须整理测风资料,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和外部漏风率,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字迹清晰,数据准确,按规定日期报送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12条每次测风时,测风员要注意自身安全,运输巷道测风注意来往车辆、机械设备,严禁到支架严重损坏有冒顶危险的巷道去测风,必须测风时,要向调度室或矿长汇报,待修护好时,才准进去测风。
第13条测风时,若发现风量和瓦斯有特殊变化时,必须及时向通风部门和矿领导汇报,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14条测风仪表使用要爱护,不得碰撞或振动,并经常保养,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15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试验,测定矿井反风量,保证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
第1条装药前和放炮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
(2)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矿车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
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2条放炮前必须检查警戒是否设置,警戒线以内的人员是否撤完。
第3条放炮前,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第4条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首先巡视检查爆破地点,检查内容有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5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工作应由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联合检查,并做好瓦斯检查记录。
第6条“三人连锁放炮”是指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共同负责放炮工作,按照分工,各尽其责,在各自做好放炮准备工作后,分别相互监督、
检查、三人到场履行手续后,方准放炮,否则严禁放炮作业。
第7条所有掘进工作面及特殊地点(处理溜煤眼、巷道维修)和其它地点的放炮作业,由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三人连锁放炮”。
第8条三人连锁放炮作业职责划分
(1)班(组)长: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作业图表,组织打眼、装药、放炮前后洒水、风筒的管理、清理放炮地点的浮煤、杂物、电气设备的保护(或移出)、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
清点人数、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及放炮后的验炮、指导瞎炮处理工作;
(2)放炮员:负责引药的制做、母线的敷设、装药、放炮及装药前瓦斯检查和瞎炮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放炮规定执行;
(3)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工作面和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瓦斯监测仪器情况,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或监督检查“一炮三检”及放炮的全过程,负责放炮不安全隐患的汇报、监督处理。
第9条当班放炮前,放炮员按作业规程规定,完成装药、封泥、脚线和母线敷设等放炮准备工作后,告知班(组)长放炮员放炮准备工作完成,需要布置警戒。
第10条班(组)长在组织完成打眼、装药、洒水、杂物清理移动、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等工作,并符合放炮要求时,告知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放炮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布置警戒、撤人、清点人员等。
第11条瓦斯检查员按照放炮作业第一条规定,检查内容全面符合放炮条件后,告知放炮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准备工作完成。
第12条放炮员在接到瓦斯检查员告知后,一人在工作面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打开水幕,撤到躲炮地点,听到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后,发出放炮信号5s后,方可放炮;
第13条放炮后,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时间,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一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与支架、瞎炮等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恢复生产条件时,表示一个放炮循环结束,班(组)长方准撤除警戒,恢复生产。否则,不准撤除警戒,必须待问题处理完后,才能恢复生产。
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1条为预防、控制、消除煤矿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职工劳动保护,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整个过程。
第3条建立煤矿职业卫生基础档案,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分布、危害程度,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与监测周期,强化生产一线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切实做好防尘防毒工作。
第4条粉尘、噪音每半年监测一次,其它职业危害因素每年监测一次,对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被监测单位。
第5条确实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建立职工健康体检档案。做到: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
第6条井下一线接尘职工,采掘工种每年体检一次。辅助工种接尘职工每年体检一次,确诊矽肺职工及观察对象每年体检一次,其它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对体检出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调离原工种,有关赔偿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煤矿经常对全矿职工和干部进行卫生知识和职业卫生法规的培训。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
第1条斜巷上下出口及上下口车场是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场所,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2条斜井巷道的设计和巷道两侧管、线、电缆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主要绞车道严禁行人,行人按规定走人行道。
