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压力容器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察管理的设备之一,它的管理范围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执行,并遵守的关压力容器现行规程标准和制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各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设计
第二条 新到的压力容器都必须有相应资格单位设计,并在蓝图上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否则不能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和使用。
第三章 制造与安装
第三条 制造与安装:
(一)所有压力容器都必须在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制造,并在蓝图上加盖制造许可证的印章。
(二)现场组装的大型容器(如球罐),施工单位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具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三)制造单位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容器的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四)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五)制造单位应有严格的材料入(出)库管理制度和材料标记转移管理制度,施焊容器的焊工和无损探伤人员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制造单位应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查、试验、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探伤记录、水压、气密等完整资料。
(六)压力容器必须的完整的出厂资料,内容如下:
(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2)产品合格证
(3)产品主要受压元件使用材料一览表
(4)产品焊接试板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5)压力容器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6)焊缝射线检测报告
(7)焊缝超声波检测报告
(8)渗透检测报告
(9)磁粉检测报告
(10)热处理检验报告
(11)压力试验检验报告
(12)产品制造变更报告
(13)钢板、锻件超声波检测报告
(14)焊缝射线检测布片评定表
(15)产品监检证书
(16)产品竣工图
(17)进口压力容器应经商检并出具商检证书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 使用与维护
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逐台登记,取得技术监督局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全过程负责,并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要经压力容器常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按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程、制度;定时、定点、定路线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使用单位不得提高原设计规定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运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有详细的运行记录,当容器检验和发生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地记录并存入资料档案。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现象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操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设计许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时;
(2)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时;
(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焊缝开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5)对不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第五章 检修与修理
第五条 检修与修理
(一)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由国家授权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结果负责。
(三)经过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必须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评定出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经检验员和技术总负责签字后生效,同时指明压力容器可否继续使用或需要采取降压操作监护使用等措施。
(四)压力容器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经设计部门的同意后保证受压元件原有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修复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提供详细修复资料和报告,使用单位将其存档。
第六章 安全附件
第六条 安全附件要求:
(一)安全阀应每年至少要进行定压检验一次,其内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换、定压、气密试验、耐压试验,并做好详细记录,出具安全阀定压报告,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必须有日期的铅封,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和安全部门人员参加试验。
(二)爆破片应每个大检修周期更换一次。
(三)压力表每年必须检验一次,并填上有日期的铅封。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液化气铁路罐车和液化气汽车罐车,每年年初必须在本厂机动处报检验计划,年底报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xxxx。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移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1. 为了规范安阳加气母站安全附件的管理,保证安全附件的有效性,确保作业人员和运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安阳加气母站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
3. 安全附件实行安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二、职责
2.1 在用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液位计、温度计及安全连锁装置)由设备管理员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2.2 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等显示装置、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由安全员负责监督,设备管理员负责维护保养。
2.3 站长负责对安全附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基本要求
3.1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3.2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
3.3 各类安全装置的检修要纳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并留有记录。
3.4 各类安全装置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3.5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必须立即复原。
四、安全附件的选型
1.安全阀的选型应取决于工艺条件和操作介质的特性。
(1)对于易燃、毒性为极度或高度危害的介质,必须采用封闭式安全阀,需要有提升机构时,则必须采用封闭式带扳手安全阀;
(2)对于开启压力大于3mpa的蒸汽用安全阀或介质温度超过235℃的气体用安全阀,应采用带散热器的安全阀;
(3)对于空气、蒸汽等非危害介质,可选用半封闭式和敞开式安全阀,且应备有可靠的提升机构;
(4)高压容器及安全泄放量大而壁厚又不富裕的中、低压容器应采用全启式安全阀;
(5)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采用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作为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时,则系统每个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必须与其相适应;
(6)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2.爆破片的选用应综合考虑压力容器的介质特性、工艺条件及载荷特性等方面因素。
(1)对于腐蚀性介质,宜采用开缝正拱型爆破片,或在与介质的接触面上覆盖有金属或非金属保护膜的普通巨拱型爆破片,爆破片所用材料不允许被介质腐蚀;
(2)对易燃介质不宜采用铸铁、碳钢等破裂时产生火花的膜片;
(3)膜片的使用温度必须高于介质温度;
(4)对承受脉动载荷的中、低压容器优先采用反拱型爆破片;
