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贸公司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新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设施(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建设、使用、维护、报废和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3.1 设备管理部门
生产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产设施(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从建设到报废、拆除全过程中本制度的执行。
3.2 采购管理部门
负责生产设施(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采购管理。
3.3 安全管理部门门
负责安全设施的管理监督检查。
3.4 各部门、车间及使用人员
保障在生产设施(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管理中执行本制度。
四、工作程序
4.1设备设施选购
4.1.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 设备设施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的安全。
4.1.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4.2设备设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4.2.1将设备的各项资料归档,根据使用说明书和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内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2.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4.2.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2.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3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4.3.1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落定。
4.3.2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4.3.3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有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4.3.4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状况和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质量保持在最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4.4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4.4.1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实行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4.4.2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4.4.2.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4.4.2.2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4.4.2.3做好设备班前、班中、班后按照要求经常性的加注润滑油。防止过度磨损;
4.4.2.4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4.4.2.5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4.4.2.6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4.5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4.5.1生技部设备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 。
4.5.2每年由使用部门会同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4.5.3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
4.5.4设备大修后,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操作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4.6设备设施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4.6.1设备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和设备事故,根据设备损坏程度,设备事故分为:
4.6.1.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4.6.1.2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4.6.1.3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保费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4.6.2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4.6.2.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4.6.2.2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4.6.2.3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4.6.2.4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4.7 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4.7.1 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4.7.1.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4.7.1.2设备已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4.7.1.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4.7.1.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因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4.7.1.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4.7.2. 设备报废手续
4.7.2.1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术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
4.7.2.2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交技术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移交财务部门结算手续
4.7.3. 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4.7.3.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得。
4.7.3.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切勿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程。
4.8 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记录制度
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即在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状态,按章设备选别,设备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程序运行。由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保存。
第2篇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统计核算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统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统计核算规程,提高统计核算效率,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调度管理部、榆炼站、永炼站、石脑油卸油班、液化气站、聚丙烯站等承担调运任务等部门。
第三章 调度管理部操作细则
第三条 负责统计每天调运量完成情况,若出现未完成情况,须立即实行补救措施。
第四条 负责每月收集各站调运票据,并在次月20日至28日根据票据与各炼厂及承运商进行核实。
第五条 负责统计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调运量完成情况,是否达标,如果没有达标,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编制《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调运量统计分析报告》。
第四章 各工作站操作细则
第六条 收集整理有关调运凭证及统计资料。
第七条 严格认真做好各类油品报表的填写工作,并对各类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对报送公司调度管理部的报表,月报封皮必须由工作站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报表凭据不得随意填写及涂改。
第十条 对1#渣油报表要准确填写单车的单日的调出、调入量,并对其含水百分比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一条 对石脑油的填报,对不合格卸车车辆的卸车地在统计表“备注”栏里加以注明,在各车队月统计表封皮上必须写明该车队不合格总车次数及不合格总调出、调入量。
第十二条 原料液化气填报,对按不合格、民用气卸车车辆要在其统计表“含水化验”延炼栏里填写其调入化验丙烯含量,“备注”一栏填写不合格或民用气,最后要在后面填写登记人员姓名。在装订不合格单车票据时把“原料液化气承运质量告知单”装订到其单车最后一页。
第十三条 设立调运日记,分别将各类油品单日的装车总车次,调出总吨位,单月总车次,总量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四条 每月调运票据都必须在次月2日之前收回
第十五条 每月的统计台帐都必须在次月的五号前整理完毕,公司将派专人取票,如有特出情况,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知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和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3篇 工贸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机构与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公司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作。
