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制度大全 > 安全制度
栏目

煤矿安全停送电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94

煤矿安全停送电制度

第1篇 煤矿安全停送电制度

1、凡需停电时,由申请单位填写停电申请单,提前报请调度室批准,按批准时间作业,超过计划时间或因停送电造成事故者,应严格追查。

2、停电工作必须有专人进行,停电开关应挂白底红字的“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指示牌。

3、严禁带电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须经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遵守安全措施。

4、无停电工作牌,而用其他方式表示停电者均认为无效,由此而造成的事故由停电人负责,并严格追查处理。

5、停电工作完毕后,必须进行试送电,保证安全可靠,操作人员方可离开现场。多人操作的线路,必须待最后一块停电牌收回后,方准送电。

6、停电工作的操作程序:

①停电:断开电源及有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

②验电:用合格的验电笔验电。

③装设接地线:在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电源侧装设三相短路接地线。

④闭锁:打好闭锁,悬挂停电牌,无人值班的开关处设专人看管。

7、送电操作程序:先解除闭锁,再拆除接地线,最后送电。

8、严禁预约停、送电。

第2篇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安全履职制度规定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

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第3篇 合心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合心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编制完善各种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2、各种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由总工程师主持审批会议,召集安全、生产、通风、调度、机电、采掘等相关部门人员和安全、生产副总参加,会审通过后,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后,及时贯彻实施。

3、采掘工作面无生产技术部门下达的开工通知单或安全技术规程、措施,不准施工。

4、各种安全技术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在未开工前,及时向施工单位人员贯彻学习,参加学习人员签字,否则,不准开工。

5、采掘工作面在实施已审批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过程中,工作面的情况发生变化时,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及时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对原规程、措施修改、补充,相关部门对修改、补充后的规程、措施审阅签字后,报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总审批后,及时贯彻学习。

6、临时性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执行。

7、坚持图纸、设计方案会审制度。

丹寨县龙泉镇合心煤矿

第4篇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安全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车间、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五条 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 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 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 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 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六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七条 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1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八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 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 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 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全面的安全检查。

4、 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九条 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责任人报告。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半年以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5篇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守则

为全面辨识、管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榆安委办发[2018]9号文件(榆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和米工贸字[2018]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进行超前辨识、分析评估、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各业务科室是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组织机构

(一)成立“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

组长:矿长

常务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成员:生产部部长安质部部长动力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通风科科长培训科科长环保科科长办公室主任

综采队队长巷修队队长运输队队长财务科科长

应急救援科科长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二)领导组成员职责

1.矿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全面负责。

2.安全副矿长负责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的监督、管理、考核。

3.各副矿长具体负责实施分管系统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专业副总工程师及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5.区队负责人负责本作业区域和工艺工序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6.班组长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三)办公室职责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实施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辨识程序、评估方法、管控措施以及层级责任、考核奖惩等内容。

2.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

3.指导、督促各科室、区(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组织相关人员对全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承办上级部门和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辨识程序、评估方法

(一)综合辨识程序

1.年度辨识评估

每年由矿长亲自组织,制定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方案,抽调各系统技术人员和专家,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等要素,结合我矿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等部位和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对辨识出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作业场所、受威胁人数、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2.月度辨识评估

每月由各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一次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各分管副矿长组织本系统骨干精英,召开本系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会,结合本系统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以及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进行一次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

3.周辨识评估

区队负责人每周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由本单位技术主管根据辨识情况编写作业区域安全风险综合评估报告,明确辨识的时间和区域、存在的风险和等级、管控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做到“谁辨识、谁签字、谁负责”,存档备查。

4.日辨识评估

上岗干部、班组长每班交接班前组织本班组岗位员工对重点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严格按照《班组、岗位安全管控现场检查考核表》现场监管,全面掌控作业现场班组、岗位人员的风险辨识情况;岗位员工上岗前严格按照《安全确认单》对上岗区域内的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发现安全风险后及时向当班上岗干部、班组长汇报,若发现存在不符合项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汇报本班班组长及跟班干部,由上岗干部组织人员处理并汇报单位值班室。值班人员在岗位工种值班日志中记录,本单位处理不了的报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

(二)专项辨识程序

1.全国其他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或矿发生涉险事故、出现重大非伤亡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业务科室、区队,从汲取事故教训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角度,开展一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辨识评估结果用于识别之前的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2.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重点对地质条件和隐蔽致灾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辨识,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3.在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隐蔽致灾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分管副矿长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区队,点对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隐蔽致灾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评估,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4.启封火区、排放瓦斯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新应用前的风险辨识,由分管副矿长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区队,重点对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评估,辨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