(5)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等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3.压力表的选用应达到如下要求:
(1)必须与压力容器内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液位计选用应达到如下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盛装0℃以下介质的选用防霜液面计;
(3)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5.设计选用安全阀应充分考虑装置(或容器)的运行周期,采用适合在线校验或能够保证定期校验的结构。
6.对重要容器,应设计在线备用安全阀,并在安全阀前后加装截止阀。
7.为便于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切换及清洗,应在安全阀与容器之间装设切断阀,阀门的结构和通径尺寸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泄放。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时,截止阀必须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8.与安全阀进口连接的管及管件的截面积必须大于安全阀的截面积。
9.封闭式安全阀应配置排放管,排放管的直径必须大于安全阀出口的公称直径。两个以上安全阀共用一根排放管时,排放总管的截面积必须大于所有安全阀出口管的总和。
10.氧气与可燃气体或其它能相互产生化学反应的气体不能共用一根排放管。
11.杠杆式安全阀应设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12.对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五.安全附件的采购与验收
1.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生产厂家。其中爆破片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2.采购的国产安全阀应符合gb12241、gb12242、gb12243标准。
3.根据制造厂样本选购安全阀时,必须注明:
(1)安全阀型号、公称通径(必要时注明流通直径);
(2)弹簧工作压力等级、整定压力。
4.每只安全阀应有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铭牌上的内容;
(2)制造依据的标准;
(3)出厂检验报告;
(4)监检报告;
(5)其它特殊要求。
5.每只安全阀都应在阀体的显著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1)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2)阀门型号、型式、规格;
(3)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
(5)阀座喉径;
(6)排放系数;
(7)适用介质、温度;
(8)检验合格标志、监检标志;
(9)出厂年月。
6.其它安全附件应有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爆破片应符合gb567《爆破片与爆破片装置》的要求,产品质量证明书中应明确使用寿命(一般应不少于4年)。
7.对于出厂资料不全及铭牌标注模糊不清或缺项,收货部门不得验收入库。
8.安全阀出厂校验前,各使用部门应在安全阀上做好标识,以免发生错乱。
9.对进口安全附件,其设计、试验、标志及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规范。
六.安全附件的安装
1.安全附件资料在工程完工后必须随竣工资料由供应或建设单位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否则,该项目不得予以验收。
2.新安全阀在安装前,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并加铅封后才能安装使用。
3.使用部门审定和变更安全阀定压值时,必需由使用部门、设备部门和安全部门三方联合确认。
4.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1)安全阀必须校验合格并打上铅封后,才能安装。安装时,不能损坏铅封,如有损坏应重新校验。
(2)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3)盛装液化气体容器上的安全阀,必须安装在其气相部位;
(4)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通管应尽量避免急转弯和截面的局部收缩;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在线检验;
(6)就地排放的安全阀排放口应高出临近操作人员一米以上。
5.在室外安装的安全阀,应有可靠的防冻设施。
6.封闭式安全阀应配置排放管,排放管应尽量避免曲折、急转弯并加以适当支撑。
7.安全阀与其它连接管路上的连接螺栓必须均匀上紧,以免阀体产生附加应力。
七.安全附件使用与管理:
1.设备管理员应对安全附件的技术管理负责,并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设备管理员负责安全附件的技术管理,安全员进行安全监督。
3.安全附件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附件的技术规定;
(2)参加安全附件的验收;
(3)负责检查安全附件的运行和维修情况;
(4)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当年安全附件数量和变动情况统计报表、安全阀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制定安全附件管理规章制度;
(6)参加安全附件事故调查;
(7)负责安全附件技术资料的管理。
4.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统一格式的安全附件技术档案。
5.安全阀的使用应在工艺及岗位操作规程中,对安全阀明确提出以下安全操作要求:
(1)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最低工作温度、整定压力);
(2)安全阀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仅限于带扳手的安全阀);
(3)安全阀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6.安全阀运行中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一次。下列项目应重点检查:
(1)铭牌是否完整;
(2)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
(3)与安全阀配合使用的切断阀是否全开,铅封是否完好;
(4)运行中是否出现异常;
(5)运行中超过整定压力是否可灵活起跳。
7.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有关上级报告:
(1)超压不起跳;
(2)起跳后不回座;
(3)出现泄漏;
(4)安全阀前切断阀及安全阀铅封脱落。
8.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安全阀前切断阀应处在全开位置并加铅封。严禁任意将安全阀顶死、取消或关闭切断阀。改变安全附件运行状况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9.安全阀带压工作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需要进行修理等项工作时,使用单位应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同意,在实际操作中安全部门必须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10.严禁操作人员私自开拆铅封或调整安全阀的整定螺钉。
11.备用安全阀应妥善保管和维护。
八.安全附件校验与修理
1.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执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
2.使用中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
3.安全阀校验合格证由设备部归档,各使用部门在安全阀台帐中做好相应记录。
3.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4.爆破片应按其使用寿命,定期进行更换。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阀严禁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未经检验或校验时动作不灵活的。
6.运行中安全阀因故起跳,应及时重新校验。
7.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校验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级。在线校验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8.安全阀到期时,首先设备管理人员确认,上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审定;在工艺条件稳定的情况下,落实监护措施,由本单位安全部门人员监督,方可关闭根阀,更换备用安全阀。
9.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10.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检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6)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标的缺陷。
11.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液位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使用部门应对液位计实行定期检查,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规定检查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第3篇 压力容器机房管理制度
1、机房重地,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2、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开机前必须检查各项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处于完好状态,各阀门处于正常位置,打开冷却水系统,检查各处的润滑油标准,管道是否符合要求。