3.4各部门领导(车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3.5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车间)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事故处理
5.1、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办公室部长及部门领导,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5.2、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办公室。注意字迹工整、清晰,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中要填好3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4、财务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5.5、财务部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3天内填写上报)。
5.6、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办公室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5.7、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
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报办公室(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办公室询问结果。并配合办公室办理所有工伤结案
手续。
5.9工伤认定材料
5.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六、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
6.1、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办公室门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定与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6.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提报当地劳动鉴
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3、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七、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发放工资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t)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t≤3天
承担100%的治疗费
无工资
3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7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t>30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月≤t≤2月
100%的按标准工资
2月≤t≤6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
80%的按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继续回公司上班
t>6月
80%的按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鉴定为工伤的: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t≤3天
不计
无工资
3天
80%的标准工资
7天
60%的标准工资
t>30天
40%的标准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月≤t≤2月
80%的标准工资
2月≤t≤6月
承担50%的治疗费
60%的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t>6月
享受60%的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鉴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者,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范之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
3、死亡者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补助金的领取,
上述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直系亲属。
4、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5、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6、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对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四)、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5千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凡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后“工伤奖惩规定”处理。
(五)、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财务部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4篇 微欣工贸公司培训制度
欣微工贸公司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企业竞争力,体现公司企业文化以人力资源为第一资 源的价值观,突出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的培养具备良好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学习能力、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的微欣员工。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培训目的
第二条导入和定向
引导新员工进入组织,熟悉和了解工作职责、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三条改进绩效
通过传播事物的新方法、新技术、新规则,以提高工作绩效和行为表现。
第四条扩展员工价值
通过培训扩展员工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适应性,为其进一步发展和担负更大的职责创造条件。
第五条提高管理层素质
通过培训提高各层次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管理水平,使之更新观念,改善知识结构,适应组织变革和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培训的需求分析与计划设计
第六条《培训需求分析》由公司行政部经向各部门调查后填写,以季度为周期,通过访谈法、问卷法、观察法等对每一阶段公司的组织需求及绩效评估进行分析。
第七条培训计划设计
(一)确定培训目标
(二)确定参加人员
(三)确定培训内容
(四)确定指导人员或单位
(五)确定如何组织培训
(六)确定培训使用的辅助设备
(七)确定培训地点、时间
(八)预算培训经费
第四章 培训对象及内容
第八条新员工培训
公司的历史与未来
公司行政与人事制度
公司的企业文化
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
上岗知识与技能
计算机网络操作
公司产品介绍
第九条所有员工培训
各部门的岗位职责
各岗位的操作规范及专业技巧
团队合作及对企业的忠诚度
综合素质(包括仪表仪态、礼仪礼貌、职业道德、理想信念)
新产品介绍
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一)培训目标
提供胜任未来工作所必需的经验、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复杂问题。
使企业的宗旨、使命、信念、价值观和管理文化得到顺利传达。
培养个别骨干,使其成为企业未来高层管理者的接班人。
(二)培训课程的主要内容
本企业的目标和当前的问题。
本职位的任务、责任和权限。
企业年度计划和自己应起的作用。
专业技术的提高。
经营核算的基本知识。
如何激励员工。
沟通技能和信息传播技能。
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压力与时间管理。
如何配合人力资源部门作好规划。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十一条公司将培训工作纳入公司总体议事日程,分别制定长期、中期和短期的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门定期调查、实施、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新员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在职员工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合格者必须接受再培训,培训后,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员工所参加的本岗位专业培训都必须经过考核,对于态度不端正、浪费公司培训资源者进行相应的行政降级或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员工岗位特点、工作性质和要求不同,制定不同的培训时间标准,确保员工培训期间待遇同上班期间相同。
第六章 培训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培训工作流程
第一步:行政部每季度开展组织需求与绩效分析。
第二步:行政部填写《培训需求分析表》,制定培训计划。
第三步:行政部将培训计划与经理级讨论,并做出相应修改。
第四步:行政部根据修改的培训计划填写培训申请,上报董事长。
第五步:董事长批示。
第六步:行政部按照批示制定培训课程组织培训。
第七步:开始培训。
第八步:培训考核。
第九步:行政部登记考核成绩。
第十步:行政部将考核成绩反馈经理级及董事长。
第十一步:行政部向受训者征询培训意见。
第七章 自我教育
第十七条公司积极鼓励员工开展自我教育,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继续进行高等教育学习或相关职业技能进修;同时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为员工办理图书阅览证、借书证等,积极为员工创造读书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工贸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定了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对电气安全管理、临时用电、防止人身触电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实现优质、高效、安全、卫生生产。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用电部门、工程部门,也适用于在公司外来施工单位。
三、 机构与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本管理规定,责成各生产现场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由电工负责落实;
