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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规定范本(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63

印章管理规定范本

第1篇 印章管理规定范本

1.0 目的

为加强物业集团印章管理,维护公司印章的法定权威及使用效用,特制订本规定。

2.0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物业集团本部各部室及各物业公司(管理处)。

3.0 职责

物业集团行政管理总部是印章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4.0工作内容

4.1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指公司的法人印章以及业务印章。

4.2 公司的法人印章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印信凭证,包括'广州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简称'物业集团印章';'广州市**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简称'物业公司印章'。

4.3 公司的业务印章指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使用的一种不具法律效力的内部业务印信凭证,包括物业集团行政管理总部、业务总部、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印章;以及物业管理总部、**花园管理处、**湾管理处、**雅苑管理处印章等,简称公司业务印章。

4.4 印章的启用与停用、销毁

4.4.1 印章启用(包括旧印章换用新印章)。由拟启用印章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行政管理总部审核,呈物业集团总经理审批后方能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刻制。印章刻制后,由物业集团拟发印章启用的文件知会各相关部门后启用。

4.4.2 印章停用。由拟停用印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行政管理总部审核,呈物业集团总经理审批,并由物业集团拟发印章停用的文件知会各相关部门后停用。

4.4.3 印章销毁。印章停用后::,统一交回行政管理总部销毁或封存,由专人填写《物业集团系统印章启用、销毁登记表》,并在物业集团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监督下销毁。

4.5 印章使用及适用范围

4.5.1 物业集团印章适用范围:物业集团所有对内、对外发文;以物业集团名义与业主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公约》、协议等有关法律性文件;物业集团对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4.5.2 物业公司印章适用范围:物业公司对内、对外发文;经集团公司或物业集团领导同意签署的有关法律性文件;物业公司各种业务信函等。

4.5.3 物业集团本部各部门、物业管理处等业务印章适用范围:该部门在集团公司系统其业务范围内的行文,如:上报物业集团的花名册、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内部业务函件;以及向业主或有关单位发出的业务性文件等。

4.6 印章审批管理

4.6.1 物业集团印章的使用由物业集团总经理审批;物业公司(管理处)印章由物业公司(管理处)总经理审批;物业集团本部部门印章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4.6.2 使用印章须先到印章管理部门填写《用印申请登记表》,呈报负责审批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4.6.3 如负责审批领导外出,紧急文件需用印时,用印人员应先详细填写好《用印申请登记表》,由印章管理人员电话请示负责审批领导同意后可先用印,但必须在负责审批领导返回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签字手续。

4.7 印章的使用

4.7.1 一切需加盖印章的文书必须登记备案。本单位发放所有用印文件,印章管理员都必须留原件存档备查。

4.7.2 印章管理人员接到需加盖印章的文书后,必须认真检查该文书是否经过了审批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按标准公文格式,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印章。

4.7.3 凡因业务需要持空白介绍信或公文纸加盖公司印章时,必须经负责审批领导批准,由印章管理员登记后发出,未使用或未用完的上述空白单据应如数交回印章管理员,适时核销。

4.7.4 使用印章须在印章管理员办公室内实施,未经负责审批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准将印章携带出公司以外的地方使用::,如确因工作所需,需将印章带出印章管理员办公室使用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并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印。

4.7.5 需加盖印章的文书数量较多时,印章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完成的,在印章管理人员监督下,用印申请人可协助加盖印章。加盖印章时,印章管理员必须在场,且必须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印章管理员负责监印。

4.7.6 加盖印章后,印章使用人必须现场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申请人、用印批准人、用印份数、用印文书的标题或内容摘要。

4.7.7 如有存根的介绍信、法人代表证明书、一般性事务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发文稿纸的文书加盖

印章后可以不登记。其它文书用印后则必须登记。

4.7.8 印章管理人员严禁违规使用印章。凡违规使用印章的,公司一律视作个人行为,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其它形式的任何纠纷,均由违规使用印章的人员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8 印章的保管

4.8.1 印章由对应单位的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4.5.2 印章应存放于安全牢固并加锁的专门的桌、箱、柜中,使用后应及时收存锁好。

4.5.3 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工作调动时,必须与继任者履行印章书面交接手续存档备查。

5.0 相关文件

6.0 表格及记录

6.1 《用印申请登记表》(qr-7.2.-02-01)

第2篇 某科技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科技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印章是公司或部门权力的象征,应当严格管理:

