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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19

请示报告制度

第1篇 请示报告制度

1、有关办公室工作和办公室内部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2、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县委分管书记、书记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例外)。

3、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因公需要离开办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阶段性工作情况;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科室、有关部委办局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误;因事请假。

5、副主任需要向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一个时期办公室工作思路和打算;县委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乡镇和县直部门请示办公室办理的事项和需要办公室协助办理的重要事情;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联系工作或发布文电;人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较大财务开支事项和办公室经费开支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6、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按正常程序请示、报告不能进行的;县委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7、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2篇 某人民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某市人民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

2、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4、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5、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6、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

7、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8、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9、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

第3篇 矿业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180 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瓦斯检查工每班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低

瓦斯矿井至少报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级矿井至少三次。

(三)瓦斯检查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 煤矿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0.75% 时。

2.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 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时。

3.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 时。

4. 局部瓦斯聚积、煤与瓦斯突出预兆、自然发火征兆时。

5. 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

6. 煤矿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

(四)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有权责令影响范围

内的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

(五)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奖励。

(六)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十六、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杜绝空班漏检,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

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交接班地点。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煤矿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四)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工要交清如下内容:

1. 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 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重点交接:当班的气体检查情况、风筒距迎头的距离、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传感器的使用及数据情况等。

3. 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 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才能接班,交接

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六)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七)煤矿要加强瓦斯检查工上岗和交接班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八)交接工具、仪表时,接班人员要查看是否完好,工具仪表完好后方可接收。

第4篇 请示报告制度范例

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一、遇有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

二、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三、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四、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时。

五、丢失或损坏贵重器材、药品和剧毒药品时。

六、发现成批药品失效或变质时。

七、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及存在争议或不能确诊的病人时。

八、重大经济开支。

九、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十、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十一、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业务进修人员时。

十二、发生病人逃跑、伤人、自杀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十三、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时。

十四、职工发生打架斗殴或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

第5篇 有害气体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1、瓦斯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制订的路线进行巡回检查,严禁违反顺序检查。

2、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瓦斯瓦斯异常区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3、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牌板上,班后填入瓦斯日报表,三者必须做到“三对口”,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4、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5、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6、在班中如遇停电、停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情况,要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时,要按规定检查瓦斯。

7、瓦检员遇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向调度汇报,在没有接到领导的明确指示前,严禁离开现场。

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6篇 区中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中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一)党委、党支部换届选举时的候选人名单、选举方式、选举结果。

(二)党委、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情况。

(三)党员的民主评议和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

(四)党员思想状况分析。

(五)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情况。

(六)创先争优评选及奖惩情况。

(七)党委、党支部工作中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第7篇 请示报告制度模版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1、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2、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问题,应随时向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领导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除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3、对基层请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口径及时答复;凡领导批示的,按批示的意见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

第8篇 医院请示报告制度9

医院请示报告制度(九)

1.报告范围:

(1)急性中毒造成人员死亡或中毒人数3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2)发生重大灾情、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工伤等需要紧急救助的事件或涉及到法律纠纷的病例。

(3)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病例、霍乱暴发流行和乙类传染病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

(4)发生医疗纠纷,或者影响较大的聚集事件,妨碍医疗秩序。

(5)孕产妇死亡或患者死亡涉及法律必须要做尸体解剖时。

(6)发生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麻醉药品、剧毒药品、辐射源丢失,辐射源泄露等。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信息网络故障。

(8)贵重器材及重点要害部门大面积失窃案。

(9)大面积停电或通讯中断事件。

(10)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

(11)紧急手术,患者亲属不在时。

(12)外宾、副处级以上领导住院。

(13)各科室中层干部、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出差、休假连续3天以上。

(14)各科室接受院外任务或拟与院外协作某项任务。

(15)职工因病新住院或院外治疗或伤亡者。

(16)收治涉及法律及政治问题的患者。

(17)外宾或兄弟医院来院参观、讲学及进修。

(18)代表医院外出参加有关会议以及医院各党派人员参加院外社会活动。

2.报告程序:

(1)特大事件(1~11项)发生后,必须迅速报告院长,并向有关职能科室报送相关材料。

(2)医疗系统有重要工作或发生重大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医务科、护理部请示报告,发生其他重大情况,及时向院办报告。

(3)非工作时间发生情况,向行政总值班报告,总值班根据情况的性质分别处理,特大事件向院长报告后处理,一般情况处理后需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4)中层干部出差或休假3天以上必须向院长报告并到院办登记。

(5)外单位来院参观或有关领导住院,要及时向院办报告,并转告院长。

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科室和相关人员要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篇 某某大学医院医疗请示报告制度

某大学医院医疗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严重工伤、交通事故、大批中毒、法定传染病以及病危病人等;

2、新入院的外宾、校级领导、老红军;

3、大手术、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技术、新疗法;

4、紧急手术而病人单位的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5、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过期或变质时;

6、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7、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8、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校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9、参加院外学习,接受来院实习、进修人员等。

第10篇 x学校请示报告制度

一、学校各部门和个人的报告、请示,原则上应逐级呈报,不要越级呈报。呈报至校长室转呈上级部门的报告、请示,校长室应及时将报告、请示的批示或处理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或个人。

二、学校开学、放假、停课、集体调课,须按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或停课、集体调课,必须先请示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小学校长必须严格遵守坐班制,不得随意离岗,如因公(私)确需离岗,必须先请示,再把离岗期间工作安排到人,明确职责后方可离校。教师请假三天以上的须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批准离校。

四、学校的重大决策,如教师调配、校舍修建、教师过错处理等必须先召开教师会研究,并书面请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五、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情或安全事故,必需在6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的指示妥善处理,并把处理决定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六、学校的收费要公示、公开。收费标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如遇政策性调整,也必须请示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收取。

第11篇 瓦斯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1、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高中以上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

2、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手册、牌板、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

3、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甲烷检定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通风监控部门,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据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工种设备调效完毕;

4、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后及时填入牌板并通知工作面工作人员,经班组长签字确定;

5、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瓦斯向指挥中心汇报一次,每班汇报次数不少于3次,如瓦斯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意见;

6、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向接班瓦斯检查员交清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班后、填写瓦斯班报,由管理部门汇总报矿领导审阅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第12篇 平安医院120调度中心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中心医院120调度中心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调度工作中遇到下列情况,必须向行政总值班、中心主任、带班领导直至卫生局总值班报告。

1、获得重大突发事故或灾害信息及呼救时。

2、救护烈性传染病、爱滋病、吸毒等患者时。

3、出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违反交通法规受到处罚和扣车时。

4、救护车辆故障或因道路堵塞以及其他原因致使超过正常往返时间时。

5、救护分队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时。

6、急救过程中与病人或其他人员发生争执或病人不配合治疗及意见不统一时。

7、接到“亚洲紧急救授中心”等国际急救任务和我国救援中心电话时。

8、执行外地、市、县等长途急救任务时。

9、接到与医疗急救任务不相符时。

10、调度人员行使调度有困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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