3.2安全员每月进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四、工作程序
4.1具体要求
4.1.1 对电气装置、设备和线路进行设计、施工或改造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的现行国家标准和安全规定。
4.1.2 电气作业人员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
4.1.3 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操作票制和临时用电申请许可证制度。
4.1.4 手持式电动工具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等安全规定。
4.1.5 生产厂房等重要位置的防雷设备装置,应定期检查测试,保证符合安全标准。
4.1.6 电气设备应严防水、蒸汽及酸碱等腐蚀,以免造成绝缘损坏甚至断电事故。
4.1.7 各部门应认真维护电扇、空调、照明日光灯、电源插座、出口安全灯等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如损坏应及时联系修复。
4.1.8 除工作需要外,公司内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等用电器具。
4.1.9 凡在公司内需临时用电,应由使用部门(包括外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办理临时用电申请许可证,按照“谁使用,谁办票”的原则办理工作票。
4.1.10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一般不准使用临时用电。若确实需要,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安全员审核同意才能许可。
4.1.1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4.1.12 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为架空、敷设装置内不低于2.5米,跨越道路不低于6米,不准用金属管材作电线支撑。
4.1.13 临时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无破损,接头牢固可靠,有漏电保护器作保险装置,室外开关有防雨设施,开关距地面不低于1.3米。
4.1.14 使用临时用电的部门,必须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量,否则安全员有权停止其使用。
4.1.15 在停止工作期间,应切断全部电源,临时用电的设备、机械和照明等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
4.2工厂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
电力线路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输送电能的重要任务,应加强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减少发生电气事故的可能性。
4.2.1架空线路的安全检查
对厂区架空线路,一般要求每月进行1次安全检查。如遇大风大雨及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时,还需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架空线路的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4.2.1.1电线杆子有无倾斜、变形、腐朽、损坏及基础下沉等现象。
4.2.1.2沿线路的地面是否堆放有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物质。
4.2.1.3沿线路周围,有无危险建筑物。应尽可能保证在雷雨季节和大风季节里,这些建筑物不致对线路造成损坏。
4.2.1.4线路上有无树枝、风筝等杂物悬挂。
4.2.1.5拉线和板桩是否完好,绑托线是否紧固可靠。
4.2.1.6导线的接头是否接触良好,有无过热发红、严重老化、腐蚀或断脱现象;绝缘子有无污损和放电现象。
4.2.1.7避雷接地装置是否良好,接地线有无锈断情况。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重点检查。
4.2.2.电缆线路的安全检查
电缆线路一般是敷设在地下的,要做好电缆的安全运行与检查工作,就必须全面了解电缆的敷设方式、结构布置、走线方向及电缆头位置等。对电缆线路一般要求每季度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应经常监视其负荷大小和发热情况。如遇大雨、洪水等特殊情况及发生故障时,还须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电缆线路的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4.2.2.1电缆终端及瓷套管有无破损及放电痕迹。对填充电缆胶(油)的电缆终端头,还应检查有无漏油溢胶现象。
4.2.2.2对明敷的电缆,应检查电缆外表有无锈蚀、损伤,沿线挂钩或支架有无脱落,线路上及附近有无堆放易燃易爆及强腐蚀性物质。
4.2.2.3对暗设及埋地的电缆,应检查沿线的盖板和其它覆盖物是否完好,有无挖掘痕迹,路线标是否完整。
4.2.2.4电缆沟内有无积水或渗水现象,是否堆有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4.2.2.5线路上各种接地是否良好,有无松动、断股和锈蚀现象。
4.2.3.车间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
要搞好车间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工作,也必须全面了解车间配电线路的布线情况、结构形式、导线型号规格及配电箱和开关的位置等,并了解车间负荷的大小及车间变电室的情况。对车间配电线路,有专门的维护电工时,一般要求每周进行1次安全检查,其检查项目如下:
4.2.3.1检查导线的发热情况。
4.2.3.2检查线路的负荷情况。
4.2.3.3检查配电箱、分线盒、开关、熔断器、母线槽及接地接零装置等的运行情况,着重检查母线接头有无氧化、过热变色和腐蚀等情况,接线有无松脱、放电和烧毛的现象,螺栓是否紧固。
4.2.3.4检查线路上及线路周围有无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绝对禁止在绝缘导线上悬挂物体,禁止在线路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2.3.5对敷设在潮湿、有腐蚀性物体的场所的线路,要定期对绝缘进行检查,绝缘电阻一般不得低于0.5μω。
4.3 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3.1 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提出临时线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3.2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超过15天的,必须更改为正式电气线路。
4.3.3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3.4 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3.5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并按照要求距离进行固定。
4.3.6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4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4.4.1 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电锤、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云石机、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4.2 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4.3 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4.4 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4.5 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4.6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4.7 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4.8 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5电气检修安全
4.5.1 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5.2 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禁止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5.3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5.3.1 必须经工程部负责人批准。
4.5.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5.3.3 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5.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5.3.5 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5.4 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5.5 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5.6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5.7 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5.8 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5.8.1 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5.8.2 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5.8.3 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5.8.4 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5.8.5 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5.8.6 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5.8.7 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5.8.8 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5.8.9 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5.8.10 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
4.5.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5.9.1 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方可检修。