第3条斜巷运输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的规定,绞车提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1条的规定。
第4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工作。
第5条必须明确一名把钩工负当班本岗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一名挂钩工配合工作。
第6条各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巷道轨道、绞车、钢丝绳、人车、车辆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它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第7条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人不行车”制度,在行车时间内任何人不准进入斜巷。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矿领导和上口把钩工同意,待停车后,方可行人。
第8条挂钩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连挂车辆,并挂好钩头和保险绳,同时还必须对钩头、保险绳、连接环、插销、车辆及其装载情况等全面检查。把钩工应严格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可靠、绞车无余绳,方可按规定发开车信号。上口车场由把钩工负责挡车栏、保险绳、插销、连接环和阻车器的使用,提放车下口及各平车场的工作人员立即进入躲避硐。
第9条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特殊物料,必须按照审批过的安全措施的要求运送。
第10条在斜巷内处理事故或进行其它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第11条信号装置必须声光俱备,信号标志以主钩头为准。
第12条当发生跑车和撞车事故时,下口及各水平的工作人员迅速进入躲避硐或安全地点。上口把钩工发出事故信号后及时汇报。
第13条保证各工作场所和斜巷内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做到文明生产。
第14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洒水、清尘、开启喷雾水幕,严禁出现浮尘和浮煤。
煤矿防治水制度
(一)
第1条井口和工业广场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对现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产矿井,矿井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或档水墙、沟渠和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
第2条严禁水体下开采。矿井开采在接近水库、河流、湖泊及其它水体时,要按规定留设防水隔离煤(岩)柱,并应加强观察,防止透水。
第3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隔离煤柱。
(2)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时,应填平压实。如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排水工程,防止积水涌入井下。
(3)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4)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流倒渗井下。
(5)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老窖陷落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4条每个矿井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水仓总容积和井下水泵的工作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安装的水泵必须保持每台完好,水仓每年雨季来临前进行一次清理,保持其有效容积。
第5条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并形成制度。煤矿每个掘进工作面要配备1台探水钻
煤矿防治水制度
(二)
机,探放水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探放水前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6条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膨起或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迅速报告矿长和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7条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水区进行探水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探水时,如发现钻眼流水增大或有臭味,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不得拔出钻杆,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做好放水准备工作后,再进行放水工作。
第8条放水时,应根据矿井排水能力,水仓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遇有水量突然变化时,必须立即报告矿长和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9条严禁使用放炮方法和使用电煤钻进行探放水。
第10条在井巷掘透老空或排除井筒、下山及老空积水前,为防止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的突然涌出,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在排放积水的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瓦斯、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的情况,并加强通风。
第11条其它按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
“雨季三防”工作制度
第1条为确保每年的雨季安全度汛,做到有备无患,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煤矿每年雨季前成立“雨季三防”组织机构,认真制定落实以矿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雨季“三防”责任制,按照煤矿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编制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第3条在每年雨季到来之前,煤矿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组织到位,抢险人员到位,防洪物资到位,各项应急措施到位,组建防汛抢险小分队,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项具体工作要责任到人,落到实处,扎扎实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确保汛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第4条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要求,在每年5月份之前完成对所分管的高低压用电设备、线路、主电机、电控及通讯线路、地面变电所等的防雷电与接地装置的检查、检修、预防性试验和保护装置测试整定工作,并填好试验记录,存档备查。煤矿要确保供电安全,坚决杜绝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5条每年雨季前,煤矿要对矿井主排水系统的水泵、管路、三阀、水闸门(墙)、水沟、水仓、地面防洪沟以及供电线路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修,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主排水泵台台完好,排水管(沟)及防洪沟(渠)畅通无阻。每年都要进行主排水系统的群泵联合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试验后要将试验报告存档。
