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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20 热度:32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1篇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工程施工总的组织与指挥。

2、监理部,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对工程建设实行“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全过程监理。

3、建设单位负责现场的施工总平面管理,力能主干线管理、道路交通、消防保卫以及防台防汛等方面的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4、由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单位主持召开各承包单位(含设计、施工、设备承包商)参加的工程施工协调会议,各承包商应按时参加,会后应共同执行工程施工协调会有关纪要和决议。监理单位负责督促与检查。

施工协调会议内容如下:

4.1布置工程任务,传达上级有关指示。

4.2检查与协调工程进度,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按合同规定的里程碑进度计划、施工网络进度计划、阶段性施工计划顺利执行。

4.3检查与协调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布置有关质量工作的具体要求。

4.4检查与监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5协调工程建设内部条件问题(材料、设计、设备、资金)。

4.6 现场各施工承包商的力能及机械互相协作借用、总平面管理、交通堵断等问题,由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各施工承包商应予协助,有关费用按双方的分包合同或协议执行。监理单位督促执行。

5、有关施工计划及报表

5.1各施工承包商应于每月25日、每年12月25日提供月、年基建统计报表及各类工程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查签证后,报业主。

5.2各施工承包商应按月提供质量月报(包括每月验评项目及每季度混凝土生产水平统计评定情况)监理单位审查签证后报建设单位。

5.3各施工承包商按年(每年12月25日)、月(当月25日)提供其下一个年、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含材料、设备、用款计划)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查签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监理单位监督执行。

5.4有关年度计划、月计划编制内容及报送要求见“进度管理”相关规定。

6、现场力能主干线管理

6.1现场给水、排水、蒸汽、电、通讯等主要干线称力能主干线。

6.2力能主干线由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6.3各施工承包商使用力能需与上述主干线联接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在办理有关协议后,由建设单位进行联接(也可在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承包商予以联接)。施工承包商如不办理手续乱接,建设单位有权拆除,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罚款处理。施工单位送一份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申请表给监理单位备案。

6.4建设单位主干线停止使用时,应事先通知有关施工承包商以利进行必要的准备(事故除外)。

7、进入电厂生产区域的作业管理

7.1施工承包商进入电厂生产区域作业,应按电厂有关规程办理安全生产工作票并按照电厂安全生产规程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7.2建设单位应协助有关施工承包商办理有关手续,以利工程施工。

7.3施工承包商进入电厂生产区域作业,应按工作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工作完工后应工完料净,并按工作票要求办理作业终止手续。

7.4在电厂生产区域作业或需与电厂系统连接时,如发现系统隔绝后剩余介质无法放尽等事宜,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设备管理部联系电厂生产部门采取措施。施工承包商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联系电厂生产人员进行操作(发生事故情况除外)。严禁非电厂生产人员私自操作。

8、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消防管理规定另见有关制度规定。

第2篇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起重机及施工机具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设备管理规定

按照《三门峡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在市行政区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龙门架、外用电台等施工升降机必须具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及注册编号。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厂家及产品型号,定期发布设备使用电机名录及设备淘汰名录,使用单位应依照名录选择生产厂家和选用相应型号设备。

2、安装拆卸管理规定

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必须由取得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装拆资质证书,并在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外埠装拆施工企业必须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

②安装拆卸前必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改制登记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三门峡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技术档案》装拆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装拆施工合同、装拆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等原件等材料,经审查合格准许施工。安装施工完毕应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持检测合格报告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办理准用证方可使用。准用标志应固定在设备本体醒目位置。

3、从业人员

从事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的指挥、作业人员及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岗位教育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二)进场报验

1、设备选用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净化选购或租用设备。

①自购设备要求

购置设备时应查阅该设备是否具有中文使用说明书、设计文件、生产制造许可证、起重设备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维修上门等随机文件,并对照沈阳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名录,确定是否为准用设备。

②租赁设备要求

租用设备应查验出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查验租用设备有无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编号。

2、进场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会同监理、销售或出租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查验设备相关随机文件与实际是否相符;产品标牌等标志是否齐全,附属设备、备件等专业工具与制造厂的装箱是否相符。并按照关键严格标准和技术规范重点对设备装配质量的可靠性、润滑部位润滑情况、连接部位紧固程度、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三)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要求

1、基础施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应满足设计和使用出厂使用说明要求,能可靠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载;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基础周边有排水沟或抽水设备,5平方以内无积水,基础与周边无杂物,无特殊情况基础表面应高出现场地面200毫米。

