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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安全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5 热度:13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及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相关精神,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保证我局基建工作特别是即将开始的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和西部农网改造工程的安全,结合正在开展的反事故斗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工作会、年中工作会、基建工作会、施工企业稳定工作会等重大会议对基建安全工作的要求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并以此指导本局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施工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对工程项目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2、为配合工程实施,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立建全安全保证体系,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资质、素质必须满足要求。

3、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必须齐全、有效,更新完善及时。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安全措施计划、交通管理制度等。

4、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严格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及措施,不准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施工方案。

5、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施工企业应以省电力公司相关规定及危险点控制与分析标准等为指导,根据工程项目具体特点,对危险点作出准确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控制办法,并报送建设管理单位和书面通知参与施工作业的相关人员。

6、重大、特殊、危险作业必须编写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并报电业局审批,同时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现场作业时加强监督。

7、大力推进标准化作业。

8、人员培训:各施工企业必须对项目管理人员、职工、其他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中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临时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签定正式用工合同;(2)临时工必须经体检及三级安全培训、考试并合格后方能上岗;(3)临时工必须由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同时应对临时工工作范围与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10、安全工器具和大型机械的安全使用:安全工器具必须定期检验、检测并建立台账,对大型施工机械必须建立操作规程,并应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同时加强对大型机械的后保养维护。

11、分包管理: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分包,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分包的主体工程部分严禁分包,对可以分包的部分应选择资质合格的企业进行分包,并将分包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电业局。

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1)分包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合同中安全工作条款禁止签定“霸王条款”或“生死合同”。(2)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划分、奖惩原则、安措费等。(3)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制定明确的制度和得力的措施。(4)对分包单位员工应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对待,同等考核、奖惩。

12、现场施工组织:

施工承包企业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措施,工地各类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施工通道必须通畅、安全。

三、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的组织与建设

1、根据工程项目特征的要求设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并执照所设立的组织机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对满足设立安委会的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设立安委会。

2、在工程项目前期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详细规划与安排。即将开展的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由于所处施工环境均位于城区,出现了交通流量大、行人众多、施工条件限制多等情况,安全施工压力巨增,更应加强安全、文明施工。

3、安措费方面: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安全文明实施,在工程建设前期投资估算中必须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考虑充足,同时保证安措费足额支付,并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安措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4、对于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我们将与施工企业一道,积极与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交通、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取得这些部门在政策、协调方面的理解与支持,由于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地理位置特殊,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还要特别注意文明施工。要保证安全措施严格、文明措施到位,以树立我们电力企业、施工企业的良好形象。

5、对于西部农网改造,由于点多面广,管理控制难度较大,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我们还将邀请局安全监察部一道组织人员加大突击检查、抽查的力度,将安全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

本办法要求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施工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我们将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更新本办法,促进基建安全管理良性健康发展。

第2篇 某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与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 动火管理

4.1 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 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2 动火审批权限。

4.2.1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 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 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 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 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 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 动火工作原则

5.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 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 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 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 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殊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须有一端通大气。

6.1.5 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设备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若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取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 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络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 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 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 动火现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 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

6.2.2 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 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 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

6.2.6 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

6.3.2 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 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 脱硫防腐作业

6.4.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 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 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 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 其它动火规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 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3篇 学院校后勤与基建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和教学、科研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按照《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部门员工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实行防火责任制,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自觉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

第三条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本部门消防安全领导组织,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公安消防机关、学校保卫处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处室、部门、岗位”的三级消防管理责任制,后勤与基建处党政一把手为消防安全责任人,二级部门领导担任二级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兼任部门安全自查小组组长)并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后勤与基建处建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确定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在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业务指导下,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消防预案方案参加训练和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消防重点部位

第五条 根据后勤与基建处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火灾危害大,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四大”原则,确定后勤与基建处消防重点部位。

第六条 凡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的所属部门应特别加强对该部位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有各项健全的消防档案,设专人进行管理,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章消防管理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各级消防管理负责人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颁发的消防法规、条例、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当好部门责任人的助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

(三)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清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

(四)经常进行“四防”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五)负责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六)建立和逐步完善防火档案,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本岗位的防火职责。

(二)经常对本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发现火险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汇报,落实整改。

(三)积极参加消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技能,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

(四)一旦发生火灾积极参加扑救和协助检查。

第五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定。全面落实用火、用电、危险物品、消防器材管理等规章制度。各部门所建立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报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安全领导小组将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列入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新上岗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生产和操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及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校园火警,会灭火器材的使用,会初期火灾的扑救)。

第十二条消防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要随岗位职责落实到人,立牌公布上墙。重点部位应有提示、警告和防火标志并立卷备案。

第十三条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计划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并将计划报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检查监督和整改

第十四条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火险隐患排查和监督工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有防火检查监督的权力。各部门在接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保卫处发出“情况反馈信息”或“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做到定人、定事、定期限,并在整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必须一并报处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高配房、仓库、木工房等重要防火部门要坚持安全防火日(自)查工作,并做好日查记录和签名。其他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队员每周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一)重点部位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其他部位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4、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其他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7、防火巡查情况;

8、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各部门职工对自己负责和保管的设备、物品在每天的上下班时都要认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严格禁止违章建筑和装修;未经审批,擅自扩建、装修的按消防法规和合同相关条款处置。

第十八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部门必须配合。

第七章火源、电源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明火管理是控制、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部门应根据内部的火灾危险性制定禁止烟火的范围和注意事项,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禁止烟火区域。

第二十条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测检查电路,及时更换陈旧老化设施;非电工人员不准私拉电源。

第二十一条值班室内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食堂在使用电炉、电烤箱等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电器使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火种带入明令禁火部位。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提前一天报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动用明火时要有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高配值班室等重点部门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炉等电热器。

第二十四条电工、电焊工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有消防教育培训合格上岗证。禁止非电工安装电器设备线路,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禁止烟火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生活,确需动用明火的,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采取严格措施、保证安全。用火证明应注明用火地点、时间、理由,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库房、档案室不得使用火炉、电炉等设备进行明火取暖。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情况必须到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高配房应严格执行电力部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用电保护装置规格应与用电设备容量相适应,在配备板插座、继电器、空调器以及灯泡等 50 厘米以内和上方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第二十九条各类库房的电器及线路必须符合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十条对电器设备、线路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对自己所管辖的电器线路设备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和危险及时整

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章消防设备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消防器材由院保卫处统一配备到位,使用部门必须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使用部门要制定岗位管理职责,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正常(火警)消耗的消防器材由学校保卫处负责配置;其他无故损坏、损耗的消防器材由当事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备受消防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损坏或移作它用。人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应尽义务。

第三十五条消防设备及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第三十六条灭火器应该放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故意损坏和挪用,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七条所有消防器材如遇拆除、搬迁、挪用时,必须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学生食堂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食堂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对于所配的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易见、易取的明显位置,专物专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准移位或挪做它用。

