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村官调研留守儿童现状、学校建立帮扶机制
内容看点:关注农村儿童成长环境、提供教育帮扶实践参考
行文逻辑:调研留守儿童情况→分析生活学习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一片叶子只属于一个季节,年轻的莘莘学子拥有绚丽的青春年华。今年八月我被分到xx区xx镇xx村担任村主任助理一职,从此踏上村官之路,任重道远。
农村广阔天地大有作为。我来自xx农村,大学毕业后再次回归家乡农村。在这片希望的田野上,挥洒汗水,奉献青春,为家乡农村发展贡献自己的一己绵薄之力,深感荣焉。
驻村以后,可能与我是师范生的缘故,我对本村的留守儿童问题十分关注。工作后积极调研,掌握分析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同时,积极参与本镇08届优秀大学生村官贾苑同志创办的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的关爱活动,现在在中心担任留守儿童的语文与数学的教辅工作。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未来,所以我觉得关爱留守儿童是一件十分值得去做的事情。虽然日复一日,牺牲了自己的业余时间和假期,但是每次看到孩子们收获知识时天真的笑容,一身的疲倦随即消失,再苦再累也无怨无悔。我想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我会一直坚持下去的。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据统计,xx村共有39名留守儿童,约占全村儿童的12%,由于这些孩子长期与父母分隔两地,父母很少有机会对孩子的日常生活问题、学习教育问题和心理健康问题进行沟通,也不能对孩子身上存在的错误及时进行指出批评教育纠。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父母监护职责的缺失会极其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们在日常生活行为的失范,甚至引起违法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这次调研活动,使我对我们村留守儿童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想通过这次调研能使更多的人了解我村的留守儿童,同时希望有更多的人来关注留守儿童,给他们更多的关怀和帮助,使他们在缺少家庭关爱的时候,同样能够感觉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一、我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及学习状况
(一)、留守儿童在生活、教育上的问题
从调查的儿童中来看,由于临时监护人的年纪一般比较大,缺少精力和耐心管教孩子加上他们还要忙于地里的农活,无暇照顾孩子们。大部分孩子没有形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主要表现在对学校作业的态度和生活起居安排上。占44.1%的孩子对待学校作业的态度是草草应付得过且过,有46.7%的孩子看电视没有节制。另外,在调研中我发现一个令人心忧的现象,部分留守儿童拜金现象极为严重,帮家里干活之前,要先讲好价钱才会去干活,让人痛心。
(二)、老师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太少
大部分留守儿童表示老师很少找自己谈话,43%的留守儿童说老师根本没有找他们谈过话,而且都很害怕老师,也不希望老师找自己谈话。虽然带有儿童的心理,但是从这可以看出我们的教育工作还的确很不到位,仅有29.8%的留守儿童表示愿意和老师谈谈心里话。
(三)、学习压力大
通过调查,63%的留守儿童感到学习压力大,24%的留守儿童表示自己的学习成绩很差,也有一些表示自己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不识字,不能辅导学习,想学好没有条件。一些孩子告诉我,由于学习成绩差,就害怕爸爸妈妈会问起,而自己的家庭条件差,很多同学看不起等,这就形成很大的压力,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没有人及时为他疏导,就有可能压力变得越来越大,进而影响学习和生活。
二、我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
(一)、留守儿童普遍存在心理问题
留守儿童之所以产生心理问题,首先是年龄,因为他们大多都在十五岁以下,正是情感、品德、性格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而他们的父母在自己的孩子出生才几个月或一周岁后,就外出务工,长期与父母分离,使他们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缺乏父母的关爱,亲情失落,产生孤独感,导致心理失衡。调查发现:留守儿童中十分想念父母的占71.8%,有79.5%的留守儿童父母每年回来1次,5.1%的留守儿童父母几年回来1次,15.4%的留守儿童很少与父母电话联系。这就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消极情绪,表现出性格内向、失落自卑、自私冷漠、脆弱孤僻或焦虑、任性、暴躁,有的出现逆反心理、怨恨情绪。
(二)、临时监护人素质普遍偏低
由于大部分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大多是孩子的爷爷奶奶,他们因为年龄较大,不但要承担很多家务,而且文化层次上也不高,大多是文盲或半文盲,其中临时监护人是初中学历以上比例仅占29.6%。所以,他们教育孩子的就不会很合理,而且也不知道从心理上关心孩子,照顾孩子,不能在学习上给予帮助和指导,在教育态度、教育方法上还是老一套,他们能做到的仅仅是照顾孩子们的日常生活而已,在与孩子交流沟通上存在着很大困难。
(三)、留守儿童的行为习惯较差
部分留守儿童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生活习惯不良,表现在不讲卫生、不经常换洗衣服、挑吃挑食、乱花钱等;有的留守儿童行为习惯较差,在家里不听临时监护人的教导,顶撞祖辈、我行我素,在学校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学校的管理,成为了让人头疼的“问题儿童” 。去年我村就有四名留守儿童因触犯法律被判处十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让人值得深思。
(四)、平时缺乏亲情的关爱
父母打工对留守儿童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缺乏亲情关爱会对孩子造成许多不良的影响,最为直接的也许就是孩子在生活上很难得到很好的照顾,使孩子无法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留守儿童成长期间缺乏抚慰与关怀,这也是我们应该给予重视的。
(五)、留守儿童安全存在一定隐患
如留守儿童独自在家或路边玩耍,路上车辆较多,而老人无暇顾及,造成农村火灾或触电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存在一定隐患。在采访一陈姓村民时我了解到这样的一个悲剧,一个两岁的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在镇江打工,临时监护人爷爷奶奶又忙于干农活,无暇照看,而掉进家里附近的河中溺水身亡的案例,让人唏嘘不已,倍感痛惜。
三、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留守儿童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原因来自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面。留守儿童问题作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不应只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自己去解决的问题,而应该由全社会共同努力,为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环境和空间。因此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一)、家庭教育方面