施工升降机基础如无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卷扬机应安装在坚实平整的位置上,远离危险作业区,基座应平整牢固,周围排水通畅,地锚设置可靠,并搭设工作棚。工作棚位置因保证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可用5公分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不小于600毫米;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图、地耐力试验报告、基础所用材料复试单、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等隐蔽记录及监理验收手续等验收记录应立即立备档备查。

2、安全拆卸施工

①安全拆卸施工前,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与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装拆单位和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监护。

②装拆作业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⑴基础符合技术要求。

⑵对装拆舍不得各机关、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聚集电气设备、线路进行检查。

⑶装拆自升式塔机,应对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等进行检查。

⑷对装拆人员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换;

⑸检查装拆设备作业配备中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确保状态良好,技术性能满足装拆作业需要。

⑹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具备作业条件。

⑺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达到要求。

③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④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加装拆作业的人员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

⑤装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发现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

⑥塔式起重机装拆塔身起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升降作用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系统,专人装拆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⑵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⑶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过程中突然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⑷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应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圈峝。下降时应适当收紧电缆。

⑸升降时必须套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塔身起重臂与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的最后一根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位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松动螺栓销子。⑹升降时,顶升撑脚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个动作。

⑺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扭力紧固,液压操作杆应回到中间位置,切断液压升降机的结构电源。

⑦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塔式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杠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⑵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杠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⑶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度不得超过10度。⑷附着框架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⑸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要求。

⑹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⑺装卸作业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第3篇 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局各部门、工区作业队:

目前前方已开始生产,安全工作不容忽视。为确保施工局全体成员生命财产安全,加上元旦、春节将至,现将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1、各工区必须要坚持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讲话,针对施工现场作业人易出现的习惯性违章、施工前危险告知等方面进行教育。并将内容记录在册,每个月月底上交施工局安环办。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范正确佩带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正确系好安全绳、安全带;如有违反将按规定处罚。

3、加强文明施工,确保环境卫生。一、施工区域不得存有乱丢乱扔垃圾的现象;二、严禁随地大小便等。

4、加强森林防火,严禁在林区吸烟;林区内动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并办理动火作业票,并由专职安全员监督,作业班组兼队安全员看护。

5、易燃易爆材料、爆破物品都应分别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地点,并派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发放和使用制度。确保安全。

6、上下库公路行驶的车辆,应确保车况良好。冰雪天气车辆应配备有防滑链条、三角木等防滑器材,同时加强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行车意识,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查,在确认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状态良好后才能进行作业,行驶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

7、场内交通道路,要设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并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牌,转弯处设反光镜,在关键路口设减速坎。高边坡路临空边缘设安全墩、挡墙及反光警告标志。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右侧应设有警告标志,岔路、施工生产场所应设有指示标志。确保交通安全。

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望各级人员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2023年12月16日

第4篇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电力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文明施工标准,改善施工环境,使电力建设与施工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推动企业施工向深层次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2.适用范围:

我公司承接/中标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

3.职责:

3.1 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对文明施工负全责,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抓文明施工,严禁以包代管。

3.2 各单位要明确文明施工的负责部门。

3.3 建立公司、工地、班组三级文明施工管理网络。

3.4 启动试运阶段,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现场文明施工负责。

4.本管理规定制定依据:

4.1《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建[1995]671号

4.2《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电建[1995]543号

4.3《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电综[1998]112号

5.管理规定

5.1开工准备阶段

5.1.1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和组织机构,职责落实到部门和人,并要正常开展工作。

5.1.2 建立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基本措施,得到相应领导机构的批准,并付诸实施。

5.1.3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文明施工的规划、组织体系、职责。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要考虑文明施工的需要,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执行。

5.1.4 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合理,各种物资标识清楚,排放有序,并要求符合符合安全防火标准。

5.1.5 场区施工道路畅通,路面平整,施工区域形成围栏或围墙。照明配置得当,保卫人员上岗执勤。

5.1.6 施工用电及力能管道系统要布置合理、安全,场地排水与消防设施完备。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5.1.7 明确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无死角,责任落实,并有明显标记,便于检查、监督。

5.1.8 施工用机械、设备完好、清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械性能和工作条件。

5.1.9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装备、安全工器具等要逐步实现标准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1.10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布置得当,环境清洁。办公室、工具间等场所内部整洁,布置整齐。有关职责、制度、规定上墙。