4、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和使用设备。
5、认真监视好压力容器的仪器、仪表,做好容器、设备的运行记录。
6、运行中要经常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及时进行调整。
7、在运转中若发生不正常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检修前应切断电源,打开排气阀,放出气罐的气体。
8、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做好记录。
9、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做好记录。
10、空压机实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做好记录。
11、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保存好技术资料,正确使用设备。
12、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4篇 压力容器和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安全生产
2.职责要求
2.1根据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规定,为避免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定本制度。
2.2购买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向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买。新购或进口产品入厂时必须资料齐全,其中包括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安装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2.3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工作必须由经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的施工单位承担。
2.4安装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索取竣工图,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报我厂有关单位组织验收,报市劳动局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投产使用,试运时的保运任务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2.5使用单位应对每台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档,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等级卡片、安装资料、修理和检测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2.6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性能和工艺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最少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2.6.1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6.2操作方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2.6.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方法。
2.6.4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2.7司炉工的管理按原劳动部颁发的“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掌握应知应会基本技能后,经考试合格者,由地方劳动部门发给司炉操作证,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上岗;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不合格者不得独立顶岗。
2.8岗位操作人员要安保部和有关车间协商时间,对其进行安全考核,合格后经安保部办理,由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批后发给安全作业证,上班工作时必须携带,以备检查。
2.9当班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责任制,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定时、定线、定点、认真的进行巡回检查,并工整地做好操作记录。
2.10操作工必须严格按照各项工艺指标的要求进行操作。
2.1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2.11.1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2.11.2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的缺陷危及安全;
2.11.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紧固体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11.4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直接威胁到容器安全运行。
2.12运行中的蒸汽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2.12.1水位下降到《规程》中规定的下限水位以下时;
2.12.2不断加大给水量或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2.12.3锅炉水位已升到规程所规定的上限水位以上时;
2.12.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
2.12.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2.12.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2.12.7燃烧设备损坏、炉腔倒塌或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危害锅炉安全运行;
2.12.8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2.13非当班者,不经许可不得乱动一切开关和阀门(紧危情况除外)。
2.14任何人不得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违章作业的命令。
2.15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年度检验。
2.16运行的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17运行的蒸汽锅炉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18检验前必须做到检验设备与其他设备和管线完全可靠的距离,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含量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检验容器所用的照明灯须用低压防爆灯,其它仪器、工具的电源不得超过12伏。
2.19蒸汽锅炉停炉检验的重点:
2.19.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19.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是在开孔、铆缝、焊缝、板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2.19.3管壁有无腐蚀和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吹灰器作用附近的管壁;
2.19.4铆缝是否严密,有无脆化;
2.19.5胀口是否严密,管壁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2.19.6锅炉的拉掌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断裂和腐蚀;
2.19.7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2.19.8锅炉和砖衬接触有无腐蚀;
2.19.9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2.19.10给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管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2.19.11安全附件是否合理、可靠,通向水位表、低水位自动灭火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开孔是否有堵塞。
2.19.12自动控制、连锁装置、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2.20压力容器检查项目:
2.20.1外部检查:
1容器的防腐层、保温层及设备铭牌是否完好。
2容器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现象。
3容器的接管焊缝、受压元件等有无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5紧固螺栓是否完好,基础有无下沉、倾斜等异常现象。
2.20.2内外部检查项目:
1外部检查的全部项目。
2容器内外表面、开孔、接管处有无介质腐蚀或冲刷现象。
3容器的所有焊缝、封头过渡区和其他压力集中的部位有无裂纹,有怀疑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探伤或10倍放大镜检查,如发现有表面裂纹时,还应用超声波或射线进一步抽查焊缝总长的20%(锻制或拔制的无缝容器,抽查面积应小于总面积的20%),如没发现表面裂纹,则不需对制造时已进行100%无损探伤检查的容器作进一步的抽查。