第三十九条加强安全用电管理,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管理规定。对使用电器的绝缘、负荷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以防电阻使用过大而发生火灾事故。食堂在工作结束时,必须关闭电源和火源,锁好门窗。如遇停电时应立即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开关。食堂对火源的管理必须做到有用火登记。

第四十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了的要通知有关单位,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告,迅速组织扑救,并在事后写出书面材料,如实反映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食堂要经常检查油烟管道的卫生,确保不留油渍,每年必须清洗两次以上,并有检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食堂操作间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通道的畅通。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而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章配电房消防管理

第五十五条后勤与基建处管理的区域用电、送电及电气设施管理均由配电房负责,未经配电房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

第五十六条配电房对要求测试的电气、线路及电气有关的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修复。

第五十七条配电室的门窗要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门向外开),不带其他人员随便进入。

第五十八条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防范小动物进入。

第五十九条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

第六十条配电室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监控用电,不超负荷用电。

第六十一条停电清扫检修室,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第六十二条做好防雷设备检修、安装、测试等工作,落实防洪、防漏等措施,检查设备、绝缘和接地装置,防止人身触电。

第十一章锅炉房消防管理

第六十三条司炉工就职必须持证上岗。施行开机就值班制度。

第六十四条严格按照重点部位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对设备运行的安全检查,确保锅炉正常运行。

第六十五条锅炉开、停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六十六条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每天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

第六十七条锅炉表面、辅机、燃烧机、操作台表面的清洁,无明显集灰油污。

第六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包括油烟管道的清洗),其他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或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二级档案还应该包含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出的各种文字资料和各项安全制度。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人员等。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与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4篇 某基建工程脚手架安全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过程落地式扣件脚手架与毛竹脚手架的搭建、使用和拆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本标准未完全包含悬挑式、吊篮式(手动与电动)、附着式、工具式、门式、碗扣式脚手架的搭建、使用与拆除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83-1995 钢管脚手架扣件

gb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

jgj 130-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59-1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164-2008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术语与定义

脚手架

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任何固定、悬吊或活动的临时台架及其用于承载工人和物料或进入此种台架的临时结构架。

单排脚手架(单排架)

只有一排立杆,横向水平杆的一端搁置在墙体上的脚手架。

双排脚手架(双排架)

由内外两排立杆和水平杆等构成的脚手架。

结构脚手架

用于砌筑和结构工程施工作业的脚手架。

装修脚手架

用于装修工程施工作业的脚手架。

敞开式脚手架

仅设有作业层栏杆和挡脚板,无其它遮挡设施的脚手架。

局部封闭脚手架

遮挡面积小于30%的脚手架。

半封闭脚手架

遮挡面积占30%~70%的脚手架。

全封闭脚手架

沿脚手架外侧全长和全高封闭的脚手架。

模板支架

用于支撑模板的、采用脚手架材料搭设的架子。

开口型脚手架

沿建筑周边非交圈设置的脚手架。

封圈型脚手架

沿建筑周边交圈设置的脚手架。

外脚手架

设置在房屋或建筑物外围的施工脚手架。

扣件

采用螺栓紧固的扣接连接件。

直角扣件

用于垂直交叉杆件间连接的扣件。

旋转扣件

用于平行或斜交杆件间连接的扣件。

对接扣件

用于杆件对接连接的扣件。

防滑扣件

根据抗滑要求增设的非连接用途扣件。

底座

设于立杆底部的垫座。

固定底座

不能调节支垫高度的底座。

可调底座

能够调节支垫高度的底座。

垫板

设于底座下的支承板。

杆件

脚手架中横向设置或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

立杆

脚手架中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

外立杆

双排脚手架中离开墙体一侧的立杆,或单排架立杆。

内立杆

双排脚手架中贴近墙体一侧的立杆。

角杆

位于脚手架转角处的立杆。

双管立杆

两根并列紧靠的立杆。

主立杆

双管立杆中直接承受顶部荷载的立杆。

副立杆

双管立杆中分担主立杆荷载的立杆。

水平杆

脚手架中的水平杆件。

纵向水平杆

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水平杆。

横向水平杆

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水平杆。

扫地杆

贴近地面,连接立杆根部的水平杆。

纵向扫地杆

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扫地杆。

横向扫地杆

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扫地杆。

连墙件

连接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构件。

刚性连墙件

采用钢管、扣件或预埋件组成的连墙件。

柔性连墙件

采用钢筋作拉筋构成的连墙件。

连墙件间距

脚手架相邻连墙件之间的距离。

连墙件竖距

上下相邻连墙件之间的垂直距离。

连墙件横距

左右相邻连墙件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撑

横向斜撑

与双排脚手架内、外立杆或水平杆斜交呈之字形的斜杆。

剪刀撑

在脚手架外侧面成对设置的交叉斜杆。

抛撑

与脚手架外侧面斜交的杆件。

距离

脚手架高度

自立杆底座下皮至架顶栏杆上皮之间的垂直距离。

脚手架长度

脚手架纵向两端立杆外皮间的水平距离。

脚手架宽度

双排脚手架横向两侧立杆外皮之间的水平距离,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外皮至墙面的距离。

立杆步距(步)

上下水平杆轴线间的距离。

立杆间距

脚手架相邻立杆之间的轴线距离。

立杆纵距(跨)

脚手架立杆的纵向间距。

立杆横距

脚手架立杆的横向间距,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轴线至墙面的距离。

主节点

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

作业层

上人作业的脚手架铺板层。

职责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的职责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

从事脚手架的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组织体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及经医生鉴定患有不适应高空作业的病症人员严禁参加脚手架搭设施工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脚手架作业单位应提供文件,证实脚手架作业人员已经过培训和考核,具有相应资质。

脚手架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脚手架安全要求,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等的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有效实施。

搭设高度超过25m且不足50m的高层外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在搭设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审批签名。专项施工方案除应绘制架体与构筑物拉结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外,还应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未得到批准以前,不允许开工。

施工单位的职责

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大型、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内部审核后报监理审核批准,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须报电厂批准。

负责组织有资质的队伍和人员进行施工。

负责组织对现场的风险分析,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进行现场有效监护。

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监理单位的职责

负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大型、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负责对施工单位搭设大型、特殊脚手架时进行现场监督监护。

电厂的职责

应掌握基建工程的特点,了解本工程需搭设脚手架的类型和数量,掌握需搭设的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情况。

派专人或督促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搭设大型、特殊脚手架时应进行现场监督监护。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使用中各级作业人员职责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了解周边情况。

作业前,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

根据脚手架搭建申请委托单的载荷要求,负责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范有效组织、搭建(或拆除)脚手架。

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设在未经验算的构筑物上。严禁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及栏杆上搭设、固定脚手架。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上下脚手架应使用斜道或梯子,不得借助脚手立杆、栏杆或构筑物等攀爬。

脚手架内侧与墙面间隙不宜超过15cm,严禁利用墙面自攻螺丝作为固定脚手架的支撑、拉结点。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