4.5.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5.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5.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5.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5.9.3.1 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5.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5.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5.10.1 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5.10.2 (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5.10.3 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5.10.4 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5.10.5 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第6篇 工贸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主要负责人职责
3.1.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3.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3.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3.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2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职责
3.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3.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3.2.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3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3.3.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3.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3.3.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3.3.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四、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4.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5.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5.3.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5.3.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5.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3.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5.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4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6.2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6.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6.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6.5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6.6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1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装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2各相关部门、装置(专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八、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4车间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放发。放发标准由安全委员会制订。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农民工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工。
九、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及时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12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
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7篇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财务资产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实施。
第三章 范围
第三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及发出的增值税发票(包含普通发票)
第四章 规定
第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一)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三)记账联,作为承运方核算承运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记账联与发票联组成。
第五条 发票的领购、保管
(一)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票领购。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资产部门保险柜。
(三)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四)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照规定装订成册,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五)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六)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七)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八)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九)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承运油(气),应税劳务,根据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 对于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核对以下内容:
(一)字迹清楚。
(二)项目填写齐全。
(三)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四)公司开票信息内容无误。
(五)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六)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自开票之日起180天,收到专用发票后,当月做请款处理的发票,与请款时将发票联抵扣联一并交财务资产部门做发票认证及账务处理。交接时要填写专用发票交接单以做备查(交接单附件)
第九条 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180天内认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增值税进项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按照水税务机关要求的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8篇 工贸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安全生产管理文件使用及档案管理的失控将会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重大的影响。为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确保资料保存的完整性、连续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后续借鉴;使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使用及档案管理。
三、 机构与职责
3.1公司设立档案室,隶属于办公室,并设置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资料的归档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制定明确的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保密程度分为公司级和部门级,公司级档案应按标准规范进行分类,有规范的档案编号和标签,并建立电子与纸张分类目录。
3.2 各部门资料管理:所属各部门必须设兼职的资料管理员,制定明确的资料管理员岗位职责,规范部门档案管理,实行部门档案与公司档案归口管理。档案的借阅和移交、销毁,必须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四 、档案管理程序
4.1安全生产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安全标准化体系各类文件。
(2)安全机构设置情况及专职、兼职安全员名单;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件及人员名单;
(4)特种设备清单及有关档案资料;
(5)危险源(点)资料及三级危险源(点)管理清单;
(6)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地压监测、岩石移动观测、粉尘浓度监测、风速、风量监测、环境监测、噪声测定等);
(7)职工健康档案及健康监护资料;
(8)职业病人档案及监护资料;
(9)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
(10)安全例会及安全日、月活动记录。
(11)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提案及整改落实情况;
(12)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和统计资料;
(13)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等有关伤亡事故管理的档案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规程,并汇编成册;
(15)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6)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实施记录;
4.1.1档案质量
4.1.2档案封面应逐项按照规定用碳素钢笔或中性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封面题名应能准确反映出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
4.1.3档案文件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破损的档案文件要进行修复处理。