4有衬里的容器,衬里是否有凸起、开裂及其它损坏现象,发现衬里出现上述现象有可能影响容器本体时,应将该处衬里部分全部去掉,并检查壳体是否有腐蚀或裂纹。
5筒体、封头等通过上述检验后,发现内外表面有腐蚀等现象时,应对有怀疑部位进行多处壁厚测量,测量的壁厚如小于最小壁厚时,应重新进行强度核算,并提出可否继续使用的建议和 最高工作压力。
6容器内壁如由于温度、压力、介质腐蚀作用有可以引起金属材料金相组织或连续破坏时(如脱碳、应力腐蚀的晶间腐蚀、疲劳裂纹等),必要时进行金相检验和表面硬度测定并作出检验报告。
7高压、超高压容器的主要紧固螺栓,应逐个进行外形宏观检查(螺纹、园角过渡部位、长度等)。
2.20.3全面检查:
1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查的全部内容。
2对主要焊缝(或壳体)进行无损探伤抽查,抽查长度为容器焊接总长(或壳体总面积)的20%,对高压、超高压的反应器,应进行100%的超声波探伤,必要时还应做表面探伤。
2.21除定期检查外,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2.21.1新装、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的。
2.21.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2.21.3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2.2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做内外部检验.
2.22.1停止使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
2.22.2由外单位拆卸调入将安装使用的。
2.22.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影响强度的。
2.22.4更换容器衬里的。
2.23耐压试验除特殊情况外应以水为介质,用气(液)体试压时,试验前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2.24锅炉水压试验压力如下表:
名称
锅检工作压力kgf/cm2
试验压力kgf/cm2
锅炉本体
p<6
1.5p≮2
锅炉本体
6~12
p+3
锅炉本体
p>;12
1.25p
过热器
任何压力
与本体试验压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气
任何压力
1.25p+5
2.25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压力除应符合图纸要求外,也不应小于下表规定值:
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压力规定
容器名称
压力等级
耐压试验压力
pjη·p·kgf/cm2
气密试验压力
kgf/cm2
器
非 铸 造 容
低压
液(水)压
气压
1.00p
1.25p
1.20p
中压
1.25p
1.15p
1.00p
高压
1.25p
1.00p
超高压
1.25p
1.00p
壁温≤200℃的容器,耐压试验压力为pt乘以[ ]/[ ]t
即ptt=pt·[ ]/[ ]t=η·p·[ ]/[ ]t
式中:p 容器的设计压力㎏/cm2
ptt耐压试验压力,㎏/cm2(≥200 ℃)
pt 耐压试验压力 ㎏/cm2(常温)
η 耐压试验系数( 按上表 )
[ ] 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应力kgf/cm2
[ ]t 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kgf/cm2
当[ ]/[ ]t>1.8时取1.8
2.26锅炉水压试验合格后标准:
2.26.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26.2铆缝和张口处,在降到工作压力后不漏水。
2.26.3水压试验压力用肉眼观察,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2.27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合格标准:
2.27.1容器和各部焊缝无渗漏。
2.27.2容器无可见的异常变形。
2.27.3经返修,焊补深度>9㎜或大于壁厚一半的钢制容器,焊补部位按原探伤方法进行复查无超过原定标准的缺陷。
2.28检验完毕后,检验人员应对所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作出检验报告,报告应指明锅炉或压力容器是否能继续操作使用或需采取降压操作,特别监测等措施,检验报告应存入设备档案中。
2.29经检查认为锅炉、压力容器缺陷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厂领导,如厂领导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则操作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2.30 经鉴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按承压设备使用。
2.3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必须装安全阀(或爆破片)和压力指示仪表:
2.31.1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因物料的化学反应,使其内压增加的容器。
2.31.2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
2.31.3最高工作压力小于压力来源处压力的容器。
2.31.4由于生产工作介质(如粘性大、腐蚀、有毒)等原因,安全阀不能可靠地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代替安全阀或者两者重叠使用。
2.31.5压力来源没有安全阀和压力表的容器。
2.32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和爆破片的爆破压力不得超过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如用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作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时,应复核每个容器的强度,锅炉汽包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按下表进行调整和校验。
锅炉工作压力kgf/cm2
安全阀开启压力kgf/cm2p
<13
p+0.2 p+0.5
13~39
1.04p 1.06p
>39
1.05p 1.08p
锅炉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压力调整,有过热器时按较低压力调整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对于冲量式的安全阀部分,指冲量接出点的工作压力,其他则为装置点的工作压力。
2.33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锅炉的最大连续蒸发量和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口应装放空导管,并引到安全地点或进行妥善处理。
2.34安全阀应定期校验,每年至少一次。爆破片也应每年更换一次,安全阀校验后应加铅封,校验记录应存入设备档案中。
2.35未经检验合格和无铅封的压力表不准使用,使用中如指针失灵、刻度不清、表面破裂、指针不回零、铅封损坏等均应立即更换,选择压力表时应考虑介质的腐蚀性。
2.36压力表刻度极限至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2倍,表盘上划有红线指出工作范围,表盘直径应≮100㎜。
2.37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日志和仪表自动记录纸不得乱动,应妥善保管。
2.38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本着“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2.39锅炉或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除因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措施外,一定要保护好现场,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用电话报告值班调度和安保部,对于玩忽职守,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3.相关记录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第5篇 压力容器检验管理制度(1)
1、制订检验计划,落实检验单位,提出检验过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实检验资金。
2、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详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内容)。
3、积极配合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并检查验收检验质量。
4、认真做好检验后的开工准备,凭检验报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检查安全附件的调校情况。
6、提供诸如螺栓、密封之类的易损件,便于及时更换。
7、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点都位不少查,绘制年度检查记录表式,确定检查项目与内容。
8、按时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在投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整理归档。
9、针对检验或年度检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情况。
10、本单位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6篇 压力容器管理使用制度(1)
(一)遵守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各项规定。
(二)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设备、动力部具体全面负责、安全技术部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
(三)本企业严禁制造压力容器。
(四)新装压力容器前,必须经设备、动力工程部,安全技术部检查容器制造厂家资质、相关证书及技术资料。按规定试压确认记录正常,方可安装。