1、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外出务工的父母及留守儿童的代理监护人员,应尽量为留守儿童营造一个温暖、关爱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使“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外出务工的父母也应加强与子女的联系和沟通,尽可能做到多关心孩子。还要加强与代理监护人、学校的联系。外出的父母要经常回家或打电话与孩子沟通,交流感情,和学校沟通掌握孩子的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外出打工的夫妻有能力的一定要把孩子带上跟随自己打工读书生活。要正确教育和引导好孩子,树立“知识改变命运的观念”。如果条件允许夫妻最好留一个在家与孩子一起生活。因为家庭的安全感和亲情的温暖是任何外力都无法取代的。
(二)、学校教育方面
1、实行留守学生的普查登记。各中小学校在新学期学生报到时将父母外出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建立“留守儿童”档案。记录“留守儿童”的个人情况和监护人及临时监护人的情况,准确掌握留守儿童的个人信息,为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在中小学校普及实行教职工结对帮扶或学生结对帮扶留守学生制度,建立“留守儿童之家”,使留守儿童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建立健全教师家访和与留守儿童谈心制度。定期召开帮扶教师、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座谈会,引导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开设亲情电话,让留守儿童的父母知道校长、班主任等老师的电话,加强学校、家长和孩子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3、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组织学生广泛参与各种动手的实践活动,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最重要的"是在学校举办的活动中,多鼓励留守儿童,多把机会留给留守学生,帮助他们走出自闭的心理障碍,帮助他们改正不良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他们养成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心态。
(三)、政府及社会方面
第一,强化政府统筹管理,加大社会支持的力度。比如在城市中打工族密集的地方,增加城市教育设施,降低打工子女的入学收费标准,逐步改善民工子女就学条件。对未能入学的民工子女可以通过开办寄宿制学校,假期学校等,逐步建立社会监管体制,打破城乡体制,给予农民工及其子女切实的市民待遇,运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帮助农民工把子女带到打工地学习和生活。开辟打工子女就学的“绿色通道”,使其享受与打工所在地孩子同等的教育待遇。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所在。
第二,镇、村两级要逐步探索帮助留守儿童教育的新思路。做好留守儿童的登记普查,在镇、村设立关爱农民工留守子女的办事机构,定期到留守家庭了解孩子们的生活、教育情况。把学校与村委联系起来,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机制,定点帮扶,及时发现报告留守儿童们的情况与动向,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保证。
第三,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引起社会的重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寻求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让外出打工的父母安心,让在家的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结语
留守儿童是未成年队伍里的重要组成部分。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一项现实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相互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关注留守儿童的生活现状,关爱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才能真正实现农村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才能使我们的社会真正实现和谐。
青春有限,选择无悔。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一切的一切都只是一个开始,关爱留守儿童是值得我去为之奉献一生的事情。
目前,广大xx村民正以崭新的面貌,饱满的热情和高昂的斗志迎接“十二五”的到来,争取在此期间全村各项事业都实现质的突破。在制定“十二五”工作目标时,我村支部书记范志红书记把留守儿童问题列为全村的工作重点之一,并提升至战略高度。我想有了全村人民的共同努力,我村留守儿童的头顶一定会出现一片蔚蓝的天空。
适用场景:城郊农村土地开发纠纷处理、法院审理土地案件准备
内容看点:城郊土地纠纷处理指南、法院审判实务参考
行文逻辑:分析案件情况→总结案件特点→归纳案件类型→明确审理原则→提出解决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重庆市主城区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XX年至XX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XX年3件;XX年5件;XX年6件;XX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XX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XX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XX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XX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后来由于城市扩张,承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5.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我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遵循的主要原则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妥善处理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原则,对于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
1.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2.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政策和法律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利益基础,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政策与法律在制定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调整机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如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土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相当强*。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导向性,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法律调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原则正确适用相关政策。