4.1.4档案必须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区分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1.5档案盒表面为《档案目录》,档案盒内文件没有提名的,由档案人员根据内容拟定标题。
4.1.6档案盒封面应注明立卷人,审核人,立卷时间。
4.2立档
4.2.1档案文件材料按照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件排列在定稿之后。
4.2.2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有批复的在批复年立卷,无批复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第一年立卷;跨年度总结放在最后一年立卷。
4.2.3档案文件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收交时公文处理用纸在前,收文在后;内部制发文件,发文正稿在前,依次为公文处理用纸,发文底稿。
4.3 归档类别
4.3.1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整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类目。安全生产档案类目设置要层次分明,概念明确,案卷排列应反映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的分类体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按档案的范围宜设置以下类别:
(一)安全组织
(二)安全规章制度
(三)监督执法检查
(四)安全检查
(五)教育培训
(六)安全投入
(七)工伤保险
(八)职业病防治
(九)劳动防护用品
(十)“三同时”管理
(十一)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十二)安全用电管理
(十三)特种设备管理
(十四)事故管理
4.3.2 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录像带、照片、磁盘等)可按载体形式、所反映问题或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目。
4.3.3 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要遵照有关照片、声像、电子档案的标准,按其载体形式分别保存,并注明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互见号。
4.4档案编号
4.4.1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登记目录表》,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4.4.2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4.4.3公司档案员负责对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按照《档案登记目录表》条款“对号入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4.5归档及保存年限
4.5.1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和归档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归档,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或者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的排列并填写《卷内目录》。
4.5.2归档的同类文件资料在卷内应按保存期限分别装订,保存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4.5.2.1 永久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办法、总结,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抢救、调查、处理文件材料;
4.5.2.2 30年
安全技术管理规划、计划、通报、会议记录、安全体系建设文件材料等
4.5.2.3 10年
安全、消防教育、应急演练活动文件材料
4.5.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文件资料保存期限的补充规定。
4.5.4 归档的文件资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均不得分开。
4.5.5 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内目录表。全部档案组成后,要对档案做统一排列并编写档号。
4.6 档案日常管理
4.6.1借阅
4.6.1.1借阅手续:
(1)各部门经办人员因业务需要借阅档案时,应由其部门负责人出示书面借阅条向档案员借阅,经办人必须在公司借阅登记表上签字。
(2)档案员接到借阅条,经核查后,取出该项档案,并在借阅登记表上注明借出日期和归还日期,以备及时催还。
(3)档案归还时,经档案员核查无异后,档案即归入档夹,填写归还日期,在记录上写明“已还”字样。
4.6.1.2借阅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画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和摘抄档案。
4.6.1.3借阅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需借阅部门负责人书面请示,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4.6.1.4借阅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归还。如有其他人借阅同一档案时,应变更借阅登记,不得私自授受。
4.6.2销毁
4.6.2.1每年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由档案员编制纸质和电子的《档案销毁清册》,报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指定其监销人后方可进行销毁。《档案销毁清册》需注明:销毁档案目录、公司负责人意见、档案人签章、监销人签章、销毁时间。
4.6.2.2销前,按照清册清点;销后,在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档案销毁清册》需永久保管。
4.6.2.3保管期限已满但仍不能销毁的档案有下列四种: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未了事项;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应单独抽出立卷,直到事项完结时为止。
4.6.3移交
4.6.3.1需要进行移交的档案,需由档案员编制《档案移交登记表》,报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指定其监交人后,方可进行移交。《档案移交登记表》需注明:
移交档案目录、公司负责人意见、移交方签章、监交人签章、接收方签章、移交时间、移交原因。
4.6.3.2移交前,按照清册清点;移交后,在清册上签字,《档案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移交方和接收方各一份并永久保管。
4.6.4保密
4.6.4.1 档案室的任务是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已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主动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4.6.4.2 档案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树立全心全意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的思想,主动,准确,迅速地为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
4.6.4.3 爱护档案室的一切设施设备,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及随意翻动。
4.7档案库房管理
设置专门的档案库,对上述要求档案管理的资料进行管理,档案库要按照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等库房安全管理要求,配备防盗门窗、灭火器材、温湿度调控设施、遮光窗帘、防虫药品等档案安全保管设施和用品。应关注电子媒体文件和档案的管理,确认是否有规定,能否及时修改等。
4.8附则
在本制度框架下,公司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状况制订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发生冲突,经报办公室备案后,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9篇 工贸公司应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三、应急救援成员职责:
3.1总指挥
3.1.1全面负责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对事故与灾害的紧急处置迅速作出判断与决策;
3.1.2复查和评估事故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3.1.3指挥现场人员撤离,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3.1.4决定事故现场是否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3.1.5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处理做出安排;
3.1.6及时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1.7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3.2应急救援组长职责
3.2.1应急救援组长:
3.2.1.1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总体应急预案,提出抢险报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3.2.1.2指导抢险,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3.2.1.3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3.2.1.4审核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发生应急救援事件时为组长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2.1.5组织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3.2.1.6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行工作。
3.2.2应急救援副组长
3.2.2.1负责应急现场的直接指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方案的演练;
3.2.2.2负责组织专业救灾队伍进行事故中心地带的抢救与救灾工作;
3.2.2.3负责组织救灾队伍进行紧急情况下配合或替换专业救灾队伍抢险与救灾,防止事故或灾害扩大与蔓延。在事故调查清楚并定性的条件下,尽快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3.3协调联络组
3.3.1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3.3.2负责事故或灾害的紧急救险、救灾与处置情况的通讯指令的传达,保证领导指挥机构与各成员之间,本单位与上级和周边单位之间(如地方消防、医疗机构)信息及时沟通,完成调度、汇报、通告与救援工作;
3.3.3负责在整个救险救灾过程中与遇险人员的家属联络和接待,作好精神和生活上的安抚工作;
3.3.4负责对外消息的发布与澄清事宜;