(三)风险辨识评估方法

1.安全风险等级标准

由矿长牵头组织,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辨识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煤矿专业委员会确定的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标准,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标准,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其中:

重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主要系统损坏的。

较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但不会降低主要系统性能或损坏的。

一般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但会降低主要系统性能或损坏的。

低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和主要系统损坏的。

2.安全风险评估

(1)矿各专业系统每次风险辨识结束后,分别由矿长、各分管副矿长组织,针对各系统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按照矿制定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一整套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汇总造册。要完善本系统安全风险档案,明确级别、管理状况、责任人、管控能力等基本情况,实行“一风险一档案”,并按照风险等级,用红、橙、黄、蓝等色彩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对现场辨识出现的不同类别安全风险,必须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经评估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必须立即停止区域作业或停止设备运行,撤出危险区域人员,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重新进行评估并进行实时监控。

(2)矿各专业系统每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定级结束后,要组织编写安全风险综合评估书,明确辨识的时间和区域、存在的风险和等级、管控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做到“谁辨识、谁签字、谁负责”,存档备查。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根据安全风险评估,针对安全风险类型和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矿、区队、班组、岗位”四级,逐级分解落实到每级岗位和管理、作业员工身上,确保每一项风险都有人管理,有人监控,有人负责。

2.矿长亲自组织实施,针对重大、较大安全风险,采取设计、替代、转移、隔离等技术、工程、管理手段,制定管控措施和工作方案,人员、资金要有保障,并在划定的重大、较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

3.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月对评估出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检查分析,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季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下一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4.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周各专业系统针对本系统存在的每一项安全风险,从制度、管理、措施、装备、应急、责任、考核等方面逐一落实管控措施,组织对月度安全风险重点管控区域措施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落实管控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不断完善改进管控措施。

5.安全副矿长牵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负责严格对照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6.矿领导带班上岗过程中,严格按照“三走到、三必到”原则,跟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7.各业务部门要突出管控重点,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8.实时动态调整,高度关注生产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实时分析风险的管控能力变化,准确掌握实际存在的风险状况等级,并随着风险变化而随时升降等级,防止出现评级“终身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五、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及培训

1.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全矿要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安监站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2.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科每半年至少组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人员进行辨识评估专项培训;每年对全矿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以年度、综合、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为主的教育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的基本特征及防范、应急措施。

3.各业务部门要探索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跟踪、统计、监测和预警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由安监站及时将安全风险区域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受风险危害的相邻作业区域区队、班组、岗位。

六、考核办法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活动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风险辨识不认真,辨识内容不清晰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2.各系统针对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并汇总造册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0元;编制内容不全,编制不合格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

3.各系统未按规定编写系统安全风险综合评估书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编制内容不全,编制不合格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

4.本单位作业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罚主要责任人200元。

5.上岗干部、班组长每班交接班前未组织本班组岗位员工对重点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未严格按照《班组、岗位安全管控现场检查考核表》现场监管的,罚跟班干部、班组长各200元。

6.岗位员工上岗前未严格按照《安全确认单》对上岗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的,罚责任人100元;凡发现安全风险未及时处理并汇报的,罚责任人100元。

7.岗位员工汇报的安全风险值班人员未在岗位工种值班日志中记录的罚当班值班干部100元。

8.各业务部门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未按要求进行跟踪落实闭合管理的,罚责任单位正职各500元。

9.各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的,罚责任单位负债人200元。

第6篇 m煤矿防火安全制度

煤矿防火安全制度

1.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煤矿具体情况制定。

2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矿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本矿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4. 煤矿及各部门、车间、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煤矿的防火责任人由矿长担任,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

5.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煤矿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煤矿的防火安全工作,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6. 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7. 煤矿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8. 煤矿防火责任人和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煤矿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9.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0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煤矿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11.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12.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14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15.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z煤矿小型电器安全管理制度

1、小型电器由小型电器组统一管理,登帐、建卡、统一编号,要做到帐、卡、物、板四对照。

2、小型电器由小型电器组统一领取,统一发放,回收管理。任何单位不准到供应仓库领用。

3、小型电器的修理由小型电器组负责,修理质量要达到检修质量标准。

4,对井下所用小型电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核实。

5、各使用单位要用好管好小型电器,对无故损坏或丢失小型电器者,管理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8篇 a煤矿安全奖罚制度

国家对于煤矿有各项安全法律,都要以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安全为主,以下来看煤矿安全奖罚制度:

