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p矿安全管理剖析制度
1、 根据中平能化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并结合本战线实际情况,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剖析活动。
2、 坚持每旬对各单位安全管理进行剖析一遍,并结合各个单位的井上下存在安全隐患进行重点剖析,建立安全管理剖析台帐,有记录,发现检查内容不符合或贯彻落实不到位给予罚款500元,并在战线例会上进行通报。
3、 安全管理剖析检查内容
(1)对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是否到位;
(2)安全技术措施及“三大规程”贯彻执行及考试签字情况是否到位;
(3)班前、班后会记录、会议记录、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台帐填写情况,填写是否规范;
(4)地面防火制度落实情况;
(5)职工培训制度(包括周五学习、班前会、晚7:30碰头会记录内容及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安办会纪要、安全会议精神的贯彻、学习、签字等落实情况);
(6)事故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7)对矿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是否进行安排落实;
(8)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记录、台帐是否落实到位;
(9)干部反“三违”台帐是否齐全;
(10)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是否健全;
(11)干部值班、跟班制度,一班三汇报、三排查及职工出入井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完善;
(12)晚升井人员统计记录和台帐是否齐全;
(13)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是否齐全;
(14)设备包机制度及操作规程是否齐全;
(15)设备日常检查、巡回检查、定期检修制度、记录、台帐是否齐全;
(16)设备各种保护试验制度、记录、台帐是否坚持到位;
(17)交接班制度是否完善;
(18)持证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以上通过现场管理查出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100元。
第2篇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运矿车辆管理,保护人员和车辆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对运矿司机做如下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办齐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和牌照,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
2.汽车驾驶员应持证上岗,杜绝无证和酒后驾车。
3.运输车辆应服从矿区统一调度和指挥,遵守矿区作业时间,在指定地点进行装卸,不允许抢装抢运。
4.进入矿区的车辆速度限15公里/小时,不允许超车、抢档,保证有序装运。
5.运输车辆不得超装,以免拐弯时石块飞出伤人。
6.运输驾驶员应注意上方和附近有无电线等障碍物,确保安全后才能驾驶。
7.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定期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理,严禁带病上路。
8.挖掘机装料时驾驶员必须关好门窗,佩戴安全帽后离开驾驶室,并观察装料情况以防装偏,随时调整,确保行驶安全。
9.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车应停在易于挖掘机装车的位置,停车处应在离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0.5米以外,以防挖掘机回转撞坏汽车,装车时,严禁将头和手伸出驾驶室外,防止大块落石伤人。
10.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坡道上不准停车。
11.汽车司机必须熟知采场有关爆破的信号与标志,放炮时,应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做好避炮工作,不许强行通过爆破警戒区。
12.运矿司机在料场无车辆指挥人员和装载机手的情况下,将车停在料场一侧等候,并及时联系装载机手和车辆指挥人员,必要时和选矿车间主任联系。
13.运矿司机要听从料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私自随意倒料,保证正常的料场管理秩序。
第3篇 选矿厂安全管理制度
为使本厂有一个安定、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也为大家在本厂工作生活期间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1、凡新进厂人员须经三天试工,合格后,才签定合同,正式录用。工人须在本厂连续干满一个月,如不满一个月离开者不得工资。
2、不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留非本厂人员在厂内吃饭,违反者每人每次罚款10元,经同意的每人每餐收伙食费2元。天黑后,非本厂人员不得在厂区内无故逗留。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元。任何人不得在厂区内高声怪叫和打闹,更不准纠帮结伙在厂区内打架闹事,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罚款20-50元,不服者送派出所依法处治。
3、全厂各岗位人员都须服从分配和指挥,对管理人员的指令必须认真执行,不准故意拖延或拒绝,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和开除。
4、接班不准迟到,迟到一次扣罚50元,迟到十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旷工一天罚100元,并根据错误事实给予相应的处理。
5、凡本厂人员都须随时注意安全,上班期间严格按照各自岗位的操作规程集中精力工作,不准违规作业,夜班不准打瞌睡,违者罚款50元,二次罚款100元,三次立即开除。
6、接班人员不到,交班人员不准自行下岗,更不准早退,早退一次扣罚50元,早退十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7、其它违纪行为的处理:
(1)严禁酒后上岗,违者劝离岗位并罚款100元;
(2)工作时间内做私活者,轻者发现一次扣罚50元,情节严重,又不接受批评者,给予罚款100元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3)在工作时间内睡觉、下棋、打牌、看无关的书籍者,查出一次扣罚50元;
(4)在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或故意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者扣罚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其它处分。
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希望各岗位的作业人员自觉遵守。
第4篇 h矿安全生产视频会管理制度
1、根据集团公司调度指挥中心的要求及时通知矿领导及各相关职能科室、基层区队行政一把手提前十分钟到达会场。
2、由于集团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另行安排从而变更会议时间、内容、要求参加人员及相关单位发言事项的,调度室须按要求具体通知与会人员及事项。
3、接到集团调度指挥中心关于召开安全生产视频会的相关通知时,调度台第一时间通知调度室主任同时安排信息监测中心人员做好视频调试工作,保证视频会正常稳定的接收信号。
4、接到集团调度指挥中心关于召开安全生产视频会的相关通知后,通知办公室布置会场。
5、视频会灵新分会场由灵新调度主任组织召开,要求矿长、书记各副总以上领导、科室及基层单位队长参加,各单位党支部书记可按具体要求参加视频会。
6、各单位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有事必须向主任请假,一次不参加罚款20元,迟到一次罚款10元。在开会期间不允许走动,手机调至振动或静音,禁止吸烟,违反一次罚款20元。
7、与会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不得交头接耳影响会场秩序。
8、视频会结束后由矿领导根据视频会相关要求作出部署,相关单位按要求实施工程。
第5篇 s矿金属矿山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确保全矿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按照上级要求和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目标以一年为期限,将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层层制定安全目标责任状况分解,保证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1、2023年全矿的安全总目标是:
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控制在3‰;
消灭水、火、冒顶、运输、机电等重大事故;
职工职业健康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发生各类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2万元以内。