1、印章要由专人保管

(1)公司章、合同印章及法人名章由综合办指派专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指派专人保管;

(3)部门印章由部门指派专人保管。

2、使用印章须先填写《用章登记表》,经批准后方能盖章。

(1)盖公司印章,属一般事务,须经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属重大事务,须经总经理批准;

(2)加盖公司合同印章的,须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3)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4)加盖部门印章,须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

(5)加盖法人名章,须经总经理批准;

3、凡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签署的文件、制度、合同、标书等,在经手人登记后,直接盖章。

4、公司各类印章原则上不携带外出,如因特殊公务需携带外出使用,须经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并须有二人同行,办理借用手续,如期归还。

5、因业务需要持空白介绍信或文件加盖公司印章时,须经副总经理批准,经手人登记后发出;如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应如数交回综合办,适时核销。

6、公司各类印章不能私自为公司以外人员出具证明、介绍信等。凡遇有特殊情况,应按印章管理制度程序办事。

7、印章的刻制、更换一律由综合办办理,上报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刻制。

8、废弃的印章由综合办统一收回保存或销毁。

9、各部门办理事宜需要用到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机构代码证副本、地税证副本、国税证副本时,需要登记事由后,经由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借出。

10.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机构代码证副本、地税证副本、国税证副本,以上四种副本复印件使用前,应在其上注明事由,并加盖公章。

第3篇 学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学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一、印章刻制

(一)院内各新设机构需刻制印章时,必须事先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办公室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刻制。

(二)院内各部门需要更换印章时,需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更换印章的理由,并附原印章印模,经院领导批准审核后,由办公室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刻制。

(三)印章刻制完毕,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并印发启用印章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新启用印章,旧印章同时收回作废。

(四)院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自行刻制、更换印章。

二、印章管理

(一)院级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专任秘书负责存放和盖印。

(二)院内各单位和部门的印章,由单位和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规范使用。印章应加锁存放,节假日期间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确保印章安全。

(三)印章应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印章经久耐用、用印清晰。

(四)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每次用印要进行登记,注明:用印单位、事由、用印数量、经办人等信息。

(五)盖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六)凡属“代章”性质的用印,应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处注有“代章”二字,并用括号将“代章”二字括起。

(七)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否则不能用印。

(八)不得在空白信纸、证件、凭证上加盖印章。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但应逐页编号,由领用部门主管领导办理领用手续,按规定填发。

(九)学校内部印章一般不对外使用。

(十)印鉴保管人员调整须按规定进行交接。

三、使用范围

(一)钢印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职称证书等)。

(二)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用于:以学院党委、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报表和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等;院级毕业证、结业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学生假期优待乘车凭证,奖状、证明、涉外信件、招生录取通知书等。

(三)法人代表签名章、法人代表章用于学校毕业证书、聘书、各种统计报表和以院长名义发布的各种公文等。

四、使用程序及规定

坚持先审签、后用印的原则。

(一)凡本院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招生录取通知书等的用印,必须经职能部门核查准确并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由专人送交党政办公室审查无误后,方可用印。

(二)毕业证、结业证名册必须经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人联合审核签字后,一并送交党政办公室,方可对毕业证、结业证登记用印,学生名册留存党政办公室入档。

(三)承办各类培训班学生的结业证用印,必须经培训单位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连同学生名册一并送交党政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

(四)毕业生登记表必须经系领导签字后,教务处审核方可用印。

(五)涉外信件用印,需经院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各类上报文件、合同书、协议书、申报材料、统计报表、职称报表、出国申请表、公函等重要函件用印,须经拟文单位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七)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科研合同协议,需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能用印。

(八)法人代表章、法人代表签名章的使用,必须经法人代表本人同意后,方能用印。

(九)各类证明用印,由本人在所属单位开具证明,(必要时须经相关职能处室审核)方可用印。

(十)各类介绍信用印,需开具学院统一印制的带有编号的介绍信,加盖学院印章。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需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定签字或院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用印。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4篇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印章的种类

1.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2.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3.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4.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街及签名的印章。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规定

1.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连、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公司章。

2.以公司名义对国家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章。

3.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4.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第三条 印章的监印

1.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由总经理核定本公司的监印人员。

2.总经理职衔签字章的监印人员为管理部主管。

3.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由经理指定监印人员。

第四条 印章盖用

1.用印前,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2.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章存档。