一、通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矿范围内施工、生产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责;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和技术管理负责;安全矿长对全矿安全综合监督与管理负责;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保安负责;各单位(科室、区队、)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各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杜绝违章指挥。

第四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业务技能,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违章作业。

第五条矿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严格禁止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实行安全奖惩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七条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二、奖励

第八条矿工会、行政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表彰会议,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推荐,矿工会、安监处审查,矿安全办公会议批准,给予记功和500~10000元的奖励,并在全矿通报表彰: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防止或抢救事故中,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3、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贡献突出的;

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依价值大小奖励200~2000元。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造发明或进行技术改造,因而解决了重大安全关键问题的,经矿或公司鉴定后,根据贡献大小实行重奖,可一次性嘉奖500~5000元。

第十一条拣到一块炸药,能落实到丢失单位的,奖励100元,落实不到丢失单位的,奖励50元;拣到一发雷管奖励100元,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奖励50元。

第十二条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采煤、掘进、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监创优、地测防治水、调度、火工品、矿山救护等专业,季度实现动态达标的,对专业人员给予重奖;年度实现动态达标的,对专业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分别给予重奖。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实现公司下达目标的,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三条月度、季度、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模范执行职工“六项权利”的,由单位推荐,经工会审查,矿安全办公会议通过,对有功人员每次奖励300~1000元。

三、处罚

第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违章论处,罚款200~5000元。

1、酒后下井者,地面特殊工种酒后上岗者;

2、锚网、锚网喷支护的巷道施工时,连续出现3根锚杆不合格的责任者;

3、锚网喷支护的巷道施工时,未按规定打锚杆、挂网或打锚杆、挂网不合格通过喷浆掩盖的责任者;

4、锚索施工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责任者;锚索外露长度超规定者。

5、架棚巷道施工时连续出现3架棚不合格的责任者;

6、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或单体支柱连续三架或三棵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任者;

7、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高度、宽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8、采煤工作面移架拖后《作业规程》规定5架以上时的责任者;

9、乘车时,开车信号发出后、未打停车信号或车未停稳进出人车者;

10、斜巷行车时行人不进入躲避洞者;

11、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责任者;

12、提升钢丝绳超规定使用或不使用标准销子的责任者;

13、斜巷提升时不带电放车的责任者;

14、提升运输安全设施未经矿有关部门验收并发放运行许可证,而私自使用的责任者;

15、利用皮带、溜子运送物料或设备(无审批的特殊措施)的责任者;

16、安全设施、安全装置不正常使用的责任者;

17、井下打开矿灯者;

18、地面要害场所岗位工脱岗者,井下要害场所岗位工睡岗者;

19、无规程、措施施工(含补充措施不及时)的责任者;

20、带电作业的责任者;

21、造成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22、各种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正常使用者;

23、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而又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而继续截煤的责任者;

24、采、掘作业时,干打眼的责任者;

25、私自进入采空区的责任者;

26、空顶作业的责任者;

27、耙装机运行期间,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逗留或作业的责任者;

28、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掘进迎头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的责任者;

29、破坏通防、通讯、安全检测监控设施、设备的责任者;

30、放炮未按规定设置警戒的责任者;

31、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责任者;

32、在提升运输过程中跑车、放大滑导致人身伤害者;

33、井下放明炮、放糊炮的责任者;

34、斜巷提升时,蹬、爬车辆的责任者;

35、乘坐皮带的责任者;

36、携带烟火下井的责任者(因工程需要,有措施及安监科签发的入井证者除外);

37、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牌板、报表等)的责任者;

38、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

39、瓦斯超限时,未制定排放措施私自排放的责任者;

40、私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责任者;

41、井下要害场所岗位工脱岗的责任者;

42、丢失火药和电雷管的责任者;

43、盗窃火工品的责任者;私自将火药、雷管带到井上者;

44、炸药、雷管不按规定退库私自存放的责任者;

45、无证放炮的责任者;

46、不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则,而冒险施工的责任者;

47、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的责任者;

48、锚杆、锚索私自截断使用的责任者;

49、井下打架斗殴的责任者;

50、盗窃电器设备、电缆、接地线的责任者;

51、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威胁、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2、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第十六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特别严重违章论处,罚款1000~5000元,并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同时严肃追究责任者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汇报、不积极抢救或临阵脱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造成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七条区队被矿或上级检查集体罚款的,区队班子成员承担罚款数额的30%,剩余部分从区队当月工资总额中扣罚。