3、董事长(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目标管理全面负责。企业法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分管总经理与各分管副矿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科室长、车间都要与分管副矿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工种人员与单位领导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检查及措施落实,加大三违处罚力度,实现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任务,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5、各部门、单位要按《安全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的安全目标,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报矿安委会批准并实施。
6、各部门、单位要努力实现自己的安全生产目标,年终进行总结评比,矿安委会要按责任书规定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7、矿安委会根据全年安全目标执行完成情况,制定下年度的安全目标,使安全生产目标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安全目标责任制分解及考核
责任分解:
矿山部门、各项目部所辖施工队: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率控制在2‰以下,消灭水、火、运输、爆破、顶板等重大事故,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两万元以内。
选矿厂及其他各单位: 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率控制在1‰以下,消灭水、火、运输、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一万元以内。
2、考核:
以所签订责任书内容为准。
第6篇 某煤矿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采掘、巷修、安装作业地点的安全管理,明确施工过程中各自的职责范围,矿决定在采掘、巷修、安装等作业地点建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特规定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三位一体”安全检查
(一)“三位一体”安全检查形式
每班开工前,由当班班长组织,副班长、安监员协同,共同对生产区域内的顶板支护、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束后,正副班长、安监员共同在检查表上签字认可,方可开工生产,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正班长要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处理,待处理完毕安监员确认后再开工生产。
(二)正副班长、安监员职责
1.正班长职责(1)开工前组织副班长、安监员、生产骨干检查作业地点范围内的通风、瓦斯、机电、运输、顶板、支护等工作,并签字认可。(2)协助跟班副区长并督促副班长、各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3)保证当班各岗位操作人员无酒后、疲劳上岗现象。(4)保证各类机电设备完好,杜绝井下失爆;确保各类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5)作业地点范围内发生险情,不能保证安全时,及时协助跟班副区长组织人员撤离。(6)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7)发生事故时,协助跟班副区长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2.副班长职责(1)开工前协同跟班副区长、班长、安监员检查作业地点范围内的通风、瓦斯、机电、运输、顶板、支护等工作,发现问题积极组织整改,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工。(2)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技能水平、岗位熟悉程度和技术特长合理安排人员。(3)开工前负责组织对作业地点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4)根据“三大规程”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5)对当班施工的巷道顶板、工作面支护质量负责。(6)作业地点范围内发生险情,不能保证安全时,及时协助跟班副区长、正班长组织人员撤离。(7)发生事故时,协助跟班副区长、正班长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3.安监员职责(1)开工前协同跟班副区长、班长检查作业地点范围内的通风、瓦斯、机电、运输、顶板、支护等工作,并签字认可。(2)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当班班长进行整改,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通知班长进行生产。(3)督促工人按章操作,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4)监督作业地点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备、监控仪表的使用情况。(5)坚持巡回检查,排查作业地点范围内各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全过程监督,确保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按时、有效整改。(6)发生事故时,参与事故现场保护、伤员抢救,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井下爆破的监督检查
(一)井下爆破作业必须在安监员的监督下进行,否则严禁爆破作业。
(二)安监员监督爆破的主要内容:爆破工领用爆破材料的储存情况;爆破作业前引药制作情况;装药时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按规定装填水炮泥,炮眼封泥长度是否符合规定;爆破前班长是否按规定设置警戒,是否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爆破母线与脚线的连接是否符合规定;爆破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爆破后是否按规定进行通风和检查拒爆情况;处理拒爆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爆破结束后是否按规定撤除警戒。
(三)爆破工必须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具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工作业证》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
(四)制作引药和装炮可在正副班长的帮助下进行,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按规定装填水炮泥,炮眼封泥达到规程规定长度。
(五)爆破时母线与脚线的连接工作必须由爆破工独立完成。
(六)一个采煤工作面只准使用一台发爆器进行爆破,安监员必须全过程地监督放炮员逐炮进行爆破,保证每一炮的放炮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七)掘进工作面爆破连线前,工作面所有机电设备必须停电,安监员监督爆破工向外拉线,达到规定的爆破距离,并严格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规定。
(八)其他非正规地点爆破时,班组长必须安排在所有通往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布置警戒,安检员监督,其爆破距离达到规程规定距离。
(九)安监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监督爆破工按规定进行操作,对不负责任造成不按规定进行爆破的,除对爆破工进行处理外,对安监员也要进行严肃处理。对监督不力造成爆破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及监督检查
