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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54

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第1篇 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分级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2技术负责人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3 lng低温储罐为第三类压力容器,必须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

4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站内的工艺管道属于工业管道;按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站内的工艺管道为gc2级管道;

5 lng低温储罐外部检查(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按规定周期进行;

6压力容器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应停用;

7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8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压力管道的使用必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9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携带资料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0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携带资料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必须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校验:

b.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c.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d.温度计开罐检验时校验一次;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度防雷防静电测试时检测一次,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12运行班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班组,应做到:

a.运行工必须参加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操作证;

b.运行工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和充装系数充装操作,定时巡查罐区,做好运行记录,严禁超装、超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c.运行工要负责压力管道的巡查,经常维护保养管线阀门,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d.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阀门、法兰发生漏气需要更换密封件时,应卸压处理,严禁带压检修;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2篇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1. 企业内部的各种型号的热口锅炉,蒸汽锅炉、均按本制度执行。

2. 企业使用的锅炉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追查领导责任。

3.企业不准擅自安装新锅炉和修炉(锅炉本体部分)。如果需要安装新炉,和锅炉本体,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如锅炉使用说明书、锅炉安装图纸、质量说明书及新装和修炉理由书。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修理。

4. 锅炉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 凡是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的热水、蒸汽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应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领导负责。

6. 司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司炉操作证方可操作;无证司炉人员,一律不准操作。

7. 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规章制度都必须张贴上墙。

8. 做好炉外水质处理和炉内加药水质处理工作。

9. 锅炉房重地,无关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和逗留。

10. 严禁在锅炉房内喝酒、娱乐、洗晾衣物。

11. 当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锅炉房。

第3篇 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搞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进行。

(1)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组织编写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负责向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更新或报废注销手续,并及时向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压力容器有关部门情况或呈书面材料。

(3)对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压力容器现场检查巡视每天不少于1次,发现事故苗头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报主管领导。

(4)对压力容器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以不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技术素质。

(5)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组织制定修理技术方案,对劳动部门提出监察意见,负责整改落实。

(6)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告。

第4篇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1、加强本站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储罐、残液罐等,含安全附件以下同)、压力管道(本站的工艺管道,含安全附件,以下同)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

2、档案管理人员结合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至少包括:2.1随机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监检证书、装箱单等;2.2安装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监检验收资料;2.3修理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2.4定期检验报告给予检验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2.5压力表、安全阀、接地电阻等安全附件的检定、检测、修理、更换记录和资料;2.6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以及报废报告资料。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主要参数、购置时间、启用时间、使用登记证号、注册号码、历次检验情况等。

3、站长负责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4、操作人员对所操作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保、会排除故障),

同时要明白设备上安全附件的作用和操作步骤。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及时消除冒、滴漏现象并做好防潮、防腐、防晒、防冻防静电等相关工作。 5

5、站长负责对本站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山东省特检院菏泽分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得使用。

6、设备管理人员结合安全员每月至少对本站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检周期以检测机构规定的检验周期为准。

第5篇 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正确合理地操作使用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因为即使是容器的设计完全符合要求,制造、安装质量优良,如果操作不当,同样会造成压力容器事故。

压力容器作为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主要设备,要保证其安全运行,必须做到:

一、平稳操作

压力容器在操作过程中,压力的频繁变化和大幅度波动,对容器的抗疲劳破坏是不利的。应尽可能使操作压力保持平稳。同时,容器在运行期间,也应避免壳体温度的突然变化,以免产生过大的温度应力。

压力容器加载(升压、升温)和卸载(降压、降温)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或温度在短时间内急剧变化对容器产生不良影响。

二、防止超载

防止压力容器超载,主要是防止超压。反应容器要严格控制进料量、反应温度,防止反应失控而使容器超压,贮存容器充装进料时,要严格计量,杜绝超装,防止物料受热膨胀使容器超压。

三、状态监控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容器运行期间要不断监督容器的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容器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容器运行状态的监督控制主要从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

(一)工艺条件

主要检查操作压力、温度、液位等是否在操作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容器内工作介质化学成分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设备状况

主要检查容器本体及与之直接相联接部位如人孔、阀门、法兰、压力温度液位仪表接管等处有无变形、裂纹、泄漏、腐蚀及其它缺陷或可疑现象;容器及与其联接管道等设备有无震动、磨损;设备保温(保冷)是否完好等情况。

(三)安全装置

主要检查各安全附件、计量仪表的完好状况,如各仪表有无失准、堵塞;联锁、报警是否可靠投用,是否在允许使用期内,室外设备冬季有无冻结等。

四、紧急停运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这些现象主要有:

(1)工作压力、介质急剧变化、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液位失去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等。

第6篇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和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分别按以下规程、条例执行:

1.3.1《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3.2《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5《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6《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1.3.7《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问答》;

1.3.8《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3.9《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1.3.10《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1.3.11《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

1.4职责

1.4.1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化工中心)

1.4.1.1协调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1.4.1.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专项管理;

1.4.1.3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1.4.1.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1.5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1.6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对外联络;

1.4.1.7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4.1.8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1.9负责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2煤炭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煤炭中心)

1.4.2.1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1.4.2.2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的审核。

1.4.2.3建立健全所管辖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1.4.2.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2.5监督检查所管辖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2.6组织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4.2.7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2.8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3使用单位

1.4.3.1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具体管理;