第十八条区队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研究会议,不按时组织安全活动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无会议记录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查资料记录),罚责任单位300元;不按规定进行每日一次的隐患排查,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排查出的问题未认真组织整改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九条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无故不按时召开或不解决具体安全问题,每一次罚矿长200元(矿长不在时,罚代理者)。应参加者每迟到一次罚50元,每旷会一次罚100元。

第二十条每月24日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一次全矿重大隐患排查会议,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及时汇报公司。否则,每缺少一次,罚总工程师200元,对不按时参加会议者每次罚100元。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整改重大隐患(若因材料、设备等问题影响不能按期整改时,必须提前写出延期处理的申请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报安监科备案。)每拖一天罚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罚单位500元。重大隐患整改落实后,必须及时反馈给安监科信息办,否则按未按期完成论处。

第二十二条矿召开的各种会议在会议期间,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将手机关闭或打在振动上,否则,每发现有一人手机响,罚责任者50元;矿规定的各种会议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时参加,不按时参加人员,每迟到一次罚50元,每旷会一次罚100元。

第二十三条矿调度室每天必须有矿级领导(含副总)、生产、机电管理人员、调度员各一人值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离矿;调度员不得离开调度室(吃饭、方便除外,但必须有生产、机电值班的管理人员代听电话);生产、机电管理人员值班期间离开调度室时,必须向值班调度员说明去向;值班人员必须掌握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交接班时必须有重点的监听区队的汇报;值班矿领导按时向公司汇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否则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四条矿安监科每天必须有一名管理人员和一名信息员在信息办值班。值班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听盯班安监员的井下班汇报和主持盯班安监员的班前会,全面掌握井下安全情况;值班信息员必须对安全信息及时筛选、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处理解决。否则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100员。

第二十五条区队干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时必须亲自主持召开班前会,详细布置、安排安全工作,根据现场安全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和要求,并明确责任人,且作好记录;否则,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100元;

第二十六条矿和各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不执行矿有关规定提前离岗、脱岗,因而造成事故的,扣罚责任者3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采、掘、运、安装区队,每小班必须有一名区队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带班人员必须同职工一起上、下井,并做到现场交接班;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出现一次空班罚区队长200元,带班责任人500元;

第二十八条:矿每小班必须有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井下现场带班,并亲自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同职工一起上、下井,且做到现场交接班,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汇报矿安监科和调度室,矿调度室要立即汇报有关矿领导,通知有关科室、区队,有关科室、区队的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否则,每次对责任者200~1000元。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后,由主要业务科室、安监科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分析,重伤以上事故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重伤、二级非伤及以上事故由分管矿领导、主管业务科室组织调查分析;轻伤及三级非伤事故由主管业务科室、责任区队组织调查分析。事故调查处理分析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后必须分析出事故发生原因、事故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主管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否则,扣罚有关责任者100~500元;所发生事故与当班安监人员及去现场检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有关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有关人员100~5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类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必须经检查验收,每缺一次,罚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100~1000元。

第三十二条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在矿的矿领导(含副总)、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的负责人、采、掘、机、运、通、准备区队的主要负责人都必须按时参加(有事不能参加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签字报安监科存档),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三条矿安监科下卡的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反馈的,每拖一天罚单位200元/条。

第三十四条对矿、安监科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动态检查查出上安全检查表的隐患,不按时整改、反馈的,每拖一天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条,情况反馈不属实、存在的问题反复出现的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公司、以及上级其他部门来矿检查出的重要安全隐患,每条对责任单位罚1000元;到期不按时整改的,每拖一天罚单位500元。

第三十六条《作业规程》、施工措施要在作业前5~10日对现场调查后编制,《作业规程》要与现场实际相符可行。不按要求编制送审的,每次罚单位技术主管100~500元。各有关科室接到作业规程后,2日内必须组织审批,否则罚分管责任人50~300元。

第三十七条《作业规程》学习考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学习考试的人员上岗,按违章论处,每次罚责任者50元;贯彻作业规程要登记参加人员姓名、学习日期、考试成绩等,否则,缺一人罚单位主管技术员50元。严格按规程“十个环节”(编制、审批、干部学习、工人学习、考试、补课签字、现场实施、复查规程、检查补充、再贯彻)操作。否则每少一个环节罚责任者5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采掘施工地点在开工前,必须配备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牌板(含支护断面图、爆破三视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等)和班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否则每拖一天罚施工单位100元。