5.1.11 不具备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5.2 施工阶段

5.2.1 负责施工的各级领导,要把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抓,认真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外包施工队伍的文明施工工作要纳入发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范围。

5.2.2 有关部门要坚持经常检查、定期评比、奖惩分明、层层落实责任制,使现场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文明施工水平上。

5.2.3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办法,并经总承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认真执行,施工班组月度计划任务书中也应写入文明施工要求。要做到图纸、措施、设备材料、机具、劳动力五落实才能开始施工。

5.2.4 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的路标,不应在路边堆放设备、材料等物品,因工程需要切断道路前,必须经总承建单位施工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实施,以保证正常交通。尤其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5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23年4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三、将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五、删除第二十一条。

六、删除第三章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七、在第五十二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

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严禁行李堆放区载客。

八、删除第五十四条。

九、在第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3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

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

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三十五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三十六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三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四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四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

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严禁行李堆放区载客。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四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

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四十八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四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五十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

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五十二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

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四章 客运站经营

第五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五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五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五十九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

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

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六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六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六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七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

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八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

第6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施工现场料具管理存放规定

一、 管理程序及内容:

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a、 在施工前,施工材料应根据现场的大小合理布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平面布置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范标准执行。在划分材料堆放位置时,要考虑到施工进入高峰期的堆放容量、料场、料库与临时设施道路、排水沟、高压线路等都要统筹安排布置。料场、料库、道路的选择不能影响施工流水作业,并坚持靠近使用地点回报原则,以减少二次倒运。

b、 道路、场地要平整、坚实、畅通、有回旋余地,有可靠的排水设施,不积水。

c、 临时料库、料棚要有符合防雨、防潮、防火、防冻、防爆、防晒、防损坏等管理措施与要求。

2、 施工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

a、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料具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现场料具要严格按平面布置图布置堆码,本着“干什么,用什么,管什么”的原则,划段分片,包干负责。要有责任区、责任人、明显标牌。

b、 加强现场平面布置的管理,根据不同施工阶段,材料资源变化、设计变更等情况,及时调整堆料现场位置,保持道路畅通和现场整洁,减少二次倒运。

c、 随时掌握施工进度及用料信息,搞好平衡调剂,正确组织材料进场,材料计划要严密可靠、及时准确,保证施工需要。

d、 严格按现场平面布置堆放料具,成堆成线;经常清理杂物和垃圾,保持场地、道路、机具及容器洁净。

e、 认真执行材料的验收、保管、发料、退料、回收等手续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各种台帐,对来料原始凭证妥善保存,按月盘点核算。

f、 严格执行领料制度,监督施工班组合理使用材料,及时检查、考核、验收、结算。

3、 料具清退转场。

a、 根据工程部位进度情况,组织料具的清退转场,检查现场存料,估计未完工程用料量,调整原用料计划,削减多余,补充不足,以防止余料过多,为工完场清创造条件。

b、 临时设施及暂设工具用料的处理。对于不再使用的临时设施应考虑提前拆除,并充分利用这部分材料,直接转场到新的工地以免二次搬运。对于周转料具,要及时整修,随时转移到新的工地或清退入库。

c、 施工垃圾及包装容器的处理。对于现场的施工垃圾应设分拣站,做到及时分拣、回收、利用,包装容器应及时回收,组织清退,不浪费。

二、 岗位责任制:

为使物质供应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责任到人,增强全体物资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尽快达到管理标准,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用心工作。

三、 料具存放:

为了实现现场各种料具堆码、存放、保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现将各类材料、构件等的存放管理作如下规定:

1、 钢筋及金属材料的存放。

a、 须按规格、品种、型号分别挂牌堆放,底垫木高度不低于20cm。

b、 有色金属、薄钢板、小口径薄壁管应存放在仓库或料棚内,不得露天存放。码放要整齐,做到一头齐,一条线,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余料应分类堆码,不得混放。