(五)使用容器部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会同设备动力工程部制定容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安全技术部及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同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生产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并按规定按时统计上报给安全技术部。
(七)使用部门,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八)容器操作人员,由使用部门组织,设备、动力工程部组织培训教育,安全技术部监督、考核与考试合格,领有“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特种作业须经上级安全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并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方得上岗操作。
(九)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异常现象,操作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车间及主管部门。
(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按照工艺操作,控制允许最高温度和压力;开车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运行中注意重点检查主要项目和部位,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操作人员要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逻检查、认真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班制度。
(十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设备、动力工程部具体执行,安全技术部监督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
第7篇 采油厂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采油厂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职责、主要控制环节、考核与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术语
3.1压力容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一般管理要求
4.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4.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安全生产、本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2.4经过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4.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4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4.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由劳动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4.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蚀等。放置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4.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
4.9压力容器必须登记、申报、建立档案。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4.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件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管理职责
5.1厂主管安全的副厂长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机动处职责
机动处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5.2.2组织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3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5.2.4编制、审核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5.2.5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5.2.6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并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5.2.7组织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2.8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5.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验、使用和维护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5.3使用单位职责
5.3.1保证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具有办证所必须的归档资料。
5.3.2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5.3.4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5.3.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3.5.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5.3.5.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3.5.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5.4操作人员职责
5.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经营部报告:
5.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4.1.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4.1.6过量充装。
5.4.1.7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4.2参加压力容器维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定。
6.主要控制环节
6.1购置
6.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应执行有关规定并向机动处提供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压力容器办证资料包括:
6.1.1.1产品合格证。
6.1.1.2产品质量证明书。
6.1.1.3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6.1.1.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1.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6.1.3经营部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6.2登记、申报、建档
6.2.2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6.2.3不具备以下建档登记条件的不准使用:
6.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l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条款要求的。
6.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经营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经营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6.3修理与改造
6.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担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应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6.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方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6.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由维修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6.4定期检验
6.4.1机动处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6.4.2机动处负责提出检验费用预算,计划部门负责落实费用。
6.4.3机动处按规定确定定期检验期限。
6.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安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6.4.5使用单位负责将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交机动处统一保存。
7考核与奖惩