第三十九条由于保管不善,隐患查处登记台帐每缺一页罚责任者100元,若查不出责任人每缺一页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四十条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次罚100元;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每次对责任者罚100元,对责任单位罚1000元;特殊工种资格证必须按期审核,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井下工作现场,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安监员必须挂上停止作业牌,并汇报安监科和调度室,任何人不得强行做与整改隐患无关的工作。否则,对负责该地点的单位罚款1000元。隐患消除后,由安监员亲自将挂牌摘下,其它任何人不准摘牌或无故挪动、损坏,否则,加罚10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区队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300~1000元罚款。

1、不执行上级发布的指示和命令、决定等,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导致工人无章可循,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现场管理混乱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安排无证人员或培训考试不及格人员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设备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5、作业人员因患有某种病症,应调离岗位而未作调离造成事故的;

6、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教育的;

7、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按时编制和不按季修改、补充,不认真传达贯彻执行的。

第四十三条巷道贯通时,测量部门未按规定及时下达贯通通知书,每拖一天对责任者罚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地质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搞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否则每违犯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进行处理。不具备开工条件而挂牌开工的,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9篇 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区停止生产;

(6)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7)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8)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9)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0)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11)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3)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3)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5)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6)全矿停电6小时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7)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因水灾迫使一个工作面停止生产;

(2)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3)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5)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6)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

(7)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2)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3)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4)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5)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6)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7)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8)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2)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3)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4)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5)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6)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7)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8)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公司及工会。

第10篇 s煤矿安全奖惩制度采煤处罚

1.采煤工作面咬架,支架空顶超过规定,每一处罚款200元。

2.工作面上下两巷提前进行回柱放顶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3.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等情况,凡是作业地点顶板或帮部有活矸没有处理掉而进行作业的罚款100元。

4.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保持两个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支架。有折梁断柱时,必须及时更换,否则每出现一根断梁或断柱罚责任人50元。

5.乳化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泵站压力≥30mpa,乳化液浓度保持在3~5%范围内,不符合规定罚款200元。

6.液压管路接头必须正规使用“u”型插销,一处不正规使用罚50元。

7.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必须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违者罚款100元。

8.放炮后或机组割煤后,按要求及时窜梁和移架,煤壁片帮或顶板破碎等引起梁端距过大时,而没有及时进行使用伸缩梁、护帮板或拉超前支架时,一处罚50元。

9.工作面在生产期间,拉架距采煤机的距离超过规定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10.工作面连续5架以上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没有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11.拉架时,所移支架前、架间不得有其他人员,否则,罚款50元。

12.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符合规定,中心距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支架间隙不超过规定,否则,每处罚款50元。

13.支架不准超高使用,否则每架罚100元。

14.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应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严格按制定的安全措施进行施工,否则,罚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各500元。

15.支架及管路串液、漏液,自动卸载,一处罚款100元。

16.综采支架活柱行程小于200mm,每架罚100元。

17.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或支柱失效,每根罚款100元。

18.单体柱及靠帮单体柱未使用双向防倒绳的每根罚款100元。

19.采煤工作面老塘侧未按措施规定打密集柱,每少一根罚100元。

20.工作面或两巷注液枪和高压胶管使用后,必须悬挂好,不能放在底板上,以免被埋、压、砸坏,否则罚款100元。

21.回撤支柱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并清理好退路,其中一人回柱,一人监护,违者罚款100元。

22.采煤机开始牵引割煤机时,牵引速度从零开始逐渐增高,严禁立即达到最高速度,违者罚款100元。

23.非紧急情况,不能使用紧急停机开关,否则罚款100元。

24.采煤机停机时,先把牵引速度降到“零”位,把滚筒落到底板,再停机,关闭供水阀门,将所有的离合器手把打到断开位置,隔离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置,否则每项罚款 50元。

25.检修机器及更换零件时,必须将隔离开关手把、截割部离合器手把打到“零”位,并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后,挂停电牌,并做到谁停电谁送电,方可进行检修,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罚主管队长、跟班队长各300元。

26.工作面设备必须做到专岗专人管理,非本工种操作人员不得操作,违者罚款100元,跟班队长100元,并追究责任。

27.回撤下来的单体柱,要分类码放,支柱必须立放或斜放并采取防倒措施,不能倒放或平放,不能影响行人和运送物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28.所有使用皮带和刮板运输机的巷道,人员经常翻越的地方必须安装过桥,安装的过桥必须牢固,否则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29.单体柱严禁超高使用,违者罚款50元/根。