2、 木料存放。

a、 应在干燥、平坦、坚实的场地上堆放,垛基石不低于40cm,垛高不超过3m,以便防腐、防潮。

b、 应按材类等级、规格分别一头齐码放,板材顺垛应有斜坡,垛应密排留坡封顶,含水量较大的木材要留空隙,有含水率要求的应放在料库或料棚内。

c、 选择堆放点时,应尽可能远离危险品仓库及明火(锅炉、烟囱、厨房等)的地方,并设严禁烟火标志和消防设施,防止火灾事故。

d、 拆除的模板、支撑料等应随时整理分类堆码。

3、 水泥的存放。

a、 库内存放:水泥库应具备有效的防防雨、防水、防潮、防风措施,地面比室外地平面高出30-40cm,基础用3:7灰夯实摊平,墙面应抹防水砂浆,库门上锁,专人管理。分品种堆码整齐,离地面5-10cm,垛高不超过10袋,抄底使用、先进先出。

第8篇 施工现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及车辆伤害的应急措施

(一)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施工设备首次进入现场前必须由监理单位核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施工设备合格证》、《年检证》、《准用证书》及体检证明,并报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备案、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

(二)禁止与本工程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特殊情况应由建设(项目管理)、监理或承包单位人员陪同进入;

(三)出入口由承包单位派人,并在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督下负责守卫,严格监督检查所有人员、车辆的出入,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除本工程材料、设备运输的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五)运送物资材料出场的车辆必须出示有关负责人签发的出场单,并由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核验出场材料是否与出场单一致。

(六)出场须自行清理、清洗轮胎,避免造成城市道路污染。因车辆污染城市路面所产生的责任由车辆驾驶人或使用人承担。

(七)当施工现场发生车辆伤害事件时,按以下程序组织救援:

1、应急措施原则

a. 抢救伤者要及时,体现时间就是生命;

b. 抢救方法得当,避免二次伤害;

c. 实施现场急救与送医院救治相结合的原则;

d. 送现场最近的医院救治的原则;

2、现场急救措施

2.1 收集信息和事故评价

a. 保持通讯畅通,信息及时沟通,随时掌握现场事态发展状况;

b. 确定事故类型、伤害形式和范围;

c. 确定人员伤害情况;

d. 掌握天气变化情况(电话咨询、气象预报);

e. 确定现有资源是否满足救援需要(人力、物资和设备),是否需要外援;

f. 根据上述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行动。

2.2 救护救援应急分队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并和事发现场抢险小组一起把伤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2.3 针对伤者的受伤情况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避免搬运过程中的二次伤害。 2.4 与医院或急救中心及时取得联系,转送伤者,使伤者得到进一步的救治,减少伤亡。

2.5 为了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保卫组实施警戒工作保证抢险道路畅通。

3、人员自救及救治方法

3.1 外伤止血:由于事故可能引起出血,出血量大(达到总血量的 40%),就有生命危险。现场抢救时,首先采取紧急止血措施,然后再采取其他措施,常用的止血方法有:指压止血、加压包扎止血、加垫屈肢止血和止血带止血。

3.2 包扎:可以起到快速止血、保护伤口、防止污染作用,有利于转送和进一步治疗。常用方法有绷带包扎、三角巾包扎、尼龙网包扎自粘贴包扎。

3.3 骨折固定:为了使断骨不在加重,避免加重断骨对周围组织的伤害,减轻伤员的痛苦并便于搬运,常用夹板的方法来固定。搬运时应注意:

a. 下肢骨折需用担架;

b. 脊柱骨折,用门板或硬板担架,使伤者面向上。由 3-4 人分别用手托起头、胸、骨盆、腿部,动作一致平放在担架上,用布带将伤员绑在担架上,以防移动。

第9篇 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张挂

1、施工现场必须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统一规划,绘制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平面图,并严格按平面图进行布置并制定管理办法。

2、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作业区、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钢支撑、“四口五边”、高空拼装作业区、动火作业区、机械设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和电器设施、机械设备检修等作业。

3、盖板、操作平台踢脚板应涂刷黄黑相间的安全色,脚手架各杆件、临边防护栏杆应涂刷红白相间的安全色。现场安全色的使用应符合gb2893-2001《安全色》标准。

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明亮的地点,保证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见。特殊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应加设照明。

6、多个标志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7、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指定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责任人,专门负责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一经张挂,未经管理责任人或项目经理许可,严禁覆盖、遮挡、更换、变动和拆除。任何人都不允许在安全警示标志上涂抹、修改、张贴其他物品。

3、管理责任人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警示标志张挂牢固可靠,清洁醒目。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10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临时用电线路设置符合安全要求,设置在施工人员不容易踩踏的地方,必要时采取架空或埋地处理,线型选择宜选择绝缘橡胶软铜线;