3.3.5负责保险索赔事宜的处理,做善后事宜;
3.3.6负责应急过程的会议、记录与整理,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会议记录报告。
3.4后勤保障组
3.4.1负责应急所需的机械、装备、材料、生活保障物资的供应、组织、调集工作;
3.5抢险救灾组:救援队
3.5.1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现场安全抢险救灾工作,对抢救过程中的工艺设备、
管线以及电力等进行调整和控制,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情况。
3.5.2负责组织医疗人员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临时抢救和临时处置,并协助医护人员护送重伤员到相应的医疗机构治疗;
3.5.3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3.5.4负责组织调查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5.5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抢险救灾实施报告。
四、主要内容
4.1公司成立应急救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由生产部经理担任,协调联络、后勤保障由办公室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并保持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车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第10篇 工贸公司隐患评估分级制度
一、目的
建立公司隐患评估分级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隐患分级。
三、主要内容
3.1按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4依据公司目前的实际状况,本公司选择采用定性的分析评估方法,确定事故隐患等级。
3.5按照隐患整改能力的管理级别确定:班组级、车间级、公司级。分别指的是立足于在相应的组织范围内能够将隐患控制和整改,当自身力量不足以解决时,隐患就上升到上一级的管理层面去解决。
3.6其中的公司级隐患中的某些隐患,如果属于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则应当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余为一般事故隐患。
第11篇 工贸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及保健品的发放管理,适用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三、职责
3.1 生技部
3.1.1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和保健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并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进行完善与修订;
3.1.2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台账的建立和计划的登记、汇总工作;
3.1.3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管和验收;
3.1.4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采购、发放的审批。
3.1.5 负责相关劳动防护设施运行质量的检查与维护。
3.2 采购管理部门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及时采购,并确保其质量要求。
3.3 仓库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
3.5 各部门、车间
3.5.1 负责本部门、车间岗位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造册发放和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
3.5.2 负责本部门、车间劳动防护、应急用品的维护管理和贯彻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购置与发放
4.1.1 公司根据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
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4.1.2 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四川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又结合企业实际确定每个岗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每个工种的具体标准是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依据。
4.1.3 公司劳保防护用品按月及实际在岗人员发放,各部门、车间每月10日前将发放人员、标准、数量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表报安全管理部门门,经办公室汇总审核后,开具领料单,到仓库领取发放,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4.1.4 发放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任何部门、车间不得擅自克扣或减少发放标准。因克扣或减少员工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的工伤事故,要严肃追究责任。
4.1.5 对生产中特殊情况下需要领用的劳动用品,应按程序由本单位负责人、车间主任或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签字后,到安全管理部门门办理有关手续。
4.1.6 员工在公司内岗位变动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1.7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部门或车间负责人申报,经安全管理部门门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4.1.8 保健费要按照规定标准严格管理,定期发放。防暑降温食品要按时发放,不得随意延期。
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与保管
.1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处罚。
.2 对员工人为不穿戴防护用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除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外,同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3 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安全管理部门门及各车间必须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罚。
.4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安全管理部门门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正确掌握与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 公司配置的一般性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防护服、纱手套、胶手套等由员工自行保管。
.2 公司配置的特殊型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特种手套、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必须实行定置管理,不得人为损坏和挪着它用。
.3 对特殊型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部门门和各车间均须同时建立台帐。
.4 对特殊型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位置,并落实专人管理,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5 对特殊型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建立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立即报废、更换。
.6 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7 有毒有害岗位应配发一定数量的公用防护用具,在检修设备或处理应急情况使用,确保职工身体不受侵害。
.8 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过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验收人有权拒收,未同意让步接收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相关文件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6 相关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第12篇 工贸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各类事故。
三. 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
3.2 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 部门责任者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类事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3.4 安全管理部门承担需要向上级政府部门通报的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3.4 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四. 各类事故的界定
4.1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数字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事故: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质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公司声誉的事故。
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生产装置、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输送设备、管道及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烧毁的事故;
爆炸事故: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爆鸣事故:指发生爆鸣现象,仅造成轻微的经济损失(少于1000元)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污染事故:“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
工伤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破坏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休工天数。
五. 事故管理的分工