30.工作面液压支架缺少开口销,每个罚款20元。

31.工作面支架缺少半环或用其它物体代替半环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

32.设备列车处没有检查乳化液折光仪,工作面端头支护没有测压表或测压表锈蚀严重、没有密封圈而不能检查单体柱压力的,罚款200元。

33.工作面在拨加长段时,不采取进行倒换支架进回液管路,而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拨加长段的每次罚款200元(采取单体支柱的方法除外),责任人停工学习。

第11篇 某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通则

1、 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火规定,加强安全教育,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 矿长为本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段长为各基层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火责任状。

3、 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火。

4、 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5、 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6、 用火部位要设防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7、 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8、 凡用灯火照明,都要将灯火放置在安全地点,离开现场时要将灯火熄灭。

9、 禁止在电烤、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10、仓库严禁带入火种,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库内物品的存放要符合防火规定,易燃、易爆品要分开存放。

11、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12、设备的轴承要经常注润滑油,防止磨擦起火。

13、油浸抹布、油纱布、油手套等,用完后要妥善放置,禁止放置在火源的附近。

14、机电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漏电起火。

15、加强用电安全教育,经常对输电线路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发生电火。

16、工程爆破时要做好火灾防范。

17、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使用,领用、退回要有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决不能发生丢失。

18、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19、严禁在煤层上生火,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火帽,生产车辆要包扎防火包布,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20、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21、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22、电气火灾严禁用水灭火。

23、设备上和重点防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用或挪作他用。

24、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用风、电焊及明火作业。

第二条 仓库、堆栈存储物品防火

1、 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2、 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个库房要规定贮存限额和标准。

3、 凡是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火灾扑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开贮存。

4、 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贮存。

5、 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高压架空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 贮存有物品的库房不要住人和设置火炉。

7、 贮存易燃物品的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8、 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在热天要采取降温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应定期进行测温,如果发现温度升高,就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9、 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以及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该立即进行处理。

10、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禁止进行试验、分装、封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工作。

11、储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必须通风良好。

第三条 电气设备防火

1、充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2、 变压器周围应该筑土堤维护,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3、 充电设备的房层内,应备有灭火器,便于及时有效的扑灭火灾。

4、 安装、检修电缆和电器设备,应该由电工人员按照现行电气规程进行,一般人员不要擅自装修。

5、 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修理。

6、 不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7、 电缆穿过门框及其他可燃物质部分,应该加套瓷管。

8、 不要把电缆挂在钉子上或铁条上;不要用纸或其他可燃物做成没有骨架的电灯照;不要在电缆上悬挂物品,不要随便增设电气设备,防止超过安全负荷。

第四条 安装使用电气设备防火

1、 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2、 电线杆要架设牢固,不准做其他用途。电线应当用瓷珠、瓷夹架设整齐,防止与其他物品接触。电线与锅炉、炉灶、暖气设备和金属烟囱等,都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

3、 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且要接头牢靠、绝缘良好和装有合格的保险设备。

4、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5、 当电缆穿过墙壁、地板、芦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缆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绝。

6、 在贮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及电石桶的库房内,敷设的照明线路应当用金属套管,并应采取防爆型灯具。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面。

7、 混凝土电气加热应当在有经验的电气人员经常指导下进行;电极及其他加热混凝土的导线裸出部分,不要用可燃结构做其支持物。上述加热部件、带电压的混凝土或土壤加热地点,不要堆放可燃材料,并且要用栏杆围护和设置警告标志。

8、 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当切断电源。

9、 不要使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成没有骨架的灯罩;灯泡距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10、在高压线下面不要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11、变(配)电室应该保持清洁、干燥,变电室要有良好的通风;配电室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第五条 电焊、气焊防火

1、 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别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气瓶和橡胶管未安装牢固前,不要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2、 测定气体导管及其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现象时,应该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3、 进行气焊和气割工作时,应该用乙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出后,才可以点燃喷咀。

4、 在地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该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要在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和喷水等措施,必要时还要派人看守。

5、 在制作、加工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6、 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7、 炽热的喷咀、电焊把手及焊条头等,严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六条 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防火

1、 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2、 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3、 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4、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5、 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除出瓶内气体。

6、 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7、 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8、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9、 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七条 修理场地防火

1、 生产厂房和生产场地内的易燃物品,应该随时清除。

2、 使用明火生产时,应该在不靠近易燃物品的地点进行。如果因客观条件限制,必须靠近易燃物的地点时,一定要将易燃物品用不燃烧的挡板遮盖,防止溅入火星引起火灾。

3、 焊接盛装过可燃液体的容器时,应该用热水、蒸气等将容器内剩余的液体和汽体清除后,方可进行工作,防止燃烧爆炸。

4、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层内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防止易燃、易爆的汽体、粉尘燃烧爆炸。