2、临时用电要满足“一机、一闸、一保护”原则,即每个用电设备必须有一个独立的电源控制开关,控制开关要用漏电保护功能,漏电开关的选择原则为:控制单台用电设备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院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3、电动机具、配电箱外壳要进行接地保护(电动机具包括电焊机、发电机、切割机等);

4、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要求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外壳具有接零保护。

5、焊接作业要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电焊手套和防护面罩,穿胶底鞋,不能在潮湿环境下直接进行焊接作业。

6、电源接入要从正规配电箱处接入,接线采用压接或将电源插头插入插孔,不能直接剥开低压街码线或直接将导线插入插孔进行取电。

第11篇 基建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规定

基建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把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将质量、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到施工管理的全过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为:

一.工程项目甲方代表是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的安全、质量、现场管理和保修等全面工作。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工程开工前,各专业负责人员应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实施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并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三.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

四.施工图领回后应尽快将图纸发给相关人员手中。认真阅读设计文件、熟悉施工图纸,把握设计要求和管理重点,搞好施工图纸审核及技术交底工作。

五.严格按基建程序工作,积极搞好施工准备工作,保证按时开工。

六.认真复查工程的抄平、放线、测量、定位等项工作,及时准确控制偏差。组织设计、施工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对图纸要求融会贯通,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把图纸上的差错和缺陷纠正和补充在施工之前。

七.监督检查进场的主要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和零部件的质量证件,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有疑议的材料,要认真查验,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场地。

八.认真学习“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掌握施工工艺,会同政府部门严格对工程各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并作好签证工作。

九.循序检查各工序的质量,特别对隐蔽工程要跟踪检查,对关键部位仔细检查,做好施工记录卡(监理和乙方技术负责签字),以备复查使用。

十.制止施工单位违反工序,不按图纸及不按施工规范施工,发现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或返工,若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若施工单位发现图纸上确有错误,反映过来时,要认真研究答复,不能简单化地以“照图施工”一口回绝。

十一.加强合同管理,认真理解施工及招投文件,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各项条款,要了解工程全貌,防止遗漏和错误。

十二.主动召开或参加施工现场的各种会议,解决施工中的矛盾和问题,尽量为施工扫清各种障碍,保证工程正常进行。

十三.在施工现场,协调好监理和各方的关系。

十四.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收集各种施工技术资料、文件。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完成和移交工作。

十五.监督、责成施工单位学习履行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义务。

十六.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基建管理程序办事,执行职责岗位权限内的请示、汇报、报批制度,杜绝扯皮、推诿,提高工作效益。

十七.遵守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合同,确保“质量、安全、工期、投资”万无一失。

十八.技术管理

1.工程技术管理实行专业负责制,专业工程师要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指导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2.各专业负责人,负责编制各自的施工日志,搜集整理有关技术资料。

3.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办理工程洽商,重大洽商变更需经处有关人员和领导研究决定。

4.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相关专业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

5.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市质量监督站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

6.各专业负责人负责监督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7.各专业负责人要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十九.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中,要有完善的安全消防措施,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检查与奖惩办法等,参建单位在工地主入口应设置标志牌,标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生产管理负责人,并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公众监督。

第12篇 装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使装饰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公司管理文件编写。在贯彻执行中,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文明施工管理

文明施工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是体现企业管理水平的标志,是企业形象的窗口。

文明施工要以“安全、规范、健康、环保”为主题。

2.1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一律佩带安全帽。工地出入口要有公司标牌标志及告示警语,无关人员不许进入施工场地。

2.2 施工单位现场办公室要布局合理,地面水泥砂找平;台、椅、文件柜要摆设整齐、清洁;门口挂项目现场办公室标牌。墙上适当位置应挂设以下标牌:

(1)施工进度网络计划或横度图。

(2)项目部管理架构图。

(3)项目部各级人员管理责任制。

(4)安全生产禁令。

(5)现场防火制度。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火警,盗警、急救电话)

(6)有关管理部门要求挂设的标牌。

2.3 施工现场道路必须畅通,材料堆放要整齐,标识清楚。场容场貌干净美观。

2.4 工地现场宿舍、材料仓库、厨房、厕所等要挂牌标明,保持整齐、清洁卫生。

2.5 现场人员服装整洁,言行文明。

2.6 施工区域内严禁住人。施工单位雇用的外地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向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三章 现场防火管理