3.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调整、规范,还普遍存在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规范。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按照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乡规民约是指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规范。由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有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和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又要对借村民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司法为民原则。首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第三,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农民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并组织农民群众旁听,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保证其打得起官司。
5.延伸审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议。司法不是万能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确保案件质量。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体现出公平正义。
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处理。近年来,我院通过审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界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不具体明确,一般做法是统一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立案,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建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主要应作如下区分:(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受案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2)承包经营权纠纷。公民、集体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纠纷立案。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它是侵权类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合同类纠纷,适用法律大不相同。(3)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流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流专协议纠纷案由了立案。(4)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认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而损害农民利益,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应以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立案。这类案件多为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
2.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禁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
4.关于以抛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从法律和政策来看,无论是《土地承包法》或《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摞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或《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都未规定可以收回抛荒的承包地。据此,审判实践中,应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户抛荒承包地,现在承包方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原则上应予支持。
5.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承包地问题。出嫁女和上门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还是保留结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总的原则是不能使其权利落空。在个案处理中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对承包期内当事人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对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土地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破坏合同的严肃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7.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问题。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证据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纳入统筹安排,健全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加强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围绕农村稳定、发展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活动,发现和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避免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一些争议较大,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仍未加规范,有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而农地问题研究滞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急需高度重视。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基层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增强其权威性和凝聚力,使其在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特别是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和农村工作的方法,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带动群众,取信于民。