(一)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作业地点。2.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3.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4.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5.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缺少过流、漏电、接地保护的;井下电器设备超整定值运行的。6.主要提升绞车、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7.井下电器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暴性能要求的。8.井下带点修理或搬迁电气设备的;高压电器设备的修理和调整无工作票和施工措施的。9.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10.小绞车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11.斜巷人行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12.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13.起吊装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14.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井下作业地点防坠等防护设施不全的。15.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的。16.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的。17.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18.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的。19.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或采区,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或防排水系统不完善的。20.工作面过断层、老巷、冲刷带及二合顶等特殊构造区,未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的。
(二)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消防设施不全的。2.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3.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4.大型固定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性能测试的。5.排水系统未按规定进行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或实验结果不能满足要求的。6.轨道铺设及架空线安装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7.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不合格的。8.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的。9.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通讯设施的。10.提升、运输系统或行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11.斜巷各车场无提升行车声光报警信号的;电机车运输巷道交叉道口、弯道无机车行车声光报警装置的。12.车场坡度或过卷距离不符合要求的。13.采掘工作面支护强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14.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测手段不满足要求的。1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达不到规程要求的。16.采煤工作面梁端距以及端头区空定距超过规程规定的。17.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18.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17层掘进工作面掘进时未按规程规定探测顶板石灰岩厚度的。19.采煤工作面语言信号未安装或装置失效的。20.掘进工作面耙装机护栏和封闭式挡绳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耙斗钢丝绳断丝超过规程规定的。
(三)监督检查及考核办法
按《xx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第7篇 煤矿电气安全试验制度
1、严格执行“煤矿电气试验规程”。
2、根据《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试验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做好新进、新装及大修后设备的验收试验工作,保证大修后的设备完好。
4、试验资料必须全部整理存档,由资料员认真保管。
5、向有关部门提供大型固定设备的试验资料,并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大型固定设备状态鉴定。
第8篇 矿井安全调度制度
一、安全调度室是全矿安全生产的中心,全矿安全工作的参谋部,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安全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调度指挥,及时掌握全矿的安全情况。
二、调度人员在值班期间,根据调度会和安全矿长的有关指令对全矿的安全工作行使矿长指挥权,各级人员必须服从命令。
三、调度人员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的规定要求,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当中的动态情况,认真组织,积极协调,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四、安全工作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做到情况明,行动快,办事准,指挥灵,传达领导指示及时,不安全隐患反映迅速。
五、安全生产调度会按时召开,研究解决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及时传达矿的有关规定。
六、(1)请示与汇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纪律,从基层岗位操作人员到矿值班调度人员必须严肃认真执行。
(2)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有关领导报出每日调度日报和旬报,不允许有拖报、漏报、误报和伪报现象发生。
(3)对于关键性的事故汇报必须及时汇报领导,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十分钟,汇报时作到三清,即事故发生时间清,事故地点清,事故影响范围清。
(4)对正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有权进行停产处理,并及时报告矿生产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室,并在现场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处理,作到处理不完不走,现场交接班。
(5)收集井下各工作点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
七、(1)调度人员在安全副矿长和安全科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对下达的指示和命令要坚决贯彻执行。
(2)一切有关安全的调度命令,都要通过安全调度室下达,值班调度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的全权负责人,当生产与安全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坚决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
(3)发生事故要及时向安全调度室汇报,并进行登记。
八、(1)交班者要将本班安全情况交接清楚,遗留问题交由接班人处理。
(2)认真听取井下安全监察员、基层安全监察员、瓦斯员、各队长上井后汇报,并向下一班详细安排需解决的问题。
(3)做好“三违”事故统计及事故调查记录。
(4)定期抽查各单位班前会。
(5)做好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记录,并向领导及时汇报。
(6)安全调度统计人员做好牌板,图标、台帐、报表等管理工作,每日每班及时填报,要准确无误地填写台帐,已备查存。
第9篇 煤矿安全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一、安全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必须提出编制安全措施的理由、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掘进施工过程中的防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四、延深主井井筒完成后,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的地层中掘进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六、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巷道不设支护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七、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八、检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一、每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二、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面,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十三、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原有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支架形式,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四、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五、综采工作面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六、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或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七、综采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液压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八、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工作面的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炮前距、放炮顺序、端头超前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支架回撤等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批准。