5、 机器的轴承应该经常加油润滑,防止磨擦生火。

6、 浸油的油抹布,油棉纱、油手套等易燃物品,要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并定期加以清理,防止自燃起火。

7、 生产厂房内,最好不要堆存成品或半成品。临时用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应该保存在不宜破碎的容器内,并要用盖子盖好,防止易燃液体挥发。

8、 在设备上,要有牢固和导电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起火。使用三相电动机时,不要用二相工作。

9、 走道、出入口不要堆放物品,堵塞通路,应该经常保持畅通,便于在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扑灭火灾和疏散人员、物资。

第八条 车辆防火

1、 严格执行车辆清洗制度,确保车辆整洁、卫生,防止油污遇热起火。

2、 经常检查防火包布,并纳入到交接班工作中,防火包布不完好,严禁出车。

3、 要经常检查配线是否合理、有无老化,以免配线短路起火。

4、 检修人员要按规程规定,按时更换液压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压油系统损坏,液压油喷出,发生火灾。

5、 在作业区内有人看守的地方(如:各段现场办公室)要配备4-6具手提式灭火器,以备急用。

6、 车辆发生火灾后,司机要马上关闭发动机,防止事故扩大,然后,一边按火灾报警的四要点向矿调汇报,一边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灭火器进行积极地扑救。

7、 所有人员,在作业区或设备上发现火情,都应参加到扑救过程中去。

8、 在用的洒水车应经常贮满水,以备应急用。

9、 洒水车司机应时刻处于戒备状态,监听火情讯息,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出动,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灭火。

10、矿调度、值班领导、现场调度应积极负责,组织协调好有关灭火事宜,不得延误。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

11、车上的灭火器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过期、失效、用完应立即更换,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九条 运输设备油管防火

1、 进一步加强液压油管的检查,特别是死角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 加强防火包布的检查,有破损和油污大的及时更换,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3、 加强车辆清洗,在洗车过程中同时注意带油污油管的检查;

4、 检修人员利用日检的时间,安排专人分部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将责任分部位、油管号落实到人,做好油管更换记录、检查记录;运行人员做好交接班时间、上下设备期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设备检查,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以及包布破损现象要及时汇报,并要求及时处理,对排烟管附近的油管要重点检查;

5、 液压胶管的检查和包扎,在加强高压胶管检查的同时,应重视低压胶管的检查。特别是排烟箱(管)附近油管的检查,发现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头多次松扣,要及时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更换新油管;

6、 组织进一批进口的、隔热材料好的,较薄的防火包布,包扎关键部位和死角部位;

7、 寻求新涂料及隔热材料,采取措施使油管和排烟箱隔离,彻底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条 车间、库房防火(防盗)

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避免作业区火灾、设备火灾、设备损坏和设备盗窃事故的发生,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厂房有人看,设备有人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责任区划分

段和班组的作业区和工作场所即是本段、班组的防火、防盗区域,所使用、维修的设备也归属本段、班组负责管理,落实防火、防盗责任制。

二、具体要求

1、维修间、车库夜间由夜班值班人员负责,每天要落实1名人员具体负责,该人如因工作出外作业,可交付给另一名人员负责。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员都需要出外作业时,先检查一遍负责的场所,认为无隐患,将维修间大门用明锁锁上后,方可离开。工作完毕回维修保养间后,要马上检查一遍自己所负责的场所。

2、夜间负责防火、防盗人员要每2小时巡视一次,并做好《巡视记录》。遇有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以便组织抢救。

3、各维修间、车库大门的钥匙要有两套,一套由本班组值班、值宿人员保管,一套由调度室保管,以备应急使用。

4、所有的车库不允许停放待修车辆,所放车辆必须是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车门和发动机钥匙要放在车上。长时间备用的车辆,电工要将电瓶卡子摘开,但要每台车保证电瓶经常有充足的电量,以便能随时启动设备。

5、下班后入库的车辆,司机必须关闭车上的总电源开关,并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6、夜间无人看管的办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关闭照明及所有用电设备的开关。

7、露天矿所有场所一律不许设有电炉子。

8、运输段每班要将维修保养间、车库、临时点停放车辆的明细报调度室一份,以后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能组织应急救险。

9、维修间、车库内的消防器材要定点存放、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三、应急抢险预案

1、矿调度室为救火指挥中心,得到火情汇报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负责与救护组联系,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2、矿长(未到时现场调度)为现场指挥人员,负有现场的绝对指挥权,得到汇报后,应马上进入现场,指挥现场的施救工作,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听从指挥和调度。