3.1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健全和落实自防自救各项防范措施。

3.2 要求施工单位现场必须配备工地防火责任人,正常施工期间必须有责任人在现场。防火责任人要熟知消防法规,了解本工地的消防方案。

3.3 施工现场落实义务消防人员及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做到人人会使用灭火器材。

3.4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定期、不定期地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当即整改,把火险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3.5 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开存放,严格杜绝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要设立临时危险物品仓库,标明警示标志,及放置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3.6 现场施工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先领证后动火”规则,绝对不允许“无证作业”。烧焊作业前,必须清除场地内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并有专人携灭火器跟进。作业后应及时清除场地内火种,并确定场地内无火种后方可离开,以确保安全。

3.7 饰面油漆、加工木制品场地遗留的易燃物等必须每天及时清理干净,不留火险隐患。

3.8 施工照明用电严禁使用500瓦以上高热灯具,禁止使用花线剪接电器、电灯线路,不准电线拖地使用。

3.9 施工作业场内严禁吸烟及一切火源火种存在。

3.10 根据施工场地面积大小,装饰装修格局以及周围环境情况,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材,按规范放置,易见易取,并保证消防器材有效使用,同时设置防火警告牌。

第四章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第一节 工程质量管理

4.1.4 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为手段,认真做好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质量评定等工作。

4.1.2 工程部根据装修项目的特点及工艺划分,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质量管理措施。

4.1.3 质量管理坚持过程控制为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按合同条款约定质量要求及相关的规范标准等实测检验,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4.1.4 质量验收

(1) 材料质量验收:根据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及所定材料样板验收;首次进场甲供材由材料部牵头,工程部、监理、施工方到场检查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材料应按材料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确保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2) 专业工程项目验收:电气、通讯、空调、消防、给排水和设备工程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会签记录和签证,由工程部经理主持,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3) 成品保护:要认真做好成品保护工作,以免失窃和损坏,影响工程交工验收。

(4) 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预检合格后,填报竣工报告。会同设计,质监、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部室参加,并办理相关手续,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4.1.5 质量评定:质量评定必须以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由施工方预评,监理、工程部人员确认后按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并填写好质量评定表格,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

4.2.1 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求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安全生产落实到人,建立安全管理体制。

4.2.2 要求施工方在开工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要强,并履行双方签字手续。

4.2.3 施工期间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教育:要求施工单位新工人进场或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必须办理签名手续;坚持每周进行安全活动教育的制度。

4.2.4 所有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大型、特殊工程,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4.2.5 特种作业人员(如焊工、机械、电工、架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并要做到名册齐全。

4.2.6 坚持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所有装饰工程项目必须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检查。

4.2.8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用的材料、仪器、设备、机具、器材,其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失效的防护器材、机具、材料、设备。

4.2.9 做好安全标牌及示警工作。单位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标语和安全标志牌。施工现场的六口(电梯口、线井口、笼口、通道口、楼梯口、预留洞口)、 五临边(阳台边、周边、通道边、坑道边、斜道边)、易燃易爆场所,要设围栏、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易燃易爆材料、物品要设危险品仓库和设警示牌,并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4.2.10施工现场脚手架的搭设要按现行技术规程或设计规定搭设,经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4.2.10高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佩带安全带,立体交叉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帽。

第五章 现场用电和机械管理

第一节 现场用电管理

5.1.1 现场用电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1) 用电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电工证。

(2)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电工在场跟班。

5.1.2 现场用电的有关规定:

(1)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用电安全规范》。

(2) 现场用电线路实施三相五线制,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所有电线电缆不得破损、拖地,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及保险丝应符合设备负荷要求。电源线严禁用花线,层间配电箱必须采用标准铁壳配电箱,箱体必须接地或接保护零线,并应有门有锁,电制箱内禁止放一切物品。

(3)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电动机具要“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保护零线。

(4)现场照明线路要架空设置,照明灯具应采用(500w以下)灯泡,不得用碘钨灯作为照明灯具,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的手柄应绝缘良好且耐热、防潮。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二节 机械管理

5.2.1 施工机具安全必须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1) 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电源线必须采用钢芯多股橡套软电缆,电源线不能破损,应避开热源,不得拖拉在地上。应采取防止损坏电缆措施。