第五条 印章保管

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由监印人负全责。

第六条 用印权限

监印人对未经刊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罚。

第七条 印章废止

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应依法公告作废。

第八条 办法施行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5篇 房地产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使印鉴管理制度化,保障印鉴使用的权威性及凭信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印鉴种类

(一)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公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专用印章(主要指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办公室专用章、销售专用章、工程专用章)。

(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名字的印章―即法人印鉴。

(三)介绍信:印有公司名头的介绍信。

三、印章使用规定

(一)凡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关联或责任关系,涉及政策性问题的文件或以公司名义对外行文,需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盖印。一般事务往来文件或证明材料需由总办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盖印(主要使用人事行政专用章)。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开具时,必须经部门分管总监或副总审阅后,送总办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盖印,但需在存根上注明去向、事由。

印章使用(最终)核定审批权与流程(见下表)印章种类保管部门及责任人使用事物类别范围使用审批流程保管使用规定财务专用章、财务法人印章财务预算部(主管会计、出纳员)支票签发、票据现金收支、财务报表、申请人申请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会计出纳办理但两枚印鉴需分开保管使用人事专用章行政人事部(经理或指定保管人)人事工资、证明、内部考核申请人申请人事部经理核定

3、(必要时)需报总经理批准部门内部使用也需批准工程(预算)专用章、行政人事部(经理或指定保管人)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小型施工、预决算审核等申请人申请部门经理初审工程总监核定

4、总经理批准

5、工程总监实施预算审核还需具备财务预算部意见销售专用章(含修正章)行政人事部(经理或指定保管人)销售合同、内部文件、印刷品确认等申请人申请部门经理审核销售总监批准(在授权范围内)授权范围外需报总经理批准。公司公章法人印章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经理或印章保管人)外事、发文、任命、合同、协议、委托书、证件、其他申请人申请部门经理初审分管总监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行政人事部办理按公司有关规定细则办理建立用印登记制度。所有印章申请使用者在申请使用印章时必须先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附表*zrs2002-013-1),按上述《印章使用审批权限与流程》内容规定,报有关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印章保管人员方可给予盖印,同时印章保管人员须同时填写“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表(附表*zrs2002-013-2)”(申请人需签字留存,同时“印章使用审批表”留作存档)。否则,因为印章使用审批过程中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将由印鉴保管人负责赔偿,损失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印鉴保管使用审批责任

(一)各类印鉴由总办及所在部门设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

印鉴启用前行政人事部统一要建立印鉴保管登记册,载明印鉴名称、印模、启用时间和姓名。

印章保管人应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如有遗失或误用,由印章保管人全权负责,经审核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各级批准人负责。

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需经总办负责人或印章使用批准人批准,并履行印章借用手续(载明借用时间段、用途、使用地点部门等);当日使用完毕,必须当日交还印章保管人员,并履行手续。

五、印鉴停用

(一)由于名称变更、机构撤消、式样改变,印章必须停止使用。旧印章停用后,如主管机关不予收回,要由行政人事部登记封存,并在2年后统一销毁。

(二)介绍信用完后,存根归档保存,保存期2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公司印章管理规定9

公司印章管理规定(九)

第一条 公司印章种类:

人事章:'人事专用章'

财务章:财务专用章

公司行政章:

品检专用章:品检专用章

第二条 公司印章的管控:

第一款

① '人事专用章'全名为'② '财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管理

③ '专用章'全名为''为公司工商行政注册法定名由财务经理管控。

④ '品检专用章'全名为'品检专用章'由品管部主管指派各品检负责,用于来料制程检验盖章。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之印章必须指定人员负责,对所盖印之资料内容必须审核其真实性,各印章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印章所盖章文件资料负责。

第四条 印章的更正、废制必须呈总经理核准。

第7篇 物业管理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4

物业管理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4

一、根据公司不同业务的工作需要,公司印章有不同的使用范围。为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杜绝失误发生,特规定如下印章使用办法。

二、印章刻制按公司业务需要由部门提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总经办统一办理。印章刻好后由总经办办理印章登记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附表1),备案并留好印章样图。

三、总经理通过授权赋予一些部门对其部门(专业)印章的保管权和使用权。由被授权人在总经办签字领取印章,指定专人保管。

各部门在使用印章时应严格遵守印章授权使用范围、期限等规定。

四、公司印章使用范围、保管人、使用印章审批人等规定见下表:

序号印章

名称使用范围保管

部门使用审批人使用规定备注

1公章公司对外所有正式文件,

对内通知等正式行文 总经办总经理或授权人

2财务

专用章公司正式财务文件、报告、证明、票据等财务

会计部财务会计部经理财务报表使用时,由财务会计部经理审批,除支票用印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外,其余均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3合同

专用章公司各类合同总经办参见<<合同管理规定>>参见《合同管理规定》财务合同需总经理核准

4法定代表人印(支票)支票财务

会计部见《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见《财务制度》有关规定

5法定代表人印(除支票外)公司正式的合同,财务报表文件、票据总经办总经理或授权人《合同管理规定》

6行政部章公司物品进出证明行政

管理部行政部经理

7人力资源部章公司人事证明

*员工聘用、解聘等各类通知

*工资发放,调整通知

*对口单位函件往来人力

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经理重大事项与外单位人员出具证明,需总经理审批

8工程专用印章工程施工告示

*工程建设中与相关单位的非正式函件往来工程建设维护中心工程建设维护中心负责人

9客服中心印章*用户通知、告示

*客户申述处理的回复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

经理

五、印章由指定保管人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对所负责的印章丢失或盗用,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负全部责任。

六、当印章管理人变动或印章在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

七、印章的使用

1、每枚印章使用前要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附表2),并经指定的审批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批人要按公司有关规定审查要加盖印章的文本内容是否在授权的范围内,审批通过后通知印章保管人员后,方可使用印章。审批人对文本加盖印证后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义务负主要责任。印章保管人须将加盖印章的文本连同《印章使用审批单》归档保存。

2、公司印章原则不允许携带外出,如确系特殊需要须经部门经理提出书面借用申请,并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走,借用时须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见附表3),并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办理借用手续,在借用登记表上签字。原则上借出的印章当天归还,不得延误。印章外借期间的使用由部门负责人全权负责。

3、员工如需要公司出具有关证明,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办签字后方可盖章。

八、责任

1、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监印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印章保管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印章。若非法使用印章,一经查出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序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2、若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则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给予严厉的处分,并赔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8篇 s商贸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贸公司授权由总经理负责“哈密鑫鑫泰商贸有限公司”“哈密鑫鑫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财务会计负责“哈密鑫鑫泰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财务出纳负责“公司法人名章”的保管和使用;业务部负责“发货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商贸公司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领取并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商贸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条 商贸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盖章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八条 在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九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条 业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发票专用章”无须经上述程序,使用前由财务人员、业务主管批准即可使用。

第十一条 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

第十二条 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空白合同的,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可预先在公司统一印刷的空白合同上盖章后交商务人员使用,但必须办理合同领用手续,并要求在合同签署后立即将合同返回,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违纪者予以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9篇 客运站印章管理工作规定

为加强客运站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印章是车站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车站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车站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车站的利益,制定印章管理规定。

第二条 车站站长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车站各类印章由各班组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员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

第五条 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职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职工持有单位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 车站各班组及职工因工作需要使用须由班组长申请,经车站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 经车站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 车站站长对车站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报车站站长审核同意,在印章使用记录本上注明使用原因。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车站,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载明事项,经车站站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四条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车站站长,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站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车站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车站造成损失的,由车站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处理。

第10篇 酒店介绍信和印章管理规定6

酒店介绍信和印章管理规定(六)

为严格介绍信和印章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1、酒店印章、介绍信和各种文函的用印事宜,统一由总经理室负责。

2、酒店各部门因公需开具介绍信或需在文函上加盖酒店印章(合同章),须认真填写介绍信,并附有关材料,交由主管领导审批。店领导不在,授权总经理室主任核准。

3、员工因私须开具各种证明、加盖酒店印章,必须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店领导审批。

4、凡违反上述规定,总经理室有权拒绝办理。

第11篇 某装饰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1条 公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监印人员由总经理直接核定。

第2条 文件需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登记本”,经总经理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如总经理不在时须电话请示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3条 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加盖,由监印人全权负责。一旦滥用必将严惩。

第4条 监印人对未经核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严惩。

第5条 印章遗失除立即向上级报告外,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同时依法公告作废。

第12篇 集团现金支票印章管理规定

某集团现金、支票、印章管理规定

随着公司经营业务不断扩大发展,对于资金来源和支出必须更加严格。周密把关运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商家付款首先由财务部主管严格按'招商细则标准'进行审核有部门经理,总经理签字具全。由专人负责开示票据,出纳负责收款。