依据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7.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除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2.1由于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监察处罚的。
7.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
7.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7.4机动处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领导处理,必要时报主管副厂长。
附录:压力容器安全性检查表
内容
说明及结果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为不合格:
(1)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无严重腐蚀和严重损伤
(3)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压计等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定期校验
(4)无渗漏现象
(5)容器门的关闭装置应安全可靠
检查人:
检查日期:
第8篇 炼铁厂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我厂更安全、合理的供应和使用氮气、煤气、氧气、蒸汽和水,特制定全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厂范围内氮气储气罐等压力容器,氮气、蒸汽等介质压力管道。
3内容
3.1压力容器、管道和设施的设计工艺参数,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如需改造,应报告厂主管部门,私自更改的处罚责任人5分。
3.2使用单位必须树立成本管理意识,未经厂领导批准,厂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改接压力管道,杜绝外单位改接我厂压力管道,否则处罚责任人15分。
3.3压力容器及管道上的阀门、电气仪表元件、密封件等,必须使用符合工艺操作要求的产品,氧气管道上的附属设施必须使用氧气专用设施,不得用其它代替,否则处罚责任人15分。
3.4压力容器、管道和设施上的压力调整装置、安全阀等,一经管理部门调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处罚责任人15分。
3.5压力管道调压阀组平台严禁烟火,不得在平台、管道设施上点火烘烤、吸烟等,否则处罚责任15分。
3.6调压阀组平台、设施严禁无关人员攀登,否则处罚责任5分。
3.7压力容器附属设施严禁无关人员操作,否则处罚责任人5分。
3.8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通晓容器结构和工艺流程,经理论和实际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否则处罚责任人5分。
3.9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操作,严防压力容器与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超温、超压、过冷和强腐蚀条件下运行,否则处罚责任人5分。
3.10确保压力管道保温层无破损、跌落等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防腐层完好,发现以上问题及时向车间领导、设备科技术人员汇报处理,否则处罚责任人5分。
3.11富氧管道、设施间必须用金属导体连成连续导电体,连接用的金属导体不得有腐蚀、断裂现象,如有以上现象,及时更换处理,否则处罚责任人5分。
3.12富氧管道、设施需气、电焊时,必须经厂安全部门批准,否则考核责任人5分。
第9篇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我公司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我公司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使用管理、检修修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适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1mpa ,小于1.6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大于0.15m,且容积大于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使用与管理
1、安全部门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2、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本规定和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
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定期检验安全附件
1、压力容器必须定期检验
介质对容器材料腐蚀情况不明,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期应缩短。
2、压力容器必须装改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爆破气、测温仪表等),使用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坚持定期检验,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
压力表、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理
1、本厂区内常用的有氧气瓶和乙炔瓶,归经营部领、存、发放管理,使用归各车间、部门维修焊工。
(1)购进的氧气、乙炔必须安全附件齐全。
(2)卸装要严格遵守氧气、乙炔运输安全规定。
(3)氧气、乙炔必须分隔存放,做为重点防火部位管理。
(4)发放时严禁沾油碰撞。
2、领、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1)谁领用,谁管理,使用不完不准外留,远离火源、热源和油类。
(2)领用检氧气、乙炔瓶符件不全,存在漏等隐患及时反馈给仓库,不准使用。
(3)运输过程中要用车辆搬运,严禁扔、滚、撞击等,遵守运输安全规定。
(4)持证焊工使用,使用中严格执行氧气、乙炔使用的安全技术规程。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五月
第10篇 压力容器及锅炉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及锅炉的管理制度,保护人身安全,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和使用压力容器或锅炉的单位。
第三章 压力容器管理
第三条 压力容器:是指同时具备下面三个条件,《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所监察范围内的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 a (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3.介质为气体 、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四条 安装、试车、验收
1.新购压力容器安装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对该产品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验收(必要时安排进行检验),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的技术人员签字确认,方可进行安装工作。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进行安装。未经商检或商检不合格的进口压力容器(含二手压力容器 )不得安装。
2.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部)标准、规范,并符合图纸要求。
3.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焊工、检验人员必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并在资格有效期及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4.压力容器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①压力容器的全部出厂技术资料(已移交使用单位的除外)。
②压力容器的安装记录。
③安全附件校验记录。
④压力容器及其所属管道的组件焊接记录及检验报告。
⑤压力容器缺陷的返修记录及复验报告。
⑥耐压试验记录。
5.大型、关键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制定试车方案,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共同参加试车。试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发生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
6.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将其投入使用。 第五条 使用与维护管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专人负责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工作,做到每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
2.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的产权单位应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收集有关的技术标准、资料;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出厂技术资料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资料,并向工程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及各种变更、注销工作。
3.必须建立压力容器台帐、检验台帐;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使用条件和定期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反馈各种情况。