第6条做好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雨季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及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井下要加强探放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格执行防治水工作的有关规定。还要对井田内已关闭小煤矿的积水情况全面排查,对井田范围内的历年积水、汇水情况及地面水库、河道、塌陷区和地表断缝等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对可能影响到煤矿安全的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7条每年雨季前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将抢险物资备足备齐,各种抢险设备妥善存放,并严禁挪作他用。
井下探放水制度
第1条为做好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每一矿井在建井前和生产中应对井田范围内和周围老窑及邻近矿井的水文地质进行调查,了解积水情况。
第3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范和治理措施。
第4条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第5条掘进巷道坡度不允许起伏不平,以免低处的水流不出去,施工人员有被堵的危险。
第6条探水距离、超前距离和允许掘进距离必须按探放水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上山方向的水害威胁未消除或正在探时,为保证下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应暂停工作,等水害威胁消除后,再继续工作。
第8条严格执行“三不装药”制度,即炮眼或掘进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不装药,超前距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不装药,掘进工作面支架不牢或空顶距超过规定时不装药。
第9条掘进打眼沿钻杆向外流水时,应停止工作,不准拉出或摇晃钎杆,要设法固定,并及时报告给矿领导。
第10条在受水威胁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懂得突水后的急救知识,按煤矿规定的水灾避灾路线撤离。
第11条制定其它安全措施,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按照程序保质保量完成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黔府办发[2010]18号文件要求,我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按照30元/吨提取。必须建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三条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四条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更新改造支出
2、矿井通风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监测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11、煤矿安全救护、安全检查、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
12、采煤方法改革的支出;
13、安全教育培训的支出
14、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5、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由矿长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第六条安全费用项目实施按照程序进行管理,由安全矿长负责对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煤矿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项目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对外服务规范:热情、文明、快捷
、认真、仔细询问访客的办事意图,快速办理相关业务。
、遇到两位以上客户办理业务时,既要认真办理前面客户的业务,又要礼貌地与后面的客户打招呼,请其稍后。、接到同一客户较多业务时,要帮助他们分出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前后顺序,缩短办事时间。
、遇到不能办理的业务时,要向客户说明情况,争取客户的理解和谅解。
、遇到户外作业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害群众利益。
、在客户驻地作业时,尽量不影响其正常作息,做到使用文明用语,文明施工,并保持现场清洁。
接待礼仪规范:谦虚、礼貌、周到
一、办公室接待来访者
、客人进门先起立:“请问您是?”
、上前相迎表欢迎,主动伸手来相握:“您好,请进!”
、让座递上一杯茶:“请坐”,“请喝茶”。
、忙把事由来询问:“您有什么事吗?”
、处理事务行动快:“您放心,我尽力办好。”
、送走客人在门外:“请慢走,再见!”
二、电话接待
、接电话
()拿起电话先问候:“您好!”
()耐心询问听详情:“请问,您有什么事吗?”
、打电话
()电话接通先介绍:“您好,我是山东九虹重工有限公司xx部室,请问这里是xx单位(部门)吗?”
()提出请求细心听:(提出请求内容,细听对方回话)
()深表谢意再道别:“谢谢!”“再见!”
形象行为规范(谈吐):亲切、诚恳、儒雅
、运用称谓语言
()与别人讲话先称谓。
()对上级领导称呼姓加职务。如“张经理”、“王主任”。
()对同事,年龄大的称“师傅”,年龄相当称职称,年龄小的称姓氏,如:“李师傅”、“赵工”、“小孙”。
()对陌生人称“先生”、“小姐”。
、运用礼仪语言
初次见面说“久仰”,好久不见说“久违”,
请人批评说“指教”,求人原谅说“包涵”,
请人帮忙说“劳驾”,求给方便说“借光”,
麻烦别人说“打扰”,向人祝贺说“恭喜”,
求人解答说“请教”,请人指教说“赐教”,
托人办事用“拜托”,赞人见解用“高见”,
看望别人用“拜访”,宾客来到用“光临”,
陪伴朋友用“奉陪”,中途先走用“失陪”,
等候别人用“恭候”,请人勿送用“留步”,
让人等待用“稍候”,归还原物叫“奉还”,
询问年龄称“贵庚”,打听姓名称“贵姓”,
得人帮助说“谢谢”,别人致谢说“不客气”,
言行有失说“对不起”,原谅他人说“没关系”。
、当面介绍的礼节规定
原则:尊重长者、尊重女士、尊重名人
()男女之间,先把男士介绍给女士;同性别中,先把年幼的介绍给年长者
()上下级之间,把下级介绍给上级
()主客之间,先把客人介绍给主人
形象行为规范(举止):文雅、自信、精神