负责并组织脚手架搭建后的自检;负责配合相关技术人员(相关技术人员是指具备建筑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等中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师)对四跨六步以下、作业层为一层的(或横距立杆根数5根以下、高度在25m 以下)一般脚手架的验收与挂牌。

负责大型、特殊脚手架搭建后信息反馈的义务并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和挂牌。

定期组织使用过程中的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巡检,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的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脚手架搭建(或拆除)工作负责人是所辖工作范围一切工作的监护人。

脚手架使用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般脚手架的搭建,应由负责或使用该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提出脚手架搭建申请要求并办妥相应委托手续。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的搭设申请委托,必须具有经有效审核、批准的该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方可进行。

脚手架搭建(或拆除)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周边环境进行作业危害分析,识别危险点,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负责向脚手架搭建负责人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脚手架搭建、使用、拆除作业涉及到临时用电、登高、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负责涉及临时用电、受限空间、分部试转(或调试)等脚手架搭建、拆除作业区域的监护。

参与脚手架验收。负责落地式四跨六步以下、作业面为一层的(或横距立杆根数5根以下、高度在25m 以下)一般脚手架搭设安全性确认、验收签字。

负责并组织工作班人员做好日常上脚手架作业前的检查、安全性确认(签字)。

脚手架使用工作负责人是所辖工作范围一切工作的监护人。

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职责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架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

在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和脚手架搭设中的安全措施。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脚手架材质控制要求

脚手架搭设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脚手架的各种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与验收。脚手架的各种材料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钢脚手架构配件

钢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2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脚手架钢管的尺寸应按表5.1.1.2采用。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宜采用φ48×3.5钢管。

表5.1.1.2脚手架钢管尺寸(mm)

截面尺寸

最大长度

外径φ,d

壁厚t

横向水平杆

其它杆

48

51

3.5

3.0

2200

6500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旧钢管的尺寸、表面质量和外形应分别符合本标准5.1.1.2、7.1.1、7.1.2的规定。

钢管上严禁打孔。

对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缝的钢管严禁使用。

严禁不同外径的钢管混合使用。

扣件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对有裂缝、变形扣件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毛竹

用于搭设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三年以上的毛竹或楠竹,竹杆应挺直,质地应坚韧。毛竹材质的直观鉴别见附录a。

严禁使用弯曲不直、青嫩、枯脆、黑斑、腐烂、白麻、虫蛀及裂纹连通两节以上的竹杆。

毛竹脚手架的立杆、斜杆、顶撑、大横杆有效部分的直径小头应不小于75mm;小横杆的小头应不小于90mm;格栅、栏杆的小头应不小于60mm。

木杆件

木脚手架采用的木材或树种的强度等级应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的有关规定选用,并按其特点分别使用。

针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组别

适 用 树 种

tcl7

a

柏木 长叶松 湿地松 粗皮落叶松

b

东北落叶松 欧洲赤松 欧洲落叶松

tcl5

a

铁杉 油杉 太平洋海岸黄柏 花旗松一落叶松 西部铁杉南方松

b

鱼鳞云杉 西南云杉 南亚松

tcl3

a

油松 新疆落叶松 云南松 马尾松 扭叶松 北美落叶松海岸松

b

红皮云杉 丽江云杉 樟子松 红松 西加云杉 俄罗斯红松欧洲云杉 北美山地云杉 北美短叶松

tc11

a

西北云杉 新疆云杉 北美黄松 云杉-松-冷杉 铁-冷杉东部铁杉 杉木

b

冷杉 速生杉木 速生马尾松 新西兰辐射松

阔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适 用 树 种

tb20

青冈 门格里斯木 卡普木 沉水稍克隆 绿心木 紫心木 挛叶豆 塔特布木

tbl7

栎木 达荷玛木 萨佩莱木 苦油树 毛罗藤黄

tbl5

锥栗(栲木) 桦木 黄梅兰蒂 梅萨瓦木 水曲柳 红劳罗木

tbl3

深红梅兰蒂 浅红梅兰蒂 白梅兰蒂 巴西红厚壳木

tbll

大叶椴 小叶椴

木脚手架的立杆、斜撑、剪刀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木脚手架受力杆件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立杆的梢径不应小于70mm,大头直径不应大于180mm,长度不宜小于6m。

纵向水平杆所采用的杉杆梢径不应小于80mm,红松、落叶松梢径不应小于70mm,长度不宜小于6m。

横向水平杆的梢径不得小于80mm,长度宜为2.1~2.3m。

木、竹脚手架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应选用8号镀锌铁丝或8号回火钢丝。8号镀锌铁丝单根抗拉强度值不应小于2800n,8号回火钢丝单根抗拉强度值不应小于2700n。绑扎材料严禁有锈蚀或机械损伤、严禁重复使用。

脚手板

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中q235—a级钢的规定,其质量与尺寸要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冲压钢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并应有防滑措施。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片并列(竹串片)板、竹笆板。

竹片并列板应用直径8~10mm螺栓,间距500~600mm穿过并列竹片拧紧而成,螺栓离端部200~250mm,厚度不小于50mm,螺栓必须拧紧。竹串片板的长度以2.2~2.3m、宽度以250~350mm为宜。当采用竹笆板时,宜横向密编,纵片不得少于五道,周边应用两根竹片(竹片应一反一正)对面夹紧,并打眼穿铁丝扎牢。

如用整竹拼制时,采用大头直径30mm,小头直径20mm~25mm,一顺一倒相互排列,用14号铁丝,间距150mm进行编扎,脚手板两端及中间应对称设置四边双面竹板条,用铁丝绑扎牢固。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中ⅱ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铁丝箍两道。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

采用木、竹或钢管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脚手架搭设的地基与基础要求

搭设落地式脚手架的地基与基础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地基承载力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外脚手架底座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

外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脚手架的立杆、斜杆底端的基础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较坚硬的土层,应将杆件底端埋入土中,立杆埋深不得小于500mm,斜杆埋深不得小于300mm,坑口直径应大于杆件直径100mm,坑底应夯实并垫以垫木,埋杆时应采用垫木卡紧,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并做成土墩且有排水措施。

松软的土层应处理。在处理后的基础上放置垫木,垫木宽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小于50mm,并加绑一道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200mm,其下绑扎横向扫地杆。

岩石土层或混凝土地面,应在杆件底端加绑一道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200mm,其下绑扎横向扫地杆。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脚手架基本载荷要求

各类脚手架的搭设应满足以下基本载荷要求:

结构脚手架270公斤/平方米。

装修脚手架200公斤/平方米。

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纵距、步距、横距的间距不得大于表6.3.1的规定。

表6.3.1脚手架纵距、步距、横距的间距m

脚手架类型

纵距

(立杆)

步距

(大横杆)

横距

(小横杆)

钢管脚手架

2

1.8

1.5

竹脚手架

1.5

1

木脚手架

1.5

1.2

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表6.3.2的要求。

表6.3.2脚手架搭设基本要求

项目名称

结构脚手架

装饰脚手架

单排

双排

单排

双排

大横杆间距(步高或步距)