要依法管理农村与土地相关的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凡是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严禁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逐步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最接近,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起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把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来看,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农村土地工作中出现混乱,产生矛盾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和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发包享有批准权,可以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工作。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全程监督,减少发生土地纠纷的潜在隐患。针对城市周边土地流转频繁,形式多样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见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清理、整顿,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土地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苗头,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纠纷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地主动深入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不良事端,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和解决土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5.提高对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靠农业为生,无土地则无生计。对农村存在的无地农民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应主要通过发展方法解决。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部分无地、少地农民扩大就业领域,优先安排他们参加非农岗位的技能培训、技术学习,通过把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走城镇化发展道路,在发展中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改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中不区分有地无地的情况,对无地农民应实行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农村土地矛盾。
6.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资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份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预见不足,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有的采取流转费用随年限变化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实行增加的梯度与土地价值自身的变化不相符合,亦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导致矛盾发生。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可尝试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土地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适用场景:农村儿童教育管理、留守儿童帮扶方案制定
内容看点:农村教育管理参考、留守儿童关爱实施策略
行文逻辑:调研现状→建立活动室→开通热线→开展活动→提出改进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向城市打工,这群打工族通常是将子女留在农村,交给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其他亲友看管,形成了一个特殊群体———“留守儿童”。
几年来,____镇党委、政府在对全镇留守儿童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可观的成效。为了更好地做好留守儿童工作,日前,镇妇联对我镇的留守儿童情况进行了较详尽的调研,报告如下:
我镇共有留守儿童84人,一半多家庭生活处于贫困之中。由于没有父母的照顾,留守儿童亲情缺失,儿童缺少情感和心理关怀,缺少倾诉和寻求帮助的对象,与外界不愿意接触或接触太少,一些留守儿童表现出内心封闭、情感冷漠、行为孤僻等个性特征,我行我素,自控能力差,学习成绩相对较差,有时甚至会出现违法犯罪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为了使留守儿童能够与普通孩子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快乐地成长,由镇妇联为主要牵头单位,在“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中,我们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1、建立“留守儿童”活动室
“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的亲情,在人格的成长上形成障碍。为了消除“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提高他们的自理能力和与人合作
的能力,我镇在校舍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挤出一个大会议室作为“留守儿童”活动室。让“留守儿童”在课余时间有了去处,他们在老师的引导下,诉说在家的感受,增加了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宣泄了心灵的苦痛,弥补了性格的不足。活动室里有电视、电脑和dvd,学生在活动室里可以观看电视节目和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既丰富了他们的课余生活,又陶冶了他们的心灵。
2、开通“留守儿童”家长热线
生活在完整的家庭结构中对子女的教育和发展是最为有利的。但是农村“留守儿童”缺少的就是亲情,为了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妇联与学校鼓励“留守儿童”给在外地打工的父母写信,设立“留守儿童”热线,增进了情感交流和亲子互动,让父母倾听子女的心声,掌握他们的学习情况,使他们能够充分感受到父母的爱。
3、建立“留守儿童”家访制度
“留守儿童”大多数是父母双方长年在外打工,平时很少回家,只有过年时才能全家团聚。因此我们要求授课教师在他们的父母回家时对“留守儿童”进行家访,当面向他们的父母汇报学生在学校的表现,并做好记录,这样充分发挥家庭和学校的合力作用,同时又增加了父母对学校教育的热情和关注。
4、评选留守儿童中的“三好学生”
为了宣传和树立“留守儿童”中好的典型,以他们的先进事迹激励少年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勤奋好学、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学生身心健康,我们在留守儿童中优先评选三好学生,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5、鼓励留守儿童参加各项活动,活跃他们的心情