二、出纳员收款现金时必须当面点清,严防假抄,日清月结,当天收现金必须在当日存入银行。严禁挪、借、留、欠。每月坚持与银行对帐,必须做到帐额相符。

三、转账支票必须款到公司帐户,才能认可,否则不能办理手续。

四、所发生的一切开支费用的报销程序按'**公司字(99)第十七号规定执行。'

五、每周六检查本周收款情况,清理合同,查清欠款商家,并编制规范报表交予招商部,定出措施。及时收回欠款,并如实上报部经理。

六、公司财务章由专人负责监管,出纳开出支票必须严格审查,并登记后盖章方能出示。

财务部

第13篇 物业管家服务中心印章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山庄管家服务中心印章管理规定

1.0目的规范印章的刻制、用印、借用、保管与废止工作。

2. 0适用范围适用于山庄管家服务中心各类印章的管理。

3. 0职责3.1管家服务中心经理负责管家服务中心印章用印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3. 2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负责管家服务中心印章的刻制、发布、废止、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3管家服务中心印章由管家服务中心经理助理负责保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0程序要点

4.1印章刻制

4.1.1管家服务中心经理提出印章刻制申请,并提供印章图案及要求;

4.1.2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图案是否美观及合法,要求是否符合规格;

4.1.3总经理审核后,加注审核意见;

4.1.4集团董事长审核印章是否需要并审批。

4.1.5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登记并安排刻制;

4.1.6公司行政人事部发文公布公章印模;

4.1.7公司行政人事部将印章交给相关使用部门保管,并登记在《印章领用登记表》内。

4.2管家服务中心行政印章的用印

4.2.1 填写《盖章申请单》,并附盖章文件原件;

4.2.2 管家服务中心经理助理审核;

4.2.3 盖章文件报管家服务中心经理审批;

4.2.4 管家服务中心经理助理核对公章文件份数并盖章;

4.2.5 通知部门取回文件。

4.3借用

4.3.1 部门提出书面借章申请;

4.3.2 部门主管审核借章用途是否属实及其可靠性,原则上公章不能携带出管家服务中心;

4.3.3 管家服务中心经理审批印章借用;

4.3.4 管家服务中心经理助理收到经审批同意的申请后方可借出公章并登记;

4.3.5 公章必须在归还日期前完好地交还管家服务中心经理助理,如果超时归还,需附书面说明并由部门主管确认后报管家服务中心经理备案。

4.4损坏、丢失处理

4.4.1印章损坏、丢失后,必须立即书面写出报告,部门主管审核确认后,由管家服务中心经理上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处理;

4.4.2行政人事部或管家服务中心按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4.4.3使用部门提出重新刻制申请,并进行审批、刻制;

4.4.4 印章损坏的使用部门交还旧印章至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核对、收回旧章,并领取新印章(丢失的直接领取)。

4.5印章的废止

4.5.1 相关部门提出废止印章意见书;

4.5.2 总经理审批;

4.5.3 行政人事部发出收回废止印章通知并派专人收回;

4.5.4 行政人事部核对废止章,记录归档。

4.6印章的保管

4.6.1 管家服务中心印章由管家服务中心经理助理保管;

4.6.2 用印前必须履行用印手续。

5.0相关支持文件

5.1文书管理规定6.0记录

6.1qp-01-06-f001盖章申请单

6.2qp-01-06-f002公章印模登记表

6.3qp-01-06-f003

第14篇 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印章管理规定范文

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印章是指后勤服务总公司、zz五里劳动服务中心、zz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食堂、*zz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直属后勤服务总公司支部委员会等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公司负责人名章、营业执照等。

第二条 印章由公司办公室、会计室指定专人管理。zz五里劳动服务中心公章、财务专用章、公司负责人名章由会计室本着相互牵制的原则统一保管。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审核手续不完备的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四条 印章不得交给其他人员带到公司以外的地方,如需在公司外使用印章,由印章管理人员随用章人前往,无特殊情况,印章必须当日放回原存放地点。

第五条 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不得随意复印,原件不得随意带出或长时间放置在使用人处。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在每年的1月份以前将上一年带有编号的《用印审批单》装订交公司办公室保存,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七条 印信管理人员应按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期组织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劳动统计证书等的年检,逾期不进行年检的,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使用印信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2.公司领导审批;

3.公司办公室(会计室)用印。

第15篇 个人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印章管理规定就是为了规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开发与应用,便于数据处理,实现网络管理、信息共享以及防伪能力唯一识别性,同时,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贪腐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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