(2) 电焊机:电焊机的外壳要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外露接线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罩;不得多台串联,电焊机一次侧出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得随地拖拉,其长度不宜大于5m,电焊把钳绝缘须良好,电焊机二次侧出线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3) 气焊设备:乙炔瓶距离明火要大于10m,有防回火装置,乙炔瓶不得放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距离10m以上,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防止爆晒,氧气瓶和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污,乙炔气管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4) 各种电动机具传动部位都必须装设安全防护罩,操作部位有安全防护。用电安全保护零线和漏电保护装置,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

(5)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机具的安全状况,确保机具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章 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体系

6.1 现场技术管理体系

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装饰工程规模、特点,确定项目领导机构的人选。建立与该项目管理相应技术管理架构。配备各专业技术人员。

6.2 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贯彻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以及各种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检验标准。认真执行公司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认真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禁违规违章。

6.3 施工图纸学习及会审

工程部接到图纸后,应组织各专业人员学习图纸,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各专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设计单位的要求。做好会审记录,并按公司会审图纸管理制度办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签证手续。

6.4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项目开工前必须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其中必须包括防粉尘措施。

(2)防火、治安管理措施

(3)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4)确保工期技术措施

(5)总进度计划、主要材料用量计划、主要劳动力计划、主要机具计划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6.5 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1)施工前必须认真做好交底工作,尤其要注意关键部位及关键工艺的操作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到位监控。

(2)交底形式书面及口头同时进行;书面交底必须有交底人、接受人的签字。

6.6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

(1)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要做好复核工作。

(2)测量仪器应专人使用和保管。严禁使用失准仪器、工具进行施工测量工作。测量仪器应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和校正。

6.7施工中的技术检验和计量管理

(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场要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报告,并由主管技术人员及质安员核实后方能使用。

(2) 严格要求按照现行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对应经检验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试件进行认真负责的检验和测试,并如实填报结果。

(3) 应正确执行计量法令、标准和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技术资料、公文、标准及各种施工统计报表、材料称磅等均要严格执行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8 设计修改及材料代用

(1)图纸修改、设计变更必须经过我方同意。

6.9 施工日志: 施工现场应指定专人填写当日有关施工活动综合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当日气候、气温、水电供应。

(2)施工情况、质安情况、材料供应。

(3)施工图纸、技术变更内容。

施工日志应当天由施工现场负责人签认,施工日志必须当天填写,专人保管,备查。

6.10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1)施工现场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资料,并要做到与施工进度同步收集整理。

(2)必须根据施工所在地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做法进行资料同步收集整理工作,其记载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3)有关人员必须在资料指定位置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手续齐全的资料方可作为有效资料收集整理。

(4)工程竣工时要求技术资料汇总准确、齐全、合格率100%。

(5)应严格执行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和相关保密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施工档案收集和管理。

第七章 现场材料管理

第一节 材料管理

7·1.1 现场材料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施工在组织设计中有关技术措施和用料要求,做好开工前料具准备工作。

7.1.2 严格把好材料验收关,凭证收料,按规格、质量、数量验收入库,及时把材料堆放好。并做好标识,便于随时检索。

7.1.3 现场材料要分类整齐堆放,要节约用材,工地要文明整洁,留出必要的防火通道。

7.1.4 做好甲供材料往来业务,实行甲供材料每月盘点,为工程结算积累依据。

第二节 采购管理

7.2.1 所有材料采购必须按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流程执行,由材料部统一执行。

7.2.2 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销售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并按合同和有关的规范标准中的质量要求配合试验员抽样检验。

7.2.3 货款结算要及时、准确,确认无误才能付清货款,对不合符规定的货物应拒付、并及时退货,做到付款有据,拒付有理。

第三节 仓库管理

7.3.1 仓库管理由材料负责。仓库管理人员对入库物资必须严格办理验收手续,做到五不收:(1)手续不清不收;(2)数量不够不收;(3)规格不符不收;(4)质量不好不收;(5)证书不齐不收。

7.3.2 严格把好物资验收关。凡进库物资必须凭检验报告单、合格证、及有规定的准用证,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验收。并根据用途分类堆放,妥善保管及做好标识。

7.3.3 严格执行领发签证制度。做到收发手续完备,实行日清,月结,季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7.3.4 凡借用工具一律办理签名借用手续,坚持执行损坏照价赔偿制度。

7.3.5 熟悉各类物资的性质及用途,尤其是危险品保管领用工作,确保危险品仓库安全。

7.3.6 经常保持仓库内整洁、卫生、道路畅通。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的工作;仓管员必须懂得保管及使用灭火器材。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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