5.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责任者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5.2 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5.3 质量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与工程部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管理部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5.4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六. 事故报告程序
6.1 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类重大事故报告
6.1.1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处理外,应立即启动公司报警系统,并快速向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报告,
6.1.2公司总经理或其代理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奔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 总经理或其代理人和安全领导小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基本了解后,立即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向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事故报告制度,属于4.1项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非死亡但属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
6.1.4 应对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场给予妥善保护。
6.1.5 事故处置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立即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在60天内向政府部门和母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2 紧急处置类事故报告(没有涉及人员死亡)
6.2.1对发生的事故,如:火灾、大量原料产品泄露造成环境污染、设备爆裂、员工重伤等属于必须立即处置的紧急类事故,发现者除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处理外,应在启动公司报警系统同时立即向部门责任者及公司领导和关联部门报告,
6.2.2公司总经理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奔赴现
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工作,抑制事态扩大,防止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
6.2.3 上述事故紧急处置结束后,由所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进行事故调查,作成事故调查报告,向母公司通报,必要时提交政府部门。
6.3 其他类事故报告
员工轻伤、产品生产质量、设备故障等日常发生的非严重性事故,由发生部门于24小时内使用事故回顾记录报公司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责任者,事后在三天内提交事故报告书。
6.4 事故报告和提交要求
6.4.1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内容仔细,不能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对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其中需要上报政府的报告须体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 对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协助外单位作成报告提交至政府部门,但非累计在公司事故统计表中。
6. 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6. 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公司责任事故。
七.事故的抢险与救护原则
1 发生事故后,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抢险时应注意保护
现场;
2 发生重大事故时,抢险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抢险救援总指挥的统一指挥,按《应急
救援预案》进行现场抢险和警戒工作,不许擅自行动。
3 当有政府救援部门参与抢险时,本公司抢险人员,要服从政府部门总指挥的指挥,公司内部实施的非严重火灾、爆炸、死亡、重伤的一般事故抢险,要服从公司总经理或其代理人的指挥。
4 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现场或火灾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防护面具,对中毒或灼伤人员,应尽快组织急救处理。
5 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八. 事故的调查与书面报告格式
1 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要求:
轻伤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劳动保障办公室门申报工伤认定的其它人身伤害事故,可由事故单位安全主管及其他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重伤事故,则由事故单位所属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企管、人力资源、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单位所属企业安全主管部
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企管、人力资源、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企业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
1.1事故调查的程序应包括现场调查、技术鉴定等过程;
1.2事故调查取证要求包括:有关物证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人证材料收集、事故现场摄影、拍照机事故现场图绘制等。
2 职责、权利
2.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2 各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2.3 对政府部门未参与的一般事故调查,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4 类似6.1对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关联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与取证,不得阻挠或故意破坏。
3 防范措施要求
3.1 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3.2 教育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3.4 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经济考核。
4 调查报告编写要求
4.1事故调查组人员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等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概况、日期、类别、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二)事故经过
(三)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四)事故的预防措施
(五)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六)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组成员签字
(七)附件,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九. 事故处理
1 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 调查结束后,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 调查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2 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4 由管理部劳资管理负责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伤亡严重程度的鉴定,同时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5 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6 事故处理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职工中通报,使广大群众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7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如因特殊情况,政府安监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80天。
十. 事故统计与分析
11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12事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13根据统计情况分析,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十一.工伤认定及工伤评残
11.1 事故中造成重伤的人员,由政府劳动督察部门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材料,办理工伤认定。
11.2 劳动督察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重伤人员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二.事故回顾
12.1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将事故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到每个人,吸取事故教
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12.2 不定时对近期同行业事故进行及时传达学习;
12.3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历年的事故和同行业企业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与统计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十三.相关文件
13.1 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2位用户关注
22位用户关注
16位用户关注
48位用户关注
68位用户关注
48位用户关注
97位用户关注
12位用户关注
52位用户关注
24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