不大于1.60m

不大于1.80m

第一步架步高

一般为1.60~1.80,且不大于2.00

小横杆间距

不大于1.00m

不大于1.50m

15~18m高度段内铺板层和作业层的限制

铺板层不多于六层,作业层不超过两层

不铺板时,小横杆的部分拆除

每步保留,相间抽拆,上下两步错开,抽拆后的距离为:结构架不大于1.50;装饰架不大于3.00

剪刀撑

沿脚手架纵向两端和转角处起,每隔10m左右设一组,斜杆与地面夹角为45°~60°,并沿全高度布置

钢脚手架高度在30米以下时,其立杆纵距不大于1.80m、30~40米不大于1.5m、41~50米不大于1.0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毛竹脚手架高度在20米以下时,其立杆纵距不大于1.80m、20米~30米时不大于1.20m。

外脚手架的连墙件设置与拉结,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外脚手架应分别设1.2米和0.6米高两道护身栏和设18cm高档脚板;上料口四角也应设安全护栏。护栏高度为1.2m。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搭设要求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表下表6.3.7.1.1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表6.3.7.1.1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α

45°

50°

60°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n

7

6

5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本标准第6.3.8条的规定。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3.8条的规定。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高层钢管外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脚手架最高点与高压电线间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m

电压kv

<1

1~10

35

110

220

安全

距离m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在授电后待运、试运的升压站、主变、启动变或其他待运设备等区域处搭设脚手架时,必须办理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在运行人员做好安措,挂好接地线、设置好安全围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搭设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钢脚手架水平杆、斜腹杆、立杆、斜撑、剪刀撑的对接、搭接要求

水平杆

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斜腹杆

斜腹杆宜采用通长杆件,当必须接长使用时,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立杆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

斜撑、剪刀撑

斜撑、剪刀撑严禁使用对接扣件连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

木、竹杆件搭接、绑扎点的铁丝余梢应内弯,以不伤害人为度;其长度不应大于150mm,毛竹绑扎点以外的余梢不得大于300mm。木、竹脚手架的绑扎,可根据具体的绑扎方式(如缠绕法、平插法、斜插法等)、用途,选用对应抗拉强度的镀锌铁丝,材料可采用8号~12号镀锌铁丝。

脚手架防护栏杆搭设要求

脚手架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两道横杆及栏杆柱(脚手架立杆)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中杆离地高度为0.5~0.6m。必要时,宜设置同等材质的挡脚杆(下杆)。

脚手架临边防护栏杆的搭设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毛竹搭设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绑扎,且无泻滑。

木杆搭设

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稳固无动摇。

钢管搭设

钢管栏杆均采用φ48×3.5mm的管材,以扣件固定。

外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挡脚板应安装在外立杆的内侧并与脚手板同步设置。

脚手架防护栏整体构造应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移动式脚手架

移动式脚手架只能在平稳、坚固的地表上使用。

移动式脚手架立杆应保持垂直,上部适当向内收紧,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

移动式脚手架的高度要适宜移动。立杆底部和作业层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作业面应按规定满铺脚手板。

移动式脚手架作业层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移动式脚手架宜使用带刹车的轮子,轮子与架体的接合应牢固可靠。

移动式操作平台(包括原料平台、工作平台)应根据施工荷载实际情况经设计决定,且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第5.1.1条之规定。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构筑物绑扎牢固,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脚手板的铺设要求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构筑物的间距120~150mm。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两头并用镀锌铁丝绑牢,不平处用木板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不稳定物体(如砖块或石块)垫。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监护或安全网。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外脚手架斜道的搭设要求

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运料斜道两侧、平台外围和端部均应按规范设置连墙件;每两步应加设水平斜杆;应按规范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横向斜撑。

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500mm。

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外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检查与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脚手架检查和验收制度,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通过检查验收合格和挂牌后才能使用,《脚手架验收合格牌》(见附录c);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搭设的脚手架进行验收签证检查登记和抽检工作,《华能长兴电厂标段承包商脚手架验收签证专项检查表》(见附录b)。脚手架检查与验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节相关要求及5.4、7.1.4的要求,落地式脚手架验收记录表(见附录d)。

钢脚手架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jgj 130-2001的规定。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表8.1.5序号4的规定。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新扣件的附件(t形螺栓、螺母、垫圈)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中a3的规定;螺纹要符合《普通螺纹》(gb196)的规定;垫圈要符合《垫圈》(gb96)的规定。

新扣件不应有裂纹、气孔,也不宜有砂眼或影响其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并将影响外观质量的粘砂、浇冒口残余、披缝、毛刺、氧化皮等清除干净。

扣件与钢管的贴合面要严密合形,保证与钢管扣紧时接触良好,扣件夹紧钢管时,开口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m。

扣件的活动部位应使其转动灵活,旋转扣件的两旋转面间隙要小于1mm。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过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t形螺栓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新、旧扣件均应进过防锈处理。

大型、特殊的扣件式脚手架验收还应符合以下抽样数目及质量判定表准:

钢管脚手架扣件抽样检查数目及质量判定标准

项次

检 查 项 目

安装扣件数(个)

抽检数量(个)

允许不合格数(个)

1

连接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接长立杆、纵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

51~90

5

0

91~150

8

1

151~280

10

1

281~500

20

2

501~1200

32

3

1201~3200

50

5

2

连接横向水平杆与纵向水平杆的扣件(非主接点处)。

51~90

5

1

91~150

8

2

151~280

13

3

281~500

20

5

501~1200

32

7

1201~3200

50

10

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脚手板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报告,尺寸偏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钢板厚度不要小于2mm,表面的锈迹斑点直径不大于5mm,并沿其横截面不能多于三处,有锈蚀脱层者一般不能使用,有裂纹、凹陷严重者也不能使用。若用型钢、钢筋组合焊接脚手板,焊条要符合国家现行《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焊条》的要求,且焊条的型号应与本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新、旧钢脚手板的挠曲应控制在:≤ 4m板挠曲≤12㎜;> 4m板挠曲≤16㎜。

新、旧钢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木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脚手板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

毛竹材

竹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2款。

竹材宜采用白露后采伐的毛竹(或楠竹)。

检验方式:将竹材在距离根部约三四节处用锯锯断或用刀砍断观察,其断面上如呈有明显斑点者或将竹材浸入水中后,竹内有液体分泌出来,而水中有很多泡沫产生者,就可推断白露以前所采伐。反之,如果杆壁断面上无斑点或浸水后无液体分泌及泡沫产生者,则可推断为白露后采伐。(注:产于四川、湖南、湖北的毛竹称为楠竹。)

原木

原木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3款。

木脚手架搭设高度就符合以下要求:

当选材、材质与构造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单排架不得超过20m,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因需超过25m时,需按《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加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5篇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基建系统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强化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质量管理与考核的主导地位,深入开展基建现场安全质量工作,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工程。