4.参加压力容器安装(或修理)的验收及试车工作。
5.制定并检查压力容器使用维护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规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压力容器的基本参数、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②压力容器的操作方式、开停车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③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顺序、检查周期、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判断方法,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④压力容器停用时的维护和检查方法。
6.检查压力容器运行、维护(或维修)情况。
7.制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安全附件校验计划,并组织贯彻执行。
8.组织对从事压力容器的焊接、操作、检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技能培训和考核(考试)工作,相关人员必须具有资格证书。
9.组织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分析和报告。
10.提高在用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水平。
11.压力容器的租赁必须有经工程部审查合格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必须满足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承租单位必须有由发租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的复印件。承租单位必须满足发租单位提出的定期检验要求。
1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或继续)使用
①压力容器未进行注册等级。
②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即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又不按程序申报备案。
③危及安全的缺陷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修复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④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13.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发生的异常现象,必须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4.压力容器承压使用时,严禁对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工作。
15.室外安装的压力容器应处于良好、可靠的避雷保护范围内。盛装易燃、助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必须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静电保护接地装置,并必须定期检查。条件许可的单位还应设立隔离墙或防火区域。 第六条 定期检查
1.压力容器的检验应由经过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专业检验人员(检验员、检测人员)须经资格考试并合格后,方可从事合格项目的工作。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工程部。
3.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内部检查、耐压试验。
第七条 安全附件
1.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安全泄压装置 、参数监测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
2.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略高于最大工作压力。
3.压力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②压力表的精度应满足以下要求:用于低压压力容器,不应低于2.5级。
③压力表的量程应为压力容器最大工作压力的2倍为宜。
④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校验(检定)周期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第四章 锅炉管理
第八条 锅炉在使用中具有高温、高压的特点,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必须加强对工业锅炉的管理。
第九条 锅炉管理职责分工
1.工程部负责对生产系统工业锅炉的归口管理。
2.工程部负责办理锅炉安全使用合格证,安全科和管理部组织锅炉司炉工考试,司炉工必须具有操作证。使用单位和工程部共同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锅炉的使用与维护
1.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原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原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蒸汽锅炉使用证”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3.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者才能独立上岗操作,任何人不得指令或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
4.锅炉里的排烟与排灰,应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5.投入运行的锅炉,必须制订下列规程和制度
①使用与维护规程。
②岗位运行记录制度。
③水质化验制度。
④交接班制度。
⑤巡回检查制度。
6.运行及新安装的锅炉都必须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并制订水质标准和对水质的管理办法,定期对软水剂蒸汽品质进行分析化验。
7.对运行的锅炉,要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检查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8.锅炉设备的维护要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锅炉的档案管理
1.锅炉的档案管理,由工程部建立相应的档案。
2.每台工业锅炉都要建立档案,其内容至少包括:
①技术规范、产品说明书。
②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③受压部件的强度计算及安全阀排气量计算资料。
④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质量试验证明)。
⑤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
⑥锅炉机组安装记录和调试记录。
⑦锅炉历次大、中修技术记录及改造记录资料。 ⑧运行中试验记录。 ⑨设备事故记录,运行中异常现象及处理记录。 ⑩现场运行、检修规程历次修订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4.1.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
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第12篇 分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压力容器管理人员的职责
1、机械电力处职责
(1)负责监督和协调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压力容器的规程、规定及文件。
(3)负责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和使用证的取证工作。
(4)负责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5)负责审定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审核验收方案、参加验收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年报。
(8)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上报工作,并对预防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9)检查分厂对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
2、分厂职责
(1)分厂厂长对本分厂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负全面责任,应负责组织编制压力 容器的检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2)各分厂负责本单位的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建立、健全与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和上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和检验计划。
(4)负责填报压力容器年变更情况及申请新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工作。
(5)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检验后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登记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 (6)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学习和辅导工作。
(7)做好安全装置的定期检验和管理工作