为活跃留守儿童的心情,使他们从孤独中走出来,我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开展了诗朗诵、声乐、器乐、绘画、书法、舞蹈、合唱、课本剧等形式多样的比赛,鼓励留守儿童积极参加,在活动人选上留守儿童优先。由于方法得当、发挥了留守儿童的特长,所以在普兰店市艺术节比赛中,这些留守儿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通过活动全体学生都受到了教育,留守儿童也从中体会到在家庭要尽孝心,在学校献关心,在社会献爱心。
总之,我镇留守儿童工作得到了镇党委、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各条战线上从事这一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使留守儿童工作结出了丰硕的果实。
1、缺乏共同关爱、帮助留守儿童的长效机制。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还没有充分形成“全方位启动、全社会参与”的管理工作格局。
2、监护人与学校沟通不畅,配合上缺少默契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对孩子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多数是祖辈或亲戚,祖辈对孙辈重养轻教,娇惯溺爱,他们只能保证让留守儿童吃饱穿好,没有能力辅导和监督学生的学习,有的留守儿童出现问题了,班主任和学校通知他们到学校协助,有时他们都不愿来,有的监护人连小孩在哪个班级都不知道。
3、教师的要对这些“留守儿童”多关爱,给他们爱心,频进行家访,增加情感交流。使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更是学生情感的关怀者。这就要求学校要加强教师的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倡导终身从教的思想,做到既教书又育人。特别要对父母双方均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的家访和联系,引导学生树立积极向上的学习和生活态度。
1、要加强媒体宣传,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优势,利用宣传橱窗、
标语画册等宣传载体,精心组织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宣传教育。紧紧围绕关爱留守儿童的主题,积极宣传“以人为本”,“儿童优先”,“尊重儿童、支持儿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等新观念、新风尚,宣传国家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留守儿童的先进典型事迹。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留守儿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
2、加强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指导培训。
利用家长学校、座谈会等不同形式,组织监护人特别是祖父母的培训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监护意识和能力。
3、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由政府协调组织派出所、工商所等单位,坚持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如取缔摆摊设点现象,降低学生乱花钱、相攀比的现象,促进养成教育;打击诱惑、骚扰学生的违法行为,使学生远离不良环境。使农村“留守儿童” 的身心能够健康发展,使农村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达到和谐稳定。
适用场景: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教师履职经验分享
内容看点:农村教师奉献事迹、家庭教育指导方法
行文逻辑:关爱留守儿童→开展家校共育→履行代表职责
小李,是远离义县县城110里偏远山区的一名一线教师,任班主任工作xxxx年,关爱留守儿童、注重家长正面管教培训、对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与团训,让她的农村教育之路越走越坚实,在全县享有很高声誉。
20xx年获得锦州市科研科普先进个人;20xx年参加了为期三年的辽宁省乡村骨干教师培训;20xx年获得国家级德育科研先进实验教师;20xx年7月所教班级被评为锦州市“先进班集体”,20xx年7月所教班级被评为锦州市“先进班集体”,20xx年9月获义县人民政府优秀教师,20xx年1月被锦州市人民政府评为“锦州市基础建设年先进个人”,20xx年9月被锦州市教育局、锦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为“优秀教师”;20xx年当选为县级人大代表。
无怨无悔甘于奉献
每一个假期,小李老师都向学校、教育局报备为留守儿童无偿补课。十几年如一日,利用假期为200余人次留守儿童义务无偿辅导功课。有这样一名留守儿童,她叫池子怡,一年级入班时,其父母外出务工,由70多岁的奶奶监护,由于隔辈人的溺爱,这个孩子的依赖性太强,就连整理书包都不会。每天下班后,李老师就去她家看看,教会孩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经常给孩子的母亲打电话沟通,在李老师的劝说下,母亲放弃了打工赚钱,回家看护孩子,在她们的共同努力下,这名学生有了很大的进步。每到寒暑假,李老师让所在班级里的留守儿童到自己家里去,为孩子们免费补习15天功课。这样做,能使家长腾出时间干一些农活,减少了补课的开支,孩子又学到了知识。刚开始有的家长补完课给李老师发红包,李老师婉言拒绝的同时告诉他们放心,她会努力教好你们的孩子,为留守儿童尽一点微薄之力,让留守儿童不再孤单。
不忘初心拼搏进取
20xx年由于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李老师被评为镇“师德标兵”,并作为典型在班主任大会上作了题为“师德铸师魂”的报告。报告后,全镇针对留守儿童的现状,让班主任承担一份职责,成为留守儿童的“代理妈妈”“代理爸爸”。全体班主任齐心协力,采取多种形式,从关心留守儿童的生活入手,做“留守儿童”的引路人。由于学校全体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与关注,“问题学生”发生着的巨大变化:在学校的特长生中留守儿童占20%,在学校的各类表奖中留守儿童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关爱成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20xx年学校被评为“市级文明校”,20xx年被评为“省级文明校”。
心理健康持续护航
李老师所在班的.家校共育范例,是学校以至于全县的典型。针对家长和孩子存在的心理问题,李老师及时把脉问诊。商浩松是班里的一名特殊儿童,坐不住板凳,不咋爱学习,经过了解家长的管教方式是非打即骂,孩子不愿意学习,有时候不愿意回家。李老师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指导给家长一些养育工具(和善而坚定、花时间训练、陪伴式倾听、特别时光等),并且定期发给家长学习资料,让家长及时反馈孩子在家的表现,给家长进一步指导。一段时间后,孩子有了变化,能够在课堂上学习了,在家也与妈妈少了“战争”。家长体验到有方法的教育带来的喜悦,现在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5月份,学校“家校共育研讨课堂”将在全县做示范展示。
人大代表履职示范引导
李老师还是一名认真履职的县人大代表。组织的信任,让她倍感肩上担子的重大。在学校看到太多的孩子因为家长疏于管教,家长不能以身示范,孩子的家庭教育缺失,孩子沉迷手机游戏而走下坡路。她便利用休息时间走进各村与妇女主任联系,对在家的妇女作“远离不良嗜好,做合格妈妈”专题宣传活动,得到县、镇领导的高度评价。铁河村有一位家长,孩子上学的时候就到麻将馆打麻将,孩子在家时候就盯着手机玩麻将,对一个三年级的孩子不管不问,有时扔给孩子一个手机,手机代替了母亲的陪伴,孩子的成绩直线下降。为了能够给这名孩子更多的陪伴和关注,李老师多次找到妇女主任一起劝说家长,刚开始不理解李老师的做法,冷言冷语,经过多次苦口婆心、不厌其烦的讲道理,最终使其明白了陪伴孩子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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