第二章 制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电网办[2005]47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250-200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文件。

第三章 检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检查体系按省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现场工程项目部三个层次建立。

第五条 省公司基建部作为公司基建安全质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宣贯,对重要现场的抽查和指导。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作为基建安全质量检查主体,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对所有所辖项目工程进行周期性、计划性检查指导,对施工单位整改落实进行督导。

第七条 现场工程项目部作为基建安全质量自检自查主体,包括项目监理部和施工项目部两部分。

监理项目部负责对整个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的监理,对施工单位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实现对施工安全质量的有效控制;施工项目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和控制,是检查整改落实的实施主体。

第四章 检查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 检查实行公司基建部抽查、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现场工程项目部自查的方式。

第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应每月安排检查计划,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次进行检查。建设管理单位主管基建领导和基建部主管领导每月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检查。每月25日前各建设单位应将本月安全检查情况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十条 省公司基建部针对黑龙江地区在建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各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检查情况,于次月安排部分在建施工现场进行突击抽查。抽查组由基建部相关人员和临时抽调的部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现场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措施和标准的落实情况,对上月检查出的问题整改反馈情况等。

第十一条 省公司基建部组织的检查反馈以两种形式相结合。一是检查后立即进行现场反馈;二是在检查后将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经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下发给现场施工项目部。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组织的检查反馈应参照省公司做法进行。

第十二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省公司基建部或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并由监理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添写不符合整改反馈单上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省公司基建部检查整改反馈应由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确认后上报公司基建部。对整改不合格或反馈内容较差的要退回重新整改后再上报。

第十三条 从检查整改通知单下发到反馈上报时间为7天。反馈内容应包括对整改通知单所列问题整改情况的逐条描述,配以不低于200万像素不高于300万像素的对应数码照片,一张照片不能完全说明的可拍摄多张照片予以说明;对不能整改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并列出整改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下发整改通知单、整改情况的反馈均以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五条 各级检查要结合当时在建项目施工季节、施工进度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各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必须对工程项目各重要作业工序安排检查计划,对重大工序转接,如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应重点把关,必要时可安排多次复检。

第五章 检查标准

第十六条 检查依照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相关规程、规定、制度中相关安全质量管理要求进行,主要包括: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1997版)

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2004版)4.《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250-2009)

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

6.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q / gdw 248.2 - 2008)

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手册》(基建质量[2006]135号)

8.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1000kv及以下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系列规程

9《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及细则编制纲要》(基建质量[2007]89号文)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基建安全质量检查考核与奖惩实施细则,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真正起到监督、激励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主动性、自觉性的作用。

第十八条 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现场,若检查后仍存在重复问题或问题未整改,省公司将在“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简报”中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省公司基建部对各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检查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及时上报或检查不认真的单位在“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简报”中予以通报,并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对未及时上报月度检查情况的扣0.1分/次。

第二十条 各建设管理单位应针对省公司基建部抽查后的现场及时组织整改,省公司基建部将对整改反馈情况进行考核,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对未及时反馈检查整改情况的扣0.1分/次。

第二十一条 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项目若被停工的将在质量评级考核中一次扣减5分/项目·次,并对项目所在建设单位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扣0.5分/项目·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基建部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基建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基建系统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强化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质量管理与考核的主导地位,深入开展基建现场安全质量工作,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工程。

第二章 制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电网办[2005]47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250-200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文件。

第三章 检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检查体系按省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现场工程项目部三个层次建立。

第五条 省公司基建部作为公司基建安全质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宣贯,对重要现场的抽查和指导。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作为基建安全质量检查主体,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对所有所辖项目工程进行周期性、计划性检查指导,对施工单位整改落实进行督导。

第七条 现场工程项目部作为基建安全质量自检自查主体,包括项目监理部和施工项目部两部分。

监理项目部负责对整个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的监理,对施工单位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实现对施工安全质量的有效控制;施工项目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和控制,是检查整改落实的实施主体。

第四章 检查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 检查实行公司基建部抽查、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现场工程项目部自查的方式。

第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应每月安排检查计划,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次进行检查。建设管理单位主管基建领导和基建部主管领导每月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检查。每月25日前各建设单位应将本月安全检查情况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十条 省公司基建部针对黑龙江地区在建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各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检查情况,于次月安排部分在建施工现场进行突击抽查。抽查组由基建部相关人员和临时抽调的部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现场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措施和标准的落实情况,对上月检查出的问题整改反馈情况等。

第十一条 省公司基建部组织的检查反馈以两种形式相结合。一是检查后立即进行现场反馈;二是在检查后将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经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下发给现场施工项目部。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组织的检查反馈应参照省公司做法进行。

第十二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省公司基建部或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并由监理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添写不符合整改反馈单上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省公司基建部检查整改反馈应由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确认后上报公司基建部。对整改不合格或反馈内容较差的要退回重新整改后再上报。

第十三条 从检查整改通知单下发到反馈上报时间为7天。反馈内容应包括对整改通知单所列问题整改情况的逐条描述,配以不低于200万像素不高于300万像素的对应数码照片,一张照片不能完全说明的可拍摄多张照片予以说明;对不能整改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并列出整改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下发整改通知单、整改情况的反馈均以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五条 各级检查要结合当时在建项目施工季节、施工进度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各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必须对工程项目各重要作业工序安排检查计划,对重大工序转接,如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应重点把关,必要时可安排多次复检。

第五章 检查标准

第十六条 检查依照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相关规程、规定、制度中相关安全质量管理要求进行,主要包括: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1997版)

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2004版)4.《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250-2009)

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

6.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q / gdw 248.2 - 2008)

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手册》(基建质量[2006]135号)

8.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1000kv及以下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系列规程

9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及细则编制纲要》(基建质量[2007]89号文)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基建安全质量检查考核与奖惩实施细则,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真正起到监督、激励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主动性、自觉性的作用。

第十八条 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现场,若检查后仍存在重复问题或问题未整改,省公司将在“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简报”中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省公司基建部对各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检查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及时上报或检查不认真的单位在“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简报”中予以通报,并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对未及时上报月度检查情况的扣0.1分/次。

第二十条 各建设管理单位应针对省公司基建部抽查后的现场及时组织整改,省公司基建部将对整改反馈情况进行考核,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对未及时反馈检查整改情况的扣0.1分/次。

第二十一条 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项目若被停工的将在质量评级考核中一次扣减5分/项目·次,并对项目所在建设单位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扣0.5分/项目·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基建部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7篇 基建工程土石方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基坑、边坡、挖土工程等工作中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基坑、边坡等挖土工程的安全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180-2009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20-19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hc*3-076-fj31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3-079-fj34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术语与定义

基坑

基坑是指为进行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一般用于满堂基础、独立基础、设备基础。

基槽

沿条形基础的基底开挖的,指槽底宽度在3米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为基槽。

基坑支护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与保护措施。

职责

电厂的职责:

将基坑(槽)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等单位;

向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基坑(槽)工程的现状、当地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工程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地下管网的有关资料和控制要求;