、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
、坐姿优美,上身自然挺直,双肩平衡放松,后背与椅背保持一定距离。
、站姿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
、走路步伐有力,步幅适当,节奏适宜。
、与人交谈时,目光平视对方,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凡是给平级以上的人端茶、递物,均用双手;不论是指人或指物,均用直掌式,即五指伸直并拢。
、在需要礼让的场合,男职工须遵守“女士优先”的原则。
形象行为规范(仪容):自然、大方、端庄
、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不戴夸张的饰物。
、男职工修饰得当,头发长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嘴上不留胡须。
、女职工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
、颜面和手臂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
形象行为规范(着装):统一、整洁、得体
、服装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着西装时,打好领带(领结),扣好领扣,上衣袋少装东西,裤袋不装东西,并做到不挽袖口和裤脚。
、鞋、袜保持干净卫生,鞋面洁净,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鞋。
基础行为规范(纪律):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掌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模范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劳动纪律、工作标准、作业规程和岗位规范。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损害客户利益。
基础行为规范(技能):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努力达到中等以上文化专业水平。
、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达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
、苦练基本功和操作技能,精通业务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服务礼仪。
、不断充实更新现代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努力学习和运用最新的科学技术。
、加强思想业务修养,增强综合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分析、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交往、协调能力和应变等方面的能力。
行为建设
优秀团队
领导班子:建设“责任班子、程序班子、阳光班子”
责任班子:对企业负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对事业负责,加强能力建设,对员工负责,解决关系员工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对自己负责,严以律己,廉洁勤政。努力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坚强领导集体。程序班子:坚持总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好公司,坚持依法经营、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阳光班子: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树立“一要干事,二要干净”的良好形象
领导队伍:思想坚定、业务精通、勇于开拓、作风优良
思想坚定是指领导干部要有坚定的思想信仰,与企业核心领导团队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业务精通要求领导干部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所分管的工作任务。
勇于开拓就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持工作的先进性。
作风优良要求领导干部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谦虚谨慎。
员工队伍:团结、勤奋、敬业
团结是公司每一名员工都必须具备的素质和品德,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人才,团结出效益。
勤奋就是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工作,刻苦地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敬业就是立足本职岗位,用爱工作,既要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又要与时俱进,敢为人先。
重在执行
执行没有任何借口
没有执行力就没有竞争力,事业赢在执行。为了公司发展要求员工必须强化执行意识保持执令畅通。
提高执行能力是关键
执行的前提是强化执行意识,执行的核心在于制度和细节,要求做正确的事和正确的做事。员工要各司其职,对工作高度负责,互相信任,密切协作,加强沟通,自觉服从全局,做到“以我为主,敢于负责;以我为辅,甘于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执行的效果,同时,要高度重视执行效果的评价和考核。学习创新
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
建筑机械行业作为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要求员工面向时代与未来不断提升素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公司创新力的根本在于学习力的提升,公司积极构建终身学习体系,通过学习型企业建设,提升公司整体素质,促进公司发展,努力实现新的更大突破。
创新是公司发展的不竭动力
创新是最好的集成。创新能够提高公司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质量,要把创新理念渗透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忠诚敬业
发扬“三必精神”
争创行业一流公司,开拓公司市场等工作形势逼人,全体干部职工要用于发扬“有先必争、有标必夺、有旗必抗”的“三必”精神,在各项工作中,瞄准一流标准,多争先进、多夺标兵、多抗锦旗,在全公司形成浓厚的争先创优氛围,推动公司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培育忠诚美德
公司和员工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忠诚与公司是员工的基本素质要求。要履行职责、公道正直、干事创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遇到两位以上客户办理业务时,既要认真办理前面客户的业务,又要礼貌地与后面的客户打招呼,请其稍后。
、接到同一客户较多业务时,要帮助他们分出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前后顺序,缩短办事时间。
、遇到不能办理的业务时,要向客户说明情况,争取客户的理解和谅解。
、遇到户外作业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害群众利益。
、在客户驻地作业时,尽量不影响其正常作息,做到使用文明用语,文明施工,并保持现场清洁。
接待礼仪规范:谦虚、礼貌、周到
一、办公室接待来访者
、客人进门先起立:“请问您是?”