(8)参与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负责预防措施的贯彻。
(9)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压力容器万面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10)负责编制压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万案。
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容器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持'证'万可独立操作。操作人虽戍熟悉设备及容器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日采取的防范措施、处理方法。
2设备运行启动前应巡视,检查设备状况有否异常;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头、阀门有否泄漏,并查看运行参数要求,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当符合安全条件时。力可启动设备,便容器投入运行。
3容器及设备的开,停车必须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分段分级缓慢升、降压力,也不得急剧升温或降温。工作申应严格控制工艺条件,观察监测仪表或装置,附件,严防容器超温、超压运行。
对于升压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温低于规定温度下升压。对液化气体容器,每次空罐充装时,必须严格控制物料充装速度,严防壁温过低发生脆断,严格控制充装量,防止满液或超装产生爆炸事故。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质,应防止泄露、错装,保持场所通风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对于有内衬和耐火材料衬里的反应容器,在操作或停车充氮期间,均应定时检查壁温,如有疑问,应进行复查。每次投入反应的物料,应称量准确,且物料规格应符合工艺要求。
5工作中,应定时、定点、定线、定项进行巡回检查。对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每班应按有关规定检查,试验。有关巡视,检查、调试的情况应载入值班日记和设备缺陷记录。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1)容器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时;
(2)容器主要承压元件发生裂纹、赋包、变形、泄漏,不能延长至下一个检修周期处理时;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胁容器正常运行时。
7压力容器紧急停用后,再次开车,须经主管领导及技术总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况下盲目开车。
从压力容器运行或进行耐压试验时,严禁对承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对于操作规程许可的热紧固、运行调试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
容器运行或耐压试验需要调试,检查时,人的头部应避开事故源。检查路线应按确定部位进行。
9进入容器内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断压力源应用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和管道,并应有明显的隔断标
记,禁止仅仅用阀门代替盲板隔断。断开电源后的配电箱、柜应上锁,挂警示牌;
(2)盛装易燃、有毒、剧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监测,取样分析合格;
锄将容器人、手孔全部打开,通风放散达到要求。
10对停用和备用的容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及停车检查工作。必要时,操作者应进行排放,清洗干净和置换。
四、巡线检查制度
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 @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容器封头、法兰、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容器本体及其管道振动情况;
容器基础是否完好、地脚螺栓是否松动、锈蚀;
容器是否存在倾斜等异常现象;
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与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1外部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或停车时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掘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外部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外部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容器检
验资格的单位。外部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3外部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检查项目按照《容检规》的要求。
4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5外部检验发现容器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6内外部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压力容器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l级和2级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午;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检验周期-般不超过3年,容器检验周期可根据《容规》适当延长或缩短。
7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 (取得在用压力容器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容器,下同)进行。从事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
8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9各分厂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计划并报机电处,安排内外部检验工作,做好内外部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压力容器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搭脚手架、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工作。
10规定的内外部检验项目是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
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11固定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为每两个内外部检验周期内进行1次,移动压力容器一般为每6年进行i次。
六、压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经过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后上岗。
2操作工应经常参加生产调度处组织培训的压力容器操作法,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参加总厂组织的有关技术、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t训学习。
4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熟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等相关标准规程中的内容和知识。
七、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容器的重要依据。j'「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并且要求建立一台一档,容器的技术档案包括;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
2原始设计、制造资料(包括压力容器的设计计算书、竣工图纸、质量证明书,监检证明书,;
3三类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吉;
4使用资料
(1)压力容器的运行记录 (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 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昔;
(3)压力容器变更记录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记录);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压力容器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八、压力容器事故处理制度
1对盛装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2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吉主管部 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吉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4事故报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6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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