组织专业人员对基坑(槽)围护设计方案、施工专项方案及监测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纳入监管档案。

设计单位的职责:

设计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设计文件应明确基坑(槽)类别、检测及监测要求,并对开挖程序等提出具体要求。

监理单位的职责:

必须对基坑(槽)工程全过程的监理,制定监理计划、细则及旁站方案;

严格按相关规定做好各参建方的资格审查及方案审核工作,把好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关,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

严格按经备案的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监督施工、监测单位的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质量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及时掌握监测、检测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出现险情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电厂报告;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坑(槽)作业应急处置方案。

施工单位的职责:

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在基坑(槽)支护施工中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做好施工技术交底,确保基坑(槽)工程施工质量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编制基坑(槽)作业应急处置方案。

监测(检测)单位的职责:

监测(检测)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应当根据规范、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槽)类别、周边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

应按规范、设计文件及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基坑(槽)施工期间基坑(槽)和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及时向项目管理处、项目监理、施工单位通报检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工程各参建方,同时增加检测频率直至报警解除。

管理内容和方法

深度大于5米且底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基坑,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基坑(槽)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排水降水方案、推土弃土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开挖基坑(槽)和防坍塌的安全要求

预防土石方坍塌的安全规定:

施工人员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挖掘作业。

土方开挖前必须作好降(排)水。

挖土应从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掏挖。

基坑(槽)必须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严禁在坑(槽)壁上掏坑、攀登上下。

开挖基坑(槽)沟深度1.5m时,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当深度超过2m时,周边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对行人、交通有危险的,夜间设置红色警示灯。

开挖的基坑(槽)边1m内禁止堆土、堆料、停置机具。1~3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3~5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2.5m。

人员配合机械挖土、清底、平地、修坡等作业时,不得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内作业。

作业时要随时注意检查土壁变化,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方,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将人员撤离,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在软土和膨胀土地区开挖时,要有特殊的开挖方法,施工人员必须听从指挥和部署,严禁擅自作主、冒险蛮干,以免发生事故。

人工开挖基坑(槽)的安全要求:

人工开挖时,施工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施工人员的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严禁掏洞和从下向上拓宽沟槽,以免发生塌方事故。

施工中要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内,以免边坡塌方。

在深坑开挖时,要保持坑内通风良好,遇有可疑情况,应该立即停止作业,并且报告上级处理。

开挖过程中,施工人员要随时注意基坑(槽)壁变化的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基坑(槽)上,并报告上级,待处理稳妥后,方可继续进行开挖。

人员上下基坑(槽)应先挖好阶梯或设梯架、搭设跳板,不得从上跳下或踩踏基坑(槽)壁及其支撑进行上下。

机械挖土的安全要求:

参加机械挖土的人员要遵守所使用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机械的各种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土石方开挖的顺序应从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配合机械挖土的人员,在基坑(槽)内作业时要按规定坡度顺序作业。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工作范围内。

装土时,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装土车上。

在有支撑的基坑(槽)使用机械挖土时,必须注意不使机械碰坏支撑。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8篇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安全施工职责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安全施工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

2. 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施工的重大问题。

3. 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 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与帮助施工企业的技术系统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5. 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6. 必须按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措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7. 在组织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确定工程主要施工单位时,必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8. 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基建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参加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 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9篇 学校后勤管理基建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负责抓好食堂、超市、各食品售卖点的食品安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民主管理,增加工作透明度,虚心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各食品销售点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加强各销售点食品的质量管理,保证食堂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其它安全事故。

一、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并组织认真贯彻落实;

二、定期对有效资质证、大宗食品采购、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进行验证备案;定期对托管食堂单位进行评价,托管到期后落实签订托管协议。

三、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对食堂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督促检查,落实奖惩制度。

四、加强各销售点的安全卫生意识管理,督促各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严防投毒、火灾和其它破坏活动。对每餐的留样工作和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加强各销售点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员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情况,检查食品加工过程每个环节的卫生状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对各销售点进货渠道的检查,监督食品原料进货是否按有关采购制度执行,对库房的食品安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其中食堂采购的大宗物资必须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六、落实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监督各经营点是否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调离相应岗位。

七、定期召开监管工作例会,总结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抓好落实。

八、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市卫生监督执法所工作人员对各经营点进行食品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对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领导并协助调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九、作好食品安全安全管理资料工作,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档案管理要求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第10篇 电网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竞赛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国网交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监理企业承揽的本单位以外的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满足“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和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费用,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各单位所属经研院、所配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保证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参建项目施工安全费用。

(八)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九)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约情况。

(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审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五)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八)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九)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参与并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四)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五)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以及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

(六)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环境(海拔、地质、边坡等)、工程主要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重要跨越、变电工程间隔扩建等)等内容,并在设计交底时强调相关安全风险。

(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四)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审查施工分包队伍及人员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全过程监督。

(七)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八)审查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十一)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十二)组织或参加项目安全检查、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三)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四)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在项目现场全面落实体系运转要求。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责任,落实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评价考核机制。组织签订分包合同,并监督实施。配齐现场分包管理人员,组织分包培训,开展分包商的评价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十)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责任。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三)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队(班组)班前站班会机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开展施工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七)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监控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八)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书承诺,提出分包计划和分包申请,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及时上报分包动态管控信息。

(九)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参加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负责利用项目现场基建管理新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

(十一)参与编制和执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应急报告制度。

(十二)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调试企业责任

(一)严格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措施,对工程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各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二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三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三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事件。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四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五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经验交流。

第五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 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五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需要,向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六十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拨付施工项目部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投入。

第六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安全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六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报、分阶段验收,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完善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审核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册;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按流程审批工程项目分包申请。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应完善分包安全监理机制,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前把关。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实施闭环管理。

第六十八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和管控、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体系。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册内建立本企业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六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分包性质和内容,明确分包商在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第七十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七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分包商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查备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对分包商管理的动态监管和考核评价等。

第六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基建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理,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估,督促指导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

第七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应重点分析本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作业安全风险开展识别、评估工作,制定并落实预控措施;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进行现场初勘,建立并动态管理安全风险作业清册,监督检查作业现场预控措施落实,履行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通过开展阶段性安全管理评价防控风险;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由企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基建安全风险按分层逐级管控原则进行管理及考核评价。实行上级监督评价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5),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安拆及作业、重型索道运输、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6)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件7),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要时)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项目施工应有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应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条 施工作业需办理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风险等级较低的作业(见附件5)由施工队长签发,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项目(见附件8),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通过宣读作业票的方式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作业人员签名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二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应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后重新交底。

第五十三条 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应重新交底;如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四条 全体作业人员应参加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安全检查与竞赛交流

第八十五条 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

(一)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二)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三)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四)按照基建安全动态管理要求,省公司级单位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配备必要的资源,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基建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情况。

(一)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基建安全检查、两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防汛、分包、施工机械等专项检查。

(二)省公司级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公司系统外工程项目,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期内,省公司级单位应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公司组织抽查。