1.4.3.2组织编制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及年、月度检修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1.4.3.3编制锅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办法;

1.4.3.4负责检修组织实施和质量验收工作;

1.4.3.5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台帐和档案资料;

1.4.3.6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技术学习进行辅导;

1.4.3.7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及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贯彻;

1.4.3.8安全附件的管理、维修、调试、检验工作。

2实施细则

2.1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2.2调拨的锅炉、压力容器,调出单位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化工中心审核方可调拨。

2.3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前由基建实业部/园区外各煤矿负责督促安装单位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前的告知及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在安装结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合同约定的交钥匙工程由安装单位或设备供货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2.3.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3.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2.3.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2.3.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2.3.5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4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4.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4.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2.4.6过量充装;

2.4.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2.4.9其他异常情况。

2.5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板等,应定期检查、校对,严格遵守安全阀和防爆板管理规定。

2.6锅炉、压力容器筒体的检修,包括补焊、挖孔、开孔由使用单位提出检修方案,报煤炭/化工中心审核,经集团公司化工板块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要报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7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8锅炉、压力容器大检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组织内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技术监督局。

2.9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检修记录、施工方案、检验报告等资料,要及时认真整理入档,妥善保存。

2.10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制定计划,并报各级备案,年终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3附则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负责解释。

3.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我公司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我公司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使用管理、检修修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适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1mpa ,小于1.6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大于0.15m,且容积大于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使用与管理

1、安全部门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2、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本规定和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

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定期检验安全附件

1、压力容器必须定期检验

介质对容器材料腐蚀情况不明,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期应缩短。

2、压力容器必须装改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爆破气、测温仪表等),使用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坚持定期检验,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

压力表、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理

1、本厂区内常用的有氧气瓶和乙炔瓶,归经营部领、存、发放管理,使用归各车间、部门维修焊工。

(1)购进的氧气、乙炔必须安全附件齐全。

(2)卸装要严格遵守氧气、乙炔运输安全规定。

(3)氧气、乙炔必须分隔存放,做为重点防火部位管理。

(4)发放时严禁沾油碰撞。

2、领、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1)谁领用,谁管理,使用不完不准外留,远离火源、热源和油类。

(2)领用检氧气、乙炔瓶符件不全,存在漏等隐患及时反馈给仓库,不准使用。

(3)运输过程中要用车辆搬运,严禁扔、滚、撞击等,遵守运输安全规定。

(4)持证焊工使用,使用中严格执行氧气、乙炔使用的安全技术规程。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五月

第8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4.1.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

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第9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

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 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

4.1.3.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 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 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 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 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 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 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第10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总 则

根据劳动部[1993]442号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凡新购进的压力容器设备,必须在劳动局建档备案,否则不能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 新进设备建档条件

1.1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1.1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1.1.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3,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

1.1.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2 建档资料齐全。

1.2.1 产品合格证

1.2.2 产品质量证明书

1.2.3 产品竣工总图

1.2.4 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1.2.5 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临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1.2.6 以上资料不齐全,设备不予验收。

1.3 使用单位建立各种制度和记录。

1.3.1 编写新进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3.2 编写日常维护和保养规程。

1.3.3 建立定期检修记录及运行记录。

1.4 设备购进单位要及时将设备的全部齐全资料转交资产运营部以备建档。

1.5 所有的压力容器设备在劳动局建档登记,颁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纪委职责

第11篇 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分级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2技术负责人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3 lng低温储罐为第三类压力容器,必须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

4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站内的工艺管道属于工业管道;按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站内的工艺管道为gc2级管道;

5 lng低温储罐外部检查(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按规定周期进行;

6压力容器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应停用;

7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8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压力管道的使用必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9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携带资料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0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携带资料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必须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校验:

b.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c.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d.温度计开罐检验时校验一次;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度防雷防静电测试时检测一次,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12运行班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班组,应做到:

a.运行工必须参加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操作证;

b.运行工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和充装系数充装操作,定时巡查罐区,做好运行记录,严禁超装、超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c.运行工要负责压力管道的巡查,经常维护保养管线阀门,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d.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阀门、法兰发生漏气需要更换密封件时,应卸压处理,严禁带压检修;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12篇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及定期检验制度

一、加强压力容器

(管道)的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及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压力容器

(管道)安全运行。

二、 只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允许使用和操作压力容器

(管道)。

三、 操作人员要切实执行岗位责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 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贮罐液位压力,温度及各关键阀门是否处于规定状态,严禁超液位、超压、超温运行,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并做好运行记录。

五、 运行中压力容器

(管道)不得超过规定压力,当罐压接近最高压力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冬季采取保温措施,防止压力容器

(管道)易存水部位冻堵。

六、 压力容器

(管道)应按规定坚持排污,一般应在进液后1__ 小时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时间应根据液化石油气含水及污物情况确定。

七、 保持安全附件安全,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八、 经常对压力容器

(管道)及其附件进行外表面维护和保养,要定期对玻璃液位计排污,和对不经常开启的门进行活动,禁止带压对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坚固。

九、 罐区运行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有人在岗掌握和检查罐区情况,应严格交接班制度。

十、 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罐区内的杂草、杂物。

十一、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十二、 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确保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压力应不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失灵的贮罐严禁使用。

十三、 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完好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m/秒,以防产生较大静电。

十四、 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值班人员均不得离岗,采取救灾措施,并听候统一指挥。

十五、 认真做好记录。

十六、 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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