、上前相迎表欢迎,主动伸手来相握:“您好,请进!”
、让座递上一杯茶:“请坐”,“请喝茶”。
、忙把事由来询问:“您有什么事吗?”
、处理事务行动快:“您放心,我尽力办好。”
、送走客人在门外:“请慢走,再见!”
二、电话接待
、接电话
()拿起电话先问候:“您好!”
()耐心询问听详情:“请问,您有什么事吗?”
、打电话
()电话接通先介绍:“您好,我是山东九虹重工有限公司xx部室,请问这里是xx单位(部门)吗?”
()提出请求细心听:(提出请求内容,细听对方回话)
()深表谢意再道别:“谢谢!”“再见!”
形象行为规范(谈吐):亲切、诚恳、儒雅
、运用称谓语言
()与别人讲话先称谓。
()对上级领导称呼姓加职务。如“张经理”、“王主任”。
()对同事,年龄大的称“师傅”,年龄相当称职称,年龄小的称姓氏,如:“李师傅”、“赵工”、“小孙”。
()对陌生人称“先生”、“小姐”。
、运用礼仪语言
初次见面说“久仰”,好久不见说“久违”,
请人批评说“指教”,求人原谅说“包涵”,
请人帮忙说“劳驾”,求给方便说“借光”,
麻烦别人说“打扰”,向人祝贺说“恭喜”,
求人解答说“请教”,请人指教说“赐教”,
托人办事用“拜托”,赞人见解用“高见”,
看望别人用“拜访”,宾客来到用“光临”,
陪伴朋友用“奉陪”,中途先走用“失陪”,
等候别人用“恭候”,请人勿送用“留步”,
让人等待用“稍候”,归还原物叫“奉还”,
询问年龄称“贵庚”,打听姓名称“贵姓”,
得人帮助说“谢谢”,别人致谢说“不客气”,
言行有失说“对不起”,原谅他人说“没关系”。
、当面介绍的礼节规定
原则:尊重长者、尊重女士、尊重名人
()男女之间,先把男士介绍给女士;同性别中,先把年幼的介绍给年长者
()上下级之间,把下级介绍给上级
()主客之间,先把客人介绍给主人
形象行为规范(举止):文雅、自信、精神
、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
、坐姿优美,上身自然挺直,双肩平衡放松,后背与椅背保持一定距离。
、站姿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
、走路步伐有力,步幅适当,节奏适宜。
、与人交谈时,目光平视对方,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凡是给平级以上的人端茶、递物,均用双手;不论是指人或指物,均用直掌式,即五指伸直并拢。
、在需要礼让的场合,男职工须遵守“女士优先”的原则。
形象行为规范(仪容):自然、大方、端庄
、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不戴夸张的饰物。
、男职工修饰得当,头发长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嘴上不留胡须。
、女职工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
、颜面和手臂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
形象行为规范(着装):统一、整洁、得体
、服装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着西装时,打好领带(领结),扣好领扣,上衣袋少装东西,裤袋不装东西,并做到不挽袖口和裤脚。
、鞋、袜保持干净卫生,鞋面洁净,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鞋。
基础行为规范(纪律):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掌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模范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劳动纪律、工作标准、作业规程和岗位规范。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损害客户利益。
基础行为规范(技能):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努力达到中等以上文化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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