(七)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的单位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八十七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于构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整改要求和程序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各类基建安全检查工作应尽量采取不预先通知和直接检查工程现场的随机检查方式,确保真实反映项目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基建安全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九十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和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分别对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经研院和监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人员,所属建设队伍安全生产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各级建设队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等,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级单位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装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每年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机制,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二条 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十一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十二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季节、雷电、台风气候特点及野外作业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电、防台风、防冻伤、防滑跌、防暑降温、消毒防疫、防野外动物攻击等措施,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群体性疫情发生。

第十二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基建安全信息逐级报送机制,完善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内容和报送渠道,可通过移动视频系统等信息通信新技术收集施工现场信息,定期考核评价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把关上报的各类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工程项目通过基建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安全信息,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填报工程建设的安全信息数据,按照管理流程完成安全信息闭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承揽公司系统外(含境外)工程项目的省公司级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月应及时统计、逐级上报工程安全信息,省公司级单位汇总至安全月报中。

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根据上报的安全信息,认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基建安全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信息报送质量纳入年度综合管理评价。

第十三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基建专业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基建专业应急预案,落实基建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确保实现快速应急响应。

第九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工程项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十三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人员应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包括通讯方式)。项目应急工作组应建立值班机制;值班人员及通讯方式在其管理范围内公布,并确保通讯畅通。

第九十四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监督施工项目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开展应急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负责在应急状态下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九十五条 根据现场需要,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中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身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二)垮(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三)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四)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五)机械设备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六)食物中毒事件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七)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八)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

(九)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

(十)群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开展演练,并在必要时实施。

第九十六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十七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九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应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九十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一百条 基建安全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即时报告除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外,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基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由现场负责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即时报告,同时要向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二)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六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同级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和行政值班机构报告。

(三)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在收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国网基建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

(四)国网基建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通报国网安质部和总值班室。

第一百零一条 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即时补报;各类事故(事件)均应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应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参与基建安全会议、各类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考核工作按照责权对等、奖罚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负责考核评价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创新、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参照公司评价内容,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考核评价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绩效,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个人,按有关制度处罚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监理、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基建安全奖惩机制,落实奖励费用,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第一百二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要求,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方进行安全考核及评价。合同中应明确安全保证金金额,并作为现场考核资金来源之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 项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是项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据之一,业主项目部应对管理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应通报批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现场发生的违章及未遂事故(件),监理项目部应签发书面通知并进行处罚,报业主项目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并予以公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事故(事件)或重复发生同一类型未遂事故(件)的项目部,取消参与上一级评先评优资格。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业主项目部应评价考核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安全考核评价结果一定时段内与工程招投标挂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系统发生事故(事件),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等级,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基建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按公司有关制度,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22〕1753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用语解释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安全生产费用、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三部分费用的总称。

(二)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予以单独明确,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

(三)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按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采取的文明保障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是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22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22〕289号)文件要求,在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中计列的费用。

(四)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五)高塔:指全高为80m及以上的杆塔。

(六)施工安全方案:是指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11篇 基建安全管理策划方案加强

一、管理情况

(一)2023年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回顾

1.2023年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2023年工程始终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目标,成立了该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了旬、月、季安全例会制度,跟踪、监督参建单位安全措施的执行及事故预想与防范的措施等落实情况;狠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对习惯性违章的日常安全管理力度;结合秋季安全大检查的工作,积极开展了工程安全、质量专项及节日的安全大检查等活动;组织施工用电、交通、文明生产等安全管理专项检查;

2.存在的问题

2.1施工单位人员、设备更换频繁。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组织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安全意识不强,部分员工安全素质较低,给施工安全与文明生产管理带来隐患;缺乏长期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施工单位安全培训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岗前安全技能培训不够详细,进场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自我安全保护能力低下,给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带来隐患。

2.2安全管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与强化。目前施工单位内部安全管理上还比较疏松,需要业主、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上,对施工单位内部加强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

2.3施工现场习惯性违章现象仍有发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治理,要加大对习惯性违章的处罚力度。业主、监理部门加大力度,督促施工单位竖立起从内部加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从思想上、制度上杜绝习惯性违章现象再发生。

(二)2023年基建安全形势

2023年是工程建设关键的一年,也是现场拆除工程量最大的一年,现场作业全面展开。由于工程为改造工程,受到施工场地、原有建筑物及资料等限制,加上施工任务紧、工程量大、难点多、施工交叉作业面多、作业面狭窄、危险点、危险源分布复杂、多变、安全隐患多等的特点。

二、基建安全管理思路和目标

(一)2023年安全管理思路

在2023年工程安全管理中,基建工程部继续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严格做好人员、设备上岗监督检查工作;抓好参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登记备案;加强对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及日常使用维护等的监督检查;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汛情,为安全度汛做好准备;做好“四防”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二)安全管理目标

工程2023年安全管理目标是:

1、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跨(坍)塌事故;

6、不发生中断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记录的设备事故;

7、不发生中断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记录的电网事故;

8、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9、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实现标准化;

10、不发生引起外事纠纷事件。

三、重大危险因素分析

工程2023年处于施工高峰期,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中存在存在点多、面广,工程危险点、危险源分布复杂,工作量很大,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且工程为涉外工程,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

四、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提升管理档次

有效开展春季、秋季、冬季安全大检查及不定期安全大检查工作和施工用电、爆破作业、交通管理、消防防火等专项检查管理。做好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反习惯性违章的检查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性作业、安全措施审批制度和重要工序安全管理。做好施工区域综合治理,完善安全设施标准化建设。做好安全措施落实,保证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管理。加强内业管理,健全档案,监督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加强各种安全活动,宣传教育的开展,深入开展“百问百查”活动,强化人员安全意识。做好2023年夏季防暑、防汛工作的检查,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各项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及演练工作。做好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五、重点工作计划

基建工程部根据工程总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为确保实现2023年安全管理目标,制定出安全管理重点工作内容如下:

(一) 加强进场人员管理,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由于施工单位普遍使用外协队伍及外雇劳务人员,人员普遍存在安全教育不足,安全意识较差,习惯性违章较多等特点,因此将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作为2023年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在施工人员的管理上,严格把好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做好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施工机械管理,特别是要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完善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立施工单位、监理和业主针对起重机械检查制度及设备专责部门认证备案制度,做好重大起重作业的旁站监理工作,严格审查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建立起重机械管理常态机制。

3.监督检查重大作业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落实。做好重大危险作业、专项作业安全措施审批制度。

4.加强施工用电管理,进一步完善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对使用的用电设备进行普查,做到施工用电标准化,规范施工区域用电管理,做到施工用电线路布设满足要求,洞室、廊道等特殊作业环境用电电压满足安全要求,同时加强对工程使用的安全设施的保养和维护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标准化建设。