十九、前板运输机运送支架物料时,必须制订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经职能部门批准。
二十、上下山使用耙装机时,必须制订防止机身下滑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一、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制造、采空区或通过其它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二、三面或四面采空区的构造的地区和构造应力区、高压力区进行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制订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三、做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四、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五、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六、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七、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八、煤、半煤巷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九、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制订防治突出的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一、生产和在建矿井都必须制订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报矿务局局长批准。
三十二、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订防火措施,报矿务局批准。
三十三、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巷道,采用超前支护方法,渡过冒顶区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四、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部小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五、开采水淹区域下的防水隔离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六、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七、在井筒内作业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八、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主井井筒中敷设电缆,必须制订可靠的电缆保护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九、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照明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电源,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四十、区、队、班组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项目,必须由队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经区批准。
四十一、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如冒顶、翻棚、移棚、埋皮带等)由带班队长、带班区长在现场制订口头措施,向现场作业人员贯彻后执行。
四十二、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地向作业人员贯彻,严格按安全措施施工作业。
第10篇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站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群监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群监站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 负责群监员上(下)班签到(退)登记。
二、 负责对群监员每天上报的安全隐患及整改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并及时上报群监委员会。
三、 负责调配群监员的工作,杜绝脱岗、缺岗现象。
四、 负责对“三违”举报情况进行梳理汇报,及时上报群监委员会。
五、 负责监督管理群监员的日常工作,表达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解决群监员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 负责建立完善群监站各种工作台账。
七、 负责传达群监委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并及时反馈群监员日常工作情况。
八、 负责组织群监员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安全监督能力。
煤炭加工部群众监督体系组织机构
组长:朱磊
组员:迟延昕、夏明阳、杨在明、孙立恒、杨旭、白同钵、李晓亮
吕占龙、徐爽、赵万双、张金成
第11篇 x煤矿杂散电流安全管理制度
1、对所有架空线、拉线及绝缘瓷瓶进行定期清洁,提高绝缘,尽量能减小杂散电流。
2、运输队设专人检查井下运输大巷钢轨的连接情况,确保连接良好。轨道接缝处的电阻值及整条运输线钢轨的电阻值不超过规定值。
3、所有与大巷架空线无联系的各井筒、绕道、盘区及采区工作面的全部轨道与靠轨道线作电源回路的轨道间隙至少设两个绝缘点,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大于一列车长度,各绝缘点标注清楚,并设专人定期检查,确保绝缘良好。
4、井下各处接地电阻检测按规定定期进行,有详细记录,确保各处接线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所有存放雷管、炸药的地方附近,不得有电气设备及接地装置,以防杂散电流误引爆雷管。
6、井下严禁使用高绝缘器材,将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器材进行接地,使静电及时良好释放,不形成聚集,工作人员禁止穿高绝缘工作服。
第12篇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使用制度
(一)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
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 煤矿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 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四)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五)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定期进行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
性能。
(六)定期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七)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八)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九)入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及避难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十)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难硐室内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
(十二)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避难硐室内。
(十四)在发生火灾、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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