3、在与消防部门共同扑救火灾时,矿长(未到时现场调度)统一指挥,现场人员要协同作战。

4、先期发现火情的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汇报时要说清楚着火地点、着火设备(物质)、火情大小、汇报人的姓名。汇报方式:对讲机,值班调度根据情况逐级汇报给有关领导。

5、首先发现火情的人员,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要合理使用消防器材扑救火灾。

6、矿长(未到时现场调度)在组织进行施救过程中,要根据情况及时疏散其它设备,防止火情扩大。摘开电瓶卡子的备用车,电工应先接通电瓶。(司机也必须懂得此操作过程)

7、发生火灾事故时,出现突然停电导致车间或库房大门不能电动开启情况时,现场调度立即通知所有备用发电车到达救火现场,启动发电机。

8、在用应急电源时操作人员要沉着冷静,按程序操作,视线不清要自带手电照明,防止触电。

无论是系统停电还是由于电气故障停电,都要拉下相应开关(刀闸),并拉下送电后能自启动的用电设备(照明除外)开关,发电车发电正常后,再插上大门和发电车上应急电源插座,对所开大门进行操作。

应急电源使用完后,要立即切断停用,然后按与停电操作相反的顺序合上开关(刀闸)送电。

9、各单位要保证有两套大门、配电室或配电柜钥匙,一套放在调度室指定位置,另一套值班人员保管。

10、在备用发电车上放置足够长度电缆,由司机负责管理,不得做为它用。

11、运输段负责在备用电源插座附近悬挂醒目标识和提示说明。

12、灭火时要根据着火的物质不同,采用不同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方法。

13、施救方案和措施要力求有效、简捷和易于操作。

14、火灾扑灭后的现场由现场调度指定专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余火后,由现场调度汇报至矿值班调度。

第十一条 消防器材管理

露天矿使用的各种生产设备价格昂贵,最高的上千万元,最少的也几十万元,维修间、厂房内存放的设备较多,这些设备在生产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一旦发生火灾,损失严重,影响较大。因此,设备和厂区的防火显得尤为重要。要做好防火工作,必须首先管理和使用好消防器材。为此,对消防器材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1、 生产现场和生产设备上要根据灭火级别和控制面积配备消防器材;

2、 消防器材要定数、定置化摆放,保持干净整洁,要保护好保险销子,不得损坏、随意挪动或拿走;

3、 消防器材要停放在明显、方便取用的位置,周围不能存放其它物品;

4、 各段组要建立消防器材台帐,填好器材名称、存放地点、数量、检验日期、责任人等;

5、 各段组要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将每一具消防器材都要落实到个人,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过期、失效要及时更换,到期要及时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6、 设备上的消防器材管理要纳入交接班工作中,交班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7、 人人都都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 灭火器使用后,要马上把使用的地点、原因、数量、时间报给本段技术员,并以旧换新,马上补齐。段技术员定期进行统计,报矿机电科存档,及时到消防部门领取。

9、 消防器材只能作为消防专用;

10、消防水系统、消防栓、消防枪要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或更换。水带用完晾干后,要与消防枪一起放入消防箱内。

11、现场发生火情,要根据燃烧物质的性质不同,使用相应的灭火器材;

12、消防桶、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斧、扫帚等要放在防火工具架上,消防沙箱内要有消防纸沙袋;

第12篇 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设备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依据国家有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设备的规划、选购

1.设备的规划与选购的类型要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2.选购的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3.特种设备的选购,设备必须是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建议检疫局)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厂家产品。

4.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5.对新设备认真验收、调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建立设备管理档案

1.对新购设备及调入设备及时建立档案。

2.建立相应的设备安全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

3.收集整理所有相关资料,保证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4.特种设备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三、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

1.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安装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后使用。

2.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

安全技术培训。

3.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

4.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5.针对设备的使用性质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轮换使用或集体使用的设备,由当班负责人全面负责,专人使用的设备由使用者全面负责设备的使用安全。

6.大型精密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的管理办法。

7.对特种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

8.设备的使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并做好日常的检查保养记录。

9.制定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根据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技术参数,对设备定期检验,确保设备运行过程的安全。

四、设备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设备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和设备事故,根据设备损坏程度,设备

事故分为:

⑴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

⑵ 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⑶ 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2.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⑴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⑵ 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的措施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⑶ 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⑷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设备报废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设备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2.积极推荐先进的新设备、新材料。

《煤矿安全停送电制度(十二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