5.做好防汛工作。2023年工程防汛度汛压力很大,新安装工作闸门必须在主汛期来临之前具备启闭的能力。

6. 组织冬季、春季、秋季和安全大检查,开展各专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对工程安全管理的力度,加强工程安全设施标准化建设,提升文明施工形象。按安委会要求组织召开旬、月、季安全工作会议,完善各规章制度,做好安委会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及时调整安全管理思路,有效解决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难题。

六、动态管理

工程施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工程的进展,肯定会有我们没有预测到的新的安全管理问题出现。为了保证能做好事前及事中预控,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些新的问题,基建工程部将组织监理、设计和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内日,及时对下季度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查漏补缺,完善年度计划中的安全管理重点内容,及时补充不足,使各项安全措施和计划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第12篇 建设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基建安全管理人员

人是电力基建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建设单位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又是基建安全工作的重要成员和全过程参与者,他们肩负着控制、监督、检查基建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这就对基建安全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却面临个人能力限制和人员定额不足等方面的问题!结合自己工作经历和了解的相关信息分析如下:

一、 建设单位基建安全管理人员现状

(一)人员定额不足

省公司规定对110kv及以下工程项目都由各电业局行使业主职能,但是诸多电业局并没有设立专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而是由工程主管部门的工程管理专责或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兼任,这就造成基建安全管理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大打折扣。我们的工程管理人员是工程项目的组织者与参与者,面临烦琐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而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其工作重点往往是全局(单位)的生产运行、维护及检修工作上,对电力建设项目他们往往是把主要管理责任交给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承包企业,所以现在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在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上是不可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的,于是就极有可能出现管理不到位、现场监督不到位等情况,给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留下真空。那也就不满足“安全第一”指导思想的要求。例如在我局就没有设立专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从工程前期招标到验收移交都要全过程参与,更严重的是现在的工程项目一开工就是多个同时开工,在建设过程中,他们必须花上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式各样的问题,那又怎么能够保证在安全管理上时间和精力的投入。

(二)理论知识与施工技术知识有待提高

1、基建安全管理理论知识欠缺

现在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过经过正规、系统的安全工程理论知识培训和学习,我们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大都是“半路出家”,有线路专业的、有变电专业的、有土建专业的、有运行单位的等等,各专业工种都有,由于我们系统现在对专业划分比较细,一个专业对另一个专业相对就比较陌生,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却不能按专业足额配备,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对于技术、人才、劳动密集型的电力企业,隔专业也如隔座山呀!在我们企业既有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并从事过线路或从事过变电的管理人员应该不多,那怎么能够在工程实施中发现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又怎么能够指导监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又怎么能够保证项目安全实施?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线路专业出身的工程管理人员到变电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安全,他能说什么,能指导工作什么,我想他只能说说安全帽、安全带或文明施工等表面现象和大量的口水话外,他不太可能发现施工各种安全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督促施工企业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因为他根本不熟悉变电专业知识呀。所以在现实的基建安全管理过程中,系统理论知识已成了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的“绊脚石”。

2、施工技术知识有待提高

对于技术性极强的电力企业,我们对职工及管理人员的施工技术水平要求特别高,而且还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但是从省公司这次组织的“基建安全管理培训班”中人员年龄结构来看,年青人占了40%左右,他们虽然学历层次相对较高,但是由于参工时间短,工程施工实践经验积累少(新建局或公司比较突出),甚至还有些没有工程施工经历的同志承担这些岗位,使得他们的施工技术水平不高(当然,我不是说他们不行,在力求干部年轻化的今天,年青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但是作为必须以实践为基础的工程施工技术,是需要大量的工程实践来积累的)。我听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别人说是笑话,但我认为不是笑话,是教训):有一个电业局的线路技术员张某有7年工龄,一天和线路班参加线路施工,当他正在进行登杆作业时,旁边一个临时工说 “你的登杆技术好差嘛”!张某听了行不服气,就说“好坏我还是个技术员嘛,你一个临时工怎么会这么说我呢,你的技术好得很唰?”临时工二话不说,走过去就开始登杆作业,张某在一边看,等张某看了这个临时工的登杆操作后,他没话可说了,因为那个临时工的登杆技术确实比自己好,他还能说什么。这个故事说明什么,说明施工技术是需要积累的,是需要实践来支撑的。试想这样的管理人员怎样管理下面工人,那如果是这样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他们该如何去管理施工企业?该如何管理施工技术方面的安全?又该如何去发现并指正施工过程中的危险点和控制点?所以说施工技术经验不足成了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在实施工程安全管理中的“拦路虎”。

(三)管理压力过大

现在社会上流行这样一句话“给某某单位(部门)、某某人加压”,由于安全生产大趋势的压力,上至国家,下至企业都将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的措施也各种各样,但所有的措施都少不了加大管理人员压力和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等,经济处罚似乎成了安全管理的主要办法。虽然是奖惩并重,但真正的奖励和处罚又是天壤之别。作为参与基建管理的基层人员不仅思想压力大,而且心理压力更大。较高心理压力下的工作效率的有多高是可想而知的,既怕这里出错,又怕那里有问题,每天都处在高度紧张中,哪能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管理。

二、 提高基建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措施

1、增强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力量。应当配备知识丰富、施工技术知识好的工程人员参与基建安全管理,最好能够设立专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填补人员不足留下的管理真空。以此彻底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的出现。

2、加强安全工程理论知识培训。首先要加强安全工程知识培训,让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能够全面掌握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理论知识水平。如省公司这次组织的《基建安全管理培训班》就是一种很好的办法。其次,要提高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业务范围内的非本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可以分批开展夜校、周末培训班或网络培训等方式,拓展其技术知识面,提升技术理论水平。通过培训就能彻底消除基建安全管理中的“绊脚石”。

3、增加(给与)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的上岗实践培训。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上岗培训机制,将培训重点放在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不熟悉(或没经历过)的专业和工种。到各个工种、岗位都实践一下,给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施工技术经验的积累创造机会和有利条件,打死基建安全管理路上的“拦路虎”。

4、做好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储备。利用正在实施的基建工程项目,加大青年职工培训力度,可以采取“以老带新”方式,不分专业、岗位、工种对有能力、有理论、有责任心的青年职工加以培训,避免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出现脱节,储备足够的后备基建安全管理人员。

5、缓解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心理压力。安全管理人员的思想管理,我个人认为重点应放在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的思想增压和心理释压这个方面。首先,管理人员要自己寻找释放心理压力的最佳方法和捷径。其次,企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从意识源头提升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对安全的重视,在思想上加压。三是企业尽可能减轻安全管理人员心理压力。应建立科学、公正的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制度,对事故原因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定论,并以此作为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事故的发生虽没有其必然性,但有其偶然性,因此在处理事故时,应“当赏者,虽仇必录,当罚者,虽父子不舍”,赏罚分明。

总的说来,基建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我们应当抓好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这个容易忽略的因素,全方位提升建设单位的基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把安全管理的前期工作做实,把安全管理的实施过程做好,把安全管理的后期评估做足,就能真正实现基建安全生产,避免基建安全事故的发生。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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